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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组织规范DB22/T 1663-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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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组织规范DB22/T 1663-2012.pdf

ICS 03.100.01 A 00 备案号:35797-2013 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1663 2012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组织规范 Jilin provi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 of the organization code 2012-12-17发布 2013-01-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1663 201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1.1-2009 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化协会、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晓军、许春明、闫木林、蒋春萍、方艳红、左梁、任远。DB22/T 1663 2012 1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组织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的性质、任务、成立、变更、加入科协、退出科协、学会会员、领导机构和负责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费及资产管理,章程修改、终止程序 及 终止后 的 财 产 处 理。本标准 适用于 吉林省 各级 科协所属的学会 组织 管理。2 性质 科协所属学会 是 按科学技术领 域中 的 基础 科学、技术科学、工程 技术及 其相关 科学的学科 组建,或 以 促 进科学技术 发展 和 普 及 为宗旨 的学术性、科 普 性 社 会 团体。3 任务 3.1 开展 学术 交流。3.2 科学技术 普 及。3.3 科技 咨询服 务。3.4 国际 和 地区民间 科技 交流。3.5 编辑、出 版、发 行科技 书籍报刊 及 相关 的 音像制品。3.6 维护 科技 工作者权益。3.7 开展表彰奖励。3.8 继续教育 和 培训工作。3.9 开展相关社 会 公益 事 业。3.10 承接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 的 职能,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 务。4 成立 4.1 申请成立学会应具备的条件 4.1.1 主要 发 起 者应在相关 领 域 有重大 建 树 和 影响,并 有一 定的 代 表 性。4.1.2 其相关 领 域 有稳 定 而广泛且跨多个 机构的 专家 学 者 群 体,有 50个 以 上 的 个 人会员;个 人会员、团体 会员 混合 组 成的,会员 总数不得少 于 50个。4.1.3 有 规 范 的 名 称、章程 和 组织 机构。4.1.4 有固 定的 住 所。4.1.5 有 与其业 务 活动 相适应 的 常设 办事机构和 专(兼)职(全日 制)工作 人员。4.1.6 有合法 的资产和经费 来源,有 3万元 以 上 的 活动 资 金。4.1.7 有独 立 承 担 民 事责任的 能 力。DB22/T 1663 2012 2 4.2 申报程序 4.2.1 筹备 成立学会,经 同 级 科协 审查同意 后,应 按照 社 会 团体 登记 管理 条例 的规定,由 发 起 者 向同 级社 会 组织 登记 管理机 关 提出 筹备申请。4.2.2 自同 级社 会 组织 登记 管理机 关 批 准 筹备之日 起 6个月内,发 起 者应组织 召 开 会员(代 表)大 会,通过 章程,产 生执 行机构、负责人和 法 定 代 表 人。会 议筹备 方 案 应于 会员(代 表)大 会 召 开 前 1个月 报同 级 科协 审批。筹备期 间 不得 开展 筹备 以 外 的 活动。4.2.3 会员(代 表)大 会 闭幕 后 15个 工作 日内,应 将选举结果 和 章程 等文件 报 同 级 科协 审查 后,由 发起 者 向同 级社 会 组织 登记 管理机 关 申请 成立 登记,经 同 级社 会 组织 登记 管理机 关 批 准成立 登记 后,由 同级 科协 作为业 务主管单位。5 变更 学会变更 名 称,须 经理事会 表 决通过 后 向同 级 科协提出 申请;学会变更 法 定 代 表 人、住 所、活动 资 金、业 务 范围等 事 项,须 经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同意,向同 级 科协提出 申请。上述 变更事 项 经 同 级 科 协 同意 后,到同 级社 会 组织 登记 管理机 关 办理 相关 手 续。6 加入科协 6.1 由科协 业 务主管的学会,自 社 会 组织 登记 管理机 关 批 准成立 之日 起,自动 成 为 科协 团体 会员。