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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DB3301/T 65.5—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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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规范第5部分:城市公共客运DB3301/T 65.5—2024.pdf

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 65.5 2024 代替DB3301/T 65.5 2019 反恐怖防 范系统管 理规范 第 5 部分:城市公 共客运 2024-04-30 发布 2024-05-30 实施 杭州市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ICS 13.320 CCS A 91 DB3301/T 65.5 202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防 范基 本要 求.2 5 等 级划 分.2 6 重 要部 位.2 7 常 态反 恐怖 防范.2 8 非 常态 反恐 怖防 范.4 9 应 急管 理.5 10 监 督和 评估.5 附录A(规 范性)反恐 怖防范 配置.6 参考文 献.9 DB3301/T 65.5 2024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起草。本文件 是DB3301/T 65 反 恐怖防 范系 统管 理规 范 的第5 部分。DB3301/T 65 已经发 布了 以下 部分:第1部 分:通则;第2部 分:党政 机关;第3部 分:旅游 景区;第4部 分:水利 工程;第5部 分:城市 公共 客 运;第6部 分:城镇 燃气 供 储;第7部 分:公共 供水;第8部 分:燃油 供储;第9部 分:桥隧 设施;第10部 分:民爆 物品;第11部 分:医院;第12部 分:广电 传媒;第13部 分:旅游 饭店;第14部 分:商场 超市;第15部 分:电网 企业;第16部 分:公共 活动 广场;第17部 分:危险 化学 品;第18部 分:危险 货物 运输;第19部 分:长途 道路 客运;第20部 分:特殊 管理 药品;第21部 分:火力 发电;第22部 分:电信;第23部 分:学校;第24部 分:博物 馆;第25部 分:城市 轨道 交通;第26部 分:水路 客运;第27部 分:商业 综合 体;第28部 分:硬质 隔离 设施。本文件 代替DB3301/T 65.52019 反恐怖 防范系 统管理 规范 第5 部分:城市公 共客运,与DB3301/T 65.5 2019相 比,除结 构调 整和 编辑 性改 动外,主要 技术 变化 如下:a)更改了 文件 的范 围(见 第1 章,2019 年版 的 第 1 章);b)更改了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见第 2 章,2019 年 版的 第2 章);c)更改了 术语 和定 义“城市 公共客 运”“城 市公 共客 运单位”(见 3.1、3.2,2019 年版 的第 3章),增 加了 术语 和定 义 来源,增加 了术 语和 定义“城市 公共 汽电 车”“公 交场站”“调 度中心”(见3.3、3.4、3.5);DB3301/T 65.5 2024 III d)将“城市 公共 客运 反恐 怖 防范原 则”更 改为“防范 基本要 求”,并 更改 了相 应的防 范要 求(见第4 章,2019 年版 的第4 章);e)将“城市 公共 客运 反恐 怖 防范等 级划 分”更 改为“等级划 分”,并 更改 了等 级划分 内容(见 第5 章,2019 年版 的 第 5 章);f)将“城市 公共 客运 反恐 怖 防范重 要部 位”更 改为“重要部 位”,并 更改 了重 要部位 内容(见 第6 章,2019 年版 的 第 6 章);g)更改了 常态 反恐 怖防 范(见第 7 章,2019 年版的 7.1、7.2、7.3),删除 了人 防配置 表、技 防配置表、物 防配 置表 和安 保装备 基本 配置 表(见 2019 年 版的 表1、表 2、表3 和表4);h)删除了 联动 机制(见 2019 年版的 第8 章);i)更改了 非常 态反 恐怖 防范(见 第 8 章,2019 年版 的 第9 章);j)将“应 急预 案要 求和 监督、检查”更 改为“应 急管 理”和“监 督和 评估”(见第 9 章、第 10章,2019 年版 的第 10 章);k)增加了 附 录A 反 恐怖 防范 配置(见附 录 A);l)增加了 参考 文献(见 参考 文献)。