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气象观测规范 红干椒DB1505/T 15—2023.pdf
I C S 0 7.0 6 0C C S B 1 81505通 辽 市 地 方 标 准D B 1 5 0 5/T 1 5 2 0 2 3农 业 气 象 观 测 规 范 红 干 椒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o f a g r o m e t e o r o l o g i c a l o b s e r v a t i o n r e d d r i e d p e p p e r s2 0 2 3-1 1-3 0 发 布 2 0 2 3-1 2-3 0 实 施通 辽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5 0 5/T 1 5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观 测 原 则 和 地 段 选 择.15 生 长 发 育 期 观 测.36 生 长 状 况 观 测.47 产 量 结 构 分 析.58 田 间 工 作 记 载.69 主 要 农 业 气 象 灾 害、病 虫 害 的 观 测 和 调 查.71 0 观 测 簿 表 填 写.91 1 生 育 期 间 农 业 气 象 条 件 鉴 定.9附 录 A(规 范 性)农 气 观 测 簿 表 的 填 写.1 0附 录 B(资 料 性)各 发 育 期 观 测 项 目.1 3附 录 C(资 料 性)红 干 椒 农 业 气 象 观 测 簿 及 报 表 格 式.1 4D B 1 5 0 5/T 1 5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通 辽 市 开 鲁 县 气 象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通 辽 市 气 象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内 蒙 古 自 治 区 通 辽 市 开 鲁 县 气 象 局、内 蒙 古 自 治 区 通 辽 市 气 象 局、内 蒙 古 顺 安 安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蔡 子 夷、万 宇、萨 日 娜、宋 鹤 群、戴 爽、安 阳、于 璐、徐 威、于 永 奇。D B 1 5 0 5/T 1 5 2 0 2 31农 业 气 象 观 测 规 范 红 干 椒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红 干 椒 农 业 气 象 观 测 的 原 则 和 地 段 选 择、生 长 发 育 期 观 测、生 长 状 况 观 测、产 量 结 构分 析、田 间 工 作 记 载、主 要 农 业 气 象 灾 害、病 虫 害 的 观 测 和 调 查、观 测 簿 表 填 写、生 育 期 间 气 象 条 件 鉴定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红 干 椒 农 业 气 象 观 测。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Q X/T 2 9 9-2 0 1 5 农 业 气 象 观 测 规 范 冬 小 麦Q X/T 4 0 9-2 0 1 7 农 业 气 象 观 测 规 范 番 茄3 术 语 和 定 义Q X/T 2 9 9、Q X/T 4 0 9-2 0 1 7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观 测 地 段 o b s e r v a t i o n p l o t进 行 红 干 椒 农 业 气 象 观 测 的 地 块。来 源:Q X/T 4 0 9-2 0 1 7,2.1,有 修 改 3.2平 行 观 测 p a r a l l e l o b s e r v a t i o n观 测 作 物 生 育 进 程、生 长 状 况 和 产 量 构 成 要 素 的 同 时,观 测 作 物 生 长 环 境 的 气 象 要 素。来 源:Q X/T 2 9 9-2 0 1 5,3.1 3.3植 株 密 度 p l a n t d e n s i t y单 位 土 地 面 积 上 种 植 红 干 椒 植 株 的 数 量。