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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服务规范DB35/T 1238-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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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服务规范DB35/T 1238-2012.pdf

ICS 03.080.99 A 16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2382012 婚姻登记服务规范 2012-02-23发布 2012-04-01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福建省地方标准 婚姻登记服务规范 DB35/T 12382012*2012年 3月第一版 2012年 3月第一次印刷 DB35/T 12382012 I 目 次 前言.V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服务原则.2 4.1 依法登记原则.3 4.2 优质原则.3 4.3 便民原则.3 4.4 保密原则.3 4.5 监督原则.3 5 环境与设施要求.3 5.1 环境总要求.3 5.2 候登大厅.3 5.3 结婚登记区.4 5.4 离婚登记区.4 5.5 颁证厅.4 5.6 档案室.4 5.7 设施配备.4 6 人员要求.4 6.1 人员配置.4 6.2 仪容仪表.4 6.3 行为举止.4 6.4 服务用语.5 6.5 服务态度.5 6.6 婚姻登记员要求.5 6.7 婚姻颁证员要求.5 6.8 婚姻登记档案员要求.5 7 服务质量规范.5 7.1 总要求.5 7.2 婚姻登记服务.5 7.3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6 7.4 出具婚姻登记证明服务.6 7.5 投诉服务.6 7.6 结婚登记颁证服务.7 7.7 其它服务.7 DB35/T 12382012 II 8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8 9 服务质量监督与考核.8 9.1 服务质量监督与考核评定分类.8 9.2 婚姻登记机关的内部监督与考核评定.8 9.3 婚姻当事人的评议.8 9.4 管理部门的评定.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办公场所面积要求.1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语言规范.11 附录 C(资料性附录)颁证词示例.12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婚姻登记服务满意度调查表.14 参考文献.15 DB35/T 12382012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福建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漳州市民政局、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能愉、葛铁强、郑艺强、程晓明、孙志雄、陈舜、章鑫、曾飞鸣、叶明云。DB35/T 12382012 1 婚姻登记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登记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原则、环境与设施要求、人员要求、服务质量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婚姻登记机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Z/T 0242011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婚姻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06)第32号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发(2003)127号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婚姻登记机关 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3.2 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按法定程序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行为。3.3 婚姻登记员 由地(市)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具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或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3.4 婚姻颁证员 DB35/T 12382012 2 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的婚姻登记员。3.5 名誉婚姻颁证员 由婚姻登记机关聘请为婚姻当事人颁证的社会知名人士。3.6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员 负责婚姻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工作人员。3.7 婚姻登记工作人员 在婚姻登记机关从事或协助婚姻登记工作的人员。3.8 婚姻当事人 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对象。3.9 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记载当事人婚姻关系,依法应妥善保存的文字、表格、证件的证明材料、电子文件等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3.10 首问负责制 提供婚姻登记服务时,由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办理的制度。