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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建筑技术规程DB23/T1359-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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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建筑技术规程DB23/T1359-2019.pdf

I C S 9 1.0 1 0.3 0P 0 1DB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3/T 1 3 5 9 2 0 1 9代 替 D B 2 3 T 1 3 5 9-2 0 1 0承 重 混 凝 土 多 孔 砖 建 筑 技 术 规 程(报批稿)2 0 1 9-1 1-0 4 发 布 2 0 1 9-1 2-0 3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2 3/T 1 3 5 9 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规 定.25 建 筑 设 计 与 建 筑 节 能 设 计.56 结 构 设 计.67 施 工.1 48 工 程 验 收.1 5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影 响 系 数.1 7D B 2 3/T 1 3 5 9 2 0 1 9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G B/T 1.1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黑 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大 庆 油 田 工 程 有 限 公 司、大 庆 达 源 新 型 建 筑 材 料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王 向 楠、孙 醒 远、王 金 国、王 怀 春、翟 振 远、杨 明 辉、原 庆 斌、吕 岩、刘 洋、马 建 勋、朱 凯、周 明、刘 方 坤、李 天 彬、阴 树 波。D B 2 3/T 1 3 5 9 2 0 1 9I I I引 言为 了 节 约 能 源,保 护 土 地 资 源,合 理 使 用 承 重 混 凝 土 多 孔 砖,做 到 技 术 先 进、经 济 合 理、安 全 适 用,确 保 工 程 质 量,特 制 定 本 规 程。D B 2 3/T 1 3 5 9 2 0 1 91承 重 混 凝 土 多 孔 砖 建 筑 技 术 规 程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承 重 混 凝 土 多 孔 砖 建 筑 技 术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规 定、建 筑 设 计 与 建 筑 节 能 设 计、结构 设 计、施 工、工 程 验 收 的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黑 龙 江 省 承 重 混 凝 土 多 孔 砖 砌 体 结 构 的 一 般 工 业 与 民 用 建 筑 设 计、施 工 及 验 收。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5 7 7 9 承 重 混 凝 土 多 孔 砖G B 5 0 0 0 3 砌 体 结 构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0 7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1 1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7 6 民 用 建 筑 热 工 设 计 规 范G B 5 0 2 0 3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G B 5 0 2 2 3 建 筑 抗 震 设 防 分 类 标 准G B 5 0 3 0 0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G B 5 0 9 2 4 砌 体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规 