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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技术指南 第7部分:病例报告及管理DB32/T 4688.7-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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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技术指南 第7部分:病例报告及管理DB32/T 4688.7-2024.pdf

!7,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 出 版艾 滋 病 防 治 技 术 指 南第 7 部 分:病 例 报 告 及 管 理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HIV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art 7:Case report and management2 0 2 4-0 5-1 6 发 布 2 0 2 4-0 6-1 6 实 施CCS C 5 0DB 3 2/T 4 6 8 8.7 2 0 2 4ICS 1 3.1 0 0 DB 3 2/T 4 6 8 8.7 2 0 2 4前 言 引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缩 略 语 15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16 工 作 环 境 要 求 27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 28 病 例 档 案 管 理 39 特 殊 情 况 处 理 410 数 据 分 析 和 利 用 411 质 量 控 制 5附 录 A(资 料 性)艾 滋 病 病 例 报 告 责 任 书 7附 录 B(资 料 性)艾 滋 病 随 访 工 作 责 任 书 8附 录 C(资 料 性)保 密 协 议 书 9附 录 D(资 料 性)艾 滋 病 病 毒 阳 性 确 证 结 果 告 知 书 10附 录 E(资 料 性)首 次 随 访 信 息 收 集 记 录 表 11附 录 F(资 料 性)后 续 随 访 信 息 收 集 记 录 表 12参 考 文 献 13目 次DB 3 2/T 4 6 8 8.7 2 0 2 4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是 DB32/T 4688 艾 滋 病 防 治 技 术 指 南 的 第 7 部 分。DB32/T 4688 已 经 发 布 了 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自 愿 咨 询 检 测 门 诊 建 设;第 2 部 分:筛 查 实 验 室 建 设;第 3 部 分:检 测 点 建 设;第 4 部 分:确 证 实 验 室 建 设;第 5 部 分:临 床 信 息 管 理;第 6 部 分:自 愿 咨 询 检 测 服 务;第 7 部 分:病 例 报 告 及 管 理;第 8 部 分:暴 露 后 预 防;第 9 部 分: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第 10 部 分:宣 传 教 育。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江 苏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江 苏 省 卫 生 健 康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江 苏 省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盐 城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扬 州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江 苏 省 卫 生 监 督 所、南 通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刘 晓 燕、祁 耀、周 信、史 灵 恩、邱 涛、杨 丹 丹、管 文 辉、陈 禹 衡、陈 沄 渟、张 一 凡、周 小 毅。DB 3 2/T 4 6 8 8.7 2 0 2 4引 言艾 滋 病 已 成 为 严 重 威 胁 我 国 公 众 健 康 的 重 大 公 共 卫 生 问 题,目 前 在 全 世 界 范 围 内 仍 缺 乏 根 治 HIV感 染 的 有 效 药 物。2021 年 联 合 国 艾 滋 病 问 题 高 级 别 会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艾 滋 病 毒 和 艾 滋 病 问 题 的 政 治 宣言 提 出 2030 年 终 结 艾 滋 病 流 行 的 目 标。