3.11 一次性告知制度 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在接受群众咨询或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将办理程序及所需提供的证件及材料一次性告知的制度。3.12 婚姻登记合格 发证无差错,无有效投诉和行政过错败诉案件发生为婚姻登记合格。4 服务原则 DB35/T 12382012 3 4.1 依法登记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登记”的服务宗旨,秉公办事,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2 优质原则 按法定程序,通过熟练的登记技能为婚姻当事人优质办理婚姻登记服务。4.3 便民原则 在服务方式、登记场所和设施设备等方面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便利。4.4 保密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保障婚姻当事人的隐私权。4.5 监督原则 公开婚姻登记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5 环境与设施要求 5.1 环境总要求 5.1.1 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有独立的场所。5.1.2 婚姻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登记区有利于保护隐私。5.1.3 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应区分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区、颁证厅、档案室。5.1.4 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区、颁证厅、档案室的面积应符合国家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规定要求(见附录 A),鼓励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按 MZ/T 024-2011的规定要求执行。5.1.5 应在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区和颁证厅布置体现婚姻文化的宣传箴言、图画,营造婚姻文化氛围。5.2 候登大厅 5.2.1 候登大厅应公示以下内容:a)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b)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c)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d)补领婚姻证的条件与程序;e)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f)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g)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h)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i)监督电话。5.2.2 候登大厅应明示婚姻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5.2.3 候登大厅应配置桌椅、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簿)、老花镜,宜配置饮水机、饮水杯等便民服务设施。DB35/T 12382012 4 5.3 结婚登记区 5.3.1 登记台面宽敞整洁。5.3.2 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坐,中间无玻璃、电脑显示屏、栏杆或其它隔离屏障。5.3.3 每个结婚登记窗口相对独立,当事人不受他人影响。5.3.4 结婚登记窗口数量不少于 2 个,根据年婚姻登记数量增加登记窗口。5.4 离婚登记区 离婚登记应有独立的场所。5.5 颁证厅 5.5.1 婚姻登记机关宜有独立的颁证厅,设有亲友观礼席位。5.5.2 颁证厅可设立颁证台,配置国徽、国旗、红双喜、龙凤呈祥等能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物品及背景图案。5.6 档案室 5.6.1 婚姻登记机关应有独立的档案室。5.6.2 档案室内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具备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功能。5.7 设施配备 婚姻登记机关应配有以下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每个登记窗口一台电脑;每个登记窗口一台打印机;未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联网的,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身份证识别系统。有条件的可在候登大厅配备排队叫号系统、电子滚动显示屏、服务评价系统。6 人员要求 6.1 人员配置 应根据年婚姻登记数量配置相应数量的婚姻登记工作人员。6.2 仪容仪表 6.2.1 遵守工作人员行为礼仪规范;6.2.2 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人员标志牌;6.2.3 仪容仪表端庄、大方、整洁、文雅;6.2.4 服务过程中表情自然、和蔼亲切、热情适度、微笑服务。6.3 行为举止 6.3.1 语言文明、简洁、清晰,符合礼仪规范;6.3.2 站、坐、行姿符合各岗位的规范与要求,体现职业风范;6.3.3 以协调适宜的自然语言和身体语言服务,使婚姻当事人感到尊重舒适。DB35/T 12382012 5 6.4 服务用语 6.4.1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优先选择使用普通话,语气和缓,语速适中。6.4.2 应使用清晰、简洁、通俗易懂的语言,尽量不使用专业术语。6.4.3 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使用服务忌语。具体要求见附录 B。6.5 服务态度 6.5.1 服务过程中始终表现出认真负责,诚恳与耐心。6.5.2 婚姻当事人咨询问题时,要耐心倾听,有问必答,解释全面,百问不厌。不得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服务对象。