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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婴服务质量规范DB12/T 665-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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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婴服务质量规范DB12/T 665-2016.pdf

ICS 03.080.30 A 12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665 2016 育婴服务 质量规范 Nursery service quality specifications 2016-09-27 发布 2016-11-01 实施 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DB12/T 665-2016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的规则 进行 编写。本标准 由 天 津市 商务 委员 会、天 津市 家庭 服务 业协 会 联合 提出。本标准 由天 津市 商务 委员 会归口。本标准 的主 要起 草单 位:天津市 家庭 服务 业协 会。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谭洪 利、赵 建辉、程 雪莹、刘 敏、张 伟、孙丽 凤、李玉 梅、栗 虹。本标准 于2016年9月 首次 发 布。DB12/T 665-2016 1 育婴服务 质量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育 婴服 务的 术语、定义 和服 务机构,育婴师(员)基 本条 件,等级标 准以 及服 务 要 求与监督 等。本标准 适用 于育 婴 师(员)及育 婴服 务机 构所 提供 的育婴 服务。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10001.1 标志 用公 共信息 图形 符号 GB/T 17242-1998 投诉 处 理指南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育婴师(员)baby caretaker 主要从 事0 3岁 婴幼 儿照 料、护 理和 教育,指 导家 长科学 育儿 的人 员。3.2 育婴服 务机 构 nursery service agency 依法设 立的 从事 育婴 服务 经营活 动的 机构。4 育婴师(员)基 本条 件 4.1 信守职 业道 德,遵纪 守 法,具有 良好 的个 人综 合素 质,熟 悉育 婴服 务程 序和 规范要 求。4.2 应有有 效的 居民 身份 证。4.3 应有初 中以 上学 历。4.4 应有县 级以 上医 疗机 构出 具的健 康证 明。4.5 无生理 性缺 陷、无刑 事犯 罪、精 神病 史和 传染 病。4.6 能说普 通话。4.7 年龄 在18 岁-55 周 岁。4.8 经专业 培训 取得 相应 等级 的国家 职业 资格 证上 岗证。5 育婴 服 务机 构 基 本要 求 DB12/T 665-2016 2 5.1 应具有 合法 的经 营资 质,营业执 照等 均要 明示,明 确各部 门和 岗位 的工 作职 责,公 开服 务项 目、收费标准、投 诉监 督电 话等。5.2 应具有 与其 业务 范围 相适 应的管 理人 员和 护理 员,有育婴 师(员)队伍,对 其进行 上岗 前、岗中培训、岗后 评价。5.3 应 具有 与其 业务 范围 相适 应的固 定经 营场 所,配备 经营必 要的 计算 机及 其辅 助设备、电 话及 传真机等服 务设 施,并保 持整 洁的环 境卫 生条 件。