范J G J/T 9 8 砌 筑 砂 浆 配 合 比 设 计 规 程J G J 1 0 4 建 筑 工 程 冬 期 施 工 规 程J G J 2 4 8 底 部 框 架-抗 震 墙 砌 体 房 屋 抗 震 技 术 规 程J C/T 8 6 0 混 凝 土 小 型 空 心 砌 块 和 混 凝 土 砖 砌 筑 砂 浆D B 2 3/7 1 5 黑 龙 江 省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砌 体 结 构 工 程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承 重 混 凝 土 多 孔 砖 l o a d b e a r i n g c o n c r e t e p e r f o r a t e d b r i c k以 水 泥、砂、石 为 主 要 原 材 料,经 配 料、搅 拌、成 型、养 护 制 成,用 于 承 重 结 构 的 多 排 孔 混 凝 土 砖,以 下 简 称“多 孔 砖”。3.2配 砖 a u x i l i a r y b r i c k砌 筑 时 与 主 规 格 砖 配 合 使 用 的 砖,如 半 砖、七 分 头 等。D B 2 3/T 1 3 5 9 2 0 1 923.3专 用 砌 筑 砂 浆 s p e c i a l l a y i n g m o r t a r由 水 泥、砂、水 以 及 根 据 需 要 掺 入 的 掺 和 料 和 外 加 剂 等 组 分,按 一 定 比 例,采 用 机 械 拌 和 制 成,专门 用 于 砌 筑 多 孔 砖 的 砌 筑 砂 浆。3.4折 压 比 r a t i o o f b e n d i n g s t r e n g t h t o c o m p r e s s i o n s t r e n g t h块 材 抗 折 强 度 试 验 平 均 值 与 抗 压 强 度 等 级 的 比 值。3.5符 号M U 多 孔 砖 强 度 等 级;M b 专 用 砌 筑 砂 浆 的 强 度 等 级;ft m 多 孔 砖 砌 体 弯 曲 抗 拉 强 度 设 计 值;f v 多 孔 砖 砌 体 抗 剪 强 度 设 计 值;ft 多 孔 砖 砌 体 轴 心 抗 拉 强 度 设 计 值;f 多 孔 砖 砌 体 的 抗 压 强 度 设 计 值;调 整 系 数y 截 面 重 心 到 轴 向 力 所 在 偏 心 方 向 截 面 边 缘 的 距 离;H0 受 压 构 件 的 计 算 高 度;h 矩 形 截 面 轴 向 力 偏 心 方 向 的 边 长;hT T 形 截 面 的 折 算 厚 度。4 基 本 规 定4.1 材 料4.1.1 多 孔 砖 规 格 尺 寸4.1.1.1 多 孔 砖 外 形 为 直 角 六 面 体,其 常 用 砖 型 的 规 格 尺 寸 见 表 1。表 1 多 孔 砖 规 格 尺 寸单位(m m)长度 宽度 高度3 6 0、2 9 0、2 4 0、1 9 0、1 4 0 2 4 0、1 9 0、1 1 5、9 0 1 1 5、9 04.1.1.2 多 孔 砖 的 孔 洞 及 其 结 构 应 符 合 G B/T 2 5 7 7 9 的 相 关 规 定。多 孔 砖 的 最 小 外 壁 厚 应 不 小 于 1 8 m m,最 小 肋 厚 应 不 小 于 1 5 m m;孔 洞 率 应 不 小 于 2 5%,也 应 不 大 于 3 5%。4.1.2 多 孔 砖 和 砌 筑 砂 浆 的 强 度 等 级4.1.2.1 多 孔 砖 强 度 等 级 为 M U 2 5、M U 2 0、M U 1 5;4.1.2.2 多 孔 砖 砌 筑 砂 浆 强 度 等 级 为 M b 1 5、M b 1 0、M b 7.5;4.1.2.3 砌 筑 砂 浆 的 技 术 性 能 应 符 合 J C/T 8 6 0 标 准 的 相 关 规 定。D B 2 3/T 1 3 5 9 2 0 1 934.1.3 多 孔 砖 的 线 性 干 燥 收 缩 率多 孔 砖 的 线 性 干 燥 收 缩 率 应 不 大 于 0.0 4 5%。4.1.4 多 孔 砖 的 抗 冻 性多 孔 砖 的 抗 冻 性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表 2 多 孔 砖 抗 冻 性使用条件 抗冻指标 单块质量损失率 单块抗压强度损失率严寒地区 D 5 0 5%2 5%4.1.5 孔 砖 分 长 度、宽 度、高 度 三 个 尺 寸长 高 面 为 条 面,宽 高 面 为 为 顶 面,上 长 宽 面 为 铺 浆 面,下 长 宽 面 为 坐 浆 面,外 侧 实 心 部 分 为 外 壁,内 部 实 心 部 分 为 肋。