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发 布机构 不承 担识 别专 利的 责任。本文件 由杭 州市 公安 局提 出、归 口并 组织 实施。本文件 起草 单位:杭州 市 公共交 通集 团有 限公 司、杭州市 城市 建设 投资 集团 有限公 司、浙 江科 技学院(浙 江中 德科 技促 进中 心)、浙江 高信 技术 股份 有限公 司、杭州 市公 安局 交通治 安分 局(杭州 市 公 安局水上 治安 分局)、杭州 市 公安局、浙 江方 圆检 测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航天 科工 广 信智能 技术 有限 公司。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翁军、陶雪 军、陈 浩、焦庆 春、张国权、祁 勇、王 兰波、蔡 锋、赵 昌木、张彤、林琦、郑鸣、张 帆、林静、范莉 莉。本文件 及其 所代 替文 件的 历次版 本发 布情 况为:2011 年首 次发 布为 DB3301/T 65.5 2011,2017 年 第一次 修订,2019 年第 二 次修订;本次为 第三 次修 订。DB3301/T 65.5 2024 1 反恐怖防 范系统 管理规范 第5 部分:城市 公共客运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城 市公 共客 运反恐 怖防 范系 统管 理的 防范基 本要 求、等 级划 分、重要部 位、常 态反 恐怖防范、非 常态 反恐 怖防 范、应 急管 理、监督 和 评 估等内 容。本文件 适用 于城 市公 共汽 电车客 运重 点目 标的 防范 建设和 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JT/T 1240 城 市公 共汽 电 车车辆 专用 安全 设施 技术 要求 GA/T 594 保安 服务 操作 规程与 质量 控制 DB3301/T 65.1 2024 反 恐怖防 范系 统管 理规 范 第1部 分:通则 3 术语和 定义 DB3301/T 65.1 界定 的以 及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城市公 共汽 电车 urban public bus and trolley bus 在城市 人民 政府 确定 的区 域内,按 照核 准的 线路、站 点、时间 和票 价运 营的 供公 众乘用 的客 运车 辆。来源:GA 1744 2020,定义3.1.1 城市公 共客 运 urban public passenger transport 以乘客 为运 送对 象,利用 城市交 通基 础设 施和 城市 公共汽 电车,实 施乘 客空 间位移 的运 营活 动。城市公 共客 运单 位 urban public passenger transport units 经营城 市公 共客 运运 营业 务的实 体。公交场 站 bus station and depot 城市公 共汽 电车 运营 使用 的车站、停 车场、保 养场 以及配 套的 加油 加气、充 电等场 所的 总称。来源:GA 17442020,定义3.1.2 调度中 心 dispatch center 对多条 线路 的营 运车 辆进 行远程 调度 的场 所,也是 公交智 能调 度系 统的 数据 通信中 心、信息 处理 中心、图 像显 示中 心。来源:CJJ/T 1192008,定义3.5.23 DB3301/T 65.5 2024 2 4 防范基 本要 求 反恐怖 防范 应遵 循“属地 负责、逐级 监管”“安全 第一、预防 为主”的 原则。城市公 共客运 单位 是反恐 怖防范 的主体 责任 单位;城市公 共客运 的行 业主管(监管)职能 部门 应实施反 恐怖 防范 管理 和监 督;反 恐怖 部门 应进 行反 恐怖防 范的 指导、协 调和 监督。由公安 部门会 同城 市公共 客运的 行业主 管(监管)职能部 门对反 恐怖 防范重 点目标 进行确 定,并指导、监督 反恐 怖防 范各 项职责 的落 实。城市公 共客运 单位 应建立 并实施 反恐怖 防范 系统,按常态 防范与 非常 态防范 的不同 要求,落实 各项反恐 怖防 范措 施并 有效 运行。