5.4 公共标 识设 置应 符 合 GB/T 10001.1 的规 定。5.5 育婴 服 务机 构应 建立 良好 的沟通 渠道、明 确沟 通的 方式和 时机,并 通过 沟通 使全体 员工 了解 各自的职责 和权 限、并落 实到 具体工 作中。5.6 实行职 业介 绍(中介)的 育婴服 务机 构,应依 法取 得相应 的许 可资 质。5.7 实行员 工制 管理 模式 的育 婴服务 机构,应 与育 婴师(员)签订 劳动 合同 并按 时发放 薪金。5.8 育婴服 务机 构 应 将管 理过 程中形 成的 各种 记录、原 始资料 进行 汇总、分 类、归档。档案 中各 项记录的内 容应 真实、详 细、档 案管理 期限 应截 止到 育婴 师(员)解 聘后2 年。育 婴服务 用户 登记 表(参见附 录A),育婴 师(员)登 记表(参 见附录B)。5.9 育婴 服务 机构 应与 育婴 服 务客户 签订 制式 的服 务合 同。育婴 师(员)服 务合 同(见附 录C)。6 服务内 容 6.1 生活照 料 6.1.1 婴幼儿 喂养 6.1.1.1 能宣传 母乳 喂养 的益 处,并能指 导母 乳喂 养的 姿势。6.1.1.2 能选择 和冲 调配 方奶 粉。6.1.1.3 能使用 奶瓶 喂哺 婴幼 儿。6.1.1.4 能进行 婴幼 儿溢 奶的 预防 和处理。6.1.1.5 能制作 婴幼 儿泥 糊 状 食品。6.1.1.6 能制作 婴幼 儿菜 肴。6.1.2 婴幼儿 盥洗 6.1.2.1 能为婴 幼儿 进行 眼、外耳 道、口 腔、鼻腔、腋 窝、臀部、皮肤、外 阴的 清洁。6.1.2.2 能为婴 幼儿 洗头、擦 脸。6.1.2.3 能为婴 幼儿 洗澡(擦 浴)、剪指(趾)甲。6.1.3 照料婴 幼儿 排便 与睡 眠 6.1.3.1 能安置 婴幼 儿睡 眠床。6.1.3.2 能安抚 婴幼 儿入 睡。6.1.3.3 能帮助 婴幼 儿排 便。6.1.3.4 能为婴 幼儿 进行 便后 清洁。6.1.3.5 能为婴 幼儿 更换 尿布。6.1.4 照料婴 幼儿 出行 6.1.4.1 能为婴 幼儿 选择 和更 换 安 全舒适 的 衣 服、鞋袜。6.1.4.2 能正确 包裹 婴幼 儿。DB12/T 665-2016 3 6.1.4.3 能背、抱婴 幼儿。6.1.4.4 能为婴 幼儿 准备 出行 的各 种用具 和物 品。6.1.4.5 能使用 婴幼 儿童 车照 顾婴 幼儿出 行。6.1.4.6 能使用 车载 儿童 座椅 照顾 婴幼儿 出行。6.1.5 环境与 物品 清洁 6.1.5.1 能清洁、消 毒婴 幼儿 餐具 和奶具。6.1.5.2 能清洁、消毒 婴 幼儿 玩具。6.1.5.3 能清洁、消 毒婴 幼儿 尿布 和便器。6.1.5.4 能清洁 婴幼 儿家 具、卧具。6.2 日常生 活保 健与 护理 6.2.1 能为婴 幼儿 进行 空气 浴、日光浴、水 浴、能为 婴幼 儿进行 全身 抚触。6.2.2 测量、观察 婴幼 儿身 体生 长发育 健康 状况。6.2.3 配合完 成预 防接 种工 作。6.2.4 协助家 长做 好常 见病 的预 防。6.2.5 对患病 婴幼 儿进 行科 学护 理。6.3 早期教 育和 智力 开发 6.3.1 辅导婴 幼儿 学会 使用 适宜 的玩具。6.3.2 对婴幼 儿进 行动 作技 能训 练。6.3.3 进行婴 幼儿 语言 开发。6.3.4 社会行 为及 人格 培养。6.3.5 制定、实施 有针 对性 的培 训计划,如 良好 生活 习惯 培养、亲子 游戏 课程 等。6.4 做简单 家务 6.4.1 清洁地 面、保持 室内 通风。6.4.2 整理婴 幼儿 床铺、童 车、衣物。6.4.3 洗涤婴 幼儿 被褥、棉衣 等 衣物。7 育婴师(员)等 级标 准及 服务质 量要 求 7.1 育婴师(员)等 级划 分 本职业 共设 三个 等级,分 别为:育婴 员(国家 职业 资格五 级)、育 婴师(国 家职业 资格 四级)、高级育婴 师(国家 职业 资格 三级)。