4.1.6 多 孔 砖 外 观 质 量多 孔 砖 外 观 质 量 应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表 3 多 孔 砖 外 观 质 量项目名称 技术指标(m m)弯曲 1缺棱掉角个数(个)2三个方向投影尺寸的最大值 1 5裂纹延伸的投影尺寸累计 2 04.1.7 多 孔 砖 尺 寸 偏 差多 孔 砖 尺 寸 偏 差 应 符 合 表 4 的 规 定。表 4 多 孔 砖 尺 寸 偏 差单位(m m)项目名称 技术指标长度 2,1宽度 2,1高度 24.1.8 多 孔 砖 的 折 压 比多 孔 砖 的 折 压 比 应 不 小 于 表 5 的 限 值。表 5 多 孔 砖 的 折 压 比砖高度砖强度等级M U 2 5 M U 2 0 M U 1 5折压比限值9 0 m m 0.2 3 0.2 4 0.2 7D B 2 3/T 1 3 5 9 2 0 1 944.1.9 多 孔 砖 的 最 大 吸 水 率多 孔 砖 的 最 大 吸 水 率 应 不 大 于 1 0%。4.2 砌 体 的 计 算 指 标4.2.1 龄 期 为 2 8 d 的 以 毛 截 面 积 计 算 的 多 孔 砖 砌 体 抗 压 强 度 设 计 值,当 施 工 质 量 控 制 等 级 为 级 时,应 按 表 6 采 用。表 6 多 孔 砖 砌 体 的 抗 压 强 度 设 计 值 f单位(M P a)多孔砖强度等级砂浆强度等级 砂浆强度M b 1 5 M b 1 0 M b 7.5 0M U 2 5 3.6 0 2.9 8 2.6 8 1.0 5M U 2 0 3.2 2 2.6 7 2.3 9 0.9 4M U 1 5 2.7 9 2.3 1 2.0 7 0.8 24.2.2 龄 期 为 2 8 d 的 以 毛 截 面 计 算 的 多 孔 砖 砌 体 弯 曲 抗 拉 强 度 设 计 值、轴 心 抗 拉 强 度 设 计 值 和 抗 剪 强度 设 计 值,当 施 工 质 量 控 制 等 级 为 B 级 时,应 按 表 7 采 用。表 7 多 孔 砖 砌 体 弯 曲 抗 拉 强 度,轴 心 抗 拉 强 度 和 抗 剪 强 度 设 计 值单位(M P a)强度类型 破坏特征砂浆强度等级M b 1 0 M b 7.5弯曲抗拉 ft m沿齿缝 0.3 3 0.2 9沿通缝 0.1 7 0.1 4轴心抗拉 ft沿齿缝 0.1 9 0.1 6抗剪 fv沿通缝或阶梯形缝 0.1 7 0.1 44.2.3 多 孔 砖 的 强 度 设 计 值,应 按 下 列 规 定 分 别 乘 以 调 整 系 数:砌 体 毛 截 面 积 小 于 0.3 m2,调 整 系 数 应 为 其 毛 截 面 面 积 值 加 0.7。构 件 截 面 面 积 以 m2计;验 算 施 工 中 房 屋 的 构 件 时,应 取 为 1.1;当 施 工 质 量 控 制 等 级 为 C 级 时,应 取 为 0.8 9。4.2.4 多 孔 砖 砌 体 的 重 力 密 度 可 按 下 式 计 算:=(1-0.7 5)0.(1)式 中:多 孔 砖 砌 体 的 重 力 密 度(k N/m3);多 孔 砖 的 孔 洞 率;0 素 混 凝 土 的 重 力 密 度,取 2 3 k N/m3。4.2.5 多 孔 砖 砌 体 的 弹 性 模 量、剪 变 模 量 可 按 表 8 采 用。表 8 多 孔 砖 砌 体 的 弹 性 模 量、剪 变 模 量单位(M P a)模量类别 砂浆强度等级M b 1 0 M b 7.5弹性模量 1 6 0 0 f 1 6 0 0 f剪变模量 6 4 0 f 6 4 0 fD B 2 3/T 1 3 5 9 2 0 1 954.2.6 多 孔 砖 砌 体 的 线 膨 胀 系 数 宜 取 1 1 0-5/。4.2.7 多 孔 砖 砌 体 的 收 缩 率 宜 取-0.2 m m/m。5 建 筑 设 计 与 建 筑 节 能 设 计5.1 建 筑 设 计5.1.1 房 屋 的 建 筑 平 面 及 立 面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多 孔 砖 墙 体 平 面 和 竖 向 模 数 网 格 及 墙 分 段 净 宽 度 以 1 M 为 基 本 模 数;房 屋 的 建 筑 平 面 宜 简 洁、规 则、体 形 凹 凸 转 折 不 宜 过 多,立 面 不 宜 突 变 过 大。5.1.2 墙 体 预 留 孔 洞、管 线 槽 口 等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竖 向 水、暖、电 线 管 道 以 及 各 种 表 盒 位 置,表 盒 安 装 后 的 楼 梯 及 通 道 的 尺 寸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规定;给 排 水 管 道 不 宜 埋 于 墙 体 内。5.1.3 预 制 窗 台 板 不 宜 嵌 入 墙 内。