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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DB61/T 566-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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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DB61/T 566-2013.pdf

ICS 0 3.0 4 0 C 0 0 DB 61 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 61/T 566 2013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2013-03-22发布 2013-04-01实施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 B 6 1/T 5 6 6 2 0 1 3 I 前 言 本 标 准 依 据 G B/T 1.1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的 规 定 编 写。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陕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由 陕 西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陕 西 省 社 会 保 障 局、陕 西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杜 启 光、汪 卫 国、葛 建 伟、任 小 文、卓 雅、郭 敏、马 明、骆 红。本 标 准 由 陕 西 省 社 会 保 障 局 负 责 解 释。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6 1/T 5 6 6 2 0 1 3 1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以 下 简 称 养 老 保 险)个 人 账 户 建 立、记 载、转 移、一 次 性 处 理、信 息 变 更、对 账、支 付 结 算 的 管 理。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在 养 老 保 险 各 级 经 办 机 构(以 下 简 称 经 办 机 构)办 理 了 参 保 登 记 的 各 类 缴 费 单 位 及 其 职 工、城 镇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的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D B 6 1/T 4 9 0-2 0 1 0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登 记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国 办 发 2 0 0 9 6 6 号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人 社 部 发 2 0 0 9 1 8 7 号 陕 西 省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省 内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操 作 办 法 陕 社 保 发 2 0 1 1 1 2 2 号 3 个 人 账 户 建 立 3.1 基 本 流 程 根 据 已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的 参 保 单 位 填 报 的 陕 西 省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人 员 情 况 表(见 D B 6 1/T 4 9 0-2 0 1 0 表 A.2)、以 个 人 身 份 参 保 填 写 的 陕 西 省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参 加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登 记 表(见 D B 6 1/T 4 9 0-2 0 1 0 表 A.3),审 核 其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为 符 合 参 保 条 件 的 人 员 建 立 个 人 账 户。个 人 账 户 建 立 流 程 见 图 1。3.2 信 息 录 入 依 据 参 保 单 位 或 个 人 填 报 的 参 保 信 息,在“陕 西 省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中 准 确 录 入。3.3 要 求 经 审 核,符 合 参 保 登 记 条 件 的,2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个 人 账 户 建 立 工 作。确 因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完 毕 的 应 向 缴 费 单 位 或 个 人 说 明 情 况,在 双 方 约 定 的 时 限 内 办 理 完 毕。4 个 人 账 户 记 载 个 人 账 户 按 月 记 载。个 人 账 户 记 账 利 率 公 布 后,对 参 保 人 员 个 人 账 户 进 行 结 转 计 息。D B 6 1/T 5 6 6 2 0 1 3 2 是 否 图 1 个 人 账 户 建 立 流 程 图 5 个 人 账 户 转 移 5.1 基 本 流 程 个 人 账 户 转 移 流 程 见 图 2。图 2 个 人 账 户 转 移 流 程 图 5.2 转 出 5.2.1 养 老 保 险 范 围 内 转 出 5.2.1.1 省 内 养 老 保 险 范 围 内 转 出 参 保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供 陕 西 省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申 请 表(见 附 录 A.1)。经 办 机 构 审 核 通 过 后 打 印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凭 证(见 附 录 A.2)。审 核 缴 费 单 位 或 个 人 填 报 参 保 信 息 并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信 息 录 入 是 否 合 格 说 明 理 由 退 回 资 料 参 保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经 办 机 构 审 核 是 否 合 格 输 出 相 应 表 格 说 明 理 由 退 回 资 料 是 否 社 保 经 办 机 构 按 规 定 完 成 转 移 D B 6 1/T 5 6 6 2 0 1 3 3 5.2.1.2 跨 省 养 老 保 险 范 围 内 转 出 参 保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供 陕 西 省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申 请 表。