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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光纤光谱仪DB22/T 2414-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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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光纤光谱仪DB22/T 2414-2015.pdf

ICS 71.040.10 N 53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24142015 微型光纤光谱仪 Micro fiber spectrometers 2015-12-15发布 2016-01-25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414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大学提出。本标准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大学、长春中元仪器有限公司、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吉林省人民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大千、梁芳慧、王宁、王迪、马品一、孙颖。DB22/T 24142015 1 微型光纤光谱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型光纤光谱仪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紫外、可见、近红外、荧光、激光、化学发光、反射光和散射光在190 nm1100 nm波长范围内的微型光纤光谱仪。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 4793.12007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T 116062007 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仪器正常工作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正常工作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a)供电电源:1)交流供电:220 V22 V,频率 50 Hz1 Hz;电流不大于 1 A。2)直流供电:5.0 V0.1 V,电流不大于 5 A。b)环境温度:5 40;c)仪器应放置于平稳的工作台上,不应有强光、强气流、强烈的振动和电磁干扰;d)环境无腐蚀性气体、烟尘干扰;e)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 85%。3.2 波长示值误差及波长重复性 波长示值误差不超过2.0 nm;波长重复性不大于0.5 nm。3.3 光谱带宽 仪器的光谱带宽应不超过标称值的(0.81.2)倍。3.4 安全要求 3.4.1 接触电流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其接触电流应符合 GB 4793.12007 中 6.3 的有关规定。DB22/T 24142015 2 3.4.2 保护接地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其保护接地应符合 GB 4793.12007 中 6.5.1 的有关规定。3.4.3 介电强度 由交流电网供电的仪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应能承受1500 V交流有效值连续1 min的电压试验,不应出现飞弧或击穿现象。3.5 外观 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仪器所有喷塑、喷电镀表面应色泽均匀,不应有脱皮、明显的擦伤、露底、裂纹、起泡现象;f)刚性连接部分不应松动;可动件的运动应平稳灵活并能正确定位,不应有卡死突跳及显著地空回现象;g)外露零部件结合处应平整,无毛刺锐棱和粗糙不良现象;h)文字、符号、标志应清晰可辨,牢固可靠。3.6 运输、运输贮存 仪器在运输包装状态下,应按 GB/T 116062007 的 2.4 试验项目中的交变湿热试验、低温贮存试验、高温贮存试验、跌落试验和碰撞试验进行试验,其中高温 55、低温-40(带液晶显示屏的-25),交变湿热:相对湿度95%,温度 40,跌落高度 250 mm。试验后包装箱不应有较大的变形和损伤,受试仪器不应有变形松脱涂覆层剥落等机械损伤。全部试验完成后,将微型光纤光谱仪置于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检验。4 试验方法 4.1 试验条件 本标准各项试验均应在3.1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4.2 波长示值误差及波长重复性 4.2.1 采用低压汞氩灯或低压汞灯作为光源,设定合适的记录范围,连续扫描 3 次光源发射谱线,并记录特征谱线峰值波长。按公式(1)计算波长示值误差。s=.(1)式中:波长示值误差,单位为纳米(nm);3次测量平均值,单位为纳米(nm);s 光源波长标准值,单位为纳米(nm)。4.2.2 波长重复性按公式(2)计算。min max=.(2)式中:DB22/T 24142015 3 波长重复性;max 三次测量波长最大值,单位为纳米(nm);min 三次测量波长最小值,单位为纳米(nm)。注:光源波长标准值见附录A。4.3 光谱带宽 采用低压汞氩灯或低压汞灯作为光源,测量其546.07 nm(如波长范围不能覆盖546.07 nm,则选用253.65 nm、365.02 nm、435.83 nm、696.54 nm、763.51 nm、842.47 nm、912.30 nm谱线中的一种)特征谱线轮廓,先找出峰高(峰最大能量值与峰两侧背景能量值之差),然后记下峰高50%时的波长1和2,光谱带宽按公式(3)计算。