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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消费单位创建指南DB4406/T 46-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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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消费单位创建指南DB4406/T 46-2024.pdf

佛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6/T 4 6 2 0 2 4放 心 消 费 单 位 创 建 指 南G u i d e f o r e s t a b l i s h i n g t r u s t w o r t h y c o n s u m p t i o n o r g a n i z a t i o n2 0 2 4-0 5-1 6 发 布 2 0 2 4-0 7-1 6 实 施佛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I C S 0 3.0 8 0.0 1C C S A 1 24406D B 4 4 0 6/T 4 6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原 则.15 路 径 和 目 标.16 创 建 内 容.27 创 建 方 法.48 退 出 机 制.59 结 果 运 用.5附 录 A(规 范 性)佛 山 市 放 心 消 费 形 象 标 识.6附 录 B(资 料 性)放 心 消 费 单 位 申 请 表.7附 录 C(资 料 性)放 心 消 费 承 诺 表.8附 录 D(资 料 性)线 下 无 理 由 退 货 承 诺 表.9附 录 E(资 料 性)放 心 消 费 单 位 评 估 评 分 表.1 0参 考 文 献.1 4D B 4 4 0 6/T 4 6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佛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和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佛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佛 山 市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广 东 汽 车 检 测 中 心 有 限 公司、佛 山 众 陶 联 供 应 链 服 务 有 限 公 司、佛 山 市 房 地 产 业 协 会、顺 德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乐 从 市 场 监 督 管 理所、佛 山 市 消 费 者 委 员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钟 照 华、黄 洁 虹、李 威、钟 颖 瑶、金 世 荣、柯 国 毅、卢 秋 萍、陈 志 宏、马 颖 甄、周 惠 心、黎 鑫。D B 4 4 0 6/T 4 6 2 0 2 41放 心 消 费 单 位 创 建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提 供 了 放 心 消 费 单 位 创 建 的 原 则、路 径 和 目 标、创 建 内 容、创 建 方 法、退 出 机 制 和 结 果 运 用等 方 面 的 指 导。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放 心 消 费 单 位 的 创 建 及 管 理 活 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放 心 消 费 单 位 t r u s t w o r t h y c o n s u m p t i o n o r g a n i z a t i o n以 提 升 消 费 环 境 安 全 度、经 营 诚 信 度 和 消 费 者 满 意 度 为 目 的,通 过 提 升 消 费 环 境 的 建 设,规 范 经 营行 为,开 展 消 费 维 权 服 务 和 消 费 教 育 活 动,满 足 消 费 者 安 全、舒 心 和 满 意 等 需 求 的 经 营 主 体。4 原 则放 心 消 费 单 位 创 建 遵 循 以 下 原 则:a)政 府 培 育 引 导 原 则;b)经 营 者 公 开 承 诺 原 则;c)社 会 动 态 监 督 原 则;d)失 信 退 出 原 则;e)鼓 励 创 新 原 则。5 路 径 和 目 标5.1 鼓 励 引 导 街 区(商 圈)、餐 饮 店、电 商 平 台、农 贸 市 场、批 发 零 售 单 位、旅 游 景 区、连 锁 品 牌 以及 热 点 消 费 等 领 域 经 营 者 参 与 放 心 消 费 单 位 创 建。5.2 鼓 励 引 导 经 营 者 主 动 参 与“放 心 消 费 承 诺”“线 下 无 理 由 退 货 承 诺”活 动,落 实 先 行 赔 付 等 消 费纠 纷 先 行 和 解 责 任,建 立 健 全 保 障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机 制。