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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DB34/T 1705-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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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DB34/T 1705-2012.pdf

ICS 23.020.30 J 76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7052012 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Technolog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eriodic inspection station of welded insulated cylinders 2012-09-21 发布 2012-10-21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1705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协会、合肥巨网气体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久胜、刘红晓、许迪、余建忠、伍宗银、王烈高、马淞、王国智、蔡黎波、袁增勇、刘长奇、刘鹏、王伏满、曹广德。DB34/T 17052012 1 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站(以下简称检验站)的一般要求、职责、设施、人员、设备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贮存介质为液氧、液氮、液氢、液氦、二氧化碳、氧化亚氮和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体,公称容积为 10 L500 L,工作压力为 0.2 MPa3.5 MPa 可重复充装的立式焊接绝热定期检验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TSG Z70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TSG Z700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 一般要求 3.1 有独立法人资格。3.2 首次建立检验站之前或新增检验项目,应当经过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向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核准申请,经受理后方可筹建。3.3 经受理的检验站在站址选定后,应向当地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经认可后方可实施建筑和设备安装。建筑和设备安装结束后,须经当地环境保护、公安消防部门书面验收合格。3.4 在厂房完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应按 TSG Z7001的要求约请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检验站,约请前应当按照 TSG Z7002的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经鉴定评审符合核准要求的,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气瓶检验核准证方后实施气瓶检验。3.5 检验站应按 TSG Z7003 要求建立气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3.6 检验站应有满足检验所需要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技术资料。3.7 签有正式全职聘用劳动合同的员工应不少于10人。3.8 固定资产总值应不低于 60 万元。3.9 应具有承担不低于 50万元的验责任过失赔偿能力。3.10 应建立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DB34/T 17052012 2 3.11 必要时无损探伤可委托具有专业无损检测资质的检验单位实施。4 职责 检验站应认真履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各项职责。禁止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与其他单位或人员。5 设施 5.1 检验站的设置、建筑应符合有关的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要求。5.2 检验站应有不低于 500 m2 的检验用厂房,有能储存 500 只的气瓶场地,有符合所检验气瓶的安全设施、检测设备和工器具,年检能力应达 4000只气瓶。5.3 检验站处理易燃、有毒气体和残液的装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6 人员 6.1 检验站负责人,应是专业技术人员,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气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6.2 技术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者持焊接绝热气瓶检验员(代号PD5)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 5 年及以上,熟悉气瓶行业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6.3 质量负责人,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者持PD5 资格,从事气瓶行业相关工作 5 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6.4 有持 PD5 人员应不少于 2 人。6.5 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射线级、超声级、渗透级人员各 2 人项,委托时可不要求。6.6 配备满足检验需要的操作人员和气瓶附件维修人员。6.7 检验站应根据规模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检验站的安全工作。7 设备 7.1 气瓶内剩余气体或残余液体的回收、置换和处理装置应不少于 1 套。7.2 不损伤瓶体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液位计、调节阀等附件装卸设备应不少于 1 套。7.3 检查、测定气瓶表面划痕、裂纹、腐蚀、凹陷和鼓疱等缺陷的量具、卡具等专用工具及样板、放大镜等工器具应不少于 1 套。7.4 清除气瓶和附件内残留油脂(可燃物)的装置应不少于1 套。7.5 内窥镜应不少于 1 台。7.6 超声波测厚仪应不少于 1 台,误差应不大于 0.1 mm。7.7 称量气瓶重量的衡器应不少于1 台,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3.0 倍。7.8 气瓶气压试验装置和气密性试验装置及其检测仪表、仪器应不少于 1 套,并应符合GB/T 12137的规定。当所检气瓶种类中含有禁油的气瓶时,应配备禁油气瓶专用试压装置。7.9 螺纹量规和丝锥应不少于 1 套。7.10 调节器试验装置应不少于 1 套。DB34/T 17052012 3 7.11 打印检验标志用的装置应不少于1 套。7.12 处理报废气瓶用的工具或设备应不少于1 套。7.13 吊运能力不低于 1 t 的气瓶装卸装置应不少于1 套。7.14 气瓶搬运专用装备应不少于 1台。7.15 焊缝检验测量工具应不少于 1套。7.16 不低于 250 kV 射线探伤机和数字超声波探伤仪各应不少于 1 台,委托时可不要求。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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