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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危险源控制管理规范DB5120/T 16-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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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危险源控制管理规范DB5120/T 16-2023.pdf

I C S 1 3.2 2 0.0 1C C S C 8 0D B 5 12 0四 川 省(资 阳 市)地 方 标 准D B 5 1 2 0/T 1 6 2 0 2 3火 灾 危 险 源 控 制 管 理 规 范C o d e f o r c o n t r o l a n d m a n a g e m e n t o f f i r e h a z a r d2 0 2 3-1 2-1 2 发 布 2 0 2 3-1 2-1 9 实 施资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1 2 0/T 1 6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65 火 源 和 动 火 作 业.75.1 一 般 规 定.75.2 动 火 作 业.75.3 其 他 措 施.86 电 气.86.1 一 般 规 定.86.2 配 电 线 路 敷 设.96.3 电 缆 竖 井.96.4 可 燃 材 料 仓 储 场 所.97 燃 气 和 燃 油.97.1 一 般 规 定.1 07.2 设 施 和 装 置.1 07.3 液 化 石 油 气 瓶(组).1 17.4 燃 具 和 管 道.1 17.5 餐 饮 用 醇 基 液 体 燃 料.1 17.6 其 他 措 施.1 28 其 他 可 燃 物.1 28.1 一 般 规 定.1 28.2 电 动 自 行 车.1 38.3 构 件 与 材 料.1 38.4 农 村 常 见 可 燃 物.1 49 应 急 处 置.1 5附 录 A(资 料 性)火 场 疏 散 逃 生.1 6附 录 B(规 范 性)甲、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物 品 举 例.1 7D B 5 1 2 0/T 1 6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资 阳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由 资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批 准 并 发 布。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资 阳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李 炎 峰、谢 鑫、李 存 雨、罗 文 杰、魏 楠 林、陈 治 宇、蒋 海、汪 杨、肖 绮 思、樊林 森。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5 1 2 0/T 1 6 2 0 2 3I I I引 言随 着 经 济 社 会 快 速 发 展,用 火、用 电、用 气、用 油 等 需 求 不 断 增 大,各 类 火 灾 危 险 源 风 险 隐 患 愈 加突 出,管 控 不 善 容 易 导 致 发 生 火 灾 事 故,有 必 要 结 合 近 年 来 各 地 火 灾 事 故 教 训 和 资 阳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一 部专 门 的 技 术 标 准。本 文 件 主 要 内 容 为 常 见 火 灾 危 险 源 的 控 制 和 管 理,以 预 防 型 措 施 为 主、减 轻 型 措 施 为辅,兼 顾 专 业 性 和 通 识 性,为 消 防 监 督 管 理 部 门、行 业 领 域 主 管 部 门、乡 镇(街 道)等 开 展 消 防 工 作 和社 会 单 位(场 所)自 主 消 防 管 理 提 供 技 术 支 撑,对 于 加 强 消 防 安 全 源 头 治 理、推 动 向 事 前 预 防 转 型 和 维护 公 共 消 防 安 全 具 有 重 要 意 义。D B 5 1 2 0/T 1 6 2 0 2 31火 灾 危 险 源 控 制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常 见 火 灾 危 险 源 的 控 制 方 法、设 置 要 求、技 术 措 施 和 管 理 制 度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资 阳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机 关、团 体、企 业、事 业 等 单 位 和 生 产 经 营 性 场 所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以 及 公 共 建 筑、工 业 建 筑 和 住 宅 建 筑 的 火 灾 预 防。