5.3 规 范 经 营 行 为,根 据 自 身 的 实 际 和 特 点 落 实 主 体 责 任。5.4 政 府 机 构、行 业 组 织、经 营 者 等 共 同 参 与 放 心 消 费 社 会 共 治 体 系 建 设,提 升 商 品 与 服 务 消 费 环 境安 全 度、经 营 者 诚 信 度 和 消 费 者 满 意 度,营 造 安 全 放 心 消 费 环 境 的 活 动。5.5 倡 导 消 费 者 科 学 理 性、绿 色 消 费,通 过 各 种 形 式 开 展 消 费 体 验 活 动,普 及 消 费 知 识。D B 4 4 0 6/T 4 6 2 0 2 426 创 建 内 容6.1 建 立 健 全 管 理 机 制6.1.1 配 备 管 理 人 员创 建 单 位 主 动 履 行 消 费 环 境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并 配 备 管 理 人 员。有 条 件 的,可 成 立 专 职 机 构,并 任 命 专职 人 员 且 明 确 职 责 分 工,对 接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配 合 开 展 放 心 消 费 创 建 活 动。6.1.2 制 定 建 设 方 案创 建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需 求 制 定 与 经 营 业 态 特 点 相 适 宜 的 创 建 方 案,有 明 确 的 建 设 目 标、具 体 任 务、保障 措 施。6.1.3 建 立 管 理 制 度创 建 单 位 可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和 便 于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需 求,建 立 诚 信 经 营、消 费 投 诉 处 理 和 消 费 纠 纷 突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等 相 关 管 理 制 度。6.2 加 强 宣 传 培 训6.2.1 营 造 创 建 氛 围召 开 放 心 消 费 单 位 创 建 动 员 会、组 织 丰 富 多 彩 的 创 建 活 动。创 建 单 位 宜 根 据 附 录 A 使 用“佛 山 市 放心 消 费 形 象 标 识”,可 结 合 本 身 的 视 觉 形 象 标 识 设 置 宣 传 物 料,打 造 富 有 特 色 的 放 心 消 费 单 位 宣 传 形 象。有 条 件 的,可 在 宣 传 栏 或 电 子 屏 公 开“双 承 诺”、消 费 投 诉 指 引 以 及 放 心 消 费 创 建 工 作 的 相 关 信 息,提升 放 心 消 费 单 位 创 建 工 作 的 知 晓 率。6.2.2 加 强 载 体 宣 传鼓 励 创 建 单 位 广 泛 利 用 新 媒 体 宣 传 载 体,创 新 宣 传 形 式,发 布 消 费 维 权 服 务 的 工 作 动 态,持 续 宣 传放 心 消 费 单 位 创 建 工 作 相 关 活 动 过 程、成 果。6.2.3 提 炼 总 结 经 验鼓 励 创 建 单 位 总 结 形 成 可 复 制 可 推 广 可 借 鉴 的 创 建 经 验 和 成 果 绩 效,为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他 市 场 主体 提 供 参 考。6.3 引 导 诚 信 经 营6.3.1 诚 信 守 法 经 营6.3.1.1 经 营 证 照 齐 全,亮 证 亮 照,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规 范,自 觉 履 行 商 品 进 货 查 验、不 合 格商 品 退 市、召 回、销 毁 等 责 任 义 务。6.3.1.2 不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三 无”产 品、侵 犯 知 识 产 权 产 品,落 实 商 品“三 包”政 策 和 相 关 规定。6.3.1.3 明 码 标 价,无 虚 假 宣 传,无 欺 诈 行 为。6.3.1.4 自 觉 接 受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消 费 者 监 督。D B 4 4 0 6/T 4 6 2 0 2 436.3.2 消 费 风 险 管 控6.3.2.1 鼓 励 行 业 协 会、电 子 商 务 平 台 经 营 者 等 主 体 构 建 协 会 内、平 台 内 的 信 用 惩 戒 机 制,通 过 行 业自 治 和 平 台 规 制,防 范 和 减 少 违 法 经 营 行 为。6.3.2.2 对 消 费 者 进 行 虚 假 或 者 引 人 误 解 的 宣 传 以 及 其 他 情 节 严 重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行 政 部 门 处 罚 的商 户,鼓 励 有 法 律 约 束 关 系 的 创 建 单 位 与 其 解 除 合 同,清 除 出 场。6.3.2.3 鼓 励 开 展 消 费 风 险 预 警 提 示。