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11/ 1066-2014.pdf
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DB11/1066-2014 备案号*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heat metering of district heating system 2014-02-26发布 2014-09-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前 言 为加快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推动建筑节能,在执行新建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 DBJ01-605-2000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JGJ173-2009的基础上,按照北京市 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标准化工作计划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 发 201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 201174号)要求,北京市 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工程经验,编 制 了 北京市地方标准供热计 量设计技术规程。本 规程的 主 要技术 内 容 是:1总 则、2术 语、3基 本 规 定、4 供暖 负荷 计 算、5 热 源 和热 力站 设计、6室外 供热 系统 设计、7 室内 供暖 系统 设计、8 热计量。本规程中第 3.0.1条、第 4.0.1条、第 5.0.2条、第 6.0.1条、第 7.1.4条、第 8.1.1条、第 8.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 规程 由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归口 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 究院有限公司 负责具体条文 的 解释。在 实施过 程中 如 发 现需 要修改和 补充之处,请将意见 和有关 资料寄送至 北京市建筑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 绿色 建筑研究 所(地 址:北京市 西城区南礼士路 62号,联系电话:88042132)。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 国 建筑 科学 研究院 北京 金房 暖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主 要 起草人:孙敏生、万水娥、黄维、赫迎秋、孙 作 亮、丁琦、吴晓海、贺克瑾、王 祎 主 要 审 查 人 员:(以姓氏拼音 为 序)蔡敬琅、曹越、狄洪 发、胡颐衡、石萍萍、严波、张立谦 3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1 3 基本规定.2 4 供暖负荷计算.3 5 热源和热力站设计.3 6 室外供热系统设计.4 7 室内供暖系统设计.5 7.1 一般 规 定.5 7.2 住宅建筑供暖 系统 设计.6 7.3 公 共 建筑供暖 系统 设计.7 8 热计量.8 8.1 一般 规 定.8 8.2 热 源 和热 力站 能量计量.9 8.3 热量结 算 点 热计量.9 8.4 分户热计量.10 附录 A 塑料管的选择.11 A.1 管 材特性 和 使用 条 件级别.11 A.2 塑 料 管 系 列(S)值.12 A.3 塑 料 管公 称壁厚.12 附录 B 住宅供暖系统图示.15 附录 C 住宅入户装置及热分摊原理图示.18 附录 D 热力入口装置图示.20 本规程用词说明.21 引用标准名录.22 4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1 3 Basic regulations.2 4 Heating load calculation.3 5 The design of