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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12/T 688-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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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12/T 688-2016.pdf

ICS 03.080.30 R 1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688 2016 机动车维 修业开业 条件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2016-12-30 发布 2017-02-01 实施 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DB12/T 688 2016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通 用条 件.2 4.1 基本 要求.2 4.2 汽车 整车 维修 企业.3 4.3 汽车 综合 小修 企业.8 4.4 专项 维修 业户.10 4.5 汽车 维修 连锁 企业.10 4.6 摩托 车维 修业 户.11 4.7 轮式 专用 机械 车辆 维 修企业.12 附录A(规 范性 附录)专项维 修业 户人 员、设施、设备 条件.15 参考文 献.18 DB12/T 688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天 津市 交通 运输 委员会 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天 津市 机动车 维修 管理 处、天津 市优耐 特汽 车电 控技 术服 务有限 公司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孙玉 栋、贾 彦勇、李 洋、武立 有、王 霞、陈忠、金 岩、李峙林、宋 颖、孙 颖、王征、徐立 勤、许志 伟、单宝杰、赵 伟、王宗 林、彭清龙、曹 振刚、朱 少娟。该标准 于2016 年12月 首次 发布。DB12/T 688 2016 1 机动车维 修业开 业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机 动车 维修 企业开业 应 具备 的 基 本要 求、经 营管 理、质量 管理、人员 配置、设施、设备、安 全生 产、环境 保护 等 通用 条件。本标准 适用 于机 动车 维修 企业开 业申 请和 对机 动车 维修企业 经 营资 质的 实质 审查和 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5624 汽 车维 修术语 GB 7258 机动 车运 行安 全 技术条 件 GB/T 16739.1-2014 汽 车 维修业 开业 条件 第 一部 分:汽车 整车 维修 企业 GB/T 16739.2-2014 汽 车 维修业 开业 条件 第 二部 分:汽车 综合 小修 及专 项维 修 业户 GB/T 18189-2008 摩托 车 维修业 开业 条件 GB/T 18344 汽 车维 护、检测、诊断 技术 规范 GB/T 21338 机 动车 维修 从业人 员从 业资 格条 件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JT/T 816 机动 车维 修服 务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GB/T 5624、GB 7258、GB/T 16739.1-2014、GB/T 16739.2-2014 界定 的以 及下 列术语 和定 义适 用于本标准。3.1 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 由动力 装置 驱动 或牵 引,上 道路行 驶的 供人 员乘 用或 用于运 送物 品以 及进 行工 程专项 作业 的轮 式 车辆,包 括汽 车及 汽车 列车、摩托 车、拖拉 机运 输机 组、轮 式专 用机 械车、挂 车。GB 7258 机动 车运 行安 全 技术条 件,定义3.1 3.2 新能源 车辆 new energy vehicle 是指采 用新 型动 力系 统,完全或 主要 依靠 新型 能源 驱动的 汽车。主要 包括 纯 电动汽 车、插 电式 混合动力汽 车和 燃料 电池 汽车。