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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银合作业务服务规范DB3210/T 1183-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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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银合作业务服务规范DB3210/T 1183-2024.pdf

ICS 01.040.03 CCS A 12 3210 扬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10/T 11832024 社银合作业务服务规范 Service standards of the cooperation business between social security bureau and banks 2024-07-09发布 2024-08-09实施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10/T 11832024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本文件由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季培均、居乃军、袁田、姜峰、王飞翔。DB 3210/T 11832024 1 社银合作业务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扬州市社银合作业务的术语定义、银行条件、合作程序、办理事项、岗位设置、安全要求、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本文件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办理人社业务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社银合作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social security bureau and banks 人社部门委托合作银行负责经办社会保险、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卡等业务的统称。合作银行 the cooperative bank 江苏省人社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并已经与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社保卡合作协议的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合作网点 the cooperative service network 合作银行具体办理社银合作业务的营业网点和金融便民服务点。银行办理社银合作业务 bank transect the cooperation busniess between social security bureau and banks 人社部门与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确定合作关系,由银行营业网点和金融便民服务点具体办理社银合作业务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4 银行条件 基本条件 4.1.1 合作银行应具有面向社会提供金融服务的营业场所,具有规范的行业服务管理能力。合作网点应按照规范完成场地设置、人员配备及设施配置。4.1.2 同等条件下,营业网点和金融便民服务点区域分布合理,已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的银行优先考虑。DB 3210/T 11832024 2 场所设置 4.2.1 所有合作网点应在服务大厅入口处醒目位置挂设“社银合作网点”标牌。4.2.2 社银合作功能区应选择网点服务大厅内的独立区域,面积不小于 20,应增设导办区、网办区、自助服务区等功能区域以及社银合作业务窗口(柜台),应在醒目位置张贴“银行办理社银合作业务事项清单、流程图”(事项清单、流程图规格样式见附录B、附录E)。设施配置 4.3.1 社银合作功能区应选择网点服务大厅内的独立区域,面积不小于20。配置连接江苏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的社保卡制卡设备、计算机、读卡器、高拍仪、签批屏等,并依托江苏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统一平台办理。叫号系统应当增设“社银合作业务”取号功能。在网点醒目位置贴有“社银合作业务窗口”标识(标识规格样式见附录 A)。人员配备 合作网点应当合理配备办理社银合作业务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由网点编内员工中选拔产生,经人社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合作网点根据社银合作业务窗口(柜台)规模、人流量和业务量及时调整经办人员数量。配备和调整专职人员应将人员基本信息向人社部门报备。5 合作程序 合作意向申请 有条件并有意愿办理社银合作业务的银行,向人社部门提出合作意向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合作银行按照此规范实施社银合作相关项目。验收 合作银行的营业网点和金融便民服务点完成场地、人员、设施配置后,向市人社部门申请验收。由市人社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对申报的网点进行验收。签署协议 验收通过后,市人社部门与合作银行签署正式协议(正式协议内容见附录C)。赋予权限 通过验收并签署正式协议的合作网点,人社部门将为其赋予社银合作业务权限。挂牌 通过验收并签署正式协议的合作网点挂设“社银合作网点”标牌(标牌式样见附录A)。6 办理事项 市人社部门选择适宜由银行办理的事项,形成银行办理社银合作业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见附录D),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每年修订一次,人社部门指定对口业务经办部门与合作银行联系处理培训、资料交接等事宜。指导目录中的业务事项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增加部分,则由市级人社业务部门备案审批及授权。DB 3210/T 11832024 3 7 岗位设置 设置要求 工作人员应按“专人、专岗、专窗”的要求,分为业务主管、咨询经办岗(一个网点最少2人)。工作职责 7.2.1 业务主管 业务主管负责与市人社部门进行工作协调及管理合作网点的社银合作业务。7.2.2 咨询经办岗人员 咨询经办岗人员负责解答办事人员疑问,提供相应的示范文本,指导办事人员填写办事表单,并按照业务经办规范办理业务。经办过程中,对于疑难办件,可向市人社部门请求政策、业务以及技术支持。合作网点营业结束时,将收集的资料在监控下分类整理后放入资料保管袋进行封签,并将封签的资料保管袋送入后台保管,定期归集,移交至各人社指定的对口业务经办部门。