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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2%)DB22/T 5160-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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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2%)DB22/T 5160-2024.pdf

吉林省工 程建设 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 72%)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energy efficiency 72%)DB22/T 51602024 主编部 门:吉林 省建 设标 准化管 理办 公室 批准部 门:吉林 省住 房和 城乡建 设厅 吉林省 市场 监督 管 理厅 施行日 期:2024 年 6 月 12 日 2024 长 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通 告 第 651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标准等 5 项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标准 城市 地下 市政 基础 设施普 查技 术标 准 城 市地下 市政 基础设施数 据库 建设 标准 预应力 混凝 土桩 基础 技术 标准 公共 建筑节能 设计 标准(节能 72%)为吉 林省 工程 建设 地 方标准,编号依次为:DB22/T 5156-2024,DB22/T 5157-2024,DB22/T 5158-2024,DB22/T 5159-2024,DB22/T 5160-2024,自 发布 之日 起实施。吉林省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4 年 6 月 12 日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下达2022 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二)的通知吉 建设20228号文件要求,编制组会同 有关单位,经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 家相 关标 准,结合 我省实 际情 况,制定 本标 准。本 标 准主 要内 容是:1 总 则;2 术语 和符 号;3 基本 规定;4 建筑与建 筑热 工;5 供暖 通风与 空 气调 节;6 给水 排水;7 电 气;8 可再生能 源应 用。本标准 由吉 林省 建设 标准 化管理 办公 室负 责管 理,吉 林省建 苑设计集 团有 限公 司负 责具 体技术 内容 的解 释。本标准 在执 行过 程中,请 各单位 注意 总结 经验,积 累资料,随时将意 见或 建议 反馈 给吉 林省建 设标 准化 管理 办公 室(地 址:长春市贵阳街 287 号建设大厦,邮编:130051,Email:),以便今后 修订 时参 考。本标准 主编 单位:吉 林省 建苑设 计集 团有 限公 司 本标准 参编 单位:吉 林省 建筑科 学研 究设 计院 吉林省 绿翔 绿色 建筑 咨询 有限公 司 吉林省 境和 设计 工程 有限 公司 吉林省 建研 工程 项目 管理 有限公 司 长春建 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绿 建软 件股 份有 限公 司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员:吴 雪岭 徐 凯 惠 群 衣建全 徐庆鸿 丁 明 刘晓 杰 姚 春燕 余 刚 孙 宇 李艳 秋 刘 宇红 丁军凯 崔永 生 于洪 洋 刘 强 张 明 姜凤 霞 毕 阳 孙 艳红 于 航 岳利 波 张金 乾 徐 波 曲云龙 孔德 成 徐任 东 本标准 主要 审查 人员:周 毅 陶 乐然 赵 英鹏 柳大 江 张广平 王金 灵 王立 光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 和符 号.2 2.1 术语.2 2.2 符号.4 3 基本 规定.6 4 建筑 与建 筑热 工.7 4.1 一般 规定.7 4.2 建筑 设计.8 4.3 围护 结构 热工 设计.10 4.4 围 护结 构的 细部 设计.13 4.5 围 护结 构热 工性 能的权 衡 判断.13 5 供暖 通风 与空 气调 节.15 5.1 一般 规定.15 5.2 冷 源与 热源.16 5.3 输配 系统.26 5.4 末端 系统.33 5.5 监测、控 制与 计量.34 6 给水 排水.37 6.1 一般 规定.37 6.2 给 水与 排水 系统 设计.37 6.3 生活 热水.38 7 电气.41 7.1 一般 规定.41 7.2 供 配电 系统.41 7.3 照明.42 7.4 电 气设 备节 能与 控制.44 7.5 电 能监 测与 计量.46 8 可再 生能 源应 用.47 8.1 一般 规定.47 8.2 