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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27部分:商业综合体DB3301/T 65.27—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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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27部分:商业综合体DB3301/T 65.27—2024.pdf

ICS 1 3.3 2 0CCS A 9 1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6 5.2 7 2 0 2 4代 替 D B 3 3 0 1/T 6 5.2 7 2 0 1 8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第 2 7 部 分:商 业 综 合 体2 0 2 4-0 4-3 0 发 布 2 0 2 4-0 5-3 0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1/T 6 5.2 7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防 范 基 本 要 求.15 等 级 划 分.26 重 要 部 位.2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28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59 应 急 管 理.61 0 监 督 和 评 估.6附 录 A(规 范 性)反 恐 怖 防 范 配 置.7参 考 文 献.1 1D B 3 3 0 1/T 6 5.2 7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是 D B 3 3 0 1/T 6 5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的 第 2 7 部 分。D B 3 3 0 1/T 6 5 已 经 发 布 了 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通 则;第 2 部 分:党 政 机 关;第 3 部 分:旅 游 景 区;第 4 部 分:水 利 工 程;第 5 部 分:城 市 公 共 客 运;第 6 部 分:城 镇 燃 气 供 储;第 7 部 分:公 共 供 水;第 8 部 分:燃 油 供 储;第 9 部 分:桥 隧 设 施;第 1 0 部 分:民 爆 物 品;第 1 1 部 分:医 院;第 1 2 部 分:广 电 传 媒;第 1 3 部 分:旅 游 饭 店;第 1 4 部 分:商 场 超 市;第 1 5 部 分:电 网 企 业;第 1 6 部 分:公 共 活 动 广 场;第 1 7 部 分:危 险 化 学 品;第 1 8 部 分:危 险 货 物 运 输;第 1 9 部 分:长 途 道 路 客 运;第 2 0 部 分:特 殊 管 理 药 品;第 2 1 部 分:火 力 发 电;第 2 2 部 分:电 信;第 2 3 部 分:学 校;第 2 4 部 分:博 物 馆;第 2 5 部 分:城 市 轨 道 交 通;第 2 6 部 分:水 路 客 运;第 2 7 部 分:商 业 综 合 体;第 2 8 部 分:硬 质 隔 离 设 施。本 文 件 代 替 D B 3 3 0 1/T 6 5.2 7 2 0 1 8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第 2 7 部 分:商 业 综 合 体,与D B 3 3 0 1/T 6 5.2 7 2 0 1 8 相 比,除 结 构 调 整 和 编 辑 性 改 动 外,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a)更 改 了 文 件 的 范 围(见 第 1 章,2 0 1 8 年 版 的 第 1 章);b)更 改 了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见 第 2 章,2 0 1 8 年 版 的 第 2 章);c)更 改 了 术 语 和 定 义“商 业 综 合 体”(见 3.1,2 0 1 8 年 版 的 3.1),增 加 了 术 语 和 定 义 来 源(见第 3 章,2 0 1 8 年 版 的 第 3 章);D B 3 3 0 1/T 6 5.2 7 2 0 2 4I I Id)将“商 业 综 合 体 反 恐 怖 防 范 原 则”更 改 为“防 范 基 本 要 求”,并 更 改 了 相 应 的 防 范 要 求(见第 4 章,2 0 1 8 年 版 的 第 4 章);e)将“商 业 综 合 体 反 恐 怖 防 范 级 别 划 分”更 改 为“等 级 划 分”,并 更 改 了 等 级 划 分 内 容(见 第 5章,2 0 1 8 年 版 的 第 5 章);f)将“商 业 综 合 体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更 改 为“重 要 部 位”,并 更 改 了 重 要 部 位 内 容(见 第 6章,2 0 1 8 年 版 的 第 6 章);g)更 改 了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见 第 7 章,2 0 1 8 年 版 的 7.1、7.2、7.3),删 除 了 人 防 配 置 表、技防 配 置 表、物 防 配 置 表 和 安 保 装 备 基 本 配 置 表(见 2 0 1 8 年 版 的 表 1、表 2、表 3 和 表 4),增加 了 室 内 定 位 系 统 的 要 求(见 7.2.3.6);h)删 除 了 联 动 机 制(见 2 0 1 8 年 版 的 第 8 章);i)更 改 了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见 第 8 章,2 0 1 8 年 版 的 第 9 章);j)将“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和 监 督、检 查”更 改 为“应 急 管 理”和“监 督 和 评 估”(见 第 9 章、第 1 0章,2 0 1 8 年 版 的 第 1 0 章);k)增 加 了 附 录 A 反 恐 怖 防 范 配 置(见 附 录 A);l)增 加 了 参 考 文 献(见 参 考 文 献)。