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DB11/T 302-2014.pdf
ICS 91.140.40 P 47 DB11 地方标准 DB 11/T 302 2014 代替 DB11/T 302-2005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design,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n distribution engineering of fuel gas 2014-11-05发布 2015-03-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302 2014 I 目 次 前言.I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2 4 基本规定.3 5 用气量与燃气质量.3 6 燃气输配系统.4 6.1 一般规定.4 6.2 室外燃气管道.5 6.3 门站和储配站.9 6.4 调压站、调压箱与调压装置.12 6.5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腐蚀控制.13 6.6 监控及数据采集.14 7 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液化天然气供应.15 8 施工与安装.16 8.1 一般规定.16 8.2 管道、管道附件及设备的安装前检验.16 8.3 钢管及附件的施工与安装.18 8.4 聚乙烯燃气管道施工与安装.22 8.5 厂站的施工与安装.23 9 试验与验收.25 9.1 一般规定.25 9.2 埋地燃气管道的试验与验收.26 9.3 厂站的试验与验收.2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各类用户天然气用气负荷指标.3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聚乙烯防腐涂层的技术指标、施工及检验.3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熔结 环氧粉末 防腐层技术指标、施工及检验.35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热 收缩 带(套)聚乙烯防腐层防腐 补口 的性 能 指标、施工及检验.38 附录 E(规范性附录)阴极保护(牺牲阳极法)施工.40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常温固 化 型环氧 聚 合物混凝土 涂料及涂层的技术指标、施工及质量检验.41 DB11/T 302 2014 II 前 言 本标 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 的规 则起草。本标 准代替 DB11/T 302-2005 燃气输配工 程 设 计 施工验收技术规定,与 DB11/T 302-2005相比主 要 技术 变 化 如下:修改了 用气量指标的 要求(见第 5章,2005年版 2.1);删除“燃气管道 计算流 量和 水力计算”的 要求(见 2005年版 3.2);修改了 钢质燃气管道防腐层的 选择 类 型(见 6.5.3,2005年版 3.8.3);增加双环氧 防腐结 构 涂层的 选 用 条 件、技术性 能 指标、施工的 内容(见 6.5.4、6.5.5、6.5.6、8.3.14);增加干扰 防 护 的规定(见 6.5.16、6.5.17);增加 液化天然气供应的 内容(见第 7章);修改了 室外燃气管道与厂站 内 燃气管道的 焊缝无损探伤 检验的规定(见 8.3.7、8.5.12,2005年版 3.9.2、4.8.7);修改了 室外燃气管道与厂站 内 燃气管道的试验压 力、试验 介 质的规定(见 9.2、9.3,2005年版6.2、6.3、6.4、6.5)。本标 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 管 理委员 会提 出 并归 口。本标 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 管 理委员 会组织实 施。本标 准起草 单位:北京市 燃气 协会、北京市 燃气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 燃气集 团研究院、北京市 煤 气 热力 工 程 设 计 院有限公司、北京市 公 用工 程 设 计 监 理 公司、北京 优奈特 燃气工 程 技术 有限公司、北京市 燃气集 团高 压管 网分公司、工 程 咨询分公司、北京 天 环 燃气 有限公司、北京市 煤 气工 程 有限公司、北京 燃气 绿源达清洁 燃料 有限公司、北京市 液化石油气 公司、北京 大 地燃气工 程 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松晖 管道 有限公司。