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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服务规范DB34/T 310017—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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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和协同仲裁服务规范DB34/T 310017—2023.pdf

ICS 03.040 CCS A 16 长 江 三 角 洲 区 域 地 方 标 准 DB33/T 310017 2023 DB31/T 310017 2023 DB32/T 310017 2023 DB34/T 310017 2023 劳动争议 联合调解 和协同仲 裁服务规 范 Specification for united mediation and collaborative arbitration service of labor disputes 2023-12-11 发布 2024-03-11 实施 浙江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上海市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江苏省 市 场监督管 理局 发 布 安徽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DB33/T 310017 2023、DB31/T 310017 2023、DB32/T 310017 2023、DB34/T 310017 2023 I 前 言 本 标准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标准 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标准 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 标准 由浙 江省 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障 厅、上海 市人 力资源 和社 会保 障局、江 苏省人 力资 源和 社 会 保障厅和 安徽 省人 力资 源和 社会保 障厅 提出、归 口并 组织实 施。本 标准 起草 单位:嘉兴 市 人力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嘉善县 人力 资源 和社 会保 障局、上 海市 青浦 区人力资源 和社 会保 障局、苏 州市吴 江区 人力 资源 和社 会保障 局、滁 州市 人力 资 源和社 会保 障局、中国 计 量大学。本 标准 主要起 草人:张送 智、方 霆、邵 玉莲、陈超 元、常 宽、厉 兴华、秦瑞 生、茅 海军、马叶 萍、毛伟钰、张 蕾、储菲 菲、努尔阿 地里 努 尔艾 合买 提、边 欣。DB33/T 310017 2023、DB31/T 310017 2023、DB32/T 310017 2023、DB34/T 310017 2023 1 劳 动争议 联合调解 和协同 仲裁服务 规范 1 范围 本 标准 规定 了劳 动争 议联 合调解 和劳 动争 议协 同仲 裁服务 的术 语和 定义、服 务机构、服务 提供、服务保障 和服 务质 量评 价与 改进等 内容。本 标准 适用 于长 三角 生态 绿色一 体化 发展 示范 区,长三角 区域 其他 地区 参照 适用。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标准 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标准;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标准。