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杭 州 市 公 安 局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文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公 安 局 拱 墅 区 分 局、航 天 科 工 广 信 智 能 技 术 有 限 公 司、浙 江 方 圆 检 测 集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杭 州 市 公 安 局、浙 江 科 技 学 院(浙 江 中 德 科 技 促 进 中 心)、杭 州 市 商 务 局、嘉 里 置 业(杭 州)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丁 家 麒、那 琪、詹 德 佑、丁 辉、焦 庆 春、杜 刚、杨 龙 盘、潜 一 波、柏 瑾、彭 吉友、余 雷、王 兰 波、黄 辉。本 文 件 及 其 所 代 替 文 件 的 历 次 版 本 发 布 情 况 为:2 0 1 8 年 首 次 发 布 为 D B 3 3 0 1/T 6 5.2 7 2 0 1 8;本 次 为 第 一 次 修 订。D B 3 3 0 1/T 6 5.2 7 2 0 2 41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第 2 7 部 分:商 业 综 合 体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商 业 综 合 体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的 防 范 基 本 要 求、等 级 划 分、重 要 部 位、常 态 反 恐 怖防 范、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应 急 管 理、监 督 和 评 估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商 业 综 合 体 重 点 目 标 的 防 范 建 设 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1 2 6 6 3 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 控 制 指 示 设 备G A 6 9 防 爆 毯G A/T 1 4 5 9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安 全 检 查 规 范D B 3 3 0 1/T 6 5.1 2 0 2 4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 管 理 规 范 第 1 部 分: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3 3 0 1/T 6 5.1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商 业 综 合 体 c o m m e r c i a l c o m p l e x以 零 售、餐 饮、娱 乐 等 功 能 为 主,集 合 游 览、休 憩、办 公、住 宿 等 综 合 服 务 功 能 于 一 体,商 业 营 业面 积 占 建 筑 总 面 积 3 0%以 上 且 商 业 营 业 面 积 达 3 万 平 方 米 以 上,统 一 管 理 和 运 营 的 综 合 商 业 服 务 设 施。来 源:D B 3 3/T 2 5 2 3 2 0 2 2,3.1 商 业 综 合 体 运 营 单 位 b u s i n e s s c o m p l e x o p e r a t i n g u n i t负 责 承 担 对 商 业 综 合 体 经 营 过 程 中 开 展 计 划、组 织、实 施 和 控 制 等 各 项 管 理 工 作 的 单 位。商 业 综 合 体 经 营 实 体 单 位 b u s i n e s s c o m p l e x o p e r a t i n g e n t i t y在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为 消 费 者 提 供 商 品 交 易、服 务 及 感 受 体 验 的 并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联 防 j o i n t d e f e n s e组 织 和 发 动 经 营 实 体 参 与 开 展 相 互 联 动、相 互 协 助 的 一 种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机 制。4 防 范 基 本 要 求反 恐 怖 防 范 应 遵 循“属 地 负 责、逐 级 监 管”“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的 原 则。D B 3 3 0 1/T 6 5.2 7 2 0 2 42商 业 综 合 体 运 营 单 位 是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主 体 责 任 单 位,商 业 综 合 体 的 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应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管 理、监 督,反 恐 怖 部 门 应 进 行 反 恐 怖 防 范 的 指 导、协 调 和 监 督。