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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 214-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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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 214-2016.pdf

ICS 65.020.40 P 53 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214 2016 代替 DB11/T 214 2003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of greenland in resident areas 2016-08-10发布 2016-12-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214 2016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设计原则.2 5 总体设计.3 6 竖向设计.3 7 种植设计.4 8 园路及铺装场地.6 9 园林构筑物及设施小品.7 10 水体.8 11 给排水.9 12 电气及防雷.9 13 雨水控制与利用.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乔灌木距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乔灌木距其他基础设施外缘最小水平距离。.12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化常用园林植物种类.13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化常用攀缘植物.17 参考文献.19 DB11/T 214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并废 止 DB11/T 214 2003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本标准与 DB11/T 214 2003相比,除编辑 性 修改 外 主要技 术 变 化 如 下:按 构 成要素对 居住区绿地设计 中的内容进行了 规定;增加了对 居住区绿地雨水控制与利用 的 设计规定。本标准 按照 GB/T 1.1 2009给 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 北京 市 园林绿化 局提出 并 归口。本标准 由 北京 市 园林绿化 局组织实 施。本标准 起草单位:北京 市 园林 古建 设计 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 市 园林 科学研究院、北京 山 水 心源景观 设计 院有限公司、北京 源树景观 规 划 设计 事务所。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毛子强、丘荣、韩丽莉、胡海波、朱虹、吕建强、程晋川、王昊、王捷、王月宾、高洁、郭泉 林、王 堃、崔凌霞、王 路 阳、孔阳、王 晓、潘 子 亮。本标准 所 代替标准 的 历次版 本 发布情况为:DB11/T 214 2003。DB11/T 214 2016 1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 居住区绿地设计原则、总体设计、竖向设计、种植设计、园路及铺装场地、园林构筑物及设施小品、水体、给排水、电气及防雷、雨水控制与利用 的 设计 要 求。