3.3 DB12/T 688 2016 2 汽车整 车维 修企 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 对所 维修 车型 的整 车、各个 总成 及主 要零 部 件进行 各级 维护、修理 及 更换,使 汽车 的技 术状况和运 行性 能完 全(或接 近完全)恢 复到 原车 的技 术要求,并 符合 相应 国家 标准规 定的 汽车 维修 企 业。按规模 大小 分为 一类 汽车 整车维 修企 业和 二类 汽车 整车维 修企 业。GB/T 16739.1-2014,定 义3.1 3.4 汽车综 合小 修企 业 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comprehensive current repair 从事汽 车故 障诊 断和 通过 修理或 更换 个别 零件,消 除 车辆在 运行 过程 或维 护过 程中发 生或 发现 的 故障或隐 患,恢复 汽车 工作 能力的 维修 业户。(三类 维修业 户)GB/T 16739.2-2014,定 义3.1 3.5 汽车专 项维 修业 户 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 车发 动机 维修、车 身维修、电 气系 统维 修、自动变 速器 维修、轮 胎动 平衡和 修补、四 轮定位检测调 整、汽车 润滑 与养 护、喷 油泵 和喷 油器 维修、曲轴 修磨、气缸 镗磨、散热器 维修、空 调维 修、汽车美容 装潢、汽 车玻 璃安 装及修 复等 专项 维修 作业 的业户。(三类 维修 业户)GB/T 16739.2-2014,定 义3.2 3.6 摩托车 维修 业户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cy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 对摩 托车 进行 维护、修理,使 摩托 车的 技术 状况和 运行 性能 完全(或 接近完 全)恢复 到 原 车的技术 要求,并 符合 相应 国家标 准的 一类 摩托 车维 修业户 和二 类摩 托车 维修 业户。3.7 汽车维 修连 锁经 营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rapid chain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若干个 汽车 维修 业户,在 同一总 部管 理下,使 用统 一标识、统 一工 装、统一 服务规 范、统一 质 量 标准、统 一收 费标 准、统一 配件采 购,通过 规范 化运 作,实 行连 锁经 营的 模式。由该 总部 设立 的 各 维 修 业户,即 为汽 车维 修连 锁经 营企业,连 锁形 式包 括直 营连锁 和加 盟连 锁。3.8 直营连 锁 regular chain 直营连 锁是 指汽 车维 修连 锁企业 为总 部全 资或 控股 开设的 分支 机构 或者 控股 子公司,由 总部 直 接 管理、实 行统 一管理 和 统一 核算的 经营 方式。3.9 加盟连 锁 franchise chain 加盟连 锁是 指汽 车维 修连 锁企业 与连 锁总 部签 订加 盟合同 的形 式,获准 使用 总部标 识,按总 部 统 一作业标 准和 统一 收费 标准 开展经 营,接受 连锁 总部 监督管 理的 经营 方式。4 通用条 件 4.1 基本要 求 DB12/T 688 2016 3 4.1.1 从事机 动车 维修 业经 营的 企业应 依法 注册,明确 经 营范围 并承 担相 应的 法律 责任。4.1.2 维修企业 各 岗位 从业 人员 从业资 格条 件应 符 合 GB/T 21338 规 定。从事 特种 作 业的维 修人 员应取得相 关部 门核 发的 特种 作业操 作证。4.1.3 应具备 相关 的法 律、法规、规章、标 准及 维修 技术 资料等 文 件,确 保现 行有 效。4.1.4 应建立 规范 的维 修作 业流 程和质 量管 理制度。4.1.5 应按规 定执 行 维 修收 费备 案,明 示证、照、企 业标 志牌、工时 定额、工时 单 价、业 务受 理程 序、服务承 诺和 投诉 处理 流程(适用 时)。4.1.6 应建立 完善 的配 件采 购、验收、保存、使 用管 理制 度,建 立配 件出 入库 登记 台帐,并将 原厂 配件、同 质配 件、修复 配件 分别标 识,明码 标价。4.1.7 应制定 与其 维修 作业 内容 相适应 的安 全生 产管 理制 度和环 境保 护措 施。4.1.8 应配备 熟悉 相关 安全 生产 的法律 法规、规 章制 度、专业知 识和 具备 安全 生产 管理能 力的 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4.1.9 各类机 电设 备应 明确 安全 责任人,并 在相 应的 工位 或设备 处明 示安 全操 作规 程。4.1.10 维修车间 和 停车 场地 不得 使用桥 下空 间作 为机 动车 维修经 营的 场所。