5.1.4 多 孔 砖 建 筑 防 水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多 孔 砖 墙 体 应 做 双 面 抹 灰,勒 脚 应 采 用 水 泥 砂 浆 抹 灰;伸 出 墙 外 的 雨 篷、开 敞 式 阳 台、室 外 空 调 机 搁 板、窗 套、外 楼 梯 根 部 及 水 平 装 饰 线 脚 等 处,均应 采 用 有 效 的 防 水 措 施;厕 浴 间 等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房 间,内 墙 抹 灰 应 采 用 水 泥 砂 浆,并 应 有 防 水、防 潮 措 施;房 间 墙 体 底部 除 门 洞 外 应 做 混 凝 土 翻 边,高 度 应 不 小 于 2 0 0 m m,宽 同 墙 厚,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应 不 小 于 C 2 0;建 筑 外 墙 采 用 夹 心 墙 时,外 叶 墙 的 排 水 孔 宜 设 置 在 圈 梁 上 砌 体 竖 缝 的 底 部。5.1.5 多 孔 砖 墙 体 的 空 气 声 计 权 隔 声 量 RW,2 4 0 m m 厚 墙 两 面 抹 灰 时 按 5 0 d B 采 用;1 9 0 m m 厚 墙 两 面 抹 灰时 按 4 7 d B 采 用;1 2 0 m m 厚 墙 两 面 抹 灰 时 按 4 2 d B 采 用。5.1.6 多 孔 砖 建 筑 的 屋 面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除 女 儿 墙 压 顶 外,其 他 屋 面 结 构 混 凝 土 构 件 不 得 外 露;屋 面 保 温(隔 热)层 或 屋 面 刚 性 面 层 及 砂 浆 找 平 层 应 设 置 分 隔 缝,分 隔 缝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6 m,并 与 周 边 女 儿 墙 隔 开,其 缝 宽 应 不 小 于 3 0 m m;设 有 挑 檐 的 屋 面,保 温 层 宜 覆 盖 全 部 檐 口,并应 沿 挑 檐 的 横 向 设 置 缝 宽 为 2 0 m m 的 伸 缩 缝,伸 缩 缝 间 距 应 不 大 于 1 2 m,并 用 柔 性 材 料 嵌 缝;屋 面 设 计 其 他 未 尽 事 宜,应 按 相 关 现 行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及 黑 龙 江 省 标 准 执 行。5.1.7 多 孔 砖 墙 体 的 耐 火 极 限 应 按 表 9 采 用。表 9 多 孔 砖 墙 体 的 燃 烧 性 能 和 耐 火 极 限墙体厚度(m m)耐火极限(h)燃烧性能9 0 1.0 不燃烧体1 2 0 1.3 不燃烧体1 9 0 2.0 不燃烧体2 4 0 2.5 不燃烧体2 4 0,混凝土灌孔 4.0 不燃烧体注:墙体两面无粉刷。D B 2 3/T 1 3 5 9 2 0 1 965.1.8 烟 道、风 道、垃 圾 道 等 应 不 削 弱 墙 体。墙 体 截 面 被 削 弱 时,必 须 对 墙 体 采 取 加 强 措 施。不 宜 采用 无 竖 向 配 筋 附 墙 烟 囱 和 出 屋 面 烟 囱。5.2 建 筑 节 能 设 计5.2.1 多 孔 砖 建 筑 外 墙 应 采 用 外 保 温 或 夹 心 复 合 保 温 技 术,保 温 层 厚 度 应 按 照 建 筑 节 能 及 热 工 设 计 方法 计 算 确 定。5.2.2 多 孔 砖 建 筑 节 能 设 计,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多 孔 砖 建 筑 围 护 结 构 各 部 分 传 热 系 数 和 热 惰 性 指 标,围 护 结 构 各 部 分 构 造 措 施,均 应 满 足 建 筑节 能 设 计 要 求;多 孔 砖 建 筑 墙 体 和 楼 地 面 的 建 筑 节 能 设 计,应 同 时 考 虑 建 筑 装 饰 与 节 能 对 管 线 埋 设、安 装 和 维修 要 求。5.2.3 外 墙 下 列 部 位 应 进 行 详 细 保 温 构 造 设 计,保 证 热 桥 部 位 的 内 表 面 温 度 在 室 内 外 空 气 设 计 温、湿度 条 件 比 露 点 温 度 至 少 高 2。(露 点 温 度 根 据 G B 5 0 1 7 6 的 规 定 计 算):外 墙 出 挑 构 件 及 附 墙 部 件 的 热 桥 部 位;外 窗(门)洞 口 室 外 部 分 的 周 边 墙 面;伸 出 屋 顶 的 构 件 及 砌 体。5.2.4 外 门、窗 框 的 安 装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外 门、窗 与 墙 体 之 间 构 造 缝 隙,应 采 用 高 效 保 温 材 料 填 塞,不 得 采 用 普 通 水 泥 砂 浆 或 其 他 非 保温 材 料 补 缝;上 述 构 造 缝 隙 填 塞 后,应 采 用 弹 性 耐 候 密 封 胶 密 封;外 窗 框 周 边 与 墙 之 间 应 设 置 防 水 构 造。