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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DB11/T 692-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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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DB11/T 692-2019.pdf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T 692 2019 备案号:历史文化街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Code for Engineering Pipeline Comprehensive Planning of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2019-10-12发布 2020-04-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历史文化街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Code for Engineering Pipeline Comprehensive Planning of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DB11/T 692 2019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0年 04月 01日 2019 北京 前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实施,按照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 目 计划的 通知(京质监发 20172号)的 要求,编制 组在充分调查 研究,认真 总 结 实 践经验,吸取科 研 成果以及广泛征求各 有关单位和部门 意见 的 基础上,完成 历史文 化 街区 工程管 线综合 规划规 范(DB11/T 692-2009)的修订工作。本 规 范共分 5章,主 要内容包括:1.总 则;2.术 语;3.基本 规 定;4.管线 地 下敷 设;5.管 线安全 技术 措 施。本 规 范 修订的主 要内容是:1.增加 术 语:风貌、信息 管 道、缆线 管 廊、线缆保护 管;修 改 原术 语“北京 旧 城 区”为“北京 老 城”;修 改 原术 语“综合 管 廊”定义。2.基本 规 定中增加 管 线沿墙敷 设,明 设管 线附属 设施和设 备 的 隐蔽 化设计,提高 管 道 和设 备 的标准 等级 和 耐久性,加强 管 线保护,应 用低影响开 发、缆线管 廊等 方 面 的规 定;3.增加 限制 10kV以上 电 缆敷 设,雨水、污水 管 道敷 设 等 规 定。修订 直埋敷 设 中 工程管 线 排列次序、覆土深度、部 分 管 道 之间 的 水平 和 垂直净距,增加给水、燃气 管 道 与热力 管 线 交叉 的规 定;4.修订 了 综合 管 廊敷 设 一节 的 相 关 内容,增加 浅埋沟 道及组合 排 管 缆线 管廊 的规 定;5.修订 雨污水 管 道、燃气 管 道及 阀 门、热力 管 线、信息 管 道、明 设 通信 设施的规 定。本 规 范 由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归口 管理,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 公 室负责 日 常 管理,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负责具 体技术 内 容 的 解释(地 址:北京市 海淀 区 西直 门北大 街 32号 3号 楼;邮 政编 码:100082;E-MAIL:规 范 执行过 程 中 如 有 意见 和 建议,请寄送至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 办 公室,以 供今后 修订时 参考(电话:68021694,邮箱:)。