注:单位以株每平方米表示。来 源:Q X/T 2 9 9-2 0 1 5,3.4,有 修 改 3.4植 株 高 度 p l a n t h e i g h t土 壤 表 面 到 红 干 椒 主 茎 顶 端 的 高 度。注:单位为厘米。4 观 测 原 则 和 地 段 选 择D B 1 5 0 5/T 1 5 2 0 2 324.1 观 测 原 则4.1.1 平 行 观 测 原 则红 干 椒 农 业 气 象 观 测 遵 从 平 行 观 测 的 原 则。观 测 地 段 的 气 象 条 件 与 国 家 级 自 动 站 保 持 基 本 一 致,直线 距 离 在 1 0 k m 范 围 内。4.1.2 点 与 面 结 合 原 则红 干 椒 农 业 气 象 观 测 遵 从 点 面 结 合 的 原 则。既 要 有 相 对 固 定 观 测 地 段 的 系 统 观 测,又 要 在 农 业 生 产的 关 键 时 期,以 及 发 生 重 大 农 业 气 象 灾 害、病 虫 害 时,进 行 较 大 范 围 的 农 情、灾 情、病 虫 情 调 查,以 增强 观 测 的 代 表 性。4.1.3 连 续 性、长 期 性、科 学 性 和 可 行 性 原 则红 干 椒 农 业 气 象 观 测 遵 从 连 续 性、长 期 性、科 学 性 和 可 行 性 原 则:a)观 测 项 目 能 揭 示 农 业 生 态 系 统 长 期 动 态 变 化;b)观 测 项 目 的 选 择 便 于 实 施、可 操 作 性 强,确 保 观 测 时 间 的 连 续 性,以 避 免 因 经 费 和 人 为 因 素等 方 面 造 成 观 测 中 断;c)在 不 违 背 观 测 目 标 的 情 况 下,观 测 项 目 的 选 择 兼 顾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趋 势。4.1.4 客 观 性 和 准 确 性 原 则红 干 椒 农 业 气 象 观 测 遵 从 客 观 性 和 准 确 性 原 则。台 站 建 立 健 全 观 测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体 系,使 用 合 格的 观 测 和 测 量 仪 器,定 期 对 敏 感 度 较 高 的 仪 器 进 行 验 证、校 准。4.2 观 测 地 段4.2.1 观 测 地 段 选 择 要 求观 测 地 段 选 择 要 求:a)观 测 地 段 能 代 表 当 地 一 般 地 形、地 势、气 候、土 壤、主 要 耕 作 制 度、种 植 管 理 方 式 和 产 量 水平;b)观 测 地 段 保 持 相 对 稳 定,如 需 调 整,应 选 择 与 原 来 观 测 地 段 气 候、土 壤 质 地 和 水 分 条 件 等 环境 条 件 及 作 物 种 植 品 种、耕 作 制 度 较 为 一 致 的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农 田;c)观 测 品 种 为 当 地 主 栽 的 红 干 椒 品 种;d)观 测 地 段 选 择 在 红 干 椒 大 面 积 连 片 种 植 区 域 内,一 般 为 1 h m2,不 小 于 0.1 h m2。确 有 困 难 可选 择 在 同 一 种 作 物 成 片 种 植 的 较 小 地 块 上;e)观 测 地 段 距 林 缘、建 筑 物、道 路(公 路 和 铁 路)、水 塘 等 应 在 2 0 m 以 上,应 远 离 河 流、水 库等 大 型 水 体,尽 量 减 少 小 气 候 的 影 响。4.2.2 观 测 地 段 说 明按 照 附 录 A 中 A.1.3 的 规 定 执 行。4.2.3 观 测 地 段 分 区 和 各 测 点 分 布 示 意 图将 观 测 地 段 按 其 田 块 形 状 分 成 相 等 的 4 个 区 作 为 4 个 重 复,按 顺 序 编 号,各 项 观 测 在 4 个 区 内 进 行。为便 于 观 测 工 作 的 进 行,小 区 应 离 地 段 边 缘、灌 溉 机 井 等 2 m 以 上,减 小 边 际 效 应 的 影 响。D B 1 5 0 5/T 1 5 2 0 2 335 生 长 发 育 期 观 测5.1 观 测 的 发 育 期红 干 椒 生 长 发 育 期 的 观 测 包 括 播 种 期、出 苗 期、定 植(移 栽)期、现 蕾 期、开 花 期、坐 果 期、成 熟期,共 7 个 生 长 发 育 期。