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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管理技术规范DB36/T 1978-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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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管理技术规范DB36/T 1978-2024.pdf

I C S 0 3.1 2 0.1 0C C S A 1 6DB36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6/T 1 9 7 8 2 0 2 4缺 陷 消 费 品 召 回 工 作 管 理 技 术 规 范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r e c a l l m a n a g e m e n t o f d e f e c t i v e c o n s u m e r p r o d u c t s2 0 2 4-0 6-2 8 发 布 2 0 2 4-1 2-0 1 实 施江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6/T 1 9 7 8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体 要 求.25 工 作 流 程.26 缺 陷 信 息 采 集.27 缺 陷 信 息 分 析.38 生 产 者 缺 陷 调 查.49 主 管 部 门 缺 陷 调 查 与 判 定.41 0 召 回.51 1 召 回 过 程 监 督 及 效 果 评 价.6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缺 陷 消 费 品 召 回 工 作 流 程 图.7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风 险 信 息 收 集 表.8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消 费 品 调 查 分 析 通 知 书.1 2附 录 D(规 范 性 附 录)生 产 者 调 查 分 析 报 告.1 3附 录 E(资 料 性 附 录)消 费 品 召 回 事 项 告 知 书.1 5附 录 F(规 范 性 附 录)消 费 品 召 回 计 划.1 6附 录 G(规 范 性 附 录)消 费 品 召 回 事 项 说 明.1 7附 录 H(规 范 性 附 录)消 费 品 缺 陷 调 查 通 知 书.2 2附 录 I(规 范 性 附 录)消 费 品 缺 陷 调 查 登 记 表.2 3附 录 J(规 范 性 附 录)消 费 品 召 回 通 知 书.2 5附 录 K(规 范 性 附 录)消 费 品 缺 陷 调 查 异 议 申 请 书.2 6附 录 L(规 范 性 附 录)消 费 品 缺 陷 调 查 异 议 处 理 通 知 书.2 7附 录 M(规 范 性 附 录)消 费 品 召 回 阶 段 性 总 结.2 8附 录 N(规 范 性 附 录)消 费 品 召 回 总 结.3 0附 录 O(规 范 性 附 录)消 费 品 召 回 实 施 效 果 检 查 记 录 表.3 2D B 3 6/T 1 9 7 8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江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江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质 量 发 展 局、江 西 省 检 验 检 测 认 证 总 院、江 西 省 检 验 检 测认 证 总 院 工 业 产 品 检 验 检 测 院、江 西 省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甘 蓓、冷 磊、周 学 礼、韩 健、何 彤 斌、林 黛 琴、罗 文 婷、赵 潭、冀 海 贵、马 熙雅、刘 鹏、刘 文 清。D B 3 6/T 1 9 7 8 2 0 2 41缺 陷 消 费 品 召 回 工 作 管 理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缺 陷 消 费 品 召 回 管 理 工 作 中 总 体 要 求、工 作 流 程、缺 陷 信 息 采 集、缺 陷 信 息 分 析、生产 者 缺 陷 调 查、主 管 部 门 缺 陷 调 查 与 判 定、召 回 实 施 及 效 果 评 价 技 术 规 范。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江 西 省 内 消 费 品 生 产 企 业、召 回 技 术 机 构 以 及 主 管 部 门,在 开 展 缺 陷 消 费 品 召 回 及 其管 理 工 作 时 应 遵 循 的 技 术 规 范。