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 信息基础 设施 建 设 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 歌华 有 线 电视网络股份 有限公司 中 国联 合 网络 通信 有限公司北京市 分 公司 北京市 路灯 管理 中 心 国网 北京市 电力 公司 北京市 热力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市 燃气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市自 来水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宋 文 波、杜 颖、李慧颖、马东玲、陈蓬勃、刘琳燕、张晓昕、苏云龙、周楠森、刘荣 华、徐新 华、卢 悦、王 铜、尹 荣、李 浩、侯良洁、温 健、刘 斌、吴奇兵、贺 建、廖正昕、石 闻、肖 建华、宋 四 海、王 凯、刘 大 爽、周 开 锋、崔苗苗、王 妍、于 国 朝、张 坤、薛长江、刘 义 卓、刘艳梅、胡劲秀、宋 盛 华、白丽萍、梁雪莲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郄燕秋、王耀 文、王 增义、杨 炯、董乐 意、赵 宇、李 为 民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基本 规 定.3 4 管 线 地 下敷 设.5 4.1 一 般 规 定.5 4.2 直埋、保护 管 及缆线 管 廊敷 设.6 4.3 综合 管 廊敷 设.9 5 管 线安全 技术 措 施.11 5.1 一 般 规 定.11 5.2 给水 工程.11 5.3雨水、污水 工程.11 5.4燃气 工程.12 5.5 热力 工程.13 5.6 电力、路灯 工程.13 5.7信息 工程.14 本 规 范 用 词说 明.15 引 用 标准 名录.16 附:条 文 说 明.17 CONTENTS 1.General Provisions.1 2.Terms.2 3.Basic requirements.3 4.Underground pipeline laying.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5 4.2 Direct burying,ducting and cable trenching.6 4.3 Utility tunnel laying.9 5.Technical measures for piping safety.10 5.1 General requirements.10 5.2 Technical measures for water-supply engineering.10 5.3 Technical measures for storm and sewage engineering.10 5.4 Technical measures for gas engineering.11 5.5 Technical measures for heating engineering.12 5.6 Technical measures for electric power and street lighting engineering.12 5.7 Technical measures for information engineering.1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1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7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8 1 1 总 则 1.0.1 为 完 善 北京 历史文 化 街区 的市政 基础 设施,满足 工程管 线 实施 要求,保障 工程管 线安全,规 范 狭窄 道 路 内 的管 线综合 规划设计,制 定本 规 范。1.0.2本 规 范 适 用 于北京 历史文 化 街区及 北京 老 城 内 其 他 地 区 宽 度 不 大于 10m的 道 路 内 新 建、改 建 及 扩 建 各 种 工程管 线综合 规划。1.0.3 管 线综合 规划 应 与 历史文 化 街区 市政 基础 设施 专业 规划 相 协 调,与 历史文 化 街区保护 规划设计 同步进 行,实 现对 文 物古迹、历史 建 筑 及历史 环境 要 素的 综合保护。1.0.4历史文 化 街区 工程管 线综合 规划设计,除 应 按 本 规 范 执行 外,尚 应 符 合国 家、北京市 现 行 有关标准的规 定。