GB/T 15418 档 案分 类标 引规则 GB/T 18894 电 子文 件归 档与电 子档 案管 理规 范 GB/T 40550 劳 动人 事争 议仲裁 术语 3 术语和 定义 GB/T 40550 界定 的以 及下 列术语 和定 义适 用于 本标准。3.1 跨区域 劳动 争议 cross-regional labor dispute 在长三 角区 域内 发生 的跨 省(直 辖市)的 基于 劳动 关系而 发生 的用 人单 位与 劳动者 之间 的争 议。3.2 劳动争 议联 合调 解 united mediation of labor dispute 由劳动 者实 际工 作场 所地、用人 单位 注册、登 记或 者 主要办 事机 构所 在地 中两 个及两 个以 上劳 动 争议调解 组织 对跨 区域 劳动 争议共 同进 行化 解的 调解 制度(以下 简称“联 合调 解”)。3.3 劳动争 议协 同仲 裁 cooperative arbitration of labor dispute 长三角 各地 仲裁 员协 同处 理跨区 域劳 动争 议案 件的 准司法 制度(以 下简 称“协同仲 裁”)。3.4 协同服 务平 台 collaborative service platform 一种对 跨区 域劳 动争 议案 件进行 联合 调解 和协 同仲 裁的网 络服 务系 统。3.5 联合调 解中 心 center of united mediation 依托各 地现 有基 层劳 动争 议调解 组织 设立,开 展劳 动争议 联合 调解 的组 织。3.6 协同仲 裁庭 collaborative arbitration tribunal 由 两个 及两 个以 上 仲 裁机 构共同 确定,以 其中 一个 仲裁机 构名 义处 理跨 区域 劳动争 议案 件的 组织。DB33/T 310017 2023、DB31/T 310017 2023、DB32/T 310017 2023、DB34/T 310017 2023 2 3.7 共享审 理庭 shared trial tribunal 由各地 区仲 裁机 构建 立的,配备 必要 软硬 件和 网络 设施,供跨 区域 劳动 争议 案件当 事人 远程 参 与 案件审理 的实 体场 所。4 服务机 构 4.1 联合调 解中 心 4.1.1 联合调 解中 心的 服务 范围 包括但 不限 于:对跨区 域劳 动争 议开 展联 合调解;敦促当 事人 双方 及时 履行 调解协 议;指导和 协助 当事 人就 近向 仲裁机 构申 请仲 裁。4.1.2 在协同 服务平 台内 配置线 上联合 调解功 能,确保当 事人可 在线提 交调 解申请 并及时 流转至 服 务人员审 核办 理。4.2 协同仲 裁庭 4.2.1 仲裁庭 由三 名仲 裁员 组成,设首席 仲裁 员。简单 跨区 域 劳动争 议案 件可 由一 名仲 裁员独 任仲 裁。4.2.2 协同仲 裁庭 的服 务范 围包 括但不 限于:审理跨 区域 劳动 争议 案件;研讨有 重大 影响 或者 疑难 复杂的 跨区 域劳 动争 议。5 服务提 供 5.1 联合调 解服 务 5.1.1 服务流 程 联合调 解服 务流 程分 为调 解申请 和调 解服 务,服务 流程按 附录A中 的图A.1 执 行。5.1.2 调解申 请 5.1.2.1 发生跨 区域 劳动 争议 后,当事人 可自 主选 择劳 动争 议联合 调解 中心 提交 申请。5.1.2.2 联合调 解中 心应 在 3 个工 作日内 决定 是否 受理。5.1.3 调解服 务 5.1.3.1 案件受 理后,受 理人 员应 在 3 个工 作日 内发 起联 合 调解,包括 但不 限于 通过 现场、电话、网络等方 式进 行调 解;不予 受理的,应 说明 理由 并告 知其他 救济 途径。5.1.3.2 联合调 解应 自案 件受 理 后15 日 内调 解完 成。双方 当 事人同 意 继 续调 解的 除外,最长 不超 过30 日。5.1.3.3 达成调 解协 议应 制作、送 达调解 协议 书;未达 成调 解协议 的应 告知 其他 救济 途径。5.2 协同仲 裁服 务 5.2.1 服务流 程 DB33/T 310017 2023、DB31/T 310017 2023、DB32/T 310017 2023、DB34/T 310017 2023 3 协同仲 裁服 务流 程分 为案 件接收 和审 理服 务,服务 流程按 附录B 中 的图B.1 执 行。