heat source and heating station.3 6 The design of outdoor heating system.4 7 The design of indoor heating system.5 7.1 General Requirements.5 7.2 The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heating system.6 7.3 The design of public building heating system.7 8 Heat metering.8 8.1 General Requirements.8 8.2 Energy metering of heat source and heating Station.9 8.3 Heat metering of heat settlement point.9 8.4 Heat metering in consumers.10 Appendix A The selection of plastic pipe.11 A.1 Pipe characteristics and level of service condition.11 A.2 Series size of plastic pipe(S).12 A.3 Nominal tube thickness of plastic pipe.12 Appendix B The graphical representation of house heating system.15 Appendix C Residential-home devices and thermal-sharing formula chart.18 AppendixD The graphical representation of consumer heating inlet.20 List of reference standards.21 Explanation of items.22 11 总 则 1.0.1 为推 进 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实现 集中供热 系统 热计量的要求,在 保证 供热质量的 同时 实现 节能 降耗,制 定本 规程。本 规程制 定 的目的 是 为 了 对 热计量 及其相 关节能技术在设计工作中的 应用 加 以 规 范,做到 技术先进、经 济合 理、安全适用 和 保证 工程质量。1.0.2 本 规程 适用 于北京地 区 新建和改 扩 建的 民用 建筑工程,也适用 于 既 有建筑的节能改 造 工程。1.0.3 供热计量设计 除应 执行 本 规程 外,尚应符合 国 家 和北京市 现 行的有关 强 制 性 标准的规 定。2 术 语 2.0.1 热量计量 装置 heat metering device 用 于供热 系统 管理监 测 的热量 测 量 装置、用 于热量结 算 点 计量热量的热量 表,以及用 于热分 摊 的 所 有 仪 表 和设 备 的 统 称。2.0.2 热量 测 量 装置 heat measuring device 专指 设于热 源 和热 力站 的热量 表或其他可测 量热量的 装置。2.0.3 热量 表 heat meter 用 于 测 量 及显示 水 流 经热 交换 系统所释 放或吸收 热能量的 仪表,由 流 量 传感 器、计 算 器 和 配 对 温度 传感器等部 件 所 组成。由 部 件 组 合 而成 时,称 为 组 合 式 热量 表;当部 件 组成不 可 分 解 的热量 表时,称 为 整 体 式 热 量 表。2.0.4 热量结 算 点 heat settlement site 供热方和 用 热方 之 间 通 过 热量 表 计量的热量 值 直接 进 行 贸易 结 算 的 位 置。2.0.5 分户热计量 heat metering in consumers 以 住宅的户(套)为 单位,以 热分 摊 计量 或 热量 表 直接 计量方 式 对 每 户的 用 热量 进 行的计量。2.0.6 热分 摊 heat allocation 在热量结 算 点 内(通 常 为建筑 物 内)的 各独 立 核 算 用 户 之 间,通 过 设 置 在 用 户 内 的 测 量 记录 装置,确 定 每 个 用 户的 用 热量 占 总热量的 比例,进 而 计 算 出 用 户的热分 摊 量 实现 分户热计量的方 式。2.0.7 一 次 水 和 二次 水 primary water and secondary water 在通 过 换 热 器间接 供热的供暖 系统 中,热 源 侧 的热 媒循环 水 为 一 次 水,用 户 侧 的热 媒循环 水 为 二次 水。