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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规程DB12/T 634-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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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规程DB12/T 634-2016.pdf

ICS 03.080.20 A 1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634 2016 天津市社 会组织公 益创投规 程 Regulations of Tianjin social organizations venture philanthropy 点击此处 添加与 国 际标准一 致性程 度 的标识 文稿版次选择 2016-06-15 发布 2016-07-15 实施 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DB12/T 634 2016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天 津市 社会 团体 管理局 提出 并归 口。本 标准 起草 单位:天 津市 社会团 体管 理局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张宝 甫、郝 灵节、刘 少杰、刘 宝东、胡尚 旭、翟磊、程 俊英、赵冀、杨 佳 譞、张伟 本标准 于2016 年6月 首次 公 布。DB12/T 634 2016 1 天津市社 会组织 标天津市 社会组 织公益创 投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天 津市 社会 组织公 益创 投的 术语 与定 义、流程 与组 织主 体、发布 项目征 集方 案、项 目申请与 立项、项 目执 行与 督 导、项目 结项 和项 目后 评价。本标准 适用 于天 津市 各级 财政支 持的 各类 公益 创投 项目,其他 类型 的公 益创 投项目 可参 照执 行。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23691-2009 项目 管 理术语 GB/T 26315-2010 市场、民意和 社会 调查 术语 GB/T 30339-2013 项目 后 评价实 施指 南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3.1 公益 public welfare 公益是 公 共 利益 的简 称,是指社 会公 众的 福祉 和利 益。3.2 公 益创 投 venture philanthropy 公益创 投指 的是 公益 领域 的创业 投资。是 基于 社会 需求与 社会 发展 目 标,组 织资金 向社 会组 织 提 供支持,从而 实现 社会 回报 最大化 的 发 展公 益事 业的 模式。与商 业领 域创 业投 资的最 主要 区别 在 于 其 非 营利性和 以社 会效 益最 大化 为目的。3.3 社 会组 织 social organization 由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 织资源 组成,以面 向社 会 开展公 益活 动为 宗旨,按 照其章 程开 展活 动的 非营利性 组织。4 组织主 体和 流程 DB12/T 634 2016 2 4.1 组织主 体 4.1.1 组织主 体构成 公益创 投的 组织 主体 为天 津市使 用财 政资 金组 织实 施公益 创投 项目 的政 府部 门、群 团组 织及 社 会 组织。4.1.2 组织主 体职 责 组织主 体的 主要 职责 包括:开 展公 益创 投项 目的 征集;组 织开 展各 阶段 评审 工作;及 时、准确 地发 布项 目实施 相关 信息;对 项目 的实 施过 程实 施监督 控制;管 理公 益创 投项 目所 使用的 财政 资金。