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pdf
ICS 13 0.02 0.40Z6 0DB37山东省地方标 准DB 37/2801.72019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7 部分:其他行业E m 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 ompounds Part 7:O ther industrie s2019-03-07 发布 201 9-09-07 实 施发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DB 37/28 01.7 20 19I目 次前言.II1范 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 污染物监测要求.56 实施与监督.6附录 A(资料性附录)其他行业范围.7附录 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8DB 37/28 01.7 20 19II前 言DB37/2 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七个部分:第 1 部分:汽车制造业;第 2 部分:铝型材工业;第 3 部分:家具制造业;第 4 部分:印刷业;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 7 部分:其他行业。本部分为DB37/2801的第7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研究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庄涛、刘善军、吴秀超、吴彤、仇帅、邵丹、黄宪江、郭健、李蕾。DB 37/28 01.7 20 191挥发性有机 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1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 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和相关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 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行业、有机化工行业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 7 5 4 2 0 1 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 4 6 7 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 1 4 6 7 6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 4 6 7 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 4 6 8 0 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GB/T 1 6 1 5 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 6 7 5 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HJ 3 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 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7 5 固定污染源烟气(S 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 6 固定污染源烟气(S 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 9 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 8 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 8 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 0 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 4 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 4 5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 4 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 4 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6 8 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7 3 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 5 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 1 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DB 37/28 01.7 20 192HJ 8 7 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 7 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HJ 9 4 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HJ 9 4 8.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其他行业 Other i nd ust r ie s山东省除汽车制 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行业及 有机化工行业外,其他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行业,具体行业范围见附录A。3.2挥发性有机物 vo la tile o r g a nic c o m p o u nds(VOC 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 称 V OC s。3.3恶臭(异味)污染物 odor pollu t ants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3.4臭气浓度 odor conce n tration用无臭的清洁空气对恶臭(异味)样品稀释至嗅辨员感知阈值时的稀释倍数。3.5标准状态 stand a rd state温度为273.15 K,压力 为 1 01.325 kPa时的气 体状态,简 称“标态”。本标 准规定的V O C s排放浓 度及臭气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6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VOC s co n c e n tr ation limit a t bound a r y refe r ence point标准状态下厂界监控点除臭气浓度外的污染物项目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3.7臭气浓度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odor c o ncen t r at ion l imit at b o u ndary re ference p o i nt标准状态下厂界监控点臭气浓度的一次最大监测值不得超过的值。3.8现有企业 e x ist i ng fa c i li t 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DB 37/28 01.7 20 1933.9新建企业 new f a c ili t y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涉及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9 年 1 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 1 中时段的排放限值。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 1 中时段的排放限值。4.1.3 自 2 020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 1 中时段的排放限值。表 1 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VOCs 排放限值行业名称a污染物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小时(kg/h)时段 时段时段 时段15 m 20 m 30 m 40 m 15 m 20 m 30 m 40 m植物油加工、酒的制造、纸浆制造、肥料制造VOCs120 8061 23 25 8361 62 9纺织业、皮革鞣制加工、人造板制造80 4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40 20非重点行业 120 60注1: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达到90%及以上时,等同于满足排放速率限值要求。注2:排气 筒介于表 列排气筒 高度之间 时,采用低 高度排气 筒对应的 速率限值;排 气 筒高 度 大 于 4 0 m时,采用 4 0 m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a具体行业范围见附录 A。4.2 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2.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执行表 2 的浓度限值。4.2.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表 3 中确定需要控制的有机特征污染物执行。表 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VOCs 2.0臭气浓度 16(无量纲)DB 37/28 01.7 20 194表 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选控指标)序号 污染物项目无组织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1 苯 0.12 甲苯 0.23 二甲苯 0.24 三甲苯 0.85 乙苯 0.86 1,3-丁二烯 0.17 氯乙烯 0.28 三氯乙烯 0.69 四氯乙烯 110 二氯甲烷 0.611 1,2-二氯丙烷 0.612 对二氯苯 0.213 四氯化碳 0.314 苯乙烯 115 萘 116 二硫化碳 0.517 二甲二硫 0.0518 甲硫醇 0.00219 甲硫醚 0.0220 三甲胺 0.0521 异丙醇 122 甲醛 0.0523 丙醛 0.224 丙酮 0.625 2-丁酮 126 乙酸乙酯 127 乙酸丁酯 14.3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4.3.1 废气收集及处理4.3.1.1 恶臭污染源责任主体应主动识别其排放的恶臭污染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臭气浓度符合表 2 的限制要求。4.3.1.2 产生 VOC 及恶臭污染物的生产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加装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如不能密闭,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4.3.1.3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及 VOCs 处理设施应同步运行。