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拆除锚杆技术规程DB11/T 1366-2016.pdf
ICS 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366 2016可拆除锚杆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removable anchor for excavation engineering 2016-10-20发布 2017-02-01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DB11/T 1366-2016 2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可拆除锚杆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removable anchor for excavation engineering 编 号:DB11/T 1366-2016 备案号:主编单位: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7年 02月 01日 2016北京 DB11/T 1366-2016 3前 言 本规程为推荐性标准。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 2011 7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了相关国家规范和标准,同时借鉴和吸收国内外近年来可拆除锚杆技术的实 际 工程经 验,并在 广泛 征 求 意见 的 基础上,通 过反复讨论、修 改 和 完善,制 定 了本规程。本规程 共分 6章 5个附录,即 1 总则;2 术 语;3 设 计;4 施 工;5试验;6质量 检验与验 收。附录 A、B、C为规范性 附录,附录 D、E为 资料型附录。本规程 由 北京市 住房 和城 乡 建 设委员 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共 同 负责管理,由 北京市 住房 和城 乡 建 设委员 会 归口并负责 组 织 实 施,北京城建科技促进 会 负责具体 技术内 容 的 解释。为了 提高 规程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 本规程的 过 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 经 验,随 时 将 有关 意见反馈给 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北京市 西 城 区 广 莲路 1号,北京建工 大厦 5层 512室;邮 编:100055;电话:010-63965212;电子邮箱:),以供今后 修订时参考。本规程 主 编 单位: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 单位:中国 新 兴 建 设 开 发 总 公司 北京市 机械 施 工有限公司 北京中 铁瑞威 基础 工程有限公司 中 兵勘察 设 计研究 院 中建 二 局 第三 建 筑 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 材 地质工程公司 中 铁 建 设 集团 有限公司 北京 航天勘察 设 计研究 院 有限公司 中国 新 兴 建 筑 工程 总 公司 中冶建 筑 研究 总 院 有限公司 北京 健安诚岩土 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 万兴 建 筑集团 有限公司 本规程 主 要 起草人:胡 建 林 王 建 明 张智浩 张培文 朱继永 张治华 赵杰伟 吕 科 验 何世鸣 倪金华 李 军 彭 峰 闫德刚 陈树军 郑玉洁 杨 松 石 健 刘 钟 付文光 单 红雨 谢达文 郭密文 李文杰 兰 亮 聂畅 通 王 锐 本规程 主 要 审 查 人:程 良奎、张雁、胡瑞深、叶锋、冯 科 明、刘军、韩少光 DB11/T 1366-2016 4目 次 1 总则.1 2 术 语.2 3 设 计.3 3.1 一般 规 定.3 3.2 材 料.3 3.3 锚杆计 算.4 3.4 传力 结 构.7 3.5 构造 与 布置.7 4 施 工.9 4.1 一般 规 