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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职业病防治委托管理服务规范DB2102/T 0092—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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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职业病防治委托管理服务规范DB2102/T 0092—2023.pdf

ICS 13.100 CCS C 60 DB2102 大连市 地 方 标 准 DB2102/T 0092 2023 小微企业 职业病防 治委托管 理服务规 范 2023-10-27 发布 2023-11-27 实施 大 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2102/T 0092 2023 I 前 言 本文件 是按 照GB/T 1.1-2020 标准 化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标 准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 大 连市 卫生 健康 委员会 提出 并归 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大 连市 卫生健 康监 督中 心、大连 市安全 科学 研究 院。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郑成 彬、曲 艳芳、王 海罡、滕 慧敏、郑重、隋 旭、丛波、杜旭。本文件 发布 实施 后,任何 单位和 个人 如有 问题 和意 见建议,均 可通 过来 电、来函等 方式 进行 反 馈,有关单 位将 及时 答复 并认 真处理,根 据实 际情 况依 法进行 评估 及复 审。归 口 管 理 部 门 通 讯 地 址:大 连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人 民 路75 号),联 系 电 话:0411-39052288。文 件 起 草单 位 通 讯地 址:大 连 市 卫生 健 康 监督 中 心(大 连 市西 岗 区 香二 街16-1 号),联系 电 话:0411-39053370。大连市 安全 科学 研究 院(大连市 西岗 区滨 海西 路20 号),联系 电话:0411-62280436。DB2102/T 0092 2023 1 小 微企业 职业病防 治委托 管理服务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小 微企 业职 业病防 治委 托管 理服 务的 术语和 定义、一 般规 定、资质要 求、服务 流 程、服务内 容、委托 管理 服务 权利、服务 形式、验 收与 改进。本文件 适用 于小 微企 业委 托职业 病防 治托 管机 构开 展职业 病防 治的 托管 服务。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本 文件中 的规 范 性 引用 而构 成本文 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中注 日期 的引 用 文件,仅 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于 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用 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括 所有 的修 改 单)适 用于本文 件。GB 39800.1 个 体防 护装 备配备 规范 第1 部分:总 则 GBZ 1 工 业企 业设 计卫 生 标准 GBZ 98 放 射工 作人 员健 康要求 及监 护规 范 GBZ 158 工作 场所 职业 病 危害警 示标 识 GBZ 188 职业 健康 监护 技 术规范 GBZ/T 225 用 人单 位职 业 病防治 指南 WS/T 771 工作 场所 职业 病危害 因素 检测 工作 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 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小微企 业 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指小型 企业、微 型企 业、个体工 商户 的统 称。(以 下简称“企 业”)3.2 职业病 防治 委托 管理 机构 occupational health trusteeship organization 指为企 业提 供职 业病 防治 委托管 理服 务的 各类 机构,包括 职业 卫生 技术 服务 机构、职业 健康 体 检 机构、职 业病 防治 培训 机构、高等 院校、科 研院 所和 社会组 织等。