5 等级划 分 城市公 共客 运 反 恐怖 防范 重点目 标等 级从 低到 高分 为 级、级、级,由 公 安部门 会同 有关 行 业主管(监管)职 能部 门共 同确定。6 重要部 位 城市公 共客 运反 恐怖 防范 重要部 位主 要包 括以 下区 域:a)人员活 动区 域:人员 密集 区域、乘客 候车 区、电梯 等;b)指挥调 度区 域:监控 中心、调度 中心、门 卫处 等;c)作业区 域:封闭 式管 理公 交场站 的主 要通 道、维保 场地、收银 区域、充 电区 域、结 算中 心等;d)设施控 制区 域:供水、供 气、供 电、供热、通 信、通风、空调 等控 制区 域;e)物品存 放区 域:危险 物品 存放区 域、物资 仓库 等;f)交通工 具管 理区 域:停车 库(场)及 营运 车辆;g)其他经 评估 应防 范的 重要 部位。7 常态反 恐怖 防范 人力防 范 7.1.1 组织 7.1.1.1 城市公 共客运 单位 应设置 或确定 承担与 反恐 怖防范 任务相 适应的 反恐 怖防范 工作机 构,明 确第一责 任人 和责 任部 门。7.1.1.2 城市公 共客 运单 位应 配备 专(兼)职 安全 信息 员。7.1.2 配置 7.1.2.1 城市公 共客运 单位 应根据 营运线 路、客 运量、停车 库(场)面积 及停 车数量 等情况 配备安 保力量,明确 常态 安保 力量 人数。7.1.2.2 城市公 共客 运人 力防 范和 安保装 备配 置应 符合表A.1 要求,应 用效 果应 符合DB3301/T 65.1 2024 中表A.1 要求。7.1.3 要求 DB3301/T 65.5 2024 3 7.1.3.1 城市公 共客运 单位 应与行 业主管(监管)职 能部门 签订反 恐怖工 作责 任书,应建立 与公安 部门相联 动的 安全 预警 机制。7.1.3.2 城市公 共客 运单 位应 建立 与反恐 怖部 门、行业 主管(监管)职能 部门 的防 范与 应 急联动 机制,实现涉 恐信 息的 实时 报送、更新、交 互和 对接。7.1.3.3 城市公 共客 运单 位建 立的 反恐怖 防范 管理 档案 和台 账见DB3301/T 65.1 2024 中附录B 要求。7.1.3.4 城市公 共客 运单 位应 按 DB3301/T 65.1 2024 中 7.1.3.4 要求 建立 人力 防范 管 理制度,并 做好实施 的相 应记 录。7.1.3.5 城市公 共客 运安 保力 量 除 应符 合DB3301/T 65.1 2024 中7.1.3.5 要求 外,还 应符 合以 下 要求:a)熟悉城 市公 共客 运反 恐怖 防范重 点目 标地 理环 境、消防通 道和 各类 疏散 途径;b)能够应 对城 市公 共客 运反 恐怖防 范重 点目 标相 关恐 怖案事 件,配合 职能 部门 工作;c)具备承 担其 他城 市公 共客 运反恐 怖防 范工 作的 能力;d)其中保 安员 应符 合 GA/T 594 的 要求。7.1.3.6 城市公 共客运 反恐 怖人力 防范工 作机构 设置、专(兼)职 安保人 员配 置、保 安员的 聘用及 管理情况 应报 其上 级主 管部 门和所 在地 公安 部门 报备。7.1.3.7 城市公 共客 运反 恐怖 防范 重点目 标 应 配备 安保 人员 进行日 常巡 查,发现 安全 隐 患应进 行整 改,并保存 检查、整 改记 录。7.1.3.8 城市公 共客 运反 恐怖 防范 重点目 标涉 及停 放营 运车 辆的,应 24 h 有 专人 值守,并为 值守人 员配备必 要的 通信、防 卫、防护等 装备 器材。7.1.3.9 营运车 辆在出 车前、收车 后应进 行日常 安全 检查,确保车 辆配备 的安 全设施 齐全完 好,且 车上无遗 留物 品。电子防 范 7.2.1 组成 城市公 共客 运反 恐怖 防范 重点目 标电 子防 范系 统包 括视频 监控、入侵 和紧 急 报警、出 入口 控制、停车库(场)管理、电 子巡 查、公 共广 播、无线 通信 对讲指 挥调 度、安全 检查 设备、通信 显示 记录、无 人驾驶航 空器 防御、泛 感知 采集以 及其 他特 殊应 用等 子系统。7.2.2 配置 城市公 共客 运电 子防 范配 置应符 合表A.2 要求,应 用 效果应 符合DB3301/T 65.1 2024 中表A.2 要求。