本标准 适 用 于 北京 市 新 建 和 改建 居住区绿地 的 规 划 设计和 工 程 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对 于 本文件 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 引用文件,仅 所 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 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18921 2002 城 市 污 水 再生 利用 景观 环境 用水水 质 GB 50180 93(2002年版)城 市 居住区规 划 设计规范 CJJ 48 公 园设计规范 CJJ 75 97 城 市 道 路绿化规 划 与设计规范 JGJ 155 种植 屋面工 程技 术规 程 DB11/T 281 屋顶 绿化规范 DB11/T 672 再生 水灌 溉 绿地 技 术规范 DB11/685 2013 雨水控制与利用 工 程 设计规范 DB11/T 864 园林绿化种植 土壤 DB11/1222 居住区 无障碍 设计规 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居住区绿地 green space in resident areas 在城 市(镇)规 划中 确 定 的 居住用地范围 内的 绿地,包括 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 组 团以 及 城 市(镇)规 划中 零散 居住用地 内的 绿地。3.2 种植屋面 green roof 铺 以 种植 土或 设 置 容 器 种植植物 的建 筑 屋面或 地下 建 筑 顶板。3.3 雨水控制与利用 stormwater management and harvest DB11/T 214 2016 2 消减径流 总 量、峰值 及 降低径流污染 和 收集回 用雨水 的 总 称,包括 雨水 滞蓄、收集回 用和 调节等。3.4 弃流 removal 对 降 雨 初期污染 程 度 比 较严重 的 雨水 作放弃处理。3.5 设计降雨重现期 designed recurrence interval of rainfall 某一预 期 强 度 的 降 雨 重 复 出 现 的 平 均周 期。4 设计原则 4.1 系统性原则 4.1.1 居住用地 内的 各 类绿地 应在 居住区规 划中按照相 关 规定 进行 配套 布置,并 在 居住区规 划 指导 下 进行 规 划 设计。4.1.2 新 建 居住用地 的 居住区绿地 应 首先 进行 绿地总体规 划,确 定居住用地 内 不 同 绿地 的 功能 和 使 用 性 质。4.1.3 居住区绿地 内的 地下设施 建 设 应 从属 于 绿地 建 设 的要 求。地 上 和地下 应 统一 规 划 设计,确 保 绿地性 质 及 功能 不 变。4.2 功能性原则 4.2.1 居住区规 划 确 定 的 绿化用地 应作为 永久 性绿地 进行建 设,并 应 满足 居住区绿地 相 应 功能,布 局 合 理。4.2.2 应 划 分 出 绿地 各 种 功能 区,确 定绿地 出 入 口位 置等,并 协 调 相 关 市 政 设施。4.2.3 居住区绿地 内的 道 路铺装、小品 以 及 各 种构筑物 应 方便 居 民使 用。4.3 安全性原则 4.3.1 居住区绿地设计 应 符合 相 关 标准和 法律法 规 对 安全 的要 求。4.3.2 居住区绿地设计 应 符合 用水、用电 方 面 的相 关安全 规定。4.3.3 居住区绿地设计 应处理 好 与地 上、地下管线、管 网 的 关系。4.3.4 居住区种植 屋面应 满足结 构 安全,地下设施 的建 设和 使 用管 理应 保 障 其 上部 人 员活动 的 安全;规 划有 屋顶 绿化 时,应 符合 DB11/T 281中的 安全 要 求。4.4 宜居性原则 4.4.1 居住区绿地设计 应 创造舒 适 的人 居 环境。4.4.2 居住区绿地设计 应以 人 体 活动占 用 的 空间尺 度 和 需 要出 发,并 注 意 景观的 均好 性。4.4.3 居住区绿地设计 应 根据 不 同 居住区 特点,满足 不 同 年 龄层 次 的人 群使 用 需 求。4.5 生态性原则 DB11/T 214 2016 3 4.5.1 居住区绿地设计 应以 改 善 居住区 生 态 环境为 目 标,注重 隔 离、防 尘、降 噪 等 防 护功能,并 宜选用 节 能、生 态、环 保 技 术和 材 料。4.5.2 居住区绿地 应以 植物 造 景 为 主,应 根据 居住区 内 外 的 环境 特征、立 地 条 件,结合 景观 规 划、防 护功能 等,按照 适 地 适 树的 原则 进行 植物设计,重 视 植物 的 地 域 性。4.5.3 应 保护 和利用绿地 内的 现状 树 木,古树、大 树 不应 移 植。4.5.4 可 绿化 的 用地 均 应 绿化,并 宜 进行 垂直 绿化;具备 绿化 条 件 的 屋顶 宜 进行 屋顶 绿化。4.5.5 在 地下 建、构筑物 上 实 施 覆 土 绿化 的 部分,且 不 被 建、构筑物 封闭 围 合,其 开 放 边 长(即 覆 土 断 面 与 实 土 相 接 的 边 长)应不 小 于 覆 土 绿地 边 长 的 1/3。