定.9 4.2 钻孔.9 4.3 杆 体 制 作、存储及 安 放.9 4.4 注 浆.10 4.5 张 拉 与 锁 定.11 4.6 监 测.12 4.7 拆除.13 5 试验.14 5.1 一般 规 定.14 5.2 基 本 试验.14 5.3 验 收 试验.15 6 质量 检验与验 收.17 6.1 一般 规 定.17 6.2 质量 检验.17 6.3 验 收.18 附录 A 预应力 锚杆的杆 体 材 料 性 能.21 附录 B 锚杆 施 工 记 录 表.22 附录 C 荷载 分 散 型 锚杆的 张 拉锁 定 方 式.24 附录 D 锚杆 基 本 试验 曲线.27 附 图 E 锚杆 验 收 试验 荷载 位 移(P-S)曲线.28 本规范 用词说 明.29 引用 标准 名 录.30 条 文 说 明.31 DB11/T 1366-2016 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Design.3 3.1 General Requirements.3 3.2 Materials.3 3.3 Anchor Calculation.4 3.4 Load Transfer Structure.7 3.5 Structure Details and Arrangement.7 4 Construction.9 4.1 General Requirements.9 4.2 Drilling.9 4.3 Tendon making,Storage and Placed.9 4.4 Grouting.10 4.5 Tension and Locking.11 4.6 Monitoring.12 4.7 Remove.13 5 Test.14 5.1 General Requirements.14 5.2 Basic test.14 5.3 Acceptance test.15 6 Quality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17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7 6.2 Quality Inspection.17 6.3 Acceptance.18 Appendix A Material Performance for Anchor Tendon.21 Appendix B Anchor Construction Form.22 Appendix C Tension Lock Way of Load Dispersive Anchor.24 Appendix D Basic Test Curve of Anchor.27 Appendix E Load-Displacement(P-S)Curve of Anchor Acceptance Test.2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2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30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31 DB11/T 1366-2016 11 总则 1.0.1 为 使 可拆除锚杆的 设 计、施 工 符合 安 全适用、技术 先 进、经 济合 理、节约 资 源,保证 质量和 保护环境 的要求,制 定 本规程。1.0.2 本规程 适用 于 一般 地质 条件下临 时性 基 坑 工程中 采用 可拆除锚杆的 设 计、施 工、试验 和 验 收。1.0.3 可拆除锚杆的 设 计、施 工 与 拆除 应综合 考 虑 地质 条件、基 坑周边环境 要求、主体 地 下 结 构 要求、拆除时 机 与 条件 要求、施 工 季节变化及支护 结 构使用期等因 素,因 地制 宜、合 理 选 型、优化 设 计、精心 施 工、严格 监 控。1.0.4 可拆除锚杆的 设 计 与施 工除 应符合 本规程外,尚应符合 国家和北京市 现 行 有关标准的规 定。DB11/T 1366-2016 22 术语 2.0.1 可拆除锚杆 removable anchor 使用功能 完 成 后,可 以 拆除 其 杆 体 的锚杆。可拆除锚杆 一般 为 预压力 型 或压力 分 散 型 锚杆,主 要可 分 为 U型 可拆除锚杆、端部锁止 型 可拆除锚杆 等。2.0.2 预压力 锚杆 pressured anchor 对 锚杆 施 加预应力 时,锚 固段 注 浆 体 处 于 受压状态 的锚杆。