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5 9 0 7(所 有 部 分)消 防 词 汇G B/T 3 8 3 1 5 社 会 单 位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编 制 及 实 施 导 则G B/T 4 0 2 4 8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3 9 农 村 防 火 规 范G B 5 0 2 2 2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3 5 2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统 一 标 准G B 5 0 7 2 0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规 范G B 5 1 3 4 8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标 准G B 5 5 0 0 9 燃 气 工 程 项 目 规 范G B 5 5 0 3 7 建 筑 防 火 通 用 规 范J G J 1 0 0 车 库 建 筑 设 计 规 范X F 7 0 3 住 宿 与 生 产 储 存 经 营 合 用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要 求X F 1 1 3 1 仓 储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通 则X F/T 1 4 6 3 文 物 建 筑 消 防 安 全 管 理X F/T 3 0 1 9 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5 9 0 7、G B/T 3 8 3 1 5、G B/T 4 0 2 4 8、G B 5 0 0 1 6、G B 5 0 0 3 9、G B 5 0 2 2 2、G B 5 0 3 5 2、G B 5 0 7 2 0、G B 5 1 3 4 8、J G J 1 0 0、X F 7 0 3、X F/T 1 4 6 3、X F/T 3 0 1 9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火 灾 危 险 源 f i r e h a z a r d可 能 导 致 火 灾 发 生 和 扩 大 的 引 火 源 和 可 燃 物。3.2引 火 源 i g n i t i o n s o u r c e使 物 质 开 始 燃 烧 的 外 部 热 源(能 源)。3.3可 燃 物 c o m b u s t i b l e可 以 燃 烧 的 物 品。D B 5 1 2 0/T 1 6 2 0 2 323.4火 灾 隐 患 f i r e p o t e n t i a l可 能 导 致 火 灾 发 生 或 火 灾 危 害 增 大 的 各 类 潜 在 不 安 全 因 素。3.5公 共 娱 乐 场 所 p u b l i c e n t e r t a i n m e n t o c c u p a n c y具 有 文 化 娱 乐、健 身 休 闲 功 能 并 向 公 众 开 放 的 室 内 场 所,包 括 影 剧 院、录 像 厅、礼 堂 等 演 出、放 映场 所,舞 厅、卡 拉 O K 厅 等 歌 舞 娱 乐 场 所,具 有 娱 乐 功 能 的 夜 总 会、音 乐 茶 座、酒 吧 和 餐 饮 场 所,游 艺、游 乐 场 所 和 保 龄 球 馆、旱 冰 场、桑 拿 等 娱 乐、健 身、休 闲 场 所 和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3.6公 众 聚 集 场 所 p u b l i c a s s e m b l y o c c u p a n c y公 共 娱 乐 场 所 和 宾 馆、饭 店、商 场、集 贸 市 场、客 运 车 站 候 车 室、客 运 码 头 候 船 厅、民 用 机 场 航 站楼、体 育 场 馆、会 堂 等。3.7人 员 密 集 场 所 a s s e m b l y o c c u p a n c y公 众 聚 集 场 所 和 医 院 的 门 诊 楼、病 房 楼,学 校 的 教 学 楼、图 书 馆、食 堂 和 集 体 宿 舍,养 老 院,福 利院,托 儿 所,幼 儿 园,公 共 图 书 馆 的 阅 览 室,公 共 展 览 馆、博 物 馆 的 展 示 厅,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 的 生 产 加工 车 间 和 员 工 集 体 宿 舍,旅 游、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等。