经 办 机 构 审 核 通 过 后 打 印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凭 证。经 办 机 构 在 收 到 新 就 业 地 经 办 机 构 开 具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联 系 函(见 附 录 A.3)之 日 起 的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以 下 手 续:a)核 对 有 关 信 息 并 生 成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信 息 表(见 附 录 A.4);b)办 理 基 金 划 转 手 续;c)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信 息 表 传 送 给 新 就 业 地 经 办 机 构;d)终 止 参 保 人 员 在 本 地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5.2.2 跨 统 筹 范 围 转 出 参 保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供 陕 西 省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申 请 表。经 办 机 构 审 核 通 过 后 打 印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人 员 转 移 情 况 表、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经 复 核 后 进 行 基 金 结 算。5.3 转 入 5.3.1 养 老 保 险 范 围 内 转 入 5.3.1.1 省 内 养 老 保 险 范 围 内 转 入 参 保 单 位 在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凭 证 上 签 署 同 意 接 收 意 见 后,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凭 证 提 供 给 经 办 机 构,提 出 转 移 接 续 申 请。经 办 机 构 受 理 转 移 接 续 申 请,并 对 相 关 资 料 予 以 审 核。符 合 转 移 条 件 的,根 据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凭 证 有 关 信 息,自 受 理 之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从“省 内 转 移 待 转 库”中 提 取 相 关 信 息,确 认 接 收 转 移 参 保 人 员 个 人 账 户。5.3.1.2 跨 省 养 老 保 险 范 围 内 转 入 参 保 单 位 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凭 证、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申 请 表(见 附 录 A.5)提 供 给 经 办 机 构,提 出 转 移 接 续 申 请。经 办 机 构 受 理 转 移 接 续 申 请,并 对 相 关 资 料 予 以 审 核。符 合 转 移 条 件 的,在 受 理 之 日 起 的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生 成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联 系 函,并 向 转 移 人 员 原 参 保 地 经 办 机 构 发 出。经 办 机 构 在 收 到 原 参 保 地 经 办 机 构 发 出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信 息 表 和 转 移 基 金 后,在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以 下 手 续:a)核 对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信 息 表 及 转 移 基 金 额;b)将 转 移 基 金 额 按 规 定 分 别 记 入 统 筹 基 金 和 该 参 保 人 员 个 人 账 户;c)根 据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信 息 表 及 用 人 单 位 或 参 保 人 员 提 供 的 材 料,补 充 完 善 相 关 信 息;d)将 办 结 情 况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或 参 保 人 员。5.3.2 跨 统 筹 范 围 转 入 参 保 单 位 或 个 人 将 转 出 地 经 办 机 构 开 具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人 员 转 移 情 况 表、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提 供 给 经 办 机 构,提 出 转 移 接 续 申 请。经 办 机 构 受 理 转 移 接 续 申 请,并 对 相 关 资 料 予 以 审 核。符 合 转 移 条 件 的,经 办 机 构 在 收 到 原 参 保 地 经 办 机 构 划 转 的 转 移 基 金 后,在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以 下 手 续:a)核 对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人 员 转 移 情 况 表 及 转 移 基 金 额;b)将 转 移 基 金 额 按 规 定 分 别 记 入 统 筹 基 金 和 该 参 保 人 员 个 人 账 户;c)根 据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人 员 转 移 情 况 表 及 用 人 单 位 或 参 保 人 员 提 供 的 材 料,补 充 完 善 相 关 信 息;d)将 办 结 情 况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或 参 保 人 员。D B 6 1/T 5 6 6 2 0 1 3 4 5.4 要 求 应 及 时 转 移 基 金,在“陕 西 省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中 进 行 转 移 结 算;对 转 入 的 基 金,应 核 对 转 移 情 况 表 上 的 转 移 金 额 与 实 际 到 账 金 额 是 否 一 致,如 相 符,在“陕 西 省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中 进 行 基 金 配 置。依 据 转 移 类 型 在“陕 西 省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中 分 别 进 行 跨 统 筹 范 围、同 一 统 筹 范 围 转 移。