太 阳能 利用.47 8.3 地源 热泵 系统.50 8.4 空 气源 热泵 系统.51 附录A 围 护结 构热 工性能 的 权衡 计算.52 附录B 围 护结 构热 工性能 审 核表.60 附录C 外 墙平 均传 热系数 的 计算.64 附录D 管 道与 设备 保温及保冷 绝热 层厚 度.65 附录E 吉林 省主 要城 市 与太阳 能利 用相 关的 气象 参数.70 本标准 用词 说明.71 引用标 准名 录.72 附:条文 说明.73 1 1 总则 1.0.1 为 执行 国家 有关 节约 能 源、保 护生 态环 境的法 律、法规,提高 能 源资 源利 用效 率,推动 可 再生 能源 利用,降低建 筑 碳排 放,营造良好 的公 共建 筑室 内环 境,满 足经 济社 会高 质量 发展的 需要,统一设计 的技 术要 求,结 合吉 林省气 候特 点和 具体 情况,制定本 标 准。1.0.2 本标 准适 用于 新建、改建 和扩 建的 公共 建筑 节能设 计。1.0.3 公共 建筑 的节 能设 计,除 应符 合本 标准 外,尚 应符合 国家 现行有关 标准 的规 定。2 2 术语和符 号 2.1 术语 2.1.1 透光 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 可直 接透 射入 室内 的幕墙。2.1.2 建筑 体形 系数 shape factor 建筑物与 室外空 气直接 接 触的外表 面积与 其所包 围 的体积的比值,外表 面积 中不 包括 地面和 不供 暖楼 梯间 内墙 的面积。2.1.3 单 一立 面窗 墙面 积比 single facadewindow to wall ratio 建筑某 一个 立面 的窗 户洞 口面积 与建 筑该 立面 总面 积之比,简称窗墙 面积 比。2.1.4 可见 光透 射比 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明 材料的 可见光 光 通量与投 射在其 表面上 的 可见光光通量之 比。2.1.5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规定指标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简称权衡判断。2.1.6 参照 建筑 reference building 进行围 护结 构热 工性 能权 衡判断 时,作 为计 算满 足标 准要求 的全年供 暖和 空气 调节 能耗 用的基 准建 筑。2.1.7 性 能系 数(COP)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名义制 冷或 制热 工况 下,机组以 同一 单位 表示 的制 冷(热)量除以总 输入 电功 率得 出的 比值。2.1.8 综合 部分 负荷 性能 系数(IPLV)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基 于 冷水(热泵)机组 或空 调(热泵)机组 部分 负荷 时 的性 能 3 系数值,经 加权 计算 获得 的表示 该机 组部 分负 荷 效率 的 单一 数值。2.1.9 全年 性能 系数(APF)annual performance factor 在制冷 季节 及制 热季 节中,机 组进 行制 冷(热)运行 时从室 内除去的 热量 及向 室内 送入 的热量 总和 与同 一期 间内 消耗的 电量 总和之比。2.1.10 制 冷季 节能 效比(SEER)seasonal energy efficiency ratio 在制冷 季节 中,空 调机(组)进行 制冷 运行 时从 室 内除去 的热量总和 与消 耗的 电量 总和 之比。2.1.11 太阳 能热 利用 系统 solar thermal system 将太阳 辐射 能转 化为 热能,为 建筑 供热 水,供热 水 及供暖,或供热水、供 暖或(及)供 冷的系 统。分为 太阳 能热 水系统、太 阳能供暖系 统以 及太 阳能 供暖 空调等 复合 应用 系统。2.1.12 地源 热泵 系统 ground-source heat pump system 以 岩 土体、地下 水或 地表水 为 低温 热源,由水 源热泵 机 组、地热能交 换系 统、建筑 物内 系统组 成的 供热 空调 系统。2.1.13 空 气源 热泵 系统 air source heat pump system 以空气 作为 低温 热源,由 空气源 热泵 机组、输 配系 统和建 筑物内系统 组成 的供 热空 调系 统。根 据建 筑物 内系 统不 同,分 为空 气源热泵热 风系 统和 空气 源热 泵热水 系统。2.1.14 集中 供暖 系统 耗电 输热比(EHR-h)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 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 泵总功耗(kW)与设计 热负荷(kW)的比 值。2.1.15 空调 冷(热)水系 统耗电 输冷(热)比(EC(H)R-a)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 cooling(heat)quantity ratio 设计工况 下,空调冷(热)水系统 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 荷(kW)的 比 值。