本标 准起草 人:车立新、雷素敏、李美竹、杨永慧、白丽萍、徐静、赵耀宗、颜丹平、孙明烨、孟悦、杨宝 文、付东旭、赵雪玲、曹国权、王毅、袁伟、张智慧、侯阜利、于燕平、李岩、李家名。DB11/T 302 2014 1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 准 规定 了 城镇 燃气输配工 程 设 计 施工验收的基本规定、用气量与燃气质量、天然气输配系统、厂站、施工与安装、试验与验收的技术 要求。本标 准 适 用 于以 燃气 为 燃料的 新建、扩建 或 改 建 的燃气输配工 程 的设 计、施工及验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件 对 于 本标 准 的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 版 本(包括所 有 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标 准。GB/T 1040.2 塑 料 拉伸 性 能 的 测 定 第 2部 分:模塑 和 挤塑塑 料的试验 条 件 GB/T 1408.1 绝缘材 料 电 气 强度 试验 方 法 第 1部 分:工 频 下 试验 GB/T 1410 固 体绝缘材 料 体积电阻率 和 表面电阻率 试验 方 法 GB/T 1633 热 塑 性 塑 料 维卡软 化 温 度(VST)的 测 定 GB/T 1724 涂料 细度测 定 法 GB/T 1725 色漆、清 漆 和 塑 料 不挥发 物 含 量的 测 定 GB/T 1728-1979 漆膜,腻子膜 干 燥时间测 定 法 GB/T 1731 漆膜柔韧 性 测 定 法 GB/T 1842 塑 料 聚乙烯 环 境 应 力 开裂 试验 方 法 GB/T 2411 塑 料和 硬橡胶 使 用 硬度 计 测 定压 痕硬度(邵氏硬度)GB/T 2792 压 敏 胶粘 带 180剥离强度 试验 方 法 GB/T 2887 计算 机场 地 通 用规范 GB/T 3091 低 压 流 体 输 送 用 焊 接 钢管 GB 3096 声 环 境 质量标 准 GB/T 3682 热 塑 性 塑 料熔 体 质量 流 动速率 和熔 体体积 流 动速率 的 测 定 GB 3836.15 爆炸 性气 体 环 境 用 电 气设备 第 15部 分:危险场所电 气安装(煤 矿 除 外)GB/T 4472 化工 产品密度、相 对密度 的 测 定 GB/T 5210-2006 色漆 和 清 漆拉开 法 附 着 力 试验 GB/T 5470 塑 料 冲击 法 脆 化 温 度 的 测 定 GB 6222 工 业企业 煤 气安 全 规 程 GB/T 6554 电 气 绝缘 用 树脂 基 反 应 复 合物 第 2部 分:试验 方 法-电 气用涂 敷 粉末 方 法 GB/T 8163 输 送 流 体 用 无缝 钢管 GB/T 8923.1-2011 涂 覆 涂料前钢 材表面 处 理 表面 清洁 度 的 目视评 定 第 1部 分:未 涂 覆过 的钢材表面 和 全面 清 除 原 有 涂层 后 的钢 材表面 的 锈 蚀 等级 和 处 理 等级 GB/T 9361 计算 机场 地安 全 要求 GB/T 9711 石油天然气工 业 管 线 输 送 系统用钢管 GB/T 4272 设备及管道 绝 热 技术 通 则 DB11/T 302 2014 2 GB/T 11345-2007 钢 焊缝 手 工 超 声 波 探伤 方 法 和 探伤 结 果 分 级 GB 12348 工 业企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放 标 准 GB/T 12605-2008 无损 检 测 金属 管道熔化 焊环 向 对接接 头射线 照相 检 测方 法 GB/T 14976 流 体 输 送 用 不 锈 钢 无缝 钢管 GB 15558.1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 1部 分:管 材 GB 15558.2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 2部 分:管件 GB/T 18442.5 固 定 式真空 绝 热 深冷 压 力容 器 第 5部 分:检验与试验 GB/T 18570.3-2005 涂 覆 涂料前钢 材表面 的 灰尘评 定(压 敏 粘 带法)GB/T 21448 埋地钢质管道 阴极保护 技术规范 GB/T 23257-2009 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 