8 安全要求 网络管理 合作银行与江苏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应采用专线进行互联,合作网点内部沿用现有人社专网联通,网络设备、线路不得与合作银行内金融业务专网、其他形式互联网进行混用,数据采用加密方式传输,设备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销售许可证,保障网络传输安全。人员要求 8.2.1 合作银行应协助市人社部门编制合作网点编码,每个合作网点设置唯一网点编码,网点编码与此网点社银合作经办人员信息绑定,所有合作网点经办人员均应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完成实名实人登记,纳入权限管理系统统一管理。8.2.2 合作网点经办人员应与所属辖区人社部门签订信息保密协议,经办人员应积极参加保密、安全教育,经办人员应履行信息保密义务,若发生违规查询、泄露信息行为,可追究法律责任。风控管理 合作网点应将风控管理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逐条逐项将各项管理规范和风控要求进行学习与落实,依照银行风控规章和人社部门风控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无法协调的问题向人社部门反馈,建立内控、案防学习文件和整改档案,建立重大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方案,切实做到有查必改,使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数据管理 合作过程中,合作银行应做好数据安全和信息保密工作。使用人社部门相关数据时,应遵循人社部门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接触到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除人社部门或服务对象书面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依法另有监管要求外,合作银行不应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获取人社部门的保密和DB 3210/T 11832024 4 敏感信息,不应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保密和敏感信息。对在工作中获知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设施设备管理 业务经办使用的计算机设备不得随意插入U盘等存储介质,只能接入人社业务专网,专机专用,同时应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杀毒。自助服务终端支持个人以实体社保卡、电子社保卡或身份证为身份凭证办理社银合作业务,并应具备操作日志记录,数据加密等安全防护功能,能实现所有经办业务可追溯。自助服务终端还应具备人脸识别或其他生物特征验证功能,避免冒用证件办理业务。应急预案 8.6.1 为维护合作网点正常服务秩序,预防或减少服务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合作网点应与人社部门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应对服务突发事件时的处理。8.6.2 合作网点应根据预案定期进行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有演练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演练时间、演练内容、参加人员和评估情况等。合作网点发生服务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预案,实施有效措施,降低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危害。合作网点对所发生的服务突发事件应及时、如实地向所属辖区人社部门报告,不得漏报、迟报、瞒报。9 监督检查 合作银行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围绕经办风险的内控建设、经办岗位关键人员管理、内部问责标准与流程等方面定期进行专项自查,自查结果及时向人社部门通报。合作银行应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时纠正问题,持续改进服务。合作银行应公布人社部门设置的银行办理社银合作业务监督电话,合作网点应设立意见簿(箱),接受办事对象监督。建立业务投诉对接沟通机制,对监督投诉及时回复、回访。10 考核评估 合作银行应接受人社部门对服务情况的考核评估,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合作银行应配合人社部门建立第三方调查评估制度和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人社部门、第三方调查评估机构不定期调查合作网点办理社银合作业务的服务能力和服务品质,同时建立办事人员“好差评”制度。调查评估结果引入奖惩机制。奖惩机制如下:考核优秀加一星,最高五星,五星网点可免考核一年;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加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网点资质。人社部门将于每年年底对公众公告各合作网点考核情况。DB 3210/T 11832024 5 A A 附 录 A(资料性)标识规格样式 A.1 标牌式样 用于合作网点门口醒目位置悬挂,方便群众识别。标牌规格为60cm40cm,采用哑光不锈钢材质,中文使用华文新魏二号及四号字体,字体颜色均为黑色(色彩规格R:0 G:0 B:0 色调0 饱和度0 亮度0),标牌式样见图A.1。图A.1 社银合作网点标牌式样 A.2 标识式样 用于合作网点社银合作业务窗口(柜台)标识,见图A.2。规格为25cm10cm,采用透明塑料材质,底部张贴由深及浅的蓝色彩条,中文使用黑体,字体颜色均为黑色。图A.2 社银合作业务窗口标识式样 A.3 社银合作专区 A.3.1 背景墙 色彩规格R:0 G:0 B:187,色调160,饱和度240,亮度88。“社银合作专区”字样居中,使用黑体加粗,颜色为白色。背景墙式样见图A.3。DB 3210/T 11832024 6 图A.3 社银合作服务专区背景墙式样 A.3.2 人社标识 人社标识中文字体使用华文新魏,颜色为白色,logo使用下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设计的标识。摆放于背景墙上方靠左位置。标识式样见图A.4。图A.4 人社标识式样 A.3.3 银行标识 DB 3210/T 11832024 7 银行标识的文字、logo根据各家银行制定的标准执行,大小与人社标识保持一致。摆放于背景墙上方靠右位置。DB 3210/T 11832024 8 B B 附 录 B(资料性)事项清单 用于合作网点社银合作业务窗口(柜台)醒目位置张贴。