本 文 件 按 照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2019 年 修 订)、国 务 院 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十 四 五”国 民 健 康 规 划 的 通 知(国 办 发 2022 11 号)、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遏 制 与 防 治 艾 滋 病“十四 五”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苏 卫 疾 控 2021 102 号)的 精 神,为 提 升 江 苏 省 艾 滋 病 综 合 防 治 能 力,加 速 实 现终 结 艾 滋 病 流 行 的 目 标 而 制 定。DB32/T 4688 艾 滋 病 防 治 技 术 指 南 分 为 以 下 10 个 部 分:第 1 部 分:自 愿 咨 询 检 测 门 诊 建 设;第 2 部 分:筛 查 实 验 室 建 设;第 3 部 分:检 测 点 建 设;第 4 部 分:确 证 实 验 室 建 设;第 5 部 分:临 床 信 息 管 理;第 6 部 分:自 愿 咨 询 检 测 服 务;第 7 部 分:病 例 报 告 及 管 理;第 8 部 分:暴 露 后 预 防;第 9 部 分:戒 毒 药 物 维 持 治 疗;第 10 部 分:宣 传 教 育。DB32/T 4688 的 制 定 是 对 艾 滋 病 防 治 工 作 相 关 方 面 的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的 有 力 补 充,为 开 展 艾 滋病 病 毒 感 染 者 和 病 人 的 检 测、诊 断、报 告、转 介、追 踪、治 疗、随 访 的 全 流 程 管 理 以 及 艾 滋 病 预 防 的 科 学 干预 和 宣 传 教 育 等 综 合 性 防 治 工 作 提 供 有 力 的 科 学 依 据 和 支 撑,对 艾 滋 病 的 科 学 防 治 有 着 非 常 重 要 的意 义。DB 3 2/T 4 6 8 8.7 2 0 2 4艾 滋 病 防 治 技 术 指 南第 7 部 分:病 例 报 告 及 管 理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艾 滋 病 病 例 报 告 及 管 理 在 工 作 人 员 管 理、工 作 环 境 要 求、工 作 内 容、病 例 档 案 管 理、数据 分 析 和 利 用、质 量 控 制 等 方 面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开 展 艾 滋 病 病 例 报 告 和 随 访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WS 293 艾 滋 病 和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诊 断3 术 语 和 定 义WS 293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艾 滋 病 病 例 HIV infected person and AIDS patient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和 艾 滋 病 病 人 的 统 称。3.2 艾 滋 病 病 例 密 切 接 触 者 HIV infected person and AIDS patient close contacts与 艾 滋 病 病 例 发 生 体 液 交 换,有 潜 在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风 险 的 人。注:包 括 性 伴、共 用 针 具 者、艾 滋 病 病 例 所 生 婴 儿 等。3.3 分 子 传 播 网 络 genetic transmission networksHIV 序 列 在 合 适 的 基 因 距 离 阈 值 条 件 下 形 成 的 一 组 或 多 组 感 染 者 网 络,由 传 播 网 络 中 已 进 行 HIV基 因 型 耐 药 检 测 和 分 子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的 感 染 者 所 组 成。4 缩 略 语下 列 缩 略 语 适 用 于 本 文 件。HIV:人 免 疫 缺 陷 病 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5 工 作 人 员 管 理5.1 负 责 艾 滋 病 病 例 报 告 和 随 访 工 作 的 工 作 人 员,应 接 受 艾 滋 病 病 例 报 告 和 随 访 管 理 相 关 方 面 的 专 业培 训 和 指 导 且 熟 练 掌 握 该 项 工 作 至 少 一 个 月 方 可 独 立 参 与 该 项 工 作。工 作 期 间,工 作 人 员 每 年 应 接 受 相1DB 3 2/T 4 6 8 8.7 2 0 2 4关 专 业 知 识 培 训。