GB 50011 建 筑抗震 设 计 规范 GB 50016-200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范 GB 50028 城镇 燃气设 计 规范 GB 50032 室外 给水 排 水 和燃气 热力 工 程 抗震 设 计 规范 GB 50052-2009 供配 电 系统设 计 规范 GB 50057-2010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 环 境电 力 装置设 计 规范 GB 50093 自 动 化 仪 表 工 程 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094 球形 储罐施工规范 GB 50126 工 业 设备及管道 绝 热 工 程 施工规范 GB 50140 建 筑灭火器 配置设 计 规范 GB 50174 电子 信息 系统 机 房 设 计 规范 GB 50184 工 业 金属 管道工 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91 构 筑 物 抗震 设 计 规范 GB 50235 工 业 金属 管道工 程 施工规范 GB 50236 现 场 设备、工 业 管道 焊 接 工 程 施工规范 GB 50251-2003 输气管道工 程 设 计 规范 GB 50264 工 业 设备及管道 绝 热 工 程 设 计 规范 GB 50275 风 机、压缩 机、泵 安装工 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16 工 业 金属 管道设 计 规范 GB 50393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 程 技术规范 GB 50462 电子 信息 系统 机 房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517 石油化工 金属 管道工 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683-2011 现 场 设备、工 业 管道 焊 接 工 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JJ 63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 程 技术规 程 CJJ 95 城镇 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 程 CJJ/T 146 城镇 燃气 报警 控制系统技术规 程 CJJ/T 148 城镇 燃气 加 臭 技术规 程 CJJ/T 153 城镇 燃气标 志 标 准 HG/T 20675 化工 企业 静 电接 地设 计 规 程 JB/T 4730.4 承 压设备 无损 检 测 第 4部 分:磁 粉 检 测 SY/T 0040-1997 管道防腐层 抗 冲击 性试验 方 法(落锤 试验 法)DB11/T 302 2014 3 SY/T 0315-2005 钢质管道 单 层熔结 环氧粉末 外涂层技术规范 SY/T 0447 埋地钢质管道 环氧 煤 沥青 防腐层技术标 准 DB11/T 808 市政 基 础 设施工 程 资料管 理 规 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 列 术语和定 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调压箱 regulator box 设 有 调压装置的 专 用箱 体,用 于 调 节 用气压 力 的 整 装设备。3.2 调压装置 pressure regulating equipment 由 调压 器 及 其 附 属 设备 组 成,将较 高 燃气压 力 降至 所 需 的 较 低 压 力 设备 单 元总称。3.3 液化天然气供应站 LNG providing station 利 用液化天然气储罐 作 为 储气设施,具 有 接 收、储 存中转、气化、调压、计 量和 加 臭等功 能,向 城镇 燃气输配管 网 输 送 天然气的的 专 门 场所。包括 储 存中转 站、气化站、瓶 组 气化站。3.4 地面标志 on-ground sign 设置 在 地 面 用 于 表 明 地 下 燃气管道 位 置的 图形 标 志,包括 标 志钉、地 面 镶嵌 标 志牌、地 面粘 贴 标 志 牌、阀 室及检 查井 和 抽 水 缸 的 井盖等。3.5 地上标志 above-ground sign 设置 在 地 上且 高 出 地 面,用 于 表 明 地 下 燃气管道 位 置、属 性的 图形 标 志,包括 标 志 桩 和 阴极保护 状桩 等。