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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DB12/T 598.5-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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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5部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DB12/T 598.5-2015.pdf

ICS 01.140.30 P 02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598.5 2015 天津市建 设项目用 地控制指 标 第5 部分:市政基 础设施项 目 Tianjin construction project land control targets Part 5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2015-09-18 发布 2015-11-01 实施 天 津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发布 DB12/T 598.5 2015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基 本规 定.2 5 用 地控 制指 标.2 5.1 供水 工程 项目 建设 用 地控制 指标.2 5.2 排水 工程 项目 建设 用 地控制 指标.3 5.3 燃气 供应 项 目 建设 用 地控制 指标.4 5.4 供热 工程 项目 建设 用 地控制 指标.5 5.5 通信 工程 项目 建设 用 地控制 指标.6 5.6 公共 交通 项目 建设 用 地控制 指标.7 5.7 城市 生活 垃圾 处理 工 程项目 建设 用地 控制 指标.8 5.8 市政 道路 项目 建设 用 地控制 指标.9 5.9 公共 绿地 项目 建设 用 地控制 指标.10 5.10 消防 设施 项目 建设 用地控 制指 标.10 DB12/T 598.5 2015 II 前 言 DB12/T 598 2015 天津 市建设 项目 用地 控制 指标 分为18个 部分:第1部 分:工业 项目 第2部 分:教育 系统 项 目 第3部 分:卫生 系统 项 目 第4部 分:仓储 项目 第5部 分:市政 基础 设 施项目 第6部 分:非营 利性 邮 政设施 项目 第7部 分:公益 性科 研 机构项 目 第8部 分:非营 利性 体 育设施 项目 第9部 分:非营 利性 公 共文化 设施 项目 第10部 分:非营 利性 社会福 利设 施项 目 第11部 分:电力 工程 项目 第12部 分:水利 设施 项目 第13部 分:新建 铁路 工程项 目 第14部 分:公路 项目 第15部 分:民用 航空 运输机 场项 目 第16部 分:特殊 用地 项目 第17部 分:墓葬 项目 第18部 分:河港 码头 工程项 目 本部分 为 DB12/T 598 2015 的第 5 部分。本部分 按照 GB/T 1.1 2009 的 编制 规范 编写。本部分 起草 单位:天 津市 国土资 源和 房屋 管理 局。本部分 主要 起草 人员:张 志升、张晓 洁、张振 东、徐健、王鑫、李 宏、陆方 兰、刘 汉青、王 绍 艳、陈鹏、吕利 昭、陈婧。本部分 是 首 次发 布。DB12/T 598.5 2015 1 天津市建 设项目 用地控制 指标 第5 部分:市政 基础设施 项目 1 范围 DB12/T 598 2015 的本 部 分 规定 了天 津市 市政 基础 设施工 程项 目在 土地 利用 上的控 制标 准。本 部分 适用 于新 建、扩建、拆除 重建 工程 项目 及其 配套工 程。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控制 指标 的应用 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注日期 的版 本适 用 于 本控制指 标。凡是 不注 日期 的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控制指 标。