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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规范DB3301/T 0450—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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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规范DB3301/T 0450—2024.pdf

ICS 0 3.1 2 0.1 0CCS P 0 0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4 5 0 2 0 2 4限 额 以 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交 易 管 理 规 范2 0 2 4-0 4-3 0 发 布 2 0 2 4-0 5-3 0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1/T 0 4 5 0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过 程 管 理.36 评 价 与 改 进.6附 录 A(资 料 性)诚 信 承 诺 书.7附 录 B(资 料 性)技 术 响 应 承 诺 书.9附 录 C(资 料 性)交 易 流 程 图.1 0参 考 文 献.1 1D B 3 3 0 1/T 0 4 5 0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杭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管 理 办 公 室(杭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提 出、归 口 并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上 城 区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管 理 办 公 室(上 城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杭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杭 州 市 政 府 采 购 中 心、杭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郑 志 仁、李 蓉、孙 秋、王 曦 赟、潜 少 华、郑 媛、罗 欢、谢 乐、邵 雄、张 鹏 程、汤 丽 君、宋 超。D B 3 3 0 1/T 0 4 5 0 2 0 2 41限 额 以 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交 易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限 额 以 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以 下 简 称“小 额 项 目”)交 易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过 程 管 理、评 价 与 改 进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各 区、县(市)限 额 以 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交 易 管 理,市 属 单 位 和 国 有 企 业 可 参 照 执 行。本 文 件 不 适 用 于 涉 及 应 急、抢 险、救 灾、国 家 安 全 和 秘 密 等 特 殊 限 额 以 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交 易。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3 6 1 1 3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服 务 投 诉 处 置 规 范G B 5 0 5 0 0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限 额 以 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p r o j e c t s u n d e r t h e q u o t a政 府 投 资 预 算(估 算)额 在 必 须 招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规 定 浙 江 省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及 标 准 等 国家、省、市 要 求 限 额 标 准 以 下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注: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发 包 人 e m p l o y e r为 发 包 项 目 的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组 织。来 源:G B/T 3 8 3 5 7 2 0 1 9,3.4,有 修 改 代 理 机 构 a g e n c y依 法 设 立 的 从 事 小 额 项 目 交 易 代 理 业 务 并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社 会 中 介 组 织。来 源:G B/T 3 8 3 5 7 2 0 1 9,3.5,有 修 改 潜 在 承 包 人 p o t e n t i a l c o n t r a c t o r s在 交 易 活 动 中 以 承 包 为 目 的 递 交 响 应 文 件、参 与 交 易 活 动 的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组 织。