2.1.16 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system coefficient of refrigeration Performance 4 在设计 工况 下,以电 为能 源的制 冷系 统的 制冷 量与 制冷机、冷却水泵 及冷 却塔 净输 入能 量之比。2.1.17 风道 系统 单位 风量耗 功 率(Ws)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air volume of air duct system 设计工 况下,空 调、通风 的风道 系统 输送 单位 风量(m3/h)所消耗的 电功 率(W)。2.2 符号 E 建 筑物 供暖 和供 冷总耗 电 量;EC 建筑 物供 冷耗 电 量;EH 建 筑物 供热 耗电 量;QH 全年 累计 耗热 量;1热源 为燃 煤锅 炉的 供暖 系 统综 合效 率;q1标准 煤热 值;q2上 年度 国家 统计 局发 布的发 电煤 耗;QC 全年 累计 耗冷 量;A 总建 筑面 积;COPC供冷 系统 综合 性能系 数;Km外墙平 均传 热系 数;Kp外墙 主体 部位 传热 系数;外 墙主 体部 位传 热系 数的修 正系 数;Q 流 量;H 扬 程;n转速;ns 比转 数;G 每台 运行 水泵 的设 计 流量;b设计 工作 点效 率;Qr 设 计冷 热负 荷;5 T 设计 供回 水温 差;AL与水泵流 量有 关的 计 算系数;B 与机 房及 用户的 水阻 力 有关的 计算 系数;L 从冷热机房出口至该系统最远用户供回水管道的总输送长度;与L 有关的 计算 系数;Qe 冷源 设计 供冷 量;Ee 冷 源设 计耗 电功 率;Y修正 后的 系统 新风 量在送 风 量中 的比 例;Vot修正 后的 总新 风量;Vst总送 风量,即 系统 中所 有 房间 送风 量之 和;X 未修 正的 系统新 风量 在 送风量 中的 比例;Von 系统 中所 有房 间的 新 风量之 和;Z新风 比需 求最 大的 房间的 新 风比;Voc 新 风比 需求 最大 的房间 的 新风 量;Vsc 新 风比 需求 最大 的房间 的 送风 量;Ws风道系 统单 位风 量耗 功率;P 空调 机组 的余 压或 通 风系统 风机 的风 压;CD 电机 及传 动效率;F风机效 率;EAC 用电 设备 估算 的年 电能消 耗量 或计 算负 荷;S体型 系数;C 窗墙 面积 比。6 3 基本规定 3.0.1 公 共建 筑节 能应以 保证生 活和 生产所 必需 的 室内环 境参 数和使用 功能 为前 提,遵循 被动节 能措 施优 先的 原则。应充 分利 用天然采光、自然 通风,改 善 围护结 构保 温隔 热性 能,提高建 筑设 备及系统的 能源 利用 效率,降 低建筑 的用 能需 求。应充 分利用 可再 生能源,降 低建 筑化 石能 源消 耗量。3.0.2 当公 共建 筑的 建筑 高度超 过 150m 或 单栋 建筑地 上 建筑 面积大于 200000 时,除 应符 合本标 准的 各项 规定 外,还应组 织专 家对其节 能设 计进 行专 项论 证。3.0.3 新建、扩建 和改 建建 筑以及 既有 建筑 节能 改造 均应进 行建 筑节能设 计。建设 项目 可行 性研究 报告、建 设方 案和 初步设 计文 件应包含建 筑能 耗、可再 生能 源利用 及建 筑碳 排放 分析 报告。施工 图设计文件 应明 确建 筑节 能措 施及可 再生 能源 利用 系统 运营管 理的 技术要求。3.0.4 当工 程设 计变 更时,建筑 节能 性能 不得 降低。3.0.5 应 积极 推广 及应 用新 技 术、新材 料在 建筑 节能及 可 再生 能源利用方面 的应 用。3.0.6 公共 建筑 分类 应符 合下列 规定:1 单 栋建筑 面积大于300m2的 建 筑,或单栋 面积小于 或等于300m2但总建筑 面积 大于1000m2的建筑群,应为 甲类公 共 建筑;2 单栋 建筑 面积 小于 或等于300m2的建筑,应 为乙 类 建筑。7 4 建筑与建 筑热工 4.1 一般 规定 4.1.1 吉林 省各 地区 建筑 热工设 计区 属及 采暖 度日 数 HDD18 应按表 4.1.1 确定。表4.1.1 吉林省各地区建筑热 工设计区属及采暖度日数 HDD18 地区 气候区属 采暖度日数 HDD18 Ddi(d)白城 严寒 B 区 5011 吉林 5007 松原 严寒 C 区 4800 白山 4736 长春 4642 通化 4603 延边 4687 长白山 4988 四平 4308 辽源 4308 注:敦化市属严寒B区,采暖度日数HDD18为5221(d);长白县属严寒B区,采暖 度日数HDD18为5542(d)。4.1.2 建 筑的 总体 规划和 总平面 设计 应有利 于自 然 通风和 冬季 日照。建 筑的 主朝 向宜 选择 本地最 佳朝 向或 适宜 朝向,且宜 避开 冬季主导风 向。4.1.3 建筑 体形 宜规 整紧 凑,避 免过 多的 凹凸 变化。8 4.1.4 建 筑总 平面 设计及 平面布 置应 合理确 定能 源 设备机 房的 位置,缩 短能 源供 应输 送距 离。同 一公 共建 筑的 冷热 源机房 宜位 于或靠近冷 热负 荷中 心位 置并 集中设 置。4.2 建筑 设计 4.2.1 建筑 体形 系数 应符 合表4.2.1的规 定。表 4.2.1 建筑体形系数限值 单栋建筑面积A()建筑体形系数 300A 800 0.50 A 800 0.40 4.2.2 甲类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60。