2 2 术 语 2.0.1历史文 化 街区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经 北京市 人 民 政 府核 定 公 布 应 予重点 保护 的 历史 地 段,保 存 文 物特别丰富、历史 建 筑 集 中成 片、能够较 完 整 和 真 实的体 现传统格 局和 历史风貌,并 具 有 一定 规 模 的 区 域。2.0.2工程管 线 engineering pipeline 各 种 市政 专业 管 线,包括 给水、雨水、污水(含 合 流)、燃气、热力、电力(含 路灯)、信息等。2.0.3北京 老 城 Beijing old city 明 清 时期北京城 护 城 河 及 其 遗 址 以内(含 护 城 河 及 其 遗 址)的 区 域。2.0.4狭窄 道 路 narrowroad 北京 历史文 化 街区及老 城地 区 宽 度 不 大于 10m的 道 路、胡 同。2.0.5管 线综合 规划 pipeline comprehensive planning 根据 各 类 管 线 的 不同特 性 和设 置 要求,统筹 安 排 工程管 线在道 路 范 围 内 的敷 设方 式、平面 位 置 和 竖向 高 程,综合 协 调各 种 工程管 线 之间 及 其 与 城市 其 它各 项工程 之间 的位 置 关 系。2.0.6风貌 townscape 反映 街区历史文 化 特 征 的自然 环境 与 人 工 环境 的 整 体 面 貌 和 景观。2.0.7信息 管 道 information pipeline 用 于 敷 设 通信及 有 线广 播 电视 线缆 的 一 种 通道,由 管 道、人(手)孔 和建 筑物 引 入 管 等组成。2.0.8综合 管 廊 utility tunnel 建 于城市地 下 用 于 容 纳两类 及以上 工程管 线 的 构筑物 及附属 设施。2.0.9缆线 管 廊 cable trench 采 用浅埋沟 道 或 组合 排 管方 式 建 设,用 于 容 纳 电力电 缆 和 信息线缆 的管廊。2.0.10线缆保护 管 cable ducts,cable conduits 用 于 保护线缆 和 在线缆 发 生故 障 后 便 于 将 线缆 拉出更换 的管 道,有单管和 排 管 等结 构形式。3 3 基 本 规 定 3.0.1管 线综合 规划的主 要内容应包括:协 调各 工程管 线 布 局;确 定 工程管 线 的敷 设方 式;确 定 工程管 线敷 设的 排列 顺 序 和位 置;确 定 相 邻 工程管 线 的 水平间距、交叉 工程管 线 的 垂直间距;确 定 地 下敷 设的工程管 线 控 制 高 程和 覆土深度等。3.0.2 管 线综合 规划 应 与 历史文 化 街区保护 规划 相一 致,实 现 保护 传统 风貌、改 善 市政设施和 防灾 设施 条 件、保 持 街区 活 力、提高 居 民 生 活 水平 和 环境 质量的 目 标。3.0.3市政 基础 设施的规划 建 设 应保 证 文 物、现 有 保 留 建 筑 和 保 留 管 线 的 安全,按 先 地 下 后 地 上 的 顺 序 统筹 安 排,做到 建 筑 工程、市政工程 同步 设计和施工。3.0.4 工程管 线 的 布置,应充分 利 用 规划 保 留 道 路,并 结合道 路网 布 局,优 化各 专业 管 线 设 置,满足 供给 需 求。3.0.5工程管 线 宜 采 用 地 下敷 设方 式。当 条 件 限制,需 要 架空 或 沿墙敷 设时,应 采 取 装饰、美 化 措 施,减少 对 历史文 化 街区风貌 的 影响。3.0.6明 设的 各 种 管 线附属 设施和设 备,宜 采 取隐蔽 化设计,并 在 形式、色彩、材料 等 方 面与 历史文 化 街区风貌 相 协 调。3.0.7应 采 用 高 标准管 材 和设 备,提高 施工和 安 装 质量标准,运 用 智 能 监 控 等信息 技术,加强 管 线保护措 施,满足 管 线 设计 使 用 年限 要求,保 障 工程管 线安全,降 低 故 障 频 次。3.0.8应 因 地制 宜 确 定 排水 体制、供 暖 方 式、海 绵 城市、综合 管 廊 或 缆线 管 廊的 建 设 内容。1 不 具 备 雨污 分 流 条 件 的 区 域,应 采 取提高 截 流 倍数、调 蓄 和 处 理 相 结合等措 施。2 以 采 用 清 洁 能 源为原 则,结合 城市 热力、天 然 气 和 电力网 服务 范 围,同时 兼顾 经 济 性 和 适 用 性、道 路 条 件 等 因 素确 供 暖 方 式。3 可 通 过 生物 滞留 设施、植草 沟、调 蓄池 和 透 水路面 等 控 制 降 雨 期 间 的 水量和 水 质,加强 雨水 收 集与 利 用。4 应以 规划为 指导,结合 地 下 空 间开 发、老 城 改 造、道 路 改 造、主 要 地 下管 线改 造、架空 线 入 地 等 同步 建 设 综合 管 廊 或 缆线 管 廊。