4 基本规定 4.1 燃气输配工 程 的规 划 设 计 应 遵循 北京市 总 体 规 划 和 北京市 的 能 源 政 策,且 应与 北京市 的 环保 规 划、消 防规 划 等 相 结 合。4.2 燃气输配工 程 设 计、施工应 按 国家 规定的基本 建 设 程 序进行,具 备施工 条 件 方可开 工。4.3 燃气输配工 程 施工应 按 设 计 文件 进行,如 需 设 计变 更,应 经 原 设 计 单位 书 面 同意。4.4 燃气输配工 程 设 计 施工 图 的 有 效 期不 应 超过 一 年。超过 一 年 的工 程 应 由 原 设 计 单位 进行 复 核,如 果 工 程 发 生重 大 变 化,应 重 新 设 计。4.5 燃气输配工 程 中 宜 采用 新 工 艺、新 技术、新 材 料和 新 设备。4.6 燃气工 程 设 计、施工与验收,除 应 遵守 本标 准 外,还 应 符 合 国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及 北京市 的规定。5 用气量与燃气质量 5.1 设 计 用气量应 根 据 北京市 供气 原 则 和 条 件 确 定,宜 包括 下 列 各 种 用气量:a)居民生活 用气量;DB11/T 302 2014 4 b)商 业 用气量;c)工 业企业 生 产 用气量;d)采 暖 和制 冷 用气量;e)燃气 汽 车 用气量;f)冷 热 电 三联 供用气量;g)燃气 电 厂 发电 用气量;h)其 他 用气量。5.2 居民生活、商 业、采 暖 和制 冷 用户用气量指标应 根 据 北京市 各类用户用气量的统 计 数据和 实 际 需求 分 析 后 确 定。当 无 统 计 数据 时可 参 照 附录 A确 定。5.3 工 业企业 生 产 的用气量,可 根 据 实 际 燃料 消耗 量 折 算,或 按 同行 业 的用气量指标 分 析确 定。5.4 燃气 汽 车 用气量指标,应 根 据 北京市 燃气 汽 车 种 类、车 型 和 使 用量的统 计 数据 分 析确 定。当缺乏 用气量的 实 际 统 计 资料 时,可 按 已 有 燃气 汽 车 的用气量指标 分 析确 定。5.5 冷 热 电 三联 供的用气量与燃气 电 厂 发电 的用气量,应 根 据 实 际 工 程 的统 计 数据 分 析确 定。5.6 燃气质量应 符 合 GB 50028的 相 关 规定。5.7 燃气 中 加 臭 剂 的质量应 符 合 CJJ/T 148的 相 关 规定。5.8 燃气 中 加 臭 剂 的 最 小 量应 满足 燃气 泄漏到 空 气 中,达 到 爆炸 下 限 的 20%时,应 能 察觉。加 臭 剂 为四氢噻吩 时,加 臭 量 宜 为 25 5mg/m3。6 天然气输配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天然气输配系统应 由 门站、管 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 理 设施、监控系统 等 组 成。燃气输配工 程 的设 计 应 符 合北京市 总 体 规 划 与 北京市 燃气 专 项 规 划,并 在 可 行 性 研究 的基 础 上,做到近远 期 结合,以 近 期 为 主,经 全面 技术 经济 比 较后 确 定 合理 的 方 案。6.1.2 燃气管道应 按 设 计 压 力 P分为 7级,并 应 符 合 表 1的 要求。各 种 压 力 级 制的燃气管道 之 间 应 通过 调压装置 相 连。当 压 力 可 能 超过 最 大 允许 工 作 压 力 时,应设置防 止 管道 超 压的安 全 保护 设备。6.1.3 天然气输配系统压 力 级 制的 选择,以 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箱)、燃气 干 管的 布 置,应 根 据 燃气供应 来 源、用户用气量及 其 分 布、地 形 地 貌、管 材 设备供应 条 件、施工和 运行 等 因 素,经 过 多 方 案 比 较,择 优 选 取 技术 经济 合理、安 全可 靠 的 方 案。燃气 干 管的 布 置,应 根 据用户用气量及 其 分 布 全面 规划,并 应 按 逐步 形成 环 状 管 网 供气 进行 设 计。表 1 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名 称 压 力(MPa)高 压燃气管道 A 2.5 P 4.0 B 1.6 P 2.5 次 高 压燃气管道 A 0.8 P 1.6 B 0.4 P 0.8 中 压燃气管道 A 0.2 P 0.4 B 0.01 P 0.2 低 压燃气管道 P 0.01 DB11/T 302 2014 5 6.1.4 城镇 燃气供应 单位 对 城镇 燃气用户应 做好 用气量的 预 测,在 各类用户 全 年 的 综 合 用气资料的基础 上,制定 逐月、逐 日 用气量 计 划。