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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技术规范DB21/T 3857-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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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技术规范DB21/T 3857-2023.pdf

I C S 9 1.1 4 0.9 0C C S Q 7 8DB21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1/T 3 8 5 7 2 0 2 3既 有 住 宅 加 装 电 梯 安 装 技 术 规 范I n s t a l l a t i o n 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e l e v a t o r a d d i n g o fe x i s t i n g r e s i d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 s2 0 2 3-1 0-3 0 发 布2 0 2 3-1 1-3 0 实 施辽 宁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2 1/T 3 8 5 7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体 要 求.25 安 装 施 工 规 定.25.1 土 建 工 程.25.2 电 梯 安 装.26 机 电 设 备 配 置 及 安 装.36.1 供 电 电 源.36.2 接 地.36.3 防 雷.46.4 设 备.47 标 识 和 提 示.48 验 收.5D B 2 1/T 3 8 5 7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辽 宁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沈 阳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日 立 电 梯(中 国)有 限 公 司 辽 宁 分 公 司、杭 州 西 奥 电梯 有 限 公 司 辽 宁 分 公 司、沈 阳 远 大 智 能 工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沈 阳 三 洋 电 梯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冯 辉、李 晓 玲、谢 飞、尹 明 军、刘 林、温 迪、毕 晓 林、黄 宇、孙 治 国、刘 潇、郭 笑 勇、张 湘 泽、韦 松 伯、刘 帅、徐 绍 帅、孙 佰 聪、王 乐、孙 学 平、李 军 杰、谷 云 松、刘 洪 亮、刘 碧 晴。本 文 件 实 施 后,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如 有 问 题 和 意 见 建 议,均 可 以 通 过 来 电 和 来 函 的 方 式 进 行 反 馈,我们 将 及 时 答 复 并 认 真 处 理,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进 行 评 估 及 复 审。归 口 管 理 部 门 和 联 系 电 话:辽 宁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沈 阳 市 皇 姑 区 崇 山 中 路 5 5 号),0 2 4-9 6 3 1 5-1-3 2 0 2。文 件 起 草 单 位 和 联 系 电 话:沈 阳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研 究 院(沈 阳 市 皇 姑 区 崇 山 西 路 9 号),0 2 4-8 6 7 5 3 7 1 0。D B 2 1/T 3 8 5 7 2 0 2 31既 有 住 宅 加 装 电 梯 安 装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既 有 住 宅 加 装 电 梯 的 安 装 施 工、机 电 设 备 配 置、验 收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既 有 住 宅 加 装 的 曳 引 驱 动 乘 客 电 梯 的 安 装。本 文 件 不 适 用 于 液 压 驱 动 乘 客 电 梯、强 制 驱 动 乘 客 电 梯 和 家 用 电 梯。