4.5.6 绿地规 划 应 采取 雨水 集、蓄 和利用 技 术和 措 施。4.6 经济性原则 4.6.1 居住区绿地设计 应 根据 不 同 的建 设 需 要 确 定 投 资。4.6.2 居住区绿地设计 应在节 约 成 本、方便 管 理 的 基础 上,获得 最 大 的 生 态 效益 和 社会效益。5 总体设计 5.1 居住区绿地设计 应 根据使 用 要 求 进行 整 体构 思、平 面布 局、功能分 区、景观 节 点 设 置、出 入 口 布置、交通 设计。5.2 整 体构 思 应 结合 建 筑 形式、建 筑 布 局、绿地 使 用 特点、地 域 文化 等,定 位景观 风格,设计 景观 结构。5.3 平 面布 局 应 结合 建 筑、市 政 道 路、场地竖向、地 勘 资料、地下设施、地下管线 等 进行 综 合 考 虑。应 控制 好 园路、铺装场地、绿化、水体 的 用地 比 例 及 相 互 关系,结合 观 赏 及 活动需 要 布置 各 类园林设施小品。5.4 应 根据 绿地 的 规 模、位 置等 条 件,对 场地 进行 功能分 区,确 定 各分 区 的 规 模 及 特 色;应为 老 人 和儿童 设 置 其 适 用 的 活动 场地及 配套 设施;儿童 活动 场、健身 场地 等应 远 离住 宅 建 筑。5.5 应 根据 景观 结 构 中对主 次 景 区 的 定 位 及 功能 划 分,进行景观 节 点 的 设 置。5.6 应 根据 居住区规 划对主、次 和 专 用 出 入 口的 定 位,合 理确 定 出 入 口内 外 广 场、大 门 围 墙、管 理 设施 等 的 风格、形式 和 尺 度,并 满足 标 志 性及引 导 性 等 要 求。5.7 允许 居 民 进 入活动 的 绿地 出 入 口 设 置应 方便 居 民 出 入,且 不少于 2个。5.8 应 根据 场地规 模、功能分 区 等 要 求,确 定园路 的 等 级。5.9 绿地 应 进行 无障碍 设计,无障碍 设计 应 符合 DB11/1222中的 规定。5.10 绿地 中的 地下设施 覆 土 绿化设计 应 符合 JGJ 155的 规定,种植 屋面 设计 应 符合 DB11/T 281的 规 定。5.11 居住区 公 园、小区 游 园 的 设计 应 符合 CJJ 48的 规定。6 竖向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应 充 分 利用原 有 地 形、地 貌 等 立 地 条 件,减少土 方 量。土 方宜 场地 内 平 衡,不 宜大 规 模 进 土或外 运 土。DB11/T 214 2016 4 6.1.2 应 根据 居住区 内建 筑、道 路 的 设计标 高,提出 场地 内主要 节 点 的高程 和 对 地 形 设计 的要 求,确 保 地 表 水 的 排 放。6.1.3 应 有 利 于 居住区绿地 的 雨水控制与利用。6.1.4 场地 内 原地 表 层 适 宜 栽 植 的 土壤,应 加 以 保护 并 有 效 利用。6.2 地形设计 6.2.1 应 结合 场地 情况、功能 及 景观 需 要 设计地 形。6.2.2 设计地 形 相对高 度 大 于 4.00m或 附 近存 在 河 道 及 需保护 的 地 上、地下设施 时,需 对 堆 土 下 的 地基 进行 结 构计 算,保 证 山 体 稳 定及设施 安全。6.2.3 在 地下设施 上 堆 筑地 形 时,应 核 对 地下设施 的 平 均 承载力 及最 大 允许承载力,根据 地下设施 承 载力 要 求 进行 合 理 的 地 形 设计。6.2.4 地 形 需 机械轧 实 时,应 考 虑 种植、土 建、设施 安 装 等 对 地基 的 不 同 要 求,并 应 符合 相 关 标准 要 求。6.2.5 新 堆 地 形 及 改 造 地 形 的 坡 度应 考 虑 土壤 的 安 息角,避免 出 现 自然滑坡,必 要 时 采取 护 坡、固 土 或 防 冲刷 等工 程 措 施。6.3 坡度控制 6.3.1 场地 的 坡 度、坡 向 应 符合 排水 要 求,避免 场地 内 积 水和水 土流 失。6.3.2 园路 纵坡 不应 小 于 0.2%;活动 广 场、停车 场 的 坡 度不应 小 于 0.3%,不 宜大 于 2%;绿地 坡 度不 应 小 于 0.5%。7 种植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应为 居 民 提 供 宜 居 优美 的 生 活 环境 和 良 好 可 持续 的 生 态 环境。7.1.2 应 考 虑 居 民 居住及 使 用 的 安全 性。7.1.3 应 因 地制 宜,按照 植物 的 生 长习 性 进行 设计,采取 以 植物 群 落 为 主,乔木、灌木和 草 坪 地 被 植 物 相 结合 的 多 种植物 配 置 形式,并考 虑 季 相变 化。