5.2 负 责 艾 滋 病 病 例 报 告 和 随 访 工 作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熟 知 和 遵 守 艾 滋 病 相 关 法 律、法 规,掌 握 艾 滋 病 病 例报 告 和 随 访 工 作 要 点 和 技 能。5.3 负 责 艾 滋 病 病 例 报 告 和 随 访 工 作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有 责 任 心 和 掌 握 咨 询 沟 通 技 巧,对 感 染 者 不 评 判、不 歧 视,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5.4 实 施 单 位 应 与 工 作 人 员 签 署 艾 滋 病 病 例 报 告 责 任 书(见 附 录 A)和/或 艾 滋 病 随 访 工 作 责 任 书(见 附 录 B),明 确 工 作 人 员 职 责。5.5 实 施 单 位 应 与 工 作 人 员 签 署 保 密 协 议 书(见 附 录 C),明 确 保 密 内 容 以 及 泄 露 保 密 信 息 的 工 作 人员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5.6 工 作 人 员 应 保 持 相 对 稳 定,如 因 工 作 调 动 等 原 因 离 开 该 岗 位,则 在 离 岗 前 应 做 好 工 作 交 接,做 好 工作 数 据 备 份,销 毁 个 人 存 储 设 备 中 一 切 相 关 信 息,纸 质 信 息 保 留 在 单 位。6 工 作 环 境 要 求6.1 告 知 和 随 访 应 在 独 立 的 空 间 内 进 行,环 境 应 具 有 私 密 性。6.2 房 间 宜 设 置 在 一 楼,否 则 应 加 装 防 盗 窗 网 或 推 拉 窗 安 全 装 置,可 安 装 一 键 报 警 装 置。房 间 内 应 配 备工 作 电 脑、电 话、文 件 柜、打 印 机 等 设 备,工 作 电 脑 连 接 网 络,建 议 配 置 饮 水 机。7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7.1 HIV 阳 性 结 果 告 知7.1.1 应 采 用 面 对 面、一 对 一 的 现 场 告 知 方 式。若 病 例 不 满 8 周 岁 或 不 能 辨 认 自 己 行 为,需 将 阳 性 结 果告 知 其 法 定 代 理 人;若 8 周 岁 及 以 上 且 18 周 岁 以 下,需 将 阳 性 结 果 告 知 其 本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若 16 周岁 及 以 上 且 以 自 己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或 不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但 18 周 岁 及 以 上 的,将 阳 性 结 果 告 知本 人。7.1.2 告 知 内 容 应 包 括 病 例 已 感 染 的 事 实、享 有 的 权 益、应 履 行 的 义 务、治 疗 的 政 策 等,了 解 病 例 配 偶(性伴)信 息、配 偶(性 伴)拟 告 知 方 式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内 容。告 知 结 束 后,病 例(法 定 监 护 人)和 工 作 人 员 均 应 在 艾 滋 病 病 毒 阳 性 结 果 告 知 书(见 附 录 D)上 签 字,并 加 盖 告 知 单 位 公 章,告 知 单 位 应 保 存 艾 滋 病 病 毒 阳性 结 果 告 知 书 存 根 页。7.1.3 及 时 为 病 例 提 供 抗 病 毒 治 疗 转 介、随 访 转 介 等 服 务。7.2 病 例 报 告7.2.1 收 到 补 充 试 验 结 果 符 合 WS 293 诊 断 标 准 的 报 告 后 24 h 内 完 成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报 告 卡(简 称 传 报 卡)、传 染 病 报 告 卡 艾 滋 病 性 病 附 卡(简 称 附 卡)的 填 写。如 在 告 知 前 已 完 成 网 络 传 报 卡 和 附卡 的 填 报,则 告 知 单 位 应 对 填 写 的 报 卡 信 息 进 行 核 实,如 有 误 应 及 时 订 正。7.2.2 医 疗 机 构 等 通 过 电 子 病 历、电 子 监 控 档 案 自 动 抽 取 的 电 子 传 报 卡,不 用 填 写 纸 质 卡,但 电 子 文 档 应使 用 符 合 国 家 统 一 认 证 标 准 的 电 子 签 名 和 时 间 戳;暂 不 符 合 的 传 报 卡 和 附 卡 应 先 填 写 纸 质 卡,再 进 行 网络 报 告。7.3 随 访7.3.1 首 次 随 访7.3.1.1 首 次 随 访 方 式。应 采 用 面 对 面、一 对 一 的 随 访 方 式。如 首 次 随 访 和 阳 性 告 知 为 同 一 实 施 单 位,2DB 3 2/T 4 6 8 8.7 2 0 2 4则 首 次 随 访 宜 与 阳 性 告 知 同 时 进 行。