6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处 理 6.1 范 围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处 理 范 围:在 职 死 亡;出 国 定 居;离 退 休(职)人 员 死 亡,个 人 账 户 累 计 储 存 额 有 余 额;不 符 合 享 受 按 月 领 取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的。6.2 基 本 流 程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处 理 基 本 流 程 见 图 3。图 3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处 理 流 程 图 6.3 要 求 6.3.1 自 参 保 单 位 或 个 人 申 请 一 次 性 处 理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6.3.2 参 保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并 附 相 关 证 明 资 料。6.3.3 对 参 保 单 位 报 送 的 资 料 进 行 审 核,审 核 无 误 后 进 行 一 次 性 处 理。6.3.4 在“陕 西 省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中 进 行 一 次 性 处 理,输 出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支 付 审 批 表,制 定 支 付 计 划。7 个 人 账 户 信 息 变 更 7.1 基 本 流 程 个 人 账 户 信 息 变 更 流 程 见 图 4。是 是 否 合 格 参 保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出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处 理 说 明 理 由 退 回 资 料 输 出 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支 付 审 批 表 经 办 机 构 审 核 否 D B 6 1/T 5 6 6 2 0 1 3 5 是 图 4 个 人 账 户 信 息 变 更 流 程 图 7.2 要 求 在 职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变 更、离 退 休(职)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变 更 和 历 史 缴 费 数 据 变 更 工 作,经 审 批 同 意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7.2.1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变 更 在 职 参 保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发 生 变 更 时,应 由 参 保 单 位 或 个 人 填 写 陕 西 省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在 职 人 员 个 人 账 户 重 要 信 息 变 更 审 批 表(见 附 录 A.6),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资 料,经 审 批 后 予 以 变 更;离 退 休(职)人 员 填 写 陕 西 省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离 退 休(职)人 员 个 人 账 户 重 要 信 息 变 更 审 批 表(见 附 录 A.7),涉 及 待 遇 修 改 还 须 同 时 提 供 审 批 后 的 待 遇 变 更 资 料。非 重 要 信 息 只 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审 核 后 直 接 变 更。7.2.2 历 史 缴 费 数 据 变 更 由 参 保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交 书 面 申 请、原 始 缴 费 凭 证 及 其 他 证 明 资 料,填 报 陕 西 省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历 史 数 据 变 更 审 批 表(见 附 录 A.8),经 审 批 后 进 行 历 史 缴 费 数 据 变 更。7.3 信 息 系 统 处 理 7.3.1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变 更 在“陕 西 省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中,根 据 变 更 信 息 类 别,分 别 进 行 基 本 信 息 和 重 要 信 息 变 更,进 行 复 核 确 认。7.3.2 历 史 缴 费 数 据 变 更 在“陕 西 省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中,进 行 在 职 人 员 历 史 缴 费 数 据 变 更,进 行 复 核 确 认。8 个 人 账 户 对 账 8.1 基 本 流 程 个 人 账 户 对 账 流 程 见 图 5。否 修 改 信 息 参 保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是 否 合 格 说 明 原 因 不 予 办 理 经 办 机 构 审 核 D B 6 1/T 5 6 6 2 0 1 3 6 图 5 个 人 账 户 对 账 流 程 8.2 要 求 8.2.1 经 办 机 构 每 年 在 个 人 账 户 记 账 利 率 公 布 后 3 个 月 之 内,采 取 邮 寄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单 的 方 式 进 行 对 账。8.2.2 经 办 机 构 同 时 可 以 采 取 触 摸 屏 查 询、公 众 互 联 网 查 询、打 印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记 账 单 等 多 种 方 式,作 为 邮 寄 对 账 的 辅 助 形 式。8.2.3 参 保 单 位 或 个 人 对 公 布 的 个 人 账 户 信 息 有 异 议 的,应 提 出 个 人 账 户 信 息 变 更 申 请 并 提 交 有 关 资 料,经 办 机 构 查 明 原 因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确 需 变 更 的,按“个 人 账 户 信 息 变 更”规 定 执 行。8.2.4 在 缴 费 年 度 内 完 成 个 人 账 户 对 账 工 作。9 个 人 账 户 支 付 结 算 9.1 基 本 要 求 对 缴 费 个 人 转 移 基 金、一 次 性 处 理 支 付 基 金 相 关 资 料 复 核 后 进 行 支 付 结 算。完 成 每 笔 个 人 账 户 结 算 事 项 后,应 将 相 关 票 据 及 时 整 理 登 记,每 日 定 时 向 基 金 出 纳 传 递。