5.2.5 多 孔 砖 建 筑 屋 顶 应 按 照 下 列 建 筑 热 工 节 能 要 求 进 行 设 计:多 孔 砖 建 筑 屋 顶 的 传 热 系 数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及 黑 龙 江 省 标 准 中 相 关 规 定;屋 顶 保 温 层 厚 度 应 根 据 现 行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及 黑 龙 江 省 标 准 中 建 筑 节 能 的 规 定 计 算。5.2.6 多 孔 砖 建 筑 屋 顶 应 按 照 下 列 建 筑 热 工 节 能 要 求 进 行 设 计:多 孔 砖 建 筑 屋 顶 的 传 热 系 数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及 黑 龙 江 省 标 准 的 规 定;屋 顶 保 温 层 厚 度 应 根 据 现 行 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 及 黑 龙 江 省 标 准 中 建 筑 节 能 的 规 定 计 算。5.2.7 多 孔 砖 墙 体(两 侧 各 包 括 2 0 m m 抹 灰 层)的 热 阻 和 热 惰 性 指 标 见 表 1 0。表 1 0 墙 体 热 阻 和 热 惰 性 指 标墙体厚度 d(m m)热阻 R0(m2 K/W)热惰性指标 D1 2 0(多孔砖)0.2 0 1.72 4 0(多孔砖)0.3 4 3.03 7 0(多孔砖)0.4 6 3.92 4 0 实心砖或预灌孔多孔砖 0.2 2 3.2注:R0为墙体两面各抹灰2 0 m m,不含内表面换热阻和外表面换热阻;注:当有可靠的试验数据时,热阻、热惰性指标可根据试验值确定。6 结 构 设 计D B 2 3/T 1 3 5 9 2 0 1 976.1 基 本 规 定6.1.1 本 规 程 采 用 以 概 率 理 论 为 基 础 的 极 限 状 态 设 计 方 法,以 可 靠 指 标 度 量 结 构 构 件 的 可 靠 度,采 用分 项 系 数 的 设 计 表 达 式 进 行 计 算。按 承 载 力 极 限 状 态 设 计,并 满 足 正 常 使 用 极 限 状 态 的 要 求。6.1.2 根 据 多 孔 砖 砌 体 结 构 破 坏 可 能 产 生 的 后 果 的 严 重 性,建 筑 结 构 应 按 表 1 1 划 分 为 三 个 安 全 等 级。设 计 时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适 当 选 用。表 1 1 建 筑 结 构 的 安 全 等 级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建筑物类型一级 很严重 重要的建筑物二级 严重 一般的建筑物三级 不严重 次要的建筑物注:对于特殊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注:对地震区的砌体结构应按 G B 5 0 2 2 3 建筑物重要性区分建筑物类别。6.1.3 砌 体 结 构 按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设 计 时,应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0 S R(f d,k,.)(2)f d=f k/f(3)f k=f m-1.6 4 5 f(4)式 中:0 结 构 重 要 性 系 数。对 安 全 等 级 为 一 级 或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为 5 0 年 以 上 的 结 构 构 件,0=1.1;对安 全 等 级 为 二 级 或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为 5 0 年 的 结 构 构 件,0=1.0;对 安 全 等 级 为 三 级 或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为 1 5年 的 结 构 构 件,0=0.9;S 荷 载 效 应 基 本 组 合 值 中 的 最 不 利 组 合,考 虑 了 永 久 荷 载 和 可 变 荷 载 的 分 项 系 数 及 可 变 荷 载 组合 值 系 数;R(.)