7.3.1.2 首 次 随 访 内 容 可 参 照 首 次 随 访 信 息 收 集 记 录 表(见 附 录 E),应 包 括 阳 性 结 果 告 知、行 为 信 息收 集、医 学 咨 询、抗 病 毒 治 疗 咨 询 和 转 介、健 康 指 导 与 行 为 干 预、动 员 对 艾 滋 病 病 例 密 切 接 触 者 告 知 和 检测、国 家 相 关 政 策 宣 传、预 防 艾 滋 病 母 婴 传 播 信 息、随 访 依 从 性 咨 询 以 及 其 他 健 康 咨 询 等。7.3.1.3 首 次 随 访 结 束 后,病 例 和 随 访 人 员 均 应 在 首 次 随 访 信 息 收 集 记 录 表 签 字,并 及 时 在 中 国 疾 病预 防 控 制 信 息 系 统 录 入 随 访 信 息。7.3.1.4 首 次 随 访 应 在 HIV 阳 性 结 果 告 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7.3.2 后 续 随 访7.3.2.1 后 续 随 访 频 率 按 照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每 6 个 月 一 次、艾 滋 病 病 人 每 3 个 月 一 次 进 行。7.3.2.2 后 续 随 访 方 式 宜 采 用 面 对 面 方 式,若 无 条 件,也 可 采 用 电 话、社 交 软 件 等 方 式 进 行。7.3.2.3 后 续 随 访 内 容 参 照 后 续 随 访 信 息 收 集 记 录 表(见 附 录 F),包 括 针 对 艾 滋 病 病 例 开 展 医 学 咨询、行 为 干 预 和 宣 传 教 育、配 偶/固 定 性 伴 告 知 和 检 测、CD4+T 淋 巴 细 胞 检 测、结 核 筛 查 和 检 查 等 一 系 列工 作;如 在 首 次 随 访 中,除 配 偶/固 定 性 伴 外,其 他 密 切 接 触 者 追 踪 尚 未 完 成,也 应 包 括 在 后 续 随 访 内 容中。后 续 随 访 内 容 还 包 括 根 据 艾 滋 病 病 例 需 要 将 其 转 介 至 不 同 平 台,包 括 抗 病 毒 治 疗 转 介、美 沙 酮 维 持治 疗 转 介、母 婴 阻 断 转 介、性 病 治 疗 转 介 等。7.3.2.4 后 续 随 访 宜 依 据 病 例 是 否 治 疗、治 疗 后 病 毒 载 量 是 否 得 到 抑 制、病 例 依 从 性 高 低 等 不 同 状 态 开展 分 类 管 理,根 据 需 要 适 时 增 加 随 访 频 次7.3.3 艾 滋 病 病 例 密 切 接 触 者 追 踪7.3.3.1 艾 滋 病 病 例 密 切 接 触 者 均 应 开 展 追 踪,尽 可 能 获 取 密 切 接 触 者 信 息 并 开 展 检 测。7.3.3.2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可 结 合 实 验 室 检 测,开 展 分 子 传 播 网 络 分 析。对 于 发 现 的 聚 集 性 疫 情 和 高 风 险 传播 者,应 及 时 开 展 宣 传 干 预。8 病 例 档 案 管 理8.1 档 案 内 容病 例 档 案 应 包 括:病 例 身 份 证 复 印 件、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确 证 报 告、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报 告 卡、传 染 病 报 告 卡 艾 滋 病 性 病 附 卡、艾 滋 病 病 毒 阳 性 结 果 告 知 书、首 次 随 访 信 息 收 集 记 录 表、后 续 随访 信 息 收 集 记 录 表 以 及 其 他 档 案。8.2 纸 质 档 案 存 放8.2.1 按 照 一 人 一 档 的 模 式 存 放 病 例 档 案。8.2.2 档 案 盒 外 部 应 有 明 显 的 标 识 方 便 查 询,标 识 不 能 体 现 病 例 个 人 信 息,如 姓 名、联 系 方 式 等。档 案 盒应 单 独 存 放,不 应 与 其 他 文 件 混 放,存 放 在 可 上 锁 的 文 件 柜 中,由 专 人 管 理。8.3 电 子 档 案 管 理8.3.1 填 报 病 例 报 告 和 随 访 信 息 的 计 算 机 应 使 用 工 作 电 脑,设 置 密 码,专 人 使 用。8.3.2 数 据 下 载。每 月 应 及 时 备 份 截 至 上 月 底 的 感 染 者 随 访 历 史 数 据 库,专 人 专 电 脑 妥 善 保 存,不 应 随意 携 带 和 拷 贝。8.4 信 息 安 全8.4.1 严 格 执 行 一 人 一 数 字 证 书 原 则。账 号、密 码、数 字 证 书 仅 限 本 人 使 用,建 议 密 码 定 期 更 换。3DB 3 2/T 4 6 8 8.7 2 0 2 48.4.2 凡 涉 及 艾 滋 病 个 案 信 息 的 数 据 库、分 析 报 告 等 文 件 均 应 妥 善 保 存,仅 在 本 单 位 工 作 领 域 使 用,绝 不擅 自 以 直 接、间 接、口 头 或 书 面 等 形 式 分 发 或 转 让 其 他 个 人、科 室 或 单 位 使 用。在 工 作 过 程 中,需 要 传 输以 上 文 件 时,应 注 意 加 密。8.4.3 非 病 例 报 告 和 随 访 工 作 人 员 因 工 作 需 要,临 时 使 用 病 例 报 告 和 随 访 数 据 库 时,应 有 申 请、审 批 材料,签 署 数 据 使 用 保 密 承 诺 书,并 留 存 备 案。