7.1.4 合 理确 定常绿植物和 落 叶 植物 的 种植 比 例,宜 适 当 增加 落 叶 树的比 例,常绿乔木与 落 叶 乔木种植 数 量 的比 例 宜 控制 在 1:5 1:8之 间。7.1.5 乔木、灌木 的 种植 面 积 占 绿化 面 积 的比 例 宜大 于 70%,非 林下 草 坪、地 被 植物种植 面 积 比 例 宜 小 于 30%。7.1.6 应 兼顾 近 期 远 期 效 果,慢 长 树所 占 比 例 宜大 于 树 木总 量 的 40%。7.1.7 绿地设计 应 考 虑 俯瞰 效 果,绿 篱、色 块 形式 宜 简 洁。7.2 设计要求 7.2.1 居 民 休憩 广 场及 人行 步 道应 考 虑 遮荫,应以 种植 冠 大 荫浓 的 落 叶 乔木 为 主,分 枝 点 高 度不应低于 2.20m,夏至 日 正午 的 遮荫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铺装 面 积 的 40%;无 遮荫 人行 道 长 度不 宜 超过 居住区 内人行道 路 长 度 的 25%;休 息 廊架旁 宜 种植攀缘植物,休 息 座椅旁 宜 种植 落 叶 大 乔木。7.2.2 不 同活动 区 域宜 用植物 进行 分隔、遮挡。DB11/T 214 2016 5 7.2.3 落 叶 乔木及 大 灌木 栽 植 位 置 与住 宅 建 筑 有 窗 外 墙 面 的 距离 不应 小 于 5.00m。7.2.4 建 筑 西侧 宜 栽 植 高 大 乔木,住 宅 建 筑 南侧窗 前 不应 种植常绿 大 乔木,避免 遮光。7.2.5 建 筑 周边宜根据 建 筑 墙 面 性 质 及 朝 向 选 择 攀缘植物 进行 垂直 绿化,高 于 1.00m的 各 种 隔 离围 墙 或 栏杆 宜垂直 绿化。7.2.6 对 影响 景观 效 果 的 构筑物 宜 采 用植物 进行 遮挡,但 不应 影响正 常 使 用和 日 常 维 护 管 理。7.2.7 绿地 内 乔木、灌木 栽 植 位 置 距地下管线外缘 的 最小水平距离 应 符合 附录 A的 规定;乔、灌木距其他基础设施 的 最小水平距离 应 符合 附录 B的 规定。7.2.8 居住区种植 应 避 开 架 空 线,如 不 能 避 开,架 空 线路下 应 种植 落 叶 小乔木、大 灌木 或 耐 修 剪 的 植 物种类;植物与 架 空 电 力 线路 导 线 的 最小 垂直 距离 应 符合 CJJ 75 97中 表 6.1.2的 规定。7.2.9 屋顶 绿化 应 符合 DB11/T 281的 规定。7.2.10 地下设施 覆 土 绿化 应 符合 JGJ 155的 规定。7.2.11 停车 场、道 路及铺装场地 周边 种植,应 符合 下 列 规定:停车 场 周边 应 设 隔 离防 护 绿地 进行 分隔空间 及 遮挡 视 线。应 选 择 高 大 落 叶 乔木 进行 遮荫,乔木分 枝 点 高 度应 遵守 如 下规定:中 型汽 车停车 场 不应低于 3.50m,小 型汽 车停车 场 不应低于 2.50m,自 行 车停车 场 不应低于 2.20m;行 道 树 分 枝 点 高 度不应低于 2.50m;停车 场绿化乔木种植 间 距 应 满足 车 位、通 道、转弯、回 车 半 径 的要 求;道 路绿化 同一 路 段 应 统一 种植 形式;规 模 较 大 的 居住区,不 同 路 段 宜 有所变 化,以 增加 特 色 和辨识 性;种植 形式 应 具 有 韵 律 感 和 观 赏 性,形 成 视 线 走廊;道 路绿化 应 符合 行 车 视 线和 行 车 净 空 的要 求;道 路 分 车 带 绿化灌木及小乔木 宜选 择窄冠型,枝叶 不应 伸 入 路 面 空间 内,大 乔木 的 分 枝 点 高 度 应不 影响 行 车 安全;道 路 转弯 处、交 叉 路 口 以 及 停车 场 出 入 口 处应 保 证 视 线 通 透,灌木 高 度不应 高 于 0.60m;人行 步 道 两侧 应 栽 植 冠 大 荫浓 的 落 叶 乔木 作为 行 道 树;铺装场地 树 池 宜 采取 防 止 扬 尘 及 踩踏 措 施;允许 居 民 进 入活动 的 绿地、道 路、停车 场、风 口 处不应 种植 浅 根 性 大 乔木;儿童 活动 场 内 及 周边 不应 种植 遮挡 视 线及 多 刺 植物,保 持 视 线 通 透;坡 道 附 近 不应 种植 落 花 落 果 植物。7.2.12 植物种植 应适 地 适 树,且 应 符合 下 列 规定:风 口、建 筑 西 北 侧 应 种植 抗 风、耐寒 植物;林下及 建 筑 背阴 处应 选 择喜阴 及 耐阴 植物;建 筑 阳面 全 光 下 宜 种植 喜 阳 植物;地 势 低 洼 区 域 应 选 择既 可 水 生 又 可 旱 生 的 水 生 植物及 耐短 期 水 淹 的 陆 生 植物。