4.2 项目组 织与 管理 流程 公益创 投项 目的 组织 与管 理流程 主要 包括 以下 五 个 阶段:发布 项 目征 集方 案;项 目申 请 与 立项;项 目执 行与 督导;项 目结 项;项 目后 评价。5 发布项 目征 集方 案 5.1 需求调 查 5.1.1 需求调 查过 程应 包含 调查 启动、调查 设计、数 据收 集、数据 处理 等过 程,应按 照GB/T 26316-2010及GB/T 26315-2010 的相 关规定 执行。5.1.2 需求调 查的 主体 为项 目的 组织主 体。5.1.3 需求调 查的 对象 包括 民众、社区 工作 者、专家 学者 等。5.2 确定项 目主 题及 申请 主体 资质 5.2.1 确定项 目主 题 由 组织 主体 根据 需求 调查 的结果、资 助总 额等 确定 资助项 目范 围。项目 类型 主要包 括:扶 贫、济困;扶 老、救孤、恤病、助 残、优抚;救 助自 然灾 害、事故 灾难和 公共 卫生 事件 等突 发事件 造成 的损 害;促 进教 育、科学、文 化、卫 生、体育 等事 业 的 发展;防 治污 染和 其他 公害,保护 和改 善生 态环 境;社 会公 益组 织孵 化;社 会组 织服 务;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它公 益活动。DB12/T 634 2016 3 5.2.2 确定申 请主 体资 质 项目申 请 主 体应 当具 备(但不限 于)下列 资质:具 备开 展公 益创投 项 目所必 需的 设备、人 员及 服务能 力;坚 持非 营利 性;有 符合 条件 的组 织机 构和负 责人;建 立组 织章 程。5.3 确定资 助项 目数 量和 资助 标准 组织主 体 根 据资 助资 金总 额、资 助项 目特 征等 确定 拟资助 的项 目数 量及 资助 标准。5.4 确定关 键时 间节 点 组织主 体根据 本次 公 益创 投的实施 周 期,确定 关键 时间节 点,主 要 包括:项 目申 请的 时间 范围;项 目执 行 周 期;项 目结 项 的 时间 范围;项 目后 评价 的时间 范围。5.5 项目征 集方 案的 形成 和信 息发布 由 组织 主体 拟定 公益 创投 项目征 集方 案,通过 电视、网络、报 刊等 载体 向社 会公开 发布。6 项目申 请和 立项 6.1 提交项 目申 请书 6.1.1 根据项 目征 集方 案的 要求,由符 合条 件的 社会 组织 制作项 目申 请书 报送 组织 主体。6.1.2 项目申 请书 应包 含如 下内 容:社 会组 织的 基本 情况;申 请项 目的 主要 内容;项 目的 阶段 性计 划,并明确 阶段 性目 标;项 目的 财务 预算;需 要说 明的 其他 相关 事项等。6.2 项目初 筛 6.2.1 由组织 主体 自行 组织 或委 托第三 方对 项目 申请 书进 行初步 筛选。6.2.2 初筛的 主要 标准:提 交材 料是 否完 整;申请 组 织及 项目 负责 人 是否 符合 项目 征集 方案 要求的 标准;申 请项 目是 否符 合项 目征集 方案 要求;填 报内 容是 否合 乎规 范;申 请书 中的 阶段 性计 划设置 是否 合理;财 务预 算与 项目 计划 是否匹 配。DB12/T 634 2016 4 6.2.3 初筛合 格的 项目 应进 入专 家评审 程序。6.3 专家评 审 6.3.1 评审专 家应 包括 专家 学者、社 会组 织代 表、管 理部 门 代表等,可以 邀请 财政 资 金主管 部门 参与。评审专 家总 数应 为5 人以 上单数。6.3.2 专家评 审应 参照 附 录 A 中 的项目 申请 评审 指标 体系 执行。6.3.3 指标权 重设 置采 用专 家判 断法或 层次 分析 法。6.3.4 根据专 家评 审结 果,确定 拟立项 清单 及建 议的 资助 金额,并报 相关 组织 主体 审批。6.4 评审结 果公 示 6.4.1 评审结 果须 公 示3 5 个 工 作日。6.4.2 公示期 满,没有 异议 的,组织主 体应 及时 通知 项目 申请组 织。存在 异议 的,由组织 主体 重新 调查核实,并 做出 是否 批准 立项的 决定。6.5 签订项 目协 议 6.5.1 获得立 项的 社会 组织 应与 组织主 体签 订项 目协 议,协议的 主要 内容 应包 括:一 般条 款;项 目执 行方 案;经 费预 算;补 充条 款。