GB 50265-2010 泵 站设 计 规范 国土 资源 部关 于严 格执 行土地 使用 标准 大力 促进 节约集 约用 地的 通知(国土资 发 2012 132号)天津 市城 市规 划管 理技 术规定(天 津市 人民 政 府2009 年第16 号 令)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控制指 标。3.1 市政基 础设 施工 程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是指城 市道 路、公共 交通、供水、排 水、燃气、热 力、园 林、环卫、污 水处 理、垃 圾处 理、防 洪、地下公 共设 施及 附属 设施 的土建、管 道、设备 安装 工程。3.2 工程项 目 Construction project 工程项 目是 以工 程建 设为 载体的 项目,是 作为 被管 理对象 的一 次性 工程 建设 任务。它以 建筑 物 或 构筑物为 目标 产出 物,需要 支付一 定的 费用、按 照一 定的程 序、在一 定的 时间 内完成,并 应符 合质 量 要 求。3.3 单位用 地指 标 Land area of unit 是指一 个项 目中 单个 个体 的占地 面积。例 如,输送 单位水 量用 地面 积、输送 单位燃 气用 地面 积、单位容量 锅炉 房用 地面 积、单位交 通线 路用 地面 积、人均用 地面 积、车均 用地 面积等。3.4 建设规 模 Scale of construction DB12/T 598.5 2015 2 是指项 目可 行性 研究 报告 中规定 的全 部设 计生 产能 力、效益 或投 资总 规模,亦 称生产 规模。详细 来说,主 要是 包含 工程 概况 的相关 数据,比 如:建筑 面积、层数、层 高、结构 类型、使用 用途、占 地 面 积等。3.5 用地规 模 Land use scale 是指一 个工 程项 目的 总用 地面积。3.6 建筑面 积 Area of structure 是指建 筑物 长度、宽 度的 外包尺 寸的 乘积 再乘 以层 数。它 由使 用面 积、辅助 面积和 结构 面 积 组 成。4 基本规 定 4.1 本部分 涉及 的建 设用 地包 括供水 工程、排 水工 程、燃气供 应、供热 工程、通 信工程、公 共交 通、污水处 理、垃圾 处理、市 政道路、公 共绿 地、消防 设施。4.2 市政基 础设 施项 目应 符合 土地利 用总 体规 划和 城乡 规划,贯彻 节约 集约 用地 和严格 保护 耕地 的原则,尽 量不 占或 少占 耕地,特别 是基 本农 田,尽可 能地利 用荒 地、劣地。5 用地控 制指 标 5.1 供水工 程项 目建 设用 地控 制指标 5.1.1 供水工 程项 目主 要包 括水 厂和给 水泵 站。5.1.2 城市给 水应 集中 供给。中 心城区 以内 不得 增加 新的 自备水 源,中心 城区 以外应 严格 控制 工业 和公共设 施自 备水 源,但再 生水除 外。5.1.3 供水工 程设 施不 得在 易发 生滑坡、泥 石流、塌 陷等 区域以 及蓄 洪区、滞 洪区、内涝 低洼 区域 设置;给 水工 程设 施的 防洪、排涝 等级 不得 低于 本市 相应的 设防 等级。5.1.4 水厂用 地应 按照 规划 期给 水量确 定。水厂 厂区 周围 应当设 置宽 度不 小 于 10 米 的绿化 防护 带。水厂的绿 化防 护带 内不 得敷 设污水 干管。5.1.5 水厂按 规模(60 100 万m3/d、30 50 万m3/d、10 30 万 m3/d、510 万m3/d)分 别提 出用 地面积指 标。建 设规 模大 的 取用地 指标 下限 值,建 设 规模小 的取 用地 指标 上限 值,中间 规模 应采 用内插法确定。规模 小 于 5 万m3/d 的泵站,用 地面 积参 照 5 万m3/d 规 模的 用地 面积 进 行控制。泵 站有 水量 调节池时,可按 实际 需要 增加 建设用 地。5.1.6 水厂的 建设 用地 控制 指标 应 不超 过 表 1 规 定。表1 水厂建 设用 地控 制指 标表 项目类型 单位用地指标(m2/(m3/d)建设规模(m3/d)60100 万 3050 万 1030 万 50 万 水厂 地表水水厂 0.20-0.25 0.25-0.35 0.35-0.45 0.45-0.54 地下水水厂 0.08 0.1 0.2 0.3 给水泵站-0.016-0.018 0.018-0.035 0.035-0.050 DB12/T 598.5 2015 3 表1 水厂 建设 用地 控制 指标表(续)项目类型 单位用地指标(m2/(m3/d)建设规模(m3/d)60100 万 3050 万 1030 万 50 万 注1:本指标为包含深度处理构筑物的情况,如地表水水厂内不设置预处理或者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缩减其用地。