6.1.5 天然气输配系统应 具 有 合理 的调 峰 供气 措 施,并 应 符 合下 列 规定:a)天然气输配系统的调 峰 气量,应 根 据 计算 月 平 均 日 用气 总 量、气 源 的 可 调气量 大 小、供气和用 气 不 均匀情况 和 运行经 验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b)储气 方 式 的 选择 应 经 方 案 比 较,择 优 选 取 技术 经济 合理、安 全可 靠 的 方 案。对 来 气压 力 较 高 的 天然气输配系统 宜 采用管道储气的 方 式。6.1.6 燃气工 程 抗震 设 计 应 符 合 GB 50032、GB 50011和 GB 50191的规定。6.1.7 燃气输配工 程选 用的设备与 材 料应 符 合 国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规定。6.1.8 燃气输配管 线、燃气设施、燃气厂站 内 地 上 工 艺 管道应设置 清 晰醒 目 的标 志,标 志 的 颜 色、图形 符 号 与文 字 应 符 合 CJJ/T 153的规定。6.1.10 燃气管道的 计算流 量和 水力计算 应 符 合 GB 50028的规定。6.2 室外燃气管道 6.2.1 燃气管道的 材 质应 符 合下 列 规定:a)中 压与 低 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聚乙烯管,并 应 符 合下 列 规定:1)燃气管道 选 用的 焊 接 钢管、无缝 钢管应 分 别 符 合 GB/T 3091、GB/T 8163与 GB/T 9711的规定;2)燃气管道 选 用的聚乙烯管道、管件应 分 别 符 合 GB 15558.1和 GB 15558.2的规定。聚乙烯燃气管道 分为 SDR 11和 SDR 17.6两个 系 列,适 用的工 作 温 度 为-20 40。聚乙烯 管道的 最 大 允许 工 作 压 力 应 符 合 表 2的规定;表 2 聚乙烯管道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Pa)天然气 最 大 允许 工 作 压 力 PE80 PE100 SDR11 SDR17.6 SDR11 SDR17.6 0.5 0.3 0.7 0.4 b)次 高 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并 应 符 合 6.2.1 c)的 要求,地 下 次 高 压 B燃气管道 也 可 采用钢号 Q235B焊 接 钢管,并 应 符 合 GB/T 3091的规定;c)高 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并 应 符 合 GB/T 9711(L175级 钢管 除 外)和 GB/T 8163的规定,或 符 合 不低 于 上 述 2项 标 准相 应技术 要求 的 其 它 钢管标 准。三 级 和 四 级 地 区 高 压燃气管道 材料钢 级 不 应 低 于 L245。6.2.2 钢质燃气管道附件应 符 合 国家 现 行 标 准 的规定。管道附件的 公 称 压 力 不 应 低 于 管道系统的设 计 压 力,并 应 符 合下 列 规定:a)次 高 压燃气管道的 金属阀 门 公 称 压 力 应 大于 等 于 1.6MPa;中 低 压燃气管道的 金属阀 门 公 称 压 力 应 大于 等 于 1.0MPa。管道 阀 门 宜 采用 全通 径 阀 门;b)燃气管道附件与管道采用 焊 接 连 接时,两者 材 质应 相 同 或 相 近;c)管道附件 不 应采用 螺旋 焊缝 钢管制 作,严禁 采用 铸铁 制 作。6.2.3 聚乙烯燃气管道的钢 塑 转 换 管件的设置应 符 合下 列 规定:a)埋地 敷 设 时,应采用 整 体 式 钢 塑 转 换 管件 连 接;b)在 调压箱箱 体 内 可 采用钢 塑 转 换 法 兰 连 接,聚乙烯管 出 地 面部 分 应采 取 防 晒、防 雨淋、防 氧 化的 保护 措 施。DB11/T 302 2014 6 6.2.4 高 压燃气管道 上 的 阀 门 两侧,宜 设 放 散 阀 门。6.2.5 燃气管道 阀 门的 选 用应 符 合 国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并 应 选择 适 用 于 燃气 介 质的 阀 门。阀 门设置应符 合下 列 规定:a)高 压燃气管道 阀 门的设置应 符 合下 列 规定:1)在 高 压燃气 干 管 上,应设置 分 段 阀 门;分 段 阀 门的 最 大 间 距:以 四 级 地 区 为 主 的管 段 不应 大于 8km;以 三 级 地 区 为 主 的管 段 不 应 大于 13km;以 二 级 地 区 为 主 的管 段 不 应 大于 24km;以 一 级 地 区 为 主 的管 段 不 应 大于 32km;2)在 高 压燃气 支 管的 起 点 处,应设置 阀 门;3)需 要 通 过 清 管 器 或电子 检管 器 的 阀 门,应 选 用 全通 径 阀 门;4)高 压燃气管道 不 宜进 入 四 级 地 区;当 受 条 件 限 制 需 要 进 入 或通 过 四 级 地 区 时,管道 分 段阀 门应采用 遥 控 或 自 动 控制。