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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3/ 1384-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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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3/ 1384-2024.pdf

I C S 1 3.0 6 0.3 0C C S Z 7 7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3/1 3 8 4 2 0 2 433海 水 养 殖 尾 水 排 放 标 准D i s c h a r g e s t a n d a r d o f t a i l w a t e r f r o m m a r i c u l t u r e2 0 2 4-0 5-1 5 发 布 2 0 2 4-1 0-1 5 实 施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发 布D B 3 3/1 3 8 4 2 0 2 4I前 言本 标 准 为 全 文 强 制。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标 准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标 准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海 水 养 殖 尾 水 排 放 水 域 分 类 和 排 放 分 级、排 放 要 求、监 测 要 求、达 标 判 定、实 施 与 监督 要 求。本 标 准 是 海 水 养 殖 尾 水 排 放 的 基 本 要 求。本 标 准 颁 布 实 施 后,国 家 出 台 相 应 行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涉及 本 标 准 未 做 规 定 的 项 目 或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严 于 本 标 准 时,执 行 国 家 相 应 标 准 要 求。本 标 准 由 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提 出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标 准 由 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中 国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科 学 设 计 研 究 院、浙 江 省 海 洋 水 产 研 究 所、浙 江 省 海 洋 水 产 养 殖 研 究 所。本 标 准 由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于 2 0 2 4 年 5 月 1 5 日 批 准。D B 3 3/1 3 8 4 2 0 2 41海 水 养 殖 尾 水 排 放 标 准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海 水 养 殖 尾 水 排 放 水 域 分 类 和 排 放 分 级、排 放 要 求、监 测 要 求、达 标 判 定、实 施 与 监督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养 殖 水 面 3.3 3 公 顷(5 0 亩)及 以 上 的 连 片 海 水 池 塘 养 殖、工 厂 化 海 水 养 殖 及 其 他 封 闭式 海 水 养 殖 和 苗 种 繁 育 的 尾 水 排 放 管 理,以 及 新 建 海 水 养 殖 建 设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设计、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排 污 许 可 证 核 发 及 其 投 产 后 的 尾 水 排 放 管 理。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法 律 允 许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行 为。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标 准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标 准。G B/T 1 2 7 6 3.4 海 洋 调 查 规 范 第 4 部 分:海 水 化 学 要 素 调 查G B 1 5 5 6 2.1 环 境 保 护 图 形 标 志 排 放 口(源)G B 1 7 3 7 8.4 海 洋 监 测 规 范 第 4 部 分:海 水 分 析H J 9 1.1 污 水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 4 4 2.3 近 岸 海 域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第 三 部 分 近 岸 海 域 水 质 监 测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海 水 养 殖 m a r i c u l t u r e利 用 海 水(盐 度 3 的 水 体)以 各 种 方 式 进 行 海 洋 水 生 经 济 动 植 物 养 殖 的 生 产 方 式。来 源:G B/T 2 2 2 1 3 2 0 0 8,2.2,有 修 改 海 水 养 殖 尾 水 m a r i c u l t u r e t a i l w a t e r由 海 水 养 殖 活 动 产 生,排 入 外 界 环 境 水 体 的 水。来 源:H J 1 2 1 7 2 0 2 3,3.6,有 修 改 4 排 放 水 域 分 类 和 排 放 分 级根 据 尾 水 受 纳 水 体 最 终 汇 入 海 域 的 近 岸 海 域 环 境 功 能 区,将 海 水 养 殖 尾 水 排 放 限 值 分 为 一 级 和 二 级。