7.2.3 要求 城市公 共客 运电 子防 范系 统除应 符 合DB3301/T 65.1 2024 中7.2.3 要 求外,还应 符合 以下 要求:a)营运车 辆应 安装 不少 于 4 个摄像 机,其监 控范 围应 覆盖营 运车 内及 前侧 1 m 内道路,监 控 图像应能 清晰 显示 营运 车内 人员的 体貌 特征 及前 侧 1 m 内道 路状 况;b)停车库 管理 系统 应有 客运 车辆和 其他 车辆 区域 隔离 的措施;c)安保力 量定 位指 挥系 统应 具备可 视化,能 够实 时监 测安保 力量 数量、位 置、分 布及运 行轨 迹,并可实 现一 键直 呼、协同 调度等 功能;d)人流量 统计 系统 应具 有实 时统计 内部 人员 总数 和进 出人员 数量 变化 等功 能;e)营 运 车辆 及 公交 场站 的 紧急 报 警信 号、入 侵报 警 信号 与 联动 的 视频 监控 图 像应 发 送到 城 市 公共客运 单位 的监 控中 心;f)城市公 共客 运单 位的 监控 中心应 能实 时调 阅营 运车 辆的视 频监 控图 像;DB3301/T 65.5 2024 4 g)城 市 公共 客 运单 位的 监 控中 心 应预 留 与行 业主 管 部门、公安 部 门和 报警 运 营服 务 机构 远 程 联网的接 口;h)城市公 共客 运单 位的 监控 中心应 设置 安全 防范 管理 平台,实 现对 入侵 和紧 急 报警、视 频监 控、出入口 控制 等各 安全 防范 子系统 的集 成与 管理;i)安全防 范管 理平 台应 具有 系统集 成、联 动控 制、权 限 管理、存 储管 理、检 索与 回 放、设备 管理、统计分 析、系统 校对、指 挥 调度等 功能;其 中公 交场 站的安 全防 范管 理平 台应 与城市 公共 客 运单位的 安全 防范 管理 平台 进行联 网。实体防 范 7.3.1 组成 城市公 共客 运实 体防 范包 括实体 防护 设施、应 急用 品等。7.3.2 配置 城市公 共客 运实 体防 范配 置应符 合表A.3 要求,应 用 效果应 符合DB3301/T 65.1 2024 中表A.3 要求。7.3.3 要求 7.3.3.1 城市公 共客 运实 体防 范应 符合 DB3301/T 65.1 2024 中 7.3.3 要求。7.3.3.2 城市公 共汽 电车 驾驶 区应 设置防 护隔 离设 施,其设 置应满 足下 列要 求:a)应能有 效阻 碍乘 客抢 夺方 向盘;b)应能有 效阻 碍乘 客与 驾驶 员直接 肢体 接触;c)防护隔 离设 施的 其他 要求 应符 合 JT/T 1240 的 相关 规定。8 非常态 反恐 怖防 范 发布 非常态 防范 等级 的启 动和 停止由 反恐 怖部 门发 布,由公安 部门 及行 业主 管(监管)职 能部 门监 督落实。等级划 分 城 市公共客 运非常态 反恐怖 防范等级 划分应符 合DB3301/T 65.1 2024 中8.2 要 求,从低 到高依 次为:三 级非 常态 反恐 怖防 范(简 称为 三级 非常 态)、二级 非常 态反 恐怖 防范(简称 为二 级非 常态)、一级非常 态反 恐怖 防范(简 称为一 级非 常态)。防范要 求 8.3.1 三级非 常态 城市公 共客 运单 位除 应采 取符合 第7 章要 求的 防范 措 施外,还应 采取 以下 工作 措施:a)安保部 门负 责人 带班 组织 防范工 作;b)安保力 量在 常态 防范 基础 上增 派 30%以上;c)检查各 类防 范、处置 的装 备、设 施,确保 能够 正常 使用;d)加强出 入口 控制 和重 要部 位的巡 视、值守,保 持通 信联络 畅通;e)对出入 口和 区域 内可 疑物 品、人 员进 行安 全检 查,必要时 请公 安部 门协 助检 查;DB3301/T 65.5 2024 5 f)场内显 示屏 和 营 运车 辆播 放防范 和应 急避 险宣 传视 频资料;g)根据反 恐怖 部门、行 业主 管(监 管)职能 部门 要求 采取的 其他 防范 措施。8.3.2 二级非 常态 城市公 共客 运单 位 除 应采 取符合8.3.1 要 求的 防范 措 施外,还应 采取 以下 工作 措施:a)单位相 关负 责人 带班 组织 防范工 作;b)安保力 量在 常态 防范 基础 上增 派 50%以上;c)各类防 范、处置 装备、设 施处于 待命 状态;d)保持有 线、无线 通信 畅通,专人 收集、通 报情 况信 息;e)重要部 位巡 视频 率较 常态 提高 1 倍,出入 口派 员加 强值守;f)启动机 动车 阻挡 装置,严 禁外部 非授 权车 辆进 入,所有出 入人 员、车 辆、物 品应经 门卫 安全 检查,必 要时 请公 安部 门协 助检查;g)联系属 地职 能部 门派 员指 导或参 与反 恐怖 防范 工作。