5.2 各 生 长 发 育 期 的 形 态 特 征各 生 长 发 育 期 的 形 态 特 征 见 表 1。表 1 红 干 椒 各 生 长 发 育 期 形 态 特 征序号 生长发育期 形态特征1 播种期 以实际播种日期记载2 出苗期 土壤表面露出完全展开的两片子叶3 定植(移栽)期 以实际定植日期记载,最后一次育苗移栽日期4 现蕾期 主茎上出现花蕾5 开花期 植株上任一花序的花朵开放呈鲜白色6 坐果期 形成第一个幼果,果径长约1.5 c m7 成熟期 植株上的果实达到商品成熟度,呈现出该品种成熟固有的颜色。注1:红干椒作为加工原料一次性采收,只记载成(红)熟期,不记载采收始期和终期。注2:生长发育期按出现先后顺序记载,若同时出现两个生长发育期,按表中所列生长发育期顺序记载。5.3 观 测 要 求5.3.1 观 测 时 间以 播 种 当 日 开 始 到 成 熟 期 结 束。一 般 两 天 观 测 一 次,隔 日 或 双 日 进 行,但 旬 末 应 进 行 巡 视 观 测。若规 定 观 测 的 相 邻 两 个 生 长 发 育 期 间 隔 时 间 较 长,在 不 漏 测 生 长 发 育 期 的 前 提 下,可 逢 5 和 旬 末 巡 视 观 测,临 近 生 长 发 育 期 立 即 恢 复 隔 日 观 测。观 测 时 间 一 般 定 为 下 午,开 花 期 观 测 应 在 开 花 时 进 行。5.3.2 观 测 点 位 置将 观 测 地 段 按 其 田 块 形 状 分 成 面 积 相 等 的 4 个 小 区,各 选 有 代 表 性 的 一 个 点,作 上 标 记 并 编 号。观测 点 之 间 应 保 持 一 定 距 离,不 能 将 测 点 选 在 田 头、道 路 旁 和 入、排 水 口 处。各 测 点 位 置 交 错 排 列,使 之纵 横 都 不 在 同 一 列(行)上,测 点 距 田 地 边 缘 的 最 近 距 离 应 大 于 2 m。5.4 观 测 植 株 数 的 选 择定 植(移 栽)前 不 固 定 植 株 观 测,定 植(移 栽)后 固 定 植 株 观 测,每 个 测 点 做 好 标 志,以 后 均 从 标志 处 开 始 连 续 取 1 0 株,4 个 点 共 4 0 株。5.5 生 长 发 育 期 的 确 定各 生 长 发 育 期 分 别 按 下 述 方 法 确 定:a)播 种 期、定 植(移 栽)期 以 实 际 日 期 记 载;b)出 苗 期、现 蕾 期、开 花 期、坐 果 期、成 熟 期 根 据 表 1 中 的 形 态 特 征 目 测 确 定;c)当 进 入 生 长 发 育 期 的 植 株 数 1 0%时 为 发 育 始 期;5 0%时 为 发 育 普 遍 期,一 般 此 后 该 生 长 发育 期 不 继 续 观 测;D B 1 5 0 5/T 1 5 2 0 2 34d)群 体 进 入 生 长 发 育 期 的 百 分 率 以 观 测 总 株 数 中 进 入 生 长 发 育 期 的 株 数 所 占 的 百 分 率 来 计 算。5.6 特 殊 情 况 处 理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方 法:a)当 出 现 生 长 发 育 期 百 分 率 未 达 1 0%或 5 0%且 连 续 3 次 进 入 该 生 长 发 育 期 的 植 株 总 数 增 长 量 不 超过 5%的 情 况,分 析 原 因,若 是 因 品 种 等 原 因 造 成 的,则 停 止 观 测;若 是 因 天 气 原 因 造 成 的,仍 继 续 观 测;b)某 次 观 测 结 果 出 现 生 长 发 育 期 百 分 率 有 倒 退 现 象,立 即 重 新 观 测,检 查 观 测 是 否 有 误 或 观 测植 株 是 否 缺 乏 代 表 性,以 后 一 次 观 测 结 果 为 准;c)因 品 种、栽 培 措 施、灾 害 等 原 因,有 的 发 育 期 未 出 现 或 发 育 期 出 现 异 常 现 象,应 予 记 载;d)在 规 定 观 测 时 间 遇 有 妨 碍 田 间 观 测 的 天 气 或 灌 溉 时 可 推 迟 观 测,过 后 应 及 时 进 行 补 测。如 果观 测 时 出 现 进 入 发 育 期 百 分 率 超 过 1 0%、5 0%,则 将 本 次 观 测 日 期 相 应 作 为 进 入 始 期、普 遍 期的 日 期;e)固 定 观 测 植 株 如 失 去 代 表 性,应 在 测 点 内 重 新 固 定 植 株 观 测,当 测 点 内 观 测 植 株 有 3 株 或 以上 失 去 代 表 性 时,应 另 选 测 点;f)以 上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情 况 应 记 入 备 注 栏。