b)次 高 压、中 压管道 阀 门的设置应 符 合下 列 规定:1)次 高 压、中 压燃气 干 管 上 应设置 分 段 阀 门,并 在阀 门 两侧 设置 放 散 阀,其间 距 一般 为 2km 6km;2)次 高 压、中 压燃气 支 线 的 起 点 处 设置 阀 门;3)厂站 进 出口 距 厂站 10m 100m范围 内 设置 进 出口 阀 门。支 线阀 门与厂站 进 出口 阀 门 间 距小 于 100m时可 合 并 设置。c)低 压管道 阀 门的设置应 符 合下 列 规定:1)调压站与 大 型 区域 性调压箱 距 站、箱 6m 100m范围 内 宜 设置 阀 门;2)两个 调压站 互 为 备用 时,低 压 连 通 管 上 应设 阀 门。d)穿越 或 跨越 重 要 河 流 的管道,在 河 流 两侧 应设置 阀 门。穿越 或 跨越铁路 和 高 速 公 路 的管道,在 铁路 和 高 速 公 路两侧 宜 设置 阀 门。6.2.6 地 下 燃气管道 上 的检 测 管、放 散 管和 阀 门应设置 护 罩 或 护 井。6.2.7 地 下 燃气管道与 建 筑 物、构 筑 物 或 相 邻 管道 之 间 的 净距 应 符 合 GB 50028的规定,并 应 符 合下 列规定:a)有 阴极保护 设 计 的燃气 金属 管道与 其 他 金属 管道 之 间 的 垂直净距 不 应 小 于 0.3m;b)聚乙烯燃气管道与 通 讯 照 明 电 杆(至 杆 中 心)及与 不 大于 35kV的 电 杆(塔)基 础 之 间 的 水 平净距,以 保 证 其 基 础 安 全 和 满足 施工及检 修 的 间 距 为 主,采 取 保护 措 施 后,可 降 低 净距 至 0.5m。6.2.8 燃气管道地 区 等级 的 划 分、钢质燃气管道 壁厚 的 确 定、燃气管道 穿越 电 车 轨 道和 城镇 主要干 道、管道 通 过 河 流 及 穿越河底 时 的 形式 和 要求、管道 穿越沟槽 与 隧 道的 要求 应 符 合 GB 50028的 有 关 规定。6.2.9 地 下 燃气管道埋设的 最 小 覆 土 厚 度(路 面 至 管 顶)应 符 合下 列 规定:a)埋设 在 车 行 道 主干 线 下 时不 应 小 于 1.2m,在 车 行 道 支 线 下 时不 应 小 于 1.0m;b)埋设 在 非 车 行 道 下 时不 应 小 于 0.9m;c)埋设 在 庭 院(绿 化地及 车 辆 不 能 进 入 之 地)内 时不 应 小 于 0.6m;d)埋设 在 水 田、排 水 渠 下 时不 应 小 于 0.8m。6.2.10 地 下 燃气管道的基 础 宜 为 原 土 层。凡可 能 引 起 管道 不 均匀 沉 降 的地 段,其 基 础 应 进行 处 理,燃气管道的地基 宜 为 无 坚 硬 土 石和 无 盐 类的 原 土 层,当 原 土 层 有 坚 硬 土 石 或 盐 类 时 应 铺垫 细 沙 或细 土。6.2.11 地 下 燃气管道 不 应 在 堆 积 易 燃、易 爆材 料 或 具 有 腐蚀性液 体 的 场 地 下 面 穿越,并 不 宜 与 其 他 管 道 或电 缆 同 沟 敷 设,当 需 要 同 沟 敷 设 时,应采 取 有 效 的安 全 防 护 措 施。6.2.12 燃气管道 穿越铁路 和 高 速 公 路 应 符 合下 列 规定:DB11/T 302 2014 7 a)穿越铁路 和 高 速 公 路 的燃气管道应 加套 管(水 平 定 向 钻 施工 除 外),套 管的设置应 符 合下 列 规定:1)套 管埋设的 深 度:铁路轨底 至 套 管 顶 不 应 小 于 1.2m,高 速 公 路(除 高 架 外)路 基 至 套 管 顶 不 应 小 于 6m;2)套 管 宜 采用钢管 或 钢 筋 混凝土 管;3)混凝土套 管 内 径 可 按下 列 规定 确 定:燃气管管 径 小 于 等 于 DN600时,套 管 内 径 不 小 于 900mm;燃气管管 径 大于 DN600时,套 管 内 径 不 应 小 于 D+300mm;燃气管 上 装设防 护 装置与 抗 浮 装置 时,套 管 内 径 不 应 小 于 D+400mm。注:D为 燃气管道的外 径。4)套 管 两端 与燃气管的 间 隙 应采用 柔 性的防腐、防 水 材 料 密 封,其 一 端 应装设检 漏 管;5)套 管 端 部 距路堤坡脚 外 距 离不 应 小 于 2.0m,距铁路坡脚 外 距 离不 应 小 于 2.5m。b)燃气管道 宜 垂直穿越铁路 和 高 速 公 路。6.2.13 城 市 燃气管道 架 空敷 设应 符 合下 列 规定:a)在 跨越河 流、铁路、道 路架 空敷 设 时 应 符 合下 列 规定:1)应 敷 设 在 不 燃 材 料的 支架 或 栈桥 上。2)架 空 燃气管道与 铁路、道 路、其 它 管 线 交叉 时 的 垂直净距 不 应 小 于 表 3的规定。