注2: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以根据需要增加用地。注3: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外绿化防护带用地。5.2 排水工 程项 目建 设用 地控 制指标 5.2.1 新区建 设应 当采 用雨 污分 流制;旧区 排水 工程 应当 结合旧 区改 造逐 步实 现雨 污分流 制。5.2.2 污水系 统应 当根 据城 市规 划布局,结 合竖 向规 划和 道路布 局、坡向,以 及污 水受纳 水体 和污 水处理厂 位置,进 行系 统划 分和布 局。5.2.3 污水处 理厂 的建 设用 地面 积指标 根据 建设 工程 规模 和污水 处理 级别(或 深度)确定。5.2.4 建设规 模按 日处 理水 量(单位:万m3/d)分 为下 列五 类:a)类:50100 b)类:2050 c)类:1020 d)类:510 e)类:15 5.2.5 污水处 理厂 不得 在不 良地 质条件 区域 以及 蓄洪 区、滞洪区、内 涝低 洼区 域内 设置。5.2.6 污水处 理厂 用地 面积 应 不 超过 表 2 规 定。表2 污水处 理厂 建设 用地 控制 指标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单位用地指标(m2/(m3/d)一级污水厂 二级污水厂 深度处理 污水处理厂 I 类 50-100 万m3/d-0.45-0.50-II 类 20-50 万 m3/d 0.20-0.30 0.50-0.60 0.15-0.20 III 类 10-20 万 m3/d 0.30-0.40 0.60-0.70 0.20-0.25 IV 类 5-10 万m3/d 0.40-0.45 0.70-0.85 0.25-0.35 V 类 1-5 万 m3/d 0.45-0.55 0.85-1.20 0.35-0.55 注4: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控制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设施的用地面积。注5: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注6: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不应大于表中的限值。注7:一级、二级污水厂的用地面积,均按照有初次沉淀池的工艺流程考虑。注8:小于 1 万m/d 规模的污水厂占 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其他的有关规定。注9:建设规模大于等于10 万 m/d 的二级污水厂,污泥处理工艺包括厌氧消化系统时,可在用地控制面积的基础上增加5%-12%的用地面积。注10: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面积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的用地。5.2.7 排水泵 站用 地面 积按 照泵 站性质、远 期规 模确 定,并 应不 超过 表3 规定。DB12/T 598.5 2015 4 表3 排水泵 站建 设用 地控 制指 标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m3/s)用地规模(m2)污水泵站 I 类 0.3 726 II 类 0.31.0 726-1362 III 类 1.02.0 1362-1865 IV 类 2.0 1865-3500 雨水泵站 I 类 10 2500 II 类 1020 2500-3500 III 类 2030 3500-4000 注11:用地指标是指按照生产规模以及必须的配套管理设施(如:辅助间、管理用房、变电室)和环境要求的用地面积。注12:排水泵站规模按照最大设计秒流量计。注13:中心城区排水泵站用地可以按照下限控制;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排水泵站用地应按上限控制,若有特殊要求,用地可以适当加大。注14:合流泵站可以参考雨水泵站指标。注15:雨、污合建泵站用地指标应当在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总用地的基础上适当减少。