4 3.0.9应 按照 统 建 共 享 的原 则 建 设 信息 管 道。3.0.10不 宜 布置 非 本区 使 用 的工程管 线。3.0.11狭窄 路 段 宜避免 设 置 管 线附属 设施。3.0.12宜 采 用 新 型 及 小型 化市政 站 点 设施,并 宜 布置 在历史文 化 街区 周 边 地 带。3.0.13应 配 置 小型、适 用 的 消 防 设施、装 备 和 器材;不符 合 消 防 车 通道 和 消 防给水 要求 的 道 路 和 胡 同,应 设 置 水 池、水 缸、沙池、灭火器 等 消 防 设施和 器材。5 4 管 线 地 下 敷 设 4.1一般规定 4.1.1 管 线 设 置 的 种类 应 根据 需 求及道 路 宽 度、管 线 规 模 等 因 素 综合 确 定。实施管 线 种类(不 包 含入 户支 线)宜 符 合下 列 原 则:1 道 路 宽 度 在 3m以下 可 布置 给水、污水(含 合 流)管 线;2 道 路 宽 度 在 3m 4m范 围 内,可 布置 给水、污水(含 合 流)、电力 或 信息 管 线;3 道 路 宽 度 在 4m 6m范 围 内,可 布置 给水、污水(含 合 流)、电力、信息、燃气 等 管 线;4道 路 宽 度 在 6m 8m范 围 内,可 布置 给水、污水、雨水、电力、信息、燃气 等 管 线;5 道 路 宽 度 在 8m 10m范 围 内,可 布置 给水、污水、雨水、电力、信息、燃气、热力 等 管 线。4.1.2工程管 线 地 下敷 设时,应 减少 在 路口 处 的 交叉。当 工程管 线 竖向 位 置 发生 矛盾 时,宜 按 下 列 规 定 处 理;1压 力 管 线 避让 重 力 流 管 线;2可弯曲 管 线 避让 不 可弯曲 管 线;3分 支 管 线 避让 主 干 管 线;4小 管 径 管 线 避让 大管 径 管 线;5临 时 性 管 线 避让永 久性 管 线;6污水(含 合 流)管 道 与给水 管 道 相交 时,应敷 设 在 给水 管 道 的 下 方,且给水 管 道 接 口与污水(含 合 流)管 道 接 口 应 错 开 设 置,其 水平距 离 不 应 小 于0.5m。4.1.3宽 度 在 10m以下 的 道 路 内 不 应 设 置 高 压、次 高 压 燃气 管 道。中 压 燃气 管道 运 行 压 力 不 宜 大于 0.2MPa。4.1.4采 用 城市 热力网供热 时,宜 采 用 小 于 100 的 街区 热水供热 管 网,管 径 不宜 大于 DN300mm。4.1.5宽 度 在 10m以下 的 道 路 内 不 应安 排电 压 等级高 于 10kV的 电力电 缆。4.1.6条 件 受 限时 雨水、污水 管 道 可 采 取 紧凑 布置 方 式,共 用 检 查 井。6 4.1.7路面雨水 可 自 流 排 除 的 路 段,当 两 侧无 低 洼 院落 或 低 洼 院落 雨水 能够 自行排 除 时,可 采 用 地 面 径 流 排水 或 边 沟排水 的方 式,实 现 雨污 分 流。4.2直埋、保护管及缆线管廊敷设 4.2.1自 道 路 中 心 线 向两 侧 建 筑 方 向,工程管 线 宜 按 污水、雨水、热力、燃气、给水、电力(路灯)、信息 管 道 的 顺 序 依 次排列。4.2.2工程管 线 宜 采 取 浅覆土 方 式 敷 设,最 小 覆土深度 应 符 合 表 4.2.2的规 定,当受 条 件 限制 不能 满足 本 规 定 时,应 采 取安全措 施。表 4.2.2 历史文化街区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管 线 名 称 电力 管 线 信息 保护 管 热力 管 线 燃气 管 道 给水 管 道 雨水 管 道 污水 管 道(含 合 流)缆线 管 廊 人 行 道 车 行 道 最 小 覆 土深度(m)0.5 0.5 0.7 0.8 1.0 0.6 0.7 0 0.5 4.2.3 当 采 取 有 效 安全措 施,保 证 两 侧 建 筑 安全,满足 工程管 线 管理、运 营、检 修 等 条 件 时,历史文 化 街区 的工程管 线 之间 及 其 与建(构)筑物 之间 的 最 小水平净距 应 符 合 表 4.2.3的规 定。