8.3.3 一级非 常态 城市公 共客 运单 位 除 应采 取符合8.3.2 要 求的 防范 措 施外,还应 采取 以下 工作 措施:a)单位相 关负 责 人 24 h 带 班 组织防 范工 作;b)安保力 量在 常态 防范 基础 上增 派 100%以 上;c)启动反 恐怖 应急 指挥 部,装备、力量、保 障进 入临 战状态;d)重要部 位应 有 2 名以 上安 保力量 守护,实 行 24 h 不 间断巡 查;e)安保人 员 24 h 控制 出入 口,对无 关人 员进 行疏 散;f)监控人 员 24 h 严密 监视 重 要部位 和反 恐怖 防范 重点 目标内 外动 态;g)停止特 定的 路次、路 段车 辆的运 行;h)配合反 恐怖 部门、行 业主 管(监 管)职能 部门 开展 工作。9 应急管 理 应急管 理应 符合DB3301/T 65.1 2024 第9 章的 规定。10 监督和 评估 监督和 评估 应符 合DB3301/T 65.1 2024 第10 章 的规 定。DB3301/T 65.5 2024 6 附录A(规范 性)反恐怖 防范 配置 反恐怖 防范 人力 防范 和安 保装备 配置 应符 合表A.1 的 规定,电子 防范 配置 应符 合表A.2 的 规定,实 体防范配 置应 符合 表A.3 的 规 定。表A.1 人力防 范和 安保 装备 配置 序号 项目 配设要求 配置要求 1 反恐怖防范工作机构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应设 应设 应设 2 反恐怖防范第一责任人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应设 应设 应设 3 反恐怖防范责任部门 安保部门兼任或独立 应设 应设 应设 4 安保力量 技防 值守监看、处置管理 应设 应设 应设 5 固定岗 指挥管理、门卫、安检与处置 应设 应设 应设 6 巡查 出入口、周界、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 7 备勤 机动 应设 应设 应设 8 个人装备 对讲机、甩棍、强光电筒、约束带、防割手套、口哨 应设 应设 应设 9 防刺背心、自卫喷雾剂 应设 应设 宜设 10 公用装备 应急照明灯、安全钢叉、防护盾牌、手持金属探测仪、防暴头盔、长棍 应设 应设 应设 表A.2 电子防 范配 置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区域 配置要求 1 视频监控系统 摄像机 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周界及内部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应设 2 办公楼大厅、电梯等候区 应设 应设 应设 3 电梯轿厢、自动扶梯口 应设 应设 应设 4 各楼梯口、通道 应设 宜设 宜设 5 人员密集区域、乘客候车区 应设 应设 应设 6 收银区域、充电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 7 食堂(餐厅)及其出入口、物资仓库、维保场地 应设 宜设 宜设 8 营运车辆 应设 应设 应设 9 供水、供气、供电、供热、通信、通风、空调等控制区域、新风口 应设 应设 应设 10 危险物品存放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 11 传达登记处、门卫处 应设 应设 应设 12 防范目标高空瞭望处 应设 应设 应设 DB3301/T 65.5 2024 7 表A.2(续)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区域 配置要求 13 视频监控系统 摄像机 调度中心、监控中心、结算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14 声音复核装置 周界、主要出入口 应设 宜设 宜设 15 危险物品存放区域 应设 应设 宜设 16 传达登记处、门卫处 应设 应设 应设 17 纠纷、咨询接待处 应设 应设 应设 18 控制、记录、显示 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19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报警)装置 周界 应设 应设 宜设 20 供水、供气、供电、供热、通信、通风、空调等控制区域 应设 应设 宜设 21 结算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22 紧急报警装置 传达登记处、门卫处、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23 