公 安 部 门 会 同 商 业 综 合 体 的 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对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点 目 标 进 行 确 定,并 指 导、监 督 反 恐 怖 防 范 各 项 职 责 的 落 实。商 业 综 合 体 运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并 实 施 反 恐 怖 防 范 系 统,按 常 态 防 范 与 非 常 态 防 范 的 不 同 要 求,落 实各 项 反 恐 怖 防 范 措 施 并 有 效 运 行。5 等 级 划 分商 业 综 合 体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点 目 标 等 级 从 低 到 高 分 为 级、级、级,由 公 安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行 业 主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共 同 确 定。6 重 要 部 位商 业 综 合 体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要 部 位 主 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人 员 活 动 区 域:营 业 区、人 员 密 集 点(区 域)、主 要 出 入 口、电 梯、室 内 外 公 共 活 动 区 域 等;b)指 挥 调 度 区 域:监 控(调 度)中 心、信 息(数 据)中 心;c)设 施 控 制 区 域:水、气、电、通 讯、新 风 进 风 口、空 调 等 控 制 区 域(包 括 楼 层 间 提 供 相 应 动力 的 控 制 区 域);d)物 品 存 放 区 域:顾 客 物 品 寄 存、寄 递 物 品 存 放、易 燃 易 爆、危 险 化 学 品 使 用 和 存 放 区 域;e)其 他 经 评 估 应 防 范 的 重 要 部 位。7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人 力 防 范7.1.1 组 织7.1.1.1 商 业 综 合 体 运 营 单 位 及 经 营 实 体 单 位 均 应 设 置 或 确 定 承 担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反 恐 怖防 范 工 作 机 构,明 确 第 一 责 任 人 和 责 任 部 门。7.1.1.2 商 业 综 合 体 运 营 单 位 及 经 营 实 体 单 位 应 配 备 专(兼)职 安 全 信 息 员。7.1.2 配 置7.1.2.1 商 业 综 合 体 运 营 单 位 应 根 据 所 属 区 域 周 边 环 境、建 筑 布 局 情 况、人 流 量、重 要 部 位 分 布 等 情况 配 备 安 保 力 量,明 确 常 态 安 保 力 量 人 数。7.1.2.2 商 业 综 合 体 人 力 防 范 和 安 保 装 备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A.1 要 求,防 爆 毯 符 合 G A 6 9 的 规 定;应 用 效果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2 4 中 表 A.1 要 求。7.1.3 要 求7.1.3.1 商 业 综 合 体 运 营 单 位 应 与 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签 订 反 恐 怖 工 作 责 任 书,落 实 内 部 安 全管 理 工 作;建 立 与 公 安 部 门 联 动 的 安 全 预 警 机 制 以 及 内 部 应 急 指 挥 工 作 机 制。7.1.3.2 商 业 综 合 体 运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与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的 防 范 与 应 急 联 动 机制,实 现 涉 恐 信 息 的 实 时 报 送、更 新、交 互 和 对 接。D B 3 3 0 1/T 6 5.2 7 2 0 2 437.1.3.3 商 业 综 合 体 运 营 单 位 应 按 D B 3 3 0 1/T 6 5.1 2 0 2 4 中 7.1.3.4 要 求 建 立 人 力 防 范 管 理 制 度,并做 好 实 施 的 相 应 记 录。7.1.3.4 商 业 综 合 体 安 保 力 量 应 满 足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 需 要,除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2 4 中 7.1.3.5要 求 外,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熟 悉 商 业 综 合 体 地 理 环 境、建 筑 布 局 情 况、消 防 通 道 和 各 类 疏 散 途 径;b)能 够 应 对 商 业 综 合 体 相 关 恐 怖 案 事 件,配 合 职 能 部 门 工 作;c)安 保 人 员 参 加 专 业 培 训 并 考 核 通 过,能 正 确 使 用 和 熟 练 操 作 各 类 安 检 设 备;d)经 营 实 体 内 参 与 联 防 工 作 的 人 员 具 备 对 恐 怖 事 件 识 别 的 能 力,熟 悉 周 边 环 境、消 防 通 道 和 各类 疏 散 途 径。发 生 警 情 后,协 助 保 安 员 开 展 人 员 疏 散、隔 离 等 处 置 工 作;e)商 业 综 合 体 中 重 大 活 动 区 域 的 安 保 力 量 按 属 地 公 安 部 门 审 批 许 可 提 出 的 要 求 配 置,并 符 合G A/T 1 4 5 9 的 相 关 要 求。7.1.3.5 商 业 综 合 体 反 恐 怖 人 力 防 范 工 作 机 构 设 置、专(兼)职 安 保 人 员 配 置、保 安 员 的 聘 用 及 管 理情 况 应 报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报 备。