6.3.3 推 行 激 励 评 价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创 建 单 位 开 展 进 驻 商 户 或 会 员 信 用 评 价,将 依 法 经 营、货 真 价 实、公 平 竞 争、明 码 标价、价 质 相 符 等 纳 入 诚 信 评 价 指 标,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表 彰 诚 信 经 营 商 户 或 会 员 单 位。6.4 消 费 维 权 服 务6.4.1 配 置 服 务 资 源6.4.1.1 具 备 消 费 投 诉 处 理 的 场 所 和 人 员。6.4.1.2 在 显 著 位 置 公 示“1 2 3 4 5/1 2 3 1 5”等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投 诉 举 报 电 话、创 建 单 位 投 诉 维 权 电 话 和 维权 流 程。6.4.1.3 鼓 励 设 置 投 诉 举 报 箱。6.4.2 落 实 先 行 和 解6.4.2.1 设 立 消 费 投 诉 受 理 点,配 置 人 员 负 责 消 费 纠 纷 处 理 工 作。6.4.2.2 主 动 参 与“放 心 消 费 承 诺”“线 下 无 理 由 退 货 承 诺”活 动。6.4.2.3 鼓 励 条 件 成 熟 的 创 建 单 位 申 请 设 立 消 费 维 权 服 务 站,优 化 消 费 投 诉 快 速 反 应 机 制。6.4.2.4 鼓 励 和 引 导 有 条 件 的 经 营 者 加 入 在 线 消 费 纠 纷 解 决(O D R)等 便 捷 服 务 机 制,提 供 消 费 者 投 诉维 权 入 口,便 捷 处 理 消 费 者 的 投 诉,从 源 头 化 解 消 费 纠 纷。6.4.3 建 立 创 新 机 制6.4.3.1 鼓 励 推 行 先 行 赔 付。6.4.3.2 鼓 励 推 行“异 地 购 买 本 地 退 货”。6.4.3.3 鼓 励 推 行“线 上 购 买 线 下 退 货”。6.4.4 定 期 开 展 培 训6.4.4.1 定 期 开 展 产 品 质 量、保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政 策 的 宣 讲。6.4.4.2 鼓 励 定 期 对 消 费 投 诉 处 理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行 业 消 费 纠 纷 处 理 案 例 的 宣 讲 或 实 操 培 训。6.4.5 定 期 开 展 消 费 者 满 意 度 调 查鼓 励 开 展 消 费 者 满 意 度 测 评 和 消 费 者 意 见 收 集 活 动,不 断 改 进 服 务 质 量。6.4.6 建 立 专 家 团 队涉 及 技 术 鉴 定、法 律、会 计 等 专 业 性 问 题,提 倡 从 行 业 内 筛 选 具 备 资 质 的 专 家 形 成 专 家 组,为 维 权服 务 提 供 技 术 鉴 定 或 者 法 律、会 计 等 专 业 性 咨 询 服 务。D B 4 4 0 6/T 4 6 2 0 2 446.5 优 化 消 费 环 境6.5.1 维 护 良 好 消 费 环 境6.5.1.1 经 营 场 所 环 境 卫 生 整 洁,无 脏 乱 差、乱 张 贴 等 现 象。6.5.1.2 经 营 场 所 道 路 畅 通,无 乱 停 乱 放 现 象。6.5.1.3 商 户 店 面 清 洁、店 堂 整 洁,无 占 道 经 营。6.5.1.4 经 营 场 所 内 无 扰 乱 正 常 经 营 秩 序 的 行 为。6.5.2 加 强 硬 件 设 施 建 设6.5.2.1 在 重 点 区 域 要 加 强 安 全 防 控。6.5.2.2 在 场 所 内 醒 目 位 置、人 流 较 多 的 地 方 可 设 立 固 定 的 宣 传 栏、电 子 显 示 屏 或 广 播。6.5.3 强 化 消 费 教 育6.5.3.1 鼓 励 整 合 各 方 面 资 源,加 强 与 当 地 社 区、街 道、学 校、机 构、企 事 业 单 位 的 联 动,在“国 际消 费 者 权 益 日”等 重 要 节 点 开 展 与 消 费 相 关 的 专 题 教 育 活 动,介 绍 商 品 和 服 务 知 识、行 业 特 点 和 发 展 趋势。6.5.3.2 有 条 件 的 创 建 单 位 可 建 设 消 费 教 育 基 地,规 范 开 展 体 验 式 消 费 教 育 活 动,持 续 提 升 消 费 者 参与 度。6.5.4 配 合 查 处 违 法 行 为协 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配 合 监 督 抽 查 和 执 法 检 查。7 创 建 方 法7.1 申 报 创 建 放 心 消 费 单 位 的 基 本 条 件 包 括:a)在 佛 山 市 注 册 登 记 且 未 被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经 营 异 常 状 态)或 企 业 失 信“黑 名 单”等 情 况;b)具 备 消 费 纠 纷 处 理 所 需 的 场 所 和 人 员;c)视 情 况 主 动 作 出“放 心 消 费 承 诺”或“线 下 无 理 由 退 货 承 诺”,自 觉 接 受 监 督 管 理。7.2 创 建 单 位 若 满 足 创 建 放 心 消 费 单 位 的 基 本 条 件,可 按 照 申 报 时 间,自 主 提 出 申 报 创 建。