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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范DB3204/T 1060-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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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范DB3204/T 1060-2024.pdf

常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2 0 4/T 1 0 6 0 2 0 2 4公 共 汽 车 客 运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s e r v i c e f a c i l i t i e s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 u r b a n p u b l i c b u s2 0 2 4-0 5-0 6 发 布 2 0 2 4-0 6-0 6 实 施常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I C S 4 3.0 2 0C C S Q 8 43204D B 3 2 0 4/T 1 0 6 0 2 0 2 4I目 次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基 本 要 求.45 建 设 项 目 公 交 场 站 配 建 指 引.45.1 配 建 原 则.45.2 配 建 条 件.45.3 配 建 类 型 与 规 模.55.4 配 建 型 场 站 基 本 要 求.56 中 途 站.56.1 功 能.56.2 选 址.66.3 站 点 设 置.66.4 中 途 站 设 施.77 首 末 站.1 07.1 功 能.1 07.2 选 址.1 07.3 用 地.1 17.4 平 面 布 置.1 17.5 基 本 设 施 要 求.1 28 枢 纽 站.1 58.1 功 能.1 58.2 选 址.1 58.3 用 地.1 68.4 平 面 布 置.1 68.5 基 本 设 施 要 求.1 69 停 车 保 养 场.1 79.1 功 能.1 79.2 选 址.1 79.3 用 地.1 89.4 平 面 布 置.1 89.5 建 筑.1 99.6 基 本 设 施 要 求.1 91 0 加 油(气)站.2 21 0.1 选 址.2 21 0.2 平 面 布 置.2 2D B 3 2 0 4/T 1 0 6 0 2 0 2 4I I1 0.3 建 筑 设 计.2 31 0.4 安 全 设 计.2 31 1 充 换 电 基 础 设 施.2 41 1.1 选 址.2 41 1.2 平 面 布 置.2 41 1.3 设 施.2 41 1.4 规 模.2 51 1.5 供 配 电 系 统.2 51 2 公 交 专 用 道.2 61 2.1 设 置 原 则.2 61 2.2 设 置 条 件.2 61 2.3 设 置 方 法.2 61 3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车 辆 专 用 安 全 设 施.2 8D B 3 2 0 4/T 1 0 6 0 2 0 2 4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常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常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常 州 市 公 共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常 州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支 队、华 设 设 计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周 旭 栋、芮 小 峰、汪 顺 伟、方 敏、吴 强、蒋 青、杭 福 兵、金 煜 鹏、张 锐、于 强、陈 华、宋 涛 涛、杭 汉 军、钱 佳 云、杨 祎、丁 捷、时 骏、范 东 涛、姜 军、陈 昊、申 梦 婷、邓 润 飞、羡 晨 阳、李 竹 薇、陈 伟 伟、蒋 伟、徐 伟、花 森、汪 其 超、罗 中 萍、王 聪。