来 源:G B/T 3 8 3 5 7 2 0 1 9,3.6,有 修 改 成 交 人 t r a d e rD B 3 3 0 1/T 0 4 5 0 2 0 2 42在 交 易 活 动 中 被 授 予 成 交 确 认 书 的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组 织。来 源:G B/T 3 8 3 5 7 2 0 1 9,3.7,有 修 改 公 开 竞 标 o p e n b i d d i n g发 包 人 以 交 易 公 告 的 方 式 邀 请 不 少 于 3 家 不 特 定 的 潜 在 承 包 人 进 行 交 易 的 方 式。邀 请 竞 标 i n v i t a t i o n t o b i d发 包 人 以 邀 请 书 的 形 式 邀 请 不 少 于 2 家 特 定 的 潜 在 承 包 人 进 行 交 易 的 方 式。入 围 b e s e l e c t e d发 包 人 通 过 公 开 征 集 程 序,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入 围 单 位 后,在 入 围 单 位 范 围 内 确 定 成 交 人 的 方 式。直 接 发 包 d i r e c t c o n t r a c t i n g发 包 人 在 满 足 所 有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前 提 下,直 接 确 定 成 交 人 的 方 式。4 基 本 要 求交 易 活 动4.1.1 小 额 交 易 活 动 应 遵 循 公 开 透 明、公 平 公 正、科 学 择 优、诚 实 守 信 的 原 则,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应 以 任何 方 式 非 法 干 涉。4.1.2 小 额 交 易 活 动 宜 采 用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交 易,可 采 用 数 字 见 证,全 程 见 证 交 易 过 程,数 字 见 证 可 参考 D B 3 3 0 1/T 0 3 8 2 的 要 求。4.1.3 小 额 交 易 数 据 应 按 要 求 归 集 至 杭 州 市 数 据 管 理 平 台。交 易 管 理 机 构4.2.1 交 易 管 理 机 构 应 建 立 统 一 规 范 的 小 额 交 易 平 台,明 确 小 额 交 易 的 管 理 机 构、监 管 部 门、交 易 范围、交 易 方 式、交 易 程 序、异 议 及 投 诉 处 理、监 督 管 理 等 交 易 机 制。4.2.2 交 易 管 理 机 构 应 统 筹 小 额 交 易 制 度 规 范 建 设,指 导 小 额 交 易 管 理 工 作,宜 规 范 交 易 文 件 的 编 制和 发 布,制 定 和 推 广 交 易 文 件 范 本 使 用。4.2.3 交 易 管 理 机 构 宜 实 施 小 额 项 目 交 易 全 流 程 数 字 化 管 理,并 协 助 配 合 监 督 部 门 对 小 额 项 目 交 易 的监 督 检 查。交 易 场 所4.3.1 交 易 管 理 机 构 应 建 立 或 指 导 建 立 统 一 规 范 的 交 易 场 所,为 小 额 交 易 活 动 提 供 服 务。4.3.2 交 易 场 所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设 施 设 备,应 全 过 程 留 痕,宜 开 展 云 直 播,开 标 直 播 可 参 考 D B 3 3 0 1/T 0 3 4 2的 要 求。交 易 主 体4.4.1 发 包 人 应 建 立 健 全 小 额 交 易 内 控 管 理 机 制,制 定 小 额 项 目 内 控 管 理 制 度,明 确 小 额 交 易 实 施、管 理 和 监 督 职 责,落 实 工 作 分 工,畅 通 异 议 投 诉 渠 道,规 范 组 织 实 施 小 额 交 易 活 动。4.4.2 发 包 人 可 采 用 公 开 竞 标、邀 请 竞 标、入 围、直 接 发 包 或 其 他 交 易 方 式,宜 以 公 开 交 易 方 式 择 优确 定 成 交 人。D B 3 3 0 1/T 0 4 5 0 2 0 2 434.4.3 发 包 人 可 自 行 或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组 织 实 施 交 易。4.4.4 潜 在 承 包 人、成 交 人、承 包 人、代 理 机 构、评 审 人 员 等 市 场 主 体 存 在 小 额 项 目 交 易 负 面 清 单 情形 之 一 的,发 包 人 可 拒 绝 其 参 加 本 单 位 的 小 额 交 易 活 动。负 面 清 单 参 考 杭 州 市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活 动 负 面 清 单 的 要 求 执 行。信 用 管 理4.5.1 交 易 管 理 机 构 宜 建 立 守 信 联 合 激 励 和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机 制,对 列 入 严 重 失 信 名 单 的 主 体 实 施 市 场性、行 业 性、社 会 性 约 束 和 惩 戒,对 列 入 守 信 激 励 名 单 的 主 体 建 立“绿 色 通 道”。4.5.2 发 包 人 应 建 立 履 约 信 用 结 果 反 馈 机 制,应 按 照“一 项 目 一 评 价”的 原 则 对 承 包 人 进 行 履 约 信 用评 价。4.5.3 发 包 人 宜 将 企 业 信 用 评 价、履 约 信 用 评 价 结 果、信 用 黑 名 单 等 信 用 成 果 应 用 在 小 额 交 易 活 动 中。4.5.4 潜 在 承 包 人 在 小 额 交 易 活 动 中 实 行 承 诺 制,可 提 供 诚 信 承 诺 书(见 附 录 A)和 技 术 响 应 承 诺 书(见 附 录 B)替 代 相 关 信 用 证 明 材 料。5 过 程 管 理交 易 流 程5.1.1 采 用 不 同 交 易 方 式 的 项 目,交 易 流 程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采 用 公 开 竞 标、邀 请 竞 标 和 入 围 方 式 的 项 目,交 易 流 程 包 括 项 目 交 易 申 请、交 易 文 件 编 制、交 易(邀 请)公 告 发 布、响 应 文 件 递 交、响 应 文 件 开 启、响 应 文 件 评 审、成 交 候 选 人 公 示、交 易 结 果 确 认、承 包 合 同 签 订 等 环 节;b)采 用 直 接 发 包 方 式 的 项 目,交 易 流 程 包 括 交 易 申 请、交 易 结 果 确 认 及 承 包 合 同 签 订 环 节。