5.2.2 案件接 收 5.2.2.1 当事人 就跨 区域 劳动 争议 案件申 请仲 裁的,可 自主 选择仲 裁机 构提 交仲 裁申 请材料。5.2.2.2 接收申 请材料 的仲 裁机构 应转交 具有管 辖权 的仲裁 机构审 核,由 具有 管辖权 的仲裁 机构 在 收到材料 起5 个工 作日 内决 定是否 受理。接 收材 料的 仲 裁机构 根据 案件 受理 仲裁 机构的 需要 开展 代为 送 达等相关 协助 工作。不 予受 理的,应说 明理 由,并告 知其他 救济 途径。5.2.3 审理服 务 5.2.3.1 共享审 理 跨区域 劳动 争议 案件 当事 人可通 过共 享审 理庭 以网 络庭审 模式 参与 庭审。5.2.3.2 巡回审 理 对于有 重大 影响 或者 疑难 复杂 的 跨区 域劳 动争 议案 件,可 由具 有跨 区域 劳动 争 议案件 管辖 权的 仲 裁机构提 出,经 跨区 域 仲 裁 机构同 意,共 同指 派跨 区 域互聘 仲裁 员联 合组 成合 议庭到 指定 地点,以具 有 跨区域劳 动争 议案 件管 辖权 的仲裁 机构 名义 对案 件进 行审理。5.2.3.3 异地审 理 对于简 单跨 区域 劳动 争议 案件,可由 具有 跨区 域劳 动 争议案 件管 辖权 的仲 裁机 构选定 其跨 区域 互 聘仲裁员 组成 仲裁 庭,以具 有跨区 域劳 动争 议案 件管 辖权的 仲裁 机构 名义 对案 件进行 审理。6 服务保 障 6.1 制度建 设 6.1.1 应建立 联席会 议制 度。每 年至少 召开一 次会 议,由 各地仲 裁机构 轮流 主持和 组织。讨论内 容 包括国家 就劳 动争 议调 解仲 裁方面 出台 的最 新规 定、共性或 者某 地特 别突 出的 问题、创新 工作 举措 等。6.1.2 应建立 跨区 域协 作办 案制 度,包 括但 不限 于下 列形 式:委托送 达法 律文 书。仲裁 机构可 委托 相关 仲裁 机构 送达,受委 托仲 裁机 构送 达后及 时反 馈,确保规 定期 限内 送达 法律 文书;委托调 查。仲裁 机构 可委 托相关 仲裁 机构 开展 调查,受委 托的 仲裁 机构 依法 开展调 查,并将调查结 果及 时反 馈;联合调 查。对于 有重 大影 响或者 疑难 复杂 的跨 区域 劳动争 议,需要 办案 人员 亲自去 调查 的,可联合 相关 仲裁 机构 共同 调查。6.1.3 应建立 统筹 协调 制度。成 立联合 协同 监督 工作 领导 小组,协调、落 实、监督 联 合协同 服务 工作,定期会 商,通报 联合 协同 监督工 作中 发现 的问 题。6.2 服务人 员 6.2.1 基本要求 服务人 员应 符合 下列 要求:统一穿 着工 作服,佩 戴工 作徽章,衣 着整 齐洁 净,仪表端 庄得 体;DB33/T 310017 2023、DB31/T 310017 2023、DB32/T 310017 2023、DB34/T 310017 2023 4 具备较 高的 政治 素养、职 业道德、履 行岗 位职 责所 必备的 法律 专业 知识 和业 务工作 能力;服务态 度耐 心、细致、文 明礼貌、语 言得 体、表达 清楚;对工作 中涉 及的 国家 秘密、商业 秘密 和个 人隐 私等,应按 有关 保密 规定 执行。6.2.2 交流培 训 应定期 组织 人员 交流 培训,包括 但不 限于 下列 形式:组织调 解员、仲 裁员 到其 它仲裁 机构 观摩 庭审;组织服 务人 员跨 区域 轮岗,提升 专业 能力,积 累工 作经验;定期组 织调 解员、仲 裁员 联合培 训,加强 交流 沟通。6.2.3 联合调 解员 6.2.3.1 联合调 解员 由 各 地现 有基 层劳动 争议 调解 组织 负责 人与调 解员 组成。6.2.3.2 联合调 解员 工作 内容 包括 但不限 于:调解组 织负 责人 负责 处理 跨区域 劳动 争议 联合 调解 的统筹 协调 工作;调解组 织调 解员 负责 跨区 域劳动 争议 案件 的接 待和 调解工 作。