3.8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l a r g e-s c a l e c o m m e r c i a l c o m p l e x总 建 筑 面 积(不 包 括 住 宅 部 分 的 建 筑 面 积)不 小 于 5 0 0 0 0,以 商 业 为 主 要 功 能 并 集 购 物、旅 馆、餐 饮、娱 乐、展 览、交 通 枢 纽 等 两 种 及 以 上 功 能 于 一 体 的 单 体 建 筑 和 通 过 地 下 连 片 车 库、地 下 连 片 商 业空 间、下 沉 式 广 场、连 廊 等 方 式 连 接 的 多 栋 商 业 建 筑 组 合 体。3.9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 l a b o u r-i n t e n s i v e e n t e r p r i s e s员 工 总 数 超 过 1 0 0 0 人,或 者 同 一 时 段 工 作 人 数 超 过 2 0 0 人,或 者 同 一 防 火 分 区 容 纳 超 过 3 0 人 的 服 装、鞋 帽、玩 具、木 制 品、家 具、塑 料、食 品、纺 织、印 染、印 刷 等 生 产、加 工、仓 储 场 所。3.1 0住 宿 与 生 产、储 存、经 营 合 用 场 所 t h e p l a c e c o m b i n e d w i t h h a b i t a t i o n,p r o d u c t i o n,s t o r a g e a n d b u s i n e s s住 宿 与 生 产、储 存、经 营 等 一 种 或 几 种 用 途 混 合 设 置 在 同 一 连 通 空 间 内 的 场 所。3.1 1商 业 服 务 网 点 c o m m e r c i a l f a c i l i t i e s设 置 在 住 宅 建 筑 的 首 层 或 首 层 及 二 层,每 个 分 隔 单 元 建 筑 面 积 不 大 于 3 0 0 m 的 商 店、邮 政 所、储 蓄所、理 发 店 等 小 型 营 业 性 用 房。3.1 2“九 小”场 所 n i n e t y p e s o f s m a l l f a c i l i t i e s建 筑 面 积 小 于 3 0 0 m 的 小 学 校 或 幼 儿 园、小 医 院、小 商 店、小 餐 饮 场 所、小 旅 馆、小 酒 吧、小 网 吧、小 美 容 洗 浴 场 所、小 生 产 加 工 企 业。3.1 3火 灾 爆 炸 危 险 场 所 e x p l o s i v e a n d f i r e h a z a r d o u s p l a c e能 够 与 空 气 形 成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的 气 体、蒸 气、粉 尘 等 介 质 环 境 以 及 在 高 温、受 热、摩 擦、撞 击、自燃 等 情 况 下 可 能 引 发 火 灾、爆 炸 的 场 所,主 要 包 括 汽 车 加 油 加 气 加 氢 站、燃 气 供 应 站 和 生 产、存 储、经营 甲、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物 品 的 厂 房、仓 库。3.1 4D B 5 1 2 0/T 1 6 2 0 2 33动 火 作 业 h o t w o r k能 直 接 或 间 接 产 生 明 火 的 作 业。3.1 5微 型 消 防 站 m i c r o f i r e s t a t i o n依 托 单 位 的 志 愿 消 防 队,配 备 必 要 的 消 防 装 备 器 材,掌 握 消 防 专 业 技 能,以 扑 救 初 起 火 灾 为 目 标 而建 立 的 消 防 组 织 单 元。3.1 6安 全 出 口 s a f e t y e x i t供 人 员 安 全 疏 散 用 的 楼 梯 间 和 室 外 楼 梯 的 出 入 口 或 直 通 室 内 外 安 全 区 域 的 出 口。3.1 7燃 烧 性 能 b u r n i n g b e h a v i o r在 规 定 条 件 下,材 料 或 物 质 的 对 火 反 应 特 性 和 耐 火 性 能。材 料 按 G B 5 0 2 2 2 规 定 燃 烧 性 能 划 分 为 四 级:A 级(不 燃 性)、B 1 级(难 燃 性)、B 2 级(可 燃 性)、B 3 级(易 燃 性)。4 总 则4.1 为 了 加 强 火 灾 危 险 源 的 控 制 和 管 理,从 源 头 上 预 防 火 灾 发 生 和 扩 大,保 障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依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技 术 标 准,制 定 本 规 范。