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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旅游农庄建设规范DB5305/T 28-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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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旅游农庄建设规范DB5305/T 28-2019.pdf

I C S 0 3.1 0 0A 0 1DB5305保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3 0 5/T 2 8 2 0 1 9替 代 D G 5 3 0 5/T 2 8-2 0 1 7保 山 市 旅 游 农 庄 建 设 规 范2019-10-3 0 发 布 2019-11-0 1 实 施保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3 0 5/T 2 8-2 0 1 9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保 山 市 文 化 和 旅 游 局 提 出。本 标 准 由 云 南 省 旅 游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保 山 市 文 化 和 旅 游 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李 爱 华、李 惠 铭、李 兴 华。本 标 准 替 代 D G 5 3 0 5/T 2 8-2 0 1 7。D B 5 3 0 5/T 2 8-2 0 1 91保 山 市 旅 游 农 庄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保 山 市 旅 游 农 庄 的 术 语 和 定 义、总 体 布 局、基 本 条 件、建 设 内 容、经 营 管 理、综 合 效益 等。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保 山 市 旅 游 农 庄 的 规 划 建 设。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本 部 分 的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部 分 的 条 款。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随 后 所 有 的修 改 单(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部 分,然 而,鼓 励 根 据 本 部 分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部 分。G B 1 3 4 9.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 3 0 9 5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 B 3 0 9 6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8 9 7 8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 B 9 6 6 4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卫 生 标 准G B 9 6 6 7 游 泳 场 所 卫 生 标 准G B 1 6 1 5 3 饭 馆(餐 厅)卫 生 标 准G B/T 1 5 9 7 1 导 游 服 务 质 量G B/T 1 0 0 0 1.1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 用 符 号G B/T 1 0 0 0 1.2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2 部 分:旅 游 休 闲 符 号G B/T 1 8 9 7 3 旅 游 厕 所 质 量 等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G A 6 5 4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规 范。旅 游 农 庄以 自 然 景 观、人 文 景 观 资 源 为 依 托,以 农 业 生 产 为 基 础,以 乡 土 文 化、农 村 生 活 为 引 线,集 农 业 生产 体 验、观 光、休 闲、娱 乐、住 宿、餐 饮、购 物 等 功 能 于 一 体 的 农 业 企 业 形 态。4 分 类旅 游 农 庄 按 功 能 区 占 地 规 模 可 分 为 小 型 农 庄(5 0 亩 以 下)、中 型 农 庄(5 0 2 0 0 亩)、大 型 农 庄(2 0 0 亩以 上)。