9 特 殊 情 况 处 理9.1 无 身 份 证 的 病 例凡 符 合 WS 293 标 准 的 病 例 均 要 依 法 报 告,如 病 例 确 无 身 份 证,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信 息 系 统 自 动 依据 病 例 报 告 卡 的 卡 片 编 号 生 成 身 份 证 号 码,将 证 件 类 别 变 更 为 居 民 身 份 证。在 备 注 中 应 对 此 类 情 况 做说 明。9.2 军 人 病 例9.2.1 现 役 军 人 通 常 由 军 队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信 息 系 统 报 告 管 理。9.2.2 退 伍 军 人 由 地 方 接 管,如 接 管 时 有 艾 滋 病 诊 断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依 据 材 料 内 容 在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制 信 息 系 统 监 测 报 告 管 理 模 块 重 新 报 告,并 完 成 随 访、治 疗 相 关 数 据 的 录 入;如 无 相 关 证 明 材 料,则 应 重新 确 证,按 照 新 病 例 处 理。在 备 注 中 可 对 此 情 况 做 相 关 说 明。9.3 港 澳 台 和 外 籍 病 例对 于 港 澳 台 和 外 籍 病 例,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信 息 系 统 默 认 户 籍 地 为 报 告 单 位 所 在 地,现 住 址 填 写 该病 例 目 前 住 址,在 备 注 栏 填 写 港 澳 台 病 例 具 体 地 区 名 称 和 外 籍 病 例 的 国 籍。9.4 病 例 身 份 信 息 冒 用在 病 例 随 访 过 程 中,发 现 病 例 报 卡 时 身 份 信 息 是 冒 用 他 人 的,应 及 时 订 正 报 卡 信 息,在 备 注 中 说 明 情况。为 确 保 检 测 信 息 和 报 卡 信 息 一 致,应 重 新 采 样 检 测。随 访 工 作 人 员 应 将 相 关 情 况 撰 写 书 面 说 明,同时 病 例 签 字 留 存。9.5 公 安 调 取 病 例 确 证 报 告公 安 部 门 抓 获 的 违 法 犯 罪 嫌 疑 人 为 既 往 报 告 艾 滋 病 病 例 的,应 凭 单 位 介 绍 信、警 官 证、病 例 抓 获 后 初筛 待 复 查 报 告 单 前 往 确 证 报 告 出 具 单 位 调 取 确 证 报 告 复 印 件,被 调 取 机 构 应 留 存 公 安 介 绍 信、警 官 证 复印 件 及 初 筛 待 复 检 报 告 单。1 0 数 据 分 析 和 利 用1 0.1 实 时 分 析各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动 态 监 视 本 辖 区 病 例 报 告 情 况,核 实 异 常 情 况,及 时 发 现 聚 集 性 疫 情。动 态 监 视本 辖 区 病 例 随 访 情 况,及 时 跟 进 随 访。1 0.2 定 时 分 析各 级 疾 控 机 构 每 季 度 分 析 1 次 本 辖 区 疫 情。每 年 度 详 细 分 析 本 辖 区 疫 情,内 容 包 括 疫 情 三 间 分 布、相 关 统 计 图 表,提 出 相 应 的 防 治 对 策 和 措 施 建 议;可 与 往 年 数 据 进 行 比 对,分 人 群 分 析,对 发 现 的 异 常 情4DB 3 2/T 4 6 8 8.7 2 0 2 4况 应 及 时 开 展 专 题 调 查。1 1 质 量 控 制1 1.1 填 报 内 容 审 核 和 订 正县(市、区)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每 日 开 展 报 卡 审 核,并 在 病 例 报 告 后 24 小 时 内 完 成。重 点 核 实 病 例 诊断 是 否 符 合 WS 293 标 准、病 例 个 人 信 息、疾 病 名 称、人 群 分 类、诊 断 日 期、实 验 室 检 测 结 论、确 认(替 代 策略、核 酸)检 测 阳 性 日 期 和 检 测 单 位、接 触 史 和 最 有 可 能 感 染 途 径 等 信 息 是 否 填 写 错 误。如 在 审 核 过 程 中发 现 内 容 填 写 有 误,应 及 时 反 馈 报 告 单 位 进 一 步 核 实 后 订 正。1 1.2 感 染 途 径 核 实1 1.2.1 感 染 途 径 核 实 内 容感 染 途 径 填 写 为“母 婴 传 播”“职 业 暴 露”“既 往 采 血(浆)”“输 血/血 制 品”“不 详”“其 他”,14 周 岁 及 以下“异 性 传 播”“同 性 传 播”“注 射 毒 品 传 播”,由 县(市、区)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在 报 卡 后 10 个 工 作日 内 完 成 核 查。如 发 现 信 息 有 误,应 及 时 反 馈 报 告 单 位 进 行 订 正;如 确 为 该 感 染 途 径,应 及 时 开 展 流 行 病学 个 案 调 查 并 收 集 相 关 佐 证 材 料。