4.2 火 灾 危 险 源 的 控 制 和 管 理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外,应 符 合 国 家(行 业)技 术 标 准 要 求。电 气、燃 气、燃 油 和 易 燃 易 爆 品 的 生 产、储 存、经 营、充 装 等 场 所 涉 及 专 门 消 防 技 术 措 施 的,应 符 合 相 关 专 业要 求。4.3 应 坚 持 严 管 严 控 火 灾 危 险 源,重 点 防 范 引 火 源 和 可 燃 物 同 时 失 控。4.4 火 灾 危 险 源 控 制 管 理 应 作 为 消 防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的 重 要 内 容,提 升 全 社 会 辨 识 风 险、消 除 隐 患 和 应急 处 置 能 力。4.5 应 严 格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建 立 健 全 火 灾 危 险 源 风 险 研 判 和 管 控 制 度,制 作 火 灾 危 险 源 一 览 表,实 行 火 灾 危 险 源 标 识 化 和 清 单 化 管 理。4.6 开 展 防 火 检 查 巡 查 时 应 重 点 消 除 火 灾 危 险 源 隐 患,对 于 不 能 立 即 改 正 的,应 制 定 整 改 计 划 确 保 及时 消 除,并 加 强 人 防、技 防、物 防 措 施,必 要 时 应 停 用 相 关 部 位 或 设 备。4.7 应 定 期 检 查 电 缆 井、吊 顶 等 高 风 险 和 隐 蔽 部 位,及 时 清 理 厨 房、阳 台 和 楼 道 等 建 筑 重 点 部 位 的 可燃 物,非 营 业 时 间 和 离 家 期 间 应 及 时 关 闭 火 源、气 源 和 非 必 要 电 源。4.8 应 按 规 定 维 护 保 养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室 内 外 消 火 栓 系 统、灭 火 器 等 消 防 设施 器 材,确 保 完 整 好 用。4.9 应 采 购、使 用 合 法 合 格 的 电 气、燃 气 等 具 有 火 灾 风 险 的 产 品 或 用 具。供 电 供 气 单 位、用 电 用 气 用户 应 按 规 定 定 期 检 测 维 护 电 气、燃 气 相 关 的 设 备、管 线 和 用 具,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开 展 电 气、燃 气 检 修 时 应视 情 况 停 止 生 产 经 营 活 动。4.1 0 应 保 障 安 全 出 口、疏 散 楼 梯 间 等 室 内 安 全 区 域 的 安 全 性 和 畅 通 性,严 禁 在 上 述 区 域 从 事 生 产 经 营活 动、堆 放 易 燃 易 爆 品 和 可 燃 物,严 禁 堵 塞、占 用 和 封 闭。4.1 1 民 用 建 筑 内 不 应 设 置 经 营、存 放 或 使 用 甲、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物 品 的 商 店、作 坊 或 储 藏 间 等。民 用建 筑 内 除 可 设 置 为 满 足 建 筑 使 用 功 能 的 附 属 库 房 外,不 应 设 置 生 产 场 所 或 其 他 库 房,不 应 与 工 业 建 筑 组合 建 造。4.1 2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既 有 建 筑 防 火 条 件 和 性 质 功 能 违 规 生 产、储 存 甲、乙、丙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物 品。4.1 3 严 禁 在 厂 房、仓 库 内 设 置 员 工 宿 舍,不 得 在 合 用 场 所、商 业 服 务 网 点 和“九 小”场 所 等 违 规 搭 建夹 层 或 隔 间 供 人 员 住 宿。D B 5 1 2 0/T 1 6 2 0 2 344.1 4 禁 止 非 法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进 入 公 共 场 所 或 者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4.1 5 储 存 可 燃 物 资 的 仓 库(房 间、部 位),必 须 执 行 X F 1 1 3 1 和 其 他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管 理 规 定。5 火 源 和 动 火 作 业5.1 一 般 规 定5.1.1 禁 止 在 火 灾 爆 炸 危 险 场 所(部 位)吸 烟(包 括 使 用 蚊 香 等 无 焰 燃 烧 物)、使 用 明 火 或 动 火 作 业,严 禁 携 带 火 种 进 入 火 灾 爆 炸 危 险 场 所(部 位)。