9.2 信 息 系 统 处 理 在“陕 西 省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中 进 行 转 出 结 算、个 人 账 户 一 次 性 处 理 支 付 结 算。1 0 业 务 用 表 业 务 用 表 内 容 及 格 式 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要 求。由 经 办 机 构 为 参 保 单 位 或 个 人 按 年 打 印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权 益 记 录 单 参 保 单 位 或 个 人 根 据 其 缴 费 情 况 与 个 人 账 户 计 账 单 核 对 确 认 对 账 转 个 人 账 户 信 息 变 更 流 程 是 否 是 否 符 合 D B 6 1/T 5 6 6 2 0 1 3 7 A A 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业 务 用 表 内 容 及 格 式 表 A.1 陕 西 省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申 请 表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A 个 人 养 老 保 险 编 号 姓 名 性 别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户 口 所 在 地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原 因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时 间 截 止 缴 纳 时 间 B 转 出 缴 费 单 位 意 见 单 位 编 码 单 位 名 称 此 人 已 与 我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同 意 此 人 办 理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手 续。个 人 签 字:(单 位 签 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C 转 入 缴 费 单 位 意 见 单 位 编 码 单 位 名 称 联 系 电 话(单 位 签 章)年 月 日 D 转 入 经 办 机 构 意 见 机 构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全 称 银 行 账 号 单 位 邮 编 联 系 电 话(单 位 签 章)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缴费单位或个人就近到经办机构领取。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时,表内相关内容填写及签章必须齐全;注2:同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转移的填写A、B、C 三项;注3: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内转移人(含跨省转移人员)填写A、B 两项;注4: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非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转移的填写A、B、C、D 四项。D B 6 1/T 5 6 6 2 0 1 3 8 表 A.2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凭 证 编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姓 名 性 别 个 人 编 号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户 籍 地 地 址 在 本 地 参 保 起 止 时 间 本 地 实 际 缴 费 月 数 本 地 参 保 期 间 个 人 账 户 储 存 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 行 政 区 代 码 单 位 名 称 电 话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经 办 人(签 章):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章):(本 凭 证 一 式 两 联,填 发 此 凭 证 的 社 保 机 构 和 参 保 人 员 本 人 各 一 联)重要提示 1、本凭证是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记录,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手续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2、当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继续计算利息。到新就业地参 保时,请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本凭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手续。3、本凭证如不慎遗失,请与填发此凭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申请补办。联系方式可到任何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D B 6 1/T 5 6 6 2 0 1 3 9 表 A.3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联 系 函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名称):原在你处的参保人员,现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至我处,如无不妥请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原 个 人 编 号 姓 名 性 别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新 就 业 地 社 保 机 构 开 户 全 称 新 就 业 地 社 保 机 构 开 户 银 行 新 就 业 地 社 保 机 构 银 行 账 号 新 就 业 地 社 保 机 构 地 址 新 就 业 地 社 保 机 构 邮 政 编 码 经 办 人(签 章):新 就 业 地 社 保 机 构(章):电 话:年 月 日(本 函 一 式 两 联,一 联 发 给 原 参 保 地 社 保 机 构,一 联 留 存)D B 6 1/T 5 6 6 2 0 1 3 1 0 表 A.4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信 息 表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账 户 类 别:一 般 账 户 临 时 账 户 单 位:元、月 参 保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个 