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件。G B/T 4 2 0 8 外 壳 防 护 等 级(I P 代 码)G B/T 7 0 2 4 电 梯、自 动 扶 梯、自 动 人 行 道 术 语G B/T 7 5 8 8.1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 第 1 部 分:乘 客 电 梯 和 载 货 电 梯G B 5 0 1 0 8 地 下 工 程 防 水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7 0 2 4、G B/T 7 5 8 8.1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既 有 住 宅 e x i s t i n g r e s i d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已 建 成 使 用 的 包 括 住 宅、宿 舍、公 寓 等 以 居 住 为 目 的 的 民 用 建 筑。3.2既 有 住 宅 加 装 电 梯 e l e v a t o r a d d i n g o f e x i s t i n g r e s i d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 s在 既 有 住 宅 新 建 井 道 内 安 装 电 梯。3.3连 廊 c o r r i d o r b r i d g e既 有 住 宅 室 外 加 装 电 梯 每 层 站 停 靠 时 的 电 梯 层 门 与 既 有 住 宅 对 接 的 出 入 口 之 间 的 水 平 连 接 通 道。3.4救 援 通 道 a l l e y w a y f o r l i f e s a v i n g电 梯 出 现 故 障 困 人 时,方 便 相 关 人 员 无 阻 碍 地 抵 达 实 施 紧 急 操 作 的 位 置 和 层 站 等 处 的 通 道。3.5视 频 监 控 设 施 c a m e r a s a n d s u r v e i l l a n c e轿 厢 内 设 置 带 有 存 储 功 能 的 视 频 监 控 系 统,方 便 记 录 电 梯 运 行 和 轿 厢 内 情 况。3.6物 联 网 监 控 系 统 t h e i n t e r n e t o f t h i n g s m o n i t o r i n g由 信 号 采 集 传 输 装 置、协 议 转 换 装 置、监 测 终 端 等 构 成,将 电 梯 相 关 数 据 输 给 电 梯 运 行 安 全 监 管 平D B 2 1/T 3 8 5 7 2 0 2 32台 的 综 合 网 络 监 控 系 统。4 总 体 要 求4.1 既 有 住 宅 加 装 电 梯 工 程 选 用 的 电 梯 应 满 足 功 能 要 求,遵 循 性 能 稳 定、运 行 安 全、检 修 方 便、经 济实 用、耐 久 性 强 的 原 则。4.2 既 有 住 宅 加 装 电 梯 的 安 装 施 工 应 遵 循 安 全、节 能、环 保、经 济、便 民 等 原 则。4.3 加 装 电 梯 应 当 符 合 当 地 城 乡 规 划、房 屋 建 筑、消 防 等 相 关 规 定,并 有 相 关 手 续。5 安 装 施 工 规 定5.1 土 建 工 程5.1.1 加 装 电 梯 的 施 工 单 位 和 使 用 单 位 应 存 档 加 装 电 梯 土 建 工 程 的 评 估、设 计、施 工、验 收 资 料。5.1.2 加 装 电 梯 增 设 部 分 结 构 采 用 钢 结 构 时,与 主 体 结 构 的 连 接 宜 采 用 竖 向 可 以 滑 动 的 铰 接(柔 性 连接),确 需 刚 性 连 接 时 应 验 算 悬 挑 结 构 的 抗 倾 覆 安 全 性,并 对 悬 挑 结 构 进 行 加 固。5.1.3 各 层 门 出 入 口 与 楼 体 连 接 的 连 廊 应 能 有 效 防 止 翻 越,防 止 坠 落,如 加 装 护 栏 或 采 取 封 闭 措 施。5.1.4 井 道 的 顶 部、外 围 结 构、底 坑、井 道 通 风 装 置 应 具 有 防 水 功 能;井 道 底 坑 部 位 的 防 水 处 理 应 符合 G B 5 0 1 0 8 中 一 级 防 水 要 求,并 能 防 止 雨 水 从 周 边 建 筑 物 墙 体 和 地 坪 流 入 底 坑。5.1.5 既 有 住 宅 加 装 电 梯 井 道 围 护,应 采 取 防 寒 保 温 措 施,能 够 防 止 冬 季 井 道 内 部 产 生 大 量 的 凝 霜。5.1.6 加 装 电 梯 与 原 有 公 共 楼 梯 不 连 通 时,应 设 置 电 梯 紧 急 救 援 通 道,能 够 确 保 相 关 人 员 能 够 安 全、方 便 和 无 阻 碍 地 抵 达 实 施 紧 急 操 作 的 位 置 和 电 梯 所 服 务 的 每 个 层 站 的 层 门 处。