6.5.2 项目执 行方 案应 包括 项目 执行的 阶段 性计 划,阶段 性目标 及其 考核 标准。6.5.3 项目协 议由 项目 承接 主体 与组织 主体 盖章 后生 效。7 项目执 行与 督导 7.1 项目执 行 公益创 投项 目 的 执行 过程 应参 照 GB/T 23691-2009 执行。7.1.1 资金拨 付与 管理 7.1.1.1 签订 项目 协议 后,组织 主体 应及 时拨 付首 笔资金。7.1.1.2 续拨 资金 应按 照 项目协 议约 定,在项 目阶 段性审 核合 格后 及时 拨付。7.1.1.3 项目 承接 主体 应 依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财政 资金进 行管 理。7.1.2 项目执 行与 报告 7.1.2.1 项 目承 接主体 应 严格按 照 项目 协议 执行 公 益创投 项目,应当 遵守法 律、行 政法规,遵 守相 关承诺,履行 约定 义务,按 期完成 项目。7.1.2.2 项目 协议 一经 签 订,不 得分 包、转包,不 得无故 变更。7.1.2.3 项目 承接 主体 要 做好执 行过 程中 的信 息汇 总,建 立规 范的 项目 档案 管理制 度,实现 痕迹 管 理。7.1.2.4 项 目承 接主体 应 按项目 阶段性 计划 在每一 阶段任 务结束 时向 组织主 体报送 项目阶 段性 报告,DB12/T 634 2016 5 报告内 容应 包括:项 目执 行情 况;财 务管 理情 况;社 会效 果;辅 助说 明材 料。7.1.3 项目推 介 项目承 接主 体在 项目 执行 过程中 应对 项目 进行 宣传 推介,积极 与新 闻媒 体联 系宣传 报道 事 宜,必要时可 联系 政府 相关 部门 通过政 府网 站进 行宣 传,扩大公 益创 投项 目的 影 响 力。7.2 项目执 行过 程的 监督 与指 导 7.2.1 项目承 接主 体内 部监 督 项目承 接主 体应 建立 完备 的内部 监督 管理 机制,并 依 据项目 协议 按时 向组 织主 体提供 项目 执 行 的阶段性 报告。7.2.2 组织主 体跟 踪评 价与 指导 组 织主 体应 在项 目的 执行过 程中 进行 跟踪 评价,跟踪评 价应 广泛 吸收 社会 组织代 表和 社会 公 众 代表的意 见,必要 时可 邀请 或委托 第三 方参 与跟 踪评 价。7.2.2.1 跟踪 评价 方式 组织主 体应 通过 工作 指导、走访、不 定期 检查 和抽 查、审 查报 送材 料、投诉 情况统 计以 及投 诉平台等 方式 对项 目执 行过 程进行 评价。7.2.2.2 跟踪 评价 指标 跟 踪评价 指标 应包 括两个 部分,一是 对照阶 段性计 划的目 标进 行跟踪 评价,二是根 据项 目跟 踪评价指 标体 系对 项目 执行 的总体 情况 进行 评价,跟 踪评价 指标 见附 录 B。7.2.2.3 跟踪 评价 结果 组织主 体应对 公益 创投项 目出具 跟踪评 价报 告,并 根据跟 踪评价 报告 对项目 后续阶 段的执 行 做出决定,决 定的 类型 包括:通 过;限 期整 改,整 改 或变更 后再 次进 行跟 踪评 价,通过 跟踪 评价 的可 以 继续执 行,仍 未能 通过 跟 踪评价的 应中 止执 行;项 目中 止。7.2.2.4 过程 性指 导 组 织主 体在 项目 执行 过 程中应 向执 行主 体提 供必 要的指 导,为社 会组 织发 展赋能。7.2.3 社会公 众监 督 项目承 接主 体、项目 组织 主体应 及时、公 开发 布项 目执行 情况 的相 关信 息,接受公 众监 督。7.3 项目的 变更 与中 止 DB12/T 634 2016 6 7.3.1 项目变 更 7.3.1.1 在下 列情 况发 生 时,可 申请 项目 变更: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项目 需要变 更的;因 不可 预见 因素 发生 导致项 目需 要变 更的;因 社会 需求 发生 改变 需要项 目进 行变 更的。7.3.1.2 项目 变更 的范 围 包括:项 目完 成时 间;项 目预 算;项 目阶 段性 计划。7.3.1.3 项 目变 更应 遵循 以下程 序:项 目承 接主 体提 出项 目变更 申请;组 织主 体进 行审 核,可以邀 请专 家及 财政 主管 部门参 与;由 组织 主体 对项 目变 更进行 决策。