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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资金管理规范DB22/T 2027-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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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资金管理规范DB22/T 2027-2014.pdf

ICS 01.040.03 A 12 备案号:DB22 吉林省 地方标准 DB 22/T 2027 2014 社会组织资金管理规范 Magemente specifications of capital for nogovermental organization 2014-02-28发布 2014-04-30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2/T 2027 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明、张余才、田桂英、王文魁、张学民、蔡英华。DB22/T 2027 2014 1 社会组织资金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术语和定义、社会组织资金的筹集、来源、使用、管理和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依法登记的各级各类基金会(公募、非公募)、行业协会、商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资金管理。2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 件。2.1 社会组织 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 在 吉林省登记的各类基金会、行业协会、商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2 资金 funds 能以货币计量 的各 种经济 资源的 总称。3 资金管理基本要求 3.1 实 行政 府 监管、社会监督、社会组织 具体运作 的管理 体制。3.2 建立 资金筹集、管理、使用 制度。3.3 委托第三方实施投 资 或 公 益项目时,委托前应严格审查受托方 资 质 和社会 信誉度 并 签 定 委托 协 议。实施过程中 要 严格 监 控,项目完成后 要 全面审查评估实施效果。3.4 接受捐赠 的 物 资 应参 照 市场上同期、同 类商品 批发价核 定 价值。对 于 不易长期 保 存 的 物 资 可以 出售、拍卖、转让等方式换取所需物 资 或货币 资金,出 售、拍卖、转让 定 价不应低 于 当时市场上同 类商品的公 允 价值,且 不应 改变 捐赠 人 意图。3.5 接受捐赠 的 土 地、建 筑 物等 的使用 权,经捐赠 人 同 意,可以 通 过 出 租、转让等方式换取 收 益。4 基金会资金管理要求 4.1 资金的筹集 4.1.1 应当 依法 合 理 开 发 利 用社会 慈善 资源,组织募 捐或接受捐赠。4.1.2 将 资金 存 入 金 融机构收 取 利息 时,应 合 理 安排 存 款 期 限及 存 款额,在 确 保 流动 资金 充足 的 前 提 下,达到收 益 最大化。DB22/T 2027 2014 2 4.2 资金的使用 4.2.1 在不 影响正常 业 务活动 和 确 保资金保 值 增 值 的 前 提下,可 开展 投 资 活动 并 应 符合如 下要求:a)账 面 流动 资金 不低 于 注册 资金,扣除注册 资金和定 向 资金 后 的 盈 余资金的 30%可 用于 投 资 活动,开展 和 终止 投 资 活动 应经 理 事 会 通 过,经 业 务 主管单位 同 意 后 报 登记管理 机关备案;b)所 动 用的资金 限 于非 限 定 性 资产 或在 保 值 增 值期 间暂 不需 要 拨付 的 限 定 性 资产;c)委托 银 行 或 者其他 金 融机构进 行;d)可参 股风险小、收 益 好 的 国有 控 股 企业 或投 资 兴 办 经济实体;e)投 资行 为 不 得与 本基金会 领导 成 员 或 利害关系 人 有利 益 关联;f)收 益 由基金会按 年 度 收回 并 投 入 公 益 慈善领域。每年 度 用于公 益 慈善领域 的 投 资 收 益不 得 低 于 当 年 投 资 收 益 的 50%;g)投 资 风险 由基金会 承 担。4.2.2 在 章 程 规定的业 务 范围内 使用资金、开展 公 益 慈善活动。4.2.3 接受 的定 向 资金、物 资 应 独 立建 账,做 到 专 款 专 用。4.2.4 应 有 专 业人才管理和 运作 资金,降 低 资金 运作 风险。4.2.5 发 生 下 列 情形之一 时,登记管理 机关 应 责令 基金会 限 期 收回 所投 资金:a)公 益 支 出 比例 不 达 标;b)账 面 流动 资金 低 于 注册 资金;c)受 到 财 政、税 务 等 有关 部门处罚 或发 生 登记管理 机关 认 为 不 适 合 继续 开展 投 资 活动 的 其他 问题时。