若 因 建 筑 结 构 等 原 因 而 难 以 达 到 上 述 要 求 的,可 由 使 用 单 位 采 取 可 行 措 施,保 证 救 援 人 员 可 以 通 过钥 匙 或 者 强 制 手 段 打 开 通 往 电 梯 服 务 层 站 的 门 窗 等 阻 隔,及 时 到 达 实 施 救 援 的 服 务 层 站,涉 及 相 关 业 主利 益 时,征 得 了 相 关 业 主 的 同 意。5.1.7 采 用 无 机 房 电 梯 时,曳 引 机、井 道 内 电 气 部 件 所 在 高 度 的 井 道 围 护,宜 采 用 不 透 明 的 保 温 隔 热材 料,以 防 止 阳 光 直 射 引 起 过 热。5.1.8 电 梯 井 道 在 基 站 层 应 有 防 撞 设 计,基 站 层 井 道 围 护 宜 采 用 不 透 明 材 料。5.1.9 层 门 地 坎 上 表 面 宜 高 出 装 修 后 的 地 平 面 2 m m 5 m m;层 门 地 坎 前 的 地 平 面 相 对 于 水 平 面 的 倾 斜 不宜 大 于 2/1 0 0 0。5.2 电 梯 安 装5.2.1 电 梯 安 装 应 在 地 基 基 础、混 凝 土 结 构、结 构 加 固 及 钢 结 构 等 验 收 合 格 后 进 行;对 于 将 电 梯 钢 结构 井 道 和 电 梯 零 部 件 作 为 整 体 构 件,以 模 块 化 方 式 进 行 设 计、生 产、装 配 的 电 梯(以 下 简 称 装 配 式 电 梯),电 梯 制 造 单 位 应 提 供 井 道 结 构 能 承 受 因 电 梯 设 备 引 起 的 载 荷 和 力 的 证 明 文 件。5.2.2 电 梯 安 装 前,应 进 行 井 道 与 建 筑 结 构 的 交 接 验 收,满 足 电 梯 对 建 筑 结 构 的 布 置 要 求;装 配 式 电梯 在 吊 装 前,应 对 其 井 道 结 构 是 否 满 足 电 梯 相 关 安 全 空 间 要 求 进 行 勘 测。5.2.3 加 装 电 梯 的 安 装 施 工 单 位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电 梯 安 装 资 质。5.2.4 安 装 人 员 应 经 所 施 工 电 梯 的 整 机 制 造 单 位 进 行 安 装 实 操 培 训,并 取 得 整 机 制 造 单 位 的 安 装 能 力确 认 才 能 获 得 安 装 资 格。5.2.5 施 工 现 场 如 需 使 用 明 火,应 办 理 相 关 审 批 手 续,并 配 备 足 够 的 灭 火 器 材。D B 2 1/T 3 8 5 7 2 0 2 335.2.6 电 梯 安 装 施 工 单 位 应 根 据 整 机 制 造 单 位 规 定 的 安 装 工 艺 编 制 安 装 施 工 方 案,在 施 工 过 程 中,施工 单 位 应 对 现 场 施 工 安 全、消 防 及 文 明 施 工 进 行 严 格 管 理。5.2.7 现 场 施 工 围 挡 至 少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围 挡 应 沿 工 地 四 周 连 续 设 置,不 得 有 缺 口,且 围 挡 底 部 应 封 闭;围 挡 高 度 应 不 小 于 1.8 m;加 强 围 挡 的 日 常 检 查,确 保 围 挡 稳 定、完 好;围 挡 应 设 置 夜 间 警 示 灯、警 告 牌。5.2.8 电 梯 的 安 装 过 程 中,安 装 人 员 应 按 要 求 填 写 施 工 过 程 记 录,整 机 制 造 单 位 授 权 的 质 量 检 验 人 员进 行 检 验 并 填 写 自 检 报 告。5.2.9 电 梯 安 装 施 工 过 程 中,若 发 现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或 既 有 住 宅 结 构 存 在 严 重 缺 陷 时,施 工 单 位 应 会 同电 梯 产 权 所 有 人、设 计、建 设、监 理 等 单 位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后 方 可 继 续 施 工。5.2.1 0 电 梯 的 调 试 应 由 整 机 制 造 单 位 授 权 的 调 试 人 员 进 行。5.2.1 1 导 轨 支 架 应 当 安 装 牢 固。导 轨 支 架 如 果 采 用 螺 栓 连 接,应 有 防 松 措 施,如 采 用 点 焊 加 固;如 果采 用 焊 接 方 式,应 当 双 面 焊 接 牢 固,焊 缝 满 足 设 计 要 求;锚 栓(如 膨 胀 螺 栓)固 定 只 能 在 井 道 壁 的 混 凝土 构 件 上 使 用。6 机 电 设 备 配 置 及 安 装6.1 供 电 电 源6.1.1 加 装 电 梯 的 供 电 电 源 宜 是 3 8 0 V 的 三 相 五 线 制,应 单 独 设 置 配 电 源 箱,有 独 立 的 相 线、零 线、地 线,并 应 设 置 独 立 的 计 量 电 表。