1 1.2.2 感 染 途 径 核 实 反 馈 流 程1 1.2.2.1 设 区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按 月 核 实,如 发 现 未 完 成 核 查 病 例,应 及 时 提 醒、督 促。设 区 市 疾 病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收 到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报 告 要 进 一 步 审 核,如 发 现 核 查 过 程 不 合 理 或 报 告 撰 写 不 规 范 不 清 晰,应 进 一 步 沟 通 县(市、区)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直 至 核 查 过 程 合 理、报 告 撰 写 规 范 为 止。1 1.2.2.2 省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按 月 核 实 上 述 病 例 是 否 完 成 核 查,审 核、汇 总 设 区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提交 的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报 告。1 1.3 漏 报 核 查 和 补 报1 1.3.1 漏 报 核 查 内 容艾 滋 病 确 证 实 验 室 所 在 的 各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每 月 核 查 所 有 HIV 抗 体 确 证 阳 性、核 酸 阳 性 等 检测 报 告 单 或 试 验 记 录,查 看 是 否 已 完 成 网 络 报 告。已 开 展 艾 滋 病 核 酸 检 测 的 医 疗 机 构,每 月 核 查 艾 滋 病核 酸 检 测 报 告 单 或 检 测 记 录,凡 符 合 诊 断 标 准 的,查 看 是 否 已 完 成 网 络 报 告。1 1.3.2 补 报如 在 核 查 中 发 现 漏 报 病 例,则 应 及 时 与 报 告 单 位 核 实 后 进 行 补 报。有 痕 迹 资 料 证 明 为 既 往 报 告 的 病例 无 需 再 次 报 告。1 1.4 查 重1 1.4.1 实 时 查 重报 病 机 构 在 录 入 报 卡 前 先 进 行 查 询,如 为 已 报 告 病 例,不 再 报 告。1 1.4.2 定 时 查 重县(市、区)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及 承 担 随 访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宜 每 周 进 行 一 次 定 时 查 重。5DB 3 2/T 4 6 8 8.7 2 0 2 41 1.5 数 据 质 量 核 查1 1.5.1 核 查 内 容核 查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报 告 及 时 性、有 无 漏 报、报 卡 和 随 访 质 量 等。1 1.5.2 核 查 频 率县(市、区)疾 控 每 季 度 开 展 一 次 辖 区 内 数 据 质 量 核 查;各 设 区 市 疾 控 每 半 年 开 展 一 次 数 据 质 量 核 查;省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每 年 开 展 一 次 数 据 质 量 核 查。1 1.5.3 核 查 反 馈核 查 结 果 应 现 场 反 馈,发 现 的 问 题 县(市、区)疾 控 和 各 设 区 市 疾 控 应 追 踪 核 查 单 位 是 否 整 改 到 位。6DB 3 2/T 4 6 8 8.7 2 0 2 4附 录 A(资 料 性)艾 滋 病 病 例 报 告 责 任 书艾 滋 病 病 例 报 告 责 任 书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和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为 做 好 艾 滋 病 病 例 报 告 工 作,减 少 感 染艾 滋 病 病 毒 造 成 的 伤 害 和 遏 制 艾 滋 病 的 进 一 步 传 播,病 例 报 告 实 施 单 位 与 病 例 报 告 人 员 特 签 订 本 责任 书。在 实 施 病 例 报 告 工 作 中,病 例 报 告 人 员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1.遵 守 国 家 艾 滋 病 相 关 法 律、法 规,宣 传 国 家 艾 滋 病 防 治 相 关 政 策。2.参 加 病 例 报 告 人 员 相 关 培 训,掌 握 艾 滋 病 报 告 相 关 信 息 和 技 能。3.按 病 例 报 告 工 作 要 求,及 时、准 确 完 成 病 例 报 告 工 作。4.根 据 需 要,为 病 例 提 供 宣 传 教 育 和 干 预 服 务,包 括 艾 滋 病 防 治 相 关 知 识,发 放 安 全 套,提 供 同 伴教 育、美 沙 酮 药 物 维 持 治 疗、母 婴 阻 断 等 信 息。