表 4.2.3 历史文化街区工程管线(不包含入户支线)之间 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表(m)1 2 3 4 5 6 7 8 序 号 管 线 名 称 建 筑 物 给水 管 道 雨水 管道/污水 管 道(含 合流)燃气 管 道 热力管 线 电力 管 线 信息保护管 缆线管 廊 d 200 d200 d 1000 低 压 P0.01MPa 中 压 0.01 P0.2 MPa 10kV 1 建 筑物 1.0 2.0 1.0 0.7 1.0 1.0 0.4 0.4 0.4 2 给水管 道 d 200 1.0 0.5 0.3 0.5 0.5 0.5 0.5 0.5 d200 2.0 1.0 0.5 0.5 1.0 0.5 0.5 0.5 3 雨水 管 道/污 1.0 0.5 1.0 0.1 0.5 1.0 1.0 0.5 0.5 0.5 7 水 管 道(含 合流)d 1000 4 低 压 燃气 管道 P 0.01MPa 0.7 0.3 0.5 0.5 0.3 0.5 0.5 0.5 0.5 中 压 燃气 管道 0.01 P0.2 MPa 1.0 0.5 0.5 1.0 0.3 1.0 0.5 0.5 0.5 5 热力 管 线 1.0 0.5 1.0 1.0 0.5 1.0 1.0 1.0 1.0 6 电力 管 线 电 压 10kV 0.4 0.5 0.5 0.5 0.5 0.5 1.0 0.5 0.5 7 信息保护 管 0.4 0.5 0.5 0.5 0.5 0.5 1.0 0.5 0.5 8 缆线 管 廊 0.4 0.5 0.5 0.5 0.5 0.5 1.0 0.5 0.5 注:1.表 中 管 线 管 径 单位为 毫米。2.给水、燃气 管 如 采 用 塑 料 管 材,和 热力 管 间距 需 按 相 关规 范要求 适 当 加 大 或不 与热力 管 相 邻。4.2.4工程管 线 交叉 敷 设时,自地 表 面 向 下 的 排列 顺 序 宜 为:信息、电力、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 等 管 线。4.2.5工程管 线在 交叉 点 的 控 制 高 程 应 根据重 力 流 管 道 的 高 程 确 定。管 线 交叉时的 最 小 垂直净距,不 应 小 于 表 4.2.5的规 定。当受 条 件 限制 不能 满足 本 规 定时,应 根据 实 际情况 采 取安全措 施。表 4.2.5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 垂 直净距表(m)序 号 1 2 3 4 5 6 7 管 线 名 称 给水 管道 雨水 管 道/污水 管 道(含 合流)热力 管 线 燃气 管 道 信息 保护 管 电力 管 线 缆线 管 廊 1 给水 管 道 0.15 2 雨水 管 道/污水 管 道(含 合 流)0.40 0.15 3 热力 管 线 0.15 0.15 0.15 4 燃气 管 道 0.15 0.15 0.15 0.15 5 信息保护 管 0.15 0.15 0.15 0.15 0.15 6 电力 管 线 0.15 0.15 0.50 0.15 0.15 0.15 7 缆线 管 廊 0.15 0.15 0.15 0.15 0.15 0.15 8 沟 渠(基础 底)0.15 0.15 0.15 0.15 0.25 0.25 0.25 注:给水、燃气 管 如 采 用 塑 料 管 材,与热力 管 线 的 最 小 垂直净距 应 为 0.5m。8 4.2.6各 种 工程管 线 不 宜 在 垂直 方 向 上 重 叠 直埋 敷 设。当 不 可避免 时,应 采 取套 管 等保护措 施 并 尽 量 减少 重 叠 敷 设 长 度。同 时 应 设 置 明 显 的 安全 标 识,避免挖掘破坏。入 户支 线 宜 根据 需 求合 理 布置。4.2.7 给水、燃气 管 道 与热力 管 线 交叉 时 应 符 合下 列 规 定:1金 属 管 材 的 给水、燃气 管 道 与热力 管 线 交叉 时,给水、燃气 管 道 宜 设 置套 管;2当 热力 管 线 与 现 况 给水、燃气 管 道 交叉 时,热力 管 线 宜 设 置 套 管;3给水、燃气 管 道 如 为 塑 料 管时,应 做 隔 热 保护。4.2.8工程管 线 穿越 河 湖 水 系,宜 根据 水 系特点采 取 直埋、套 管 或 综合 管 廊等形式,在 河 底 设计 高 程 1m以下敷 设。4.2.9条 件 受 限 路 段,当 电力电 缆及信息线缆 均 采 用 保护 管 且 电 压 等级 不 大于10kV时,电力、信息 管 道 可 合 并 为 一 个 路由 并 应分 设 检 查 井。4.2.10消火 栓、化 粪 池、路灯、配 电箱、天 然 气 调 压装 置、信息 设施 等 宜 设 置在 不 影响 管 线敷 设的地方。4.2.11 对 于 埋深 大于 建(构)筑物 基础 的工程管 线,其 与建(构)筑物 之间 的最 小 水平距 离,应 按 下 式 计 算,并 折算 成 水平净距后与 表 4.2.3的 数 值比 较,采 用 较 大 值。当 不能 满足 计 算 间距 要求 时,应 采 取安全 技术 措 施 保 证 工程管 线和 建(构)筑物 的 安全。