6.2.4 仲裁员 互聘 仲裁员 互聘 应满 足以 下要 求:长三角 各地 仲裁 机构 可跨 区域聘 用符 合条 件的 人员 为仲裁 员;仲裁员 互聘 应从 各地 区仲 裁机构 已聘 用的 仲裁 员中 选聘;互聘的 仲裁 员聘 任期 限一 般为 3 年。各地 仲裁 机构 应建立 互聘 仲裁 员名 册,并向社 会公 开。6.2.5 协同仲 裁庭 仲裁 员 6.2.5.1 协同仲 裁庭 仲裁 员由 具有 跨区域 劳动 争议 案件 管辖 权的仲 裁机 构在 互聘 的仲 裁员中 选定。6.2.5.2 协同仲 裁庭 仲裁 员工 作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接受受 聘仲 裁机 构交 办的 跨区域 劳动 争议 案件;进行调 查取 证,依法 向当 事人及 有关 单位、人 员进 行相关 调查、调 取文 件和 档案;组织当 事人 进行 调解,促 使当事 人达 成调 解协 议;开庭审 理跨 区域 劳动 争议 案件;参加案 件讨 论,对案 件提 出处理 意见。6.3 服务场 所 6.3.1 调解室 调解室 应满 足以 下要 求:至少配 备1 个调 解室;在调解 室门 口处 设置 门牌 标识,标识 应悬 挂于 房门 正中或 与墙 体垂 直悬 挂。室内正 中位 置可悬挂调 解徽;设置调 解员 席、申请 人席 和被申 请人 席。6.3.2 共享审 理庭 共享审 理庭 应满 足以 下要 求:DB33/T 310017 2023、DB31/T 310017 2023、DB32/T 310017 2023、DB34/T 310017 2023 5 面积不 少 于 50;设置仲 裁员 席、记录 人员 席、申 请人 席、被申 请人 席和证 人席 等;悬挂仲 裁徽 标,在醒 目位 置张贴 相关 提示 语等 标识 牌。6.4 设施设 备 6.4.1 应配备 桌椅、视 频音 频设 备、电 脑、打印 机、网络 和监控 系统 等。6.4.2 应配置 协同 服务 平台,支 持线下 和线 上融 合办 案。6.4.3 调解和 仲裁 机构 应设 置档 案存放 区域 和档 案保 管设 施,档案 的分 类标 引应 符 合 GB/T 15418 的要求,电 子档 案的 管理 应符 合 GB/T 18894 的要 求。6.5 数字化 建设 6.5.1 应建设 数字 化基 础设 施,提供必 要的 硬件 设施 设备 及技术 支持。6.5.2 具备远 程音 视 频 交互 功能,实现 远程 庭审、远 程调 解。6.5.3 应建立 协同服 务平 台,对 接各地 区现有 系统,实现 数据互 联互通,支持 跨区 域劳动 争议案 件 数据的统 计分 析。7 服务质 量评 价与 改进 7.1 服务评 价 7.1.1 应建立 服务 质量 评价 制度,并制 定服 务质 量评 定管 理办法。7.1.2 可采用 电话回 访、网上评 价、向 服务对 象发 放调查 问卷、委托第 三方 机构、媒体监 督等方 式 开展服务 质量 评价,定 期对 评价情 况进 行整 理并 形成 服务质 量评 价报 告。7.2 持续改 进 7.2.1 应建立 持续改 进机 制,制 定信息 反馈及 文件 控制等 程序或 制度,并有 持续改 进的工 作方案 或 计划。7.2.2 根据投 诉建 议、评价 结果 等制定 改进 措施,跟 踪改 进情况,并 有落 实整 改到 位的记 录。DB33/T 310017 2023、DB31/T 310017 2023、DB32/T 310017 2023、DB34/T 310017 2023 6 附录A(规范 性)劳动争 议联 合调 解服 务流 程 劳动争 议联 合调 解服 务流 程应符 合图A.1 的规 定。图A.1 劳动 争议 联合 调解 服务 流 程 DB33/T 310017 2023、DB31/T 310017 2023、DB32/T 310017 2023、DB34/T 310017 2023 7 附录B(规范 性)劳动争 议协 同仲 裁服 务流 程 劳动争 议协 同仲 裁服 务流 程应符 合图B.1 的规 定。图B.1 劳动 争议 协同 仲裁 服务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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