注16:当 I 类、II 类污水泵站按照 GB50265-2010 设计建设以及新 建排水泵站对安全生产、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时,可参照 国土资发2012 132 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5.2.8 地道泵 站建 设用 地控 制指 标可参 照天 津市 人民 政 府2009 年第 16 号令 的 有关 规定执 行。5.3 燃气供 应项 目建 设用 地控 制指标 5.3.1 燃气设 施主 要包 括城 市天 然气门 站、天然 气储 配站、LNG 事故 备用 调峰 站、LNG 卫星 调峰 站、天然气加 压站、区 域(专用)高中 调压 站、高压 阀室 等。5.3.2 选用本 指标 时,市内 六区 以指标 下限 值控 制用 地规 模,其 他地 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采 用区 间值,不宜突 破上 限。5.3.3 燃气工 程项 目建 设用 地控 制指标 应 不 超过 表 4 规定。表4 燃气工 程项 目建 设用 地指 标 项目名称 城市天然气门站(m2/(万m3/h)天然气储配站(m2/万m3)LNG 事故备用调峰站(m2/万m3)LNG 卫星调峰站(m2/万m3)天然气加压站(m2/(万m3/h)区域(专用)高中调压站(m2/(万m3/h)高压阀室(m2)单位用地 指标 75-1200 1500-10000 14900-44400 155000-416000 200-230 180-3600 70-300 表5 CNG 加 气站、LNG 加 注站 建 设用地 指标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万 m3)用地规模(m2)CNG 加气母站 10-15 10000 CNG 加气 子站 1.5-2 3500 LNG 加注子站 2-10 4000-7000 DB12/T 598.5 2015 5 表6 管网维 护站 和服 务站 建设 用地指 标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用地规模(m2)高压维护站-5000 中低压维护站-4000 民用燃气服务站 管辖范围 1.5-2.0 万户 700 5.4 供热工 程项 目建 设用 地控 制指标 5.4.1 供热设 施主 要包 括燃 煤锅 炉房、燃气 锅炉 房、中继 泵站。5.4.2 中心城 区、滨海 新区 及环 城四区 内,除高 效燃 煤炉 项目外,不 再新 建、扩建 燃煤供 热锅 炉房,但高效 燃煤 炉必 须满 足环 保排放 标准。5.4.3 允许建 设锅 炉房 的区 域,其选址 应当 符合 下列 规定:a)靠近热 负荷 集中 的地 区。b)便于引 出管 道,室外 管道 布置技 术合 理。c)便于燃 料贮 运和 灰渣 排除,人流 和煤、灰 车流 分开。d)有利于 自然 通风、采 光,减少烟 尘和 有害 气体 对居 住地区 和主 要环 境保 护区 的影响。e)全年运 行的,应 当选 择居 住 区和主 要环 境保 护区 的全 年最小 频率 风向 的上 风侧,季节性 运行 的,应当选 择季 节盛 行风 向的 下风侧。f)地质条 件较 好的 地区。5.4.4 燃气锅 炉房 的用 地面 积指 标应 不 超过 表 7 规定。表7 燃气锅 炉房 建设 用地 控制 指标 项目名称 锅炉房总容量(MW)用地规模(m2)单位用地指标(m2/MW)燃气锅炉房 4 1 4 2 8 0 0 50 4 2 9 4 4 0 0 4 0 4 5 8 8 0 0 0 3 5 4 7 0 8 5 0 0 3 2 注17:表中用地面积为热源厂占地面积,含锅炉房外的厂区面积。注18:用地面积的内容锅炉容量与表中所列不同时,可参照单位用地指标。5.4.5 中继泵 站不 得在 环状 运行 的管段 上设 置,中继 泵站 用地指 标应 不超 过 表 8 规 定。表8 中继泵 站建 设用 地控 制指 标 项目名称 供热建筑面积(万)用地规模(m2)中继泵站 50 500 50 100 700 100 300 1000 DB12/T 598.5 2015 6 表8 中继 泵站 建设 用地 控制指 标(续)项目名 称 供热建筑面积(万)用地规模(m2)中继泵站 300500 1500 500800 2500 800 1300 4000 注19:上述面积中不包括储水罐面积。如中继泵站需要设置储水罐,可以适当增加占地面积。5.5 通信工 程项 目建 设用 地控 制指标 5.5.1 通信工 程建 设应 根据 通信 发展需 要,适应 通信 技术 政策和 通信 网的 发展 规划,满足 社会 需求,在技术 先进、经 济合 理、安全可 靠的 基础 上确 定建 设规模,在 适应 终局(期)容量 的前 提下,正确 处 理好近期 和远 期用 地需 要的 关系。