电 源 箱 应 位 于 靠 近 电 梯 附 近 的 公 共 区 域,具 有 漏 电 保 护 功 能,并 加 装安 全 防 护 锁、外 侧 粘 贴 警 示 标 识。6.1.2 电 源 箱 的 箱 体 防 护 等 级 不 宜 低 于 G B/T 4 2 0 8 中 规 定 的 I P 3 1 的 防 护 要 求,若 设 置 在 室 外,其 箱体 的 防 护 等 级 及 电 源 进、出 线 方 式 应 能 满 足 室 外 安 放 设 置 的 要 求,箱 体 防 护 等 级 不 低 于 G B/T 4 2 0 8 中规 定 的 I P 5 4 的 防 护 要 求。6.1.3 加 装 电 梯 的 电 源 箱 安 装 位 置 及 高 度,应 结 合 现 场 情 况 综 合 考 虑,暗 装 箱 体 其 下 沿 距 离 地 面 宜 大于 1.5 m,明 敷 宜 为 1.8 m;对 于 无 机 房 电 梯,其 电 源 箱 应 设 置 在 井 道 外 工 作 人 员 易 操 作 的 位 置。6.1.4 加 装 电 梯 应 每 台 单 独 装 设 主 开 关,宜 采 用 低 压 断 路 器;主 开 关 的 设 置 位 置 应 方 便 电 梯 检 修 人 员接 近 和 操 作,该 开 关 可 以 切 断 电 梯 正 常 运 行 时 最 大 电 流;切 断 主 开 关 时 不 应 切 断 轿 厢 照 明 和 通 风、轿 顶与 底 坑 的 电 源 插 座、井 道 照 明、报 警 装 置 等 的 供 电,其 电 源 可 从 主 开 关 前 取 得,并 分 别 装 设 具 有 隔 离 和保 护 功 能 的 开 关。6.1.5 加 装 电 梯 应 配 备 两 回 路 供 电 系 统、备 用 电 源 或 自 动 救 援 操 作 装 置。6.1.6 加 装 电 梯 的 救 援 通 道 及 服 务 层 站 层 门 口 处 应 设 置 永 久 性 的 照 明 设 施,其 电 源 可 取 自 既 有 建 筑 的照 明 回 路,地 面 上 的 照 度 不 应 小 于 5 0 l x,照 明 控 制 宜 设 置 为 自 动 感 应 式。6.2 接 地6.2.1 供 配 电 系 统 的 接 地 型 式 应 采 用 T N-S 或 T N-C-S;自 进 入 电 源 箱 起,中 性 导 体(N,零 线)与保 护 导 体(P E,地 线)应 始 终 分 开;入 户 电 源 在 进 线 处 应 做 重 复 接 地,并 设 置 总 等 电 位 联 结 装 置。6.2.2 与 电 梯 相 关 的 所 有 电 气 设 备 及 导 管、线 槽 等 外 露 可 导 电 部 分 均 应 可 靠 接 地(或 与 P E 线 连 接),接 地 支 线 应 分 别 直 接 接 至 接 地 干 线 或 接 线 柱 上,不 得 互 相 连 接 后 再 接 地。D B 2 1/T 3 8 5 7 2 0 2 346.3 防 雷6.3.1 加 装 电 梯 应 设 置 防 雷 装 置,防 雷 等 级 不 低 于 原 建 筑 物 的 防 雷 等 级,且 满 足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要 求。6.3.2 加 装 电 梯 井 道 或 机 房 的 室 外 最 高 处 应 设 置 接 闪 器,并 与 原 建 筑 物 顶 部 的 防 雷 装 置 连 接。6.3.3 为 防 止 闪 电 电 涌 侵 入、雷 电 高 电 位 反 击 及 感 应 过 电 压,在 电 源 入 户 线 及 电 梯 配 电 箱 处,应 设 置相 适 宜 的 电 涌 保 护 装 置。6.4 设 备6.4.1 加 装 电 梯 安 装 时 应 考 虑 噪 音 和 振 动 对 紧 邻 房 间 的 影 响,应 采 取 有 效 的 隔 声、隔 振 措 施。6.4.2 加 装 电 梯 的 机 房 或 者 井 道 的 自 然 通 风 条 件 无 法 满 足 设 备 运 行 的 温 度 要 求(G B/T 7 5 8 8.1 中 0.4.1 6条 款 的 要 求 或 者 电 梯 设 计 文 件 的 规 定)时,应 设 置 自 动 通 风 装 置 或 自 动 调 节 温 度 装 置,如 空 调。6.4.3 加 装 电 梯 的 轿 厢 内 宜 有 适 老 化 设 计,便 于 老 年 人 乘 坐 电 梯,如 无 障 碍 设 计 的 附 加 要 求:盲 文 按钮、扶 手、残 疾 人 员 操 纵 箱、字 符 放 大、声 光 提 醒、座 椅、开 门 保 持 等。6.4.4 加 装 电 梯 应 配 备 具 有 电 梯 运 行 参 数 采 集 和 网 络 远 程 传 输 功 能 的 监 测 装 置,符 合 辽 宁 省 电 梯 安 全管 理 服 务 平 台 数 据 接 口 标 准,并 实 时 上 传 数 据。6.4.5 加 装 电 梯 应 在 轿 厢 内 设 置 视 频 监 控 设 施,能 2 4 小 时 监 控 电 梯 运 行 及 轿 厢 内 情 况。