6 生 长 状 况 观 测6.1 观 测 项 目红 干 椒 生 长 状 况 的 观 测,一 般 包 括 植 株 高 度、密 度、生 长 状 况 评 定 及 产 量 结 构 分 析 等。6.2 观 测 时 间各 项 目 的 观 测 时 间 及 相 关 规 定 如 下:高 度 测 量 时 间:开 花 期、成 熟 期;密 度 测 定 时 间:开 花 期、成 熟 期;生 长 状 况 评 定:除 播 种 外,每 个 发 育 普 遍 期 进 行,评 定 出 三 类 苗;产 量 结 构 分 析:收 获 后 可 进 行;田 间 工 作 记 载:整 地、播 种、施 肥、喷 药、灌 溉、定 植(移 栽)、收 获 时 记 载。6.3 观 测 方 法红 干 椒 生 长 状 况 的 观 测 宜 采 用 人 工 观 测。6.4 高 度 的 测 量6.4.1 观 测 植 株 选 择每 个 区 选 有 代 表 性 的 地 方,每 个 测 点 连 续 取 1 0 株,4 个 测 点 取 4 0 株。当 测 点 内 观 测 植 株 有 1 2 株 失去 代 表 性 时,应 等 量 补 选。测 点 中 有 3 株 或 3 株 以 上 失 去 代 表 性 时,应 另 选 测 点,并 在 备 注 栏 注 明。6.4.2 观 测 方 法红 干 椒 高 度 测 量 从 土 壤 表 面 到 主 茎 顶 端 的 高 度。株 高 测 量 以 厘 米 为 单 位,小 数 四 舍 五 入,取 整 数 记载。6.5 密 度 的 测 定D B 1 5 0 5/T 1 5 2 0 2 356.5.1 密 度 测 定 地 点第 一 次 测 定(开 花 普 遍 期)时,选 有 代 表 性 的 测 点,做 上 标 志,成 熟 普 遍 期 密 度 测 定 也 在 此 进 行。如 测 点 失 去 代 表 性 时,应 另 选 测 点,并 注 明 原 因。6.5.2 密 度 测 定 方 法测 定 单 位 面 积 上 的 总 株 数,以 每 平 方 米 株 数 为 单 位。有 效 株 数 的 测 定 结 合 总 株 数 测 定 进 行,单 株 正常 果 大 于 或 等 于 1 0 个 为 有 效 株,密 度 测 定 运 算 过 程 及 计 算 结 果 均 取 二 位 小 数。单 位 面 积 的 株 数 测 算 如 下:a)平 均 行 距(米):每 测 点 连 续 量 取 1 0 个 行 距(1-1 1 行)的 宽 度,四 个 测 点 的 总 宽 度 除 以 4 0 为平 均 行 距。如 畦 面 较 窄,可 测 量 5 个 行 距 宽 度,求 算 平 均 行 距。行 距 不 会 变 化,第 一 次 测 定即 可;b)平 均 株 距(米):每 个 测 点 连 续 量 取 1 0 株 距(1 至 1 1 株)的 长 度。4 个 测 点 共 4 0 个 株 距 的 总 长度,除 以 4 0 即 为 平 均 株 距;c)1 平 方 米 的 株 数:平 均 行 距(米)与 平 均 株 距(米)之 积。6.6 生 长 状 况 评 定6.6.1 评 定 时 间除 了 播 种 期 外,生 长 状 况 评 定 应 在 每 个 生 长 发 育 期 普 遍 期 进 行。6.6.2 评 定 方 法目 测 评 定。以 整 个 观 测 地 段 全 部 红 干 椒 为 对 象,与 本 地 区 范 围 对 比,当 年 与 近 5 年 平 均 状 况 对 比,综 合 评 定 红 干 椒 生 长 状 况 的 各 要 素,按 照 6.6.3 划 分 苗 类 的 方 法 进 行 评 定,前 后 两 次 评 定 结 果 出 现 变 化时,要 注 明 原 因。6.6.3 评 定 标 准采 用 3 级 评 分 进 行 评 定。1 级(生 长 状 况 优 良):植 株 健 壮,密 度 均 匀,并 达 到 预 计 数 量,叶 色 正 常,高 度 整 齐,花 序 发 育良 好,果 实 整 齐,果 色 纯 正,病 虫 害 及 天 气 灾 害 轻 微 或 没 有,对 生 长 影 响 极 小 或 没 有 影 响,预 计 可 达 丰年 产 量 水 平。2 级(生 长 状 况 较 好 或 中 等):密 度 不 太 均 匀 并 低 于 预 计 数,有 少 量 缺 苗 或 死 株 现 象,高 度 欠 整 齐,果 实 大 小 中 等,有 少 量 病 环 果,病 虫 害 或 天 气 害 较 轻,对 产 量 影 响 不 大,预 计 可 达 中 等 产 量 水 平。