6.2 非 由科协 业 务主管的科技 社 会 团体 申请 成 为 科协 团体 会员,须 符 合 下 列 条件:a)承 认 中国 科学技术协会 章程;b)按照 社 会 团体 登记 管理 条例 依 法登记;c)符 合上述条件 的科技 社 会 团体,经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讨论 通过,业 务主管单位 同意,向 科协提出 申请,经科协 同意,接 纳 为 科协 团体 会员。其业 务主管单位 不 变。6.3 科协 团体 会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a)推 选代 表参 加科协 代 表 大 会,代 表 有选举 权 和 被 选举 权;b)参 加科协的 活动;c)对 科协的 工作 提出 建 议、批 评 和 监督;d)获 得 科协的 有 关 资 料;e)获 得 科协的 业 务 活动 资 助。6.4 科协 团体 会员 承 担 下 列义 务:a)遵守 中国 科学技术协会 章程;b)接 受 科协领导;c)执 行科协 决议 和 决 定;d)承 担 科协 委托 的任务。7 退出科协 7.1 团体 会员出 现 下 列情况 之一 者,应 退出科协:a)有 退出科协的 意 愿,经会员(代 表)大 会 表 决通过,向 科协提出退会 申请,经 批 准 后 退出;b)不 能 遵守 中国 科学技术协会 章程,不 能 正 常 开展 活动,经给 予警告 或 限 期 整顿 一 年 内 无 明 显 改 进的,科协 劝 其 退出;DB22/T 1663 2012 3 c)违反 国 家法 律、法 规,造 成 严 重不 良 后 果 的,科协 强 制其 退出。7.2 退出 批 准:a)由科协 业 务主管的学会退出科协,须 经科协 常 务 委 员会 批 准;b)学会退出科协 后,须到 社 会 组织 登记 管理机 关 办理 有 关 解除 业 务主管 关 系 的 手 续。8 学会会员 8.1 会员分类 会员 可 分 为 个 人会员和 团体 会员。8.2 会员具备的条件 8.2.1 个人会员 具 有一 定 专 业 技术 职 务 或 专 业 知识 的科技人员;高 技 能 人 才;热心 和 积极 支 持 学会 工作 并 具 有 相关 专 业 知识 的管理 工作者。学会 对 个 人会员 可授予荣誉 会员、名 誉 会员、外 籍 会员称 号;有条件 的学会 还 可 发展其 他类别 的 个 人会员,其 类别 和 条件 由 各 学会 自 行 确 定。8.2.2 团体会员 与 学会学科 或 专 业相关,具 有一 定 数 量 科技人员,愿 意 参 加学会 有 关 活动,支 持 学会 工作 的科研、教 学、生 产、设 计 等合法设 立的 企 业、事 业 单位以及 社 会 团体。8.3 会员的权力 8.3.1 选举 权、被 选举 权 和 表 决 权。8.3.2 参 加学会的 活动。8.3.3 获 得 学会 服 务的 优先 权 和 优惠 权。8.3.4 对 学会 工作 的 批 评 建 议 权 和 监督 权。8.3.5 入会 自 愿,退会 自 由。8.3.6 学会 章程 规定的 其 他 权 利。8.4 会员的义务 8.4.1 遵守 学会 章程,执 行学会 决议。8.4.2 依 学会 章程 规定按 时缴纳 会费。8.4.3 完 成学会 交 办的 工作。8.4.4 维护 学会 合法 权益。8.4.5 向 学会 反映情况,提 供 有 关 资 料。8.4.6 学会 章程 规定的 其 他义 务。8.5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 应书 面 通 知 学会,并 交 回 有 关 证 件。8.6 会费缴纳 会员 1年 不 缴纳 会费,学会 应书 面 通 知 会员 补 交;不 履 行学会 章程 规定的 缴纳 会费 义 务,视 为 自动退会;再次 申请 入会 需 重 新 审批。DB22/T 1663 2012 4 8.7 会员除名 会员 严 重 违反 学会 章程,经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或其 授 权 的机构 决 定,予 以 除 名。8.8 会费标准 依 学会 章程 规定的 业 务 范围、工作 成本 等 因素 合 理 制 定;会费标准 须 经会员(代 表)大 会 通过,并报 科协和 社 会 组织 登记 管理机 关 备案 后 实 行;会费 使 用应制 定 相应 的管理办 法,经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审 定,并 向全 体 会员 公 告。9 领导机构和负责人 9.1 会员(代表)大会 9.1.1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职权 机构行 使 下 列 职权:a)制 定、修改章程;b)选举 和 罢免 理事会理事;c)审议 理事会的 工作报 告 和 财 务 报 告;d)制 定会费标准;e)决 定 章程 规定的 其 他 重大 事 项。9.1.2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会员(代 表)大 会 须有 2/3以 上 的会员(代 表)出 席 方 能 召 开,其 决议须 经 到 会会员(代 表)1/2以 上 表 决通过 方 能 生 效。制 定和 修改章程,须 经 到 会会员(代 表)2/3以 上 表 决通过。9.1.3 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 依 据 学会 章程,每 4-5年 按 期召 开 一 次 会员(代 表)大 会,完 成理事会 换届 工作。遇特殊 情况需 提前 或 延 期召 开 时,须 由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讨论 通过,形 成 决议,报 科协 批 准并 报 登记 管理机 关 审 核。