D B 5 3 0 5/T 2 8-2 0 1 925 基 本 要 求5.1 景 观 环 境5.1.1 整 体 规 划 布 局 合 理,功 能 分 区 明 确,生 态 环 境 优 美,主 题 特 色 突 出;5.1.2 农 庄 植 被(含 农 作 物、水 体)覆 盖 率 达 7 0%以 上;5.1.3 人 文 景 观 随 形 就 势,与 自 然 景 观 协 调 统 一;5.1.4 景 观 最 佳 地 段,不 得 设 置 餐 厅 及 集 中 的 服 务 设 施;5.1.5 道 路、小 径、服 务 区 域、住 宿 区 域 等 硬 化、绿 化 合 理。5.2 建 筑 环 境5.2.1 按 照 低 碳 经 济 的 要 求 设 计 房 屋 建 筑;5.2.2 建 筑 外 观、形 式、色 彩、材 料 及 空 间 尺 度 与 周 围 环 境 协 调;5.2.3 整 体 建 筑 布 局 合 理,配 置 得 当,功 能 齐 全;5.2.4 建 筑 物 能 够 突 出 当 地 地 域 文 化 或 者 农 庄 特 色;5.2.5 建 筑 设 施 应 充 分 考 虑 儿 童、老 年 人 以 及 残 疾 人 的 需 求。5.3 周 边 环 境5.3.1 周 边 生 态 环 境 良 好,具 有 优 美 的 田 园 风 光 和 浓 郁 的 乡 村 风 情;5.3.2 距 离 污 水 池、垃 圾 场 等 污 染 源 1 千 米 以 上;5.3.3 周 围 无 污 染 性 工 业 企 业。5.4 环 境 保 护5.4.1 各 项 基 础 设 施 和 经 营 项 目 均 应 符 合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的 要 求;5.4.2 建 立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保 障 制 度,并 且 设 有 专 职 岗 位 和 人 员 负 责 日 常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与 维 护;5.4.3 有 条 件 的 农 庄 宜 建 立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机 制,实 时 掌 握 生 态 环 境 变 化 趋 势;5.4.4 空 气 质 量 应 达 到 G B 3 0 9 5 规 定 的 一 级 标 准;5.4.5 噪 音 质 量 应 达 到 G B 3 0 9 6 中 的 相 关 规 定;5.4.6 园 内 无 裸 土,无 荒 地,水 面 无 污 染;5.4.7 公 共 场 所 无 垃 圾 杂 物。6 建 设 内 容6.1 功 能 区 设 置根 据 旅 游 农 庄 需 要,结 合 地 域 特 点,应 因 地 制 宜 设 置 不 同 功 能 区。功 能 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入 口区、服 务 区、展 示 区、农 业 生 产 体 验 区、游 览 区 等 5 个 区。6.1.1 入 口 区用 于 游 客 方 便 入 园 的 用 地,主 入 口 区 包 括 旅 游 农 庄 名 称 及 形 象 L O G O 标 识、游 客 中 心、停 车 场、旅 游厕 所、全 景 图 等。公 共 场 所 无 垃 圾 杂 物。6.1.2 服 务 区用 于 相 对 集 中 建 设 住 宿、餐 饮、购 物、娱 乐、医 疗 等 接 待 服 务 项 目 及 配 套 设 施。D B 5 3 0 5/T 2 8-2 0 1 936.1.3 展 示 区各 类 农 产 品、农 耕 文 化 展 示 区。有 条 件 的 农 庄 可 配 备 科 普 教 育、电 化 宣 教、动 手 实 作 等 内 容。6.1.4 农 业 生 产 体 验 区为 游 客 提 供 农 业 生 产 体 验 的 区 域,包 括 育 种、栽 培、采 摘、喂 养 等 功 能。6.1.5 游 览 区供 游 客 参 观、游 览、娱 乐 的 区 域。有 条 件 的 农 庄 配 备 必 要 的 文 化 娱 乐 设 施。6.2 活 动 项 目6.2.1 项 目 组 织 安 排 合 理,休 闲 体 验 主 题 突 出,可 参 与 性 项 目 不 低 于 5 项。6.2.2 提 供 丰 富 多 样 的 粮 食、水 果、蔬 菜 等 农 副 产 品 的 种 植、采 摘、D I Y 加 工 等 休 闲 体 验。6.2.3 有 家 禽、水 产 养 殖 饲 养 基 地,提 供 喂 养、垂 钓 等 休 闲 体 验 活 动 项 目。6.2.4 与 当 地 历 史 文 化 特 色 相 结 合 的 休 闲 娱 乐 项 目 及 农 事 节 事 类 民 俗 活 动,注 重 游 客 参 与 性 和 体 验 性。6.3 餐 饮 设 施6.3.1 旅 游 农 庄 餐 饮 服 务 点 布 局,应 按 照 游 览 路 线 和 农 庄 实 际 条 件 加 以 统 筹 安 排。6.3.2 餐 饮 建 筑 除 供 游 人 进 餐 外,造 型 应 新 颖、独 特,与 乡 村 自 然 环 境 协 调。6.3.3 餐 饮 建 筑 不 应 破 坏 原 有 景 观 和 环 境。6.3.4 餐 厅 餐 位 数 不 低 于 5 0 位。6.3.5 有 地 方 特 色 餐 饮 及 小 吃,如 糖 渣、土 锅 子、年 猪 饭、口 袋 豆 腐 等。6.3.6 使 用 自 产 无 公 害 农 副 产 品 比 例 达 到 8 0%以 上,有 典 型 农 家 菜、时 令 菜。6.3.7 从 事 餐 饮 服 务 的 经 营 主 体,应 取 得 合 法 资 质。6.4 住 宿 设 施6.4.1 旅 游 农 庄 的 住 宿 服 务 应 根 据 游 客 规 模 和 需 求,确 定 接 待 房 间、床 位 数 量 及 档 次 比 例。大 型 农 庄床 位 数 不 宜 低 于 1 0 0 个 床 位。