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3 2 0 4/T 1 0 6 0 2 0 2 41公 共 汽 车 客 运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常 州 市 建 设 项 目 公 交 场 站 配 建 指 引,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中 途 站、首 末 站、枢 纽 站、停 车保 养 场、加 油(气)站、充 换 电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交 专 用 道 的 建 设 要 求,以 及 车 辆 专 用 安 全 设 施 的 配 置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常 州 市 区 内 新 建、扩 建、改 建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服 务 设 施 的 规 划、设 计 和 建 设 工 作。溧 阳 市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3 0 9 6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 5 7 6 8.2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2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志G B 5 7 6 8.3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3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线G B/T 5 8 4 5.3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标 志 第 3 部 分:公 共 汽 电 车 站 牌 和 路 牌G B 1 2 3 4 8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G B/T 1 5 5 6 6.4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4 部 分:公 共 交 通 车 站G B/T 1 6 7 3 9.1 汽 车 维 修 业 开 业 条 件 第 1 部 分:汽 车 整 车 维 修 企 业G B/T 1 8 4 8 7.3 电 动 车 辆 传 导 充 电 系 统 电 动 车 辆 交 流/直 流 充 电 机(站)G B/T 2 9 3 1 7 电 动 汽 车 充 换 电 设 施 术 语G B/T 3 1 5 2 5 图 形 标 志 电 动 汽 车 充 换 电 设 施 标 志G B 3 4 6 5 5 客 车 灭 火 装 备 配 置 要 求G B/T 4 0 0 3 2 电 动 汽 车 换 电 安 全 要 求G B 5 0 0 0 9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G B 5 0 0 1 1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1 4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1 5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3 2 0 k V 及 以 下 变 电 所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4 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5 通 用 用 电 设 备 配 电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7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8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6 7 汽 车 库、修 车 库、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1 1 6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5 6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加 氢 站 技 术 标 准G B 5 0 3 4 8 安 全 防 范 工 程 技 术 标 准G B 5 0 3 5 2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G B 5 0 4 4 9 城 市 容 貌 标 准D B 3 2 0 4/T 1 0 6 0 2 0 2 42G B 5 0 6 4 7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G B/T 5 1 3 2 8 城 市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规 划 标 准G B 5 5 0 3 0 建 筑 与 市 政 工 程 防 水 通 用 规 范G B 5 5 0 3 7 建 筑 防 火 通 用 规 范C J J 1 4 城 市 公 共 厕 所 设 计 标 准C