申 报 材 料包 括:a)相 关 申 请 表:佛 山 市 放 心 消 费 单 位 申 请 表,见 附 录 B;放 心 消 费 承 诺 表,见 附 录 C;线 下 无 理 由 退 货 承 诺 表,附 录 D;b)相 关 佐 证 材 料:有 效 证 照 或 合 法 资 格 证 明,如 企 业 营 业 执 照、社 会 团 体 法 人 证 等;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查 询 报 告;申 报 单 位 场 所、人 员 相 关 佐 证 材 料,如 经 营 场 所 照 片、服 务 人 员 名 单 等。7.3 各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辖 区 情 况,组 织 符 合 基 本 条 件 的 单 位 开 展 创 建 工 作,指 导创 建 单 位 按 照 本 文 件 第 6 章 制 定 创 建 方 案,按 时 落 实 具 体 任 务。D B 4 4 0 6/T 4 6 2 0 2 457.4 创 建 单 位 提 炼 经 验 做 法,形 成 工 作 总 结,内 容 包 括 放 心 消 费 单 位 创 建 验 收 评 估 指 标 完 成 情 况、取得 的 绩 效 和 成 果。7.5 放 心 消 费 单 位 创 建 工 作 取 得 的 绩 效 和 成 果 佐 证 材 料 类 型 可 为 照 片、音 视 频、数 据 等,包 括 但 不 限于:a)创 建 放 心 消 费 单 位 的 声 明 承 诺 公 开 的 照 片;b)成 立 创 建 工 作 组 织 机 构 和 落 实 人 员 分 工 的 文 件 资 料;c)放 心 消 费 活 动 创 建 方 案 和 工 作 总 结 等;d)创 建 放 心 消 费 单 位 动 员 会 的 照 片、活 动 方 案 和 总 结 报 告 等 材 料;e)开 展 放 心 消 费 相 关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策 划 方 案、照 片 或 视 频 等;f)创 建 活 动 的 宣 传 方 案 或 者 宣 传 成 果 材 料;g)开 展 消 费 者 体 验 活 动 的 照 片 或 活 动 策 划 方 案 等 材 料;h)先 行 赔 付、经 营 者 首 问 责 任 制、线 下 七 天 无 理 由 退 换 货 等 先 进 机 制 的 文 本 和 落 实 案 例 材 料;i)消 费 维 权 服 务 站 的 建 站 运 行 情 况 和 相 关 的 工 作 台 账。7.6 鼓 励 创 建 单 位 定 期 自 评,持 续 改 进。自 评 表 见 附 录 E。7.7 区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定 期 开 展 实 地 验 收,验 证 创 建 工 作 成 效 的 真 实 性、有 效 性,并 做 好 记 录。必 要时,可 组 织 专 家 或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实 地 开 展 客 观 评 审。7.8 验 收 时,创 建 单 位 配 备 熟 悉 创 建 情 况 的 工 作 人 员 配 合 验 收 工 作 人 员 的 问 询。鼓 励 创 建 单 位 做 好 创建 工 作 汇 报 材 料、标 牌 展 板。7.9 市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从 列 入 区 级 放 心 消 费 单 位 培 育 名 单 并 验 收 合 格 的 创 建 单 位 中,参 考 区 级 行 政主 管 部 门 的 推 荐 意 见,择 优 认 定 佛 山 市 放 心 消 费 单 位。8 退 出 机 制在 日 常 监 管 中,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可 撤 销 其 命 名,包 括:a)申 报 与 考 核 中 虚 报、隐 瞒 真 实 情 况 的;b)被 列 入 异 常 经 营 名 录(经 营 异 常 状 态)或 企 业 失 信“黑 名 单”的;c)因 主 观 故 意 侵 害 消 费 者 权 益 被 行 政 处 罚 或 受 到 司 法 追 究,造 成 严 重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的;d)在 经 营 中 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受 到 行 政 部 门 处 罚 的;e)发 生 较 大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或 者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事 件 的;f)针 对 监 管 中 提 出 的 整 改 意 见,限 期 整 改 不 达 标 的;g)出 现 注 销、破 产 等 不 能 正 常 经 营 情 形 的;h)其 他 可 撤 销 的 情 形。9 结 果 运 用9.1 通 过 认 定 的 放 心 消 费 单 位 按 照“放 心 消 费 单 位”统 一 标 识 使 用 规 范 要 求,制 作 标 牌 悬 挂 于 经 营 场所 醒 目 位 置 或 加 载 于 网 店 首 页 醒 目 位 置。9.2 各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加 大 对 公 布 的 放 心 消 费 单 位 的 推 广 和 宣 传,提 升 放 心 消 费 单 位 的 知 名 度、美誉 度,扩 大 影 响 力。