表 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它管 线交叉时 的 垂直净距 建 筑 物 和管 线 名 称 最 小 垂直净距(m)燃气管道 下 燃气管道 上 铁路轨顶 6 城 市 道 路路 面 5.5 厂 区 道 路路 面 5 人 行 道 路路 面 2.2 架 空 电 力 线,电 压 3kV以 下 1.5 3kV 10kV 3 35 kV 66kV 4 其 它 管道,管 径 300mm 同 管道 直径,但 不 小 于 0.10 同 左 300mm 0.3 0.3 注 1:厂 区 内 部 的燃气管道,在 保 证 安 全 的 情况 下,管 底 至 道 路路 面 的 垂直净距 可 取 4.5m;管 底 至 铁路轨顶 的 垂 直净距 可 取 5.5m。在 车 辆 和 人 行 道 以 外的地 区,可 在 从 地 面 到 管 底 高 度不 小 于 0.35m的 低 支柱 上 敷 设燃气管道。注 2:电 气 机 车 铁路 除 外;注 3:架 空 电 力 线 与燃气管道的 交叉垂直净距尚 应 考 虑导 线 的 最 大 垂 度。b)室外 架 空 的燃气管道,可 沿 建 筑 物 外 墙 或 支柱 敷 设,并 应 符 合下 列 要求:1)架 空 燃气管道与 建 筑 物、构 筑 物 的 水 平 净距 不 应 低 于 表 4的规定;2)沿 建 筑 物 外 墙 的燃气管道 距 住宅 或 公 共 建 筑 物 中 不 应 敷 设燃气管道的 房 间 门、窗洞 口 的 净 距:中 压管道 不 应 小 于 0.5m,低 压管道 不 应 小 于 0.3m。燃气管道 距 生 产 厂 房 建 筑 物 门、窗洞 口 的 净距 不 限;c)不 应 在存放 易 燃、易 爆 物 品 的 堆 场 和 仓库 区 内 敷 设;d)工 业企业 内 燃气管道 沿 支柱 敷 设 时,应 符 合 GB 6222的规定;e)架 空 燃气管道与 其 他 管道 共 架 敷 设 时 应 符 合下 列 规定:DB11/T 302 2014 8 1)与 水 管、热力 管、燃油管和 惰 性气 体 管 在 同 一管 架 敷 设 时,其 上 下 的 垂直净距 不 宜小 于0.25m;2)与 高 温热 源 在 同 一管 架 敷 设 时,应采 取 隔 热 措 施;表 4 架空燃气管道与 建筑物、构筑物 的 水平净距 名 称 水 平 净距(m)甲、乙、丙 类 生 产 厂 房 和 库 房 3 丁、戊 类 生 产 厂 房 和 库 房 且 耐 火等级 不低 于 二 级 次 高 压 B、中 压和 低 压燃气管 允许 沿 外 墙 耐 用 火等级 不低 于 二 级 的 住宅 和 公 共 建 筑 中 压和 低 压燃气管 允许 沿 外 墙 次 高 压燃气管道 为 3 铁路 和 有 轨 电 车(至 最 近 轨 道)3 架 空 电 力 线(中 心 线)最 高 电 杆(塔)高 地 下 各 种 工 程 线(至 燃气管道 支柱底 座边 缘)1 道 路(至 路 面 边 缘)1 露 天 变 电所 围 墙、熔化 金属 生 产 地 点 和 明 火火 源 10 3)与 同 一管 架 上 平 行 敷 设的 其 他 管道的 最 小 水 平 净距 不 宜小 于 0.16m;4)与输 送 腐蚀性 介 质的管道 共 架 敷 设 时,燃气管道应 架 设 在 上 方,对 敷 设 于 输 送 腐蚀 介 质管道 容 易 泄漏 部 位 上 方 的燃气管道应采 取 保护 措 施;5)燃气 易 泄漏 的 部 位(如法 兰、阀 门 等)应 避 开 共 架 敷 设的 其 他 管道 操 作 装置;6)燃气管道 架 空敷 设 时,其 支架 型 式 和 间 距 应 根 据管道 强度 与 挠 度 的 要求 设 计;7)架 空 燃气管道应采 取 补 偿 措 施;8)位于 防 雷 保护 区 外的 架 空 燃气管道及 放 散 管应 接 地,其接 地 电阻不 应 大于 10,接 地 点不 应 少 于 2处;f)高 压燃气管道 不 宜 采用 架 空敷 设,当 个别 地 段 的 高 压燃气管道 需 要 采用 架 空敷 设 时,应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6.2.14 城 市 燃气管道 敷 设 时 应设置 识 别 标 志,并 应 符 合 GB 50028的规定。6.2.15 压 力 小 于 等 于 1.6MPa的地 下 燃气管 末 端 作 预 留 时,应 按下 列方 式处 理:a)低 压管的 公 称 直径 小 于 等 于 200mm时,预 留长 度 为 1m;b)公 称 直径 小 于 等 于 300mm,且 大于 200mm时,预 留长 度 为 1.5m;c)公 称 直径 大于 300时,预 留长 度 为 2m;d)低 压管 线 预 留长 度 超过 3m时 要加 放 散 管,放 散 管 上 应设 阀 门,并 加保护 罩。e)次 高 压、中 压管 线 的 预 留 管 段 宜 装设 阀 门,并 在阀 门 后 加 盲板,管道 伸 出 阀 门 井 墙 1m 2m。阀 门前应装设 放 散 管。