J J/T 1 5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交 通 站、场、厂 工 程 设 计 规 范C J J 3 7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规 范C J J 4 5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C J J/T 1 1 9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工 程 术 语 标 准C J J 1 5 2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C J/T 2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通 信 系 统G A 1 5 5 1.3 石 油 石 化 系 统 治 安 反 恐 防 范 要 求 第 3 部 分:成 品 油 和 天 然 气 销 售 企 业G A 1 7 4 4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及 场 站 安 全 防 范 要 求G A/T 1 0 8 1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维 护 保 养 规 范J G J 1 0 0 车 库 建 筑 设 计 规 范J T/T 1 2 4 0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车 辆 专 用 安 全 设 施 技 术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9 3 1 7、G B 5 0 1 5 6、C J J/T 1 1 9、J T/T 1 2 4 0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首 末 站 o r i g i n s t a t i o n a n d t e r m i n a l首 站 和 末 站 的 统 称。首 站 是 在 公 共 交 通 线 路 上,设 有 主 调 度 的 起 止 站。末 站 是 在 公 共 交 通 线 路 上,不 设 主 调 度 的 起 止 站。来 源:C J J/T 1 1 9-2 0 0 8,3.2.1 2 3.2枢 纽 站 t r a n s f e r h u b有 多 条 公 共 交 通 线 路 汇 集,能 与 其 他 交 通 方 式 或 交 通 线 路 换 乘,并 具 备 多 种 配 套 功 能 且 乘 客 集 散 量较 大 的 起 点 站 和 终 点 站 组 合。来 源:C J J/T 1 1 9-2 0 0 8,3.2.1 5,有 修 改 3.3回 车 道 p a s s a g e w a y运 营 车 从 线 路 一 个 方 向 的 终 点 站 到 另 一 个 方 向 的 起 点 站 的 通 道,也 称 折 返 线。来 源:C J J/T 1 1 9-2 0 0 8,3.2.2 9 3.4公 共 汽 车 标 准 车 s t a n d a r d v e h i c l e o f b u s为 准 确 衡 量 各 类 型 公 交 车 辆 占 用 设 施 资 源 的 大 小 关 系 而 选 取 的 基 准 车 型。本 规 范 以 车 身 长 度 7 1 0 m的 公 交 车 辆 为 标 准 车,换 算 系 数 为 1.0,其 他 类 别 车 辆 按 车 长 折 算。3.5中 途 站 s t o p除 起 点 站 和 终 点 站 以 外,沿 公 共 交 通 线 路 设 置 的 其 他 车 站。来 源:C J J/T 1 1 9-2 0 0 8,3.2.8 D B 3 2 0 4/T 1 0 6 0 2 0 2 433.6非 港 湾 式 中 途 站 n o n b u s b a y将 公 交 停 车 区 设 置 在 道 路 车 行 道 上 的 公 交 中 途 站。3.7港 湾 式 中 途 站 b u s b a y在 道 路 车 行 外 侧,采 取 局 部 拓 宽 路 面 的 公 共 交 通 停 靠 站。3.8候 车 亭 s h e l t e r在 车 站 供 乘 客 遮 阳、避 雨 的 设 施。来 源:C J J/T 1 1 9-2 0 0 8,3.2.2 6 3.9候 车 廊 w a i t i n g c o r r i d o r在 车 站 为 乘 客 安 全、有 序 乘 车 而 设 置 的 有 护 栏 的 长 廊。来 源:C J J/T 1 1 9-2 0 0 8,3.2.2 7 3.1 0快 速 公 共 汽 车 交 通 b u s r a p i d t r a n s i t以 大 容 量 高 性 能 公 共 汽 电 车 沿 专 用 车 道 按 班 次 运 行,由 智 能 调 度 系 统 和 优 先 通 行 信 号 系 统 控 制 的 中运 量 快 速 客 运 方 式。简 称 快 速 公 交,英 文 缩 写 B R T。