7.2 育婴员 服务 质量 要求 7.2.1 经本职 业育 婴员 初级 正规 培训达 到规 定标 准学 时数 并取 得 结业 证书。7.2.2 能用正 确方 法给 不同 年龄 的婴幼 儿制 作泥 糊状 食品,并会 冲调 奶粉,喂 哺婴 幼儿,掌握 喂食 方法;能 进行 母乳 喂养 指导,知晓 奶具 作用 和消 毒常 识。7.2.3 掌握不 同年 龄婴 幼儿 的 睡 眠时间 及适 宜的 睡眠 条件,知晓 二便 规律、三 浴的 方法,会给 婴幼 儿穿脱衣 服,换洗 尿布。DB12/T 665-2016 4 7.2.4 掌握婴 幼儿 卫生 知识,婴 幼儿居 室卫 生的 保持;定 期对婴 幼儿 器具(卧 具、餐 具、玩 具、家具)消毒;能给 婴幼 儿洗 头,洗澡。7.2.5 掌握婴 幼儿 日常 生活 保健 与护理 常识,能 为婴 幼儿 测身长(高)、体重、喂 药,按 时接 种疫 苗;能识别 铅中 毒及 意外 事故 伤害的 预防。7.2.6 能对婴 幼儿 进行 大动 作、精细动 作的 训练 和认 知能 力以及 语言 能力 的训 练;能适时 培养 婴幼 儿的生活 自理 能力、社 会交 往能力、良 好情 绪行 为;能选择 适合 婴幼 儿年 龄特 点的训 练项 目因 材施 教,结合日常 生活,做 到生 活化、具体 化、游戏 化。7.3 育婴师 服务 质量 要求 7.3.1 应具备 育婴 员基 本条 件及 服务规 范 的 要求,取 得本 职业育 婴员 职业 资格 后,连续从 事本 职业 工作 3 年 以上,经 本职 业中 级正规 培训 达规 定标 准学 时数,并取 得结 业证 书。7.3.2 能为婴 幼儿 正确 选择 配方 奶、泥 糊状 食品 和饮 用水;了解 食物 的安 全性、过 敏等基 本知 识,为婴幼儿 进食 营造 良好 的环 境;能 纠正 婴幼 儿睡 眠、二便和 三浴 的不 良习 惯,针对婴 幼儿 居室、个 人 卫 生和器具 选择 常用 的消 毒剂 进行卫 生消 毒。7.3.3 能对婴 幼儿 生长 适时 监测,记录 生长 发育 曲线 和使 用生长 监测 图,掌握 预防 接种的 程序 和要 求,对接种 反应 能及 时处 理;有识别 婴幼 儿异 常的 能力 并及时 处理;有婴 幼儿 常 见病综 合护 理知 识;能 使 婴幼儿避 免 铅 中毒,有 预防 处置婴 幼儿 意外 伤害 事故 的能力。7.3.4 针对不 同年 龄段 婴幼 儿能 设计大 运动 训练 游戏,精 细动作 训练 游戏;设 计婴 幼儿认 知能 力游 戏、语言训 练游 戏;正确 掌握 运用婴 幼儿 社会 交往 能力 发展的 规律、特 点和 培养 方法。7.3.5 能根据 婴幼 儿发 展水 平设 计培养 良好 情绪 行为 的游 戏,掌 握个 别化 教学 的原 则与方 法,并实 施个性化 教学 计划。7.4 高级育 婴师 服务 质量 要求 7.4.1 应具备 育婴 师基 本条 件及 服务规 范的 要求,取 得本 职业育 婴师 职业 资格 后,连续从 事本 职业 工作 4 年 以上,经 本职 业高 级正规 培训 达到 规定 标准 学时数,并 取得 结业 证书。7.4.2 能根据 婴幼 儿均 衡膳 食的 定义、内容 和方 法,制定 婴幼儿 食谱 配制 合理 膳食;能识 别婴 幼儿 脱水现象 并及 时补 充水 分;能安排 与处 理特 殊情 况下 的三浴 锻炼,知晓 危害 婴 幼儿健 康的 环境 因素,能 营造益于 婴幼 儿生 长的 健康 环境。7.4.3 了解掌 握婴 幼儿 生长 发育 纵向监 测、营养 计算 和干 预以及 免疫 学基 础知 识、常见病 防治 知识 等;能指导 育婴 师(员)进行 接 种反应 处理;能 对婴 幼儿 常见病 进行 预防 和家 庭护 理;能 防治 婴幼 儿铅 中毒;掌握婴 幼儿 意外 伤害 现场 救助的 程序、方 法。7.4.4 了解各 年龄 段婴 幼儿 发展 水平的 特点、规 律,对婴 幼儿发 展进 行综 合评 价;会编制 综合 性个 性化教育 的 教 学计 划,对育 婴师(员)实施 综合 性 个 别化教 学指 导;熟悉 育婴 师(员)工 作内 容与 要求,并能对 他们 进行 培训、指 导和评 估,能对 婴幼 儿家 长的教 育观 念、教育 方法 进行培 训和 指导。