5.5.2 各类通 信管 道以 及设 备用 房应当 统一 规划、设 计。通信管 道敷 设应 当符 合下 列规定:a)不同运 营商 的通 信管 道应 当同沟 同井,结 合道 路同 步建设。b)支线管 道管 孔,除 满足 服 务范围 内终 期通 信线 路需 要外,应 当预 留1 至 2 孔 作为备 用,管 孔不得少 于6 孔。c)万门以 上设 备用 房的 通信 管道,应当 从两 个或 者两 个以上 方向 引出。5.5.3 不同类 型的 架空 通信 线路 应当同 杆架 设。杆间 距离 应当根 据用 户下 线需 要、地形情 况、线路 负荷、气 象条 件和 发展 改建 要求等 因素 确定。5.5.4 通信电 缆穿 越河 流、水库 的,可 以采 用水 下敷 设。通信电 缆在 水下 敷设 的,应当避 开锚 地,并在两岸 设立 警示 标志。水 深大 于 8 米 的区 域,水底 通信电 缆可 以不 加掩 埋;水深小 于 8 米的 区 域,水 底通信电 缆埋 深不 应小 于 0.5 至 1 米。5.5.5 通信工 程项 目建 设用 地应 不超过 表9 规定。表9 通信工 程项 目建 设用 地指 标 项目名称 类别名称 分类 建设规模或类型 用地规模 长途电信局 电信枢纽局 一类局 6(万路端)27700(m2)二类局 46(万路端)23200(m2)三类局 24(万路端)16500(m2)四类局 12(万路端)12300(m2)一类国际局 1(万路端)18000(m2)二类国际局 1(万路端)12000(m2)综合电信局 一类局 数字 5000 以下长途(路端)11000(m2)数字 6 以下市话(万户)11000(m2)二类局 数字 2000 以下长途(路端)8000(m2)数字 4 以下市话(万户)8000(m2)郊外电信专用局 大型局(站)240 7400(m2)中型局(站)120240 5000(m2)小型局(站)1 2 0 2500(m2)长途电信线务局 2(段)3500(m2)DB12/T 598.5 2015 7 表9 通信 工程 项目 建设 用地指 标(续)项目名称 类别名称 分类 建设规模或类型 用地规模 市内电话局 数字电话局-10(万户)10700(m2)-810(万户)8700(m2)-68(万户)7300(m2)-26(万户)6000(m2)-12(万户)5000(m2)-1(万户)3000(m2)微波通信站 无人中间站-8(波道)2000(m2)有人中间站-8(波道)4600(m2)分路站-8(波道)5000(m2)终端站-8(波道)5600(m2)枢纽站-8(波道)5900(m2)有源射频直放站-8(波道)1100(m2)无源中间站-8(波道)1100(m2)卫星通信站 天线直径 13m 及以上站-500 以上(路)10000(m2)天线直径1012m 站-60120(路)7000(m2)天线直径 69m 站-6 0(路)3500(m2)移动通信局 基站-96 信号(座)1900(m2)-9 6 信号(座)1700(m2)移动业务交换局(中心)-4.5 万门(座)3000(m2)-0.54.5 万门(座)2500(m2)-0.5 万门(座)2000(m2)通信工程安全保护用地 通信管道 11001145mm 管道基础 大型管群 3200(m2/km)615880mm 管道基础 中型管群 3000(m2/km)350460mm 管道基础 小型管群 2600(m2/km)市话架空线路 架空电(光)缆 1 条以上 2100(m2/km)市话埋式电(光)缆线路 埋式电(光)缆 1 条沟(市内)2100(m2/km)1 条沟(郊区)4100(m2/km)长途架空线路 架空电/光缆 1 条以上 6000(m2/km)长途埋式线路 光缆 1 条以上 6100(m2/km)5.6 公共交 通项 目建 设用 地控 制指标 5.6.1 本部分 中公 共交 通项 目包 括公交 首末 站、长途 客运 场站、机动 车停 车场(库)、加 油站、加 气站等。5.6.2 交通流 集中 的地 区应 当将 不同交 通方 式的 线路 和站 场集中 设置,形 成公 共交 通枢纽。5.6.3 公交起 始站 建设 应靠 近主 要客流 集散 点和 大型 居住 区。火 车站、码 头、大型 商场、公园、体 育场馆、剧院 等主 要客 流集 散点,应当 设置;新 建居 住区人 口 1 万人 以上 的,应当设 置。DB12/T 598.5 2015 8 5.6.4 公交车 拥有 量按 照每 万 人15 辆 计算。公 交起 始站 有 自行车 存车 换乘 或加 油设 施的,应当 另外 增加面积。5.6.5 长途客 运场 站应 与铁 路、港口、机场、轨 道系 统的 客流相 协调,与 公路、城 市道路、城 市公 共交通系 统和 其他 运输 方式 的站场 相衔 接,车辆 流向 合理,出入 方便,便 于旅 客集散 和换 乘。