来 源:C J J/T 1 1 9-2 0 0 8,2.2.7 3.1 1停 车 保 养 场 m a i n t e n a n c e s h o p具 有 车 辆 停 放、各 级 保 养、修 理、配 件 加 工、维 修 材 料 及 燃 料 的 储 存 和 发 放、车 辆 清 洗 和 运 营 管 理等 功 能 的 公 交 综 合 场 站。3.1 2加 油 站 o i l f u e l i n g s t a t i o n具 有 储 油 设 施,使 用 加 油 机 为 机 动 车 加 注 汽 油(含 甲 醇 汽 油、乙 醇 汽 油)、柴 油 等 车 用 燃 油 的 场 所。来 源:G B 5 0 1 5 6-2 0 2 1,2.1.2 3.1 3加 气 站 g a s f u e l i n g s t a t i o n具 有 储 气 设 施,使 用 加 气 机 为 机 动 车 加 注 车 用 L P G、C N G 或 L N G 等 车 用 燃 气 的 场 所。来 源:G B 5 0 1 5 6-2 0 2 1,2.1.3 3.1 4作 业 区 o p e r a t i o n a r e a汽 车 加 油 加 气 加 氢 站 内 布 置 工 艺 设 备 的 区 域。该 区 域 的 边 界 线 为 设 备 爆 炸 危 险 区 域 边 界 线 加 3 m,对 柴 油 设 备 为 设 备 外 缘 加 3 m。来 源:G B 5 0 1 5 6-2 0 2 1,2.1.1 8 3.1 5充 电 设 施 c h a r g i n g i n f r a s t r u c t u r e采 用 整 车 充 电 方 式 为 电 动 汽 车 提 供 电 能 的 相 关 设 施 的 总 称。来 源:G B/T 2 9 3 1 7-2 0 2 1,3.1.1 3.1 6公 交 专 用 车 道 p u b l i c t r a n s p o r t e x c l u s i v e w a y(b u s l a n e s)D B 3 2 0 4/T 1 0 6 0 2 0 2 44在 规 定 时 间 内,只 允 许 公(共)汽 电 车 及 特 殊 车 辆 通 行 的 车 道。特 殊 车 辆 指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在 特 定情 况 下 可 以 使 用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的 车 辆。3.1 7高 峰 时 段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R u s h h o u r b u s l a n e s仅 供 公 交 车 在 一 天 中 的 高 峰 时 段 使 用,而 社 会 车 辆(部 分 特 殊 车 辆 除 外)在 该 时 段 禁 止 使 用 的 车 道。3.1 8长 时 段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L o n g t i m e b u s l a n e s供 公 交 车 在 一 天 中 出 现 大 交 通 量 的 时 间 段 使 用,而 社 会 车 辆(部 分 特 殊 车 辆 除 外)在 该 时 段 禁 止 使用 的 车 道。3.1 9全 天 候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D a y t i m e b u s l a n e s全 天 供 公 交 车 使 用,而 社 会 车 辆(部 分 特 殊 车 辆 除 外)禁 止 使 用 的 车 道。3.2 0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车 辆 专 用 安 全 设 施 s p e c i a l s a f e t y f a c i l i t i e s f o r u r b a n p u b l i c b u s a n dt r o l l e y b u s为 预 防、减 少 或 消 除 安 全 风 险,在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上 所 配 备 的 装 置(设 备)。来 源:J T/T 1 2 4 0-2 0 1 9,3.1 4 基 本 要 求4.1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服 务 设 施 应 遵 循 以 人 为 本、需 求 适 应、科 学 选 址、土 地 节 约、绿 色 环 保、现代 智 能 等 原 则。4.2 对 新 建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的 地 上、地 下 空 间,按 照 市 场 化 原 则 实 施 土 地 综 合 开 发。对 现 有 公 共 汽 电 车 客 运 服 务 用 地,支 持 原 土 地 使 用 者 在 符 合 规 划 且 不 改 变 用 途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立 体 开 发。4.3 公 交 场 站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建 设,应 纳 入 公 交 场 站 建 设 总 体 规 划,同 步 设 计、同 步 建 设、同 步 运 行。