结 构 构 件 的 承 载 力 设 计 值 函 数;f d 砌 体 的 强 度 设 计 值;k 几 何 参 数 标 准 值;f k 砌 体 的 强 度 标 准 值;f 砌 体 结 构 的 材 料 性 能 分 项 系 数,对 于 施 工 质 量 控 制 等 级 B 级,f=1.6;C 级 取 f=1.8;A 级 取 f=1.5。f m 砌 体 的 强 度 平 均 值;f 砌 体 强 度 的 标 准 差。6.1.4 多 孔 砖 砌 体 结 构 整 体 稳 定 性 验 算 和 房 屋 考 虑 空 间 作 用 性 能 静 力 计 算 原 则,应 按 G B 5 0 0 0 3 的 有 关规 定 执 行,划 分 为 刚 性 方 案、刚 弹 性 方 案、弹 性 方 案 等 类 型,采 用 不 同 模 型 计 算。6.1.5 刚 性 方 案 下,对 本 层 的 竖 向 荷 载,应 考 虑 对 墙、柱 的 实 际 偏 心 影 响。梁 端 支 承 压 力 N1到 墙、柱内 边 的 距 离,应 取 梁 端 有 效 支 承 长 度 0的 0.4 倍(图 1)。由 上 面 楼 层 传 来 的 荷 载 Nu,可 视 做 作 用 于上 一 楼 层 的 墙、柱 的 截 面 重 心 处。fhac1 00;hc为 梁 的 截 面 高 度(m m);D B 2 3/T 1 3 5 9 2 0 1 98f 为 砌 体 的 抗 压 强 度 设 计 值(M P a),当 0 时,应 取 0=,为 支 撑 长 度(m m)。N uN 10.4 a 0a 0图 1 梁 端 支 承 压 力 位 置6.1.6 带 壁 柱 墙 的 计 算 截 面 翼 缘 宽 度(bf)可 按 下 列 规 定 采 用:多 层 房 屋,有 门 窗 洞 口 时,可 取 窗 间 墙 宽 度;无 门 窗 洞 口 时,每 侧 翼 缘 墙 宽 度 可 取 壁 柱 高 度1/3,但 应 不 大 于 相 邻 壁 柱 间 的 距 离;单 层 房 屋,可 取 壁 柱 宽 加 2/3 墙 高,但 应 不 大 于 窗 间 墙 宽 度 和 相 邻 壁 柱 间 的 距 离;计 算 带 壁 柱 墙 的 条 形 基 础 时,可 取 相 邻 壁 柱 间 的 距 离。6.1.7 多 孔 砖 房 屋 应 选 取 短 墙、墙 垛 等 砌 体 截 面 较 小 和 轴 向 力 较 大 部 位 进 行 受 压 承 载 力 验 算。6.1.8 有 单 边 挑 廊、阳 台 等 悬 挑 结 构 的 房 屋,应 考 虑 其 对 房 屋 内 力 及 变 形 的 不 利 影 响;并 应 满 足 房 屋抗 倾 覆 稳 定 要 求;同 时 应 对 挑 梁 下 支 承 面 砌 体 局 部 受 压 承 载 力 进 行 验 算。6.1.9 跨 度 较 大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楼 盖 梁 支 座 伸 入 多 孔 砖(带 壁 柱)柱 中 较 长 或 楼 盖 梁、板 伸 入 墙 体 全 厚并 与 梁 垫(圈 梁)整 浇 时,其 内 力 除 按 本 规 程 第 6.1.5 条 的 方 法 进 行 分 析 外,还 宜 按 刚 节 点 的 计 算 图 形补 充 进 行 内 力 分 析,并 据 此 复 核 墙 体 的 承 载 力。6.1.1 0 墙 梁 和 支 座 反 力 较 大 的 梁 下 砌 体 和 承 重 墙 梁 托 梁 支 座 上 部 砌 体,均 应 进 行 局 部 受 压 承 载 力 计算,根 据 计 算 结 果 决 定 对 砌 体 是 否 采 取 加 强 措 施。6.1.1 1 底 部 框 架-抗 震 墙 多 孔 砖 房 屋 抗 震 技 术 要 求 按 J G J 2 4 8 的 要 求 执 行。6.2 受 压 构 件 承 载 力 计 算6.2.1 受 压 构 件 承 载 力 应 按 下 式 计 算:N f A.(5)式 中:N 轴 向 力 设 计 值;高 厚 比 和 轴 向 力 偏 心 距 e 对 受 压 构 件 承 载 力 的 影 响 系 数;见 附 录 A;f 砌 体 抗 压 强 度 设 计 值,应 按 本 规 程 表 6 采 用;A 砌 体 的 毛 截 面 面 积;对 带 壁 柱 墙,其 翼 缘 宽 度 可 按 本 规 程 第 6.1.6 条 的 规 定 采 用。6.2.2 矩 形 截 面 构 件,轴 向 力 偏 心 方 向 的 截 面 边 长 大 于 另 一 方 向 的 边 长 时,除 按 偏 心 受 压 计 算 外,还应 对 较 小 边 长 方 向,按 轴 心 受 压 进 行 验 算。6.2.3 计 算 影 响 系 数 或 查 附 录 A 表 格 时,应 先 计 算 构 件 高 厚 比,多 孔 砖 砌 体 构 件 高 厚 比 应 按 下 列 公式 计 算:D B 2 3/T 1 3 5 9 2 0 1 99对 矩 形 截 面=1.1 H0/h.(6)对 T 形 截 面=1.1 H0/hT.