4.2.3 窗墙 面积 比的 计算 应符合 下列 规定:1 凸凹 立面 朝向 应按 其所 在立面 的朝 向计 算;2 楼梯 间和 电梯 间的 外墙 和外窗 应参 与计 算;3 外凸 窗的 顶部、底 部和 侧墙的 面积 不应 计入 外墙 面积;4 当外凸窗顶部和侧面为 不透明构造时,窗面积 应 按窗洞口面积计 算;当凸 窗顶 部和 侧面为 透明 窗时,外 凸窗 面积应 按透 明部分实际 面积 计算;5 外墙墙面面积中的墙面 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面至 屋面板板上皮的 高度 计算,不 包括 屋面面 层及 女儿 墙的 高度;坡屋 顶的 外墙墙面高 度应 按室 外设 计地 面至檐 口的 高度 计算;6 设有门斗的外门可按墙 面积计入窗墙比,其它外 门应按窗面积计 入窗 墙比。4.2.4 甲类建筑 单一立面 的窗墙面积比 小于0.40 时,透光材料 的可见光 透射 比应 不小 于0.60;甲类 建筑 单一 立面 的窗 墙面积 比大 于等于0.40 时,透 光材 料的可 见 光透 射比 应不 小于0.40。4.2.5 建筑 物立 面朝 向的 划分应 符合 下列 规定:1 北向 为北 偏西60 至北 偏东60;2 南向 为南 偏西30 至南 偏东30;9 3 西向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 和西偏南60);4 东向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偏南60)。4.2.6 甲类 建筑 屋顶 透光 部分面 积不 应大 于屋 顶总 面积的20%,当不能满 足本 条规 定时,必 须按本 标准 规定 的方 法进 行权衡 判断。4.2.7 单一 立面 外窗(包 括透光 幕墙)开 启扇 的有 效通风 换气 面积应满足 以下 规定:1 甲类建筑外窗(包 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 窗扇,其有效通风换 气面 积不 宜小 于所 在房间 外墙 面积 的10%;当透 光 幕墙 受条件限制 无法 设置 可开 启窗 扇时,应设 置通 风换 气装 置;2 乙类 建筑 外窗 有效 通风 换气面 积不 宜小 于窗 面积 的30%。4.2.8 外窗(包 括透 光幕 墙)的 有效 通风 换气 面积 应为开 启扇 面积和窗开 启后 的空 气流 通界 面面积 的较 小值。4.2.9 建筑 的外 门应 设门 斗或其 它减 少冷 空气 进入 室内的 措施。4.2.10 建筑中庭应充分利 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 置机械排风装置加强 自然 补风。4.2.11 建筑设计应充分 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 要求的场 所,宜采 用导 光、反光等 装置 将自 然光 引入 室内。4.2.12 人员 长期停留 房 间的内表面 可见光反 射比 宜满足表4.2.12 要求:表 4.2.12 房间内表面可见光 反射比要求 房间内表面位置 可见光反射比 顶棚 0.70.9 墙面 0.50.8 地面 0.30.5 10 4.3 围护 结构 热工 设计 4.3.1 根 据建 筑热 工设 计气 候 分区,甲类 建筑 的围 护结 构 热工 性能应符合 表4.3.1-1和表4.3.1-2的规定。当甲 类建 筑不 能 满足本 条文 的规定时,必 须进 行权 衡判 断。表 4.3.1-1 严寒 B 区甲类建筑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S 0.30 传热系数 K W/(m2K)0.30S 0.50 传热系数 K W/(m2K)屋面 0.25 0.20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0.35 0.3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35 0.30 地下车库与供暖房间之间的楼板 0.50 0.50 非供暖房间与供暖房间的隔墙 0.80 0.80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C 0.20 2.50 2.20 0.20 C 0.30 2.30 2.00 0.30 C 0.40 2.00 1.60 0.40 C 0.50 1.70 1.50 0.50 C 0.60 1.40 1.30 0.60 C 0.70 1.40 1.30 0.70 C 0.80 1.30 1.20 C 0.80 1.20 1.10 屋顶透光部分(屋顶透光部分面积20%)1.80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 R(.K)/W 周边地面 1.10 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1.50 变形缝(两侧墙内保温时)1.20 11 表 4.3.1-2 严寒 C 区甲类建筑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S 0.30 传热系数 KW/(m2K)0.30S 0.50 传热系数 KW/(m2K)屋面 