公 交 场 站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应 符 合 G B 5 0 3 4 8、G A 1 7 4 4、G A 1 5 5 1.3、G A/T 1 0 8 1 的 相 关 规 定。4.4 首 末 站、枢 纽 站、停 车 保 养 场 等 公 交 场 站 建 有 充 换 电 设 施 时,充 换 电 设 施 应 符 合 G B/T 1 8 4 8 7.3 和G B/T 4 0 0 3 2 的 相 关 规 定。5 建 设 项 目 公 交 场 站 配 建 指 引5.1 配 建 原 则5.1.1 建 设 项 目 配 套 建 设 公 交 场 站 应 符 合 城 市 公 共 汽 电 车 场 站 配 置 规 范 J T/T 1 2 0 2-2 0 1 8 的 要 求。5.1.2 建 设 项 目 配 套 建 设 公 交 场 站,除 服 务 本 地 区 公 交 出 行 需 求 外,还 应 适 当 服 务 周 边 地 区 公 交 出 行需 求。5.2 配 建 条 件5.2.1 建 设 项 目 配 建 公 交 场 站 应 根 据 城 市 内 片 区 发 展 程 度、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对 区 域 影 响 以 及 不 同 类 型 建设 项 目 的 用 地 特 性 综 合 考 虑 确 定,配 建 公 交 场 站 规 模 宜 根 据 项 目 开 发 量 计 算 确 定。5.2.2 新 选 址 建 设 项 目 配 套 建 设 公 共 汽 电 车 首 末 站、枢 纽 站 时,应 统 筹 考 虑 周 边 已 有 公 共 汽 电 车 首 末站、枢 纽 站,避 免 重 复 建 设。5.2.3 同 一 区 域 内,多 个 未 达 到 配 建 规 模 项 目 同 时 规 划、建 设 时,应 叠 加 建 设 规 模,总 体 协 调,统 一配 建 公 交 场 站。D B 3 2 0 4/T 1 0 6 0 2 0 2 455.2.4 城 市 综 合 客 运 枢 纽 建 设 项 目 应 配 套 建 设 公 交 首 末 站 或 枢 纽 站,与 其 他 交 通 方 式 的 换 乘 距 离 不 宜超 过 2 0 0 m;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端 点 站 和 高 峰 小 时 集 散 客 流 规 模 超 过 2 0 0 0 人 次 的 站 点 应 配 套 建 设 公 交 首 末 站或 枢 纽 站。5.3 配 建 类 型 与 规 模5.3.1 根 据 表 1 规 定 的 配 建 基 数 确 定 配 建 公 交 汽 车 场 站 配 建 规 模。表 1 各 类 型 建 设 用 地 推 荐 公 交 场 站 配 建 规 模项目类型 配建基数配建类型配建规模首末站 枢纽站居住用地 一、二类居住用地7 0 0 0 人且2 0 0 0 0 人 宜配建 1 5 0 0 m2/万人 2 0 0 0 0 人且 3 5 0 0 0 人 应配建 1 5 0 0 m2/万人 3 5 0 0 0 人 宜配建 1 5 0 0 m2/万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高等院校用地3 0 0 0 人且1 2 0 0 0 人 应配建 1 2 0 0 m2/3 0 0 0 人1 2 0 0 0 人 宜配建 1 2 0 0 m2/3 0 0 0 人体育用地体育馆1 2 0 0 0 座且6 0 0 0 0 座 应配建 1 0 0 0 m2/1 2 0 0 0 座6 0 0 0 0 座 宜配建 1 0 0 0 m2/1 2 0 0 0 座体育场 2 0 0 0 0 座且 1 0 0 0 0 0 座 应配建 1 0 0 0 m2/2 0 0 0 0 座 1 0 0 0 0 0 座 宜配建 1 0 0 0 m2/2 0 0 0 0 座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8 0 0 床且4 0 0 0 床 应配建 1 0 0 0 m2/8 0 0 床4 0 0 0 床 宜配建 1 0 0 0 m2/8 0 0 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大型游乐设施用地1 0 公顷且4 0 公顷 应配建 1 2 0 0 m2/1 0 公顷4 0 公顷 宜配建 1 2 0 0 m2/1 0 公顷绿地 公园绿地 2 0 公顷且 1 0 0 公顷 应配建 1 0 0 0 m2/2 0 公顷 1 0 0 公顷 宜配建 1 0 0 0 m2/2 0 公顷5.3.2 轨 道 交 通 站 点 8 0 0 m 半 径 范 围 内 的 建 设 项 目 配 建 公 交 场 站 时,可 在 表 1 配 建 规 模 上 适 当 缩 减。5.4 配 建 型 场 站 基 本 要 求5.4.1 配 建 型 场 站 应 与 城 市 建 设 项 目 同 步 规 划、设 计、建 设、验 收 并 交 付 使 用。5.4.2 配 建 型 场 站 设 施 用 地 在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建 筑 设 计 中 应 明 确 四 址 界 限、位 置、尺 寸 等 信 息。