不 设 阀 门 时,管 端 应设 放 散 管,放 散 管 上 应设 阀 门。6.2.16 压 力 大于 1.6MPa的燃气管道 强度 设 计 应 根 据管 段 所 处 地 区 等级 和 运行 条 件,按 可 能 同 时 出 现的 永 久 荷 载 和 可 变 荷 载 的 组 合 进行 设 计。应验 算 管道与设备 所 承 受 的地 震 载 荷。6.2.17 压 力 大于 0.4MPa的燃气管道 不 宜进 入 历史 文化 街 区 的道 路 内。压 力 小 于 等 于 0.4MPa的燃气管 道 穿越 历史 文化 街 区 时 应 符 合下 列 规定:a)采用钢管 敷 设 时 应结 合 工 程 具 体 情况 适 当 采 取 下 列 措 施:1)在 理 论 计算 值 的基 础 上,增加 燃气管道管 壁厚 度;2)加 强 焊口 检 测,中 压钢管的 焊口 应 100%进行 无损探伤 检 测,低 压钢管的 焊口 应 按 不低 于30%比 例 进行 无损探伤 检 测;3)提高 燃气管道防腐 等级。DB11/T 302 2014 9 b)采用聚乙烯管 敷 设 时,小 口 径 聚乙烯管(dn 63mm)宜 采用 盘 管。6.2.18 压 力 大于 1.6MPa的燃气管道及管件设 计 应 考 虑 日 后 清 管 或电子 检管的 需 要,并 宜预 留 安装 电子 检管 器 收 发 装置的 位 置。6.2.19 压 力 大于 1.6MPa的燃气管道的 抗震 设 计 应 符 合 GB 50032的规定。6.3 门 站和 储 配站 6.3.1 门站和储配站站 址 选择 应 符 合下 列 规定:a)站 址 应 符 合北京市 总 体 规 划 的 要求;b)站 址 应 具 有适 宜 的地 形、工 程 地质、供 电、给 排 水 和 通 信等 条 件;c)门站和储配站应 少 占农 田、节 约 用地 并 应 注 意 与 城镇 景观 等 协 调;d)门站站 址 应结 合 长 输管 线 位 置 确 定;e)根 据输配系统 具 体 情况,储配站与门站 可 合 建;f)储配站 内 的储气罐与站外的 建、构 筑 物 的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GB 50016的 有 关 规定。站 内 露 天燃气工 艺 装置与站外 建、构 筑 物 的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GB 50016-2006中 甲 类 生 产 厂 房 与厂外 建、构 筑 物 的防 火 间 距 的 要求。6.3.2 储配站 内 的储气罐与站 内 的 建、构 筑 物 的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表 5的规定;储气罐 或 罐 区 之 间 的防火 间 距,应 符 合下 列 规定:a)固 定 容 积 储气罐 之 间 的防 火 间 距,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直径 的 2/3;b)储气罐与液化石油气罐 之 间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GB 50016的 有 关 规定。数 个 固 定 容 积 储气罐的 总 容 积 大于 200000m3时,应 分组 布 置。组 与 组 之 间 的防 火 间 距:卧 式储罐,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 长 度 的一 半;球形 储罐,不 应 小 于 相 邻 较 大 罐的 直径,且 不 应 小于 20m;表 5 储 气 罐 与站 内 的 建、构筑物 的 防火间距(m)储气罐 总 容 积(m3)1000 1000 10000 10000 50000 50000 200000 200000 明 火、散 发 火 花 地 点 20 25 30 35 40 调压室、压缩 机 室、计 量室 10 12 15 20 25 控制室、变 配 电 室、汽 车 库 等 辅助 建 筑 12 15 20 25 30 机 修 间、燃气 锅炉 房 15 20 25 30 35 办 公、生活 建 筑 18 20 25 30 35 消 防 泵房、消 防 水 池 取 水口 20 站 内 道 路(路 边)10 10 10 10 10 围 墙 15 15 15 15 18 注 1:固 定 容 积 储气罐与站 内 的 建、构 筑 物 的防 火 间 距 应 按 本 表 的规定 执 行。总 容 积 按 其 几何 容 积(m3)和设 计 压 力(绝对 压 力,102kPa)的 乘 积 计算。注 2:露 天燃气工 艺 装置与储气罐的 间 距 按 工 艺 要求 确 定。6.3.3 门站和储配站 总 平 面 布 置应 符 合下 列 规定:a)总 平 面 应 分 区 布 置,即 分为 生 产 区(包括 储罐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