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3 4 4 0 0 消 费 品 召 回 生 产 者 指 南G B/T 4 0 9 9 3 消 费 品 召 回 效 果 评 价G B/T 3 6 4 3 1 消 费 品 分 类 与 代 码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3 4 4 0 0、G B/T 4 0 9 9 3、G B/T 3 6 4 3 1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消 费 品 召 回 信 息 平 台 c o n s u m e r p r o d u c t r e c a l l i n f o r m a t i o n p l a t f o r m基 于 信 息 技 术 接 收 消 费 品 缺 陷 数 据 信 息,开 展 信 息 收 集、数 据 分 析、数 据 应 用 的 公 共 服 务 信 息 平 台。3.2缺 陷 d e f e c t因 设 计、制 造、警 示 等 原 因,致 使 同 一 批 次、型 号 或 者 类 别 的 消 费 品 中 普 遍 存 在 的 危 及 人 身、财 产安 全 的 不 合 理 危 险。来 源:G B/T 3 4 4 0 0 3.3召 回 r e c a l l消 费 品 生 产 者 对 存 在 缺 陷 的 消 费 品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缺 陷 或 降 低、消 除 安 全 风 险 的 活 动。来 源:G B/T 3 4 4 0 0 3.4D B 3 6/T 1 9 7 8 2 0 2 42消 费 品 c o n s u m e r p r o d u c t消 费 者 为 生 活 消 费 需 要 购 买、使 用 的 产 品。来 源:G B/T 3 4 4 0 0 3.5生 产 者 m a n u f a c t u r e r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设 立、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生 产 消 费 品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以 及 从 中 国 境 外 进 口 消 费 品 到中 国 境 内 销 售 的 企 业 或 境 外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授 权 的 机 构。来 源:G B/T 3 4 4 0 0 4 总 体 要 求开 展 缺 陷 消 费 品 召 回 工 作 应 遵 循 以 下 要 求:a)应 以 保 障 消 费 品 质 量 安 全 和 消 费 者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为 原 则;b)按 规 定 开 展 缺 陷 信 息 收 集 与 分 析、缺 陷 调 查 及 认 定、实 施 召 回、召 回 监 督、效 果 评 估 等 相 关 工作;c)通 过 消 费 品 召 回 信 息 平 台,统 一 管 理 消 费 品 缺 陷 线 索、企 业 各 类 消 费 品 召 回 等 信 息;d)在 生 产 者 实 施 召 回 过 程 中,生 产 者 应 与 主 管 部 门 定 期 沟 通,接 受 主 管 部 门 必 要 的 指 导,对 所 发现 问 题 及 时 改 进,提 高 召 回 的 有 效 性。5 工 作 流 程缺 陷 消 费 品 召 回 工 作 一 般 包 含 缺 陷 信 息 采 集、缺 陷 信 息 分 析、生 产 者 缺 陷 调 查、主 管 部 门 缺 陷 调 查与 判 定、生 产 者 实 施 召 回、召 回 过 程 监 督 及 效 果 评 价 等 流 程(详 细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A)。6 缺 陷 信 息 采 集6.1 基 本 原 则6.1.1 可 追 溯 性 原 则应 建 立 相 应 的 追 溯 制 度,可 追 溯 信 息 来 源。6.1.2 客 观 性 原 则缺 陷 消 费 品 信 息 采 集 应 独 立 进 行,不 应 受 到 不 相 关 因 素 的 影 响,保 持 信 息 原 始 数 据,保 证 信 息 的 客观、公 正,不 得 随 意 取 舍,不 得 断 章 取 义,不 得 以 主 观 意 愿 收 集。6.2 采 集 要 求6.2.1 应 按 照 缺 陷 消 费 品 召 回 信 息 平 台 的 采 集 要 求,全 面、及 时 地 记 录 采 集 对 象、采 集 时 间、采 集 人员、采 集 方 式 等 信 息。6.2.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紧 急 情 况,应 当 自 发 现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送 省 级 主 管 部 门:a)已 经 造 成 死 亡、严 重 人 身 伤 害、重 大 财 产 损 失 的;b)突 发 区 域 性 消 费 品 质 量 安 全 事 件 或 舆 论 爆 发 事 件。