5.1.2 交 易 流 程 图 详 见 附 录 C。5.1.3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的,按 以 下 要 求 执 行:a)因 网 络、系 统、电 力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中 止 交 易 活 动 的,可 能 影 响 交 易 公 平、公 正 性 的,应 重新 组 织 交 易;b)所 有 响 应 文 件 被 否 决 的,应 重 新 组 织 交 易;c)除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导 致 的 项 目 变 更,累 计 变 更 比 例 不 宜 超 过 合 同 价 的 1 0%,如 超 过 1 0%以 上的,宜 重 新 组 织 交 易;d)实 行 公 开 交 易 后,合 格 的 潜 在 承 包 人 只 有 2 家 或 者 1 家,宜 重 新 组 织 交 易;交 易 文 件 没 有不 合 理 条 款,且 交 易 程 序 符 合 规 定 的,可 继 续 开 展 交 易 活 动;e)因 潜 在 承 包 人 数 量 不 足 重 新 组 织 交 易 的,应 发 布 废 标 公 告;f)成 交 人 放 弃 成 交、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未 按 照 交 易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或 被 查实 存 在 影 响 成 交 结 果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等 情 形,不 符 合 成 交 条 件 的,可 选 择 其 他 成 交 候 选 人 或重 新 组 织 交 易。项 目 交 易 申 请小 额 项 目 具 备 发 包 条 件 后,发 包 人 在 小 额 交 易 平 台 提 出 交 易 申 请,并 提 供 项 目 相 关 佐 证 材 料。相 关佐 证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依 据 文 件(含 立 项 批 复 等);b)相 应 资 金 落 实 证 明;c)发 包 所 需 的 相 关 技 术 资 料(如 预 算 书、工 程 量 清 单、设 计 图 纸、交 易 文 件 等)。D B 3 3 0 1/T 0 4 5 0 2 0 2 44交 易 文 件 编 制5.3.1 发 包 人 或 委 托 的 代 理 机 构 宜 按 照 交 易 文 件 范 本 编 制 交 易 文 件。5.3.2 交 易 文 件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a)交 易 须 知 包 括 前 附 表、总 则、交 易 文 件、响 应 文 件、开 启 响 应 文 件、评 审、成 交 人 确 定、合同 授 予 等;b)发 包 需 求 由 发 包 人 自 行 编 制,发 包 需 求 应 清 晰 准 确,对 可 进 行 定 量 评 估 的 工 作,发 包 人 明 确规 定 其 功 能、用 途、质 量、环 境、安 全,并 规 定 偏 差 的 范 围 和 计 算 方 法,以 及 检 验、试 验、试 运 行 的 具 体 要 求;c)评 审 办 法 包 括 最 低 价 法、合 理 低 价 法、综 合 评 分 法 等;d)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采 用 相 关 标 准 规 定 的 合 同 文 本 格 式。5.3.3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应 编 制 工 程 预 算,其 中 工 程 量 清 单 应 符 合 G B 5 0 5 0 0 的 规 定。5.3.4 小 额 项 目 交 易 保 证 金 不 应 超 过 项 目 合 同 估 算 价 的 2%,履 约 保 证 金 不 应 超 过 合 同 金 额 的 2%,宜 不 收 取 保 证 金 或 采 用 保 函 等 第 三 方 担 保 形 式 收 取。交 易 公 告 发 布5.4.1 发 包 人 采 用 公 开 竞 标 等 公 开 交 易 方 式 的,应 发 布 交 易 公 告。采 用 邀 请 竞 标 方 式 的,应 向 拟 邀 请对 象 发 出 交 易 邀 请 书。5.4.2 交 易 公 告(交 易 邀 请 书)应 载 明 以 下 内 容:a)项 目 名 称、内 容、范 围、规 模、资 金 来 源;b)需 求 资 格 能 力 要 求,以 及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交 易;c)获 取 交 易 文 件 的 时 间、方 式;d)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方 式、交 易 平 台 的 网 址;e)发 包 人 及 其 代 理 机 构 的 名 称、地 址、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f)发 包 人 认 为 其 他 应 载 明 的 内 容。5.4.3 交 易 公 告 应 在 指 定 的 渠 道 发 布,公 告 时 间 不 少 于 5 日。如 遇 国 家 法 定 休 假 日,应 顺 延 至 法 定 休假 日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5.4.4 发 包 人 对 交 易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或 修 改 的,应 通 过 原 公 告 发 布 渠 道 发 布。同 时 应 考 虑 补 充(答 疑、澄 清)交 易 文 件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内 容 的,适 当 安 排 延 迟 响 应 截 止 时 间。