4.1.11 汽车整 车维 修企 业、汽车 综合小 修企 业以及 从 事发 动机维修、车身 维修、自 动变速 器维修、曲轴修磨、气 缸镗 磨经 营项 目 的三类 专项 维修 业户 不得 使用底 商作 为 维 修经 营场 所 且不 宜在 幼儿 园、学校、医院、居民 区、加油 站附近 从事 机动 车维 修 经 营,不得对 上述 区域 造成 安全 危害和 环境 影响。4.1.12 维修车间 的 面积、结 构符 合要求,合 理设 置维 修工 位,满 足维 修作 业要 求。4.1.13 维修车间 和 停车 场地 界定 标志明 显,地面 应平 整坚 实,不得 占用 公共 场所 进行 维 修作业 和停 车。4.1.14 经营场 所应 有合 法使 用权。租赁 车间 场地 其租 赁有 效期限 不少 于 1 年,租赁 有效期 限不 满 1年的应 提供 出租 方出 具的 续签证 明。4.1.15 维修业 户 申 请多 个专 项维 修的,其接 待室 面积 应达 到各单 项维 修接 待室 面积 中的最 大值。每 增加一个 维修 项目,维修车间 及停 车场 地面 积应 增加 不少于 该单 项作 业面 积 的60%。维修 技术 人员 数量 应不少于 各单 项要 求人 员总 和。专 项维 修项 目不 得超 过三个 单项。4.1.16 设备配 置应 与其 生产 规模 及维修 作业 相适 应,满足 绿色维 修、加工、检 测精 度和使 用的 要 求。检测设 备和 计量 器具 应按 规定确 认检 定或 校准 合格 后,方 可使 用。4.1.17 使用和 存储 有毒、易 燃、易爆物 品、腐蚀 剂、压力 容器等 应有 安全 防护 措施 和设施。安 全 防 护设施应 有明 显的 警示、禁 令标志。影 响作 业环 境及 安全生 产的“废 油、废液、废气、废 水”(以 下 简 称“四废”)和采 光、通风、吸尘、净 化、消声 等设 施应符 合环 境保 护的 有关 要求。4.2 汽车整 车维 修企 业 4.2.1 经营范 围 汽车整 车维 修、总成 修理、整车 维护、小 修、维修 救援、维修 竣工 检验 4.2.2 经营管 理 应 按照JT/T 816 相关 规定 建立经 营管 理体 系 并 形成 文件。4.2.3 质量管 理 应 按照GB/T 16739.1-2014 中5.3 相关 规定 建立 质量 管 理体 系 并形 成文 件。4.2.4 人员 4.2.4.1 人员基 本配 置 DB12/T 688 2016 4 一类汽 车维 修 企 业生 产人 员应至少 配备17 人,二类 汽车维 修 企 业生 产人 员 应 至少配备10 人,且 企业每增加 一种 车型 经营 范围,则维 修技 术人 员数 量相 应增加,机 修、电器、钣 金、涂 漆每 个工 种 维 修 技 术人员应 分别 至少 增加1人。4.2.4.2 企业负 责人 一类汽 车维 修企 业 应 设企 业负责 人岗位;二类 汽车 维修企 业 应 设企 业负 责人 岗位。4.2.4.3 技术负 责人 一类汽 车维 修企 业 应 设技 术负责 人岗 位;二类 汽车 维修企 业 应 设技 术负 责人 岗位。4.2.4.4 车辆技 术评 估人 员 一类汽 车维 修企 业和 从事 营运车 辆二 级维 护企业 应 设车辆 技术 评估 人员 岗位。4.2.4.5 质量检 验人 员 一类汽 车维 修企 业 应 至少 配备3 名质 量检 验员(专职 或兼职),其中2 名总 检验 员负责 车辆 进出 厂 检验,1名 负责 维修过 程检 验;二类 汽车维 修企 业 应 至 少配备2 名质 量检验 员,其 中1名总 检验 员负责 车辆进出厂 检验,1 名负 责维 修 过程检 验。4.2.4.6 价格结 算人 员、业务 接待 人员 一 类 汽 车维 修 企业 应 设价格 结 算 和业 务 接待 岗 位;二 类 汽 车维 修 企业 应 设价格 结 算 和业 务 接待 岗位,可 兼任。4.2.4.7 机修、电器、钣 金、涂漆 维修技 术人 员 一类汽 车维 修企 业每 个工 种应至 少配备2 名技 术人 员;二类 汽车 维修 企业 每个 工 种应至 少配 备1 名技术人员。4.2.4.8 其他人 员 4.2.4.8.1 从事危 险货 物运 输车 辆维 修 的企 业 应 设专 职安 全生 产管理 人员 和安 全员(专 职或兼 职),维修技 术人 员应 经过 与危 险货物 运输 车辆 维修 知识 相关 的 岗前 培训。4.2.4.8.2 从事新 能源 汽车 维修 的企 业 应设 经过 相关 专业 培训,熟悉 新能 源汽 车维 修技 术的人 员。4.2.4.8.3 从事燃 气汽 车维 修 的 企业 应设经 过相 关专 业培 训,熟悉燃 气汽 车维 修技 术的 人员。4.2.4.8.4 从事机 动车 排气 治理 的企业 应设 经过 相关 专业 培训,熟悉 排气 治理 理论 知识、维护 方法 和技术的 人员。4.2.5 设施条 件 4.2.5.1 接待室(含 客户 休息 室)4.2.5.1.1 企业应设 接 待室,一 类汽车 维修 企业 的面 积不小于80m2,二类 汽车 维修 企业 的面积 不小 于30m2。