6.5.3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对婚姻当事人闹情绪、耍态度,婚姻当事人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耐心听讲,不予争辨,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6.6 婚姻登记员要求 6.6.1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6.6.2 每 2 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婚姻登记培训,取得婚姻登记培训合格证书。6.6.3 应熟知婚姻法律法规、婚姻登记政策文件,熟练掌握登记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6.6.4 办理涉外婚姻的登记员,应能用外语有效交流。6.7 婚姻颁证员要求 6.7.1 应为婚姻登记员或名誉婚姻颁证员。6.7.2 需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6.7.3 应熟悉当地婚姻习俗,具备庄重的气质和良好的外表形象,能准确使用普通话,口齿清楚,声音洪亮。6.8 婚姻登记档案员要求 6.8.1 品行端正,工作细心,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保密观念。6.8.2 熟知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熟悉档案工作相关流程,认真负责,细致耐心。7 服务质量规范 7.1 总要求 7.1.1 婚姻登记服务应符合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7.1.2 婚姻登记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7.1.3 发证无差错、无有效投诉和行政过错败诉案件发生,婚姻登记合格率达到 100%。7.1.4 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操作规程,泄漏、更改婚姻登记档案资料。7.2 婚姻登记服务 7.2.1 婚姻登记员应提前做好上岗前准备,检查柜台是否配备足够的工作所需用品、登记表格、书写工具等物品,并保证柜台整洁,物品摆放有序。7.2.2 婚姻当事人前来办理婚姻登记时,婚姻登记员应主动问候并询问婚姻当事人的需求。7.2.3 确认婚姻当事人需求后,婚姻登记员应与其进行有效沟通交流;对于婚姻当事人递交的表格或资料,应双手相接,轻拿轻放,目视婚姻当事人并致谢。DB35/T 12382012 6 7.2.4 需暂时离开工作台时,婚姻登记员应向婚姻当事人示意,并摆放离席告示牌,离席时间不得超过 10 分钟。7.2.5 婚姻登记程序应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中的程序要求。7.2.6 婚姻登记办理时间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婚姻登记办理时间 单位为分钟 婚姻登记种类 国内婚姻登记办理时间 港、澳、台、华侨、外国 婚姻登记办理时间 结婚登记 15 30 离婚登记 15 30 补领婚姻登记证 15 30 撤销婚姻 受理审核15分钟,当日内报相关部门批准,收到撤销决定后当日通知当事人领取撤销婚姻决定。婚姻登记办理时间是指婚姻当事人提供完整材料和填写好声明书、协议书的情况下办理婚姻登记所需的时间。(电力、计算机、网络等故障除外)。7.2.7 审查无误后,当场向婚姻当事人发证,应将婚姻当事人的资料礼貌递还,不得出现抛、扔、丢、摔等现象,并请婚姻当事人收好确认,同时应询问婚姻当事人是否还有其它需求。7.3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 受理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时,经审核符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的才能受理,对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受理后办理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7.4 出具婚姻登记证明服务 符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的才能受理。7.4.1 服务流程 办理人出示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书。7.4.2 办理时间 受理后出具婚姻登记证明时间不超过15分钟。7.5 投诉服务 7.5.1 婚姻登记机关应提供电话、意见簿(箱)、信函等渠道,接受婚姻当事人投诉和意见。7.5.2 婚姻登记机关应按规定的流程和方法处理婚姻当事人投诉。7.5.3 对婚姻当事人的投诉,投诉处理人员应态度积极、反应迅速,根据下列情况进行相应的妥善处理:a)属于婚姻登记范畴的问题,应尽快解决;b)无法当场解决的,应将婚姻当事人的投诉信息准确、完整记录下来,并向婚姻当事人告知投诉处理时限。7.5.4 处理过程中,应对婚姻当事人的投诉信息进行确认分类,避免无效投诉。7.5.5 应建立和完善投诉应急机制。7.5.6 对投诉处理过程应进行有效监督,保证按时限完成投诉处理。DB35/T 12382012 7 7.5.7 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反馈给婚姻当事人,如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后续跟踪处理。7.6 结婚登记颁证服务 7.6.1 婚姻登记机关应积极推广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在每项结婚登记办理完毕后,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举行结婚登记颁证仪式。7.6.2 婚姻登记机关应公示颁证服务内容。7.6.3 婚姻登记机关举行结婚登记颁证仪式,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免费为当事人提供结婚登记颁证服务。7.6.4 当事人要求增加颁证仪式个性化环节或邀请亲友参加的,应提前预约。7.6.5 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应由颁证员负责组织开展,按如下颁证程序进行:a)询问: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b)告知: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c)宣誓:新婚当事人宣誓;d)发证:将结婚证颁发给双方当事人;e)祝福:祝福新人幸福美满,白头偕老。