2.0.3 压力 分 散 型 锚杆 pressured multiple-head anchor 锚杆的锚 固段 沿 锚杆 体分 段 分 散 设 置 的 预压力 锚杆。2.0.4 单 元 锚杆 unit anchor 在复 合 锚 固 体 系 中,具 有 各 自独立 的 自 由 段、锚 固段 的锚杆。2.0.5 U 型 可拆除锚杆 U-type removable anchor 由 若干 个 无粘 结 钢绞 线 杆 体 绕承 载 体 弯 曲成“U”型 的 单 元 锚杆组 成,锚杆 使用功能 完 成 后,分 别 拉 伸 单 元 锚杆中的 单 根 无粘 结 钢绞 线 拆除杆 体 的锚杆。2.0.6 端部锁止 型 可拆除锚杆 end-locked type removable anchor 由 若干 个 承 载 体 端采用 机械、液 压 机 构或其 它 机 构对 无粘 结 钢绞 线 杆 体 进行 锁止 的 单 元 锚杆组 成,锚杆 使用功能 完 成 后分 别 放 松 单 元 锚杆 无粘 结 钢绞 线端 部固 定 机 构 并 拆除杆 体 的锚杆。2.0.7 承 载 体 carrying capacity body 把 杆 体 传 递 的锚杆 拉力 转 变成压力,同时 把 压力传 递至灌 浆 体 的 部件。DB11/T 1366-2016 33 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可拆除锚杆 设 计前 应 进 行 锚杆 安 放 区 域 调查,工程 勘察 可 按 现 行 北京市地 方标准建 筑 基 坑支护 技术规程 DB11/489有关规 定 进 行。3.1.2 锚杆 所 受 轴向 拉力 标准 值,可 按 现 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 筑 基 坑支护 技术 规程 DB11/489有关规 定 计 算。3.1.3 锚杆杆 体 按承 载能力 极 限 状态 设 计,其作用 基 本组 合 的 综合 分 项 系数 gg 不 应 小 于 1.25,对 安 全 性 等 级 为 一 级、二 级、三 级 的 支护 结 构,其 重 要性 系数 分 别不小 于 1.1、1.0、1.0,安 全等 级 可 按 现 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 筑 基 坑支护 技 术规程 DB11/489的规 定 进 行 划 分。3.1.4 安 全等 级 为 一 级 的 基 坑 工程、缺乏 局 部 区 域 经 验 的 安 全等 级 为 二 级 的 基 坑 工程 或其 它 复 杂 地 层 工程 宜 通 过 锚杆 基 本 试验 确 定 锚杆 极 限 抗拔承 载力,试验 方 法 可 按 本规程 第 5.2节 进 行。3.1.5 安 全等 级 为 三 级 的 基 坑 工程、有 邻 近工程经 验 安 全等 级 为 二 级 的 基 坑 工程 或其 它 一般 工程可 按 本规程 第 3.3节 通 过 计 算 确 定 锚杆 极 限 抗拔承 载力。3.1.6 压力 分 散 型 锚杆的 单 元 锚杆 宜 按 等 承 载力 进 行设 计。3.1.7 可拆除锚杆的 单 元 锚杆 数 量、锚 固段 长度 应 根据工程要求、锚 固 地 层 性质、锚杆 承 载力 大 小、现 场 条件、施 工方 法 及 设 备 供 应等综合因素 确 定。3.2 材料 3.2.1 用 于制 作 可拆除锚杆杆 体 的 无粘 结 钢绞 线,应符合现 行 国家标准 预应力 混凝 土 用 钢绞 线 GB/T 5224,预应力 钢绞 线 抗 拉 强度 标准 值 fptk、设 计 值 fpy按 附录 A表 A.0.1、A.0.2采用。3.2.2 水泥 宜采用 普 通 硅酸盐水泥,其 质量 应符合现 行 国家标准 硅酸盐水泥、普 通 硅酸盐水泥 GB175的规 定。DB11/T 1366-2016 43.2.3 拌 合 水水 质 应符合现 行行 业 标准 混凝 土 用 水 标准 JGJ63,拌 合 水 中 酸、有 机 物 和 盐类 等对 水泥 浆 体 和杆 体 有 害 的 物 质 不得超 标,不得影响水泥正常凝 结 和 硬 化。3.2.4 通 过 配比 试验后,水泥 注 浆 材 料 中可 使用用 于 控 制 浆 液泌水、改善 流动 性、减 少 用 水 量和调 整凝 结 时 间 或 提高 早 期 强度 的外 加 剂,外 加 剂不得影响 浆 体与 岩 土 体 的 粘 结 和 对 杆 体 产生腐蚀,外 加 剂 应 满足 现 行 国家标准 混凝 土 外 加 剂 应用 技术规范 GB 50119的要求。