4.2.5.1.2 接待室 应整 洁明 亮,并在 显著位 置明 示救 援电 话、主修车 型等,并 应有 客户 休息设 施。4.2.5.2 停车场 DB12/T 688 2016 5 4.2.5.2.1 一类汽 车维 修企 业停 车场 地面积 不小 于300,二 类 汽车维 修企 业停 车场 地面 积 不小 于150,从 事危 险货 物运 输车 辆维修 应有 与承 修车 型、经营规 模相 适应 的独 立停 放场地,面 积不小于 200。4.2.5.2.2 应设计 施划 停车 位 和 车辆 行驶通道,避免 交叉 干扰,保证 车辆 行驶 通畅,合 理设置 消防、照明设 备 及 安全 标识。4.2.5.3 维修车间 4.2.5.3.1 维修车间 应 为砖 混或 轻钢 建筑,地面 平整 坚实。机 修、钣 喷工 位划 分应 独立 设置或 有效 隔离,不 得混 合作 业。车间 分设不 多 于 3 处,每 处最 小面积 不小 于 80,并 为 同一经 营场 所。4.2.5.3.2 一类汽 车维 修企 业车间 使 用面积 不小 于1000(旧 车间改 造的 使用 面积 不小 于 900),车间内 机修 工位 不少 于7 个,车间 主 体高 度不 低 于5.5m。4.2.5.3.3 二类大 中型 客车、货 车维 修企业 车间 使用 面积 不小 于350,车间 主体 高度 不低 于 5.5m。4.2.5.3.4 二类小 型客 车维 修企 业车间 使用 面积 不小 于 300,车间 内机 修工 位不 少 于4 个,车间 主体高度 不低 于4.5m。4.2.5.3.5 维修车间 内 应设 总成 维修 间,一 类 汽 车维 修 企 业总 成维修 间面 积不小于 30,二 类汽车维修企 业总 成维 修间 面积 不小 于 20,并设 置总 成 维修所 需的 工作 台、拆装 工具、计量 器具 等。4.2.5.3.6 维修车间 内 应设 预检 工位,预检 工位 应有 相应 的故 障诊断、检 测设 备。4.2.5.3.7 企业如申请 2 个 以上 车型 的经营 范围(含2 个),每增加 一个 车型,其 维修 车间及 停车 场地按最 高资 质条 件要 求的 车型面 积增 加50%计 算,以此类 推。4.2.5.3.8 从事危 险货 物运 输车 辆维 修的企 业,应设 置在 相对 独立的 安全 地区,远 离人 群集中 的繁 华地带,并符 合GB 50016 的 要求,经营 场所 周边 不得 有生产、储 存易 燃易 爆等 特性物 品的 单位。4.2.5.3.9 从事危 险货 物运 输车 辆维 修的企 业,应设 维修 危险 货物运 输车 辆独 立的 专用 修理车 间,专用修理 车间 应远 离生 活场 所、公 路、铁路 以及 供电 变压器 等,作业 环境 应独 立设置,干 净整 洁,通 风 良好,维 修车间 使 用面 积 不 小于 200,车间 主 体高 度不低 于 5.5m。4.2.5.3.10 从事危 险货 物运 输车 辆维 修的企业,维修 车间 应设 置 有两个 纵向 或横 向的 安全 疏散车 辆 出口。4.2.5.3.11 从事危 险货 物运 输车 辆维 修的企业,维修 车间 地面 应设置 警戒 线,车间 内消 防设施 齐 全,无火源、热 源,设置 相应 的警示 标志 和报 警装 置。企业应 对维 修车间 和 应急 通道等 进行 监控。4.2.5.3.12 专用危 险货 物运 输车 辆维 修车间 应与 其他 设施 保持 可控安 全距 离,设有 危险 货 物运输 车 辆专用维 修车 间作 业标 识。在 合理 位置 至少 安装 三个 防爆排 风装 置和 两个 防爆 灯光装 置,有效 减 少 车 间 污染,保持 车间 空气 环境 良 好。禁止 在专 用危 险货 物 运输车 辆维 修车 间内 放置 或使用 可 能 产生 火花、火 源的设备 设施。4.2.5.3.13 从事燃 气汽 车维 修的 企业,应 设 专 用维 修车间,不 得 使用易 燃建 筑,面 积应 与 生产规 模相适应。车间 内通 风良 好,不得堆 放可 能危 及安 全的 物品。车间 周围 5m 内不 得 有任何 危及 安全 的设 施。4.2.5.3.14 从事燃 气汽 车维 修的 企业,应设 密封 性检 查、卸压 操作的 专用 场地,可 以设 在室外。应 远离火源,明 示防 明火、防 静电的 标志。4.2.5.3.15 从事机 动车 排气 治理 的企业,应 设 通 风良 好的 专用 机动车 排气 治理 车间。4.2.5.3.16 喷(烤)漆 房面 积和 未达 到规定 要求 的设 施不 计入 维修车间 面 积。4.2.6 设备条 件 4.2.6.1 企业应 配备 表1 表4 所 列的与 其承 修车 辆相 适应 的仪表 工具、专 用设 备、检测设 备和 通用设备。4.2.6.2 从事营 运车 辆二 级维 护作 业的,设备 配置 应符 合 GB/T 16739.1-2014 中9.2 的规定。DB12/T 688 2016 6 4.2.6.3 允许外 协的 设备,应 具有 合法的 外协 设备 协议 或合 同书,并满 足 4.1.16 的 要 求。