(以下 简称“托管 机构”)3.3 职业病 防治 服务 委托 管理 occupational health trusteeship 企业委 托具 有职 业病 防治 能力的 托管 机构,对 其提 供职业 病防 治咨 询、指导、技术、管 理与 服 务 的管理模 式。(以 下简 称“托管服 务”)DB2102/T 0092 2023 2 4 一般规 定 4.1 企业委 托托 管机 构提 供托 管服务 的,职业 病防 治主 体责任 不变,仍 由委 托企 业承担。4.2 托管机 构为 委托 企业 提供 的托管 服务,应 符合 委托 企业职 业病 防治 工作 实际。确保 适用 可行,并能根据 法律、法 规变 化,以及委 托企 业的 意见 和需 求,及 时改 进服 务方 案。4.3 托管机 构应 建立 管理 制度,规范 服务 流程,依 法开 展托管 服务。不 应泄 露委 托企业 的职 工信 息和技术秘 密、商业 秘密 等,不得影 响委 托企 业正 常的 生产经 营活 动。5 资质要 求 5.1 托管机 构要 求 5.1.1 在相关 部门 合法 登记 成立 的机构,经 营或 业务 范围 包含职 业病 防治 技术、管 理等业 务咨 询服 务项目。5.1.2 有与其 开展 业务 量相 当的 固定的 办公 场所 和从 业人 员,异 地注 册的 托管 机构 派驻人 员宜 相对 稳定,且 有与 其拟 开展 业务 量相当 的固 定的 办公 场所 和常驻 的从 业人 员。5.1.3 有健全 的机 构章 程、管理 制度、工作 规则 和质 量管 理体系、保 障支 撑体 系。5.1.4 有完善 的职 业病 防治 托管 服务方 案。5.1.5 有完善 的职 业病 防治 托管 服务档 案,做到 一企 一档。5.2 从业人 员要 求 从事职 业病 防治 托管 服务 工作的 从业 人员 应身 体健 康,职 业操 守记 录良 好,且具备 下列 条 件 之 一:a)具备职 业病 防治 相关 专业 背景;b)具备初 级专 业技 术职 称,从事职 业病 防治 相关 工作 三年以 上;c)具备中 高级 专业 技术 职称,从事 职业 病防 治相 关工 作两年 以上;d)具备预 防医 学类 或其 他类 专业大 专以 上学 历,从事 职业病 防治 相关 工作 五年 以上。6 服务流 程 6.1 企业职 业病 防治 状况 评估 6.1.1 了解企 业主 要负 责人 职业 病防治 理念 和管 理人 员业 务能力。6.1.2 分析企 业劳 动者 职业 史、职业病 危害 接触 史等 情况。6.1.3 检查企 业现 场职 业病 防治 管理情 况,了解 既往 职业 病防治 相关 信息。6.1.4 辨识企 业主 要职 业病 危害 风险,核查 风险 管控 措施,编制 评估 报告。6.2 实施职 业病 防治 托管 6.2.1 委托双 方协 商确 定 托 管服 务内容、方 式、频次 要求、人员、双 方的 权利 和义 务、期 限和 地点、预期效 果、验收 标准 和方 式、服 务保 障、责任 条款、争议 解决 等事 项,并签 订服务 协议。6.2.2 企业提 出的 服务 内容、范 围及要 求违 反法 律、法规 和标准 规范 规定 的,托管 机构应 予以 拒绝。6.2.3 协议签 订应 遵循 自愿、公 平、协 商一 致原 则,企业 及托管 机构 均不 应在 服务 协议中 设置 免除 法定职业 病防 治职 责的 条款。DB2102/T 0092 2023 3 6.2.4 托管机 构根 据企 业行 业领 域特点、结 合评 估报 告内 容,制 定服 务方 案,明确 服务内 容、服务 流程、服 务质 量控 制等。6.2.5 开展服 务时,有 关人 员应 遵守职 业病 防治 管理 制度,采取 相应 的防 护措 施,保证自 身及 其他 人员的安 全,并服 从委 托企 业的现 场管 理。7 服务内 容 7.1 要求 应符合GBZ/T 225 的 要求。7.2 组织机 构和 规章 制度 建设 应设置 或者 指定 职业 卫生 管理机 构或 者组 织,配备 专职或 者兼 职的 职业 卫生 管理人 员,负责 职 业 病防治工 作;建立、健 全职 业卫生 管理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并 组织 实施;保 障职 业病防 治所 需的 资 金 投 入。7.3 前期预 防 7.3.1 职业病 危害 项目 申报 企业工 作场 所存 在职 业病 目录所 列职 业病 的危 害因 素的,应当 及时、如 实向 所 在地卫 生行 政部 门 申报危害 项目,接 受监 督。7.3.2“三同 时”管理 应按照 国家安 全监 管总局 办公厅 关于 贯彻 落实的 通知 执 行。7.4 防护设 施和 防护 用品 应采用 有效 的职 业病 防护 设施,并为 劳动 者提 供个 人使用 的职 业病 防护 用品。职业 病防 护用 品 应 符合GB 39800.1 及 国 家安 全 监管总 局办 公厅 关于 修改的 通知 的 要求。