响 应 文 件 递 交5.5.1 潜 在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交 易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响 应 文 件,响 应 文 件 应 对 交 易 文 件 提 出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条 件 作 出 响 应。5.5.2 潜 在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交 易 文 件 的 规 定,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将 响 应 文 件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或者 递 交 至 指 定 小 额 交 易 平 台。5.5.3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从 响 应 截 止 日 起 算 不 少 于 6 0 日。5.5.4 发 包 人 应 按 交 易 文 件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接 收 响 应 文 件。收 到 响 应 文 件 后,应 签 收 保 存,不 应 开 启或 者 解 密。在 交 易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发 包 人 应 拒 收。5.5.5 在 交 易 文 件 规 定 的 响 应 截 止 时 间 前,潜 在 承 包 人 可 补 充、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补 充、修 改 的 内 容 应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5.5.6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方 式 分 为 线 上(网 络 递 交)和 线 下(现 场 递 交)两 种 形 式。响 应 文 件 开 启D B 3 3 0 1/T 0 4 5 0 2 0 2 455.6.1 响 应 文 件 开 启 应 在 交 易 文 件 规 定 的 响 应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 时 间 进 行。5.6.2 发 包 人 或 委 托 的 代 理 机 构 应 按 照 交 易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启 响 应 文 件。5.6.3 发 包 人 或 委 托 的 代 理 机 构 应 主 持 响 应 文 件 的 开 启,所 有 潜 在 承 包 人 自 主 决 定 是 否 参 加。实 行 电子 交 易 的,所 有 潜 在 承 包 人 可 在 线 参 加。5.6.4 线 上 开 启 时,发 包 人 或 委 托 的 代 理 机 构 对 交 易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所 有响 应 文 件,予 以 线 上 解 密,应 公 布 潜 在 承 包 人 名 称、价 格 和 响 应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解 密 失 败 的 响 应文 件 不 应 进 入 评 审 环 节。5.6.5 线 下 开 启 时,应 由 潜 在 承 包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代 表 分 别 检 查 各 自 的 响 应 文 件 有 无 提 前 开 启 情 况。经 确 认 无 误 后,发 包 人 或 委 托 的 代 理 机 构 对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予 以 拆 封,并 公 布 潜 在 承 包 人 名 称、价 格 及 其他 主 要 内 容。未 经 公 布 的 响 应 文 件 不 应 进 入 评 审 环 节。5.6.6 潜 在 承 包 人 对 开 启 结 果 有 异 议 的,应 在 开 启 阶 段 提 出;发 包 人 或 委 托 的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场 作 出 答复,并 做 记 录。响 应 文 件 评 审5.7.1 发 包 人 或 委 托 的 代 理 机 构 应 根 据 交 易 文 件 规 定 组 织 评 审,并 出 具 评 审 结 果。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应 非 法 干 预、影 响 评 审 的 过 程 和 结 果。5.7.2 成 交 结 果 确 认 前,发 包 人 应 保 证 评 审 在 严 格 保 密 的 情 况 下 进 行,并 对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等 评 审过 程 资 料 保 密。5.7.3 发 包 人 应 组 建 评 审 小 组,评 审 小 组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评 审 小 组 由 发 包 人 代 表 或 具 备 评 审 能 力 的 专 业 人 员 共 同 组 成,成 员 人 数 不 应 少 于 3 人 以 上 单数。其 中 具 有 评 审 能 力 的 专 业 人 员 可 从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名 单 中 以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b)评 审 小 组 成 员 应 客 观、公 正、勤 勉 地 履 行 职 务,遵 守 职 业 道 德,对 所 提 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责 任。评 审 小 组 成 员 与 潜 在 承 包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应 进 行 回 避;c)评 审 小 组 认 为 所 有 响 应 文 件 都 不 符 合 交 易 文 件 要 求 的,应 否 决 所 有 响 应 文 件;d)评 审 完 成 后,评 审 小 组 应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审 报 告,推 荐 合 格 的 成 交 候 选 人。