本网点可办理社银合作业务清单 自助办理类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查询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信息查询*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单查询(打印)*窗口受理类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申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DB 3210/T 11832024 9 C C 附 录 C(资料性)银行办理社银合作经办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乙方:*银行 地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有效促进社会资源高效配置,合力推动人社服务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按照扬州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项目合同书的合同内容与精神,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甲方)与*银行(以下称乙方)坚持新发展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经协商,决定在全市推进“社银合作”项目建设方面加强战略合作。具体合作事宜如下:一、合作原则 本协议是指导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将来双方签订的各项具体业务协议、合同等均应按照下列基本原则订立执行。(一)坚持创新服务原则 基于客观形势和政策制度的调整与变化,双方就合作期间面临的新任务、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判沟通、紧密合作,不断创新思路举措,拓展社银合作内涵,促进社银合作经办服务品质和管理效能再提升。(二)坚持稳步推进原则 甲方根据工作实际,依法依规逐步下放人社业务经办服务内容及经办权限;乙方根据客户需求和自身服务能力,稳慎承接甲方赋权的人社经办服务工作,有序推进人社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和便捷化。(三)坚持长效管理原则 甲方要支持和保障乙方合作网点推进社银合作工作网络运行;乙方要遵守人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人社领域行风作风建设要求,确保合作项目和任务长效实施。二、合作内容 以惠及民生福祉、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双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围绕经办服务、基础建设、风险防控、考核管理、宣传引导等五个方面开展工作,把服务网点变成群众家门口的人社业务经办“大厅窗口”,把智能平台变成群众指尖上的社银合作经办“线上阵地”,更好满足企业群众“就近办”“多点办”“最近跑一次”的服务需求。(一)经办服务方面 甲方根据发展需要、群众需求和人社领域最新要求等对合作事项清单、业务流程及操作服务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线上直播、录频教学、日常指导等方式对乙方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加快提升乙方服务能力和水平;乙方通过人工窗口、自助终端等方式,实现社银合作业务事项“一站式”查询和办理,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可结合实际需要联合甲方工作人员一起主动开展上门服务,共同树立人社业务经办服务品牌形象和良好口碑。(二)基础建设方面 甲方负责统一服务规范和工作要求,统一设计合作标识和场所布置,指导乙方落实社银合作服务规范化建设要求,并对乙方合作网点建设情况进行验收;乙方统筹规划合作网点,优选群众基础良好、服务优质规范、设施设备齐全、人员素质较高的网点作为人社服务窗口的延伸,做到“有标识、有窗口、有设备、有人员、有系统”,不断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优化服务环境、强化服务引导、增强服务体验。(三)风险防控方面 双方通过专线联通网络,使用接口对接信息系统平台,规范工作人员经办服务权限和服务行为,确保社银合作业务相关数据信息安全,做到数据全程在线、传输实施加密,杜绝人为干预,保障基金安全,有效防控风险。甲方可联合辖区条线部门对乙方合作网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随机抽查网点服务提供情况;乙方负责对工作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业务全程留痕可追溯。DB 3210/T 11832024 10(四)考核管理方面 甲方负责建立健全日常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实地调研、暗访、数据分析等方式,不定期对网点服务情况进行检验,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第三方考核机构对乙方执行协议情况实施考核评价,并将乙方服务网点纳入人社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范围,将评价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经办服务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乙方执行情况高于协议标准的,甲方可作为典型示范进行宣传,适时扩大网点服务范围和功能;乙方执行情况达到协议要求的,甲方可结合实际提出更高标准要求;乙方执行情况未达到协议要求的,甲方给予督促整改,整改未到位的,将终止合作。(五)宣传引导方面 甲方将指导乙方及时将合作网点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人社服务窗口电子地图”,并联合乙方开展相关宣传工作。双方应将合作网点的详细位置、办理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等通过业务大厅、网站、报刊、电视、新媒体应用端等多渠道宣传告知服务对象,大力宣传合作网点为民服务典型事例,扩大社会影响力。三、工作安排(一)双方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各类事项。甲方指定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乙方指定相关部门为牵头部门,作为日常协调联络机构,负责协调落实各层级社银合作各项工作。(二)甲方牵头组织协调和乙方就扩大双方合作进行沟通洽谈,为深化合作提供服务和便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乙方提供相关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优先扶持等保障措施。(三)乙方将甲方列为重点合作单位,结合甲方相关职能和需求以及发展布局,制定合作计划,并保障项目所需要人员、设施和资源投入,全力推动与甲方战略合作项目落地。