4.2.6.4 从事危 险货 物运 输车 辆维 修的企业,除符 合本 标准 货车 或 大中 型客 车 整 车维 修企业 设备 条件外,还 应配 备工 业温 度计、可燃 气体 防 爆 测试 仪、有毒、有害 气体 探测 仪、铜质专 用工 具、滚筒 式制 动试验台 设备。4.2.6.5 汽车园 区及 维修 企业 集中 区域,宜通 过建 立钣 喷中 心形式 进行 喷烤 漆集 中作 业,满 足环 保要求。区 域内 企业 应与 钣喷 中心签 署合 作协 议或 合同 书,不 单独 配备 喷烤 漆设 备。表1 仪表工 具 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1 万用表 2 气缸压力表 3 燃油压力表 4 液压油压力表 5 真空表 6 空调检漏设备 7 轮胎气压表 8 外径千分尺 9 内径千分表 10 量缸表 11 游标卡尺 小型客车 125-300mm;大中 型客 车、货 车125-500mm 12 扭力扳手 13 轮胎花纹深度尺 14 激光测距仪或塔尺 15 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仪 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16 便携式气体检漏仪 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17 兆欧表 针对新能源汽车维修企业 18 毫欧表 针对新能源汽车维修企业 表2 专用设 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大、中型客车 货车 小型客车 其他要求 1 废油收集设备 2 齿轮油加注设备 3 液压油加注设备 4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5 脂类加注器 6 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7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8 轮胎螺母拆装机 9 车轮动平衡机 10 四轮定位仪 二类允许外协 DB12/T 688 2016 7 表2(续)序号 设备名称 大、中型客车 货车 小型客车 其他要求 11 四轮定位仪或转向轮定位仪 二类允许外协 12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13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货车允许外协 14 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 15 汽车举升设备 一类维修6 台 二类维修3 台 16 地沟设施或重型举升设备(30T 以上)一类维修 2 台 17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18 冷媒鉴别仪 19 正时仪 20 发 动 机 检 测 诊 断 仪(具 有 示 波 器、转 速表、真空表功能)21 蓄电池检查、充电设备 22 无损探伤设备 23 车身清洗设备 24 打磨抛光设备 25 除尘除垢设备 26 车身整形设备 27 车身校正设备 28 车架校正设备 允许外协 29 悬架试验台 允许外协 30 喷烤漆房及设备 大中型客车允许外协 31 喷油泵试验设备 针对柴油车,允许外协 32 喷油器试验设备 针对柴油车,允许外协 33 调漆设备 允许外协 34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见附录 A)允许外协 35 机动车排气抽排系统(带过滤 净化装置)36 高压绝缘手套(650V 以上)针对新能源汽车维修企业 37 高压绝缘组套工具(1500V 以 上)针对新能源汽车维修企业 38 电动系统诊断仪 针对新能源汽车维修企业 39 氮气置换装置 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40 气瓶支架强度校验装置 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允许外协 41 天然气残气收集处理设备 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注:要求具备,不要求具备 表3 检测设 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1 机动车排气分析仪 机动车五气排气分析仪(从事机动车排 气治理企业)DB12/T 688 2016 8 表 3(续)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2 不透光烟度计 3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二类 可用手动灯光仪或投影板检测 4 侧滑试验台 二类 可用单板侧滑台 5 制动性能检验设 备 二类 可用制动力、制动距离、制动减速度的检验设备之一 6 发动机综合性能分析仪 针对 机动车排气治理企业 7 工况法检测设备 针对 机动车排气治理企业 表4 通用设 备 序号 设备名称 1 计算机 2 砂轮机 3 台钻(含台钳)4 电焊设备(大中型客车、货车维修)5 气体保护焊设备 6 压力机 7 空气压缩机 8 抢修服务车 4.2.7 安全生 产条 件 4.2.7.1 应建立 健全 安全 生产 管理 制度。