成 交 候 选 人 公 示5.8.1 发 包 人 或 委 托 的 代 理 机 构 应 自 收 到 评 审 报 告 之 日 起 3 日 内 在 发 布 交 易 公 告 的 渠 道 公 示 成 交 候选 人,公 示 期 不 少 于 1 日。截 止 时 间 如 遇 国 家 法 定 休 假 日,应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5.8.2 成 交 候 选 人 公 示 应 载 明 下 列 内 容:a)成 交 候 选 人 名 称、报 价、质 量、工 期(交 货 期)等 情 况;b)提 出 异 议(投 诉)的 渠 道 和 方 式;c)发 包 人 认 为 其 他 应 载 明 的 内 容。5.8.3 潜 在 承 包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审 结 果 有 异 议 的,应 在 成 交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提 出。发 包 人 应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作 出 答 复 前,应 暂 停 交 易 活 动。交 易 结 果 确 认成 交 候 选 人 公 示 结 束 且 无 尚 未 处 理 的 异 议 后 1 5 日 内,发 包 人 或 委 托 的 代 理 机 构 应 向 成 交 人 发 出 成交 确 认 书,同 时 在 发 布 交 易 公 告 的 渠 道 公 告 成 交 结 果。承 包 合 同 签 订5.1 0.1 发 包 人 和 成 交 人 应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 0 日 内,根 据 交 易 文 件 和 成 交 人 的 响 应 文 件 签 订书 面 合 同,合 同 的 标 的、价 款、质 量、履 行 期 限 等 主 要 条 款 应 与 交 易 文 件 和 成 交 人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内 容 一D B 3 3 0 1/T 0 4 5 0 2 0 2 46致,发 包 人 和 成 交 人 不 应 订 立 违 背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5.1 0.2 成 交 人 不 应 向 他 人 转 让 或 违 规 分 包 交 易 项 目。5.1 0.3 发 包 人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1 5 日 内 将 合 同 上 传 至 属 地 小 额 交 易 平 台。项 目 资 料 归 档5.1 1.1 小 额 项 目 交 易 应 按 照“一 项 目 一 档 案”的 原 则 进 行 档 案 管 理,发 包 人 应 收 集、整 理、归 档 项 目交 易 各 环 节 的 文 件 资 料,包 括 交 易 过 程 资 料(含 音 视 频)、合 同、履 约 资 料 等。5.1 1.2 实 行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的 小 额 项 目 应 形 成 电 子 档 案 并 归 档。5.1 1.3 档 案 保 存 时 间 应 按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6 评 价 与 改 进交 易 管 理 机 构 应 完 善 意 见 反 馈 渠 道,设 立 投 诉 机 制,投 诉 处 理 应 符 合 G B/T 3 6 1 1 3 的 规 定。交 易 管 理 机 构 宜 应 用 大 数 据 分 析 技 术,对 小 额 项 目 交 易 活 动 实 施 预 警 和 分 析,预 警 后 督 促 发 包 人改 进。在 小 额 交 易 活 动 中,发 包 人 宜 合 理 设 定 项 目 绩 效 目 标,开 展 项 目 绩 效 评 价,收 集 和 分 析 相 关 信 息,发 现 问 题 应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加 以 解 决。D B 3 3 0 1/T 0 4 5 0 2 0 2 47附 录 A(资 料 性)诚 信 承 诺 书诚 信 承 诺 书 见 表 A.1。表 A.1 诚 信 承 诺 书(发包人名称):我方在参加贵方(项目编号)的(项目名称)交易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现自愿就参与该项目交易活动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一)基本能力方面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参加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信誉方面1.承诺响应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响应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作无效标处理,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成交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消成交资格,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不予退还;2.承诺无串通行为,若存在与其他承包人、发包人、代理机构等存在交易文件规定的串通行为的,同意作无效标处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罚;3.承诺无恶意报价行为,若被认定存在严重哄抬报价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争行为,同意作无效标处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罚;4.承诺无资质挂靠行为,保证不参与围标、陪标及抬标。5.承诺未被限制参加小额交易活动。6.