D B 4 4 0 6/T 4 6 2 0 2 46A A附 录 A(规 范 性)佛 山 市 放 心 消 费 形 象 标 识A.1 佛 山 市 放 心 消 费 形 象 标 识佛 山 市 放 心 消 费 形 象 标 识 按 图 A.1,主 标 志 的 由 红 色、黑 色、专 黄 色 三 种 颜 色 组 成。图 A.1 放 心 消 费 形 象 标 识A.2 使 用 注 意 事 项放 心 消 费 单 位 可 在 经 营 场 所 范 围 内 规 范 使 用 图 A.1 所 示 的 放 心 消 费 形 象 标 识,进 行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和营 造 放 心 消 费 氛 围。使 用 时 注 意 以 下 原 则:a)避 免 在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外 观 载 体 上 使 用 放 心 消 费 形 象 标 识;b)避 免 放 心 消 费 形 象 标 识 用 于 负 面 消 极 氛 围;c)向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后 可 对 放 心 消 费 形 象 标 识 按 比 例 缩 放 尺 寸 大 小 或 更 改 颜 色。D B 4 4 0 6/T 4 6 2 0 2 47B附 录 B(资 料 性)放 心 消 费 单 位 申 请 表放 心 消 费 单 位 申 请 表 范 例 见 表 B.1。表 B.1 佛 山 市 放 心 消 费 单 位 申 请 表申请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证号等已获得的荣誉(附证书复印件)企业规模 小微型 中型 大型或以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请报告书(创建工作概况、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详细内容另附页)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盖章)区创建办意见年 月 日(盖章)市创建办意见年 月 日(盖章)备 注C BD B 4 4 0 6/T 4 6 2 0 2 48附 录 C(资 料 性)放 心 消 费 承 诺 表放 心 消 费 承 诺 表 范 例 见 表 C.1。表 C.1 放 心 消 费 承 诺 表经营者注册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门店名称经营场所地址 广东省 市 县(区)(详细地址)网店名称 所属平台网店链接经营类别商品类家用电 子电器类 服装鞋 帽类 食品类 烟、酒 饮料类 房屋及 建材类 日用商 品 类 首 饰 及 文 体 用 品 类 医 药 及 医 疗 用 品 类 交 通 工 具 类 农 用 生 产 资 料 类其他服务类生活、社会服务类 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 旅游服务 文化、娱乐、体育服务 邮 政 业 服 务 电 信 服 务 互 联 网 服 务 金 融 服 务 保 险 服 务 卫 生 保 健 服 务教育培训服务 公共设施服务 销售服务 其他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人 手机号码加入的行业协会是否连续承诺 是 否 连续承诺次数承诺事项及具体内容品质保证不提供 假冒伪劣商 品,不提供“三无”产品,不提供不合 格商品,不提 供来源不明 商品,不提供过期商品,不提供缺陷商品。诚信保证不作虚 假宣传,不 搞低价诱导;恪守服务承 诺,履行合 同约定;明 码实价,明 白消费;守法经营,诚信待客。维权保证履行保 护消费者权 益第一责任,提供便捷售 后服务,高 效处理消费 纠纷,承担 先行赔付和首问责任。其他承诺事项及具体内容本单位郑重声明:1.自 愿参 与“放 心消 费承 诺”活 动,愿意 接受 消 委会、管理 部门 或 行 业 组 织 指 导,遵守 承诺 活 动规 则,并接 受 社会 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监督;2.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意按活动规则接受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近两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部门其他失信“黑名单”。承诺单位(盖章):承诺日期:年 月 日D B 4 4 0 6/T 4 6 2 0 2 49D C附 录 D(资 料 性)线 下 无 理 由 退 货 承 诺 表线 下 无 理 由 退 货 承 诺 表 范 例 见 表 D.1。表 D.1 线 下 无 理 由 退 货 承 诺 表经营者注册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门店名称经营场所地址 广东省 市 县(区)(详细地址)经营类别商品类家用电子 电器类 服装鞋帽 类 食品类 烟、酒饮 料类 房屋及建 材类 日用商 品 类 首 饰 及 文 体 用 品 类 医 药 及 医 疗 用 品 类 交 通 工 具 类 农 用 生 产 资 料 类其他服务类生活、社会服务类 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 旅游服务 文化、娱乐、体育服务 邮 政 业 服 务 电 信 服 务 互 联 网 服 务 金 融 服 务 保 险 服 务 卫 生 保 健 服 务教育培训服务 公共设施服务 销售服务 其他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人 手机号码加入的行业协会承诺事项及具体内容适用商品退货期限退货约定本单位郑重声明:1.