7.3.2 项目中 止 7.3.2.1 在下 列情 况发 生 时,可 以中 止该 项目:因 不可 抗力、不 可预 见因素 或组 织自 身管 理问 题等导 致项 目目 标无 法实 现的;项 目承 接主 体的 活动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的;社 会需 求发 生重 大变 动导致 项目 没有 继续 执行 的必要 的;根 据项 目跟 踪评 价结 果,决 定中 止该 项目 的。7.3.2.2 项目 中止 应遵 循 以下程 序:由 项目 承接 主体 主动 提出,或由 组织 主体 根据 跟踪评 价结 果提 出项 目中 止申请;组 织主 体进 行审 核,可以邀 请专 家及 财政 主管 部门参 与;由 组织 主体 对项 目中止 进行 决策,对 决定 中止 的项目 进行 审计,并 决定 已拨付 经费 是否 应 予 以收回。8 项目结 项 8.1 提交结 项报 告 在项目 执行 工作 结束 后,项目承 接主 体应 填写 并向 组织主 体提 交结 项报 告及 相关佐 证材 料。结项报告应主 要包 括:项 目执 行过 程与 结果 说明;项 目决 算报 告;项 目社 会满 意度 报告;项 目社 会影 响报 告;项 目承 接组 织对 项目 的自评 估报 告。8.2 形式审 查与 审计 8.2.1 组织主 体应 对项 目结 项报 告进行 形式 审查,审 查内 容包括:结 项报 告是 否完 整;提 交的 佐证 材料 是否 齐全;DB12/T 634 2016 7 项 目执 行结 果是 否与 项目协 议一 致。8.2.2 组织主 体应 自行 或委 托专 业审计 机构 对项 目的 财务 状况进 行审 计,并提 供项 目审计 报告。8.2.3 组织主 体审 查合 格且 审计 结果合 格的 项目 应提 交专 家评审。8.3 专家评 审 8.3.1 评审专 家的 构成 主要 包括 公共管 理部 门或 社会 组织、专 家学 者、社 会组 织代 表、财 务审 计人 员,可邀请 财政 主管 部门 参与,参加 评审 专家 应 为5 人 以上单 数。8.3.2 结项评 审 应 参照 附 录 C 的 结项评 审指 标体 系执 行。8.4 评审结 果 8.4.1 根据专 家评 审结 果,对项 目的实 施效 果进 行分 级,依次分 为优 秀、良好、合 格、不 合格 四个 类别,并 予以 公示。8.4.2 评审结 果为 优秀、良 好与 合格的 项目,准 予结 项,由组织 主体 拨付 项目 余款,并可 由组 织主 体决定给 予相 应奖 励。8.4.3 项目评 审结 果为 不合 格的 项目,组织 主体 应停 止拨 付余款,并 要求 社会 组织 进行整 改,整改 后重新开 展结 项评 审。逾期 不能结 项的,组 织主 体应 对项目 进行 中止,记 入组 织信用 档案,并 依 据 项 目 协议追究 责任。8.5 评审结 果公 示 8.5.1 评审结 果须 公 示3 5 个 工 作日。8.5.2 公示期 满,没有 异议 的,组织主 体应 及时 发布 评审 结果信 息。存在 异议 的,由组织 主体 重新 调查核实,并 最终 确定 和发 布评审 结果 信息。9 项目后 评价 9.1 后评价 主体 由组织 主体 自行 组织 或委 托第三 方对 项目 进行 后评 价。组 织主 体经 费或 人员 确实存 在困 难的,可 暂不开展 后评 价工 作。9.2 项目后 评价 方法 9.2.1 项目后 评价 应符 合 GB/T 30339-2013 的要 求。9.2.2 项目后 评价 时间 一般 选择 在项目 结项 后 的6-18 个 月 进行,具体 时间 由组 织主 体 根据项 目的 类型与运行 情况 确定。9.2.3 项目后 评价 的形 式包 括现 场考评 和非 现场 考评。9.3 项目后 评价 指标 项目的 后评 价应 参 照 附录 D 的后 评价 指标 体系 执行。9.4 后评价 结果 及应 用 DB12/T 634 2016 8 9.4.1 根据项 目后 评价 结果,对 项目进 行分 级,依次 分为 优秀、良好、合 格、不合 格四个 类别,并 予以公示。9.4.2 后评价 结果 应记 入社 会组 织的信 用档 案。