7.2.13 株 行 距及种植 池 应 满足 以 下 要 求:植物种植 密 度应 合 理,应为 植物 留 出 生 长 空间;乔木种植 株 距 不 宜 小 于 4.00m,地 被 可适 当 加密;人行 道、停车 场、铺装场地 上 的 带 状 种植 池 宽 度不应 小 于 1.50m;树 池 尺 寸 不应 小 于 1.50m1.50m,宜 加 盖 树 池 箅 子 或 覆 盖 物。7.2.14 宜 用绿 色 期 长、根系 发 达 的草 坪 地 被 植物 覆 盖 地 表;边 坡 应 种植 护 坡 植物,防 止 水 土流 失;树穴 和种植 池 表 面应 覆 盖经 无 害 化 处理 过 的有 机 覆 盖 物 或 碎石,避免 黄 土 裸露。7.2.15 不 宜 过 多采 用 造 型 修 剪 植物。DB11/T 214 2016 6 7.2.16 种植设计 说明 应 对 栽 植 季 节 提出要 求,北京地区 的 栽 植 季 节应以 春 季 为 主,雨 季 可 种植常绿 树,秋 季 栽 植 宜 放在 落 叶 后 进行,非 栽 植 季 节 施 工应 采取 有 效措 施,保 证 植物 成 活。7.3 植物选择 7.3.1 选 择 植物 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宜选 择抗 逆 性 强、易 管 理、生 态 效益 明显、寿命 长、病虫 少、无 飞絮、无 毒、发 芽早、落 叶 迟 的 种类,休憩 广 场及 人行 道、园路 周边 不 宜 种植 有 刺 的 植物;行 道 树、停车 场及铺装 广 场 上 植物 除 满足上 述 条 件外,还 应 选 择 深 根 性、无 根 孽、无 浆 果、落叶 整 齐、生 长 适 中 或 速 生 落 叶 乔木,树 干 宜 通 直;宜选 择 能分 泌杀菌 素的 植物,不 宜 种植 有 刺 激 气 味 并 产 生 过 多 花 粉 的 开 花 植物;宜选 择 观 花、观 果、观 干 及 彩 叶 植物;宜选 择 绿 色 期 长 的 地 被 植物;宜 适量 种植 花 卉,种类 宜选 用木本 或 宿 根 花 卉。7.3.2 落 叶 乔木 胸 径 宜大 于 8 cm,常绿乔木 高 度不 宜 低于 3.50 m;不应 大 量 种植 胸 径 超过 20cm的 落叶 乔木、高 度 6.00m以 上 的 常绿乔木。7.3.3 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化常用植物种类 见 附录 C,常用攀缘植物 见 附录 D。8 园路及铺装场地 8.1 一般规定 8.1.1 居住区绿地 内 应 设 置 园路和小 型 铺装场地,铺装 面 积 不 宜大 于 绿地 面 积 的 25%。8.1.2 铺装 面 层 应 平 整 防 滑,宜 采 用 环 保 铺装 材 料。8.1.3 宜 采 用 透 水、透 气性铺装。8.2 园路设计 8.2.1 园路设计 应以 绿地平 面布 局 为 依 据,综 合 考 虑交通、观景、集散等 需 求,与地 形、植物、水体、构筑物及设施小品 相 结合,合 理 设计路 由 和 交通 节 点,并与居住区 道 路 形 成 完 整 的 道 路 系统。8.2.2 园路 的 线 形 设计 应 符合 行人的行 为 规 律,路 的 转 折、衔 接 应 顺畅。8.2.3 园路 宽 度不应 小 于 1.20m。园路 边 缘距 建 筑物、构筑物 的 最小距离 应 符合 GB 50180-93(2002年版)的 8.0.5.8条 的 规定。8.2.4 园路 应 随 地 形 起 伏,当 坡 度 大 于 8%时,应 辅 以 台阶解决 竖向 交通。8.2.5 台阶 踏步 宽 度不 宜 小 于 0.30m,高 度 宜 为 0.10m 0.15m,并 应 均 匀 一 致,表 面 防 滑。台阶 级 数 不应少于 2 级,当 高 差 不 足 2级 时,应 按 坡 道 设 置。8.3 铺装场地设计 8.3.1 应 根据 儿童 活动、居 民 健身、休憩 散 步、社交 娱乐 等不 同 的 功能 要 求,对 场地 做 出 不 同 的 设计。8.3.2 儿童 活动 场地与 周边 车 行 道 路 应 有 必 要的 隔 离,场地 面 层宜 采 用 质 地 柔软 的 铺装 材 料。沙坑 周 边 应 采取 防 沙粒 散 失 的 措 施,沙坑底 部 应 有 排水 措 施。场地 应 有 不少于 1/2的 活动 面 积 在 标准 的建 筑 日 照 阴影 线 之 外。8.3.3 安 静 休憩 场地 应 利用地 形 或 植物与 喧闹 区 相 隔 离。DB11/T 214 2016 7 8.3.4 活动 休 息 场地 应日 照 充 足。