对应 的 循环 水 泵 则 称 为 一 次侧循环泵 和 二次侧循环泵,简 称一 次泵 和 二次泵。2.0.8 一级 泵 和 二 级 泵 primary pump and secondary pump 在热 源 直接 供热的供暖 系统 中,热 源 侧 的 循环 水 泵 为 一级 泵,外 网 或用 户 侧 的 循环 水 泵 为 二 级 泵。22.0.9 水力 平 衡 阀 hydraulic balancing valve 集中供暖/空 调 循环 水系统 中,能 够 使用流 量 测 量 仪表测 量 流 经 阀门 的 流 量,通 过 手 动调节 阀门阻 力,使 水力 管 网达 到 系统水力 平 衡 的 专用 调节 阀门,简 称 平 衡 阀。2.0.10 自 力 式压差控 制 阀 self-operate differential pressure control valve 通 过 自 力 式 动作、无 需外 部 动 力 驱 动,在 某个压差 范 围 内 自 动 控 制 压差 保 持恒 定 的调节 阀。简 称 压差控制 阀,又 称 定 压差阀。2.0.11 自 力 式 流 量 控 制 阀 self-operate flow limiter 通 过 自 力 式 动作、无 需外 部 动 力 驱 动,在 某个压差 范 围 内 自 动 控 制 流 量 保 持恒 定 的调节 阀。简 称流 量 控 制 阀,又 称 定 流 量 阀。2.0.12 散 热 器恒温控 制 阀 thermostatic radiator valve 与 供暖 散 热 器配 合使用 的 一 种 专用 阀门.可 人 为设 定室内 温度,通 过 温包 感应 环境温度产 生 自 力 式 动作,无 需外 界 动 力 即 可 调节 流 经 散 热 器 的热 水 流 量 从而 实现室 温恒 定。简 称 散 热 器恒温阀 或 恒温阀。2.0.13 户 间 传 热 heat transfer between apartments 同一 栋 建筑 内 相 邻 的 不 同 供暖住户 之 间,因 室 温差异而引 起 的热量 传 递 现 象。2.0.14供热量 自 动 控 制 装置 automatic control device of heating load 安装 在热 源 或 热 力站,能 够根据 室外 气候 的 变 化,结 合 供热 参 数 的 反馈,通 过 相 关设 备 的执行动作,实现 对 供热量 自 动调节 控 制的 装置。2.0.15 室外 供热 系统 outdoor heating system 自 供热热 源 或 热 力站 出 口起,至 建筑 物 供热管 道入 口 止 的供热 系统。简 称 室外系统 或 室外 管 网。2.0.16 室内 供暖 系统 indoor heating system 自 建筑 物 供暖管 道入 口起,至 末端 供暖设 备 止 的供暖 系统。简 称 室内系统。2.0.17 户 内 供暖 系统 household heating system 住宅分户 独 立 的供暖 系统 中,服务 于 每 户(套)的 水 平 供暖 系统,简 称 户 内系统。2.0.18 共用立 管 common riser 多层 或 高层 住宅 内,用以 连 接各层 户 内系统 的 垂 直 供 回 水 管 道。区 别 于 传 统 的 连 接各层散 热 器 的 房 间 内立 管。3 基本规定 3.0.1 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3.0.2 集中供热 系统 应 有 可 靠 的 水 质 保证 措 施。供热 水 质 应符合 水 采 暖 空 调 水 质 GB/T 29044的 相 关规 定。3.0.3 新建、改 扩 建建筑的 室外 和 室内 供热 系统 的管 道 布 置 方 式 宜采 用 异 程 式。3.0.4 既 有 民用 建筑供热计量 及 节能改 造应符合以 下原 则:31 保证 室内 热 舒 适 要求;2 以 热 源 或 热 力站 为 单位 进 行 系统 的 整 体 改 造;3 同 步 实 行 水力 平 衡、热 源 或 热 力站 供热量 控 制和 优 化 运 行 等 系统 节能技术,保证 系统 调节 达 标。4 供暖负荷计算 4.0.1 集中供暖系统设计应计算每一供暖房间的热负荷、建筑总热负荷和单位建筑面积热负荷指标。4.0.2 常 规供暖热 负荷 计 算 和 室内外 设计 参 数 应符合 现 行 国 家 标准 民用 建筑供暖通 风 与空气 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的 相 关规 定。