L=(H-h)/tg+a/2(公 式 4.2.11)L-管 线中 心至建(构)筑物 基础 边 水平距 离(m);H-敷 设管 线 的 沟 槽 深度(m);h-建(构)筑物 基础 深度(m);a-开 挖 沟 槽 宽 度(m);-土 壤 内 摩擦角()。9 图 4.2.11工程管 线 距建 筑物 基础 距 离 验 算图 4.3综合管廊敷设 4.3.1综合 管 廊内 的管 种 组合 和管 线 布置 应 满足 管 线安 装、检 修 维 护、正 常 运营 的 要求,并 保 证 安全。4.3.2综合 管 廊 的 出入 口、风 亭 等 地 上 建、构筑物 应 与 历史文 化 街区 的 风貌 相协 调。4.3.3条 件 受 限时 综合 管 廊 可 采 取 紧凑 布置 的 形式,节 点 可因 地制 宜 设 置。4.3.4缆线 管 廊 工程 建 设 应结合 电力电 缆 和 信息线缆 的 近、远 期 路 径需 求,以专业 管 线 规划为 依 据。4.3.5浅埋沟 道 的 缆线 管 廊 设 置 宜 符 合下 列 规 定:1敷 设 信息线缆 和 10kV及以下 电力电 缆;2覆土 0 0.5m,检 查 井 间距 不 宜 大于 20m;3缆线 管 廊 净 高 不 宜 大于 1200mm;4容 纳 的 缆线 规 模控 制 在 9孔 电力 和 6孔 信息以内;5管 廊 底 部 排水沟 坡 度 不 小 于 0.2%,集水 坑 结合 检 查 井 设 置,并 设 置 连接 管 就近 排 入 排水 管 道,同 时 应 有 防 止废 水 回 流 措 施;6电 缆 支架 长 度 不 宜 大于 350mm。4.3.6组合 排 管的 缆线 管 廊 宜 符 合下 列 规 定:1 敷 设 信息线缆 和 10kV及以下 电力电 缆;2 宜 采 用浅埋 敷 设方 式;10 3 电力电 缆、信息线缆 宜 分 设 检 查 井。11 5 管线 安全技 术 措 施 5.1 一般规定 5.1.1 为 减小 工程管 线 之间 及 其 与建(构)筑物 之间 的 最 小 水平净距 所 采 取 的安全 技术 措 施 应 当 包括 但 不 限于 本 规 范 所 列 的 内容。5.1.2 采 取 的 安全 技术 措 施 应 能 满足 安全 施工、运 行 及 检 修 维 护 的 要求,并 应推 广 新 技术、新 工 艺、新 材料、新 设 备 的 应 用。5.1.3 宜 采 用 新 型 及 小型 化的 检 查 井 和管 线附属 设施。5.2 给 水工程 5.2.1管 材 应安全、耐久、可 靠、连 接 方 便、便 于 维 护。5.2.2消火 栓 井、阀 门 井 等 构筑物 宜 采 用 长 方 形,以 减小 其 横 向 尺寸。5.2.3宜 采 用 免 维 护 阀 门 及 配 套 的 操 作 闸罐。5.2.4用 户 水 表 等 宜 设 置 在 院落 内。5.3雨 水、污 水工程 5.3.1宜 采 用 强 度 高、接 口 可 靠、耐久性 好,便 于 在 狭窄 场地施工的管 材。5.3.2管 道及 检 查 井 均 应 进 行 严密 性 试 验。5.3.3宜 采 用 较 小 尺寸 检 查 井 并符 合下 列 规 定:1 检 查 井宜 为 长 方 形或 椭圆 形。长 方 形或 椭圆 形 井 室 顺 水 流 方 向 为 井 室 的长 边 或 长 轴,长 度 宜 大于 等 于 900mm,垂直水 流 方 向 为 井 室 的 短 边 或 短轴,宽 度 宜 大于 等 于 700mm;2 当 排水 管 道 的管 顶 覆土 小 于 等 于 1.2m且 下 游 管 道 管 径小 于 等 于 400mm时,可 采 用 700mm的 圆 形 检 查 井;3 宜避免 采 用 跌 落 井;4 前端 设 置 化 粪 池 的 户 线 接 入 处可 采 用 不 大于 45 的 顺 接 三 通,不 设 检查 井,但 检 查 井 间距 不 应 大于 80m;5宜 采 用 预 制 钢筋混凝 土 或 其 他 材 质的 成 品 检 查 井。5.3.4 对 道 路 狭窄、管 线 实施 困难 的 区 域,可 按 排水 规划 目 标 分 阶 段、分 步 骤 12 实施,现 阶 段 保 留 合 流 制 排水 系统,在 接 入 下 游 干 线 前 实施 雨污 分 流。5.3.5有 条 件 的地 区 可 采 用 真 空 排水 或 压 力排水 技术。5.3.6粪 便 污水 应经 化 粪 池处 理 后排 放,化 粪 池 设 置 应 符 合下 列 要求:1应 布置 在道 路用 地 外 方 便清 掏 的地方,不 影响 道 路 内 的工程管 线敷 设;2宜 采 用 体 积 较 小 的 卫 生环 保 化 粪 池。5.4燃气 工程 5.4.1采 用 钢 管时 应结合 工程 具 体 情况 适 当 选 取以下措 施:1 在 理 论 计 算值 的 基础上,增加 燃气 管 道 管 壁厚 度;2 加强 焊 口 检 测,中 压 钢 管的 焊 口 应 100%进 行 无 损探伤,低 压 钢 管 应 选取 不 低 于 30%的 焊 口 进 行 无 损探伤;3 提高 燃气 管 道 防 腐 等级;4 提高 管 道 钢 材 等级。