D B 3 6/T 1 9 7 8 2 0 2 436.3 采 集 来 源缺 陷 消 费 品 召 回 信 息 的 采 集 来 源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投 诉 举 报,通 过 1 2 3 1 5 投 诉 举 报 平 台、来 信 来 访 等 收 集 的 信 息;执 法 监 管 信 息,监 督 抽 查、风 险 监 测、执 法 检 查 等 行 政 执 法 和 日 常 监 管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缺 陷 信 息;主 动 监 测 信 息,有 重 点 地 安 排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召 回 购 检 发 现 的 缺 陷 信 息;媒 体 网 络 信 息,各 类 广 播、电 视、报 刊、网 络、广 告 等 宣 传 媒 体 上 公 开 信 息 中 的 风 险 信 息;境 外 通 报 信 息,国 际 组 织、国 外 政 府 部 门、研 究 机 构 等 公 开 发 布 的 有 关 预 警 通 报、召 回 公 告 等信 息;生 产 者 或 经 营 者 主 动 报 告 信 息,企 业 主 动 向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的 涉 嫌 缺 陷 信 息;消 费 品 质 量 安 全 伤 害 监 测 点 报 送 的 信 息;上 级 部 门 转 发 的 有 关 线 索,职 能 主 管 部 门 交 办 的 线 索,国 家 缺 陷 消 费 品 召 回 综 合 管 理 信 息 平 台发 布 的 信 息。6.4 采 集 处 理6.4.1 录 入 处 理6.4.1.1 采 集 的 缺 陷 消 费 品 信 息 应 及 时、准 确 地 录 入 数 据 库,不 应 虚 构 或 者 更 改,并 保 证 信 息 的 及 时更 新。6.4.1.2 应 剔 除 重 复 信 息、与 本 组 织 不 相 关 的 信 息 以 及 明 显 虚 假 的 信 息,确 保 信 息 录 入 的 准 确 性。6.4.1.3 对 网 络 舆 情 信 息 应 进 行 结 构 化、标 签 化 处 理 和 信 息 传 播 属 性 分 析,形 成 重 点 突 出、主 题 分 明、科 学 量 化 的 信 息 列 表 后 导 入 数 据 库。6.4.1.4 应 对 多 渠 道 采 集 的 信 息 进 行 对 比 分 析,对 疑 似 有 问 题 数 据 和 错 误 数 据 及 时 进 行 调 查、验 证 和核 实。6.4.2 存 储6.4.2.1 应 按 照 风 险 信 息 收 集 表(附 录 B)所 规 定 的 数 据 项 规 范 存 储 缺 陷 消 费 品 信 息,并 导 入 缺 陷消 费 品 召 回 信 息 化 平 台 数 据 库 实 现 数 据 共 享。6.4.2.2 应 对 数 据 库 进 行 及 时 备 份,防 止 信 息 丢 失。6.4.2.3 应 建 立 安 全 的 信 息 存 储 系 统 和 保 密 制 度。缺 陷 消 费 品 信 息 保 存 期 限 不 应 少 于 5 年,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7 缺 陷 信 息 分 析7.1 缺 陷 信 息 初 步 分 析主 管 部 门 对 采 集 到 的 缺 陷 信 息 进 行 甄 别 筛 选、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分 析,分 析 内 容:a)确 认 缺 陷 产 品 是 否 属 于 消 费 品 范 畴;b)确 认 是 否 属 于 普 遍 存 在 的 危 及 人 身、财 产 安 全 的 不 合 理 危 险;c)确 认 是 否 需 要 召 回。7.2 缺 陷 信 息 技 术 分 析7.2.1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开 展 技 术 分 析,评 估 产 品 是 否 存 在 缺 陷。D B 3 6/T 1 9 7 8 2 0 2 447.2.2 技 术 分 析 存 在 重 大 争 议 的,组 织 技 术 分 析 的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向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由 省 级 主管 部 门 另 行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技 术 分 析。7.2.3 经 专 家 技 术 分 析 和 讨 论 后,判 断 消 费 品 存 在 缺 陷,应 直 接 启 动 缺 陷 调 查 或 通 知 生 产 者 开 展 调 查分 析。8 生 产 者 缺 陷 调 查8.1 生 产 者 调 查8.1.1 经 专 家 技 术 分 析 确 认 为 缺 陷 消 费 品,主 管 部 门 通 知 生 产 者 开 展 缺 陷 调 查 分 析,并 下 达 消 费 品调 查 分 析 通 知 书(附 录 C),必 要 时 附 相 关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或 者 相 关 材 料;并 督 促、指 导 生 产 者 开 展 调查 分 析、在 接 到 通 知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生 产 者 调 查 分 析 报 告(附 录 D)。