4.0.3 实 行分户热计量新建住宅的 卧 室、起 居 室(厅)等 主 要 居 住 空间 和 卫 生 间 的 室内 计 算 温度,宜 按 相应 的 设计标准 提 高 2,但最 高不 得超 过 24。4.0.4 实施 分户热计量的住宅,应 按集中热 源 为 连续 供暖的 条 件 计 算 供暖 负荷。除 燃煤锅炉 房外,不 应 考虑 热 源 状况附 加 系 数。4.0.5 实施 分户热计量的住宅,应 计 算 因各 户 室 温差异而 形 成 的户 间 传 热 附 加 负荷,并 应符合 下 列 规 定:1 新建、改 扩 建的 多层 和 高层 住宅,可 按 各 供暖 房 间 单位 使用 面积附 加 负荷 5W/m2计 算。2 既 有建筑节能改 造 的 多层 和 高层 住宅,可 按 各 供暖 房 间 单位 使用 面积附 加 负荷 7W/m2计 算。3 别 墅类低 层 住宅,如 果 户 间 有公 共 内 隔墙,可 按公 共 隔墙 的 传 热量计 算,邻 户 温度 按 14 计。4 户 间 传 热量 仅 作为 确 定 户 内 供暖设 备 容量和计 算 户 内 管 道 的 依 据,不 应 计 入 户 外 共用立 管和 干 管热 负荷 和建筑总热 负荷内。4.0.6 同一 热 源系统 的 各 幢 建筑,进 行供暖 负荷 计 算 时,室外 供暖设计 温度 应 采 用同一 标准。5 热源和热力站设计 5.0.1 热 源 选择 设计 及 供热 系统 供 回 水 温度,锅炉 房 或 热 力站 布 置 和供热规 模,循环 水 泵 的 选择 设 置,管 网敷 设和 保 温等,应符合 民用 建筑供暖通 风 与空气 调节设计规 范 GB50736和北京市地方标准 居 住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 DB11/891的 相 关规 定。5.0.2 热源或热力站必须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5.0.3 供热量 自 动 控 制 装置 的 室外 温度 传感 器 应放置 于通 风遮阳、不 受 热 源 干扰 的 位 置。5.0.4 以 高温 热 媒 通 过 设 置换 热 器间接 供热的 低 温侧二次 水系统,以及 采 用 二 级 泵 的 锅炉 直接 供热 系统,二次泵 和 二 级 泵 应符合 下 列 要求:1 系统 要求 变 流 量 运 行 时,应 采 用 调 速 水 泵;调 速 水 泵 的 性 能 曲线宜 为 陡 降 型;循环 水 泵 调 速 控 制方 式 宜 根据 系统 的规 模 和 特性 确 定。2 系统 要求 定 流 量 运 行 时,宜 能 够 分 阶段 改 变 系统 流 量,可 采取 以 下措 施:1)设 置 双速 或 变 速 泵;2)设 置 两台 或 多 台 水 泵 并 联 运 行。45.0.5 对 在 同一 供热 系统、用 热规 律 不 同 的热 用 户,宜 实 行分 时 分 区 调节 控 制。系统 设计 时,应 为热 用 户能 够 实现 分 区 域 调 控 和计量 创 造 条 件。5.0.6 热 水 地 面辐射 供暖 系统 的热 交换或 混 水 装置 宜 接 近终 端 用 户设 置,不 宜 设在 远离 用 户的热 源 机 房 或 热 力站。6 室外供热系统设计 6.0.1 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室外供热管网的水力平衡计算。6.0.2 室外 供热管 网 水力 计 算 应符合 下 列 要求:1 室外 供热管 网 最 不 利 环 路 管 道 的 比 摩 阻 和 压 力 损失,以 循环 水 泵 的 耗 电 输 热 比 EHR不 大 于 居 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891规 定 的限 值 确 定。2 与 最 不 利 环 路 并 联 的 其 它 环 路 管 道 的 比 摩 阻 和 压 力 损失,根据 水力 平 衡 的 原 则 确 定。3 计 算室外 管 网 在 每 一 建筑供暖 入 口 的 资 用 压差;并 对 照 室内系统 的总 压 力 损失,正 确 选择 入 口 调节装置。室外 供热管 网 施 工 图 的 各 热 力 入 口 标 注下 列 内 容:1)各 热 力 入 口资 用 压差;2)室内 侧 的供 回 水 压差(不包 括 平 衡 阀、流 量 控 制 阀 或 压差控 制 阀 的 阻 力);3)室内系统 设计工 况 时 的 额 定 流 量。6.0.3 建筑 物 热 力 入 口 应 设 置 水力 平 衡 阀;并 应 根据 室外 管 网 的 水力 平 衡 要求、建筑 物 内 供暖 系统 制 式 和 所采 用 的调节方 式,决 定是 否 设 置 自 力 式压差控 制 阀、自 力 式 流 量 控 制 阀等 水力 调节 控 制 阀。