4.2.7.2 从事危 险货 物运 输车 辆维 修的企 业,应具 备 与 其维 修车辆 所装 载、接触 的危 险货物 相适 应的安全保 护及 消防 设施 等。4.2.7.3 从事危 险货 物运 输车 辆维 修的企业,应建 立车 辆进 厂危险 源辨 识与 核查 制度。4.2.8 环境保 护条 件 4.2.8.1 应有“四废”及 废蓄 电池、废轮 胎、含石 棉废 料、有害垃 圾等 物质 集中 收集、有效 处理 和保持环境 整洁 的环 境保 护管 理制度,并 有效 执行。4.2.8.2 有害物 质存 储区 域应 界定 清楚,必要 时应 有隔 离、控制措 施。4.2.8.3 涂漆车 间应 设 置 专用 的废 水排放 及处 理设 施。采用 干打磨 工艺 的,应设置 粉 尘收集 装置 和除尘设备 及通 风净 化设 备。4.2.8.4 调试车 间或 调试 工位 应设 置 机动 车排气 收 集净 化装 置。4.3 汽车综 合小 修企 业 4.3.1 经营范 围 小型客 车 整 车维 护、小修、维修 救援 4.3.2 经营管 理 应按照JT/T 816 相关 规定 建立经 营管 理体 系并 形成 文件。DB12/T 688 2016 9 4.3.3 质量管 理 应按 照GB/T 16739.1-2014 中5.3 相 关规 定建 立质 量管理 体系 并形 成文 件。4.3.4 人员 4.3.4.1 应设维 修负 责人、技 术负 责人、质量 检验 员、价格 结算人 员、业务 接待 员、机修和 电器 维修人员岗位。4.3.4.2 价格结 算人 员和 业务 接待 员 岗位,可 兼任。4.3.5 设施条 件 4.3.5.1 维修车间 使 用面 积不小于120,停 车场 地不小于60,车间 内 机修 工位 应 不少 于3 个。车间主 体高 度 应 不低 于4.5m。车 间分 设不 多 于2 处 并应为 同一 经营 场所。4.3.5.2 企业应设 接 待室,面 积 不 小于 20。室 内应 整洁 明 亮并应 有客 户休 息区。4.3.6 设备条 件 应配备 表5 规定 的 基 本设 备。表5 汽车综 合小 修企 业设 备基 本配置 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1 压力机 2 空气压缩机 3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4 温、湿度计 5 万用表 6 气缸压力表 7 真空表 8 燃油压力表 9 机动车排气分析仪 10 不透光烟度计 11 轮胎漏气试验设备 12 轮胎气压表 13 千斤顶 14 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15 车轮动平衡机 16 四轮定位仪 配备四柱举升设备 17 正时仪 18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19 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20 空调专用检漏设备 21 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22 汽车举升设备 至少 2 台 23 车身清洗设备 DB12/T 688 2016 10 表 5(续)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24 打磨抛光设备 25 除尘除垢设备 26 废油收集设备 27 齿轮油加注设备 28 液压油加注设备 29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30 脂类加注器 31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可用手动灯光仪或投影板检测 32 制动减速度检验等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33 机动车排气抽排系统(带过滤 净化装置)至少 1 个工位 34 抢修服务车 4.4 专项维 修业 户 4.4.1 经营范 围 发动机 维修、车 身维 修、电 气系统 维修、自 动变 速器 维修、轮胎 动平 衡和 修补、四轮定 位检 测调 整、汽车润 滑与 养护、喷 油泵 和喷油 器维 修、曲轴 修磨、气缸镗 磨、散热 器维 修、空 调维修、汽 车美 容装 潢、汽车玻 璃安 装及 修复 4.4.2 经营管 理 从事发 动机 维修、车身 维 修、电 气系统 维修、自动 变速器 维修 项目 的 业 户,按照JT/T 816 相 关规 定规范经 营。