3 级(生 长 状 况 不 好 或 较 差):密 度 不 均 匀,缺 苗 严 重,叶 色 很 不 正 常,高 度 不 整 齐。果 实 不 整 齐,且 果 形 不 好,病 虫 害 天 气 灾 害 对 生 育 有 显 著 抑 制 现 象 或 产 生 了 严 重 危 害,预 计 产 量 很 低,是 个 减 产 年 景。7 产 量 结 构 分 析7.1 产 量 结 构 分 析 项 目单 果 重、单 株 果 实 重、单 株 果 实 数、次 果 数、坏 果 数、次 坏 果 率、果 实 纵 径、果 实 横 径、理 论 产 量、地 段 实 产。7.2 测 定 项 目测 定 项 目 及 注 意 事 项:a)1 0 株 果 实 重 量:单 位 克、保 留 1 位 小 数;D B 1 5 0 5/T 1 5 2 0 2 36b)1 0 株 果 实 数:单 位 个、保 留 1 位 小 数;c)1 0 个 果 实 重:单 位 克、保 留 1 位 小 数;d)果 实 纵 径:单 位 厘 米、保 留 1 位 小 数;e)果 实 横 径:单 位 厘 米、保 留 1 位 小 数;f)次 果 数:单 位 个、保 留 整 数;g)坏 果 数:单 位 个、保 留 整 数。7.3 测 定 时 间红 干 椒 成 熟 后,取 样 后 一 个 月 内 完 成 所 有 项 目 分 析。7.4 测 定 和 分 析 方 法自 果 实 成 熟 开 始,在 观 测 地 段 取 1 0 个 有 代 表 性 的 植 株 进 行 分 析。7.5 仪 器 和 用 具电 子 天 平:感 量 为 0.0 1 g、载 重 1 0 0 0 g 和 感 量 为 0.5 g 1 g、载 重 5 k g 1 0 k g 天 平 各 一 台。电 子 台 秤:感 量 5 g、载 重 2 0 k g 的 电 子 台 秤 一 台。游 标 卡 尺:分 辨 率 为 0.0 2 m m。7.6 理 论 产 量 和 地 段 实 产理 论 产 量:分 析 计 算 的 产 量,以 克 每 平 方 米(g/m)为 单 位。地 段 实 产:通 过 调 查 农 户,及 时 记 载。地 段 实 收 面 积 以 平 方 米(m)为 单 位,保 留 1 位 小 数;其 总产 量 以 公 斤 为 单 位,保 留 1 位 小 数;最 后 换 算 出 每 平 方 米 产 量(g),保 留 2 位 小 数。7.7 分 析 方 法 与 计 算分 析 方 法 与 计 算:a)单 果 重:单 位 克、1 0 个 果 重 量/1 0、保 留 1 位 小 数;b)单 株 果 实 重:单 位 克、1 0 株 果 实 重 量/1 0、保 留 1 位 小 数;c)单 株 果 实 数:单 位 个、1 0 株 果 实 数/1 0、保 留 1 位 小 数;d)次 果 数:单 位 个、1 0 株 中 次 果 数、保 留 整 数;e)坏 果 数:单 位 个、1 0 株 中 坏 果 数、保 留 整 数;f)次 坏 果 率:单 位%、(次 果 数+坏 果 数)/1 0 株 果 实 数 1 0 0%、保 留 整 数;g)果 实 纵 径:单 位 厘 米、1 0 个 样 本 最 大 长 度 之 和/1 0、保 留 1 位 小 数;h)果 实 横 径:单 位 厘 米、1 0 个 样 本 最 大 直 径 之 和/1 0、保 留 1 位 小 数;i)理 论 产 量:单 位 为 克/平 方 米,理 论 产 量 为 计 算 产 量,以 一 平 方 米 产 量 表 示,即 单 株 产 量 与 一平 方 米 株 数 之 积,保 留 2 位 小 数;j)地 段 实 产:单 位 克/平 方 米。获 取 方 法 有 两 种:一 是 红 干 椒 成 熟 后 观 测 地 段 单 独 收 获、称 重 获得 地 段 总 产 量,用 地 段 总 产 除 以 地 段 实 收 面 积 求 取;二 是 对 于 不 具 备 全 田 单 收 和 大 量 取 样 条件 的,可 通 过 调 查 土 地 所 有 单 位 或 个 人 获 取 地 段 总 产,用 地 段 总 产 量(克)除 以 地 段 实 收 面积(平 方 米)求 取 地 段 单 位 面 积 产 量,保 留 2 位 小 数。8 田 间 工 作 记 载8.1 记 载 项 目D B 1 5 0 5/T 1 5 2 0 2 37记 载 日 期、名 称、方 法、数 量、质 量、效 果 等。