3.2.5 预应力 筋 用 锚 具、夹 具 和 连接器 的性 能应符合现 行 国家标准 预应力 筋 用 锚 具、夹 具 和 连接器 GB/T 14370的规 定。3.2.6“U”型 可拆除锚杆 承 载 体 可 选 择 高分子 聚酯 纤维增 强 模塑 料 或 高 强钢 材 制 成。3.2.7 端部锁止 型 可拆除锚杆 承 载 体 可 选用 高 强钢 材 或其 它 高 强 材 料 制 成。3.3 锚杆计算 3.3.1 锚杆 轴向 拉力 标准 值、设 计 值 应符合下 列 规 定:ukkRKN(3.3.1-1)0 gkNN gg=(3.3.1-2)式 中:K 锚杆 抗拔 安 全 系数;安 全 性 等 级 为 一 级、二 级、三 级 的 支护 结 构,K分 别不 应 小 于 1.8、1.6、1.4;kN 锚杆 轴向 拉力 标准 值(kN),按 本规程 3.1.2条 规 定 计 算;N 锚杆 轴向 拉力 设 计 值(kN);ukR 锚杆 极 限 抗拔承 载力 标准 值(kN),按 本规程 3.3.2条 规 定 确 定;0g 建 筑 基 坑支护 结 构 重 要性 系数,按 安 全等 级 一 级、二 级、三 级 分 别 取 值 1.1、1.0、1.0;gg 综合 分 项 系数,取 值不小 于 1.25。DB11/T 1366-2016 53.3.2 锚杆 极 限 抗拔承 载力 标准 值 由各个单 元 锚杆 极 限 抗拔承 载力 标准 值 组 合 而 成,由基 本 试验 确 定,当 无 相 应 试验资料 时可 按 下式 估 算:,1nukukiiRR=(3.3.2-1),ukiaiskiRDlq p=(3.3.2-2)式 中:,ukiR 第 i个单 元 锚杆 极 限 抗拔承 载力 标准 值(kN),i=1,2,3 n;n 单 元 锚杆 数 量;i al,第 i个单 元 锚杆锚 固段 长度(m);D 锚杆锚 固段钻孔 直径(m);q sk,i 第 i个单 元 锚杆锚 固段 灌 浆 体与 地 层 间极 限 粘 结 强度 标准 值(kPa),应 通 过试验 确 定,当 无 试验资料 时可 按 表 3.3.2取 值。表 3.3.2 土层与水泥砂浆(或水泥结石体)极限粘结强度标准值 土 的 名 称 土 的 状态 qski(kPa)填 土 16 20 淤 泥 10 16 淤 泥 质 土 16 20 黏 性 土 IL 1 0.75 IL 1 0.50 IL 0.75 0.25 IL 0.50 0.0 IL 0.25 IL 0 18 30 30 40 40 53 53 65 65 73 73 80 粉 土 e 0.90 0.75 e 0.90 e 0.75 22 44 44 64 64 100 粉砂、细砂 稍 密 中 密 密 实 22 42 42 63 63 85 DB11/T 1366-2016 6中 砂 稍 密 中 密 密 实 54 74 74 90 90 120 粗 砂 稍 密 中 密 密 实 90 130 130 170 170 220 砾 砂 中 密、密 实 190 260 卵 石 中 密、密 实 200 300 注:1 本 表引用 自 建 筑 基 坑支护 技术规程 DB11/489,因 本规程中锚杆为 预压力 锚杆 或压力 分 散 型 锚杆,与 预拉力 锚杆相 比,实 际 粘 结 强度 有 所 提高,但 因缺乏 试验 数 据,未 对表 中 数 据进 行 调 整,初步 设 计时,可 取 表 中 较 高 值;2 表 中 数 据 适用 于 一 次 常 压 灌 浆,若 采用 二 次 压力 灌 浆 法 加固 锚 固段周边 地 层 时,锚杆 承 载力 可 提高 20%60%,或 由 现 场 试验 确 定;3.3.3 锚杆 或 单 元 锚杆杆 体(钢绞 线)截面 积 按 下式 确 定:spyNAf(3.3.3-1),isipyNAf(3.3.3-2)式 中:sA 锚杆杆 体(钢绞 线)截面 积(m2);i sA,第 i个单 元 锚杆杆 体(钢绞 线)截面 积(m2);iN 第 i个单 元 锚杆 轴向 拉力 设 计 值(kN);pyf 钢绞 线 抗 拉 强度 设 计 值(kPa)。3.3.4 单 元 锚杆锚 固段 灌 浆 体 承 压 面 积 应 按 下 列 公 式 验 算:iNcpmPfAAA)(35.15.0h(3.3.4)式 中:PA 单 元 锚杆 承 载 体与 锚 固段 灌 浆 体 横截面净 接 触面 积(2m);DB11/T 1366-2016 7 mA 锚 固段 灌 浆 体 横截面(2m);h 有 侧 限锚 固段 灌 浆 体 强度 增 大 系数,由试验 确 定;cf 锚 固段 灌 浆 体 轴 心 抗 压 强度 设 计 值(kPa),按 浆 体 配比 由试验 确 定。