其 中:受 纳 水 体 最 终 汇 入 海 域 为 一 类 和 二 类 近 岸 海 域 环 境 功 能 区 的,执 行 一 级 标 准。受 纳 水 体 最 终 汇 入 海 域 为 三 类 和 四 类 近 岸 海 域 环 境 功 能 区 的,执 行 二 级 标 准。D B 3 3/1 3 8 4 2 0 2 425 排 放 要 求新(改、扩)建 养 殖 主 体 自 本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现 有 养 殖 主 体 自 2 0 2 5 年 1 0 月 1 5 日 起,执 行 表 1规 定 的 海 水 养 殖 尾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其 中,总 氮 执 行 阶 段 要 求。自 2 0 2 7 年 1 0 月 1 日 起,海 水 养 殖 尾 水 总 氮 执 行 阶 段 要 求。表 1 海 水 养 殖 尾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序号 污染物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1 悬浮物,m g/L 1 0 0 1 2 02 p H,无量纲 7.0 9.0 6.5 9.03 化学需氧量(C O D),m g/L 1 0.0 2 0.04 总氮(以 N 计),m g/LI 阶段 5.0 7.0I I 阶段 4.0 6.05 总磷(以 P 计),m g/L 0.5 1.06 监 测 要 求6.1 采 样 要 求6.1.1 采 样 位 置尾 水 采 样 点 应 设 置 在 海 水 养 殖 尾 水 排 放 口 处。如 有 多 处 排 放 口,应 分 别 设 置 采 样 点。尾 水 排 放 口 的设 置 应 符 合 H J 9 1.1 的 规 定,并 应 按 照 G B 1 5 5 6 2.1 和 关 于 印 发 排 放 口 标 志 牌 技 术 规 格 的 通 知 的 相 关规 定 在 排 放 口 或 采 样 点 附 近 醒 目 处 树 立 排 放 口 标 志 牌。6.1.2 采 样 时 间采 样 时 间 为 养 殖 尾 水 排 放 的 过 程 时 段。6.1.3 样 品 采 集、贮 存、运 输 和 预 处 理样 品 的 采 集、贮 存、运 输 和 预 处 理 应 符 合 H J 9 1.1、G B/T 1 2 7 6 3.4 和 H J 4 4 2.3 的 有 关 规 定。6.2 监 测 方 法海 水 养 殖 尾 水 污 染 物 的 监 测 方 法 采 用 表 2 所 列 的 方 法 标 准。表 2 海 水 养 殖 尾 水 污 染 物 分 析 方 法 标 准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 标准编号1 悬浮物 重量法 G B 1 7 3 7 8.42 p H p H 计法 G B 1 7 3 7 8.43 化学需氧量(C O D)碱性高锰酸钾法 G B 1 7 3 7 8.44 总氮(以 N 计)过硫酸钾氧化法 G B/T 1 2 7 6 3.45 总磷(以P 计)过硫酸钾氧化法 G B/T 1 2 7 6 3.4D B 3 3/1 3 8 4 2 0 2 437 达 标 判 定本 标 准 采 用 单 项 判 定 法,当 任 意 单 项 指 标 不 符 合 表 1 规 定 的 要 求 即 判 定 为 超 标。8 实 施 与 监 督本 标 准 由 县 级 及 以 上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统 一 监 督 实 施,渔 业 主 管 部 门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监 督 实 施。各 级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对 海 水 养 殖 单 位 进 行 执 法 检 查 时,可 以 现 场 即 时 采 样 或 监 测 的 结 果 作 为 判 定尾 水 排 放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排 放 标 准 以 及 实 施 相 关 生 态 环 境 管 理 措 施 的 依 据。D B 3 3/1 3 8 4 2 0 2 44参 考 文 献 1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2 G B/T 2 2 2 1 3 2 0 0 8 水 产 养 殖 术 语 3 H J 9 4 5.2 2 0 1 8 国 家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制 订 技 术 导 则 4 H J 1 2 1 7 2 0 2 3 地 方 水 产 养 殖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控 制 标 准 制 订 技 术 导 则 5 S C/T 9 1 0 3 2 0 0 7 海 水 养 殖 水 排 放 要 求 6 生 态 环 境 部 农 业 农 村 部.关 于 加 强 海 水 养 殖 生 态 环 境 监 管 的 意 见(环 海 洋 2 0 2 2 3 号)7 国 务 院 办 公 厅.关 于 加 强 入 河 入 海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国 办 函 2 0 2 2 1 7 号)8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浙 江 省 加 强 入 河 入 海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方 案(浙 政 办 发 2 0 2 2 6 9 号)9 原 国 家 环 保 总 局.关 于 印 发 排 放 口 标 志 牌 技 术 规 格 的 通 知(环 办 2 0 0 3 9 5 号)1 0 浙 江 省 生 态 厅 浙 江 省 发 展 改 革 委.浙 江 省 近 岸 海 域 环 境 功 能 区 划(浙 环 函 2 0 2 4 1 1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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