6.0.4 水力 调节 控 制 阀 的 选择 和设 置,应符合 下 列 规 定:1 选 用 的 水力 调节 控 制 阀 应符合相 关 国 家 和行 业 标准。2 阀门 两 端 的 压差 范 围,应符合其 产 品 标准的要求。3 水力 平 衡 阀 的 口 径 与 开 度 应 根据阀门 流 通能 力 及 两 端压差 选择 确 定。对 于 旧 系统 改 造 工程,当 设计资料 不 全时,可 按管 径 尺寸 配 用同 样 口 径 的 平 衡 阀,取 代 原 有的 截 止阀 或 闸 阀;同时应做 压 降 校 核 计 算,必 要 时应 调 整平 衡 阀 口 径。4 定 流 量 水系统 的 各 热 力 入 口,可 设 置 自 力 式 流 量 控 制 阀 代替 平 衡 阀,且 应 根据 设计 流 量 进 行 选型。5 变 流 量 系统 的 各 热 力 入 口,应符合 下 列 要求:1)不 应 设 置 自 力 式 流 量 控 制 阀;2)应 根据 技术经 济 比 较 确 定是 否 设 置 自 力 式压差控 制 阀;3)当 设 置 自 力 式压差控 制 阀 时,应 根据各 热 力 入 口 设计 流 量和 所需 控 制的 压差确 定 阀门 规 格,并宜 在设置 自 力 式压差控 制 阀 的供 水 或 回 水 管 路 的 另 一 侧 设 置 平 衡 阀 作为 压差 测点。6 热 力站 出 口 总管上,不 应 设 置 自 力 式 流 量 控 制 阀 或 自 力 式压差控 制 阀。7 当 有 多个 分 环 路 时,各 分 环 路 总管上 可 根据 热 力 入 口 调节 控 制 阀 的设 置 情 况 和 水力 平 衡 的要求设 置 水力 平 衡 阀。8 设 置 水力 平 衡 阀 的管 段,不 应 再另 外 设 置 检 修 阀。9 水力 调节 控 制 阀 的 安装 位 置应保证 阀门 前后 有 足 够 的 直 管 段,阀门 前 直 管 段 长 度不 应 小 于 5倍 管 径,阀门 后 直 管 段 长 度不 应 小 于 2倍 管 径。6.0.5 供热 系统 进 行热计量改 造时,应对 系统 的 水力 工 况 进 行 校 核。当 热 力 入 口资 用 压差不 能 满足 改 造 后 的供暖 系统 要求 时,应 采取提 高 管 网循环泵 扬 程 或 增 设局 部 加 压泵等 补 偿 措 施,以 满足 室内系统资 用 压差 的 需要。57 室内供暖系统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供暖 系统 末端 装置 的规 格,应 根据 房 间 热 负荷 计 算 结 果 确 定。7.1.2 施 工 图 设计 时,应严 格 进 行 室内 供暖 系统 的 水力 平 衡 计 算,当不 满足 平 衡 要求 时,应 采取 水力 平 衡 措施。当 设 置 水力 调节 控 制 阀 时,应 满足 本 规程 6.0.4的要求。7.1.3 室内 供暖 系统水力 计 算 应符合 下 列 要求:1 散 热 器 供暖的 垂 直 双 管、分户 或 分 区 独 立 系统 的 共用立 管、在 同一 环 路 中 而层数不 同 的 并 联 垂 直 单 管系统,当 形 成 重 力水 头 的作 用 高度差 大 于 10m,且 设计工 况 供 回 水 温差 大 于 10 时,并 联 环 路之 间 的 水力 平 衡应 计 算 重 力水 头,其值可 取 设计供 回 水 温度 条 件 下 计 算 值 的 2/3。2 室内 供暖 系统 的总 压 力 损失(不包 括 平 衡 阀、流 量 控 制 阀 或 压差控 制 阀阻 力),应 考虑 10%的 余 量。7.1.4 室内主要供暖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7.1.5 住宅和 以 散 热 器 供暖为 主 的公 共 建筑的 主 要 房 间 或 区 域,室内 供暖 系统 管 道 制 式 宜采 用 双 管 式。当 采 用 单 管 式 时,串 联 的 散 热 器不 宜超 过 6组,且 应 在 每组散 热 器 的 进 出 水 支 管 之 间 设 置 跨 越 管,散 热 器 的 进 出水 支 管管 径 应 与 立 管 相同,跨 越 管管 径宜 比 立 管 小 1号。7.1.6 散 热 器恒温控 制 阀 的 选 用 和设 置应符合 下 列 要求:1 选 用 的 产 品 应符合 散 热 器恒温控 制 阀 GB/T 29414的 相 关规 定。2 当 室内 供暖 系统 为 垂 直 或 水 平 双 管 系统 时,应 选 用 高阻 力 恒温控 制 阀 并 应 在 每组散 热 器 的供 水 支 管 上 安装。