8.1.2 生 产 者 收 到 调 查 分 析 通 知 后,应 立 即 开 展 调 查 分 析。经 调 查 分 析,生 产 者 确 认 消 费 品 存 在 缺 陷并 主 动 实 施 召 回 的 可 不 提 交 生 产 者 调 查 分 析 报 告(附 录 D),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向 其 提 供 消 费 品 召 回事 项 告 知 书(附 录 E)并 告 知 实 施 程 序,生 产 者 应 立 即 停 止 生 产、销 售、进 口 存 在 缺 陷 的 消 费 品 并 在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消 费 品 召 回 计 划(附 录 F)、消 费 品 召 回 事 项 说 明(附 录 G)等 相 关 材 料。8.2 提 交 调 查 分 析 报 告8.2.1 生 产 者 经 调 查 分 析 确 认 相 关 消 费 品 不 属 于 缺 陷 消 费 品 的,在 生 产 者 调 查 分 析 报 告(附 录 D)中 列 明 理 由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交 由 发 出 通 知 的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相 关 材 料。8.2.2 必 要 时 主 管 部 门 应 组 织 相 关 技 术 机 构 或 者 专 家 采 用 检 验、检 测、鉴 定 或 者 论 证 等 方 式 进 行 缺 陷判 定,将 判 定 结 果 通 知 生 产 者。9 主 管 部 门 缺 陷 调 查 与 判 定9.1 缺 陷 调 查 启 动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发 出 缺 陷 调 查 分 析 通 知 的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开 展 缺 陷 调 查:a)生 产 者 未 按 照 通 知 要 求 开 展 调 查 分 析;b)生 产 者 分 析 相 关 消 费 品 不 属 于 缺 陷 消 费 品,经 评 估 其 调 查 分 析 结 果 不 足 以 证 明 其 不 属 于 缺 陷 消费 品 的。主 管 部 门 认 为 消 费 品 属 于 缺 陷 消 费 品 的,可 以 直 接 组 织 缺 陷 调 查,并 向 生 产 者 发 出 消 费 品 缺 陷 调查 通 知 书(附 录 H)。缺 陷 调 查 期 间 生 产 者 主 动 实 施 召 回 的,终 止 调 查,但 应 向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消 费品 缺 陷 调 查 登 记 表(附 录 I)。9.2 缺 陷 调 查 活 动主 管 部 门 开 展 缺 陷 调 查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缺 陷 信 息 搜 集、消 费 者 回 访、产 品 风 险 评 估、故 障 模 拟试 验、入 企 业 调 查 取 证、综 合 信 息 分 析、专 家 研 讨、缺 陷 判 定 等 技 术 活 动。9.3 缺 陷 调 查 方 式主 管 部 门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一 种 或 多 种 方 式 进 行 调 查:a)向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了 解 消 费 品 可 能 存 在 缺 陷 的 情 况。D B 3 6/T 1 9 7 8 2 0 2 45b)根 据 调 查 需 要,可 以 要 求 生 产 者 提 供 检 验 检 测 或 缺 陷 验 证 所 需 同 一 批 次、型 号 或 者 类 别 的 消 费品,并 可 要 求 生 产 者 提 供 调 查 所 需 要 的 资 料 和 专 用 设 备 等 开 展 缺 陷 分 析 试 验,含 检 验 检 测、失效 分 析 测 试、故 障 复 现 等。对 涉 及 有 关 消 费 品 安 全 性 能 需 要 通 过 检 验 检 测 得 出 结 论 的,应 委 托具 备 法 定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检 测。c)进 入 生 产 者 和 其 他 经 营 者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进 行 现 场 调 查,查 阅、复 制 相 关 资 料 和 记 录。d)开 展 消 费 品 安 全 与 召 回 风 险 评 估,判 定 风 险 等 级。e)必 要 时,可 约 谈 生 产 者。进 行 缺 陷 调 查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当 对 缺 陷 调 查 中 所 获 得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密,不 得 将 生 产 者、经 营 者 提 供的 资 料、消 费 品 和 专 用 设 备 用 于 缺 陷 调 查 所 需 的 技 术 检 测 和 鉴 定 以 外 的 用 途。9.4 缺 陷 评 估 及 判 定9.4.1 缺 陷 评 估主 管 部 门 邀 请 相 关 领 域 的 专 家,组 建 缺 陷 风 险 评 估 组,评 估 人 员 一 般 不 少 于 三 人。