报警控制装置 监控中心及相关的独立设防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 24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宜设 宜设 宜设 25 出入口控制系统 供水、供气、供电、供热、通信、通风、空调等控制区域 应设 应设 宜设 26 危险物品存放区域、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 27 封闭式管理公交场站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宜设 28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停车库(场)应设 应设 应设 29 电子巡查系统 出入口、周界 应设 应设 应设 30 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 31 公共广播系统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全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 32 无线通信对讲指挥调度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全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 33 安全检查设备 X 射线安全检查装置 出入口或重要部位 宜设 宜设 宜设 34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 出入口或重要部位 宜设 宜设 宜设 35 通信显示记录系统 服务、咨询电话、总机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 36 无人驾驶航空器防御系统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 宜设 宜设 宜设 37 泛感知采集系统 反恐怖部门指定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 38 营运车辆 宜设 宜设 宜设 39 特殊应用系统 视频智能分析系统 监控中心、图像采集前端 宜设 宜设 宜设 40 身份证验证系统 出入口、监控中心、图像采集前端 宜设 宜设 宜设 41 安保力量定位指挥 系统 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全区域 宜设 宜设 宜设 42 人流量统计系统 出入口 宜设 宜设 宜设 DB3301/T 65.5 2024 8 表A.3 实体防 范配 置 序号 项目 安放区域或位置 配置要求 1 实体防护设施 机动车阻挡装置 主要出入口(无实体防护屏障)应设 应设 应设 2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 监控中心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 3 供水、供气、供电、供热、通信、通风、空调等控制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 4 重要物品存放区域 应设 应设 应设 5 围墙或栅栏 周界 应设 宜设 宜设 6 刀片刺网 周界围墙 应设 宜设 宜设 7 防护隔离设施 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区 应设 应设 应设 8 应急用品 防爆毯 监控中心或重要部位 应设 应设 宜设 9 应急锤 营运车辆 应设 应设 应设 10 防毒面罩 监控中心或安保装备存放处 应设 宜设 宜设 11 毛巾、口罩 各楼层 应设 宜设 宜设 12 急救包 人员密集区域 应设 宜设 宜设 DB3301/T 65.5 2024 9 参考文 献 1CJJ/T 119 2008 城市公 共交 通工 程术 语标 准 2GA 1744 2020 城 市公共 汽电 车及 场站 安全 防范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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