人 编 号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户 籍 地 地 址 转 出 单 位 名 称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首 次 参 保 地 实 行 个 人 缴 费 时 间 本 人 首 次 缴 费 时 间 本 人 建 立 个 人 账 户 时 间 在 本 地 缴 费 起 始 时 间 在 本 地 缴 费 终 止 时 间 在 本 地 实 际 缴 费 月 数 转 移 日 期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转 移 信 息 1998 年 1 月 1 日 前 账 户 中 个 人 缴 费 累 计 储 存 额 1 1998 年 1 月 1 日 至 调 转 上 年 末 个 人 账 户 累 计 储 存 额 2 调 转 当 年 计 入 个 人 账 户 本 金 金 额 3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转 移 额 4 统 筹 基 金 转 移 额 5 转 移 基 金 总 额 6 历 年 缴 费 及 个 人 账 户 记 账 信 息 参 保 地 区 年 份 9 缴 费 起 止 时 间 10 缴 费 月 数 11 月 缴 费 基 数 12 缴 费 比 例 当 年 记 账 金 额 当 年 记 账 利 息 至 本 年 末 账 户 累 计 储 存 额 备 注 22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7 名 称 8 单 位 小 计 16#个 人 缴 费 17 小 计 18#个 人 缴 费 19 小 计 20#个 人 缴 费 21 13#划 入 个 人 账 户 比 例 14 个 人 15 注:栏目 关系:6=4+5;4=1+2+3(本 表 一 式 两 联,一 联 发 给 对 方 社 保 机 构,一 联 留 存)经 办 人:(签 章):联 系 电 话:原 参 保 地 社 保 机 构(章):年 月 日 D B 6 1/T 5 6 6 2 0 1 3 1 1 表 A.5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申 请 表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原 个 人 编 号 户 籍 所 在 地 原 参 保 所 在 地 区 名 称 原 参 保 地 社 保 机 构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原 参 保 地 社 保 机 构 名 称 原 参 保 地 社 保 机 构 联 系 电 话 原 参 保 地 社 保 机 构 地 址 原 参 保 地 社 保 机 构 邮 政 编 码 参 保 单 位(章):申 请 人(签 字):联 系 电 话:联 系 电 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落 款 中 的 参 保 单 位 和 申 请 人,二 选 一 即 可)D B 6 1/T 5 6 6 2 0 1 3 1 2 表 A.6 陕 西 省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在 职 人 员 个 人 账 户 重 要 信 息 变 更 审 批 表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个人账户 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单 位 名 称(签 章):单 位 编 号:个 人 编 号:个 人 编 号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基 本 信 息 姓 名 性 别 身 份 证 号 码 户 口 所 在 地 联 系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重 要 信 息 档 案 出 生 日 期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参 保 时 间 建 立 个 人 账 户 时 间 用 工 形 式 个 人 身 份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特 殊 工 种 认 定 经 办 单 位 意 见 本 人 签 字 经 办 人 负 责 人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意 见 审 核 人 复 核 人 修 改 人 D B 6 1/T 5 6 6 2 0 1 3 1 3 表 A.7 陕 西 省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离 退 休(职)人 员 个 人 账 户 重 要 信 息 变 更 审 批 表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 重要信息变更审批表 单 位 名 称(签 章):单 位 编 号:个 人 编 号: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姓 名 性 别 档 案 出 生 日 期 出 生 日 期 身 份 证 号 码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劳 模 等 级 是 否 兵 役 用 工 形 式 个 人 身 份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类 别 视 同 缴 费 年 限 累 计 缴 费 年 限 行 政 职 务 缴 费 单 位 负 责 人:年 月 日 缴 费 单 位 经 办 人:年 月 日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审 核 意 见 审 核 人:复 核 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年 月 日 D B 6 1/T 5 6 6 2 0 1 3 14 表 A.8 陕 西 省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历 史 数 据 变 更 审 批 表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历史数据变更审批表 缴 费 单 位 名 称(签 章):被 保 留 单 位 编 号:个人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缴费 历史 数据 补录 信息 年份 缴费月份 缴费 基数 个人 缴费 年份 缴费 月份 缴费 基数 个人 缴费 年份 缴费 月份 缴费 基数 个人 缴费 年份 缴费 月份 缴费 基数 个人 缴费 合并个人 账户缴费 信息 被合并个人编号1 姓名1 缴费所属期间 被合并个人编号2 姓名2 缴费所属时间 被保留个人编号 姓名 缴费所属时间 重复缴费期间 拟退费个人编号 拟退费类别 缴费单位 意见 缴费单位经办人:缴费单位负责人:年 月 日 经办机 构初审 意见 审核人:年 月 日 复核人:年 月 日 经 办 机 构 分 管 领 导 审 批意见 年 月 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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