(四)乙方根据本框架协议内容根据自身条件确定银行办理社银合作业务指导目录,实现指导目录业务事项在合作网点的落地,后续根据省市统一部署,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统筹推进社银合作服务深入合作,并定期进行评估总结。(五)双方共同推进扬州市社银合作经办服务、信息共享及应用宣传推广等工作,乙方应遵守各项社银合作业务经办规程相关规定执行。(六)双方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就重点工作开展深度合作。乙方加大资源投入,积极参与人社重点工作,选取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人才人事4大板块试点项目建设,打造更多亮点更多品牌。四、组织保障(一)人员保障 双方明确责任分工,建立日常沟通和协调机制,指定专人开展工作联络,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合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同推进合作项目长期建设。(二)制度保障 一是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实施协议管理,通过充分协商,明确合作原则、合作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继续合作或退出合作的条件,明确出现重大问题时的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不可预见情形时的应急措施。二是落实社银合作业务相关数据信息保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业务范围相关数据的内容、标准和交换方式以及保密条款等事宜。(三)技术保障 乙方自助机等硬件设备、基于相关设备上的软件系统由乙方出资建设维护,甲方做好协助工作。乙方相关自助设备上的软件系统及移动应用作为第三方软件,按照甲方提供的相关技术文档、安全规范,以数据接口的方式完成与江苏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的数据交互,同时对相关数据的安全性做出保证。五、保密条款(一)双方同意并承认,由于签订并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包括系统知识产权信息、个人信息、单位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等,以下简称保密资料),属于一方的关于本协议的保密资料是独一无二和机密的资料,如另一方未经该方书面批准而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保密资料,将对其业务及其他权益造成严重损失。(二)双方同意并承认,本协议双方所披露的保密资料是并将持续是该方拥有并独有的财产。双方各自向对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只能用于项目谈判和实施工作之目的。(三)双方只可将保密资料披露给:1双方主要负责工作的工作人员。2正式指定的代理、咨询人、顾问和其他代表。甲乙双方特别承诺,将要求其人员遵守本协议中规定的保密义务,并应对其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DB 3210/T 11832024 11(四)双方应对任一方提供的保密资料加以保密,且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对方披露或提供的保密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其他用途,但以下情况除外:1在另一方披露前,一方已经合法的持有该保密资料,且该保密资料不受保密或不披露义务的约束。2披露或使用该保密资料已事先获得原先提供该保密资料一方的书面许可。3收受方以合法的手段从不负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得知的信息。4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或行政命令或法令要求公布的信息以及依法有权的其他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息。(五)双方同意,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将持续有效。六、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签署协议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一)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二)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三)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项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惩处。(四)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本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五)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协议经办人的亲友。七、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两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双方未书面提出异议的,协议期限自动延长本协议约定的相同期限,延长次数不限。八、违约责任(一)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同时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二)乙方因工作失误或因服务质量被投诉,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并下达整改通知,如果乙方拒不改正,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协议。九、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一)本协议的签订、成立、生效、变更、修改、终止、中止和解除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解释。(二)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遇协商不能解决时,由双方各自提请上一级部门协调解决。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再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或向当地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十、其他事项(一)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开展战略合作而订立的框架性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各自提请上一级部门协调解决。