自 愿参 与“线 下无 理由 退货 承 诺”活 动,同时 满足“放 心消 费承 诺”活 动申 请条 件,愿 意接 受 消 委会、管理 部门 或行业组织的指导,遵守承诺活动规则,并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监督;2.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意按活动规则接受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承诺单位(盖章):承诺日期:年 月 日D B 4 4 0 6/T 4 6 2 0 2 41 0E附 录 E(资 料 性)放 心 消 费 单 位 评 估 评 分 表表 E.1 适 用 于 放 心 消 费 单 位 创 建 的 自 评 或 验 收 评 价。表 E.1 放 心 消 费 单 位 评 估 评 分 表序号 评估指标 评估内容 评分细则 分值 指标类型 得分 自评说明1管理机制1 5%配备管理人员创 建 单 位 主 动 履 行 消 费 环 境 安 全 管 理 责 任(2分)2 基本项成立专职机构,并任命人员和明确职责分工,对 接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配 合 开 展 放 心 消 费 创 建 活动(2 分)2 鼓励项2制定建设方案有编制放心消费单位创建建设方案、符合经营业 态 特 点,目 标 明 确,具 体 任 务 细 化 可 行(3分)3 基本项3建立管理制度1)有 建 立 诚 信 经 营、消 费 投 诉 处 理 和 消 费 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相关管理制度。(6 分,缺一项扣 2 分)6 基本项2)根据自身情况和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创新建立其他放心消费相关管理制度(2 分)2 鼓励项4宣传培训1 5%营造创建氛围1)有放心消费单位创建动员会及创建活动(2分)2)使用“佛山市放心消费形象标识”(2 分)4 基本项3)结 合 本 身 的 视 觉 形 象 标 识 设 置 宣 传 物 料,打造富有特色的放心消费单位宣传形象(2 分)4)有 效 公 开“双 承 诺”、消 费 投 诉 指 引 等 放心消费者创建工作内容,提升知晓率(2 分)4 鼓励项5加强载体宣传创 新 方 式 多 渠 道 广 泛 发 布 消 费 维 权 服 务 的 工作动态、放心消费单位创建相关活动过程、成果(4 分)4 鼓励项6提炼总结经验向 相 关 部 门 报 送 可 推 广 可 借 鉴 的 创 建 经 验 和成果绩效(3 分,每一篇加 1 分)3 鼓励项D B 4 4 0 6/T 4 6 2 0 2 41 1表 E.1 消 费 单 位 评 估 评 分 表(续)序号 评估指标 评估内容 评分细则 分值 指标类型 得分 自评说明7诚信经营2 0%守法诚信经营1)证照齐全,亮证亮照,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产 品 质 量 和 食 品 安 全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规 范,自 觉 履 行 商 品 进 货 查 验、不 合 格 商 品 退 市、召 回、销毁等责任义务(2 分)2)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产品、侵犯知识产 权 产 品,严 格 落 实 商 品“三 包”政 策 和 相 关 规 定(2 分)3)明码标价,无虚假宣传,无欺诈行为(2 分)4)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消费者监督(2 分)8 基本项8 消费风险管控1)对消费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其他情 节 严 重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行 政 部 门 处 罚 的 商 户,鼓 励 有 法 律 约 束 关 系 的 创 建 单 位 与 其 解 除 合 同,清除出场(2 分)2 基本项2)鼓励行业协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主体构建协 会 内 和 平 台 内 信 用 惩 戒 机 制,通 过 行 业 自 治 和 平台规制,防范和减少违法生产经营行为(2 分)3)鼓励开展消费风险预警提示(2 分)4 鼓励项9 推行激励评价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创 建 单 位 开 展 进 驻 商 户 或 会 员 信 用 评价,将依法经营、货真价实、公平竞争、明码标价、价 质 相 符 等 纳 入 诚 信 评 价 指 