3.4 传力结构 3.4.1 传 递 锚杆 拉力 的 格构 梁、腰梁、台座 的 截面尺寸 与 配筋 应 根据锚杆 轴向 拉 力 设 计 值、地 层 承 载力及 锚杆工 作条件 由 计 算 确 定。3.4.2 传力 结 构应 具 有 足 够 的 强度 和 刚 度,混凝 土 传力 结 构 的 强度 等 级不 应 低 于 C30。3.4.3 端部锁止 型 可拆除锚杆的 锁止 机 构应锁 定 牢靠,解 锁 有 效。3.5 构造与布置 3.5.1“U”型 可拆除锚杆 单 元 锚杆杆 体 宜 由 两 根 无粘 结 钢绞 线对 称 布置构成,承 载 体 为 端部 为 半圆形 的 扁 长 方 体,长度 为 200mm500mm,相 邻承 载 体 相 互垂 直 成 90 组 装。3.5.2 单 元 锚杆锚 固段 长度 宜选 取 3.0m6.0m。3.5.3 锚杆 孔 径 150mm时,单 元 锚杆 数 量 宜 为 2个 4个,锚杆 孔 径 150mm200mm时,单 元 锚杆 数 量 不 宜 超 过 6个。3.5.4 锚杆锚 固段 灌 浆 体 抗 压 强度不 应 小 于 30MPa。3.5.5 锚杆 自 由 段 长度 应 至 少 穿 过 潜 在 滑裂面 1.5m,且 应 不小 于 5.0m。3.5.6 锚杆的 间 距 除 应 满足 锚杆 设 计 拉力等条件 外,锚杆 竖 向 排距 不 宜 小 于 2.0m,水 平 间 距 不 宜 小 于 1.5m。锚杆 布置 竖 向间 距 尚应 充 分 考 虑 地 下 结 构 层 数 及 层高 等因素。3.5.7 锚杆锚 固段 上 部 覆盖 土 层 厚 度不 宜 小 于 4m,锚杆的 倾角 宜 大 于-10。DB11/T 1366-2016 83.5.8 预应力 锚杆的 预应力锁 定 值 宜 为锚杆 轴向 拉力 标准 值 的 0.7倍 1.0倍,对 地 层 及 被 锚 固 结 构 位 移控 制要求 高 的 取 高 值。DB11/T 1366-2016 94 施工 4.1 一般规定 4.1.1 锚杆工程 施 工前,应 充 分 核 对 锚 固 工程的 设 计 条件、地 层 条件 和 环境条件,编制 符合 锚杆 设 计要求的 施 工组 织设 计。4.1.2 施 工前,要 认真 检 查锚杆 原 材 料 的 型 号、品种、规 格及 锚杆 各 部件 的质量,并检 查 原 材 料 和 施 工 设 备 的 主 要技术性 能 是否 符合 设 计要求。4.1.3 施 工 过 程中 应 做好 施 工 记 录,施 工 记 录 宜 按 附录 B的 表式 填写。4.2 钻孔 4.2.1 锚杆 钻孔 在 土 层 中 应采用 套 管 护 壁 成孔,采用 水 介 质 冲洗 液 时 应 避免 扰 动 周 围 地 层。4.2.2 钻孔 前,根据 设 计要求和地 层 条件,定 出 孔 位,做 出 标 记。4.2.3 锚杆 水 平、垂直 方 向 孔 距 误差 不 应 大 于 100mm。4.2.4 钻孔 轴 线 的 偏斜率 不 应 大 于 2。4.2.5 锚杆 钻孔 深 度不 应 小 于 设 计 长度,也 不 宜 大 于 设 计 长度 500mm。4.3 杆体制作、存储及安放 4.3.1 钢绞 线 杆 体 的制 作应符合下 列 规 定:1 无粘 结 钢绞 线应严格 按 设 计 尺寸 下 料,每 根 钢绞 线 的 下 料 误差 不 应 大 于50mm;2 锚杆杆 体 应先 制 作成 单 元 锚杆,再 由 2个 或 2个以上单 元 锚杆组 装 成 复 合 型 锚杆;3 各单 元 锚杆杆 体 外 露 端应作 好 标 记。在 锚杆杆 体 拆除前,该 标 记 不得 损坏;DB11/T 1366-2016 104 无粘 结 钢绞 线应 平直排列,严 禁 划 伤损坏 钢绞 线 的 防 腐 油脂 和外 包 保护套 管;5 沿 杆 体 轴 线 方 向 宜 每隔 1.5m 2.0m设 置 一 个 隔离架,杆 体 绑扎 应 牢靠 并 顺 直,严 禁扭 曲 错 位;6 U型 可拆除锚杆 采用 聚酯 纤维 承 载 体 时,无粘 结 钢绞 线应 绕承 载 体 弯 曲 成 U型,并 用 钢 带 与 承 载 体 捆绑 牢靠;7 端部锁止 型 可拆除锚杆 锁止 机 构应 与 无粘 结 钢绞 线 连接 牢靠,且 制 作 安 放 过 程中 应 避免 磕碰损坏 锁止 机 构。4.3.2 锚杆杆 体 的 存储应符合下 列 规 定:1 制 作 完 成 的杆 体 不得 露 天 存放,宜存放 在 干 燥清 洁 的地方,不得 损伤 杆体 保护 套 管;2 存储 时 应 按 设 计参 数 及 顺序 编号 存放,避免 错 用。