2 1=.(3)式中:光谱带宽,单位为纳米(nm);1 吸收峰左侧峰高50%时的波长读数,单位为纳米(nm);2 吸收峰右侧峰高50%时的波长读数,单位为纳米(nm)。4.4 安全要求 4.4.1 接触电流 4.4.1.1 豁免条件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交流电压有效值不超过30 V,或直流电压不超过60 V可以不进行该项试验。4.4.1.2 试验方法 应按 GB 4793.12007 中 6.3 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4.4.2 保护接地 应按 GB 4793.12007 中 6.5.1 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4.4.3 介电强度 4.4.3.1 试验工具 耐电压测试仪。耐电压测试仪产生的试验电压应为正弦波形,其失真系数不大于5%,频率为50 Hz2.5 Hz。4.4.3.2 试验程序 DB22/T 24142015 4 仪器的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将耐电压测试仪的输出电流置于适当挡位,耐电压测试仪的高压输出一端接在电源插头的相线和中线连线上,另一端接在连接一起的所有可触及导电零部件之间,在2 s内试验电压从0 V开始逐渐上升到1500 V,并保持1 min,然后平稳下降到0 V。4.5 外观检查 采用目测法检验。4.6 运输、运输贮存 应按 GB/T 11606-2007 中第8章、第15章、第16章、第17章和第18章的方法进行试验。4.7 环境适应性试验 应按 GB/T 11606-2007 中第4章、第5章和第7章的方法进行试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a)出厂检验;b)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台仪器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5.2.2 出厂检验逐台进行,检验项目包括 3.2、3.3 和3.4.1。5.2.3 若入库超过 12 个月再出厂,则应重新进行出厂检验。5.3 型式检验 5.3.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仪器转厂生产和新仪器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仪器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检验周期不超过 3 年;d)仪器停产后,再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5.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批中随机抽取。型式检验应按 GB/T 2829-2002 的规定进行,采取一次抽样方案。仪器的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判别水平(DL)按表1规定进行。批质量以每百单位仪器不合格数表示。5.3.3 若型式检验不合格,应分析原因找出问题并落实措施,重新进行型式检验;若型式检验再次不合格,则应停产整顿,仪器停止出厂,待问题解决,型式检验合格方可恢复出厂检验;若型式检验合格,经出厂检验合格可作为合格品出厂或入库。DB22/T 24142015 5 表1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及章条 抽样方案 序 号 不合格 分类 项目 要求 章条 试验方法章条 不合格 质量水平(RQL)判别 水平(DL)样品量(n)判定数组(Ac,Re)1 波长示值误差和重复性 3.2 4.2 2 光谱带宽 3.3 4.3 3 A 安全要求 3.4 4.4 30(0,1)4 B 仪器的运输、运输贮存 3.6 4.6 65(1,2)5 C 外观 3.5 4.5 100 3(2,3)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产品标志 仪器的明显部位应设有标牌,应标明下列内容:仪器名称;i)仪器型号规格;j)商标;k)制造厂名称;l)生产日期或批号。6.2 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应包括:制造厂名称、地址;m)仪器型号、名称、规格;n)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易碎物品”、“向上”、“怕雨”等应符合 GB/T 191-2008规定。6.3 包装 6.3.1 采用纸箱包装,内衬泡沫塑料。6.3.2 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装箱单;o)产品合格证;p)使用说明书。6.4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避免碰撞和挤压。6.5 贮存 仪器应在包装状态下放在通风、干燥、不含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内,堆放时距地面和墙壁不低于20 cm。DB22/T 24142015 6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参考波长表 光源波长标准值见表A.1。表A.1 汞灯发射光谱光源波长标准值表 单位为纳米 编号 波长 编号 波长 编号 波长 1 313.18 4 435.83 7 579.07 2 365.01 5 546.07 8 690.72 3 404.66 6 576.96 9 1014.00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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