5.4.2采 用 PE管时 应 采 取以下措 施:1 应沿 管 道敷 设方 向 设 置 具 有 示踪 及 警示功 能并 内 置 钢 带 的 PE保护 板,保护 板 应敷 设 在 距 管 顶 上 方大于 等 于 200mm,且 距 地 面 0.30.5m处,但 不 得敷 设于 道 路 结 构 层 内。2 小 口 径 PE管 宜 采 用 盘 管。5.4.3应结合历史文 化 街区 规划,合 理 安 排 调 压站 或 调 压 柜 的位 置,保 证 其 安全 距 离 要求:1 区 域 调 压 柜(站)宜 在历史文 化 街区 的 外围 设 置。其 放 散 管 应 符 合 规 范要求,结合 周 围 建(构)筑物 情况 设 置;2 调 压 工 艺 采 用 超 压 切断 保护措 施时,区 域 调 压 柜 与建(构)筑物 的 水平净距 可 为 1米;3 宜 采 用 地 下 式 调 压 箱。5.4.4宜 采 用直埋阀 门。5.4.5燃气 管 道 遇 消火 栓 井、给水 闸 井、电力 检 查 井 等 其 他 管 线 井 室 时,可做局部 调 整。5.4.6燃气 管 道 与 信息 管 道 交叉 的 2m范 围 内,不 宜 设 置 阀 门、分 支、变 径、接 13 头 等。5.5 热力 工程 5.5.1热力直埋 管 线 宜 按 无 补偿 进 行 设计。直埋 保 温 管的制 造 应 符 合 高 密 度聚乙烯 外 护 管 硬 质 聚氨酯泡沫 塑 料 预 制 直埋 保 温 管 及 管 件 GB/T 29047的规定。5.5.2热力 二 级 管 网 可 采 用 非 金 属 管 材 作为 介 质 输 送 管,管 材 应 符 合 高 密 度聚乙烯 外 护 管 聚氨酯 发 泡 预 制 直埋 保 温 复 合 塑 料 管 CJ/T 480的规 定。5.5.3热力 管 线 宜 采 用直埋 敷 设方 式。5.5.4热力 站宜 采 用 智 能 化 机 组。5.5.5 采 用 综合 管 廊敷 设时,热力 管 道及 其 附 件 必须 保 温,保 温 结 构 的 表 面 温度 不 得超 过 45。5.5.6能够采 用集 中 供热 的 区 域,在 建 筑 改 造 方 案 设计时,应 预 留 出 热力 管 线走 廊。对 于管 径 300mm的 热力 管 线,可 以 穿 过建 筑物 的地 下 室 或 自 建 筑物下 专 门 敷 设的 通 行 管 沟 内通 过。5.5.7热力直埋 管 线应 采 取 紧凑 布置 方 式 以 减小 管 道 横 断 面 及 开 槽 宽 度。5.5.8当 热力直埋 管 线 覆土 小 于 0.7m或 位于 机 动 车 道下 方 且 覆土 小 于 1.0m时,热力直埋 管 线上 方 应 设 盖板 保护。5.6 电力、路灯 工程 5.6.1应充分 利 用 现 有 电力 设施和规划 保 留 的 道 路 布置 供电 线 路。5.6.2宜 采 用 非 标准的 异 型 电 缆 井 等 新 工 艺,减小 电 缆 井 的 外形 尺寸。5.6.3 宜 根据 需 求合 理 确 定 电 缆保护 管的规 模。电 缆保护 管 敷 设 应 符 合下 列 规定:1电力电 缆敷 设 宜 采 用 线缆保护 管,当 不 具 备敷 设 线缆保护 管 条 件 时,可采 用 预 制 盖板 保护 的 直埋 敷 设方 式;2电 缆保护 管管 径可 选 用直 径 为 125mm规 格(开 闭 站 外 电 源 除外);3靠近 房屋 基础敷 设时,其 埋深 不 宜 超 过 房屋 基础 深度。14 5.6.4应结合历史文 化 街区 用 地规划和院落 建 筑 平面 布 局,合 理 安 排开 闭 站、配 电室、箱 式 变 压器 等 设 备 的位 置。5.6.5应在 院落 出入 口 通道 的 墙上 留 出 电 表、分 接 箱 等 设施的位 置。5.6.6电 压 等级 不 大于 0.4kV的 电力电 缆 可 沿 建 筑外 墙敷 设。5.6.7路灯 应 由路灯箱 变 引 出专 路低 压 电 缆 供路灯 使 用,无 条 件 做 路灯电 源时,路灯电 源 应 与 区内 配 电箱 结合。5.6.8路灯电 缆 宜 采 用电 缆保护 管,现 场 无 条 件 时 可 直埋。5.6.9路灯 形式 应 与 历史文 化 街区风貌 相 协 调。5.7信息 工程 5.7.1 宽 度 小 于 4m的 道 路,信息线缆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 在 满足 历史文 化 街区保护要求 的 前 提下,采 用 入 地、沿墙、沿 屋檐梳 理 整 治 或 架空 的方 式 敷 设。宽 度不 小 于 4m的 道 路,架空 信息线缆 宜 改 入 地 下。