4.3.3 锚杆杆 体 的 安 放应符合下 列 规 定:1 杆 体 放 入 钻孔 之 前,应 按 设 计参 数 检 查杆 体 加 工质量,保护 套 管 是否 完好;2 安 放 杆 体 时,应 防 止其 扭 压、弯 曲,注 浆 管 宜 随 杆 体 一 同 放 入 钻孔,杆体 放 入 孔 内 应 与 钻孔 角 度 保 持 一 致。4.4 注浆 4.4.1 注 浆 材 料 应 根据 设 计要求 确 定,宜选用 水 灰 比 为 0.40 0.50的 纯 水泥 浆,必 要时可 加 入 一 定 量的外 加 剂 或 掺 合 料。4.4.2 孔 内 注 浆 时,注 浆 管 出 浆 口 应 插入 距 孔 底 300mm 500mm处,浆 液自 下而 上 连 续 灌 注,确 保 从 孔 内 顺利 排 水 与 排 气。4.4.3 注 浆 时 应 随 套 管 卸 除 分 次 连 续 注 浆,套 管单 次 卸 除 长度 可 按 土 层 条件 确定,不得 一 次 性 卸 除 套 管后 统 一 注 浆。4.4.4 注 浆 过 程中 宜采 取 随 套 管 卸 除进 行 阶 段 性(每卸 除 1根 2根 套 管)二 次 高 压 灌 浆。DB11/T 1366-2016 11 4.4.5 孔 口 溢出 浆 液 或 排 气 管 停 止 排 气 并 满足灌 浆 要求时,可 停 止 注 浆。4.4.6 需 要时可 采用压力 灌 浆 法 对 单 元 锚杆锚 固 体 进 行 二 次 或 多 次 高 压 灌 浆。4.4.7 按 每 30根锚杆 不 少 于 1组,每 组 留 置 6块 试 块 进 行 浆 体 强度 检验。4.4.8 注 浆 完 成 后,不得 敲击 杆 体,也 不得 在 杆 体上 悬挂 重物。4.5 张拉与锁定 4.5.1 锚 头 台座 的 承 压 面 应 平 整,并与 锚杆 轴 线 方 向 垂直。4.5.2 锚杆 应采用符合 设 计和规范要求的锚 具,锚杆 张 拉 前,应对 张 拉 设 备 进 行 标 定。4.5.3 锚杆 张 拉 时,灌 浆 体 强度 等 级不小 于 M30,混凝 土 台座 强度 等 级不小 于C25。4.5.4 锚杆 张 拉应 有 序 进 行,张 拉 顺序 应 考 虑 邻 近锚杆的相 互 影响。4.5.5 锚杆进 行 正 式 张 拉 之 前,应 取 0.1 Nk 0.2 Nk,对 锚杆 预 张 拉 1次 2次,使其 各 部 位 的 接 触 紧 密,杆 体完 全 平直,张 拉应 平 缓 加载,加载 速率 不 宜 大 于0.1Nk/min。4.5.6 锚杆 张 拉 至 1.05Nk 1.1Nk时,岩 层、砂 性 土 层 保 持 10min,粘 性 土 层 保 持15min,然 后 卸 荷 至 设 计 锁 定 荷载 值 的 1.1倍 1.15倍 进 行 锁 定。锚杆 张 拉荷载 分 级 及 位 移 观 测 时 间 应 遵守 表 4.5.6的规 定。表 4.5.6 锚杆 张 拉荷载 分 级 及 位 移 观 测 时 间 荷载 分 级 位 移 观 测 时 间(min)加荷 速率(kN/min)岩 层、砂 土 层 粘 性 土 层 0.1 Nk 0.2Nk 2 2 100 0.4Nk 5 5 0.6Nk 5 5 0.8Nk 5 5 1.0Nk 5 10 50 1.05 Nk 1.1Nk 10 15 DB11/T 1366-2016 12注:Nk 锚杆 轴向 拉力 标准 值 4.5.7 如 对 锚杆 采 取 过 程 验 收方 式 时,每 根锚杆 施 工时 分 级 加荷 最 后 一 级 荷载 值 应 按 支护 结 构 安 全 性 等 级 一 级、二 级、三 级 分 别 为 1.4 Nk、1.3 Nk、1.2 Nk。4.5.8 依 据 张 拉 方 式 的 不 同,可 按 下 列 要求进 行各单 元 锚杆 张 拉荷载 的 锁 定:1 采用 补偿 张 拉锁 定 方 法 时,通 过 张 拉 验 收 试验后,由 底 端 向 外 端 分 次 张拉 各单 元 锚杆 并 锁 定。对 各单 元 锚杆 分 次 张 拉 的 荷载 值,应 按 补偿 由 于 各单 元 锚 杆 非 粘 结 长度不 等引 起 的 弹 性 位 移 差 的 原 则 确 定。压力 分 散 型 锚杆的 各单 元 锚杆 分 次 补偿 张 拉锁 定 方 式 见附录 C;2 采用 逐 一张 拉 法 时,按 设 计要求 对 各单 元 锚杆 从远 端 开 始顺序 进 行 张 拉锁 定;3 当 锁 定 荷载等 于锚杆 轴向 拉力 标准 值 时,可 采用 并 联千斤顶 组同 步 对 各 单 元 锚杆实 施 张 拉 并 锁 定。4.6 监测 4.6.1 锚杆锚 固 工程 应 进 行以 下 项目的监 测:1 锚杆 拉力;2 锚 固 结 构 的 变 形。4.6.2 监 测 锚杆 数 量 应 为工程 总 量的 5%,且 不 少 于 3根。