3 当 室内 供暖 系统 为 垂 直 或 水 平 单 管 跨 越 式 系统 时,应 选 用 低 阻 力 两 通 恒温控 制 阀 安装 在 每组散 热 器的供 水 支 路 上,或 选 用 三 通 恒温控 制 阀。7.1.7 散 热 器 应 明 装,必须暗 装时应 选择 温包 外 置 式恒温控 制 阀。7.1.8 设有 恒温控 制 阀 的 散 热 器 系统 当 采 用 铸铁 散 热 器 时,应 选 用 内 腔 无 砂 的 合 格 产 品。7.1.9 当 采 用 热 水 地 面辐射 供暖方 式 时,应 分 别 为 每个 主 要 房 间 或 区 域 配 置 独 立 的 环 路,管 道 系统 的设计 尚 应符合 北京市标准地 面辐射 供暖技术规程 DB11/806的规 定。7.1.10 室 温 调 控 装置 的 温控器 设 置 位 置应 满足 下 列 规 定 1 宜 设 置 在 附近 无散 热 体、周 围无 遮 挡 物、不 受风 直 吹、不 受阳 光 直 晒、通 风干 燥、周 围无 热 源体、能 正 确反 映 室内 温度 的 位 置;2 应 固 定 设 置 在 房 间 墙 体 上,高度 宜 距 地 面 1.4m,或 与 照 明开 关在 同一 水 平 线 上;3 不 宜 设在 外 墙 上。7.1.11 埋 设在地 面 垫 层 内 或 镶嵌 在 踢脚板 内 的管 道,应 根据 系统 工作 压 力、系统水 质要求、材 料 供 应 条 件、施 工技术 条 件 和 投 资 费 用 等因 素,选择采 用以 下 管 材:1 交 联 铝 塑 复 合(XPAP)管。62 聚 丁 烯(PB)管。3 交 联 聚乙烯(PE-X)管。4 耐 热 聚乙烯(PE-RT)管 5 无 规 共 聚聚丙烯(PP-R)管。7.1.12 系统 中 采 用 钢 制 散 热 器 时,埋 设在地 面 垫 层 内 的管 道,应 采 用 有 阻 氧 层 的 塑 料 管 材或 铝 塑 复 合 管。7.1.13 塑 料 管 材壁厚应 根据 使用 条 件级别、工作 压 力 选择 确 定,可 按 附 录 A选择。交 联 铝 塑 复 合(XPAP)管 应 根据 长期 工作 温度,按 表 7.1.13确 定 其 允许 运 行工作 压 力。表 7.1.13 不 同 工作 温度 时 铝 塑 复 合 管的 允许 工作 压 力 管 材 类型 代 号 长期 工作 温度()允许 工作 压 力(MPa)搭 接 焊 式 XPAP 75 1.00 82 0.86 对 接 焊 式 XPAP1,XPAP2 75 1.50 XPAP1,XPAP2 95 1.25 7.1.14 散 热 器 供暖 系统 在 垫 层 内 埋 设的管 道,应符合 下 列 要求:1 除 PB、PP R和 PE RT采 用 下 分 双 管 式 系统 时,可 采 用相同材 质的 专用 连 接 件 在 连 接散 热 器 处 进行热 熔 接 外,其 它 管 材,以及 所 有管 材 在 其 它 部 位 均 不 应 设 置 连 接配 件。2 无 坡 度 敷 设 时,管中 水 流 速 不 宜 小 于 0.25m/s。3 上 部 覆盖 层 的 厚 度 和 构 造,应 确 保 能 防 止 地 面 因 热作 用 而 开裂。4 应 采取 适 当 的技术 措 施,防 止 地 面 二次 装 修 时 受 到 损 坏。5 放 射双 管 式 系统 热 媒 集 配 装置 处 管 道 密 集的 部 位,宜 设 置 柔 性 套 管 等 保 温 措 施。7.1.15 单体 建筑供暖工程 施 工 图 应 标 注下 列 内 容:1 各层平 面图 中 应 标 注 房 间 热 负荷。2 热 力 入 口 应 标 注:1)建筑设计热 负荷 及 单位 建筑 面积 热 负荷 指 标;2)设计供 回 水 温度、额 定 流 量;3)室内 供暖 系统 的供 回 水 压差(不包 括 平 衡 阀、流 量 控 制 阀 或 压差控 制 阀阻 力)。7.2 住宅建筑供暖系统设计 7.2.1 新建住宅的 室内 供暖 系统,应 采 用共用立 管的分户 独 立 系统 型 式。系统 图 示 见 附 录 B。7.2.2 既 有住宅的 室内 垂 直 单 管 顺 流 式 系统 宜 改 成 垂 直 单 管 跨 越 式 系统 或 垂 直 双 管 系统。7.2.3 住宅 室内水 平 干 管的 环 路 应 均匀 布 置,各 共用立 管的 负荷 宜 相 近。7.2.4 共用立 管和 入 户 装置 的 布 置 和设计,应符合 下 列 要求:1 同一对立 管 宜连 接 负荷 相 近 的户 内系统。2 共用立 管 每层 连 接 的户 内系统 不 宜 多 于 3个,一对共用立 管 连 接 的户 内系统 总 数不 宜 多 于 40个。3 宜采 用 下 分 式 双 管 系统;立 管的 顶 点应 设集 气 和 排 气 装置,下 部 应 设 泄 水。