缺 陷 风 险 评 估 主 要 内 容:a)识 别 可 能 存 在 的 危 险;b)识 别 可 能 造 成 的 伤 害;c)评 估 伤 害 发 生 的 可 能 性;d)评 估 伤 害 的 严 重 程 度;e)评 价 风 险 等 级。9.4.2 缺 陷 消 费 品 判 定缺 陷 消 费 品 判 定 应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两 点:a)具 有 危 及 人 身、财 产 安 全 的 不 合 理 危 险;b)在 同 一 批 次、型 号 或 类 别 的 消 费 品 中 普 遍 存 在 的 不 合 理 危 险。9.5 异 议 处 理9.5.1 主 管 部 门 经 缺 陷 调 查 判 定 属 于 缺 陷 消 费 品 时,通 知 生 产 者 实 施 召 回,下 达 消 费 品 召 回 通 知 书(附 录 J),生 产 者 对 缺 陷 调 查 结 果 有 异 议 的,应 当 自 收 到 消 费 品 召 回 通 知 书(附 录 J)之 日 起 1 0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发 出 通 知 的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消 费 品 缺 陷 调 查 异 议 申 请 书(附 录 K),并 提 供 证 明 材 料。9.5.2 主 管 部 门 接 到 消 费 品 缺 陷 调 查 异 议 申 请 书(附 件 K)后,组 织 专 家 进 行 缺 陷 判 定,并 将 消费 品 缺 陷 调 查 异 议 处 理 通 知 书(附 录 L)通 知 生 产 者。1 0 召 回1 0.1 召 回 方 式1 0.1.1 主 动 召 回生 产 者 主 动 实 施 召 回 包 括:a)主 管 部 门 未 介 入,生 产 者 调 查 分 析 认 为 消 费 品 存 在 缺 陷 时;b)主 管 部 门 获 取 缺 陷 线 索,通 知 生 产 者 开 展 调 查 分 析,生 产 者 调 查 分 析 后 认 为 消 费 品 存 在 缺 陷 时;c)主 管 部 门 获 取 缺 陷 线 索 并 开 展 缺 陷 调 查,受 调 查 影 响,生 产 者 承 认 消 费 品 存 在 缺 陷 时;d)主 管 部 门 调 查 判 定 属 于 缺 陷 消 费 品,通 知 生 产 者 要 实 施 召 回 时。D B 3 6/T 1 9 7 8 2 0 2 461 0.1.2 责 令 召 回确 认 属 于 缺 陷 消 费 品,但 生 产 者 拒 不 实 施 召 回 的,书 面 形 式 向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报 告,由 国 家 主 管 部 门责 令 生 产 者 实 施 召 回。1 0.1.3 境 外 召 回境 外 召 回 的 包 括 下 列 情 况:a)境 内 生 产 的、确 定 存 在 缺 陷 的 消 费 品 出 口 到 境 外,按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召 回。b)境 外 生 产 的、确 定 存 在 缺 陷 的 消 费 品 进 口 到 境 内,按 国 内 法 律 法 规 召 回。1 0.2 生 产 者 实 施 召 回经 缺 陷 调 查 确 认 属 于 缺 陷 消 费 品,组 织 缺 陷 调 查 的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向 生 产 者 发 出 消 费 品 召 回 通 知 书(附 录 J)、消 费 品 召 回 事 项 告 知 书(附 录 E),按 照 G B/T 3 4 4 0 0 实 施 召 回。1 0.3 召 回 信 息 发 布主 管 部 门 及 生 产 者 应 及 时 公 布 相 关 召 回 信 息。1 0.4 召 回 总 结 报 告生 产 者 自 召 回 实 施 之 日 起 每 3 个 月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消 费 品 召 回 阶 段 性 总 结(附 录 M),并 在 完 成召 回 计 划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消 费 品 召 回 总 结(附 录 N)。1 1 召 回 过 程 监 督 及 效 果 评 价主 管 部 门 对 生 产 者 提 交 的 召 回 阶 段 性 报 告 和 召 回 总 结 报 告 进 行 跟 踪 与 评 估。生 产 者 完 成 召 回 行 动后,主 管 部 门 应 及 时 对 召 回 情 况 组 织 专 家 按 照 G B/T 4 0 9 9 3 开 展 效 果 评 价,填 写 消 费 品 召 回 实 施 效 果 检查 记 录 表(附 录 O)并 上 传 至 消 费 品 召 回 信 息 平 台。对 召 回 范 围 不 准 确、召 回 措 施 无 法 消 除 缺 陷 或 者未 能 有 效 降 低、消 除 安 全 风 险 的,应 当 要 求 生 产 者 再 次 实 施 召 回。D B 3 6/T 1 9 7 8 2 0 2 47A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缺 陷 消 费 品 召 回 工 作 流 程 图缺 陷 消 费 品 召 回 工 作 流 程 图 见 图 A.1。