6.4.2 住 宿 服 务 设 施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旅 馆 建 设 设 计 规 范 的 规 定,残 疾 人 使 用 的 建 筑 设 施 应 符 合 方便 残 疾 人 使 用 的 城 市 道 路 和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的 规 定。客 房 配 备 独 立 卫 生 间,卫 生 间 设 施 齐 全 完 好。6.4.3 室 内 装 饰、具 有 浓 郁 的 乡 土 文 化 特 色;6.4.4 客 房 通 风、采 光 良 好,整 洁 卫 生、无 异 味,卧 具 一 律 一 客 一 换。6.5 交 通 设 施6.5.1 外 部 可 进 入 性 强,到 达 农 庄 的 道 路 交 通 状 况 良 好、便 利。6.5.2 内 部 交 通 通 达 性 强,具 有 独 立 的 生 产(消 防)通 道、观 光 游 览 道 路 等。6.5.3 有 与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停 车 场,有 条 件 的 农 庄 建 设 生 态 停 车 场。6.5.4 道 路 设 计 必 须 满 足 农 业 生 产、农 产 品 观 光 采 摘、环 境 保 护 及 员 工 生 产 生 活 等 多 方 面 的 需 要。6.5.5 内 部 主 路 路 基 宽 度 一 般 按 5 至 7 米 进 行 设 计,其 纵 坡 小 于 8%,横 坡 小 于 4%。6.5.6 内 部 通 往 各 功 能 分 区 的 道 路 路 基 宽 度 一 般 按 3 至 5 米 进 行 设 计,其 纵 坡 小 于 1 2%。6.5.7 内 部 游 道 路 宽 度 一 般 按 1 至 3 米 进 行 设 计,不 设 阶 梯 的 人 行 道 纵 坡 宜 小 于 1 8%。6.6 水 电 设 施D B 5 3 0 5/T 2 8-2 0 1 946.6.1 给 水 水 源 可 采 用 地 下 水 或 地 表 水,水 质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旅 游 农 庄 给水 方 式,有 条 件 的 可 采 用 集 中 管 网 给 水,也 可 利 用 简 易 管 线 自 流 引 水,或 采 用 机 井 给 水。6.6.2 排 水 工 程 必 须 满 足 生 活 污 水、生 产 污 水 和 雨 水 排 放 的 规 范 和 需 要。6.6.3 排 水 方 式 宜 采 用 暗 管(渠)排 放。污 水 排 放 应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要 求。生 活 生 产 污 水 须 经 处 理 后 排放,不 得 直 接 排 入 水 体 和 洼 地。6.6.4 有 符 合 环 保 标 准 的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或 中 水 设 施。污 水 排 放 应 G B 8 9 7 8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6.6.5 供 电 工 程 应 根 据 电 源 条 件、用 电 负 荷 和 供 电 方 式,本 着 节 约 能 源、经 济 合 理、技 术 先 进 的 原 则进 行 设 计,做 到 安 全 适 用,维 护 管 理 方 便。6.6.6 照 明 宜 采 用 分 线 路、分 区 域 控 制,并 将 照 明 与 防 治 农 业 病 虫 害 相 结 合。6.6.7 变 电 所 和 变 压 器 周 围 应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并 有 警 示 标 识。6.6.8 供 电 线 路 敷 设 一 般 不 应 采 用 架 空 线 路。必 须 采 用 时,线 路 应 尽 量 沿 路 布 设,避 开 中 心 农 庄 和 主要 景 点,尽 可 能 不 跨 越 建 筑 物 或 其 他 设 施。6.7 景 观 设 施游 览、休 憩、服 务 性 建 筑 物 的 位 置、朝 向、高 度、体 量、空 间 组 合、造 型、色 彩 及 其 使 用 功 能 应 符合 下 列 规 定:a 与 地 形、地 貌、山 石、水 体、植 物 等 其 他 景 观 要 素 和 自 然 环 境 统 一 协 调。b 景 观 建 筑 高 度 和 层 数 服 从 景 观 需 要。c 亭、廊、花 架、敞 厅 的 楣 子 高 度 应 考 虑 游 人 通 过 或 赏 景 的 要 求。d 亭、廊、花 架、敞 厅 等 供 游 人 坐 憩 之 处,不 采 用 粗 糙 饰 面 材 料,也 不 采 用 易 刮 伤 肌 肤 和 衣 物的 构 造。e 景 观 小 品 的 位 置、高 度、体 量、风 格、造 型、色 彩 要 与 整 体 环 境 相 适 应。6.8 卫 生 设 施6.8.1 各 类 场 所 卫 生 达 到 G B 9 6 6 4 文 化 娱 乐 场 所 卫 生 标 准 要 求,餐 饮 场 所 达 到 G B 1 6 1 5 3-1 9 9 6 饭馆(餐 厅)卫 生 标 准 要 求,游 泳 场 所 达 到 G B 9 6 6 7 游 泳 场 所 卫 生 标 准 要 求。6.8.2 旅 游 厕 所 数 量 与 接 待 能 力 相 匹 配,布 局 合 理,设 施 设 备 应 达 到 G B/T 1 8 9 7 3 旅 游 厕 所 质 量 等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 A 级 以 上 标 准。6.8.3 配 备 数 量 满 足 需 要 的 垃 圾 箱,垃 圾 分 类 收 集,处 理 及 时,日 产 日 清,集 中 处 理。