5.6.6 长途客 运站 包括 场地 设施 和建筑 设施。场 地设 施包 括站前 广场、停 车场、发 车位。建筑 设施 包括站房 和辅 助用 房。5.6.7 中心城 区、滨海 新区 核心 区、新 城加 油、加气 站及 加油加 气合 建站 平均 服务 半径 为 0.9 至1.2千米;其 他镇 区范 围内 平 均服 务 半径 为1.0 至1.4 千米;公 路间 隔为7 至8 千米;高 速公 路设 置在 服 务区内。5.6.8 中心城 区、滨海 新区 核心 区、新 城范 围内,除 居民 密集区 和部 分特 定区 域外,可以 设置 一级 加油站、加气 站站 点。5.6.9 公共交 通项 目建 设用 地指 标应 不 超过 表 10 规 定。表10 公共交 通项 目建 设用 地指 标 项目名称 类型或规模 单位用地指标 公交首末站、枢纽站-1000-1400 m2/线路 100-200 m2/车 长途客运场站 一级车站 360 m2/百人次 二级车站 400 m2/百人次 三、四、五级车站 500 m2/百人次 机动车停车场(库)地面停车场 30 m2/车位 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场 35 m2/车位 多层停车库 15.5 m2/车位 加油(气)站 每天最大加油、加气车次 1000 3000 m2 800 2500 m2 500 1800 m2 300 1200 m2 注20: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用地面积可以增加 200 平方米。附设机械 化洗车的,可以增加 160 至200 平方米。注21:规模较小的四级车站和五级车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 2000 平方 米。5.7 城市生 活垃 圾处 理工 程项 目建设 用地 控制 指标 5.7.1 城市生 活垃 圾卫 生填 埋处 理工程 项目 总用 地面 积,应满足 其使 用寿 命 10 年 以 上的垃 圾容 量,填埋库区 每平 方米 占地 平均 应填 埋 8-10m3垃圾。工 程 项目行 政办 公与 生活 服务 设施区 绿地 率宜 为25%-35%;当工 程项 目地 处 绿化隔 离带 区域 时,绿地 率指标 可以 取下 限。5.7.2 城市生 活垃 圾卫 生填 埋处 理工程 项目 的行 政办 公与 生活服 务设 施用 地面 积,不得超 过总 面积 的8%-10%(小 型填 埋处 理工 程项目 取上 限)。5.7.3 城市生 活垃 圾处 理工 程建 设用地 面积 应 不 超过 表 11 的规定。DB12/T 598.5 2015 9 表11 城市生 活垃 圾处 理工 程建 设用地 指标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用地指标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 建设规模 单位建设用地 指标(m2/万 m)类(1 2 0 0 万 m)1000-1250 类(500-1200 万 m)1000-1250 类(200-500 万 m)1000-1250 类(200 万 m)1000-1250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建设规模 用地指标(hm2)类(1200-2000t/d)4-6 类(600-1200t/d)3-4 类(150-600t/d)2-3 类(50-150t/d)1-2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 建设规模 用地指标(hm2)类(300-600t/d)3.5-5 类(150-300t/d)2.5-3.5 类(50-150t/d)1.5-2.5 类(5 0 t/d)1.5 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 建设规模 用地指标(hm2)类(1000-3000t/d)-类(450-1000t/d)0.45 类(150-450t/d)0.15-0.45 类(50-150t/d)0.1-0.15 类(5 0 t/d)0.1 5.8 市政道 路项 目建 设用 地控 制指标 5.8.1 城市道 路分 为快 速路、主 干路、次干 路和 支路。5.8.2 城市道 路网 的形 式和 布局,应当 根据 城市 用地 总体 布局、客货 交通 集散 点的 分布和 交通 流量、流向,结合 地形、地 物、河流走 向、铁路 布局 以及 原有道 路系 统确 定。5.8.3 城市道 路用 地控 制指 标应 不超过 表 12 规 定。