8.3.5 较 大 规 模 场地 或 综 合 性 功能 场地 周边 应 采取 必 要的 隔 离 措 施,避免 对 附 近 建 筑 形 成 干扰。9 园林 构筑 物及设施 小品 9.1 一般规定 9.1.1 居住区绿地 中的 园林构筑物及设施小品,应 采取 景观 与 功能 相 结合 的 方 式,正 确处理 好 实 用、美 观 和 经济 的 关系。9.1.2 园林构筑物和小品 的 造 型 应 与居住区 整 体 景观 风格 相 协 调。9.2 园林 构筑 物 9.2.1 亭、廊、花架 等 园林构筑物 的 设计 除 应 符合 相 关 标准外,还 应 符合 下 列 要 求:构筑物 应 根据周边 情况 选 择 最 佳 地 址,并控制设计体 量。构筑物 的 造 型 设计 应 与居住区 建 筑及 景观的 设计 风格 协 调 一 致。9.2.2 人行 桥 设计 应 与 周边 环境 相 协 调,桥 面 活 荷 载 按 3.5kN m2计 算;桥宽 超过 2.50m时,桥头 应设 置 车 障;当 桥 两侧 近 2.00m范围 内 水 深 超过 0.50m时,桥 体 应 设防 护 栏杆,其设计 应 符合 本标准 第9.3.4条 的 规定。9.3 设施 小品 9.3.1 绿地 内 堆 山、置 石 应 符合 下 列 要 求:应以 自然 地 形 为 主,不应 大 规 模堆 山、置 石,堆 叠假 山 宜 少 而精;堆 叠假 山 应以 安全 为 前 提进行 总体 造 型 和 结 构设计,造 型 完 整美 观,结 构 牢 固 耐 久;人 工 堆 叠假 山除 可 采 用 天 然 山 石 外,还 可 采 用 人 工 塑 石;绿地 内 设 置 景 石 时,可 结合 地 形 作置 石、卧 石、抱 头石 等处理,置 石 量 宜 适 当;堆 山、置 石 应 与植物 有 机 搭 配。9.3.2 雕塑 的 题 材、形式、材 料和体 量应 与 所 处环境 相 协 调。9.3.3 绿地 内 应 设 置 儿童 活动 设施和 成人 健身 设施。儿童 活动 及 成人 健身 设施,应 符合安全、卫 生 的要 求,并 避免 干扰 周边 环境。9.3.4 存 在 安全 隐患 的 道 路及场地 周边,应 设 置 防 护 设施,防 护 设施 应 与 景观 结合。当侧 面 临 空 的人 流 密 集 的 场地 高 差 超过 0.70m时,应 有 防 护 设施;防 护 设施 采 用 栏杆 时,其 高 度应不 小 于 1.05m;高 差 较 大 处可适 当 提高,但 宜 不 大 于 1.20m;栏 杆 应 坚 固 耐 久,且 采 用 不 易 攀 登 的 构 造;作 用 在 栏杆 扶手 上 的 竖向 力 和 栏杆 顶 部 水平 荷 载 均 按 1.00kN/m计 算;当 采 用 垂直 杆 件 做 栏杆 时,其 杆 件 净 距 应不 大 于 0.11m;绿地 主要出 入 口 与 车 行 道 交 叉 时,交 叉 处 的 道 路 应 设 置减 速 带,出 入 口 应 设 隔 离设施。9.3.5 绿地 内 应 综 合 考 虑 居 民需 求 及场地规 模,合 理 设 置 园 椅 或 座 凳,其 数 量不应少于 20个/hm2。9.3.6 绿地 内 应 根据 人 流量 设 置 分 类 垃圾桶,并 确 保使 用和 清 洁 方便。9.3.7 标 识 设计 应 功能 明 确、清晰醒 目、位 置适 当,并 形 成 系统。标 识 系统 应 风格 一 致,体 现 居住区特 色,其设 置应 符合 下 列 要 求:在 居住区 主要出 入 口 应 设 置 居住区总平 面 图;在道 路 主要 交 叉 口 处,应 设 置 导 向标 识;DB11/T 214 2016 8 活动 器 械 应 设 置 使 用 铭牌;无障碍 设施 应 设 置无障碍 标 志;存 在 安全 隐患 处,应 设 置必 要的 警示、提 示 标 志 及 安全 警示 线。10 水体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场地 内 原 有 自然 水体 如 湖泊、河 流、湿 地 等在 满足 规 划 设计 的 基础 上宜保 留,水体 的改 造 设计 应以 自然 化、生 态 化 为 原则。10.1.2 水体设计 应 结合 居住区 的 雨水控制与利用,水体 宜 作为 雨水 储 存、滞蓄 设施。10.1.3 根据 场地 特点,并 结合 景观 需 要,可 设计 适 当 规 模 的人 工 水 景,人 工 水 景 占 地 面 积 不 宜 超过 绿 地 面 积 的 10%。10.1.4 应 尽 量降低 维 护 成 本,并考 虑 流 水 声音、雾 气 等可 能 对 居 民 产 生 的 影响。10.1.5 应 考 虑 水 位变 化 对景观 效 果 的 影响,尤 其 应 考 虑 冬 季 的 枯 水 景观。