5.7.2 各 种 通信、有 线广 播 电视 设施 宜 改 入 通信 设 备 间 或 有 线广 播 电视 光 电 转换 间,明 设的 信息 管 道及通信基 站 等 设 备 宜 采 取隐蔽 化设计,外观、色彩 要 与历史文 化 街区 的 风貌 相 协 调。5.7.3历史文 化 街区内 宜 安 排 不 大于 6孔 信息 管 道 并 宜 采 用 手孔 井,满足 所 有信息线缆 的 敷 设 需 求。5.7.4管 材宜 选 用 硬 质 或 半硬 质 聚乙烯(或 聚氯乙烯)塑 料 管、多 孔 栅 格 管、塑钢 管 以及 钢 管 等 多 种类 型 的管 材。5.7.5信息 管 道 引 上 管 宜 贴 墙安 装。5.7.6信息 管 道 与燃气 管 道 交叉 的 2m范 围 内,如燃气 管 道 有 阀 门、分 支、变 径、接 头 等 时,信息 管 道应 做 包 封。15 本规范 用词说明 1 执行 本 规 范 条 文 时,对 要求 严 格 程 度 的 用 词 作 如 下 规 定,以 便 执行 时 区 别对待。1)表 示很 严 格,非 这样 做 不 可 的 用 词:正 面 词 采 用“必须”,反 面 词 采 用“严 禁”;2)表 示 严 格,在 正 常 情况 下 均 应 这样 做 的 用 词:正 面 词 采 用“应”,反 面 词 采 用“不 应”或“不 得”;3)表 示允许稍 有 选择,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这样 做 的 用 词:正 面 词 采 用“宜”,反 面 词 采 用“不 宜”;4)表 示 有 选择,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样 做 的 用 词,采 用“可”。2 条 文中应 按 指 定 的 引 用 标准、规 范 执行 时,写法 为:“应 符 合 的规 定”或“应 按 执行”。16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工程管 线综合 规划规 范 GB 50289 2 高 密 度 聚乙烯 外 护 管 硬 质 聚氨酯泡沫 塑 料 预 制 直埋 保 温 管 及 管 件 GB/T 29047 3 高 密 度 聚乙烯 外 护 管 聚氨酯 发 泡 预 制 直埋 保 温 复 合 塑 料 管 CJ/T 480 17 北京市地方标准 历史文化街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DB11/T 692 2019 条 文 说 明 2018 北京 18 目 次 1 总 则.19 2 术 语.21 3 基 本 规 定.23 4 管 线 地 下 敷 设.26 4.1一 般 规 定.26 4.2直埋、保护 管 及缆线 管 廊敷 设.31 4.3综合 管 廊敷 设.35 5 管 线安全 技术 措 施.36 5.1 一 般 规 定.36 5.2 给水 工程.36 5.3雨水、污水 工程.36 5.4燃气 工程.37 5.5 热力 工程.37 5.6 电力、路灯 工程.37 5.7信息 工程.37 19 1 总 则 1.0.1 说 明本 规 范 编制的 宗旨 和 目 的。本 规 范 依 托 城市工程管 线综合 规划规 范 GB50289,以安全 技术 措 施为保 障,制订 出 历史文 化 街区内 工程管 线 地 下敷 设的 排列 顺 序、最 小 水平净距、最 小 垂直净距 和 最 小 覆土深度 等要求。本 规 范是 城市工程管 线综合 规划规 范 GB50289-2016第 4.1.9条 规 定 的延伸 和 补 充。当受 道 路 宽 度、断 面、实施管 线 种类 以及 现 状 管 线 位 置 等 因 素 限制 难 以 满足 第 4.1.9条 规 定 时,可 在 采 取安全 技术 措 施 后 根据 实 际情况 减少 管线 的 水平净距。在 历史文 化 名 城 保护 规划标准 GB/T 50357-2019中明 确 指 出“3.5.1 历史 城 区内应 积极 改 善 市政 基础 设施,与用 地 布 局、道 路交 通组织 等 统筹协 调,并 应 符 合下 列 规 定:1 历史 城 区 的市政 基础 设施规划 应充分 借鉴 和 延续 传统 方 法 和 经验,充分发 挥 历史 遗 留 设施的作 用;2 对现 状已 存 在 的大 型 市政设施,应 进 行 统筹 优 化,提 出 调 整 措 施;历史城 区内 不 应保 留 污水 处 理 厂、固 体 废 弃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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