4.4.3 质量管 理 从事发 动机 维修、车身 维修、电 气系 统维 修、自 动变 速 器维修 项目 的业户,应 符合GB/T 16739.1-2014中5.3 相关 规定。4.4.4 人员配 置、设 施 条件 及设 备条件 人员配 置、设施 条件 及设 备条件 见附 录A。4.5 汽车维 修连 锁企 业 4.5.1 构成 汽车维 修连 锁企 业由 总部 和2个 以上 具有 汽车 维修 资 质的汽 车维 修业 户直 营店 或加盟 店 组 成。4.5.2 总部 4.5.2.1 应至少 具 备 综合 小修 维修 资质且 年度 质量 信誉 考核 等级 为A 级 以上 的汽 车维 修企业。4.5.2.2 应具备 从事 汽车 维修 的配 件采购、配 送管 理、财务 管理、质量 管理、信 息化 系统管 理、经营指导、营销 策划、安全 教 育培训 等职 能。4.5.3 管理 DB12/T 688 2016 11 4.5.3.1 总部开 设连 锁维 修可 采取 直营连 锁或 加盟 连锁 经营 形式。总部 在设 立至 少两 个直营 连锁 维修业户并 且经 营时 间超 过1 年后,方可 设立 加盟 连锁 的维修 业户。4.5.3.2 总部授 权特 许经 营的,应 与加盟 的维 修连 锁店 签订 书面加 盟经 营合 同,并符合 商 业特 许经营管理 条例 有 关规 定。4.5.3.3 总部应 当建 立连 锁经 营的 作业标 准和 管理 手册,为 连 锁经营 的维 修业 户持 续提 供经营 指导、技术支持 和业 务培 训等 服务。4.5.3.4 总部应 对所 属各 连锁 维修 业户需 求的 汽车 零配 件、油料和 辅助 材料 等实 行集 中采购 及配 送管理。4.5.3.5 总部应 与各 连锁 经营 维修 业户建 立统 一的 汽 车维 修连锁 管理 系统,进行 统一管 理。建立“汽车 电子 健康 档案”,各维修 连锁 店之 间维 修车 辆与客 户信 息共 享。4.5.3.6 汽车维 修连 锁企 业应 统一 形象标 识,统一 设定 总部 和连锁 门店 的名 称,统一 的标准 字、标准色、专 用字 体等 企业 标志,内部 装饰 风格 色彩 统一,设备 仪器 配备 整齐 统一,公示 的内 容和 形 式 一 致。4.5.3.7 总部应 建立 统一 的客 户满 意度监 控部 门,建立 投诉 受理机 构,建立 并执 行投 诉受理 程序,对各连锁 经营 维修 业户 的经 营活动 进行 监督。4.5.4 人员 4.5.4.1 从事连 锁经 营的 企业 应按 照其维 修资 质要 求配 备相 应的人 员。4.5.4.2 在大型 社区、客(货)运 输场站、旅 游景 点周 边注 册的连 锁经 营 店,技 术负 责人 可 兼任。4.5.5 设备条 件 4.5.5.1 从事连 锁经 营的 企业 应按 照其维 修资 质要 求配 备相 应的设 备。4.5.5.2 在大型 社区、客(货)运 输场站、旅 游景 点周 边可 允许共享表6 内 设备,共 享设备 应具 有合法有效 的书 面合 同书。表6 可共享 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1 机动车排气分析仪 2 不透光烟度计 3 四轮定位仪 4 正时仪 5 车身清洗设备 6 打磨抛光设备 7 除尘除垢设备 8 车身整形设备 9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10 制动减速度检验等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4.6 摩托车 维修 业户 4.6.1 经营范 围 摩托车 整车 维修、总 成修 理、整 车维 护、小修 4.6.2 人员 DB12/T 688 2016 12 应符合 GB/T 18189-2008 中表1 的要 求。4.6.3 设施条 件 4.6.3.1 维修车间 一类摩 托车 维修 业户 不小 于50,二 类摩 托车 维修 业户不 小于20。4.6.3.2 停车场 停车场 地面 积不 小于10。4.6.4 设备条 件 4.6.4.1 除应符 合GB/T 18189-2008 中表1 规 定的 设备 条件 外,还 应配备 零 件清 洗设 备、转 速表。4.6.4.2 允许外 协的 设备,应 具有 合法的 外协 设备 协议 或合 同书,并能 证明 其技 术状 况符 合 4.1.16的要求。4.7 轮式专 用机 械车 辆维 修企 业 4.7.1 经营范 围 各种轮 式机 械车 辆发 动机、行走 部分 和车 身维 修。4.7.2 经营管 理 应按 照JT/T 816 相 关规 定 建立经 营管 理体 系并 形成 文件。