表 A.1 缺 陷 消 费 品 召 回 工 作 流 程 图D B 3 6/T 1 9 7 8 2 0 2 48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风 险 信 息 收 集 表风 险 信 息 收 集 见 表 B.1-表 B.8。表 B.1 风 险 监 测 不 合 格 信 息 收 集 表产品名称:注册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次:生产单位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生产单位地址:检测结果:主要风险项:抽样批量:所属地市:所属区县:备注:表 B.2 监 督 抽 查 不 合 格 信 息 收 集 表生产单位名称:产 品 名 称:品 牌:规格型号:所 属 地 市:所 属 区 县:生 产 单 位 地 址:产 品 等 级:生 产 日 期/批 号:抽 查 结 果:抽 样 单 号:抽 样 批 量:主 要 风 险 项:备注:D B 3 6/T 1 9 7 8 2 0 2 49表 B.3 地 方 投 诉 举 报 信 息 收 集 表登 记 编 号:登 记 日 期:接 收 方 式: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企 业 名 称:企 业 地 址:销 售 方 式:商 品/服 务 名 称:品 牌:型 号/规 格:批 次/生 产 日 期:具 体 问 题:所 属 地 市:所 属 区 县:备注:表 B.4 消 保 委 等 投 诉 信 息 收 集 表登 记 编 号:登 记 日 期:接 收 方 式: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企 业 名 称:企 业 地 址:销 售 方 式:商 品/服 务 名 称:品 牌:型 号/规 格:批 次/生 产 日 期:具 体 问 题:所 属 地 市:所 属 区 县:备注:D B 3 6/T 1 9 7 8 2 0 2 41 0表 B.5 网 络 舆 情 信 息 收 集 表购 买 平 台企 业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产 品 名 称 产 品 类 别舆 情 描 述表 B.6 监 督 购 检 结 果 信 息 收 集 表报 告 编 号:检 验 类 型:样 品 名 称:规 格 型 号:委 托 单 位:受 检 单 位:生 产 单 位:生 产 单 位 地 址:联 系 人:联 系 电 话:所 在 区 市:结 论:缺 陷 内 容:可 能 导 致 的 后 果:规 范 要 求:是 否 建 议 召 回:D B 3 6/T 1 9 7 8 2 0 2 41 1表 B.7 产 品 伤 害 监 测 信 息 收 集 表伤 者 姓 名:性 别:年 龄:联 系 电 话:身 份 证 号 码:户 籍:伤 害 发 生 时 间:就 诊 时 间:伤 害 描 述:伤 害 发 生 地 点:伤 害 性 质:受 伤 部 位:涉 及 产 品 名 称:型 号:生 产 厂 家:产 品 分 类:表 B.8 电 商 平 台 评 价 信 息 收 集 表购 买 平 台经 营 者 名 称 生 产 者 名 称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码产 品 名 称产 品 类 别 购 买 日 期品 牌 型 号评 价 描 述D B 3 6/T 1 9 7 8 2 0 2 41 2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消 费 品 调 查 分 析 通 知 书消 费 品 调 查 分 析 通 知 书 见 表 C.1。表 C.1 消 费 品 调 查 分 析 通 知 书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发文单位)调查分析(文号)(生产者):现发 现你公 司生 产的 产品 涉嫌存 在缺 陷,根 据消 费品 召回管 理暂行 规定 的要 求,请 你公 司立即 对上述 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并于 年 月 日前将调查分析结果报送我局。如你公司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应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主动实施召回。一、产品基本信息产品名称 品牌型号/规格 批号/批次二、可能存在的缺陷描述三、缺陷可能导致的后果四、联系方式单位(章)日期:年 月 日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D B 3 6/T 1 9 7 8 2 0 2 41 3附 录 D(规 范 性 附 录)生 产 者 调 查 分 析 报 告生 产 者 调 查 分 析 报 告 见 表 D.1。表 D.1 生 产 者 调 查 分 析 报 告生产者调查分析报告X X 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及你局(文号)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 要求,我司对所涉产品进行了调查分析,现将本次调查分析结果进行详细报告如下。