监 测部 位 应 设 置 在 受 力 关 键 部 位,应能 代 表 不 同地 层 土 性和 不 同 抗拔 力 要求,并 宜 分层 布置。4.6.3 锚杆 拉力 监 测 在基 坑 开 挖 至 开 挖 后 稳 定 前 宜 每 天 测 定 一 次,开 挖 完 成 稳 定 后 至 结 构 底板 完 成 前 宜 每 3d测 定 一 次,并 根据监 测 结 果、施 工进 度、水 文 气象 变化 情 况 调 整 监 测 频 率。4.6.4 锚杆 拉力 监 测宜采用 钢 弦 式或 液 压式测力 计,监 测 仪 器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稳 定性和 长 期 工 作 性 能。使用 前 应 进 行 标 定,合格 后 方可 使用。4.6.5 当 所 监 测 的锚杆 预应力 值超 过 或 低 于锚杆 轴向 拉力 标准 值 的 30%时,应 查 明 原 因,必 要时 采 取 处 理 措 施。4.6.6 锚 头 或 被 锚 固 的 结 构 物 变 形 明 显 增 大并 接 近 容 许 变 形 值 时,应 增 补 锚杆 或DB11/T 1366-2016 13采用其 它 措 施 予 以 加 强。4.7 拆除 4.7.1 应 按 照“先 换撑、后 拆除”的 原 则 进 行 拆除 作 业,拆除时的实 际 工 况 应符 合 设 计计 算 工 况 的要求。4.7.2 拆除 应 自 下 而 上分层 进 行。4.7.3 杆 体 的拆除前 应 满足 下 列 要求:1 杆 体 拆除前 应 确 认 锚杆 已 完 成其使用功能;2 拆除时 应 确 保 锚杆 所 在 的 支护 结 构 安 全 性,以 及 锚杆拆除时的 辅助措 施 可 靠 性;3 利 用 地 下 结 构作 为 换撑 结 构 时,换撑 结 构 混凝 土 强度 应 达 到 设 计规 定 的 强度 要求;4 锚杆拆除 应 具 备 合 理 的 作 业 条件。4.7.4 杆 体 的拆除可 按 下 列 方 式 进 行:1 U型 可拆除锚杆可 采用 前 卡 式 千斤顶 将 锚 具 夹 片 拆除,然 后 按 先 短 后 长 的 顺序 用 绞 车 直 接 抽 出每 根锚杆 钢绞 线。必 要时,对 较 长钢绞 线用 千斤顶 预 抽,当 钢绞 线 抗拔 阻 力 降到 用 绞 车 可 以 抽 动 时,改 用 绞 车抽 拔;2 端部锁止 型 等 可拆除锚杆拆除时可 按 照 不 同 机 构锁止、拆除方 式 进 行 拆 除。4.7.5 拆除 过 程中,应对 所 在 支护 结 构 进 行 实时监 测 与 现 场 巡视,发 现 安 全 隐患,立 即 停 止 拆除 作 业,分 析 原 因,排 除 隐患 后 方可 继 续 作 业,必 要时调 整 拆除方 案。DB11/T 1366-2016 145 试验 5.1 一般规定 5.1.1 可拆除锚杆 最 大试验 荷载 不 宜 超 过 锚杆杆 体 抗 拉 强度 标准 值 的 0.8倍。5.1.2 计量 仪 表(压力表、测力 计、位 移 计)应 满足 测 试 要求的 精 度。5.1.3 加载 装 置(千斤顶、油 泵)的 额 定 压力 必 须 大 于 最 大试验 压力。5.1.4 荷载 分 散 型 可拆除锚杆 试验 应采用 并 联千斤顶 组 按 等荷载 方 式加载、持 载 和 卸 载。5.2 基本试验 5.2.1 可拆除锚杆 基 本 试验 的地 层 条件、杆 体 材 料 和锚杆参 数、施 工工 艺 必 须 与 工程锚杆相同,且 试验 数 量 不 少 于 3根。基 本 试验 最 大 荷载 不小 于 预 估 破 坏 荷 载,必 要时可 增 加 试验 锚杆杆 体 截面 积。5.2.2 锚杆 极 限 抗拔 试验 对 每 个单 元 锚杆 应采用 分 级 循 环加荷,加荷等 级 与位移 观 测 时 间 应符合表 5.2.2规 定。表 5.2.2 锚杆 基 本 试验 加荷等 级 与 观 测 时 间 表 加荷 标准 循 环 数 预 估 破 坏 荷载 Qmax的 百 分 数()每 级 加 载 量 累 计 加载 量 每 级 卸 载 量 第一 循 环 10 20 30 20 10 第二 循 环 10 20 20 50 20 20 10 第三 循 环 10 20 20 20 70 20 20 20 10 第 四循 环 10 20 20 20 10 80 10 20 20 20 10 第 五循 环 10 20 20 20 10 10 90 10 10 20 20 20 10 第 六循 环 10 20 20 20 20 10 100 10 20 20 20 20 10 观 测 时 间(min)5 5 5 5 