8 服务质 量的 追踪 及投 诉处 理 8.1 不定期 回访 8.1.1 育婴服 务机 构 依 据档 案中 各项记 录的 内容 对育 婴服 务质量 进行 及时 回访,应 在客户 签约 服 务 3天内回 访,以后 根据 客户 要求及 服务 员服 务情 况做 定期或 者不 定期 回访 8.1.2 回访的 方式 可采 取电 话、书面、面谈 等多 种方 式,填写 育婴 服务 客户 监控 服务情 况记 录表(参见附录 D)DB12/T 665-2016 5 8.2 育婴服 务质 量投 诉 8.2.1 客户应 及时 填写 客 户意 见反馈 表(见 附 录 E)。8.2.2 育婴服 务机 构 应 按相 关投 诉处理 程序 受理 客户 的投 诉并及 时填 写 服务 质量 投诉处 理意 见表(参见附录 F)。8.2.3 对客户 的投 诉,应在 当天 回复并 在 3 天内 予以 解决。8.2.4 投诉处 理方 式应 符 合 GB/T 17242-1998 的 规定 9 信息化 建设 育婴服 务机 构应 建立 信息 库,包 括服 务信 息、用工 信息、培训 信息、客 户需 求信息、服 务质 量跟 踪信息和 投诉 信息 等。A(资料 性附 录)B DB12/T 665-2016 6 A C 附 录 A(资料 性附 录)育婴服 务用 户登 记表 D E 表A.1 育婴 服务 用户 登记 表 编 号:年 月 日 宝宝姓名 性 别 民 族 过敏史 宝宝乳名 月 龄 出生日期 藉 贯 宝宝的出生情况 顺产:剖腹产:孕_ 周:身长_CM:体重_KG 父亲 母亲 工作情况 证件号 家 庭 人 员 资 料 服务地址 家庭成员及人数 家庭人员有无病史 宗教信仰 宝宝饮食习惯 宝宝起居习惯 其 他 服务内容及对育婴师(员)的要求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写的信息资料正确无误。用户 签名:DB12/T 665-2016 7 B F 附 录 B(资料 性附 录)育婴师(员)登 记表 表B.1 育婴 师(员)登记 表 编 号: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照片 民 族 原单位 邮政编码 身 高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联系电话 现住址 输送单位 提供证件 情况 户口本 身份证 暂住证 边防证 计生证 健康证 其他 证件号码 工作经历 家庭主要 成员 称 谓 姓 名 年 龄 工作单位 备 注 体检记录 时 间 具体项目 结 果 培训情况 时 间 课 程 成 绩 DB12/T 665-2016 8 表B.1 育 婴师(员)登 记 表(续)等级晋升记录 时 间 晋升的等级 理论成绩 实操成绩 奖罚情况记录 时 间 奖惩情况记录 工作过程记录 时 间 服务对象以及最后评价结果 备 注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写的信息资料正确无误。育婴师(员)签名:DB12/T 665-2016 9 C G 附 录 C(规范 性附 录)育婴师(员)服务 合同 甲方(育婴 服务 机构):_ 服务电 话:_ 经 营地 址:_ 乙方(用户):_ 身 份证 号:_ 联系电 话:_ 住 宅地 址:_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甲、乙双 方本 着 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的原则,就 育婴 服务 相关 事宜 签 订本 合同。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推 荐并 委派 符合 上岗 条件(体检 合格,经 培训 取得行 业或 政府 相关 部门 认可的 培训 合格 证书)的育婴 服务 员为 乙方 承担 婴幼儿 日常 护理 服务 工作。