5.1.2 不 得 在 以 下 场 所(部 位)使 用 明 火 或 动 火 作 业:a)安 全 出 口、疏 散 楼 梯 间 等 室 内 安 全 区 域;b)人 员 密 集 场 所 营 业 或 开 放、使 用 期 间,室 内 展 览 厅、婚 庆 等 场 所 筹 备 时;c)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合 用 场 所 生 产 加 工 期 间,丙 类 仓 储 场 所 或 库 房;d)文 物 建 筑 的 保 护 范 围 内。5.1.3 不 得 在 施 工 现 场 和 生 产、储 存 棉 麻、纺 织 等 易 燃 物 品 的 场 所 吸 烟,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等 应 严 格 管 控吸 烟 行 为,不 得 卧 床 吸 烟 和 随 意 丢 弃 未 熄 灭 的 烟 头。5.1.4 在 使 用 蜡 烛、蚊 香、香 烛、艾 灸 等 物 品 时,不 得 直 接 放 置 在 可 燃 物 上 方,与 沙 发、床 单、蚊 帐等 可 燃 物 应 至 少 保 持 0.5 m 距 离,并 有 人 照 看、人 离 火 灭。5.1.5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和 室 内 婚 庆、演 出、营 销 等 活 动 中 严 禁 使 用 明 火 进 行 表 演 或 燃 放 烟 花(含 冷 光 烟花)。5.1.6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开 放、营 业 期 间 和 结 束 后,应 加 强 检 查 巡 查,清 除 遗 留 火 种,不 得 使 用 明 火 照 明或 取 暖。5.1.7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使 用 难 燃 外 墙 外 保 温 材 料 或 者 采 用 与 基 层 墙 体、装 饰 层 之 间 有 空 腔 的 建 筑 外 墙 外保 温 系 统 的,禁 止 在 其 外 墙 动 火。5.1.8 严 禁 违 规 在 森 林、林 地 进 行 野 外 动 火,不 得 随 意 焚 烧 桔 秆、垃 圾。5.2 动 火 作 业5.2.1 进 行 电 焊、气 焊 等 具 有 火 灾 危 险 作 业 的 人 员 必 须 持 证 上 岗。5.2.2 确 有 需 要 在 建 筑(场 所)内 动 火 作 业 的,应 当 遵 守 安 全 规 定、落 实 安 全 措 施,严 禁 指 使 或 者 强令 他 人 违 反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冒 险 作 业。5.2.3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动 火 作 业、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用 火 作 业、施 工 现 场 固 定 动 火 区 作 业 等 应 遵 守 相关 专 业 要 求,执 行 更 加 严 格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5.2.4 动 火 作 业 前,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编 制 动 火 作 业 技 术 方 案 和 应 急 预 案,明 确 作 业 时 间、区 域、技 术 要 求、岗 位 职 责 和 处 置 措 施 等内 容,办 理 动 火 内 部 审 批 手 续;b)责 任 人 员 应 严 格 审 查 作 业 人 员 作 业 资 格,说 明 作 业 内 容、主 要 危 险 因 素、应 急 处 置 程 序 等 内 容;c)对 动 火 区 域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环 境 检 查,确 认 无 火 灾、爆 炸 危 险;d)裸 露 的 可 燃 材 料 上 严 禁 直 接 进 行 动 火 作 业,应 清 理 动 火 区 域 周 边 和 竖 向 空 间 下 方 的 可 燃 物,确实 无 法 移 走 的 可 燃 物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对 其 覆 盖 或 隔 离,明 火 作 业 点 与 气 焊 用 气 瓶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 0 m;e)动 火 区 域 和 其 他 使 用、营 业 区 域 之 间 应 采 用 防 火 幕 布、金 属 板、石 棉 板 等 不 燃 构 件 进 行 防 火 隔离,张 贴 警 示 提 示 标 志,高 层 民 用 建 筑 应 在 建 筑 主 入 口 和 作 业 现 场 显 著 位 置 公 告;f)除 建 筑(场 所)原 配 置 的 灭 火 器 外,每 个 动 火 点 应 至 少 设 置 2 具 5 k g 手 提 式 干 粉 灭 火 器,不 得 擅自 停 用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等 消 防 设 施。