8.2 记 载 要 求记 载 要 求:a)按 实 际 的 项 目 和 内 容,用 通 用 术 语 记 载 项 目 名 称。一 般 项 目 和 内 容 分 为 整 地、播 种、田 间 管理、收 获 等 四 个 大 项;b)同 一 项 目 进 行 多 次 的,记 明 时 间、次 数;c)数 量、质 量、规 格 等 的 计 量 单 位,一 律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规 定 的 计 量 单 位(如 千 克、克、公 顷、平 方 米、立 方 米、米)进 行 记 载。8.3 记 载 时 间在 生 长 发 育 期 观 测 的 同 时,进 行 观 测 地 段 上 的 田 间 工 作 记 载。观 测 人 员 到 达 观 测 地 段 时,如 果 田 间操 作 已 经 结 束,应 立 即 向 农 事 活 动 具 体 操 作 人 员 详 细 了 解,并 结 合 观 测 地 段 内 红 干 椒 状 况 的 变 化 及 时 补记。8.4 记 载 内 容田 间 工 作 记 载 的 项 目 和 内 容 按 照 附 录 A 中 A.1.1 1。9 主 要 农 业 气 象 灾 害、病 虫 害 的 观 测 和 调 查9.1 主 要 农 业 气 象 灾 害 观 测9.1.1 观 测 时 间、地 点观 测 时 间:从 植 株 发 现 灾 害 时 开 始,直 到 受 害 植 株 生 长 恢 复 或 受 害 症 状 不 再 发 展 时 为 止。具 体 时 间根 据 不 同 的 灾 害 及 其 受 害 情 况 而 定。雹 灾、风 灾、冻 害 等 应 在 出 现 后 立 即 进 行 观 测;旱、涝 等 灾 害 应 注意 及 时 观 测;连 阴 雨 一 时 表 现 不 出 来,需 要 连 续 观 测 几 天,时 间 宜 在 下 午 进 行。观 测 地 点:在 红 干 椒 生 育 状 况 观 测 地 段 上 进 行。9.1.2 观 测 项 目 和 记 载9.1.2.1 灾 害 名 称旱 灾、风 灾、雹 灾、渍 涝 灾 害、霜 冻 害、连 阴 雨 等。9.1.2.2 灾 害 强 度记 载 实 际 出 现 的 使 作 物 受 害 的 气 象 或 农 业 气 象 要 素 值。9.1.2.3 受 害 部 位 及 症 状受 害 部 位 指 整 个 植 株 或 植 株 的 某 些 器 官,如 种 子、叶、茎、花 蕾、花、果 实 等;受 害 症 状 如 烂 叶、烂 殃 株、叶 卷 缩 或 脱 落、茎 折 断、花 蕾 和 果 实 脱 落 等。受 害 部 位 发 生 受 害 症 状 如 下:a)植 株:植 株 被 风 沙 或 水 淹 没(淹 没 植 株 下 部、一 半 或 全 部)。植 株 倒 伏 及 程 度,以 约 估 1 5、4 5、6 0、9 0 等 与 垂 直 方 向 的 度 数 记 载;b)叶 子:叶 子 完 全 变 色,边 缘 变 色,植 株 上 部、下 部 叶 片 变 色,卷 缩、凋 萎、干 枯、破 损、掉落 等;c)茎、枝:稍 受 害,上 部 受 害,基 部 受 害,某 节 位 受 害,茎、枝 变 色,干 枯,折 断 等;D B 1 5 0 5/T 1 5 2 0 2 38d)花 蕾:植 株 上 部 或 下 部 花 蕾 变 色,雌 蕊 变 色,花 蕾 脱 落;e)花:植 株 上 部 或 下 部 花 受 损,花 瓣 变 色,脱 落;f)果 实:上 部、中 部、下 部 果 实 受 损、掉 落、变 色、霉 烂 等;g)子 粒:播 种 后 烂 种。对 制 种 蔬 菜,子 粒 散 落、干 瘪、霉 烂 等;h)如 温 室 等 生 产 设 备 遭 受 破 坏 应 记 受 损 情 况。9.1.3 受 害 程 度用 受 害 百 分 率 表 示 受 害 植 株、受 害 面 积 和 受 害 部 位 的 受 害 程 度。受 害 百 分 率 计 算 如 下:a)受 害 植 株 百 分 率:在 观 测 地 段 选 择 四 个 测 点,先 数 其 四 个 测 点 的 总 株 数,再 数 其 中 受 害 株 数(不 论 受 害 轻 重),然 后 计 算 受 害 总 株 数 与 总 株 数 的 占 比 百 分 率。有 的 灾 害 发 生 后,地 段 上只 部 分 植 株 受 害,如 以 植 株 受 害 百 分 率 表 示 受 害 程 度,不 及 以 面 积 表 示 更 有 代 表 性,则 可 估计 受 害 面 积 占 整 个 地 段 面 积 的 百 分 率;b)受 害 部 位 的 受 害 程 度:估 计 和 记 载 受 害 植 株 的 受 害 部 位 的 百 分 率。