4 共用立 管 接 向 户 内系统 管 道 应 分 别 设 置以 下 阀门、管 件:1)供 回 水 管 应 设 置 关 断 阀,关 断 阀 之 一应 具 有调节 功 能;72)供 水 管 应 设 置 过 滤 器;3)当 采 用 户 用 热量 表 法 进 行分户热计量(热分 摊)时,应 设 置相应 的户 用 热 表;4)当 采 用 通 断 时 间 面积 法 进 行分户热计量(热分 摊)时,应 设 置 自控阀门。5 共用立 管和分户关 断 调节 阀门 应 设 置 在户 外,户 用 热量 表或 自控阀门 宜 设 置 在户 外;户 外 设 置 位 置应 为公 共 空间 的管 井 或 小 室内。7.2.5 供 回 水 干 管和 共用立 管 应 采 用 高 效 保 温 材 料,保 温层 厚 度 应 满足 居 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891的有关规 定。7.2.6 当 分户 独 立 系统 采 用 散 热 器 供暖方 式 时,应 根据 建筑 平 面 和 层高、装 饰 标准和 使用 要求、管 材 和 施 工技术 条 件 等因 素,选择采 用以 下 户 内 供暖管 道 布 置 方 式。户 内系统 布 置 图 示 见 附 录 B。1 布 置 在 本 层 地 面下 的 垫 层 内,采 用 下 分 式 或放 射 式 系统;2 布 置 在 本 层 顶板 下,采 用 上分 式 系统;3 布 置 在 本 层 地 面 上 或 镶嵌 在 踢脚板 内,采 用 下 分 式 系统。7.2.7 散 热 器 供暖的户 内系统 的计 算 压 力 损失(不包 括 户 用 热量 表、室 温 调 控阀门),不 宜大 于 30kPa。7.2.8 集中供暖 系统 除 采 用 通 断 时 间 面积 法 进 行分户热计量(热分 摊)的 情 况 外,每组散 热 器 应 设 置 恒温控 制 阀。7.2.9 热 水 地 面辐射 供暖 系统室 温控 制 可 采 用 分 环 路 控 制 或 分户总 体 控 制。室 温控 制设计 应 满足 北京市标准地 面辐射 供暖技术规程 DB11/806的要求。7.2.10 当 采 用 冬季 集中供暖和 夏季 独 立 冷 源 供 冷 相 结 合 的分户 空 调 系统 时,户 内 供暖管 道与空 调 水系统 的 连接,应 方 便 供暖和供 冷 系统之 间 的 切 换,并 确 保 切 换时 各 户 独 立 冷 源系统 与 户 外 供热 系统 严 密 隔离。室内 空 调 器 的 温控器 应 具 备 供 冷 或 供暖的 转 换 功 能。系统 示 意 图 见 附 录 B。7.2.11 在户 内 上 部空间 或 沿 地 面 明 装 的管 道,应 排 列 有 序、布 置 紧凑,便 于 用 建筑 装 饰 包 覆,不 得 阻 挡 通 道 和 影响 其 它 室内 设 施 或家 具 的 合 理 布 置。7.3 公共建筑供暖系统设计 7.3.1 以 散 热 器 供暖为 主 的 房 间,每组散 热 器 应 设 置 恒温控 制 阀。7.3.2 采 用 风机 盘 管集中 空 调和供暖 时,应 采 用可 冬夏转 换 的 室 温控 制 器 连 动 水路电 动 阀 的 自 动 控 制方 式。7.3.3 集中 式空 调 机 组、新 风机 组 的供热管 道,应 设 置 水路 自 动调节 阀,根据 供热 需 求调节热 水 量。空 调 系统 的调节 控 制 还 应 满足 公 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的 相 关要求。7.3.4 公 共 建筑 同一 热量结 算 点范 围 内如需 要按 用 户设热量 表进 行热分 摊时,管 路 布 置应 满足 为 各 用 户 支 路分设热量 表 的要求。88 热计量 8.1 一般规定 8.1.1 集中供热系统的热量结算点必须安装热量表,且应进行检定。8.1.2 选 用 的热量 表应符合 热量 表 CJ128的要求。8.1.3 热量 表应 根据 公 称流 量 选型,公 称流 量 可 按照设计 流 量 取 值。8.1.4 在公 称流 量 时,户 用 热量 表 最大 允许 压 力 损失 不 应 超 过 0.025MPa,安装 在 其他 位 置 的热量 表 不 宜超过 0.02MPa。8.1.5 热量 表装置 各部 件 的工作 压 力 和 温度 应 满足 供热 系统 的要求。8.1.6 热量 表安装 位 置应保证仪表 正 常 工作要求,不 应安装 在有 碍 检 修、易 受机 械 损 伤、有 腐蚀 和 振 动的 位 置。计 算 器 应安装 在 便 于 读 数 和 不 受 电 磁 干扰 的 位 置。热 源 及 热 力站 采 用 超 声 波 和 电 磁 式 热量 表时,应 与 强电 设 备保 持 一 定 距 离 或 采 用 抗 干扰措 施。