D B 5 1 2 0/T 1 6 2 0 2 355.2.5 动 火 作 业 过 程 中,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作 业 人 员 应 持 证 上 岗,遵 守 操 作 规 程,落 实 防 范 措 施;b)监 护 人 员 应 现 场 监 护,责 任 人 员、管 理 人 员 应 定 期 检 查 巡 查,及 时 制 止 不 安 全 行 为、消 除 不 安定 状 态;c)应 时 刻 关 注 异 常 烟 火,一 旦 出 现 失 控 燃 烧 应 立 即 停 止 作 业,利 用 灭 火 器、消 火 栓 灭 火,并 启 动应 急 预 案,根 据 火 势 情 况 采 取 发 出 警 示、疏 散 逃 生、报 警 救 援 等 措 施。5.2.6 动 火 作 业 后,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不 得 将 电 焊、气 焊 用 具 闲 置 于 动 火 区 域 内;b)对 动 火 区 域 进 行 全 面 检 查,消 除 焊 渣 等 遗 留 火 种,作 业 完 成 3 0 m i n 后 监 护 人 员 方 可 离 开;c)经 责 任 人 员、管 理 人 员 到 场 检 查 确 认 安 全 后,方 可 恢 复 使 用、营 业。5.3 其 他 措 施5.3.1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厨 房 灶 具、油 烟 罩、烟 道 和 高 层 建 筑 的 公 共 排 油 烟 管 道,应 至 少 每 季 度 清 洗 1次。5.3.2 利 用 明 火 进 行 加 热、油 炸 等 烹 饪 操 作 时,应 有 人 照 看。5.3.3 宗 教 活 动 确 需 用 火 的,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燃 灯、点 烛、烧 香、焚 纸 等 应 设 在 室 外 空 旷、独 立 的 固 定 位 置,并 应 有 专 人 看 护,配 备 相 应 的消 防 器 材,无 人 看 护 时 或 大 风 天 气 禁 止 用 火;b)用 火 器 具、固 定 灯 座、灯 罩 和 烛 台 等 应 使 用 不 燃 材 料,放 置 香、灯、烛 的 案 几、供 桌 等,其 面板 应 使 用 不 燃 材 料 或 包 覆 不 燃 材 料;c)明 火 与 帐 幔、幡 幢、伞 盖 等 可 燃 物 应 至 少 保 持 3 m 安 全 距 离,宜 使 用 低 温 电 灯 替 代 明 火。6 电 气6.1 一 般 规 定6.1.1 电 气 线 路、电 气 设 备 存 在 漏 电、老 化、绝 缘 不 良、接 头 松 动、电 线 相 互 缠 绕 等 可 能 引 起 打 火、短 路、发 热 等 情 况,应 立 即 停 止 使 用,并 及 时 修 理 或 更 换。6.1.2 严 禁 使 用 铁 丝、铜 丝 等 代 替 保 险 丝,且 不 得 随 意 增 加 保 险 丝 的 截 面 积。6.1.3 隔 离 器、熔 断 器、连 接 片 和 闸 刀 开 关,严 禁 作 为 功 能 性 开 关 电 器。6.1.4 更 换 或 新 增 电 气 设 备,应 根 据 实 际 负 荷 重 新 校 核、布 置 电 气 线 路 并 设 置 保 护 措 施。6.1.5 不 得 私 自 搭 接 电 气 线 路 或“飞 线”充 电。6.1.6 火 灾 爆 炸 危 险 场 所(部 位)应 按 规 定 使 用 防 爆 电 气 设 备。6.1.7 开 关、插 座 和 照 明 灯 具 靠 近 可 燃 物 时,应 采 取 隔 热、散 热 等 防 火 措 施。电 热 器 具 及 大 功 率 电 器严 禁 被 可 燃 物 覆 盖,与 可 燃 物 应 至 少 保 持 0.5 m 距 离 或 采 取 防 护 措 施。6.1.8 建 筑 内 部 的 配 电 箱、控 制 面 板、接 线 盒、开 关、插 座 等 不 应 直 接 安 装 在 可 燃 材 料 上,当 顶 棚 和墙 面 内 部 设 有 电 器、电 线 时,其 装 修 材 料 应 采 用 不 燃、难 燃 材 料。6.1.9 卤 钨 灯 和 额 定 功 率 不 小 于 1 0 0 W 的 白 炽 灯 泡 的 吸 顶 灯、槽 灯、嵌 入 式 灯,其 引 入 线 应 采 用 瓷 管、矿 棉 等 不 燃 材 料 作 隔 热 保 护,额 定 功 率 不 小 于 6 0 W 的 白 炽 灯、卤 钨 灯、高 压 钠 灯、金 属 卤 化 物 灯、荧光 高 压 汞 灯(包 括 电 感 镇 流 器)等,不 应 直 接 安 装 在 可 燃 物 体 上 或 采 取 其 他 防 火 措 施。6.1.1 0 照 明 灯 具 及 电 气 设 备、线 路 的 高 温 部 位,当 靠 近 非 A 级 装 修 材 料 或 构 件 时,应 采 取 隔 热、散 热等 防 火 保 护 措 施,与 窗 帘、帷 幕、幕 布、软 包 等 装 饰 装 修 材 料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0.5 m,灯 饰 应 采 用 不 燃、难 燃 材 料。