DB12/T 634 2016 9 A A 附 录 A(资料 性附 录)项目申 请评 价指 标体 系 一级指 标 二级指 标 三级指 标 项目评 估 项目的 公益 性 项目受 益对 象 项目执 行地 域 项目执 行的 具体 方法 项目的 阶段 性计 划 项目目 标 项目的 必要 性 项目的 可行 性 管理能 力评 估 人事管 理能 力 人员规 模 人员专 业化 水平 主要负 责人 的简 历 活动场 所 财务管 理能 力 资金预 算的 合理 性 资金与 项目 进程 的匹 配度 组织目 标管 理能 力 阶段性 计划 是否 明晰 阶段性 目标 的可 行性 组织潜 力评 估 是否有 项目 经验 项目的 影响 力 项目的 创新 性 项目的 可复 制性 项目的 可持 续性 撬动社 会资 源的 能力 注:标 注 的指 标为 重点 评估指 标 DB12/T 634 2016 10 B B 附 录 B(资料 性附 录)项目跟 踪评 价指 标体 系表 一级指 标 二级指 标 组织管 理能 力 执行主 体的 组织 结构 是否 合理 项目管 理制 度是 否健 全 项目文 件档 案记 录是 否完 整真实 资金管 理能 力 资金管 理是 否规 范 预算编 制是 否合 理 资金使 用是 否高 效 项目控 制能 力 是否存 在分 包转 包行 为 受益对 象选 择是 否规 范 项目信 息反 馈是 否及 时 项目执 行偏 差调 整是 否及 时 项目运 行成 果 项目宣 传推 介是 否有 效 项目是 否按 照计 划完 成 项目成 果是 否显 著 项目直 接受 益人 是否 具有 高回应 度 注:标 注 的指 标为 重点 评估指 标 DB12/T 634 2016 11 C C 附 录 C(资料 性附 录)结项评 审指 标体 系 一级指 标 二级指 标 项目管 理规 范化 项目执 行档 案清 晰完 整程 度 项目人 员管 理合 理高 效程 度 项目应 急机 制完 整有 效程 度 项目自 我评 估与 总结 的有 效程度 项目运 行规 范化 项目时 间进 展与 计划 相符 程度 项目活 动流 程与 计划 相符 程度 活动效 果与 目的 一致 程度 项目财 务规 范化 财务记 录清 晰完 整程 度 财务收 支合 法合 规程 度 财务开 支与 预算 相符 程度 项目社 会满 意度 服务对 象满 意程 度 服务相 关方 的满 意度 项目社 会影 响力 媒体参 与度 社会关 注认 可度 项目示 范性 项目运 行模 式的 可复 制性 项目对 同类 服务 的示 范性 项目对 行业 的示 范性 项目对 社会 的示 范性 项目对 组织 的影 响 项目对 该组 织规 范自 身管 理的影 响 项目对 该组 织运 行同 类项 目的影 响 注:标 注 的指 标为 重点 评估指 标 DB12/T 634 2016 12 D D 附 录 D(资料 性附 录)项目后 评价 指标 体系 表 一级指 标 二级指 标 项目独 立运 转能 力 项目资 金运 转的 独立 程度 项目参 与服 务主 体的 稳定 程度 项目自 我完 善与 修正 能力 项目的 影响 力 项目对 组织 的影 响力 的持 久性 项目对 行业 影 响 力的 持久 性 项目对 社会 影响 力的 持久 性 项目成 果推 广 项目成 果服 务范 围的 拓展 程度 项目成 果衍 生产 品的 丰富 程度 组织自 身运 转情 况 组织自 身的 经验 总结 能力 组织自 我修 正与 完善 能力 组织未 来可 持续 发展 能力 注:标 注 的指 标为 重点 评估指 标 DB12/T 634 2016 13 参 考 文 献 1 国务 院办 公厅 关于 政 府向社 会力 量购 买服 务的 指导意 见(国 办发 2013 96 号)2 中央 财政 支持 社会 组 织参与 社会 服务 项目 资金 使用管 理办 法(财 社2012 138 号)3 天津 市支 持社 会组 织 参与 公 益项 目管 理暂 行办 法(津民 发2016 13 号)42016 年中 央财 政支 持社会 组织 参与 社会 服务 项目实 施方 案(民 办函2015455 号)5 关于 开展 中央 政府 投 资项目 预算 绩效 评价 工作 的指导 意见(财建2004729 号)62015 年中 央财 政 支 持社会 组织 参与 社会 服务 项目审 计工 作方 案(民 管 函2015 13 号)7 中央 政府 投资 项目 后 评价管 理办 法(发 改投 资(2014)2129 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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