5.提 供 当 地 各 种 医 疗 服 务 信 息,并 协 助 完 成 相 关 的 医 学 转 介 服 务。6.按 照 国 家 艾 滋 病 相 关 法 律、法 规 要 求 对 艾 滋 病 病 例 的 个 人 信 息 严 格 保 密。病 例 报 告 实 施 单 位(盖 章)病 例 报 告 人 员 签 字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7DB 3 2/T 4 6 8 8.7 2 0 2 4附 录 B(资 料 性)艾 滋 病 随 访 工 作 责 任 书艾 滋 病 随 访 工 作 责 任 书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和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为 做 好 艾 滋 病 病 例 随 访 管 理 工 作,减 少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造 成 的 伤 害 和 艾 滋 病 的 进 一 步 传 播,及 时、有 效 地 为 感 染 者 提 供 关 怀、支 持 和 服 务,随 访实 施 单 位 与 随 访 人 员 特 签 订 本 责 任 书。在 实 施 随 访 工 作 中,随 访 人 员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1.遵 守 国 家 艾 滋 病 相 关 法 律、法 规,宣 传 国 家 艾 滋 病 防 治 相 关 政 策。2.参 加 随 访 人 员 相 关 培 训,掌 握 艾 滋 病 随 访 相 关 信 息 和 技 能。3.按 随 访 工 作 要 求,如 期 完 成 报 告 和 随 访 工 作。4.提 供 CD4+T 淋 巴 细 胞 和 病 毒 载 量 检 测 报 告 服 务,转 介 感 染 者 到 指 定 的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或 医疗 机 构 进 行 CD4+T 淋 巴 细 胞 和 病 毒 载 量 检 测。5.完 成 艾 滋 病 病 例 配 偶/性 伴 追 踪、告 知 和 HIV 检 测。6.提 供 宣 传 教 育 和 干 预 服 务,包 括 艾 滋 病 防 治 相 关 知 识,发 放 安 全 套,提 供 同 伴 教 育、美 沙 酮 药 物维 持 治 疗、母 婴 阻 断 等 信 息。7.提 供 生 活 救 助 信 息。8.提 供 当 地 各 种 医 疗 服 务 信 息,并 协 助 完 成 相 关 的 医 学 转 介 服 务。9.按 照 国 家 艾 滋 病 相 关 法 律、法 规 要 求 对 艾 滋 病 病 例 的 个 人 信 息 严 格 保 密。随 访 实 施 单 位(盖 章)随 访 人 员 签 字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8DB 3 2/T 4 6 8 8.7 2 0 2 4附 录 C(资 料 性)保 密 协 议 书保 密 协 议 书根 据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 规 定,公 开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或 其 家 属 信 息 的,依 照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的 规 定 予以 处 罚。艾 滋 病 病 例 报 告 和 随 访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在 工 作 过 程 中,获 得 的 包 括 艾 滋 病 感 染 者 及 其 家 属 的 姓名、身 份 证 号、住 址、工 作 单 位、肖 像、病 史 资 料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推 断 出 其 具 体 身 份 的 信 息 以 及 辖 区 内 艾 滋病 疫 情 等 相 关 信 息,均 属 于 本 协 议 保 密 的 内 容,病 例 报 告/随 访 人 员 应 承 担 严 格 的 保 密 义 务。病 例 报 告/随 访 实 施 单 位 与 病 例 报 告/随 访 人 员 就 以 上 保 密 内 容 达 成 如 下 协 议,病 例 报 告/随 访 人 员保 证:1.除 因 工 作 需 要 并 得 到 病 例 报 告/随 访 实 施 单 位 的 指 示 外,不 得 以 直 接、间 接 口 头 或 书 面 等 形 式向 任 何 无 关 个 人 或 单 位 提 供 保 密 信 息;2.不 得 复 制 或 公 开 包 含 这 些 信 息 的 文 件 或 拷 贝;3.保 管 具 有 这 些 信 息 的 电 子 文 档 时,应 采 取 合 理 的 加 密 措 施,不 得 在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其 他 设 备 上 拷贝、存 储 和 使 用 这 些 信 息;4.