D B 5 1 2 0/T 1 6 2 0 2 366.1.1 1 文 物 建 筑 保 护 范 围 内 电 气 线 路 禁 止 架 空 敷 设,禁 止 使 用 白 炽 灯、高 压 汞 灯 等 高 温 照 明 灯 具。6.2 配 电 线 路 敷 设6.2.1 电 气 线 路 敷 设 应 避 开 炉 灶、烟 囱 等 高 温 部 位 及 其 他 可 能 受 高 温 作 业 影 响 的 部 位,不 应 直 接 敷 设在 可 燃 物 上。6.2.2 室 内 明 敷 的 电 气 线 路,在 有 可 燃 物 的 吊 顶 或 难 燃 性、可 燃 性 墙 体 内 敷 设 的 电 气 线 路,应 具 有 相应 的 防 火 性 能 或 防 火 保 护 措 施。6.2.3 明 敷 设 用 的 塑 料 导 管、槽 盒、接 线 盒、分 线 盒 应 采 用 不 燃、难 燃 制 品。6.2.4 电 气 线 路 和 各 类 管 道 穿 过 防 火 墙、防 火 隔 墙、竖 井 井 壁、建 筑 变 形 缝 处 和 楼 板 处 的 孔 隙 应 采 取防 火 封 堵 措 施,防 火 封 堵 组 件 的 耐 火 性 能 不 应 低 于 防 火 分 隔 部 位 的 耐 火 性 能 要 求。6.2.5 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 0 0 0 的 商 店 建 筑 内 的 营 业 场 所 内 导 线 明 敷 设 时,应 穿 金 属 管、可 绕 金 属 电线 导 管 或 金 属 线 槽 敷 设。6.2.6 护 套 绝 缘 电 线 水 平 敷 设 至 地 面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5 m,垂 直 敷 设 至 地 面 低 于 1.8 m 部 分 应 穿 导管 保 护。6.2.7 建 筑 物 顶 棚 内、墙 体 及 顶 棚 的 抹 灰 层、保 温 层 及 装 饰 面 板 内 或 在 易 受 机 械 损 伤 的 场 所 不 应 采 用直 敷 布 线。6.2.8 配 电 线 路 不 得 穿 越 通 风 管 道 内 腔 或 直 接 敷 设 在 通 风 管 道 外 壁 上,穿 金 属 导 管 保 护 的 配 电 线 路 可紧 贴 通 风 管 道 外 壁 敷 设。6.3 电 缆 竖 井6.3.1 应 在 每 层 楼 板 处 采 取 防 火 分 隔 措 施,且 防 火 分 隔 组 件 的 耐 火 性 能 不 应 低 于 楼 板 的 耐 火 性 能。6.3.2 井 壁 上 设 置 集 中 电 表 箱、配 电 箱 或 控 制 箱 等 箱 体 时,其 进 线 与 出 线 均 应 穿 可 弯 曲 金 属 导 管 或 钢管 保 护。6.3.3 强 电 和 弱 电 线 路,宜 分 别 设 置 竖 井。当 受 条 件 限 制 必 须 合 用 时,强 电 和 弱 电 线 路 应 分 别 布 置 在竖 井 两 侧,弱 电 线 路 应 敷 设 于 金 属 槽 盒 之 内。6.3.4 严 禁 擅 自 在 电 缆 竖 井 内 搭 接 电 气 线 路。6.4 可 燃 材 料 仓 储 场 所6.4.1 敷 设 的 配 电 线 路 应 穿 金 属 管 或 难 燃 硬 塑 料 管 保 护。6.4.2 宜 使 用 低 温 照 明 灯 具,并 应 对 灯 具 的 发 热 部 件 采 取 隔 热 等 防 火 措 施,不 应 使 用 碘 钨 灯 和 超 过 6 0W 以 上 的 白 炽 灯 等 高 温 照 明 灯 具。6.4.3 不 应 设 置 移 动 式 照 明 灯 具,灯 具 下 方 不 应 堆 放 物 品,其 垂 直 下 方 与 储 存 物 品 的 水 平 间 距 离 不 应小 于 0.5 m。6.4.4 用 电 设 备、移 动 插 座 等 应 与 可 燃 物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0.5 m,架 空 线 路 的 下 方 不 应 堆 放 物 品。6.4.5 应 当 单 独 安 装 电 气 开 关 箱,配 电 箱 及 开 关 应 设 置 在 仓 库 外。7 燃 气 和 燃 油7.1 一 般 规 定7.1.1 严 禁 违 反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国 家 强 制 性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生 产、储 存、经 营、使 用 甲、乙 类 火 灾危 险 性 的 燃 气、燃 油,严 禁 擅 自 安 装、改 拆 燃 气、燃 油 设 备 和 用 具。7.1.2 建 筑 同 一 空 间 内 不 应 同 时 使 用 两 种 及 以 上 的 燃 气、燃 油。D B 5 1 2 0/T 1 6 2 0 2 377.1.3 高 层 民 用 建 筑、大 型 商 业 综 合 体 内 使 用 燃 气 时,应 采 用 管 道 供 气。