(7)式 中:H0 受 压 构 件 的 计 算 高 度(m),按 表 1 2 确 定;h 矩 形 截 面 轴 向 力 偏 心 方 向 的 边 长,当 轴 心 受 压 时,为 截 面 较 小 边 长(m);hT T 形 截 面 的 折 算 厚 度(m),可 近 似 按 3.5 i 计 算;i 为 T 形 截 面 的 回 转 半 径(m)。6.2.4 受 压 构 件 的 计 算 高 度 H0,应 根 据 房 屋 类 别 和 构 件 支 承 条 件 等 按 表 1 2 采 用。表 1 2 受 压 构 件 计 算 高 度结构类别柱 带壁柱墙或周边拉结的墙排架方向 垂直排架方向 s 2 H 2 H s H s H单跨弹性方案 1.5 H 1.0 H 1.5 H刚弹性方案 1.2 H 1.0 H 1.2 H两跨或多跨弹性方案 1.2 5 H 1.0 H 1.2 5 H刚弹性方案 1.1 0 H 1.0 H 1.1 H刚性方案 1.0 H 1.0 H 1.0 H 0.4 s+0.2 H 0.6 s注:1 表中 s 为房屋横墙间距,其长度单位为 m;2 构件高度 H,按 G B 5 0 0 0 3 有关规定采用;3 独立砖柱,当无柱间支撑时,柱在垂直排架方向的 H0应按表中取值乘以 1.2 5 后采用。6.2.5 轴 向 力 偏 心 距(e)按 荷 载 设 计 值 计 算,不 宜 大 于 0.4 y,且 应 不 大 于 0.6 y。6.2.6 多 孔 砖 砌 体 局 部 承 压 部 位,应 采 用 混 凝 土 垫 块,按 垫 块 下 局 压 计 算,应 按 G B 5 0 0 0 3 第 5.2.5条 执 行。6.3 墙、柱 的 允 许 高 厚 比6.3.1 墙 柱 的 高 厚 比 应 按 下 式 验 算:=H0/h 12.(8)当 与 墙 连 接 的 相 邻 两 横 墙 间 的 距 离 s 12 h 时,墙 的 高 厚 比 可 不 受 本 条 限 制。式 中:1 非 承 重 墙 允 许 高 厚 比 修 正 系 数;2 有 门 窗 洞 口 墙 允 许 高 厚 比 修 正 系 数;墙、柱 允 许 高 厚 比,应 按 表 1 3 采 用。表 1 3 墙、柱 的 允 许 高 厚 比 值砂浆强度等级 墙 柱 M b 7.5 2 6 1 76.3.2 厚 度 不 大 于 2 4 0 m m 的 非 承 重 墙,允 许 高 厚 比 可 按 本 规 程 表 1 3 数 值 乘 以 下 列 提 高 系 数 1:当 h=2 4 0 m m 时,1=1.2;当 h=1 2 0 m m 时,1=1.4;上 端 为 自 由 端 墙 的 允 许 高 厚 比,除 按 上 述 规 定 提 高 外,尚 可 提 高 3 0%。6.3.3 有 门 窗 洞 口 的 墙,允 许 高 厚 比 应 按 本 规 程 表 1 3 数 值 乘 以 修 正 系 数 2,修 正 系 数 2应 按 下 式 计 算:2=1-0.4 bs/s.(9)D B 2 3/T 1 3 5 9 2 0 1 91 0式 中:b s 宽 度 范 围 内 门 窗 洞 口 宽 度(m);s 相 邻 窗 间 墙 或 壁 柱 间 距 离(m)。按 公 式(9)算 出 的 修 正 系 数 2 值 小 于 0.7 时,应 取 0.7。洞 口 高 度 不 大 于 墙 体 高 1/5 时,可 取 修 正 系 数 2=1.0。当 洞 口 高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墙 高 的 4/5 时,可 按 独 立 墙 段 验 算 高 厚 比。6.3.4 带 壁 柱 墙 和 带 构 造 柱 墙 高 厚 比 验 算,应 按 下 列 规 定 进 行:带 壁 柱 墙 高 厚 比 计 算 公 式 中 h 应 改 用 折 算 厚 度 hT;带 壁 柱 墙 高 厚 比 计 算 中,确 定 截 面 回 转 半 径 时 墙 截 面 翼 缘 宽 度 b f,按 第 6.1.6 条 规 定 执 行;确 定 带 壁 柱 墙 计 算 高 度 H0时,s 应 取 相 邻 横 墙 距 离;构 造 柱 截 面 宽 度 不 小 于 墙 厚 时,按 式 8 进 行 高 厚 比 验 算,此 时 h 取 墙 厚;确 定 墙 的 计 算 高 度 时,s 应 取 相 邻 横 墙 间 的 距 离;墙 的 允 许 高 厚 比 可 乘 以 提 高 系 数 c,计 算 参 见 本 规 程 第 6.3.5 条。6.3.5 带 构 造 柱 墙 体 高 厚 比 提 高 系 数 c按 公 式 1 0 计 算。c=1+b c/l(1 0)式 中:系 数,取 1.0;b c 构 造 柱 沿 墙 长 方 向 的 宽 度;l 构 造 柱 的 间 距。b c/l 0.2 5 时 取 b c/l=0.2 5,b c/l 0.0 5 时 取 时 取 b c/l=0。注:考虑构造柱有利作用的高厚比验算不适用于施工阶段。6.3.6 设 有 钢 筋 混 凝 土 圈 梁 的 带 壁 柱 墙 或 带 构 造 柱 墙,圈 梁 宽 度 b 与 相 邻 壁 柱 间 或 相 邻 构 造 柱 间 距 离s 之 比 b/s 不 小 于 1/3 0 时,圈 梁 可 视 作 壁 柱 间 或 相 邻 构 造 柱 墙 的 不 动 铰 支 点。