5 行业协会、商会资金管理要求 5.1 资金的来源 5.1.1 资金来源 渠道 如 下:a)会 员 交纳 的会 费;b)有关 组织 或 个 人的资 助;c)国 内外 捐赠;d)开展有 偿服 务 的 收入;e)投 资 所 获 得 的 税 后 利 润;f)将 资金 存 入 金 融机构 获 得 的 利息收入;g)其他合 法 收入。5.1.2 会 费 收入、接受捐赠 的 款 项 和 实物 资产、有 偿服 务收入、投 资 收 益等 收入,应 依法 纳 入 单位 财 务 部门统一 核 算 和管理。5.2 资金的使用 5.2.1 资金 支 出 应 符合 章 程 和 有关 法 律 法规。接 收 的定 向 资金、物 资 应 设专 项 帐户 或 独 立建 账,做 到 专 款 专 用。5.2.2 在不 影响正常 业 务活动 的 前 提下,可以 按 以 下规定 开展 投 资 活动:a)应当经 理 事 会 表决 通 过,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业 务 主管单位,并 报 登记管理 机关备案;b)可 通 过投 入 货币 资金、固 定资产的 形 式 举 办 或参 股 经济实体;c)用于 投 资的资产 总 额 应低 于本单位 净 资产的 30%;DB22/T 2027 2014 3 d)委托 银 行 或 者其他 金 融机构进 行;e)投 资的 项目不 得与 本协会、商会 领导 成 员 或 利害关系 人 有利 益 关联;f)投 资 收 益 由行业协会、商会按 年 度 收回 并 投 入 章 程 规定的业 务活动领域;g)投 资 风险 由行业协会、商会 承 担。5.3 资金的管理 发 生 下 列 情形 时,登记管理 机关有权 责令 其限 期 收回 所投 资金:a)账 面 流动 资金 低 于 注册 资金;b)受 到 财 政、税 务 等 有关 部门处罚 或发 生 登记管理 机关 认 为 不 适 合 继续 开展 投 资 活动 的 其他 问题时。6 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要求 6.1 资金的来源 6.1.1 资金来源主要 包括:a)在 章 程 规定的业 务 范围内 开展 服 务活动 的 收入;b)社会 及有关 组织 或 个 人的资 助、捐赠;c)开展 投 资 活动 获 得 的 收 益;d)将 资金 存 入 金 融机构 获 得 的 利息收入;e)其他合 法 收入。6.1.2 接受捐赠 的 款 项 和 实物 资产、有 偿服 务收入、经 营 性收入 应 依法 在 本单位会 计 部门 进 行 统一 核 算、统一 管理。6.2 资金使用支出 6.2.1 资金 支 出 应 符合 章 程 和 有关 规定。接 收 的定 向 资金、物 资 应 设专 项 帐户 或 独 立建 账,做 到专 款 专 用。6.2.2 任何 单位和 个 人 不 得 挪 用、截留、侵占 和 私分 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6.2.3 通 过委托第三方实施投 资 或 公 益项目时,委托前应严格审查受托方 资 质 和社会 信誉度 并 签 定 委托 协 议,并 经 公 证处 公 证。实施过程中 要 严格 监 控,项目完成后 要 全面审查评估实施效果。6.2.4 在不 影响正常 业 务活动 的 前 提下,可以 按 以 下规定 开展 投 资 活动:a)帐 面 流动 资金 不 得 低 于 注册 资金;b)开展 和 终止 投 资 活动 应当经 理 事 会(董 事 会 或全体 合 伙 人会 议)讨论 通 过,并 报 登记管理 机关 备案;c)委托 银 行 或 者其他 金 融机构进 行;d)投 资 收 益 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按 年 度 收回 并用于 章 程 规定的业 务领域;e)投 资 风险 由民办非企业单位 承 担。6.3 投资资金收回管理 发 生 下 列 情形 时,登记管理 机关有权 责令 其限 期 收回 所投 资金:a)民办非企业单位 账 面 流动 资金 低 于 注册 资金;b)受 到 财 政、税 务 等 有关 部门处罚 或发 生 登记管理 机关 认 为 不 适 合 继续 开展 投 资 活动 的 其他 问题时。DB22/T 2027 2014 4 7 监督管理 7.1 社会组织 应 主 动 接受 登记管理 机关、业 务 主管单位 及 相 关 部门 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的监督。7.2 财 务 部门 应 每 季 度 向 理 事 会 报 告 账 目,理 事 会 应 至少 每 半 年 审查 一次 资金 运 行 情况,形 成 会 议 纪 要,并 将 半 年及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及 时 报 送 登记管理 机关。遇重 大事 项应 及 时 报 告。7.3 登记管理 机关 应 定 期 组织 专家 及 相 关 人 员 对实施 的公 益项目 进 行 评估,检 查 资金管理和 运 行 情况。7.4 登记管理 机关 应 适 时 组织 对 资金管理 情况 进 行 检 查。7.5 基金会 应 通 过 覆盖 全 省的公 共媒 体,及 时 公 布 年 度 公 益 支 出和 必 要的行政办公 支 出 等 有关 信 息。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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