提 前 或 延 期 时 间 一 般 不得 超 过 1年。9.1.4 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 会员(代 表)大 会的 筹备 工作,须 在 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学会 章程 和 民 主 程序 进行。理事会任 期 届满 前 6个月,应 向 科协提出 换届 申请,经科协 批 准 后 进行 筹备。会员(代 表)大 会 召 开 前 1个月,应 向 科协提出 召 开 会 议 的 申请,经科协 审批同意 后,组织 实 施。9.1.5 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会员(代 表)大 会 闭幕 后 15个 工作 日内,应 将选举结果 和 章程 等文件 报 科协 备案,并按照 社 会 团 体 登记 管理 条例 的 有 关 规定,到 社 会 组织 登记 管理机 关 办理 相关 手 续。9.2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9.2.1 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行 使 下 列 职权:a)执 行会员(代 表)大 会的 决议;DB22/T 1663 2012 5 b)选举、罢免 常 务理事、副 理事 长(副 会 长)、理事 长(会 长),选举、罢免 秘 书 长;c)筹备召 开 会员(代 表)大 会;d)向 会员(代 表)大 会 报 告 工作 和 财 务 状 况;e)负责会员的 吸收 或 除 名;f)决 定 设 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 表 机构和 实 体 机构;g)决 定 副秘 书 长、各 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聘 任 或 解 聘;h)领导学会 各 机构 开展工作;i)制 定管理 制 度;j)履 行 章程 规定的 其 他 职权。9.2.2 理事会议 理事会 至 少 每 年 召 开 一 次 会 议。理事会 议须有 2/3以 上 理事出 席 方 能 召 开,其 决议须 经 到 会理事 2/3以 上 表 决通过 方 能 生 效。理事 不 能 到 会,可 委托 代 表参 加,并 有 委托 投票 权。9.2.3 常务理事会议 常 务理事会 至 少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会 议。常 务理事会 议须有 2/3以 上常 务理事出 席 方 能 召 开,其 决议须 经 到 会 常 务理事 2/3以 上 表 决通过 方 能 生 效。9.2.4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 原则 组 成 原 则 为:a)理事会人 数 原 则 上 根据 学会会员 数 量 按 一 定 比 例 确 定,理事会规 模 不 宜 过大;常 务理事会人 数 不得 超 过 理事会人 数 的 1/3;b)理事(常 务理事)在 本 专 业 领 域应 有一 定的 代 表 性、权 威 性;c)专家、学 者、在 产学研 第 一 线 工作 的科技 工作者与 管理人员 比 例 适 当;d)年 龄 结 构 合 理;e)每届 成员 调 整 不得少 于 1/3。9.2.5 理事会决议 通 报 学会 举 行理事(常 务理事)会 议,形 成的 决议、会 议 纪 要,应 通 告 全 体 会员,并 报 科协 备案。9.3 学会负责人 9.3.1 理事 长(会 长)、副 理事 长(副 会 长)、秘 书 长 须 具 备 下 列 条件:a)热 爱祖 国,坚 持 党 的 路线、方 针、政 策,有 良 好 的 道德 品 质和学 风;b)在 本 专 业 学科和 业 务领 域 内有 较 高造 诣 或 有 较 大影响;c)热心 学会 工作,身 体 健康,能 坚 持正 常 工作;d)理事 长(会 长)、副 理事 长(副 会 长)任 职 时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70周岁,秘 书 长 任 职 时年 龄 一般 不 超 过 65周岁;e)未 受 过 剥夺 政 治 权 利 刑 事 处 罚;f)具 有 完 全 民 事行 为能 力;g)工作作 风 民 主,团 队精神 强。9.3.2 学会 换届 后 一 般 不 增 补 或 更 换秘 书 长 以 上 负责人,确需 增 补 或 更 换 的,须 经理事会(常 务理事 会)提 议,向 科协提出 申请,经 审批同意 后 方 可 按照学会 章程 规定进行 选举,并 到 社 会 组织 登记 管理机 关 办理 相关 手 续。DB22/T 1663 2012 6 9.3.3 学会 法 定 代 表 人:学会理事 长(会 长)为 该 团体 法 定 代 表 人。如 因 特殊 情况需 由 副 理事 长(副 会长)或 秘 书 长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须 在章程中 写 明,报 经科协 同意 并经 社 会 组织 登记 管理机 关 批 准 后,方可 任 职。学会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不得兼 任 其 他 学会的 法 定 代 表 人。9.3.4 理事 长(会 长)行 使 下 列 职权:a)召 集 和主 持 理事会 议(常 务理事会 议);b)检 查 会员(代 表)大 会、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决议 的 落 实情况;c)代 表 学会 签署 有 关 重 要 文件;d)理事 长(会 长)因 故 不 能 履 行 职权,由理事 长(会 长)委 派 或 常 务理事会 指 定 一 位 副 理事 长(副 会 长)代 行 职权。