4.3.1.4 废气收集系统应保持负压,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 GB/T 1 6 7 5 8 的规定。4.3.1.5 V O C s 应优先进行回收利用,不宜回收时,应进行净化处理。DB 37/28 01.7 20 1954.3.1.6 应严格控制 VOCs 处理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催化燃烧等设备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吸收、吸附、冷凝、生物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等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4.3.2 管理要求4.3.2.1 企业应设专人管理,每月记录使用含 VOCs 的物料名称、VOCs 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回收量、输出量及排放去向等资料,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4.3.2.2 企业应设专人管理,每月记录废气收集系统及处理设施的保养维护事项与主要操作参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4.3.2.3 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应加强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厂区内应没有明显异味。4.3.2.4 涉及 VOCs 排放的包装物、容器须密闭存放,不能密闭存放的要进行 V O C s 有效收集处理。4.4 排气筒高度要求4.4.1 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 15 m,具体高度按通过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4.4.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 B。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 1.5 m2,并设有 1.1 m 高的护栏,采样孔距平台面约 1.2 m 1.3 m,监测平台高度距地面大于 5 m 时需安装旋梯、“Z”字梯或升降电梯。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1.2 厂界监控点数量和位置的设置,应符合 HJ/T 5 5 的要求。5.1.3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应符合 GB/T 1 6 1 5 7、HJ/T 3 9 7 和 H J/T 55 的要求。5.1.4 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H J 7 3 2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厂界监控点采样方法应符合 H J/T 55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5.1.5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 HJ 7 5 及 H J 7 6 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5.1.6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参照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 H J 819、H J 878、HJ 8 7 9、HJ 9 4 6、HJ 9 4 8.1 的要求。5.2 监测分析方法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4执行。表 4 VOCs 监测分析方法序号 污染物 方法名称 标准号1 VOCsa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DB 37/28 01.7 20 196表4 V O C s 监测分析方法(续)序号 污染物 方法名称 标准号2 臭气浓度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53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4 三甲苯、二氯甲烷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5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对二氯苯、四氯化碳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5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6 丙酮、2-丁酮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71,3-丁二烯、氯乙烯、1,2-二氯丙烷、异丙醇、乙酸乙酯、乙酸丁酯b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8萘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6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7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9 二硫化碳空气质量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 14680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10二甲二硫、甲硫醇、甲硫醚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11 三甲胺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612 甲醛、丙醛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aVOCs 暂参考 HJ 38 及 HJ 604 方法进行监测和统计,待国家或省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后,按相关标准执行。b经检出限、精密度和准确度的适用性检验后方可使用。6 实施与监督6.1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6.2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山东省排放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对挥发性有机物或恶臭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DB 37/28 01.7 20 197A A附录A(资料性附录)其他行业范围表 A.1 其他行业范围行业代码 名称 说明C133 植物油加工 1331 食用植物油加工;1332 非食用植物油加工C151 酒的制造 1511 酒精制造;1512 白酒制造;1513 啤酒制造;1515 葡萄酒制造;1519 其他酒制造C17 纺织业1 7 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 7 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 7 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 7 4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C191 皮革鞣制加工 1910 皮革鞣制加工C202 人造板制造 2021 胶合板制造;2022 纤维板制造;2023 刨花板制造;2029 其他人造板制造C221 纸浆制造 2211 木竹浆制造;2212 非木竹浆制造C262 肥料制造2621 氮肥制造;2622 磷肥制造;2624 复混肥料制造;2625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29 其他肥料制造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 造;302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 似制品制造;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4 玻璃制造;305 玻璃制品制造;306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7 陶瓷制品制造;308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9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C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0 炼铁;312 炼钢;313 钢压延加工;314 铁合金冶炼非重点行业以上 9 个行业以外涉及 VOCs 排放的行业(不包含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表面涂装行业及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 01.7 20 198B B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B.1 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个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按式(B.1)进行计算:2 1Q Q Q.(B.1)式中:Q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小时(kg/h);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污染物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小时(kg/h)。B.2 等效排气筒高度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B.2)计算:222121h h h.(B.2)式中:H 等效排气筒高度,单位为米(m);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单位为米(m)。B.3 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等效排 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 筒2的连线 上,若以排气 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 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B.3)计算:Q Q a Q Q Q a X2 1.(B.3)式中:X 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单位为米(m);A 排气筒1至排气筒2的距离,单位为米(m);Q、Q1、Q2等效排气筒、排气筒1和排气筒2污染物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小时(k g/h)。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