0.30 0.25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0.38 0.3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38 0.35 地下车库与供暖房间之间的楼板 0.70 0.70 非供暖房间与供暖空调房间的隔墙 1.00 1.00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C 0.20 2.70 2.50 0.20 C 0.30 2.40 2.00 0.30 C 0.40 2.10 1.90 0.40 C 0.50 1.70 1.60 0.50 C 0.60 1.50 1.50 0.60 C 0.70 1.50 1.50 0.70 C 0.80 1.40 1.40 C 0.80 1.30 1.20 屋顶透光部分(屋顶透光部分面积20%)2.30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 R(m2.K)/W 周边地面 1.10 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1.50 变形缝(两侧墙内保温时)1.20 4.3.2 乙 类建 筑的 围护 结构热 工 性能 应符 合表4.3.2的 规定。12 表 4.3.2 乙类建筑围护结构热 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严寒B区 严寒C区 屋面 0.35 0.45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0.45 0.5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45 0.50 地下车库与供暖房间之间的楼板 0.50 0.70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2.00 2.20 屋顶透光部分(屋顶透光部分面积20%)2.00 2.20 4.3.3 建筑 围护 结构 热工 性能参 数计 算应 符合 下列 规定:1 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 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平均传热系数 的计 算应 符合 本标 准附录C 的规 定;2 周边 地面 是指 室内 距外墙 内 表面2m 以 内的 地面;3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 传热系数计算方法应满足 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 建筑 热工 设计 规范GB 50176 的规 定;4.3.4 供暖 建筑 的屋 面、外 墙和地 下室 热桥 部位 的内 表面温 度不 应低于室 内空 气设 计温、湿 度条件 下的 露点 温度,并 应进行 热桥 部位表面结 露验 算。供暖 建筑 的屋面 及外 墙(包括 外墙 与室内 地面 交界处)应 进行 内部 冷凝 验算。4.3.5 建筑外门、外窗的 气密性分级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幕 墙、门窗 通用 技术 条件 GB/T 31433中 的分 级规定,并 应满 足下列要求:1 10 层及 以上 建筑 外窗 的 气密性 不应 低于7级,2 10 层 以下 建筑 外窗 的气密 性 不应 低于6 级;3 外门 的气 密性 不应 低于4级。4.3.6 建筑 幕墙 的气 密性 应符合 现行 国家 标准 建 筑幕墙、门 窗通用技术 条件 GB/T 31433 中的分 级规 定,且不 应低 于3级。4.3.7 当公 共建 筑入 口大 堂采用 全玻 璃幕 墙时,全 玻璃幕 墙中,非中空玻 璃的 面积 不应 超过 该建筑 同一 立面 透光 面积(门窗和 玻璃 幕墙)的15%,且 应按 同一 立面透 明面 积(含全 玻璃 幕墙面 积)加权 13 计算平 均传 热系 数。4.4 围 护结 构的 细部 设计 4.4.1 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具备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应包括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主要性能参数。外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还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4.4.2 外墙和 屋面 采用任 何保温 体系均 应对 下列 部 位进行 详细 构造设计:1 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 件,如:阳台、雨蓬、挑 檐、靠外墙 阳 台栏 板、空 调室 外机搁 板、附壁 柱、凸 窗、装饰 线 等均 应采 取隔断热 桥和 保温、防 水措 施;2 窗口 外侧 四周 墙面,应进 行 保温 处理;3 变形 缝处 屋面、墙 体的缝 隙 应采 用燃 烧性 能为 A 级的弹 性保温材 料满 塞封 堵。