7.6.6 婚姻登记机关可增加互换信物、感恩父母、全家合影等环节;也可根据当事人需求和工作实际,组织集体颁证仪式等特色服务。7.6.7 婚姻登记机关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有本机关特色的颁证词。颁证词示例可参见附录 C。7.7 其它服务 7.7.1 咨询服务 7.7.1.1 现场咨询 7.7.1.1.1 婚姻当事人来到登记窗口时,婚姻登记员应微笑相迎,主动询问婚姻当事人需求。7.7.1.1.2 认真倾听并确认婚姻当事人需求后,应一次性告知婚姻当事人办理事项所需提供的所有证件和材料。7.7.1.1.3 对于不能准确回答的问题,应向婚姻当事人表示歉意,并立即联系可以解决问题的同事或向上级请示;对于现场不能解答的问题,应记录下来并向婚姻当事人承诺答复时间。7.7.1.2 电话咨询 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受理电话咨询时,应及时接听,先问候对方并报单位名称后,仔细倾听,按一次性告知原则解答,确认已完成通话后,再轻轻挂断电话。7.7.1.3 网络咨询 每天由网络操作员上网查看网络留言,及时反馈婚姻登记员,当日网上回复。7.7.2 等候服务 7.7.2.1 未设置叫号机的候登大厅,应设置合理的排队通道,引导婚姻当事人有序排队。7.7.2.2 有设置叫号机的候登大厅,应提示和指引婚姻当事人到叫号机取号。在叫号机叫号过程中,遇到对叫号未及时应答的婚姻当事人,应及时提醒。7.7.3 婚姻延伸性服务 DB35/T 12382012 8 7.7.3.1 在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内开展婚姻延伸服务项目,如婚姻当事人需要照相、复印、录像等服务的,应严格遵守场地、人员、服装、收费四分开的原则并由婚姻当事人和服务机构签订自愿接受服务单。7.7.3.2 办理离婚登记时对于可调解的婚姻当事人宜进行调解。8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应符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9 服务质量监督与考核 9.1 服务质量监督与考核评定分类 婚姻登记机关服务质量监督与考核分为3类:a)婚姻登记机关的内部监督与考核评定;b)婚姻当事人的评议;c)上级民政管理部门的考核评定。9.2 婚姻登记机关的内部监督与考核评定 9.2.1 服务质量考核评定小组 婚姻登记机关应成立服务质量考核评定小组,可聘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对各部门进行考评。9.2.2 考评依据 考核评定小组依据本文件规定的内容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制定考核评分细则,编制评分细则明确评分标准及其说明事项。考评中应将婚姻登记合格率、婚姻当事人的有效投诉和婚姻登记服务满意度作为婚姻登记机关服务质量优劣的重要内容。9.3 婚姻当事人的评议 婚姻当事人对登记服务质量的评议是对登记服务质量进行客观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婚姻登记机关应按本文件7.5条款要求处理投诉,并结合发放满意度调查表收集婚姻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服务的评价意见,满意度调查表见附件D;定期收集、整理婚姻当事人的评议进行统计,得出有效投诉率和婚姻当事人满意率,作为服务质量考评的依据。9.4 管理部门的评定 9.4.1 考评机构 省民政厅负责福建省婚姻登记机关服务质量达标考评和授牌工作。9.4.2 考评依据 考评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民政部相关要求及本文件的规定进行考评。9.4.3 考评程序 9.4.3.1 申请 DB35/T 12382012 9 婚姻登记机关向考评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和自查评分表。9.4.3.2 受理 考评机构对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表和自查评分表进行审核,对达到申请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9.4.3.3 审核 考评机构组织评审组深入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对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逐项评分并做出审核报告。9.4.3.4 公示 对通过现场审核的服务单位,由考评机构向社会进行公示。9.4.3.5 确认 经综合考评,符合婚姻登记机关服务质量达标的单位,由省民政厅予以授牌,并向社会公布。9.4.4 考评管理 9.4.4.1 参评方式 婚姻登记机关自愿参评和主管部门指定参评。9.4.4.2 授牌管理 评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进行复评。由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取消婚姻登记服务质量达标单位资格并摘牌。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评定,一年期满后,方可重新申请。DB35/T 12382012 10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办公场所面积要求 A.1 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总面积要求 根据年婚姻登记量(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下同)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总面积要求如下:a)年婚姻登记量低于 1000 对的,总面积不少于 15平方米;b)年婚姻登记量为(10003000)对的,总面积不少于 50 平方米;c)年婚姻登记量为(30006000)对的,总面积不少于 80 平方米;d)年婚姻登记量为(60009000)对的,总面积不少于 100平方米;e)年婚姻登记量高于 9000对的,总面积不少于 120 平方米。DB35/T 12382012 11 B B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语言规范 B.1 婚姻当事人称呼 B.1.1 男性称呼“先生”;女性年轻者可称为“小姐”,年纪稍长者可称为“女士”。