甲方(含下属部门)与乙方可根据本协议基本原则签订具体的合作协议。(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解除本协议。当协议所依据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因出现不可抗力,致协议无法履行时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协议,但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三)在合作过程中,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双方提供的商业性秘密信息和资料,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四)乙方仅提供合作业务的查询和办理,如客户产生疑问,最终解释以甲方为准。(五)有关合作业务权限、操作服务要求、流程变更等事宜,甲方需第一时间告知乙方,如因未及时告知而产生的客户疑问,最终解释以甲方为准。(六)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DB 3210/T 11832024 12(七)本协议载明的地址适用于协议履行及其后可能的诉讼程序,寄送至该地址的书面通知、函件及诉讼文书等,受送达方必须签收。如受送达方未签收,则留置之日或者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联系地址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由对方出具收到该书面通知的回执,变更自回执载明的收到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公章)(公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DB 3210/T 11832024 13 D D 附 录 D(规范性)银行办理社银合作业务指导目录 所属 业务 序 号 经办业务名称 业务类型 办理渠道 自助机 网办(协办)手机 银行 APP 窗口(收件代办)银行移动服务设备 公共 业务 1 人员基础信息采集 单位业务 个人业务 2 单位综合信息变更 单位业务 3 人员综合信息变更 个人业务 企业 职工 基本 养老 保险 4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参保信息补足 单位业务 5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单位业务 6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缴费基数调整(上调)单位业务 7 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 单位业务 8 用人单位退工停保登记 单位业务 9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业务 10 灵活就业人员停保登记 个人业务 11 人员变更回退 单位业务 12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个人业务 13 养老综合查询-养老金调整查询(本年度)个人业务 14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个人业务 15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单位)单位业务 16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单(城镇职工)个人业务 17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个人业务 18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个人业务 19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离退休人员)个人业务 DB 3210/T 11832024 14 银行办理社银合作业务指导目录 所属 业务 序 号 经办业务名称 业务类型 办理渠道 自助机 网办(协办)手机 银行 APP 窗口(收件代办)银行移动服务设备 工伤保险 2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受理)单位业务 21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单位业务 个人业务 22 工伤待遇支付明细查询 个人业务 23 实习生工伤参保登记 单位业务 24 工亡职工供养抚恤金申领 单位业务 个人业务 25 人员参保登记-参加机关养老保险的单位为其职工另外参加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使用 单位业务 26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伤保险 个人业务 社保卡 27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单位业务 个人业务 28 社会保障卡换卡 个人业务 29 社会保障卡申领(不含金融功能激活)单位业务 个人业务 30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不含金融功能挂失与解挂)个人业务 31 社会保障卡补卡 个人业务 城乡 居民 基本 养老 保险 3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受理)个人业务 3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单查询(打印)个人业务 3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受理)个人业务 35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业务 就业 创业 36 个人就失业登记信息查询 个人业务 37 个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查询 个人业务 38 个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享受情况查询 个人业务 39 单位当前用工情况查询 单位业务 40 单位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情况查询 单位业务 DB 3210/T 11832024 15 E E 附 录 E(规范性)银行办理社银合作业务办事流程图 银行办理社银合作业务办事流程见图E.1,用于合作网点社银合作业务窗口(柜台)醒目位置张贴。图E.1 银行办理社银合作业务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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