8.1.7 热量 表 前 应 设 置 过 滤 器。在热量 表流 量 传感 器 的 前后 应 设 置 关 断 阀门,且 关 断 阀 应 设在 过 滤 器、压 力 表 接 口 等 所 有 需 检 修设 备 的 两 侧。过 滤 器、热量 表、关 断 阀 位 置,住宅 入 户 装置 宜 按 附 录 C设 置,热 力 入 口宜 按 附 录 D设 置。8.1.8 热量 表流 量 传感 器 的 安装 位 置应符合仪表安装 要求,且 应符合 下 列 要求:1 供 水 温度高 于 95 时应安装 在 回 水 管上;2 不 宜 安装 在 汇 流或 混 水 装置 后,如 不 可 避免,距 汇 流点应 不 小 于 10倍 管 径 长 度;3 不 应安装 在 可 能 产 生 气 泡 的 部 位;4 热量 表 前后 不 得 设 置 旁 通。8.1.9 设计 图 纸 应对 热量 表 温度 传感 器 和计 算 器 提 出 以 下 安装 要求:1 温度 传感 器 安装 管 路 上 不 宜 有 汇 流装置,如 不 可 避免,距 汇 流点应 不 小 于 10倍 管 径 长 度。2 温度 传感 器 宜采 用 热量 表 生 产 厂 提 供的 T型 接 头、专用测 温 球 阀 或专用测 温套 管 等 形 式 安装;口 径 不 大 于 DN25的热量 表可 采 用 短探 头 直接 插 入。3 计 算 器 应 远离 变 频 设 备 和 电 磁 干扰 源。4 计 算 器 安装 高度不 应 大 于 1.6m,其安装 角 度 应 便 于 读 数。5 组 合 式 热量 表 的计 算 器 可以 独 立 设 立 在 仪表 箱 内,且 应符合 电 气 装置安装 工程 盘、柜 及 二次 回 路 接 线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171的 相 关要求。6 流 量 传感 器 和 温度 传感 器 的 电 缆 应 独 立 敷 设 接入 计 算 器,不 应 接 触 供热管 道,不 得 与 其他强 电电 缆 同槽 敷 设,仪表及 控 制 系统 应做 工作 接 地,并 应符合 自 动化 仪表 工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GB50093的 相 关要求。8.1.10 热量 表应 具 备 数据 存储 和 远 传 通 讯 功 能,并 应符合 北京市地方标准 居 住建筑供热计量技术要求的规 定。8.1.11 建筑 物 热量结 算 点 热计量和住宅分户热计量(分 摊)应 设 置 数据 采 集和 远 传 系统。9 8.1.12 热计量 系统电 气 和 数据 采 集、远 传 系统 应符合 下 列 要求:1 热 源、热 力站 的热量 测 量 装置,应 双 路电源 配 电;热 力 入 口 等 热量结 算 点 热量 表 的 配 电系统 设计,应 根据 工程 电源实 际 情 况 确 定,由 两 路电源 供 电 的 负荷 用 户,应 为 该 系统 装置 提 供 双 路电源 配 电条 件,仅 由单电源 供 电 的 负荷 用 户,应 采 用 独 立 配 电 回 路 为 该 系统 装置 配 电。2 热计量 系统 供 电 应 独 立 设 置 电 能 表,单 独 计量 系统 用 电 量。3 配 电 线 路 应装 设 隔离、保 护 电 器,其保 护 动作 特性应 具 有 选择 性。4 配 电 线 路、数据 传 输线 路 的 敷 设,应 满足 相 关 电 气 规 范 的规 定。5 数据 集中 器、采 集 器等 设 备应安装 在 便 于 维 护 检 修的 位 置,并 应 远离 电 磁 干扰 源。8.2 热源和热力站能量计量 8.2.1 热源和热力站应按下列要求设置能量计量装置:1 设置热量测量装置对供热量进行计量监测;2 计量燃料消耗量、补水量和耗电量;3 循环水泵耗电量单独计量。8.2.2 水 水 热 力站 的热量 测 量 装置 的 流 量 传感 器 宜 安装 在 一 次 水 管 网 的 回 水 管上。8.3 热量结算点热计量 8.3.1 住宅 应以 楼 栋 为 对 象 设 置 热量 表,并 以 此 作为热量结 算 点。8.3.2 住宅热 力 入 口 和热量 表 的设 置应符合 下 列 规 定:1 新建住宅 每个 楼 栋 的 同一 压 力 分 区系统 应 设 置一 个 热 力 入 口 并 设 置 热量 表;2 既 有建筑改 造时 宜 在 原 有热 力 入 口 均增 设热量 表;3 当 一 栋 建筑设 置一 个 以 上热量 表时,应以 各 热 力 入 口 热量 表 的 累 加 值,或 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