电 子 防 范7.2.1 组 成商 业 综 合 体 反 恐 怖 防 范 重 点 目 标 电 子 防 范 系 统 包 括 视 频 监 控、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出 入 口 控 制、停 车库(场)管 理、电 子 巡 查、公 共 广 播、无 线 通 信 对 讲 指 挥 调 度、通 讯 显 示 记 录、无 人 驾 驶 航 空 器 防 御、泛 感 知 采 集 以 及 其 他 特 殊 应 用 等 子 系 统。7.2.2 配 置商 业 综 合 体 电 子 防 范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A.2 要 求,应 用 效 果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2 4 中 表 A.2 要 求。7.2.3 要 求商 业 综 合 体 电 子 防 范 系 统 除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2 4 中 7.2.3 要 求 外,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具 有 视 频 移 动 侦 测、特 征 抓 拍、虚 拟 警 戒、行 为 识 别、目 标 跟 踪、车 牌 识 别、图 像 检 索 等 功能;b)具 备 进 出 人 流 量 进 行 统 计、人 员 体 温 热 成 像 监 测 显 示 等 功 能,并 实 现 对 人 群 聚 集、疑 似 吵 架、摔 倒、奔 跑、物 品 遗 漏 等 行 为 的 智 能 监 测 预 警。7.2.3.1 视 频 监 控 系 统视 频 监 控 系 统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摄 像 机 应 设 区 域 内 不 应 有 盲 区,图 像 记 录 资 料 保 存 时 间 不 少 于 9 0 天;b)经 营 实 体 应 安 装 视 频 监 控 系 统,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2 4 中 7.2.3.2 要 求,系统 宜 接 入 商 业 综 合 体 运 营 单 位 监 控 中 心;c)宜 采 用 人 员 面 部 图 像 特 征 的 智 能 比 对 方 式 实 现 出 入 反 恐 怖 防 范 区 域 的 控 制 管 理;d)宜 采 用 基 于 视 频 的 行 为 分 析 技 术 实 现 对 反 恐 怖 防 范 区 域 人 员 的 异 常 行 为 报 警。7.2.3.2 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经 营 实 体 宜 安 装 入 侵 和 紧 急 报 警 系 统,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G B 1 2 6 6 3 和 D B 3 3 0 1/T 6 5.1 2 0 2 4 中 7.2.3.3要 求,若 采 用 移 动 终 端 报 警 装 置 的,报 警 信 号 应 接 入 商 业 综 合 体 运 营 单 位 监 控 中 心。7.2.3.3 通 讯 显 示 记 录 系 统D B 3 3 0 1/T 6 5.2 7 2 0 2 44来 电 号 码 显 示 应 清 晰。来 电 通 话 记 录 回 放 应 清 晰 可 辨,保 存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9 0 天。7.2.3.4 无 线 通 信 对 讲 指 挥 调 度 系 统确 保 商 业 综 合 体 全 区 域 内 信 号 无 盲 区,实 现 地 下、地 上 信 号 无 缝 连 接。7.2.3.5 公 共 广 播 系 统系 统 中 播 放 音 源 的 设 置 应 按 不 同 状 态 进 行 区 分。7.2.3.6 室 内 电 子 地 图(分 层)系 统确 定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各 层 人 员 位 置,便 于 通 道 人 流 疏 散。7.2.3.7 人 员 密 集 度 监 测 系 统人 员 密 集 度 监 测 系 统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应 具 备 对 反 恐 怖 防 范 区 域 内 的 人 流 数 据 进 行 实 时 统 计、分 析、查 询 等 功 能;b)宜 具 备 实 时 流 量 或 区 域 密 度 超 标 报 警 功 能。7.2.3.8 安 保 力 量 定 位 指 挥 系 统安 保 力 量 定 位 指 挥 系 统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应 能 显 示 反 恐 怖 防 范 区 的 建 筑 室 内 外 地 图 并 对 不 同 防 范 区 域 区 分 显 示;b)应 能 对 不 同 属 性 的 安 保 力 量 活 动 的 实 时 位 置 进 行 显 示;c)应 能 对 反 恐 怖 防 范 区 内 的 反 恐 设 施 与 器 材 位 置 进 行 显 示,包 括 人 力 防 范 器 材、电 子 防 范 设 施及 消 防 设 施 等;d)应 能 对 报 警 事 件 的 位 置 进 行 显 示,宜 具 有 事 件 分 类 显 示;e)发 生 恐 怖 事 件 时 支 持 手 动 报 警,并 能 对 报 警 事 件 进 行 记 录 与 保 存,保 存 时 间 不 少 于 9 0 天;f)应 支 持 反 恐 怖 指 挥 信 息 的 广 播 发 送,宜 具 有 按 属 性 分 类 发 送 功 能;g)宜 支 持 向 属 地 公 安、反 恐 办 等 上 级 反 恐 怖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信 息 发 送。7.2.3.9 智 能 车 位 引 导 及 动 态 反 寻 系 统智 能 车 位 引 导 及 动 态 反 寻 系 统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应 能 通 过 车 位 指 示 装 置 向 车 主 发 布 引 导 指 示,引 导 车 主 进 行 停 车;b)车 主 应 能 通 过 智 能 移 动 终 端,查 询 车 辆 位 置 并 提 供 行 走 线 路 至 车 辆 位 置。