10.1.6 应 保 证 用电 安全,用电设计 应 符合 本标准 12.1.6条 的 规定。10.1.7 用水 不应 采 用 自 来 水和地下水,水 质应 符合 GB/T 18921 2002中 4.2 景观 环境 用水 的 再生 水水 质 指 标 的 规定。为 保 证 水 质,应 采 用 过 滤、循 环、净 化、充 氧 等 技 术 措 施。10.1.8 驳岸 的 形式 应 与 周边 环境 相 协 调,宜 采 用 生 态 驳岸。10.1.9 水体 的进 水 口、溢 水 口、排水 坑、泵 坑、过 滤 装 置等 宜 设 置在 相对 隐蔽 的位 置。10.2 人工 水 景 10.2.1 喷 泉 设计 应以 每天 运 行 为 前 提,合 理确 定其 形式,并与 环境 相 协 调。10.2.2 旱 喷 泉 喷洒 范围 内 不 宜 设 置 车 行 道 路,地 面 铺装 应 采取 防 滑措 施,周边 应 设 置 警示 标 识。10.2.3 可 涉 入 式 水 景 应 设水 质 过 滤 装 置,保 持 水 的 清 洁;水 底 应 做 防 滑 处理。10.2.4 瀑 布 跌 水 采 用 天 然 石 材时,应 保 证 石 材 固 定 牢 固 可 靠。10.2.5 水 中 汀 步 表 面应 做 防 滑 处理,宽 度、长 度 均 不应 小 于 0.4m,并 满足 连 续 跨越 的要 求。10.3 水 深 10.3.1 居住区绿地水体设计 时 的 水 深 应 符合 下 列 要 求:无 防 护 措 施 的 水体 在 近 岸 2.00m范围 内,水 深 不应 大 于 0.50m;驳岸 距常水 位 垂直 距离 不 宜大于 0.50m;可 涉 入 式 水 景的 水 深 不应 大 于 0.30m,水 底 应 做 防 滑 处理;缓 坡 驳岸 在 近 岸 5.00m范围 内,水 深 不应 大 于 0.70m,且 不应 出 现 陡 降;儿童 戏 水 池 的 水 深 不应 大 于 0.60m。10.3.2 当 水体水 深 最 深 处 大 于 0.70m时,沿 水 岸 应 设 置 警示 标 识。10.3.3 防 护 措 施 采 用 栏杆 时,栏杆 应 符合 本标准 第 9.3.4条 的 规定。11 给排 水 DB11/T 214 2016 9 11.1 给 水 11.1.1 绿地 应 设 置 灌 溉 系统,灌 溉 宜 采 用 节 水灌 溉 方 式。灌 溉 设计 应 符合 DB11/T 672的 规定。11.1.2 灌 溉 用水 应 优 先 采 用雨水、再生 水 等 水 源,其水 质应 符合 DB11/T 672的 规定。不应 采 用地下 水、自 来 水。11.1.3 生 活 给水 系统 不应 与其他给水 系统 连 接。确 需 连 接 时,应 有 生 活 给水 系统 防 回流污染 的 措 施。11.1.4 给水管 宜 随 地 形 敷 设,在 管路 系统 高 凸 处应 设 自 动 排气 阀,低 凹 处应 设 泄 水 阀。11.2 排 水 11.2.1 绿地 内 给排水 应 采 用雨水、污 水 分 流 制,雨水 不应 排 入 污 水管线。11.2.2 雨水排 放 宜 利用地 形 以 自然 排水 为 主,必 要 时 采 用管 渠、渗井 等 排水 方 式。11.2.3 绿地范围 内 雨水 宜 回收 利用,不 宜 排 入 市 政 雨水管线。11.2.4 未 经 处理 的 污 水 不应 排 入 绿地 或 水体。11.2.5 排水设施设计 应 符合 景观 需 要。11.2.6 地下设施 上 的 绿地 应 有 排水 措 施。12 电气 及 防雷 12.1 电气 12.1.1 应 根据需 要 设 置不 同 形式 的照 明 系统,不 宜 过 多 设 置 主要 用 于 景观的 夜 景照 明。12.1.2 照 明 设计 应 采取措 施 限 制 光 污染,照 明 光 线 应 控制 在 场地 内,且 不应 对 住 宅 等 建 筑 产 生 干扰 光。12.1.3 照 明 灯 具 应 采 用 节 能 灯 具,灯 具造 型 应 与 环境 协 调。12.1.4 配 电 箱 等 设 备 的 安 放 位 置应 隐蔽,做 到 既 满足安全 要 求,又 避免 对 整 体 景观 产 生 影响。12.1.5 有 条 件 时宜 设 置 公 共 广 播 及 安 防 监 控。12.1.6 安 装 在 水 池 内、旱 喷 内的 水下 灯 具 应 采 用防 触 电 等 级 为 类、防 护 等 级 为 IPX8的加 压 水 密型灯 具,电 压 不 得 超过 12V。与居 民 接 触 的 喷 泉 不应 使 用电 压 超过 12V的 水 泵。12.2 防雷 高 大、孤 立 的古树 名 木 应 设 置 防雷装 置,园林 建 筑、配 电设施 的 防雷装 置应 按有 关 标准 执 行。