工 作范 围:婴 幼儿 日 常护理。婴 幼儿 合理 的 辅食添加,婴幼 儿每 日饮 食 安排与 制作。婴 幼儿 智 能开发 训练 指导,通过 做 游戏的 形式 开发 宝宝 各种 智能,并 且每 日与 宝宝 讲故 事、读 儿歌 或古 诗等。婴幼儿 洗澡、抚 触、主被 动操、保健 操(模仿 操、拍手操、徒 手操 等)。婴 幼儿奶 具、玩 具、餐 具、衣物、卧 室等 清洗、消毒。培 养婴 幼儿 良好 的生 活 自理能力、生 活饮 食习 惯、情趣与 社会 行为 等。双方特 别约 定:_ 第二条 服务地点 _ 第三条 服务期限 1、服 务期 限_ 天/月,从_年_ 月_ 日_ 时起 至_ 年 _ 月 _ 日 _ 时 止,实际服 务时 间从 育婴 服务 员到岗 之日 起算。2、服 务时 间按 月 计,其 中 服务工 作日_ 天,休 息_ 天(可 累计 集中 休,也 可分 散休,具体由乙 方与 育婴 服务 员商 定),国家 假期 服务 报酬 为_ 元/天。第四条 服务费用和 定金 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1、乙 方每 月支 付服 务费 _ 元,包括 育婴 服务 员报酬 和甲 方管 理费。其 中育婴 服务 员服 务报酬由甲 方收 取后 再支 付给 育婴服 务员。凡 不足 月者 按日平 均服 务费 结算。2、多 胞胎 加收 育婴 服务 报 酬:_ 元/月。3、乙 方在 育婴 服务 员到 岗 之日 起3 日 内将 以上 费用 通过_ 方 式付 给甲 方:A、打 入甲 方指 定账 户:_ 银 行,用户名:_ 账号:_;B、到甲 方处 交 付;C、甲 方派 人到 乙方 处 收取。4、签 约时 乙方 向甲 方支 付 定金_ 元。定 金可 抵 作乙方 需要 支付 的服 务费 用。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和权 利 1、委 派有 真实 身份 证明,体检合 格,通过 岗前 培训 并取得 合格 证书 的育 婴服 务员,并提 供育 婴服务员的 真实 资料,包 括身 份证、健康 证、培训 证等。2、负 责育 婴服 务员 的教 育 和管理 工作。接 受乙 方与 育婴服 务员 的投 诉,了解 并核实 乙方 投诉 或育婴服务 员反 映情 况的 真实 性。协 调乙 方与 育婴 服务 员 的关系,妥 善处 理投 诉和 调 换要求,协 助解 决乙 方、育婴服 务员 双方 产生 的纠 纷。3、及 时为 乙方 做好 售后 服 务及调 换育 婴服 务员 等工 作,接 到乙 方更 换和 退回 育婴服 务员 的通 知,应在 12 小 时内 协调 处理。如一方 决定 更换 或终 止合 同的,应 在 3 天 内调 换与 约定服 务项 目能 力相 当同级别的 育婴 服务 员或 给予 办理解 除合 同手 续。4、因 育婴 服务 员的 过错 致 使乙方 人身 或其 他权 益受 到侵害 而造 成损 失,甲方 应积极 追究 育婴 服务员的责 任,并先 行承 担相 关责任。DB12/T 665-2016 10 5、具 有下 列情 况之 一的,甲方有 权解 除合 同:乙 方教唆 育婴 服务 员脱 离甲 方管理;乙 方隐 瞒家庭成 员中 有传 染病 人、精神病 人或 婴幼 儿的 病情;乙方 未按 时支 付服 务 费逾期 达 7 天;乙方 服 务地址或 服务 对象 发生 变更 而未取 得甲 方同 意;乙 方对育 婴服 务员 的工 作要 求违反 国家 法律、法规;乙方有 虐待 育婴 服务 员行 为。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和权 利 1、在 签订 合同 时需 出示 有 效身份 证件 办理 登记 手续。如实 填写 服务 地址、联 系电话、服 务内 容,以及家 中是 否有 传染 病及 精神病 人、婴 幼儿 病情 等 事项;如 需变 更以 上内 容、决 定更 换育 婴服 务员 或 终止合同,要 及时 并以 有效 方式通 知甲 方。