4.4.3 外门 和外 窗的 细部 设计应 符合 以下 规定:1 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 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 填塞,不得采用 水泥 砂浆 填缝;2 门、窗框四周与抹灰层 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 效 保温材料和嵌缝 密封 膏密 封;3 采用 透光 幕墙 时,幕墙内 侧 的隔 墙、楼板 或梁 柱的外 表 面,应粘贴 保温 材料。4.5 围 护结 构热 工性 能的权 衡 判断 4.5.1 进 行围 护结 构热 工性 能 权衡 判断 前,应对 设计建 筑 的热 工性能进行 核查;当 满足 下列 基本要 求时,方 可进 行权 衡判断:1 围护 结构 的传 热系 数应符 合 表4.5.1-1的规 定;14 表 4.5.1-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的基本要求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严寒B区 严寒C区 外墙 0.40 0.45 外窗(窗墙面积比0.40)2.5 2.6 屋面 K 值,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 R 值不得降低 2 当单一立面 的窗墙比 大 于或等于0.40 时,透光 围 护结构的传热系 数应 符合 表4.5.1-2的规定。表 4.5.1-2 透光围护结构传热 系数的基本要求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传热系数KW/(m2K)严寒B区 严寒C区 0.40 窗墙面积比0.60 2.0 2.1 窗墙面积比0.60 1.5 1.7 4.5.2 建筑 围护 结构 热工 性能的 权衡 判断 采用 对比 评定法,其 判断指标为 总耗 电量,并 应符 合下列 规定:1 总耗 电量 应为 全年 供暖 和供冷 总耗 电量;2 当设计建筑总耗电量不 大于参照建筑时,应判 定 围护结构的热工 性能 符合 本标 准的 要求;3 当设计建筑的总能耗大 于参照建筑时,应调整 围 护结构的热工性 能重 新计 算,直至 设计建 筑的 总能 耗不 大于 参照建 筑。4.5.3 参 照建 筑的 形状、大 小、朝向、窗墙 面积 比、内部 的空 间划分和使 用功 能应 与设 计建 筑完全 一致。当设 计建 筑的 屋顶透 光部 分的面积 大于 本标 准第4.2.6 条的规 定时,参照 建筑 的屋 顶透光 部分 的面积应 按比 例缩 小,使 参照 建筑的 屋顶 透光 部分 的面 积符合 本标 准第4.2.6 条 的规 定。4.5.4 参 照建筑 围护结 构 的热工性 能参数 取值应 按 本标准第4.3.1条 的 规定 取值。参照 建筑 的外 墙 和屋 面的 构造 应与 设计 建 筑相一致。4.5.5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按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进行,并 应按 本标 准附 录B 提供 相应 的原 始信 息和 计算结 果。15 5 供暖通风 与空气 调节 5.1 一般 规定 5.1.1 除乙 类公 共建 筑外,集中供 暖和 集中 空调 系统 的施工 图设 计,必须对 设置 供暖、空调 装置 的每一 个房 间进 行热 负荷 和逐项 逐时 冷负荷计 算。5.1.2 严寒B 区的 公共 建筑 宜设热 水集 中供 暖系 统,对于设 置空 气调节系 统的 建筑,不 宜采 用热风 末端 作为 唯一 的供 暖方式;对 于严寒C 区 的公 共建 筑,供暖 方式 应 根据 建筑 等级、供暖期 天 数、能 源消耗量 和运 行费 用等 因素,经技 术经 济综 合分 析比 较后确 定。5.1.3 供冷、供 热系 统冷 热媒温 度的 选取 应符 合现 行国家 标准 民用 建筑供 暖通风 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 范GB 50736的有 关规定。在经济技 术合 理时,冷 媒温 度宜高 于常 用设 计温 度,热媒温 度宜 低于常用设 计温 度。5.1.4 当利 用通 风可 以排 除室内 的余 热、余湿 或其 它污染 物时,宜采用自 然通 风方 式。当自 然通风 不能 满足 室内 通风 换气要 求时,应采用机 械通 风或 复合 通风 方式。建筑物 内局 部产 生热 湿以 及有害 物质 的部 位,宜 采用 局部通 风或局部 通风 与全 面通 风结 合方式。5.1.5 符合 下列 情况 之一 时,宜 采用 分散 设置 的 空调 装 置或 系统:1 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 间较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经济;2 需设 空气 调节 的房 间布置 分 散;3 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 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 要求不同的房间;4 需增 设空 调系 统,而难以 设 置机 房和 管道 的既 有公 共 建筑。