5 5 5 5 5 5 5 5 注:1 在 每 级 加荷等 级 观 测 时 间 内(砂 性 土 观 测 时 间不小 于 5min,粘 性 土 观 测 时 间不小于 10min),每 循 环 最 后 一 次 加载 观 测 时 间不 少 于 10min,测 读 位 移 不 应 少 于 3次;DB11/T 1366-2016 152 在 每 级 加荷等 级 观 测 时 间 内,锚 头 位 移 小 于 1.0mm时,可 施 加下 一 级 荷载,否 则 应 延 长 观 测 时 间,直 至 锚 头 位 移 增 量 在 2h内 小 于 2.0mm时,方可 施 加下 一 级 荷载;3 若 试验 加载 达 到 预 估 破 坏 荷载 后 锚杆 未 判断破 坏,且 锚杆杆 体 应力 满足 5.1.1条 规 定 时,宜 继 续 进 行 下 一 循 环加载,加 卸 载 的 各分 级 增 量 宜 取 最 大试验 载荷 的 10%。5.2.3 锚杆 极 限 抗拔 试验 出 现下 列 情 况 之 一,可 判 定 锚杆 破 坏:1 后 一 级 荷载 产生 的锚杆 或 单 元 锚杆锚 头 位 移 增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前 一 级 荷载 产生 的 位 移 增 量的 2倍;2 锚杆 或 单 元 锚杆锚 头 位 移 不 收 敛;3 锚杆 或 单 元 锚杆杆 体 破 坏。5.2.4 锚杆 极 限 抗拔 试验结 果 宜 按 每 个单 元 锚杆 张 拉荷载 与 对应 的锚 头 位 移 列表 整 理并 绘 制 其荷载-位 移(P-S)曲线,单 元 锚杆 荷载-弹 性 位 移(P-Se)曲线,单 元 锚杆 荷载-塑 性 位 移(P-Sp)曲线,见附录 D。5.2.5 锚杆 极 限 抗拔承 载力 标准 值 宜 取 锚杆 或荷载 分 散 型 锚杆 任 一 单 元 锚杆 破坏 荷载 的前 一 级 荷载;在 最 大试验 载荷下 未 达 到 5.2.3规 定 破 坏 标准时,锚杆 极 限 抗拔承 载力 标准 值 可 取 最 大试验 荷载 值。5.2.6 每 组锚杆 极 限 抗拔承 载力 标准 值 的 最 大 差 值不 大 于 30%时,取 最 小值 作 为锚杆 极 限 抗拔承 载力 标准 值,若 最 大 差 值 大 于 30%时,应 增 加 试验 数 量,按 95%保证 概 率 计 算 锚杆 极 限 抗拔承 载力 标准 值。5.3 验收试验 5.3.1 验 收 试验 锚杆 数 量 不得 少 于锚杆 总 数 的 5%,且 不得 少 于 3根。对 有 特殊 要求的工程,可 按 设 计要求 增 加 验 收锚杆 数 量。5.3.2 验 收 试验 锚杆的 最 大试验 载荷 不得小 于 其 轴向 拉力 标准 值 的 1.2倍,并 不得超 过 其 单 元 锚杆杆 体 极 限 抗 拉 承 载力 标准 值 的 0.8倍。5.3.3 验 收 试验 应 分 级 加荷,初 始 荷载宜 为锚杆 轴向 拉力 标准 值 的 0.1倍,分 级 加荷 值 宜 为锚杆 轴向 拉力 标准 值 的 0.4倍、0.6倍、0.8倍、1.0倍、1.2倍 1.4倍。5.3.4 验 收 试验 中,每 级 荷载 均 应 稳 定 5min 10min,并 记 录位 移 增 量。最 后一 级 试验 荷载应 维 持 10 min。如果 在 10 min内,锚 头 位 移 量 超 过 1.0mm,则 该DB11/T 1366-2016 16级 荷载应 再 维 持 50 min,并在 15、20、25、30、45和 60 min时 记 录 锚 头 位 移 增 量。5.3.5 加荷 至 最 大试验 荷载,观 测 10 min,位 移 稳 定后,即 卸 荷 至 初 始 荷载,然 后 加荷 至 锁 定 荷载锁 定。绘 制 荷载-位 移(P-S)曲线,见附录 E。5.3.6 锚杆 符合下 列 要求时,应 判 定 锚杆 验 收 合格:1 锚杆 或 单 元 锚杆 在 最 大试验 荷载下测 得 的 弹 性 位 移 量 应 位 于 其 杆 体理论 弹 性 伸长值 的 80%110%的 区 间;2 最 后 一 级 荷载作用下 的 位 移 观 测期 内,锚杆 或 单 元 锚杆锚 头 位 移 不超 过 1.0mm或 60min蠕 变 量 不 大 于 2.0mm。DB11/T 1366-2016 176 质量检验与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应 在设 计 阶 段 事 先 制 定 监 测 计划 及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