2、尊 重育 婴服 务员 的人 格 及劳动,不歧 视不 虐待;向育婴 服务 员提 供与 家庭 成员基 本相 同的 伙食;为育婴 服务 员提 供适 当和 安全的 居住 场所,合 理安 排育婴 服务 员的 工作 和休 息时间,保 证育 婴服 务 员 每天的基 本睡 眠时 间(不得 少于 6 小时);当育 婴服 务员需 接触 血液、呕 吐物 及排泄 物时,应 提供 相 应 的卫生用 品,如口 罩及 一次 性手套 等;因工 作需 要不 能安排 育婴 服务 员休 息的 应参照 国家 相关 加班 规 定 补偿服务 报酬。3、妥 善保 管家 中的 现金 和 贵重物 品,并根 据自 己的 实际情 况加 强防 范措 施。4、未 征得 甲方 和育 婴服 务 员同意,不 得擅 自将 育婴 服务员 转为 第三 方服 务,不得擅 自将 育婴 服务员带往 非约 定服 务场 所服 务,不 得擅 自增 加合 同外 的服务 项目,不 得让 育婴 服务员 从事 与合 同内 容 不 符的工作。5、要 求育 婴服 务员 安全 作 业,因 乙方 没有 采取 安全 措施,或因 家庭 设施、设 备等原 因造 成育 婴服务员发 生意 外伤 害和 损失 的,乙方 应主 动赔 偿,并 承担相 应责 任;如 育婴 服 务员外 出未 按时 归来 或发 生意外事 故,乙方 应 在24 小 时内通 知甲 方;在育 婴服 务员突 发急 病或 遭遇 其 它 伤害时,乙 方应 采取 必要的救治 措施 并立 即通 知甲 方。6、合 理选 定、更换 同级 别 的育婴 服务 员。有权 退回 身体不 健康(体 检不 合格),不 能完 成合 同约定工作 或有 不良 行为 的育 婴服务 员。有权 要求 甲方 重新委 派合 适的 育婴 服务 员,以 代替 因自 身原 因 而 被退回的 育婴 服务 员继 续履 行合同。7、对 甲方 提供 的育 婴服 务 员体检 报告 有异 议的,可 要求重 新体 检。若体 检合 格,体 检费 用由 乙方承担;若体 检不 合格,则 体检费 用由 甲方 承担。8、有 权追 究因 育婴 服务 员 工作过 错造 成乙 方损 失的 法律责 任,并向 甲方 要求 经济赔 偿,但不 得对育婴服 务员 采取 搜身、扣 押钱物、殴 打、威逼 等侵 权方式 处理。9、具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乙方有 权解 除合 同:育 婴服务 员有 传染 病;育 婴服务 员不 能独 立完成合同 约定 的工 作任 务;育婴 服务 员有 偷窃 或虐 待乙方 成员 等行 为;育 婴服务 员工 作消 极懈 怠 或 故意提供 不合 格服 务;育 婴服务 员主 动要 求离 职;甲方 或育 婴服 务员 未经 乙方同 意,以 第三 人代 为 提供服务;甲方 拒不 更换 育婴服 务员 或者 更 换3 次 后仍不 能达 到合 同要 求;空 岗 3 日 甲方 未派 替 换 育婴服务 员到 岗工 作。第七条 甲、乙双方 的特 别约定 1、育 婴服 务员 离岗 时,乙 方应认 真检 查家 庭财 物有 无损坏 和丢 失,并与 甲方 核实。育婴 服务 员离岗后,甲方 和育 婴服 务员 不再承 担乙 方财 物损 失责 任。2、服 务期 满乙 方需 续用 育 婴服务 员的 应提 前 10 天 与 甲方续 签合 同。乙方 私自 与育婴 服务 员续 约,因此而 产生 的法 律责 任由 乙方承 担。3、乙 方与 育婴 服务 员本 合 同期满 后3 个月 内不 能建 立雇用 关系,否 则应 向甲 方支付 赔偿 金_ 元。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因 甲方 原因 不能 提供 乙 方预定 级别(以 国家 职业 资格证 书为 准)的育 婴服 务员致 使合 同不 能履行或提 前终 止合 约,则 甲 方双倍 返还 定金;因乙 方 的原因 违约 或提 前终 止合 约,则定 金作 为违 约金 不 予退还。2、乙方 逾期 向甲 方支 付定 金、服务 费的,每逾 期 1 天 按应付 费 用1%向甲 方支 付 逾期付 款的 违约 金。