4.7.3 质量管 理 应按照GB/T 16739.1-2014 中5.3 相关 规定 建立 质量 管 理体系 并形 成文 件。4.7.4 人员 4.7.4.1 人员基 本配 置 应 设企业 负 责人、技 术负 责人、质量 检验 员、价 格 结算员、业 务接 待员 及 机 修、电 器、钣 金、涂漆等关键 岗位。4.7.4.2 企业负 责人 一 类轮 式车 辆维 修 企 业应 设 企业 负责 人;二类 轮式 车辆维 修企业 应设 企 业负 责人。4.7.4.3 技术负 责人 一 类轮 式车 辆维 修 企 业应 设技术 负责 人;二类 轮式 车辆维 修企业 应 设技 术负 责人。4.7.4.4 质量检 验员 一类 轮 式车 辆维 修企业 应 至少有3人;二 类 轮 式车 辆 维修企业 应 至少 有2 人。4.7.4.5 价格结 算员、业 务接 待员 一 类轮 式车 辆维 修 企 业应 设 价格 结算 员、业 务接 待 员;二类 轮式 车辆 维修 企业 应设 价格 结算 员、业务接待 员,可兼任。DB12/T 688 2016 13 4.7.4.6 维修技 术人 员 一类 轮 式车 辆维 修 企 业每 个工种 至少 配备2名 技术 人 员;二类 轮 式车 辆维 修 企 业 每个工 种至少 配备1名技术 人员。4.7.5 设施条 件 4.7.5.1 接待室(含 客户 休息 室)4.7.5.1.1 企业应 设 接 待室,一 类 轮 式车辆 维修 企业 的面 积不 小于 40,二 类 轮 式车 辆 维修 企 业的 面积不小于 20。4.7.5.1.2 接待室 应整 洁明 亮,明示 救援电 话、主修 车型 等,并应提 供有 客户 休息 的设 施。4.7.6 维修车间 一类 轮 式车 辆维 修车间 的 面积不 小于1000m2,二 类 轮式车 辆维 修车间 的 面积 不 小于400m2。4.7.7 设备条 件 4.7.7.1 应配备 表7 表9 与 其所 承修车 型相 适应 的设 备。4.7.7.2 允许外 协的 设备,应 签订 合法的 外协 设备 协议 或合 同书,并能 证明 其技 术状 况符 合4.1.16的要求。表7 通用设 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1 钻床 2 空气压缩机 3 气焊 4 气体保护焊设备 5 压力机 6 充电机 7 车床、铣床、铇床、各 种磨床(外圆、平 面、内 孔),线切割机床 可外协 表8 专用设 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1 叉车 二类允许外协 2 换油设备 3 轮胎螺母拆装设备 4 制动鼓、盘维修设备 5 吊装设备 10t及以上 6 轴承拉压器 7 万用表 8 气缸压力表 9 燃油压力表 10 液压油压力表 DB12/T 688 2016 14 表 8(续)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11 零件清洗设备 12 无损探伤设备 13 型材切割设备 表9 检测设 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1 机动车排气分析仪 2 不透光烟度计 3 高压油泵试验台 可外协 4 电脑解码仪 二类可外协 5 喷油嘴试验器 二类可外协 DB12/T 688 2016 15 A A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专项维 修业 户人 员、设施、设备 条件 表A.1 专项维 修业 户人 员、设施、设备 条件 序号 经营项目 人员 设施条件 设备条件 其他 1 发动机维修 设置岗位及从业人员条件应符合 4.3.4.1 的要求;应至少有 2 名机修技术人员和 2 名质量检验员;价格结算员和业务 接 待 员 条 件 符 合4.3.4.2 的要求。应设接待室,其面积不小于20。接待室应整洁明亮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维修车间不小于 200,停车场面积 不小于 40。压力机,空气压缩机,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发 动 机 等 总 成 吊 装 设备,发动机翻转设备,发动机诊断仪,废油收集设备,万用表,气缸压力表,真空表,内径千分表,正时仪,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燃油压力表,喷油泵 试 验 设 备(允 许 外协),喷 油 器 试 验 设 备(允许外协),连杆校正器,无损探伤设备,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曲轴磨床,曲轴校正设备,凸轮轴磨床,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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