1.生产者信息生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邮编法定代表人 企业网址负责人 职务固定电话 手机传真 电子邮件2.所涉产品信息产品名称 品牌型号/规格 产品代码(按照 G B/T 3 6 4 3 1 要求填写)生产批号/批次生产起止日期生产数量 涉及数量产品生产类型 国产/进口产品外观特征及照片D B 3 6/T 1 9 7 8 2 0 2 41 4表 D.1 生 产 者 调 查 分 析 报 告(续)3.销售情况4.问题描述5.认为不存在缺陷的说明(随附相关检测、试验及其他分析报告)6.问题产品涉及的投诉、索赔及故障案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诉数量、事故、人员伤亡情况、保修或索赔案件,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召回情况。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生产者(章)日期:年 月 日注:若生产者调查分析后,认为所涉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填写并提交此报告。若生产者调查分析后,认为所涉消费品存在缺陷的,不必提交此报告,应直接填写召回计划。D B 3 6/T 1 9 7 8 2 0 2 41 5附 录 E(资 料 性 附 录)消 费 品 召 回 事 项 告 知 书消 费 品 召 回 事 项 告 知 书 见 表 E.1。表 E.1 消 费 品 召 回 事 项 告 知 书消费品召回事项告知书1.生产 者主 动进行 调查分 析或 召回主 管部门 介入 后经调 查分 析、缺 陷调查,确 认消费 品存 在缺陷 的,生 产者 自确认存在缺陷或收到消费品调查分析通知书、消费品召回通知书1 0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缺陷消费品召回综合管理信息平台(h t t p s:/x f p.d p a c.o r g.c n)向主管部门提交 消费品召回计划、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消费品召回新闻稿等材料。2.生产者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并主动实施召回的,应当自召回计划审核通过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方式发布消费品召回计划、召回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并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3.生产 者应 当将报 告的召 回计 划有关 内容通 报相 关经营 者,要求经 营者立 即停 止销售 存在 缺陷的 消费品,并 在门店、网站等销售场所发布召回信息。4.生产者应在完成召回计划后 1 5 个工作日之内向主管部门提交 消费品召回总结。若召回实施周期超过三个月,生产者应自召回实施之日起每三个月向主管部门提交消费品召回阶段性总结。5.消费品召回总结报告审核通过后,生产者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 消费品召回计划 消费品召回事项说明 消费品 召回阶 段性 总结 消费 品召回 总结 打印 并签章,并 提供加 盖公章 的停止 生产、销售、公布 召回信 息和 产品销毁、维修等 缺陷 补救措 施的相 关证明 材料(如照 片、网 页截 图)。以上材 料一式 两份,报送 至所在 设区市 召回 主管部门或 其指定 的技 术机构 进行召 回效果 评估 后,一 份交所 在县(区、市)召 回主管 部门,一份 企业存 档。企 业存 档召回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5 年。6.经召回效果评估认为召回未达到消除缺陷效果或降低质量安全风险的,生产者应重新实施召回。D B 3 6/T 1 9 7 8 2 0 2 41 6附 录 F(规 范 性 附 录)消 费 品 召 回 计 划消 费 品 召 回 计 划 见 表 F.1。表 F.1 消 费 品 召 回 计 划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 品牌型号/规格生产起止日期 涉及数量生产批号/批次产品描述及外观照片存在的缺陷可能导致的后果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式具体召回措施召回负责机构(生产者或授权机构)召回联系方式(召回服务热线等)召回进度安排(召回启动时间等)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事故及人员伤亡情况)其他信息相关用户可以登 录 X X 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反馈召回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及意见。