实 体 防 范7.3.1 组 成商 业 综 合 体 实 体 防 范 包 括 实 体 防 护 设 施、应 急 用 品、物 品 寄 存 设 施 等。7.3.2 配 置商 业 综 合 体 实 体 防 范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A.3 要 求,应 用 效 果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2 4 中 表 A.3 要 求。7.3.3 要 求商 业 综 合 体 实 体 防 范 除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2 4 中 7.3.3 要 求 外,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D B 3 3 0 1/T 6 5.2 7 2 0 2 45a)物 品 寄 存 设 施 的 使 用 管 理 具 有 实 名 登 记 管 理 制 度,能 实 现 对 物 品 寄 存 人 员 的 身 份 信 息 进 行 登记 核 实;b)采 用 信 息 技 术 作 为 实 名 登 记 管 理 的,具 有 对 寄 存 物 品 的 人 员 身 份 信 息 进 行 确 认 登 记 后 联 动 开启 物 品 寄 存 箱 柜 门 进 行 物 品 寄 存 操 作 的 功 能;c)对 操 作 人 员 的 身 份 信 息 进 行 记 录 保 存,保 存 时 间 不 少 于 9 0 天。8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发 布非 常 态 防 范 等 级 的 启 动 和 停 止 由 反 恐 怖 部 门 发 布,由 公 安 部 门 及 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监 督 落实。等 级 划 分商 业 综 合 体 非 常 态 反 恐 怖 防 范 等 级 划 分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2 4 中 8.2 要 求。防 范 要 求8.3.1 三 级 非 常 态商 业 综 合 体 运 营 单 位 除 应 采 取 符 合 第 7 章 要 求 的 防 范 措 施 外,还 应 采 取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运 营 单 位 安 保 部 门 负 责 人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 并 协 调 商 业 综 合 体 经 营 实 体 单 位 相 关 负 责 人 开 展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3 0%以 上;c)检 查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营 业 区、监 控(调 度)中 心 各 类 防 范、处 置 的 装 备、设 施,确 保 能 够 正 常使 用;d)加 强 出 入 口 控 制 和 重 点 部 位 的 巡 视、值 守,保 持 通 信 联 络 畅 通;e)加 强 对 综 合 体 内 外 围 区 域 的 巡 查,对 可 疑 人 员、车 辆、物 品 进 行 安 全 检 查,必 要 时 请 属 地 公安 部 门 协 助 检 查;f)经 营 实 体 单 位 责 任 人 配 合 安 保 部 门 负 责 人 下 达 的 各 项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g)根 据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要 求 采 取 的 其 他 防 范 措 施。8.3.2 二 级 非 常 态商 业 综 合 体 运 营 单 位 除 应 采 取 符 合 8.3.1 要 求 的 防 范 措 施 外,还 应 采 取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运 营 单 位 相 关 负 责 人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 并 协 调 商 业 综 合 体 经 营 实 体 单 位 相 关 负 责 人 开 展 防 范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5 0%以 上;c)各 类 防 范、处 置 装 备、设 施 处 于 待 命 状 态;d)保 持 有 线、无 线 通 讯 畅 通,专 人 收 集、通 报 情 况 信 息;e)重 要 部 位 巡 视 频 率 较 常 态 提 高 1 倍;出 入 口 派 员 加 强 值 守;f)对 紧 急 疏 散 通 道 进 行 功 能 检 查;g)启 动 机 动 车 阻 挡 装 置,严 禁 外 部 非 授 权 车 辆 进 入;h)联 系 属 地 职 能 部 门 派 员 指 导 或 参 与 反 恐 怖 防 范 工 作。8.3.3 一 级 非 常 态D B 3 3 0 1/T 6 5.2 7 2 0 2 46商 业 综 合 体 运 营 单 位 除 应 采 取 符 合 8.3.2 要 求 的 防 范 措 施 外,还 应 采 取 以 下 工 作 措 施:a)运 营 单 位 相 关 负 责 人 2 4 h 带 班 组 织 防 范 工 作 并 协 调 商 业 综 合 体 经 营 实 体 单 位 相 关 负 责 人 开 展防 范 工 作;b)安 保 力 量 在 常 态 防 范 基 础 上 增 派 1 0 0%以 上;c)启 动 商 业 综 合 体 反 恐 怖 应 急 体 系;救 援 器 材、保 障 和 处 置 力 量 进 入 临 战 状 态;d)安 保 力 量 2 4 h 严 守 岗 位,重 要 部 位 有 2 名 以 上 安 保 力 量 守 护,实 行 2 4 h 不 间 断 巡 查;e)控 制 出 入 口,疏 散 无 关 人 员,特 殊 条 件 下 根 据 反 恐 部 门 要 求 停 止 综 合 体 内 全 部 或 部 分 经 营 实体 单 位 的 运 营;转 移 重 要 信 息、物 资;f)主 要 出 入 口 设 置 障 碍,严 密 监 视 内 外 动 态;g)对 综 合 体 全 区 域 内 所 有 部 位、物 品、车 辆 进 行 全 面、细 致 检 查;h)配 合 反 恐 怖 部 门、行 业 主 管(监 管)职 能 部 门 开 展 工 作。