16 5.1.6 采用 温湿 度独 立控 制空调 系统 时,应符 合下 列要求:1 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 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 温冷源的制备方 式和 新风 除湿 方式;2 宜考 虑全 年对 天然 冷源和 可 再生 能源 的应 用措 施;3 不宜 采用 再热 空气 处理方 式。5.1.7 使用 时间不 同的 空 气调节 区不应 划分 在同 一 个定风 量全 空气风系 统中。温 度、湿 度等 要求不 同的 空气 调节 区不 宜划分 在同 一个空气 调节 风系 统中。5.2 冷 源与 热源 5.2.1 供暖 空调 冷源 与热 源应根 据建 筑物 规模、用 途、建 设地 点的能源条 件、结构、经济 性以 及国家 节能 减排 和环 保政 策的相 关规 定,通过综 合论 证确 定,并应 符合下 列规 定:1 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 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 用废热或工业余 热。当废热 或工 业余 热的温 度较 高、经 技术 经济 论证合 理时,冷源宜 采用 吸收 式冷 水机 组;2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 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 地能、太阳能、风能 等可 再生 能源。当采用 可再 生能 源受 到气 候等原 因的 限制无法 保证 时,应设 置辅 助冷、热源;3 不具 备本 条第1、2款的条 件,但 有城 市或 区域 热网的 地 区,集中式 空调 系统 的供 热热 源宜优 先采 用城 市或 区域 热网;4 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 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 供 电充足的地区,空调 系统 的冷 源宜 采用电 动压 缩式 机组;5 不具 备本 条第1款 4 款的条 件,但城 市燃 气供 应充足 的地区,宜采 用燃 气锅 炉、燃 气热水 机供 热或 燃气 吸收 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 热;6 不具备本条第1款5款 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燃 煤 锅炉房、燃 油 锅炉 供热,蒸汽 吸收式 冷 水机 组或 燃油 吸收 式冷(温)水 机组 17 供冷、供热;7 夏季室外空气设计露点 温度较低的地区,宜采用 间接蒸发冷却冷 水机 组作 为空 调系 统的冷 源;8 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 负荷和冷负荷能 较好 匹配、能充 分 发挥冷、热、电联 产系 统 的能源 综合 利用效 率 且经 济技 术比 较合 理时,宜 采用 分布 式燃 气冷 热电 三 联供系统;9 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 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 差较大,需要长 时间 向建 筑物 同时 供热和 供冷,经 技术 经济 比较合 理时,宜采用水 环热 泵空 调系 统供 冷、供 热;10 在执 行分 时电 价、峰谷 电 价差 较大 的地 区,经技 术 经济 比较,采用 低谷 电能 够明 显 起到对 电网“削峰 填谷”和节 省 运行 费用 时,宜采用 蓄能 系统 供冷、供 热;11 中、小型 建筑 宜采 用空 气源热 泵或 土壤 源地 源热 泵系统 供冷、供 热;12 有 天然 地表 水资 源可 供利用,或者 有可 利用 的浅 层地下 水且能保 证100%回 灌时,可 采用地 表水 或地 下水 地源 热泵系 统供 冷、供热;13 具 有多 种能 源的 地区,可采 用复 合式 能源 供冷、供热。5.2.2 只有 当符 合下 列条 件之一 时,应允 许采 用电 直 接加热 设备 作为供暖 热源:1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 料受到环保或消 防限 制,且无 法利 用热泵 供暖 的建 筑。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 热用电量需求的 建筑。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 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 或其他方式提供 供暖 热源 的建 筑。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 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 方式提供供暖热 源,但 可以 利用 低谷 电进行 蓄热 且电 锅炉 不在 用电高 峰和 平段时间 启用 的空 调系 统。