承诺我方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以下失信名单,若被列入,则可取消我方的成交资格,对此我方无异议。(1)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为准);(3)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信用杭州”网站为准)。(三)廉洁自律方面1.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2.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贵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4.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5.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好处;6.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7.近三年(以交易当日前 3 6 个月内)未有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四)其他方面1.我方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有关证件等材料均真实可靠且在有效期范围内,企业资质、资格均符合项目的要求;D B 3 3 0 1/T 0 4 5 0 2 0 2 48表 A.1 诚 信 承 诺 书(续)2.若我方成为成交人,将在成交公示期间向贵方提供有关证件的相关原件及复印件,经贵方审核通过后向我方发放成交确认书。若我方在成交公示期间内不提供或不能按规定要求提供原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则可取消我方的成交资格,对此我方无异议。3.若我方成为成交人,将严格按照交易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的报价、质量、工期、项目负责人等内容组织实施。我方 若违反上 述承诺,被贵 方发现或 被他人 举报查 实,无条 件接受贵 方或监 管部门 作出的无 效标认 定、取消 成交资格、不良行为 记录、拒绝后 续政府工 程交易 等处罚。对造成 的损失,任何法 律和经 济责任完 全由我 方负责。特此 承诺!潜 在 承 包 人:(单 位 盖 章)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或 盖 章)日期:年 月 日D B 3 3 0 1/T 0 4 5 0 2 0 2 49附 录 B(资 料 性)技 术 响 应 承 诺 书技 术 响 应 承 诺 书 见 表 B.1。表 B.1 技 术 响 应 承 诺 书我公司一旦成为成交人,针对项目特点,在施工技术方面做如下承诺:1.我公司将响应交易文件的发包需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合理配置施工机械设备及布置施工总平面图,满足各个施工阶段的要求。2.我公司将统一安排施工进度计划,按交易文件要求,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精心组织立体交叉施工,并将在资金、劳动力的投入上编制计划书,确保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内容。3.我公司将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质量,加强施工质量验收制度,绝不违章施工,绝不使用不合格材料,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服从业主和监理的管理,并在施工过程中诚恳地接受各级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确保项目质量验收合格或一次性验收合格。4.我公司将建立严格的安全及文明施工和环保措施,认真遵守和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和条例,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等级达到合格工地标准,争创文明标化工地。5.我公司一旦成交,将在成交通知书领取时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我公司在确定为成交人后若未能完成以上承诺,自愿按交易文件及合同相关内容接受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潜 在 承 包 人:(单 位 盖 章)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签 字 或 盖 章)日期:年 月 日D B 3 3 0 1/T 0 4 5 0 2 0 2 41 0附 录 C(资 料 性)交 易 流 程 图交 易 流 程 图 见 C.1。图 C.1 交 易 流 程 图D B 3 3 0 1/T 0 4 5 0 2 0 2 41 1参 考 文 献 1 杭 州 市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负 面 清 单(杭 发 改 法 规 2 0 2 3 2 号)2 G B/T 3 8 3 5 7 2 0 1 9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规 范 3 D B 3 3 0 1/T 0 3 4 2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开 标 直 播 平 台 管 理 服 务 规 范 4 D B 3 3 0 1/T 0 3 8 2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开 评 标 数 字 见 证 服 务 规 范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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