保 管 具 有 这 些 信 息 的 纸 质 文 件 时,需 放 置 于 专 用 位 置 并 上 锁,不 允 许 与 病 例 报 告/随 访 管 理 工作 无 关 的 人 员 借 阅;5.离 职 或 岗 位 调 动 后 仍 不 得 泄 露 任 何 保 密 信 息。如 因 病 例 报 告/随 访 人 员 的 主 观 故 意 或 过 失 造 成 保 密 信 息 泄 露 的,所 造 成 的 一 切 不 良 后 果 由 其 本 人承 担,病 例 报 告/随 访 实 施 单 位 及 相 关 机 构 有 权 追 究 其 相 关 的 法 律 责 任。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病 例 报 告/随 访 实 施 单 位(盖 章)病 例 报 告/随 访 人 员 签 字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9DB 3 2/T 4 6 8 8.7 2 0 2 4附 录 D(资 料 性)艾 滋 病 病 毒 阳 性 确 证 结 果 告 知 书艾 滋 病 病 毒 阳 性 确 证 结 果 告 知 书为 保 护 您 和 您 家 人 的 身 体 健 康,保 护 公 众 健 康,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和 艾 滋 病 防治 条 例 等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相 关 要 求,我 们 对 您 进 行 了 艾 滋 病 病 毒 抗 体 确 证 试 验/核 酸 试 验,已 确 认 您 感 染了 艾 滋 病 病 毒,现 将 相 关 信 息 通 知 如 下:1.根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您 及 您 的 家 人 享 有 的 婚 姻、就 业、就 医、入 学 等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根 据国 家“四 免 一 关 怀”和 相 关 救 助 政 策,对 符 合 条 件 者,可 享 受 免 费 CD4+T 淋 巴 细 胞 检 测、结 核 病 筛 查 及 治疗、国 家 免 费 艾 滋 病 抗 病 毒 治 疗、母 婴 阻 断、子 女 免 费 入 学 和 生 活 救 助 等 关 怀 服 务。2.根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您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义 务:(1)接 受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或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的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和 指 导。(2)将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或 者 艾 滋 病 发 病 的 事 实 及 时 告 知 配 偶 和 与 您 有 性 关 系 的 人。动 员 配 偶 和 与您 有 性 关 系 的 人 接 受 艾 滋 病 抗 体 检 测。如 未 告 知,导 致 配 偶 和 与 您 有 性 关 系 的 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将 承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3)就 医 时,将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或 者 艾 滋 病 发 病 的 事 实 如 实 告 知 接 诊 医 生。(4)采 取 必 要 的 防 护 措 施,防 止 将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他 人。根 据 国 务 院 艾 滋 病 防 治 条 例 第 38 条 之规 定“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 和 艾 滋 病 病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故 意 传 播 艾 滋 病”以 及 第 62 条 之 规 定“故 意 传 播艾 滋 病 的,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3.定 期 随 访 检 测,及 早 治 疗。(1)及 时 进 行 CD4+T 淋 巴 细 胞 和 病 毒 载 量 检 测,定 期 接 受 随 访,及 时 了 解 您 的 身 体 状 况。(2)早 治 疗 可 以 像 正 常 人 一 样 生 活,并 可 以 减 少 传 播 风 险。建 议 您 及 早 到 抗 病 毒 治 疗 机 构 接 受 国家 免 费 抗 病 毒 治 疗。(3)不 及 早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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