7.1.4 地 下、半 地 下 场 所 内 不 应 使 用 或 储 存 闪 点 低 于 6 0 的 液 体、液 化 石 油 气 及 其 他 相 对 密 度 不 小于 0.7 5 的 可 燃 气 体,不 应 敷 设 输 送 上 述 可 燃 液 体 或 可 燃 气 体 的 管 道。7.1.5 商 店 营 业 厅 内 敞 开 式 的 食 品 加 工 区,应 采 用 电 加 热 器 具,严 禁 使 用 可 燃 气 体、液 体 燃 料。大 型商 业 综 合 体 内 不 应 使 用 液 化 石 油 气 及 甲、乙 类 液 体 燃 料,设 置 在 地 下 且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 5 0 或 座 位 数 大于 7 5 座 的 餐 饮 场 所 不 准 许 使 用 燃 气。7.1.6 文 物 建 筑 内 禁 止 使 用 天 然 气、煤 气、液 化 石 油 气、燃 料 油、甲 醇 燃 料 等 易 燃 可 燃 气 体、液 体。7.1.7 住 宿 与 生 产、储 存、经 营 合 用 场 所 除 厨 房 外,不 应 使 用、存 放 液 化 石 油 气 罐 和 甲、乙、丙 类 可燃 液 体。7.1.8 电 梯 井、电 缆 井 内 不 应 敷 设 或 穿 过 可 燃 气 体 或 甲、乙、丙 类 液 体 管 道。7.1.9 下 列 建 筑(场 所 或 部 位)内 不 得 设 置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液 化 天 然 气、压 缩 天 然 气:a)高 层 建 筑;b)公 共 娱 乐 场 所;c)公 共 用 餐 区 域;d)总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5 0 0 0 的 商 店 建 筑 内 的 厨 房。7.1.1 0 使 用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时,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避 免 受 到 日 光 直 射 或 火 源、热 源 的 直 接 辐 射 作 用;b)钢 瓶 与 灶 具 的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0.5 m;c)不 得 敲 打、倒 置 或 碰 撞 钢 瓶;d)不 得 倾 倒 残 液 或 私 自 灌 气、倒 气;e)不 得 采 用 明 火 试 漏;f)不 得 拆 开 修 理 角 阀 和 调 压 阀;g)不 得 用 火、蒸 汽、热 水 和 其 他 热 源 对 钢 瓶 加 热。7.2 设 施 和 装 置7.2.1 除 住 宅 建 筑 的 燃 气 用 气 部 位 外,建 筑 内 可 能 散 发 可 燃 气 体、可 燃 蒸 气 的 场 所 应 设 置 可 燃 气 体 探测 报 警 装 置。7.2.2 商 业 燃 具 或 用 气 设 备 应 设 置 熄 火 保 护 装 置、燃 气 泄 漏 报 警 和 切 断 等 安 全 装 置。7.2.3 燃 气 相 对 密 度 小 于 0.7 5 的 用 户 燃 气 管 道 当 敷 设 在 地 下 室、半 地 下 室 或 通 风 不 良 场 所 时,应 设 置燃 气 泄 漏 报 警 装 置 和 事 故 通 风 设 施。7.2.4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内 燃 油、燃 气 设 备 的 供 油、供 气 管 道 在 进 入 建 筑 物 前 和 设 备 间 内 的 管 道 上 均 应 设置 手 动 和 自 动 切 断 装 置。7.2.5 存 放 和 使 用 燃 气、燃 油 的 房 间 或 部 位 应 便 于 通 风 和 防 爆 泄 压,应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可 燃 气 体、蒸 气在 室 内 积 聚。存 放 和 使 用 瓶 装 液 化 石 油 气 等 散 发 较 空 气 重 的 场 所 或 部 位,应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可 燃 气 体、蒸气 在 地 沟 内 积 聚,并 防 止 火 灾 通 过 地 沟 与 相 邻 场 所 的 连 通 处 蔓 延。7.2.6 餐 厅 建 筑 面 积 大 于 1 0 0 0 m 的 餐 馆 或 食 堂,其 烹 饪 操 作 间 的 排 油 烟 罩 及 烹 饪 部 位 应 设 置 自 动 灭火 装 置,并 应 在 燃 气 或 燃 油 管 道 上 设 置 与 自 动 灭 火 装 置 联 动 的 自 动 切 断 装 置。食 品 工 业 加 工 场 所 内 有 明火 作 业 或 高 温 食 用 油 的 食 品 加 工 部 位 宜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装 置。7.3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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