进 行 记 载 用 以 下 等 级,个别 部 位 受 害,1 0%,2 5%,5 0%,7 5%,9 0%以 上 受 害。如 叶 片 受 害,则 估 计 受 害 叶 片 占 总 叶 片 的百 分 率,记 入 植 株 受 害 部 位 的 受 害 征 状 栏 内。例 如:受 害 植 株 中 有 2 5%的 叶 子 破 损。9.1.4 受 灾 期 间 天 气 气 候 情 况灾 害 发 生 后,记 载 实 际 出 现 使 红 干 椒 受 害 的 天 气 和 土 壤 情 况,过 程 持 续 时 间 和 特 征 量。各 种 灾 害的 记 载 内 容 见 表 2。表 2 红 干 椒 农 业 气 象 灾 害 期 间 的 天 气 气 候 情 况灾害名称 天气气候情况记载内容旱灾 最长连续无降水日数、干旱期间降水量和天数、地段最大干土层厚度(c m)、平均土壤相对湿度(%)风灾 过程平均风速(m/s)、极大风速(m/s)及日期、大风开始和终止时间(以时或分计)雹灾 最大冰雹直径(m m)、冰雹密度(个每平方米)或积雹厚度(c m)、开始和终止时间(以时或分计)渍害、涝灾 过程降水量(m m)、连续降水日数、田间积水日数霜冻害 极端最低气温()及日期、持续日数连阴雨 连续阴雨日数、过程降水量(m m)注:突发性灾害天气风灾、雹灾等的开始和终止时间记录到分,以台站地面气象观测记录为准。9.2 主 要 病 虫 害 观 测9.2.1 主 要 病 虫 害主 要 的 病 害 有:叶 斑 病、疫 病、炭 疽 病、灰 霉 病 等;主 要 的 虫 害 有:烟 青 虫、蚜 虫、白 粉 虱 等。9.2.2 观 测 地 点 和 时 间观 测 地 点:应 在 整 个 观 测 地 段 上 进 行。在 观 测 生 育 状 况 的 同 时 观 测 病 虫 害 的 发 生、发 展、蔓 延 及 对红 干 椒 的 危 害 情 况。观 测 时 间:如 有 病 虫 害 发 生 应 当 立 即 进 行 观 测 记 载,并 记 载 各 种 病 虫 的 开 始、猖 獗、终 止(停 止 发展)日 期 及 植 株 受 害 症 状。9.2.3 受 害 程 度D B 1 5 0 5/T 1 5 2 0 2 39如 几 种 病 虫 害 同 时 发 生,不 必 分 别 统 计 某 一 种 病 虫 害 的 危 害 程 度,只 需 统 计 总 的 病 或 虫 的 危 害 程 度。9.3 气 象 灾 害 和 病 虫 害 调 查记 载 气 象 灾 害、病 虫 害 对 红 干 椒 发 生 的 影 响,应 根 据 当 时 当 地 红 干 椒 生 产 的 需 要,对 主 要 的 气 象 及病 虫 灾 害,在 周 围 生 产 单 位 甚 至 全 县(市、区)范 围 进 行 调 查。在 病 虫 害 猖 期,进 行 1 2 次 调 查 通 过 向 有 关 单 位 了 解 和 深 人 实 地 调 查,记 载 发 生 时 间、范 围、面 积、分 布 和 地 理 特 点、危 害 程 度(包 括 生 产 设 备)以 及 补 救 措 施、效 果 等。并 将 红 干 椒 生 育 状 况 与 气 象 条 件结 合 起 来 加 以 分 析 整 理,及 时 写 出 调 查 总 结,积 极 开 展 服 务。1 0 观 测 簿 填 写所 有 观 测 和 分 析 内 容 均 需 按 规 定 填 写 农 业 气 象 观 测 簿 和 表,并 按 规 定 时 间 上 报 主 管 部 门。具 体 填 写方 法 按 照 附 录 A,各 生 长 发 育 期 观 测 项 目 参 见 附 录 B。簿 样 式 见 附 录 C。1 1 生 育 期 间 农 业 气 象 条 件 鉴 定总 结 当 年 红 干 椒 生 长 发 育 期 间 的 气 候 特 点,从 定 植(移 栽)后 的 积 温、气 温、降 水、日 照 时 数、灌溉 等 方 面,分 析 气 象 条 件 对 红 干 椒 生 长 发 育 和 产 量 形 成 的 利 弊 影 响,采 用 与 历 年 和 上 一 年 资 料 对 比 的 方法 写 出 鉴 定 意 见。还 应 分 析 气 象 灾 害、病 虫 害 等 的 发 生 情 况 及 对 产 量 的 影 响。与 上 年 比 增 减 产 百 分 率 指 当 年 产 量 与 上 年 产 量 的 差 值 除 以 上 年 产 量 所 占 的 百 分 率,增 产 记“”,减 产 记“-”,计 算 值 绝 对 值 四 舍 五 入 小 于 1%时 记 为“+0”或“-0”,并 注 明 资 料 来 源。