6.4.6 加 装 电 梯 的 防 止 门 夹 人 保 护 装 置 宜 同 时 采 用 光 幕 和 安 全 触 板 两 种 保 护 装 置。6.4.7 加 装 电 梯 轿 厢 应 满 足 通 风 要 求,宜 采 取 增 加 空 气 流 动 及 温 度 控 制 措 施。6.4.8 加 装 电 梯 应 具 有 语 音 播 报 系 统:电 梯 在 运 行 过 程 中,发 生 停 电、故 障 停 梯、轿 厢 位 置 校 正(再平 层 除 外)、自 动 救 援 操 作 装 置 启 动 以 及 接 受 火 灾 信 号 退 出 正 常 服 务 时 轿 厢 内 应 进 行 中 文 语 音 播 报,安抚 轿 厢 内 乘 客,提 示 正 确 使 用 紧 急 报 警 装 置。6.4.9 电 梯 轿 厢 内 应 设 置 可 与 住 宅 小 区 值 班 场 所 或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通 信 的 紧 急 报 警 装 置:当 轿 厢 内 有 乘 客,经 过 一 段 时 间 轿 厢 未 运 行,紧 急 报 警 装 置 应 能 自 动 连 通 值 班 场 所 或 应 急 救 援人 员;无 小 区 值 班 场 所 的,应 在 单 元 首 层 入 口 附 近 附 加 设 置 声 光 报 警 装 置;6.4.1 0 加 装 电 梯 的 候 梯 厅 为 非 全 封 闭 的 室 内 空 间 时,电 梯 的 层 门 门 扇 应 具 有 防 锈 性 能,层 站 侧 呼 梯 盒等 电 气 部 件 的 外 壳 防 护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G B/T 4 2 0 8 中 规 定 的 I P 5 4 的 防 护 等 级。6.4.1 1 电 梯 井 道 应 独 立 设 置,井 道 内 不 应 敷 设 与 电 梯 无 关 的 各 类 管 道 或 线 缆;电 梯 井 道 壁 上 除 设 置 电梯 门、安 全 逃 生 门 和 通 气 孔 洞 外,不 应 设 置 其 他 开 口。6.4.1 2 电 梯 轿 厢 内 的 照 明 在 正 常 照 明 电 源 完 好 的 情 况 下,在 控 制 装 置 上 以 及 在 轿 厢 地 板 以 上 1 0 0 0 m m且 距 轿 壁 至 少 1 0 0 m m 的 任 一 点 的 照 度 不 应 小 于 1 0 0 l x。6.4.1 3 配 备 自 动 救 援 操 作 装 置 的 加 装 电 梯,当 电 梯 供 电 电 源 发 生 故 障 或 中 断 时,应 自 动 使 轿 厢 移 动 至就 近 或 指 定 层 站 并 打 开 电 梯 门。7 标 识 和 提 示7.1 除 电 梯 轿 厢 外,其 它 工 作 区 域 仅 允 许 被 授 权 人 进 入,并 有 相 关 的 警 示 标 识。7.2 轿 厢 地 面 与 候 梯 厅 地 面 颜 色 应 有 明 显 区 别。7.3 电 梯 的 安 全 使 用 说 明、安 全 注 意 事 项、警 示 标 志、应 急 救 援 电 话 等 应 置 于 易 于 为 乘 客 注 意 的 显 著位 置。D B 2 1/T 3 8 5 7 2 0 2 357.4 电 梯 轿 厢 内 应 有 故 障 注 意 事 项 的 语 音 和 中 文 指 示,当 电 梯 故 障 造 成 困 人 时,提 醒 被 困 人 员 正 确 操作 报 警 装 置 和 不 得 自 行 扒 门 逃 生,避 免 坠 落 井 道。7.5 电 梯 各 层 站 处 应 能 显 示“故 障、检 修、满 载”字 样 或 图 标,以 告 知 乘 客 电 梯 状 态。7.6 电 梯 轿 厢 内 载 荷 超 过 额 定 载 重 量 时,应 有 听 觉 和 视 觉 信 号,且 轿 厢 内 应 显 示“超 载”字 样 或 图 标提 醒 乘 客。7.7 电 梯 井 道 周 边 应 设 置 防 撞 警 示 标 识。8 验 收8.1 加 装 电 梯 在 安 装 施 工 过 程 中,所 有 进 场 材 料、部 件 等,应 进 行 进 场 检 验。8.2 加 装 电 梯 在 安 装 施 工 过 程 中,施 工 单 位 应 对 关 键 控 制 环 节、控 制 点 进 行 质 量 控 制,做 到 关 键 控 制节 点 不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不 能 进 行 下 一 道 工 序 施 工。8.3 加 装 电 梯 应 当 经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机 构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进 行 监 督 检 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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