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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规范DB34/T 3073-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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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规范DB34/T 3073-2017.pdf

ICS 35.080 L 76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30732017 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Rules for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collecting,processing and providing 文稿版次选择 2017-12-30发布 2018-01-30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 30732017 I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亳州市信息局、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国庆、陈海轮、王亮、孙永礼、王磊、丁海婧、王平安、席旻、孙燕红、方敏、陈彬、凡少强、程博、周杨、段晓宣、翁挡挡、姜殿洪、范勇、刘锴、何家兴、陈敏军、王峰。DB34/T 30732017 1 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的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2117-2008 信用 基本术语 DB34/T 2733.1-2016 公共信用信息 第1部分:数据元目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信用主体 subject of credit 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具有身份证号码的公民,以及具有其他有效证件的自然人。信用主体是信用关系的当事人,是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GB/T 22117-2008,定义2.1.2 3.2 公共信用信息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DB34/T 2733.1-2016,定义3.2 4 基本原则 4.1 合法性原则 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和提供,应当按照真实、客观、必要的原则进行,涉及征信业务的,还应当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DB34/T 30732017 2 4.2 客观性原则 征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应保持与信息源提供的信息一致,不应有选择性地进行取舍、分割、随意修改或删除,应保持所征集信息的原始性、客观性。4.3 时效性原则 征集、处理和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应是最新的、有效的。4.4 安全性原则 对不同保密级别的公共信用信息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应保证信息在保存及传输过程中的安全,并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5 公共信用信息征集 5.1 基本要求 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定期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使用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进行信息征集;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全面记录、归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5.2 征集范围 公共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5.3 目录规范 5.3.1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信息记录名称;信息指标项,参考 DB34/T 2733.1-2016 第7 章;主体类别,值域见附录 A 表A.1;公开属性,值域见附录 A 表A.2;共享范围,值域见附录 A 表A.3;信息类别,值域见附录 A 表A.4;对应权力类别,值域见附录 A 表A.5;交换频率,值域见附录 A 表A.6;有效期限,值域见附录 A 表A.7;来源部门,指数据生产或加工提供部门。5.4 业务规范 5.4.1 目录制定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制定和更新本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内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内容。DB34/T 30732017 3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采用三级目录制定。其中,一级目录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级目录为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监管信息、其他信息;三级目录在基本信息下设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自然人身份登记和社保登记等目录,在资质信息下设置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执业许可、职业资格等目录,在监管信息下设置表彰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司法判决、违法违约、禁入限制、未履行法定义务等目录,在其他信息下设置上述三类未能涵盖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5.4.2 目录变更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发生变化时,应先向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目录规范性做审核后进行目录变更,数据提供单位再按新目录上报数据。5.4.3 信息征集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机制,依据已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充分利用现有信用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全面记录、归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须提供安全、可靠的数据上报通道,数据提供单位应按照目录规定的交换频率、上报方式、更新方式,通过指定的通道报送数据,具体参照 DB34/T 2733.2-2016 的规定。6 公共信用信息处理 6.1 基本要求 公共信用信息处理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控制)制度和从业人员职业规范;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可追溯管理,保证信息的可追溯性,不得篡改原始信息;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的安全性;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信息进行核实,保证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对处理结果进行客观标示。6.2 处理方法 6.2.1 数据清洗 数据处理过程中应对不完整的数据、错误的数据、重复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查、校验和处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有效性。6.2.2 标准化转换 数据处理过程中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对自定义的信息项做转换处理。6.2.3 数据留存 各级信用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建立历史数据档案库,对超过 5 年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归档留存。DB34/T 30732017 4 6.2.4 数据溯源 各级信用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建立数据溯源机制,数据处理过程中应保留数据流路径上的每次变化记录,保证数据处理过程可重播,数据处理结果可追溯,数据处理质量可评估。6.2.5 疑义处理 各级信用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建立疑义数据快速校核、处理机制,疑义数据及时反馈至数据提供单位,数据提供单位校核处理。7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 7.1 基本要求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按照合法的程序和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并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应平等、公平,不应附有不合理条件;对外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及处理结果仅供使用者参考。7.2 提供规范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履行职责需要,根据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的公开属性和共享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提供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产品(如信用报告、信用档案)等发布、查询服务。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产品可通过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网站或信用平台等可靠与可确认的方式提供。7.3 异议处理 各级信用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为信用主体提供异议申诉渠道。各级信用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收到异议申请后,须及时完成异议信息标注、信息比对和处理,对异议信息与原始数据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并通知异议申请人;一致的,将异议申请转交数据提供单位处理。数据提供单位自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完成核查,信息确有错误的,数据提供单位应予更正,并重新上报数据。无法核查的异议信息,不再向社会提供,同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DB34/T 30732017 5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表A.1 主体类别 代码 类别名称 01 自然人 02 法人和其他组织 03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表A.2 公开属性 代码 类别名称 01 全社会公开 02 已申请公开 03 不公开 表A.3 共享范围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01 无条件共享 无条件共享指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 02 有条件共享 有条件共享指数据提供单位授权部分部门共享 03 不予共享 不予共享指本部门掌握和主体自身查询 表A.4 信息类别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01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登记、注册及变更等信息 02 资质信息 资质信息包括认证认可、行政许可、分类监管、专项或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含年报年审)结果、资格证书、执业注册、社会保障等信息 03 荣誉信息 荣誉信息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04 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包括违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裁定、未履行法定义务、违约等信息 05 其他信息 其他信息指上述四类未能涵盖的公共信用信息 DB34/T 30732017 6 表A.5 对应权力类别 代码 类别名称 01 行政审批 02 行政处罚 03 行政征收 04 行政给付 05 行政奖励 06 行政强制 07 行政确认 08 行政裁决 09 行政规划 10 其他权力 表A.6 交换频率 代码 类别名称 01 实时 02 日 03 周 04 月 05 季 06 半年 07 年 表A.7 有效期限 代码 类别名称 01 X 月 02 X 年 03 长期 04 月 05 季 06 半年 07 年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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