7.5 职业病 危害 告知 与警 示标 识管理 应按照 国 家安 全监 管总 局办公 厅关 于印 发用 人单 位职业 病危 害告 知与 警示 标识管 理规 范的 通 知 及GBZ 158 执行。7.6 职业病 危害 因素 检测 评价 应按照 国家 安全 监管 总局 办公厅 关于 印发 用人 单位 职业病 危害 因素 定期 检测 管理 规 范的 通知 工作场所 职业 病危 害因 素检 测工作 规范 及WS/T 771 执行。7.7 职业病 防治 宣传 教育 培训 应按照 国 家卫 生健 康委 办公厅 关于 进一 步加 强用 人单位 职业 健康 培训 工作 的通知 执 行。7.8 职业健 康监 护 用人单 位应 当依 照GBZ 98、GBZ 188 等要 求,制定、落实职 业健 康监 护工 作的 主体责 任。7.9 应急救 援建 设 DB2102/T 0092 2023 4 参照GBZ 1 对 可能发 生急 性 职业损 伤的有 毒、有害工 作场所,企业 应当 设置报 警装置,配置 现场 急救用品、冲 洗设 备、应急 撤离通 道和 必要 的泄 险区。对放射 工作 场所 和放 射性 同位素 的运 输、贮 存,企 业 必须配 置防 护设 备和 报警 装置,保 证接 触放 射线的工 作人 员佩 戴个 人剂 量计。7.10 职业卫 生管 理档 案建 立 应按照 国 家安 全监 管总 局办公 厅关 于印 发职 业卫 生档案 管理 规范 的通 知 执行。7.11 防暑降 温管 理 应按照 关 于印 发防 暑降 温措施 管理 办法 的通 知 执行。8 委托管 理服 务权 利 8.1 企业有 权对 托管 机构 的托 管服务 工作 进行 监督 管理。8.2 对违反 协议 的行 为,协议 双方均 有权 向对 方提 出终 止协议。9 服务形 式 9.1 托管机 构要 根据 委托 企业 职业病 防治 状况,采 取套 餐式或 菜单 式等 多种 方式,为企 业提 供一 项或多项服 务。9.2 职业病 防治 托管 服务 的期 限不宜 低 于1 年。10 验收与 改进 10.1 托管机 构和 企业 根据 协议 约定开 展职 业病 防治 托管 服务效 果验 收,并形 成评 验收报 告。10.2 托管机 构应 针对 年度 评估 情况、委托 企业 意见 及职 业病防 治监 督管 理部 门提 出的监 督意 见,协 助企业制 定整 改方 案,并指 导落实,持 续提 高企 业职 业病防 治水 平。DB2102/T 0092 2023 5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职业 病防 治法,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主 席令 第24 号,2018 年 12 月 29 日 2 工作场 所职 业卫 生 管 理规 定,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国家 卫生健 康委 员会 令 第 5 号,2020 年 12 月31 日 3 职业病 危害 项目 申报 办法,原 国 家安 全生 产监 督管 理总局 令 第48 号,2012 年4 月27 日 4 用人单 位职 业健 康监 护监 督管理 办法,原 国家 安 全 生产监 督管 理总 局令 第 49 号,2012 年 4 月27日 5 建设项 目职 业病 防护 设施“三同 时”监 督管 理办 法,原国家 安全 生产 监督 管理 总局令 第 90 号,2017年1 月10 日 6 关于印 发防 暑降 温措 施管 理办法 的通 知,原安 监总 安健201289 号,2012 年 6 月 29 日 7 国家安 全监 管总 局办 公厅 关于印 发职 业卫 生档 案管 理规范 的通 知,原安监 总 厅安健 2013 171 号,2013 年12 月 31 日 8 国家安 全监 管总 局办 公厅 关于印 发用 人单 位职 业病 危害告 知与 警示 标识 管理 规范的 通知,原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 号,2014 年 11 月 13 日 9 国家安 全 监 管总 局办 公厅 关于印 发用 人单 位职 业病 危害因 素定 期检 测管 理规 范的通 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516 号,2015 年2 月28 10 国家安 全监 管总 局办 公厅 关于贯 彻落 实 建 设项 目 职业病 防护 设施“三同 时”监 督管 理办 法 的通知,原安 监总 厅安 健201737 号,2017 年4 月27 日 11 国家统 计局 关于 印发 统 计上大 中小 微型 企业 划分 办法(2017)的通 知,国 统字2017213 号,2017 年12 月 28 日 12 国家卫 生健 康委 办公 厅关 于进一 步加 强用 人单 位职 业健康 培训 工作 的通 知,国卫办 职健 函2022441 号,2022 年 12 月13 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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