D B 1 5 0 5/T 1 5 2 0 2 31 0附 录 A(规 范 性)农 气 观 测 簿 表 的 填 写A.1 农 气 簿-1-1 的 填 写A.1.1 总 则农 气 簿-1-1 供 填 写 红 干 椒 生 育 状 况 观 测 原 始 记 录 用,要 随 身 携 带 边 观 测 边 记 录。A.1.2 封 面封 面 按 下 述 规 定 填 写:a)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和 台 站 名 称:填 写 台 所 在 的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b)台 站 名 称:应 按 上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命 名 填 写;c)作 物 名 称、品 种 名 称:按 照 农 业 科 技 部 门 鉴 定 的 名 称 填 写;d)品 种 名 称:按 照 农 业 科 技 部 门 鉴 定 的 名 称 填 写;e)品 种 类 型、熟 性:干 椒、鲜 椒、干 鲜 两 用 椒;中 熟、晚 熟;f)栽 培 方 式:按 当 地 实 际 栽 培 方 式 填 写,如“单 作、轮 作、平 作、畦 作、定 植(移 栽)、稀 植”;g)起 止 日 期:第 一 次 使 用 簿 的 日 期 为 开 始 日 期,最 后 一 次 使 用 的 日 期 为 结 束 日 期。A.1.3 观 地 段 说 明观 测 地 段 说 明 填 写 规 定 如 下:a)地 段 编 号;b)地 段 土 地 使 用 单 位 名 称 或 个 人 姓 名;c)地 段 所 在 地 的 地 形(山 地、丘 陵、平 原、盆 地)、地 势(平 坦、坡 地 的 坡 向 坡 度 等)及 面 积(公 顷);d)地 段 距 气 候 观 测 场 的 方 位、直 线 距 离(米)和 海 高 度 差(米,保 留 1 位 小 数);e)地 段 环 境 条 件,如 房 屋、树 林、水 体、道 路 等 的 方 位 和 距 离;f)观 测 地 段 种 植 制 度(注:以 熟 制 命 名,例 如“一 年 一 熟”)及 前 茬 作 物。包 括 熟 制、轮 作 作物 和 前 茬 名 称;g)地 段 灌 溉 条 件。包 括 有 无 灌 溉 条 件、保 证 程 度 及 水 源 和 灌 溉 设 施;h)地 段 常 年 地 下 水 位 深 度,记“2.0 m”或“2.0 m”;i)地 段 土 壤 状 况,包 括 土 壤 质 地(粗 砂 土、细 砂 土、面 砂 土,粉 砂 土、粉 土、粉 壤 土、粘 壤 土,砂 粘 土、粉 粘 土、壤 粘 土、粘 土)、土 壤 酸 碱 度(酸、中、碱)和 肥 力(上、中、下)情 况;j)地 段 的 产 量 水 平,分 上、中 上、中、中 下、下 五 级 记 载;约 高 于 当 地 近 3 年 5 年 平 均 产 量 的2 0%为 上,高 于 平 均 产 量 1 0%2 0%为 中 上,相 当 于 平 均 产 量 为 中,低 于 平 均 产 量 1 0%2 0%为中 下,低 于 平 均 产 量 2 0%为 下;k)观 测 地 段 综 合 平 面 示 意 图 和 地 段 情 况 说 明,按 照 台 站 基 本 档 案 的 有 关 规 定 存 档。观 测 地 段 如重 新 选 定,应 重 新 编 制 相 应 的 地 段 资 料。A.1.4 观 测 地 段 分 区 和 各 测 点 分 布 示 意 图在 每 个 小 区 内 根 据 红 干 椒 长 势 分 别 选 取 有 代 表 性 的 1 个 发 育 期(产 量 因 素 和 灾 害)观 测 点、1 个 植 株高 度 观 测 点、1 个 密 度 测 量 点(产 量 结 构 分 析 取 样),4 个 区 的 观 测 点 纵 横 不 能 在 同 一 行 上。为 便 于 观 测工 作 的 进 行,应 绘 制 观 测 地 段 分 区 和 各 类 观 测 点 的 分 布 示 意 图。A.1.5 发 育 期 观 测 记 录发 育 期 观 测 记 录 规 定 如 下:a)发 育 期:记 载 发 育 期 名 称,观 测 时 未 出 现 下 一 发 育 期 记“未”;D B 1 5 0 5/T 1 5 2 0 2 31 1b)观 测 总 株 数:需 统 计 百 分 率 的 发 育 期 记 载 4 个 测 点 观 测 的 总 株 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