9 应 急 管 理应 急 管 理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2 4 第 9 章 的 规 定。1 0 监 督 和 评 估监 督 和 评 估 应 符 合 D B 3 3 0 1/T 6 5.1 2 0 2 4 第 1 0 章 的 规 定。D B 3 3 0 1/T 6 5.2 7 2 0 2 47附 录 A(规 范 性)反 恐 怖 防 范 配 置反 恐 怖 防 范 人 力 防 范 和 安 保 装 备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A.1 的 规 定,电 子 防 范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A.2 的 规 定,实体 防 范 配 置 应 符 合 表 A.3 的 规 定。表 A.1 人 力 防 范 和 安 保 装 备 配 置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配置要求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应设 应设2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设 应设 应设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应设 应设 应设4安保力量技防监控(调度)中心,电子防范设施操作、值守监看、处置管理应设 应设 应设5 固定岗 指挥管理、出入口、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6 巡查 重要部位、楼道 应设 应设 应设7 备勤 机动 应设 应设 宜设8 联防 经营实体 应设 应设 宜设9 个人装备对讲机、甩棍、强光电筒、自卫喷雾剂、约束带、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应设 应设 应设1 0 公用装备应急照明灯、安全钢叉、防护盾牌、手持金属探测仪、防暴头盔、长棍、防爆毯应设 应设 应设表 A.2 电 子 防 范 配 置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区域配置要求 1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商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2 举办商品促销活动的固定户外区域 应设 应设 宜设3 内外活动广场、营业区、应设 应设 应设4 户外公共活动区域高空瞭望处 应设 应设 应设5综合体主建筑与户外公共活动区域相接的商贸场所及主要通道应设 应设 应设6 人员密集点(区域)应设 应设 应设7 主要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8 综合体内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应设9 标志性景观、建筑物 应设 应设 应设1 0 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口 应设 应设 应设1 1 电梯 应设 应设 应设1 2 顾客物品寄存、寄递物品存放等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1 3 固定设置的纠纷接待处 应设 应设 应设1 4 不在建筑主体设防区域内的仓库 应设 应设 应设D B 3 3 0 1/T 6 5.2 7 2 0 2 48表 A.2(续)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区域配置要求 1 5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天台、停车场(库)(包括货物装卸区、临时车辆停靠区等)应设 应设 应设1 6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1 7 机动车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应设1 8 机动车停车场(库)内临时车辆停靠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1 9 停车场(库)收银区 应设 应设 应设2 0 仓储物流配送中心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2 1 卸货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2 2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存放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2 3 新风进风口 应设 应设 宜设2 4水、气、电、通讯、新风进风口、空调等控制区域(包括楼层间提供相应动力的控制区域)应设 应设 应设2 5 燃料存储区 应设 应设 应设2 6 监控(调度)中心、信息(数据)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2 7地下通往地面的通道及出入口、与商业综合体相连的地铁站、火车站等公共交通区域出入口应设 应设 应设2 8控制、记录、显示装置监控(调度)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2 9 人像比对系统 监控(调度)中心、图像采集前端 应设 宜设 宜设3 0行为活动分析系统监控(调度)中心 应设 宜设 宜设3 1声音复核装置纠纷接待处 应设 应设 应设3 2 停车场(库)收银区 应设 应设 应设3 3 顾客物品寄存、寄递物品存放等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3 