5.4.3 应 充 分 考 虑 周 边 道 路 交 通 条 件,宜 将 配 建 型 公 交 场 站 布 置 在 有 利 于 多 条 公 交 线 路 集 中 到 达 和 快速 疏 散 的 地 方,以 尽 量 缩 短 公 交 车 进、出 场 距 离。5.4.4 配 建 型 公 交 场 站 应 在 用 地 界 线 内,依 附 民 用 建 筑 进 行 建 设,并 与 主 体 建 筑 整 体 设 计 相 协 调;降低 对 主 体 建 筑 的 负 面 影 响,促 进 场 站 与 建 筑 的 有 效 融 合;配 建 型 公 交 场 站 宜 设 置 在 建 筑 的 地 面 一 层。5.4.5 大 型 居 住 区 的 配 建 型 公 交 场 站 应 靠 近 居 住 区 外 围 道 路,减 少 对 居 住 区 的 影 响。5.4.6 配 建 型 公 交 场 站 的 绿 化 用 地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公 共 汽 电 车 场 站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1 5%,绿 化 覆 盖 率 不 应小 于 2 5%,有 盖 场 站 可 不 设 置 绿 化 面 积;宜 进 行 屋 顶 绿 化、垂 直 绿 化。6 中 途 站6.1 功 能6.1.1 中 途 站 应 满 足 公 交 车 辆 停 靠、乘 客 上 下 车、乘 客 候 车、公 交 信 息 服 务 发 布 等 功 能。D B 3 2 0 4/T 1 0 6 0 2 0 2 466.1.2 对 途 经 行 政 中 心、重 点 商 贸 区、医 院、学 校、车 站 码 头 等 人 流 密 集 区 域 的 中 途 站 宜 安 装 视 频 监控 装 置。6.2 选 址6.2.1 中 途 站 应 设 置 在 公 共 交 通 线 路 沿 途 所 经 过 的 客 流 集 散 点 上 和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站 点 周 边,中 途 站 选址 时 应 会 同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共 同 查 勘 确 定。6.2.2 中 途 站 应 沿 街 布 置,站 址 宜 选 择 在 能 按 要 求 完 成 营 运 车 辆 的 安 全 停 靠、便 捷 通 行、方 便 乘 车 的地 方。6.2.3 中 途 站 应 优 先 设 在 有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的 路 段 上,其 次 应 设 在 交 叉 口 附 近,不 宜 设 在 没 有 行 人 过 街设 施 的 路 段 上。条 件 许 可 时,应 与 行 人 过 街 通 道 等 交 通 设 施 进 行 一 体 化 设 计。6.2.4 在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附 近 设 置 中 途 站 时 应 符 合 C J J 1 5 2 的 相 关 规 定,满 足 下 列 原 则:a)中 途 站 宜 布 置 在 交 叉 口 出 口 道,并 应 与 出 口 道 进 行 一 体 化 展 宽 设 计,且 应 靠 近 人 行 横 道;b)右 转 或 直 行 线 路 停 靠 站 可 布 设 在 进 口 道 展 宽 段 上 游,并 与 进 口 道 进 行 一 体 化 展 宽 设 计;当 进口 道 无 展 宽 车 道 时,应 布 设 在 右 侧 最 大 排 队 长 度 上 游 1 5 m 2 0 m 处。6.3 站 点 设 置6.3.1 站 距6.3.1.1 中 途 站 的 站 距 宜 为 3 0 0 m 8 0 0 m。中 心 城 区 的 站 距 宜 选 择 下 限 值,外 围 地 区 的 站 距 宜 选 择 上 限值。外 围 地 区 设 置 中 途 站 应 根 据 人 流 集 聚 区 分 布 特 征,可 适 当 增 加 或 缩 小 站 间 距,方 便 居 民 出 行。6.3.1.2 B R T 在 中 心 城 区 内 站 距 宜 保 持 在 5 0 0 m 8 0 0 m 之 间;外 围 地 区 站 距 宜 为 8 0 0 m 1 3 0 0 m 之 间。6.3.2 换 乘 距 离6.3.2.1 在 路 段 上 设 置 中 途 站 时,同 向 换 乘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5 0 m,异 向 换 乘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1 0 0 m;对 置设 站 时,应 在 车 辆 前 进 方 向 迎 面 错 开 3 0 m。6.3.2.2 在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和 立 体 交 叉 口 上 设 置 的 车 站,换 乘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1 5 0 m,并 不 应 大 于 2 0 0 m。