条 件 不 允 许 增 加 圈 梁 宽度 时,可 按 等 刚 度 原 则(墙 体 平 面 外 刚 度 相 等)增 加 圈 梁 高 度,此 时,圈 梁 仍 可 视 作 壁 柱 间 或 相 邻 构 造柱 墙 的 不 动 铰 支 点。6.4 一 般 构 造 要 求6.4.1 多 孔 砖 墙 体 的 屋 架、梁 等 支 承 处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跨 度 不 大 于 4.2 m 的 梁 和 跨 度 不 大 于 6 m 的 屋 架 等 支 承 处 的 多 孔 砖 应 采 用 强 度 等 级 不 小 于 C b 2 0的 混 凝 土 预 先 将 块 体 孔 洞 灌 实,其 墙 体 灌 实 宽 度 应 不 小 于 6 0 0 m m,高 度 应 不 小 于 3 0 0 m m。或 采用 混 凝 土 实 心 砖;悬 挑 梁 下 的 内 外 墙 的 交 接 处,纵 横 向 墙 体 灌 实 宽 度 应 不 小 于 6 0 0 m m,高 度 应不 小 于 3 0 0 m m;跨 度 大 于 4.2 m 的 梁 和 跨 度 大 于 6 m 的 屋 架,其 支 撑 面 下 应 设 置 混 凝 土 或 钢 筋 混 凝 土 垫 块,当 梁、屋 架 支 承 处 下 设 圈 梁 且 高 度 不 小 于 1 8 0 m m 时,可 不 单 独 设 置 垫 块;当 墙 中 设 有 圈 梁 时,垫 块 与圈 梁 宜 整 体 浇 筑。6.4.2 厚 度 为 2 4 0 m m 的 墙,大 梁 跨 度 6 m 时,支 座 处 宜 加 设 壁 柱、构 造 柱 或 采 取 其 他 加 强 措 施。6.4.3 预 制 钢 筋 混 凝 土 板 在 混 凝 土 圈 梁 上 的 支 承 长 度 应 不 小 于 8 0 m m,板 端 伸 出 的 钢 筋 应 与 圈 梁 可 靠 连接,且 同 时 浇 筑;预 制 钢 筋 混 凝 土 板 在 墙 上 的 支 承 长 度 应 不 小 于 1 0 0 m m,并 应 按 下 列 方 法 进 行 连 接:板 支 承 于 内 墙 时,板 端 钢 筋 伸 出 长 度 应 不 小 于 7 0 m m,且 与 支 座 处 沿 墙 配 置 的 纵 筋 绑 扎,用 强度 等 级 应 不 低 于 C 2 5 的 混 凝 土 浇 筑 成 板 带;板 支 承 于 外 墙 时,板 端 钢 筋 伸 出 长 度 应 不 小 于 1 0 0 m m,且 与 支 座 处 沿 墙 配 置 的 纵 筋 绑 扎,并 用强 度 等 级 应 不 低 于 C 2 5 的 混 凝 土 浇 筑 成 板 带;D B 2 3/T 1 3 5 9 2 0 1 91 1 预 制 钢 筋 混 凝 土 板 与 现 浇 板 对 接 时,预 制 板 端 钢 筋 应 伸 入 现 浇 板 中 进 行 连 接 后,再 浇 筑 现 浇 板。6.4.4 墙 体 转 角 处 和 纵 横 墙 交 接 处 应 沿 竖 向 每 隔 4 0 0 m m 5 0 0 m m 设 拉 结 钢 筋,其 数 量 为 每 1 2 0 m m 墙 厚 不小 于 1 根 直 径 6 m m 的 钢 筋;或 采 用 焊 接 钢 筋 网 片,埋 入 长 度 从 墙 的 转 角 或 交 接 处 算 起,每 边 不 小 于 7 0 0 m m。6.4.5 多 孔 砖 墙 体 内 拉 结 筋 的 锚 固 长 度 应 为 实 心 砖 墙 体 的 1.4 倍。6.4.6 预 制 梁 端 部 和 支 承 在 墙、柱 上 的 屋 架 端 部,应 采 用 锚 固 件 与 墙、柱 上 的 垫 块 锚 固。6.4.7 山 墙 处 壁 柱 宜 砌 至 山 墙 顶 部。檩 条 应 与 山 墙 锚 固,屋 盖 不 宜 挑 出 山 墙。6.4.8 洞 口 的 宽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3 m 时,洞 口 两 侧 应 设 置 钢 筋 混 凝 土 边 框 或 构 造 柱。6.4.9 多 孔 砖 建 筑 砌 体 所 用 材 料 最 低 强 度 等 级,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防 潮 层 以 上 砌 体,应 采 用 不 低 于 M U 1 5 多 孔 砖,不 低 于 M b 7.5 砂 浆 砌 筑。防 潮 层 以 下 砌 体,应 采 用 不 低 于 M U 2 0 混 凝 土 实 心 砖,不 低 于 M b 1 0 专 用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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