4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入侵探测(报警)装置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3 5 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应设 宜设 宜设3 6 综合体内与出入口相连的通道 应设 宜设 宜设3 7 自动扶梯口、电梯厅、楼梯口 应设 宜设 宜设3 8 不在建筑主体设防区域内的仓库 应设 应设 应设3 9水、气、电、通讯、新风进风口、空调等控制区域(包括楼层间提供相应动力的控制区域)应设 应设 应设4 0 楼层间提供相应动力的控制区域 宜设 宜设 宜设4 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存放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4 2 纠纷接待处 应设 应设 应设4 3 停车场(库)收银区 应设 应设 应设4 4 监控(调度)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4 5防盗报警控制器监控(调度)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D B 3 3 0 1/T 6 5.2 7 2 0 2 49表 A.2(续)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区域配置要求 4 6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监控(调度)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4 7 移动终端报警装置 监控(调度)中心、安保力量 应设 应设 应设4 8出入口控制系统水、气、电、通讯、新风进风口、空调等控制区域(包括楼层间提供相应动力的控制区域)应设 宜设 宜设4 9 监控(调度)中心、信息(数据)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5 0 停车场(库)收银区 应设 应设 应设5 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存放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5 2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车辆出入通道口及停车库(场)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5 3电子巡查系统水、气、电、通讯、新风进风口、空调等控制区域(包括楼层间提供相应动力的控制区域)应设 应设 应设5 4 综合体各楼层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5 5 停车场(库)应设 应设 应设5 6 公共广播系统 综合体全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5 7 无线通信对讲指挥调度系统 综合体全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5 8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服务、咨询电话、总机 应设 应设 应设5 9 无人驾驶航空器防御系统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 应设 宜设 宜设6 0 泛感知采集系统 反恐怖部门指定部位 应设 应设 宜设6 1特殊应用系统室内电子地图(分层)综合体全区域 应设 宜设 宜设6 2 人员密集度监测系统 监控(调度)中心、室内外公共活动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6 3安保力量定位指挥系统监控(调度)中心、安保力量 应设 应设 应设6 4智能车位引导及动态反寻系统监控(调度)中心、停车场(库)应设 应设 宜设表 A.3 实 体 防 范 配 置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配置要求 1实体防护设施机动车阻挡装置户外公共活动区域主要出入口(无实体防护屏障)应设 应设 应设2 停车场(库)出入口 应设 宜设 宜设3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监控(调度)中心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4水、气、电、通讯、新风进风口、空调等控制区域(包括楼层间提供相应动力的控制区域)应设 应设 应设5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广场地下空间非开放区域 应设 应设 宜设D B 3 3 0 1/T 6 5.2 7 2 0 2 41 0表 A.3(续)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配置要求 6 实体防护设施围墙或栅栏 不在建筑主体设防区域内的仓库 应设 应设 应设7 防爆毯 监控(调度)中心、安保装备集中存放处 应设 应设 应设8应急用品防护面罩 经营实体 宜设 宜设 宜设9 毛巾、口罩 经营实体 宜设 宜设 宜设1 0盾牌、钢叉(长棍)、急救包人员密集区 应设 应设 应设1 1 物品寄存设施 出入口附近,距离重要部位3 0 m 应设 应设 应设D B 3 3 0 1/T 6 5.2 7 2 0 2 41 1参 考 文 献 1 D B 3 3/T 2 5 2 3 2 0 2 2 商 业 综 合 体 运 营 管 理 与 评 价 规 范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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