郊 区 站 点 与 平 面 交 叉 口 的 距 离,一 级 公 路 宜 设 在 1 6 0 m 以 外,二 级 及 以 下 公 路 宜 设 在 1 1 0 m 以 外。6.3.2.3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站 点 与 公 交 中 途 站 的 换 乘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5 0 m。6.3.3 布 局6.3.3.1 多 条 公 交 线 路 重 复 经 过 同 一 路 段 时,中 途 站 宜 合 并 设 置。中 途 站 的 通 行 能 力 应 与 各 条 线 路 最大 发 车 频 率 的 总 和 相 适 应。共 站 线 路 不 宜 超 过 6 条 或 高 峰 小 时 最 大 通 过 公 交 车 辆 数 不 宜 超 过 8 0 辆。6.3.3.2 当 中 途 站 共 站 线 路 超 过 6 条 或 高 峰 小 时 最 大 通 过 公 交 车 辆 数 超 过 8 0 辆 时,宜 分 设 同 名 车 站,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在 路 段 上 设 置 的 同 名 中 途 站,同 向 站 点 间 的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5 0 m,异 向 换 乘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1 5 0 m;b)在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附 近 设 置 的 同 名 中 途 站,换 乘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1 5 0 m,且 不 应 大 于 2 0 0 m。6.3.3.3 中 途 站 应 设 置 在 平 坡 或 坡 度 不 大 于 1.5%的 坡 道 上,当 地 形 条 件 受 限 制 时,应 做 特 殊 处 理。6.3.3.4 具 备 条 件 的 中 途 站 应 增 加 车 辆 停 靠 通 道。6.3.4 类 型 选 择6.3.4.1 中 途 站 宜 采 用 港 湾 式 车 站。条 件 许 可 时,主 干 道 及 以 上 级 别 的 城 市 道 路,应 优 先 采 用 港 湾 式中 途 站。次 干 道 及 以 下 级 别 的 城 市 道 路 或 高 等 级 道 路 的 辅 道,当 条 件 受 限 时 可 布 置 为 非 港 湾 式 中 途 站。新 建 和 改 扩 建 快 速 路、主 干 道、次 干 道 上 的 中 途 站 应 设 置 为 港 湾 式 车 站。D B 3 2 0 4/T 1 0 6 0 2 0 2 476.3.4.2 对 于 非 港 湾 式 中 途 站,当 路 内 外 侧 设 有 连 续 的 社 会 车 辆 停 车 位,且 高 峰 小 时 上 下 车 单 向 客 流量 大 于 1 5 0 人/h 或 并 站 线 路 条 数 超 过 1 条 时,应 设 立 外 凸 型 非 港 湾 中 途 站,否 则 应 布 置 直 线 型 中 途 站。6.4 中 途 站 设 施6.4.1 常 规 公 交 中 途 站 设 施6.4.1.1 总 体 要 求:a)中 途 站 总 体 设 施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b)中 途 站 应 优 先 采 用 公 交 智 能 信 息 系 统 设 施。当 城 市 智 能 公 交 系 统 尚 不 完 善 时,应 预 留 设 置 公交 信 息 查 询 设 备、公 交 电 子 站 牌、无 线 网 络 等 设 施 空 间。表 2 中 途 站 设 施 配 置 表设施 配置信息设施站牌 交通信息牌 告示与广告看板 智能公交设备 乘客排队引导设施 运营设施停车位 标志标线 便利设施无障碍设施 候车亭 站台 座椅 分类果壳箱 安全设施照明 候车廊 防雷设施 防撞桩 绿化隔离设施 注: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6.4.1.2 停 车 位a)对 于 非 港 湾 式 中 途 站,停 车 位 不 应 超 过 3 个,并 应 遵 循 表 3 的 原 则。表 3 非 港 湾 式 中 途 站 停 车 位 个 数 设 置 原 则停车位 设置原则 备注1 个 高峰小时上车人数小于 2 5 0 人,或并站线路条数小于 3 条 2 个 高峰小时上车人数在 2 5 0 4 5 0 人之间,或并站线路为 4 5 条 3 个 高峰小时上车人数超过 4 5 0 人,或并站线路超过 5 条 或改造为港湾式D B 3 2 0 4/T 1 0 6 0 2 0 2 48b)对 于 新 建 港 湾 式 中 途 站,应 有 2 3 个 停 车 位,且 不 应 超 过 4 个 停 车 位;改 造 港 湾 式 中 途 站 在用 地 受 限 且 高 峰 小 时 上 车 人 数 小 于 3 0 0 人 时,可 以 只 设 1 个 停 车 位,但 应 结 合 中 远 期 规 划 逐 步 改 造 后 达到 至 少 2 个 停 车 位 的 要 求。港 湾 式 中 途 站 停 车 位 的 设 置 应 遵 循 表 4 的 设 置 原 则。