13 雨水控制与利用 13.1 居住区绿地设计 应包括 雨水控制与利用 的内容,绿地 的 雨水控制与利用设计 应 与居住区 的 雨水控制与利用规 划 设计 相 协 调。13.2 居住区 建 筑及 道 路雨水 应 经 前 期弃流 后 方 可 汇 入 雨水控制与利用 系统。13.3 雨水控制与利用 系统 不应 对 居 民 生 活造 成 不 便,不应 对 小区 卫 生环境 产 生 危 害。13.4 雨水控制与利用 系统 设计 应确 保 景观 效 果。13.5 雨水控制与利用 系统 应确 保 植物 的 生 长 不 受 影响。13.6 雨水控制与利用 应 结合 景观 水体、渗 透洼 地、下 凹 式 绿地、雨水 花 园、透 水铺装 等 设施 进行 设计,以减少 外排雨水 量、消减 外排雨水 峰值流量。DB11/T 214 2016 10 13.7 雨水控制与利用 的 规 模 应 按 设计 降 雨 重 现 期为 2年确 定,设计 降 雨 重 现 期为 2年 的 降 雨 产 生 的 雨水 不应 排 入 小区 市 政 雨水管线。13.8 绿地 应 有 详细 的 地 质 勘 探 资料,地 质 勘 探 资料 应包括土壤 种类和 相 应 的 渗 透 系 数、不 同 类 型 土壤的 土 层 厚 度、地下水 动态 等。13.9 设 有 雨水控制与利用 系统 的 绿地,应 设 有 雨水外排设施。13.10 绿地范围 内 雨水 应以 入 渗 为 主,宜 回收 利用。土壤 渗 透 系 数 宜 为 10-6m/s 10-3m/s,且 渗 透 面 距 地下水 位 应 大 于 1.00m。绿地 内 表 层 土壤 渗 透 系 数 小 于 10-6m/s时 应 设 置 增 渗 设施。13.11 雨水 入 渗 设施 宜根据 地 形、土壤 地 质 条 件 等 因 素 选 用 透 水铺装、下 凹 式 绿地、渗井、渗 透洼 地、渗 透池(塘)等 形式 或 多 种 形式 组 合,其设计 应 符合 DB11/685 2013的 第 4.4条 的 规定。13.12 雨水 收集应 优 先 收集 绿地雨水,屋面 雨水 弃流 后 方 可收集,不 宜 收集 机 动 车 道等污染严重 的 雨水,收集 的 雨水 在 进 入 储 存 设施前 应 经 过 滤,储 存 设施 应 优 先选 用 景观 水体。13.13 雨水 回 用 宜 用 于 灌 溉、补 充 景观 水 等,在回 用前 应 根据需 要进行 水 质 净 化,净 化 后 的 水 质应 符 合 有 关 标准 的 规定。回 用雨水 供 水管 道应 与其他管 道 分开 设 置,应 采取 防 止 误饮误 用 措 施。13.14 雨水控制与利用 系统 应 设 置 雨水 监 控设施,其设计 应 符合 DB11/685 2013的 第 4.9条 的 规定。13.15 雨水控制与利用 系统 设计 还 应 符合 国家 及北京 市 现 行 标准 的 规定。A DB11/T 214 2016 11 A B 附 录 A(规范性 附录)乔灌木距 地 下管线外缘最小 水 平距离 表 A.1给 出了 乔灌木距地下管线外缘 的 最小水平距离。表 A.1 乔灌木距 地 下管线外缘最小 水 平距离 名 称 新 植乔木 现状 乔木 灌木 或 绿 篱 外缘(单位:m)电 力 电 缆 1.50 3.5 0.50 通 讯 电 缆 1.50 3.5 0.50 给水管 1.50 2.0 排水管 1.50 3.0 排水 盲沟 1.00 3.0 消 防 笼 头 1.20 2.0 1.20 煤 气管 道(低 中 压)1.20 3.0 1.00 热 力 管 1.20 5.0 2.0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 的 距离 是 指 乔木 树 干 基 部 的 外缘与管线外缘 的 净 距离。灌木 或 绿 篱 与地下管线 的 距离 是 指 地 表 处 分 蘖 枝 干 中 最外 的 枝 干 基 部 的 外缘与管线外缘 的 净 距离。DB11/T 214 2016 12 B C 附 录 B(规范性 附录)乔灌木距其他基础 设施 外缘最小 水 平距离。表 B.1给 出了 乔灌木距其他基础设施外缘 的 最小水平距离。表 B.1 乔灌木距其他基础 设施 外缘最小 水 平距离 名 称 新 植乔木 现状 乔木 灌木 或 绿 篱 外缘(单位:m)测 量 水准 点 2.00 2.00 1.00 地 上 杆 柱 2.00 2.00 挡 土 墙 1.00 3.00 0.50 楼房 5.00 5.00 1.50 平 房 2.00 5.00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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