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 解决 办法 本合同 如果 发生 争议,双 方协商 解决,协商 不成 的,可 向天 津市 家庭 服务 业 协会或 天津 市消 费者 协会申请 调解。协 商或 调解 不成的,按 下列 第_ 种方式 解决。1、提 交天 津市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DB12/T 665-2016 11 2、向 人民 法院 起诉。第十条 合同未尽事 宜及 生效 本合同 未尽 事宜 双方 另行 协商补 充。补充 协议 与本 合同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本合同 一式 二份,甲、乙 双方各 执一 份,具有 同等 法律效 力,双方 签字 或盖 章之日 起生 效。甲方(盖章):乙 方(签 字):法定代 表人(签 字):年 月 日 委托代 理人(签 字):年 月 日 DB12/T 665-2016 12 D H 附 录 D(资料 性附 录)育婴服 务客 户监 控服 务情 况记录 表 表D.1 育 婴服 务客 户监 控 服务情 况记 录表 编 号:年 月 日 客户资料 宝宝姓名 性别 民族 过敏史 宝宝乳名 月龄 出生日期 性格倾向 父亲姓名 年龄 民族 既往病史 宗教信仰 学历 母亲姓名 父亲 职业介绍 联系电话 母亲 合同期限 家庭成员及人数 服务地址 聘用育婴师(员)情况 第一次聘用 第一次调换 第二次调换 第三次调换 第四次调换 姓名 调换原因 备注 监控服务情况 次数 时间 访问形式 消费反映情况 处理意见 被访问人签字 访问人 签字 第一次 第二 次 第三次 第四次 DB12/T 665-2016 13 表D.1 育 婴服 务客 户监 控 服务情 况记 录表(续)协 议 期 满 客 户 鉴 定 评 语 签名:年 月 日 育 婴 服 务 机 构 鉴 定 评 语 签名:年 月 日 备 注 经办人:DB12/T 665-2016 14 E I 附 录 E(资料 性附 录)客户意 见反 馈表 表E.1 客户 意见 反馈 表 编 号:年 月 日 宝宝姓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月龄 育婴师姓名 服务内容 服务时间 服务地址 评价 内容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基本满意 一般 不满意 原 因 守时守信 仪表仪容 服务态度 卫生习惯 婴幼 儿护理 生活照料 营养配套 协调能力 自理能力 认知能力 交往能力 语言能力 综合 评价 改进 建议 经办人:DB12/T 665-2016 15 F J 附 录 F(资料 性附 录)服务质 量投 诉处 理意 见表 表F.1 服务 质量 投诉 处理 意见表 编 号:年 月 日 宝宝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月龄 育婴师姓名 投诉方式 电话 面谈 信件 传 真 家访 联系电话 投诉对象 育婴师 服务机构 服务地址 被投诉人 投诉内容 调查记录 1、客户投诉情况 经常 偶尔 初次 其他 2、投诉事项是否真实 真实 基本真实 不真实 其他 3、类似投诉 经常 偶尔 初次 其他 4、投诉情况 附信 件 附实物 口头 其他 负责人调查意见:签名:日期:处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日期:主要负责人 签批 回复客户 时间 回复人员签名 上报上级 日期 上报人签名 注:可选项请在“”中间打“”。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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