标,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表 彰诚信经营商户或会员单位(6 分)6 鼓励项1 0消费维权服务3 0%配置服务资源1)具备消费投诉处理的场所、人员(2 分)2)在 显 著 位 置 公 示“1 2 3 4 5/1 2 3 1 5”等 政 府 相 关 部门 投 诉 举 报 电 话、创 建 单 位 投 诉 维 权 电 话 和 维 权 流程(2 分)4 基本项3)服务现场设置投诉举报箱(1 分)1 鼓励项1 1 落实先行和解1)设立消费投诉受理点,配置人员负责消费纠纷处理工作(2 分)2)主动参与“放心消费承诺”“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2 分)4 基本项D B 4 4 0 6/T 4 6 2 0 2 41 2表 E.1 消 费 单 位 评 估 评 分 表(续)序号 评估指标 评估内容 评分细则 分值 指标类型 得分 自评说明消费维权服务3 0%3)设 立 消 费 维 权 服 务 站,优 化 消 费 投 诉 快 速反应机制(3 分)4)鼓 励 和 引 导 有 条 件 的 经 营 者 加 入 在 线 消 费纠 纷 解 决(O D R)等 便 捷 服 务 机 制,提 供 消 费者投诉维权入口,便捷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从源头化解消费纠纷(3 分)6 鼓励项1 2建立创新机制1)鼓励推行先行赔付(1 分)2)鼓励推行“异地购买本地退货”(1 分)3)鼓励推行“线上购买线下退货”(1 分)3 鼓励项1 3定期开展培训1)定 期 开 展 或 参 与 产 品 质 量、保 护 消 费 者 权益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政 策的 宣讲(3 分,培 训每场次加 1 分)3 基本项2)定 期 对 消 费 投 诉 处 理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行业消费纠纷处理案例的宣讲或实操培训(3 分,每场次加 1 分)3 鼓励项1 4开展满意度调查有 效 开 展 消 费 者 满 意 度 测 评 和 消 费 者 意 见 收集活动(3 分)3 鼓励项1 5建立专家团队涉及技术鉴定、法律、会计等专业性问题的行业,提倡从行业内筛选具备资质的专家组建成专家组,为维权服务提供技术鉴定或者法律、会计等专业性咨询服务(3 分)3 鼓励项1 6消费环境2 0%维护良好消费环境1)经 营 场 所 环 境 卫 生 整 洁,无 脏 乱 差、无 乱张贴等现象(1 分)2)经营场所道路畅通,无乱停乱放(2 分)3)商 户 店 面 清 洁、店 堂 整 洁,无 占 道 经 营 现象(2 分)4)经营场所内无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1分)6 基本项D B 4 4 0 6/T 4 6 2 0 2 41 3表 E.1 消 费 单 位 评 估 评 分 表(续)序号 评估指标 评估内容 评分细则 分值 指标类型 得分 自评说明1 7消费环境2 0%硬件设施建设1)在重点区域、场所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装置(2 分)2)在场所内醒目位置、人流较多的地方设立 固 定 的 宣 传 栏、电 子 显 示 屏 或 广 播(2分)4 基本项1 8开展消费教育活动有条 件的创建 单位可建 设消费 教育基地,开展 体验式消 费教育活 动,持 续提升消 费者参与度(5 分)5 鼓励项1 9 配合监管有政 府部门的 监督抽查 和执法 检查配合 的工作记录。满足此项加 5 分。5 基本项2 0 加分情形1)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优化消费投诉快速反应机制(2 分)2)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放心消费建设,工作有创 新、有成 效,获得 各级荣 誉称号的,酌情加(5 分)3)放心消费做法被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正面报道 或在政府 组织的推 广活动 中分享经 验(3 分)1 0/注 1:“自评说明”栏中,创建单位逐项详细、清晰描述工作过程和成果,并附佐证材料。可视情况选择合理缺项并说明具体原因,属实的则该项目可直接判为满分。注 2:带项目,为创建市级放心消费单位的必评项。注 3:总分(含加分项)6 0 分为基准线,低于该分数的视情况加大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力度。D B 4 4 0 6/T 4 6 2 0 2 41 4参 考 文 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4 佛 山 市 放 心 消 费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佛 山 市 放 心 消 费 单 位 管 理 办 法(修 订)的 通 知(佛 市 监 消 2 0 2 4 5 6 号)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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