6.8.4 配 套 服 务 设 施6.8.5 游 客 服 务 中 心 位 置 合 理,规 模 适 度,具 备 提 供 信 息、咨 询、游 程 安 排、讲 解、教 育、休 息 等 服务 设 施 及 功 能。6.8.6 公 共 服 务 导 视 系 统 完 善,标 识 标 牌 布 设 合 理,规 范 醒 目。标 识 牌 和 景 物 介 绍 牌 布 置 合 理,能 烘托 整 体 环 境。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的 设 置 应 满 足 G B/T 1 0 0 0 1.2-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 部 分:通用 符 号 和 G B/T 1 0 0 0 1.2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2 部 分:旅 游 休 闲 符 号 要 求。7 综 合 管 理7.1 经 营 管 理7.1.1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保 护 游 客 合 法 权 益;7.1.2 管 理 制 度 健 全,接 待 服 务 规 范;7.1.3 配 备 专 职 的 经 营 管 理 人 员,实 行 企 业 化 运 作;D B 5 3 0 5/T 2 8-2 0 1 957.1.4 具 备 内 部 检 查、产 品 追 踪 等 相 关 管 理 机 制。7.2 服 务 管 理7.2.1 尊 重 游 客 民 族 风 俗 习 惯、宗 教 信 仰;7.2.2 服 务 人 员 应 掌 握 相 应 的 业 务 知 识 和 服 务 技 能;7.2.3 服 务 人 员 上 岗 着 装 统 一,且 服 装 整 洁,仪 容、仪 表 端 庄,举 止 优 雅;7.2.4 服 务 人 员 服 务 自 然、亲 切、友 好、大 方,热 情 适 度;7.2.5 服 务 人 员 能 够 使 用 普 通 话 服 务,语 言 文 明、简 练、清 晰,能 及 时 回 应 游 客 的 询 问。7.3 安 全 管 理7.3.1 落 实 公 安、劳 动、质 监、旅 游 等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和 颁 布 的 各 项 安 全 法 规,并 有 效 执 行;7.3.2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志、警 示 标 志,应 符 合 G B 1 3 4 9.1 的 要 求;7.3.3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应 符 合 G A 6 5 4 的 要 求;7.3.4 易 燃、易 爆、易 辐 射 等 物 品 的 储 存 和 管 理 符 合 安 全 规 定;7.3.5 制 定 并 落 实 游 客 安 全 事 故 以 及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7.3.6 设 有 专 门 负 责 安 全 的 机 构,规 章 制 度 健 全,人 员 配 备 合 理;7.3.7 服 务 人 员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健 康 检 查,必 要 时 接 受 临 时 检 查,上 岗 时 具 有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或 疾 病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出 具 的 健 康 证 明。8 综 合 效 益 标 准8.1 经 济 效 益8.1.1 旅 游 农 庄 必 须 以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为 主 体,农 业 生 产 经 营 应 占 到 整 个 农 庄 收 入 的 5 0%以 上。8.1.2 小 型 农 庄 年 接 待 人 数 不 低 于 1 万 人 次,中 型 农 庄 不 低 于 5 万 人 次,大 型 以 上 农 庄 不 低 于 1 0 万 人次。8.1.3 旅 游 农 庄 年 直 接 收 入(发 展 休 闲 农 业 所 获 直 接 收 益)视 农 庄 规 模 确 定,其 中,小 型 农 庄 年 经 营收 入 不 低 于 1 0 0 万 元,中 型 农 庄 不 低 于 5 0 0 万 元,大 型 以 上 农 庄 不 低 于 1 0 0 0 万 元。8.2 社 会 效 益小 型 农 庄 直 接 吸 纳 劳 动 力 就 业 不 低 于 1 0 人,中 型 农 庄 直 接 吸 纳 劳 动 力 就 业 不 低 于 3 0 人,大 型 农 庄 直接 吸 纳 劳 动 力 就 业 不 低 于 5 0 人 以 上。8.3 生 态 效 益8.3.1 旅 游 农 庄 绿 化 美 化 好,生 态 环 境 优 良,绿 色 植 被(树 木 花 草、农 作 物)占 整 个 农 庄 陆 地 面 积 的7 0%以 上。8.3.2 原 生 态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和 利 用,庄 园 内 无 裸 土、无 荒 地,水 面 无 污 染、公 共 场 所 无 垃 圾 杂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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