D B 3 6/T 1 9 7 8 2 0 2 41 7附 录 G(规 范 性 附 录)消 费 品 召 回 事 项 说 明消 费 品 召 回 事 项 说 明 见 表 G.1。表 G.1 消 费 品 召 回 事 项 说 明X X X 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者名称)现说明本召回相关事项,决定对本事项说明中所涉及产品实施召回,以消除安全隐患。1.生产者信息召回编号生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邮编法定代表人 企业网址召回负责人 职务固定电话 手机传真 电子邮件召回联系人 职务固定电话 手机传真 电子邮件注:生 产 者在 国 家 缺 陷 消 费 品 召回 综 合 管 理 信 息 平台(h t t p s:/x f p.d p a c.o r g.c n)注 册、报告 后,系 统 将 自 动 生成 召回编号。D B 3 6/T 1 9 7 8 2 0 2 41 8表 G.1 消 费 品 召 回 事 项 说 明(续)2.召回产品信息产品名称 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批号/批次生产起止日期生产数量 涉及数量产品生产类型 国产/进口产品外观特征及照片3.销售渠道及销售信息(可另附页)销售商名称 销售地区 销售数量 销售日期 库存数量注:需注明主要销售商、销售地区及数量。说明直销还是分销,并注明主要经销商、销售地区及数量,若涉及经销商数量较多时,可以以附件形式提供。4.缺陷描述信息4.1 缺陷具体情形、所在位置及照片(图片)4.2 缺陷产生原因4.3 缺陷确定的时间和方法4.4 缺陷鉴定检测的数据或报告(可附页)4.5 缺陷可能导致的后果(说明可能产生的危险及其严重程度)4.6 缺陷的投诉、索赔及故障案例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缺陷报告案例或投诉数量、事故、人员伤亡情况、保修或索D B 3 6/T 1 9 7 8 2 0 2 41 9表 G.1 消 费 品 召 回 事 项 说 明(续)赔案件,以及全球其它市场的前述数据。4.7 如果缺陷的零部件或者用于召回维修的零部件是从其它生产者采购的,提供该制造商的详细信息。缺陷零部件生产者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E-m a i l:用于召回维修的零部件生产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E-m a i l:注:如零部件生产者未变更,则不需重复填写。5.缺陷补救措施5.1 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的措施(可另附页)5.2 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销售缺陷产品的措施(可另附页)5.3 告知消费者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5.4 采取的召回措施(补充或修正警示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以及召回措施有效性的说明)5.5 是否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召回(是 否)(如果选择“是”,请说明在哪些国家或地区实施召回、召回数量、召回措施及召回时间安排。)6 召回实施6.1 召回的具体组织实施及计划完成时间等(可另附页)D B 3 6/T 1 9 7 8 2 0 2 42 0表 G.1 消 费 品 召 回 事 项 说 明(续)6.2 建议国家市场主管部门(或省级市场主管部门全称)向社会发布召回信息的时间6.3 计划向社会发布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的方式6.4 缺陷产品/零部件无害化处理方式7 对召回效果的预测(预计召回缺陷产品的数量及时间评估)8.召回费用预算表涉及数量 涉及缺陷零部件名称整机产品单价 替换部件单价维修总费用 物流总费用(缺陷产品或零部件、替换产品或零部件的邮寄、运送成本)对 回 收 的 缺 陷 产 品 或 零部件处理总费用临时人工总费用(热线电话、统计录入等因召回产生的临时人工费)用户补偿总费用 总法律成本(顾问、咨询以及律师费等)因 召 回 发 生 的 市 场 份 额损失费(合同的取消等等)其他费用(费用名称及总额)召回预算费用合计其他说明事项(文本)D B 3 6/T 1 9 7 8 2 0 2 42 1表 G.1 消 费 品 召 回 事 项 说 明(续)注:1.费用单位为元;以上费用无则填 0;2.数量单位为消费者可直接采购的最小销售包装或销售单元。生产者(章)日期:年 月 日D B 3 6/T 1 9 7 8 2 0 2 42 2附 录 H(规 范 性 附 录)消 费 品 缺 陷 调 查 通 知 书消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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