9.3.5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权:a)主 持 办事机构 开展 日常 工作,组织 实 施 年 度 工作 计 划;b)协 调 各 分支机构、代 表 机构、实 体 机构 开展工作;c)提 名 副秘 书 长 以及 各 办事机构、代 表 机构和 实 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提 交 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审 定;d)聘 用 办事机构、代 表 机构、实 体 机构 专(兼)职工作 人员;e)处 理 其 他 日常 事务。9.3.6 理事 长(会 长)、副 理事 长(副 会 长)、秘 书 长候 选 人 超 过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规定的,须 经学会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提 议,科协 同意 后 方 可 选举;报社 会 组织 登记 管理机 关 批 准 后 方 可 任 职。9.3.7 党 政 机 关 副 处级 以 上 干 部 兼 任学会 秘 书 长 以 上 负责人,应 按 干 部 管理 权 限 报 批。9.3.8 学会理事 长(会 长)、副 理事 长(副 会 长)、秘 书 长连 续 任 期不得 超 过 两届。因 特殊 情况需 延长 任 期 的,须 经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提 议,科协 同意 后,经会员(代 表)大 会 1/2以 上 会员(代 表)表 决通过,方 可 任 职。10 办 事机构 10.1 有 挂靠 单位的学会,其 办事机构 在 行 政 上 接 受 挂靠 单位领导。10.2 学会办事机构变更 挂靠 单位,须 经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同意,并 报 科协 批 准。因 变更 挂靠 单位而 发 生住 所变更的,还 须同 时 办理学会 住 所变更的 有 关 手 续。10.3 挂靠 单位 应 对 学会办事机构提 供 必 要的人 力、物 资、经费支 持,为 专 职工作 人员提 供 必 要的 政 治 待遇 和 生活、工作 保障。挂靠 单位 对 学会负责人 中 的 编制 内 人员的任 免、调 动,事 先 应 征求 学会 常 务理事会的 意 见。11 分 支 机构 11.1 设 立 11.1.1 分支机构的 设 立 应 具 备 下 列 条件:a)有 规 范 的 名 称;b)有 学术 带头 人和 一 定规 模 的 专家 学 者 群 体;c)有 符 合 章程 所规定的 业 务 范围;d)能 独 立 开展相应 的 业 务 活动;e)有固 定的 住 所;DB22/T 1663 2012 7 11.1.2 学会 设 立分支机构,应 依 据 学会 章程,经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 报 科协 审查同意 后,向 社 会 组织 登记 管理机 关 提出 登记申请。经 社 会 组织 登记 管理机 关 批 准 登记 后,方 可 开展 活动。11.2 变更 学会 决 定变更 其 分支机构,应报 科协 批 准,并 到 社 会 组织 登记 管理机 关 办理变更 手 续。11.3 注销 学会 被 注 销 或者 被 撤销 登记 的,其 所属的分支机构 同 时被 注 销 或 撤销。学会 决 定 注 销 其 分支机构,应报 科协 批 准,并 到 社 会 组织 登记 管理机 关 办理 注 销 手 续。12 经 费及 资产管 理 12.1 学会经费 来源:a)会费;b)捐赠;c)政府 和 社 会资 助;d)在 核 准的 业 务 范围内 开展 活动 或服 务的 收 入;e)其 他 合法 收 入。12.2 学会经费的 使 用:用于章程 规定的 业 务 范围 和事 业发展,不得 在 会员 中 分 配。12.3 财 务管理:学会 必 须执 行 非 营 利 组织 会 计 制 度 和 国 家有 关财 务管理 制 度。12.4 学会 换届 审 计:学会 换届 或 更 换 法 人 代 表 之前,必 须 依 法 接 受 财 务 审 计,审 计 结果须 报 送 科协 备 案。13 章 程 修改 学会 修改章程,须有 10名 以 上 会员 联 名 提 议,或 由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提出 修 订 提 议 并 形 成 决议,经会员(代 表)大 会 审议通过,报 科协 审查批 准、社 会 组织 登记 管理机 关 核 准 后 生 效。14 终止 程序及 终止后 的 财产处 理 14.1 学会由 于 分立、合 并、自 行 解 散 或 违 纪 违 法等 原 因需 要 注 销 的,报 科协 审查批 准。14.2 学会 终止 前,须 在 科协和 挂靠 单位 等 部门 的 指 导下成立 清算 组织,清 理 债 权 债 务,处 理 善 后 事 宜。清算 期 间,不得 开展 清算 以 外 的 活动。14.3 学会经 社 会 组织 登记 管理机 关 办理 注 销 登记手 续后,即 为终止。14.4 学会 终止后 的 剩余 财 产,在 科协和 社 会 组织 登记 管理机 关 的 监督 下,按照 国 家有 关 规定,用于发展与 学会 宗旨相关 的事 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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