B.1.2 知道婚姻当事人的姓氏时,可称“先生/小姐。”B.1.3 对随行者,称呼“那位先生/那位小姐。”B.2 文明礼貌用语 B.2.1 问候语:您好。B.2.2 送别语:请慢走。B.2.3 祝愿语:祝你们白头偕老、永结同心!B.2.4 征询语:需要我的帮助吗?/有什么可以帮你们?/我的解释你们满意吗?B.2.5 答应语:好的/是的/马上就好/很高兴能为您服务/这是我们应该做的/不要紧/没有关系。B.2.6 道歉语:对不起/很抱歉/请您谅解/给您添麻烦了/这是我们工作的疏忽。B.2.7 答谢语:谢谢您的夸奖/谢谢您的建议。B.3 服务忌语 a)欢迎再来。b)这事我不管问别人去吧。c)怎么不早准备好。d)刚才已经告诉你了怎么又问。e)在墙上贴着呢自己看吧。f)你没长耳朵啊。g)你问我,我问谁。h)你的事,怨谁。i)我现在没空等会再说。j)这是规定,就不行。k)没到上班时间,急什么。l)快下班了,明天再来。m)挤什么挤,后面等着去。n)电脑坏了,我有什么办法。DB35/T 12382012 12 C C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颁证词示例 C.1 颁证词推荐版本一 先生、女士,你们好!今天是年月日,我是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颁证员,很荣幸能为两位主持结婚登记颁证仪式。请两位新人郑重回答以下问题:请问先生,你愿意与女士结为夫妻吗?(男方回答)请问女士,你愿意与先生结为夫妻吗?(女方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相互扶养、教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请问你们能做到吗?(双方回答)请两位新人宣读结婚誓言:(结婚誓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起,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家庭赋予的责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扶持、敬老爱幼、和睦相处、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先生、女士,经审查,你们符合结婚条件。现在我代表民政局将结婚证颁发给你们。(双方领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你们已是合法夫妻。结婚证是夫妻关系的法律凭证,请你们妥善保存。希望你们牢记今天的誓言,共同承担起婚姻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携手走过美好人生!祝你们婚姻美满,家庭幸福!现在,我宣布先生、女士结婚登记颁证仪式圆满完成!C.2 颁证词推荐版本二 先生、女士,你们好!今天是年月日,我是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颁证员,现在,我代表民政局为你们主持结婚登记颁证仪式。请两位新人郑重回答以下问题:请问先生、女士,你们是自愿结婚吗?(双方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请问你们能做到吗?(双方回答)茫茫人海,彼此牵手,一起走进婚姻的殿堂,是你们的缘分。婚姻是承载爱的方舟,是缔造家的起点。美满的婚姻,既有温馨、浪漫和甜蜜,更有责任、义务和付出。在这即将步入神圣婚姻殿堂的美好时刻,请两位在庄严的国徽下,共同宣读结婚誓言:(结婚誓言: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开始,我们愿共同肩负起婚姻家庭赋予的责任,做生活的伴侣,心灵的挚友,共同浇灌爱的花朵,使它永远芬芳盛开,携手筑造爱的家园,使它永远温暖如春!我们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DB35/T 12382012 13 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为下一代树立榜样!在今后的生活中,无论遇到什么困难,我们都能以爱和宽容的心善待对方,共历人生风雨,共度幸福人生,相亲相爱,永不分离!)先生、女士,经审查,你们符合结婚条件。现在我代表民政局将结婚证颁发给你们。(双方领证)今天是你们一生中最值得纪念的日子。希望你们在未来的岁月里,牢记今天的承诺,共同承担起婚姻家庭和社会的责任,相亲相爱,彼此珍惜!祝你们白头偕老、永结同心!DB35/T 12382012 14 D D 附 录 D(资料性附录)婚姻登记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尊敬的婚姻当事人:非常欢迎您到我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为了保证您的切身利益,使您在办理婚姻登记服务过程中得到优质、周到的服务,请您根据办理过程中的实际感受,填写这份“婚姻登记服务满意度调查表”交给我们的工作人员。诚恳希望您能对我们的各方面服务做出评定,欢迎您留下宝贵意见。谢谢您的合作!表D.1 婚姻登记服务满意度调查表 编号:各调查项目婚姻当事人满意度规定分数:优秀95%,良好85%,合格75%很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项目 调查项目和内容(根据您的实际感受与观察填写)规定分数91100 8190 7180 70 服务态度 100 服务技能 100 仪容仪表 100 服务语言 100 婚姻登记员服务 服务时间(是否在规定办理时间完成)100 服务态度 100 服务技能 100 仪容仪表 100 服务语言 100 婚姻颁证员服务 个人气质 100 服务态度 100 服务技能 100 仪容仪表 100 服务语言 100 婚姻档案员 服务时间(是否在规定办理时间完成)100 DB35/T 12382012 15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2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2005年4月14日 3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 2006年5月31日 4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2007年4月18日 5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9年4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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