表 4 港 湾 式 中 途 站 停 车 位 个 数 设 置 原 则停车位 设置原则 备注2 个 高峰小时上车人数小于 5 0 0 人,或并站线路条数小于 5 条 3 个 高峰小时上车人数在 5 0 0 8 0 0 人之间,或并站线路为 5 8 条 4 个 高峰小时上车人数超过 8 0 0 人,或并站线路超过 8 条 或设置多个同名站点6.4.1.3 停 靠 区:a)停 靠 区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 m;b)中 途 站 停 靠 区 路 面 结 构 形 式 宜 与 所 在 道 路 保 持 一 致,可 采 用 彩 色 路 面 以 示 区 别。条 件 许 可 时,可 根 据 站 点 周 边 景 观 特 征 一 体 化 设 计;c)中 途 站 范 围 内 车 辆 加 减 速 段 及 停 车 位 处 的 路 面 宜 采 用 加 固 材 料 进 行 局 部 加 强。6.4.1.4 站 台:a)中 途 站 应 设 候 车 站 台,站 台 与 机 动 车 道 的 高 差 宜 取 2 0 c m,站 台 与 人 行 道 之 间 应 增 加 斑 马 线 和停 止 线,提 醒 过 往 非 机 动 车 让 行;b)中 途 站 的 站 台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 m,当 条 件 受 限 时,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5 m。站 台 长 度 按 表 5 的 原 则确 定;c)人 流 量 过 大 时 应 在 靠 近 停 车 位 一 侧、平 行 于 路 缘 石 外 沿 设 置 护 栏,护 栏 距 行 车 道 边 缘 0.2 5 m,护 栏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1.1 m;d)站 台 表 面 应 平 整,宜 选 用 透 水 材 料 以 保 持 站 台 干 燥。表 5 中 途 站 的 站 台 长 度 设 置 原 则停车位个数(个)站台长度(m)1 1 52 3 2.53 5 04 6 7.56.4.1.5 候 车 亭:a)公 交 中 途 站 宜 设 候 车 亭,公 交 候 车 亭 应 与 站 牌、绿 化 隔 离 带、亭 内 设 施 等 进 行 一 体 化 设 计,并 在 一 定 区 域 范 围 内 或 整 条 道 路 上 宜 采 用 统 一 样 式;b)公 交 候 车 亭 内 应 设 置 夜 间 照 明、防 雨 防 晒 的 顶 棚、站 牌 标 志、线 路 指 示 板、必 要 的 告 示 及 广告 看 板、垃 圾 桶 等 设 施,在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设 置 公 交 信 息 查 询 设 备,提 供 公 交 车 到 达 时 间 等 信 息,多 个 同名 站 点 应 配 置 换 乘 指 引 标 志;c)候 车 亭 内 应 设 置 适 量 的 乘 客 休 息 座 椅,座 椅 的 设 计 应 适 合 乘 客 坐 靠 休 息,避 免 乘 客 躺 卧;d)候 车 亭 顶 棚 宜 探 索 加 装 太 阳 能 电 池 板,满 足 自 身 用 电 需 求;e)候 车 亭 的 建 筑 样 式、材 料、颜 色 等 可 根 据 常 州 市 本 地 的 建 筑 特 点 和 特 定 环 境 特 征 设 计,宜 实用 与 外 形 美 观 相 结 合;D B 3 2 0 4/T 1 0 6 0 2 0 2 49f)候 车 亭 宜 采 用 模 块 化 设 计,并 应 根 据 客 流 规 模 的 大 小 确 定 候 车 亭 模 块 拼 装 数 量,以 满 足 便 于拆 装、维 护 和 更 新、节 约 成 本,并 体 现 循 环 经 济、安 全 环 保 的 要 求;g)候 车 亭 设 施 应 防 雨、抗 震、防 风、防 雷,候 车 亭 材 料 的 选 取 应 考 虑 耐 久 性,在 正 常 维 护、不考 虑 人 为 破 坏 的 情 况 下,公 交 候 车 亭 的 使 用 寿 命 不 宜 小 于 1 0 年;h)候 车 亭 的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2.5 m,候 车 亭 顶 棚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5 m,且 亭 顶 边 线 与 行 车 道 边 缘 应 保持 不 小 于 0.2 5 m 的 距 离;i)候 车 亭 的 长 度 宜 与 候 车 区 长 度 相 同;在 客 流 较 少 的 街 道 上 设 置 的 公 交 中 途 站,候 车 亭 的 长 度可 适 当 缩 小,不 宜 小 于 5 m;j)公 交 候 车 亭 内 设 置 的 广 告 灯 箱 应 按 照 统 一 的 规 格 进 行 设 计,并 不 宜 超 过 候 车 亭 立 面 总 面 积 的5 0,不 应 影 响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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