表12 城市道 路建 设用 地指 标 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红线宽度(m)60-100 30-60 20-40 12-25 注22: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用地宽度不包括根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所需要增加的用地宽度。注23:跨海越江通道、地下道路、超大桥梁等需根据运营安全、养护管理需要专题研究用 地指标。注24:城 市 道 路 用 地 标 准 应 当 符 合 关 于 清 理 和 控 制 城 市 建 设 中 脱 离 实 际 的 宽 马 路、大 广 场 建 设 的 通 知(建 规2004 29 号)中相关规定。5.8.4 城市道 路养 护管 理、信息 管理设 施用 地指 标 应 不超 过 表 13 规 定。DB12/T 598.5 2015 10 表13 城市道 路养 护管 理、信息 管理设 施用 地指 标 项目名称 用地规模(m2)建筑面积(m2)养护管理所(含单独设置的机械场、材料场)7000-10000 2200-2600 养护管理站 600-1000 300-500 信息监控中心 1000 1000 桥梁监测点 200 100 5.9 公共绿 地项 目建 设用 地 控 制指标 5.9.1 本控制 指标 主要 针对 公园 绿地、防护 绿地 和开 发区 绿地。5.9.2 产生有 害气 体以 及污 染物 工厂的 防护 绿地 宽度 不大 于 50 米;污染 严重 的,根 据实际 需要 增 加。5.9.3 公共 绿 地用 地面 积应 不超 过 表 14 规定。表14 公共绿 地项 目用 地控 制指 标 项目类型 用地规模 综合性公园 市级综合性公园(hm2)20-80 区级综合性公园(hm2)10-40 社区公园 居住区公园(hm2)1-8 小区游园(hm2)0.4-1.6 开发区绿地 绿化隔离带宽度(m)2.5-5.0 行道树履带宽度(m)1.5-3.0 新建居住区绿地(m2/人)1.5-3.0 5.10 消防设 施项 目建 设用 地控 制指标 5.10.1 本 部分 中消 防设 施主 要是 指消防 站、人 防设 施、防 震 应急避 难场 所,本 控制 指 标主要 对消 防站用地进 行控 制。5.10.2 消防站 分为 普通 消防 站、特勤消 防站 和战 勤消 防站,消防 站的 分类 如 表 15 所 示,本 控制 指标只针对 普通 消防 站和 特勤 消防站 建设 用地 进行 控制。表15 消防站 分类 情况 表 消防站类别 消防车辆数(辆)人员配备数量(人)普通消防站 一级普通消防站 5-7 30-45 二级普通消防站 2-4 15-25 特勤消防站 8-11 45-60 战勤保障消防站 8-11 40-55 5.10.3 消防站 布局 应当 以消 防队 接到报 警 5 分钟 内到 达责 任区边 缘为 标准。中 心城 市 消防站 责任 区 面积不大 于 4.2 平 方千 米,其他地 区 为 7.0 至 8.0 平 方千米。5.10.4 消防站 应当 设置 在责 任区 内交通 方便,有 利于 消防 车迅速 出动 的适 中位 置。5.10.5 消防站 车库 门应 当面 临城 市道路。DB12/T 598.5 2015 11 5.10.6 消防站 主体 建筑 距离 学校、医 院、幼 儿园、影 剧院 和 商场等 人员 密集 的公 共建 筑及场 所的 主 要疏散出 口不 小 于50 米。5.10.7 生产、贮 存易 燃易 爆物 品 和有害 气体 的地 区,消 防 站应当 设置 在常 年主 导风 向的上 风侧,距离液化石 油气 罐区、煤 气站 不小 于 200 米。5.10.8 新建居 住区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配 建人 防设 施,人防 设施的 出入 口应 当设 置在 交通方 便处。5.10.9 防震应 急避 难场 所可 以结 合广场、绿 地、体育 场、学校操 场等 开放 空间 设置。5.10.10 消防站 用地 面积 应 不 超过 表16 规定。表16 消防站 项目 建设 用地 控制 指标 消防站类别 用地规模(m2)普通消防站 一级普通消防站 3300-4800 二级普通消防站 2000-3200 特勤消防站 4900-6300 注25:上述指标未包含站内消防车道、绿化用地的面积。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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