18 5 室内 或工 作区 的温 度控制 精 度小 于0.5,或相 对湿 度 控制精度小 于5%的工 艺空 调系 统。6 电力 供应 充足,且 当地电 力 政策 鼓励 用电 供暖 时。5.2.3 学校 等供 暖季 利用 率较低 的建 筑(房 间),如 当地电 力充 足且有用 电政 策支 持时,通 过经济 技术 比较 合理 后可 采用电 供暖。5.2.4 只有 当符 合下 列条 件之一 时,应允 许采 用电 直 接加热 设备 作为空气 加湿 热源:1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 精度要求高的建筑。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 湿用电量需求的建 筑。3 电力 供应 充足,且 电力需 求 侧管 理鼓 励用 电时。5.2.5 锅炉 供暖 设计 应符 合下列 规定:1 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 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 运行效率的原则确 定,实际 运行 负荷 率不宜 低于50%;2 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 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容量宜 相等;3 当供暖系统的设计回水 温度小于或等于50时,宜采用冷凝式锅炉。5.2.6 锅炉 的选 型,应 与 当地长 期供 应的 燃料 种类 相适应。在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2.6-1 表5.2.6-3的数 值。表 5.2.6-1 燃液体燃料、天然 气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锅炉类型及燃料种类 锅炉热效率(%)燃油燃气锅炉 重油 90 轻油 90 燃气 92 19 表 5.2.6-2 燃生物质锅炉名义 工况下的热效率(%)燃料种类 锅炉额定蒸发量D(t/h)/额定热 功率Q(MW)生物质 D 10/Q 7 D 10/Q 7 锅炉热效率(%)80 86 表 5.2.6-3 燃煤锅炉名义工况 下的热效率(%)锅炉类型及燃料种类 锅炉额定蒸发量D(t/h)/额定热 功率Q(MW)D 20/Q 14 D 20/Q 14 锅炉热效率(%)层状燃烧锅炉 类烟煤 82 84 流化床燃烧锅炉 88 88 室燃(煤粉)锅炉产品 88 88 5.2.7 当设 计采 用户 式燃 气供暖 热水 炉作 为供 暖热 源时,其热 效率应符合 表 5.2.7 的规 定。表 5.2.7 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 的热效率(%)类型 热效率值(%)户式供暖热水炉 1 89 2 85 注:1为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额定热负荷和部分热负荷(供暖状态为 30%的额定热负荷)下两个热效率值中的较大值,2为较小值。5.2.8 除下 列情 况外,民 用建筑 不应 采用 蒸汽 锅炉 作为热 源:1 厨房、洗衣、高温消毒 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 须采用蒸汽的热 负荷。2 蒸汽 热负 荷在 总热 负荷中 的 比例 大于 70%且总 热负 荷 不大于 1.4MW。5.2.9 集 中空 调系 统的 冷水(热 泵)机组 台数 及单机 制 冷量(制热20 量)选择,应能 适应负 荷全 年变化 规律,满足 季节 及部 分负荷 要求。机组不 宜少 于两 台,且同 类型机 组不 宜超 过 4 台;当小型 工程 仅设一台时,应 选调节 性能 优良 的机型,并 能满足 建筑 最低 负荷的 要 求。5.2.10 电动 压缩式冷 水 机组的总装 机容量,应按 本标准第 5.1.1条的规 定计 算的 空调 冷负 荷值直 接选 定,不得 另作 附加。在设 计条件下,当机 组的 规格 不符 合计算 冷负 荷的 要求 时,所选择 机组 的总装机容 量与 计算 冷负 荷的 比值不 得大 于 1.1。5.2.11 采用 分布 式能 源站 作为冷 热源 时,宜采 用 由自身 发 电驱 动、以热电 联产 产生 的废 热为 低位热 源的 热泵 系统。5.2.12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 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 冷工 况和 规定 条件 下的性 能系 数(COP)应 符合下 列规 定:1 定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 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 应 低于表 5.2.12-1 的数 值;2 变频水冷机组及风冷或 蒸发冷却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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