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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范DB46/T 303-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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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规范DB46/T 303-2015.pdf

I C S 45.060.20T 4 0备 案 号:4 5 1 5 4-2 0 1 5DB46海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6/T 3 0 3 2 0 1 5汽 车 制 造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基 本 规 范2 0 1 5-0 2-0 6 发 布 2 0 1 5-0 3 0 1 实 施海 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6/T 3 0 3-2 0 1 5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一 般 要 求.34.1 原 则.34.2 建 立 和 保 持.34.3 符 合 性 评 定.35 核 心 要 求.35.1 目 标.35.2 组 织 机 构 和 职 责.45.3 安 全 生 产 投 入.45.4 法 律 法 规 与 安 全 管 理 制 度.55.5 教 育 培 训.75.6 生 产 设 备 设 施.85.7 作 业 安 全.2 65.8 隐 患 排 查 和 治 理.2 85.9 危 险 源 管 理.2 95.1 0 职 业 健 康.3 05.1 1 应 急 救 援.3 25.1 2 事 故 报 告、调 查 和 处 理.3 35.1 3 绩 效 评 定 和 持 续 改 进.3 3D B 4 6/T 3 0 3-2 0 1 5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海 南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与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广 东 金 方 圆 安 全 技 术 检 测 有 限 公 司、一 汽 海 马 汽 车 有 限 公 司、海 南 省 安 全 生 产 协会。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孟 宪 卫、冯 桂 深、孟 婷 婷、蒲 书 厅、邱 德 诚、付 秋 兰、桂 聪 慧。D B 4 6/T 3 0 3-2 0 1 51汽 车 制 造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基 本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汽 车 制 造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一 般 要 求、核 心 要求、评 定 方 法。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汽 车 制 造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和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培 训、咨 询、评 审。本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生 产 汽 车 零 部 件 企 业 和 汽 车 维 修 企 业。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5 7 6 工 业 锅 炉 水 质G B/T 2 5 5 0 气 体 焊 接 设 备 焊 接、切 割 和 类 似 作 业 用 橡 胶 软 管G B/T 2 5 5 1 焊 接 及 切 割 用 橡 胶 软 管 乙 炔 橡 胶 软 管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T 5 1 0 7 气 焊 设 备 焊 接、切 割 和 相 关 工 艺 设 备 用 软 管 接 头G B 5 2 2 6.1 机 械 电 气 安 全 机 械 电 气 设 备 第 1 部 分:通 用 技 术 条 件G B 5 7 6 8.2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2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志G B 5 7 6 8.3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3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线G B/T 5 9 7 2 起 重 机 钢 丝 绳 保 养、维 护、安 装、检 验 和 报 废G B 6 5 1 4 涂 装 作 业 安 全 规 程 涂 漆 工 艺 安 全 及 其 通 风 净 化G B 7 1 4 4 气 瓶 颜 色 标 志G B 7 2 3 1 工 业 管 道 的 基 本 识 别 色、识 别 符 号 和 安 全 标 识G B 7 6 9 1 涂 装 作 业 安 全 规 程 安 全 管 理 通 则G B 7 5 8 8 电 梯 制 造 与 安 装 安 全 规 范G B 9 4 4 8 焊 接 与 切 割 安 全G B/T 1 1 6 5 1 个 体 防 护 装 备 选 用 规 范G B/T 1 2 8 0 1 生 产 过 程 安 全 卫 生 要 求 总 则G B 1 2 2 6 8 危 险 货 物 品 名 表G B 1 3 4 9 5 消 防 安 全 标 志G B 1 3 6 9 0 化 学 品 分 类 和 危 险 性 公 示 通 则G B 1 3 9 5 5 剩 余 电 流 动 作 保 护 装 置 安 装 和 运 行G B 1 4 4 4 3 涂 装 作 业 安 全 规 程 涂 层 烘 干 室 安 全 技 术 规 定G B 1 5 6 0 3 常 用 化 学 危 险 品 贮 存 通 则G B/T 1 5 6 0 5 粉 尘 爆 炸 泄 压 指 南G B/T 1 5 7 0 6 机 械 安 全 设 计 通 则 风 险 评 估 与 风 险 减 小G B 1 7 9 1 6 毒 害 性 商 品 储 藏 养 护 技 术 条 件D B 4 6/T 3 0 3-2 0 1 52G B/T 1 8 6 6 4 呼 吸 防 护 用 品 的 选 择、使 用 与 维 护G B 2 0 9 5 0 储 油 库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 2 3 8 2 1 机 械 安 全 防 止 上 下 肢 触 及 危 险 区 的 安 全 距 离G B/T 2 9 6 3 9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导 则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3 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G B 5 0 0 5 7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8 爆 炸 和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7 4 石 油 库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6 8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电 缆 线 路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 B 5 0 1 6 9 电 气 装 置 安 装 工 程 接 地 装 置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 B 5 0 3 5 1 储 罐 区 防 火 堤 设 计 规 范G B 5 0 3 7 0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4 4 4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验 收 及 检 查 规 范G B J 2 2 厂 矿 道 路 设 计 规 范G B Z 1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G B Z 2.1 工 作 场 所 有 害 因 素 职 业 接 触 限 值 第 1 部 分:化 学 有 害 因 素G B Z 2.2 工 作 场 所 有 害 因 素 职 业 接 触 限 值 第 2 部 分:物 理 因 素G B Z 1 5 8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G B Z 1 5 9 工 作 场 所 空 气 中 有 害 物 质 监 测 的 采 样 规 范G B Z 1 8 8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G B Z/T 1 9 5 有 机 溶 剂 作 业 场 所 个 人 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 使 用 规 范A Q 3 0 0 9 危 险 场 所 电 气 防 爆 安 全 规 范A Q 5 2 0 1 涂 装 工 程 安 全 设 施 验 收 规 范T S G G 0 0 0 1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T S G G 5 0 0 4 锅 炉 使 用 管 理 规 则T S G T 5 0 0 1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与 维 护 保 养 规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通 过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制 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排 查 治 理 隐 患 和 监 控 重 大 危 险 源,建 立预 防 机 制,规 范 生 产 行 为,使 各 生 产 环 节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人、机、物、环 处 于 良 好 的 生 产 状 态,并 持 续 改 进,不 断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规 范 化 建 设。A Q/T 9 0 0 6-2 0 1 0,定 义 3.1 3.2汽 车 制 造 企 业依 法 设 立,生 产 汽 车 整 车 的 经 济 组 织。D B 4 6/T 3 0 3-2 0 1 534 一 般 要 求4.1 原 则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应 贯 彻“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综 合 治 理”的 方 针,按 照 安 全 生 产 法 律、法规、标 准、规 范 的 要 求,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和 排 查 治 理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患,实 现 安 全 管 理 标 准 化、作 业 现 场 标 准 化 和 操 作 过 程 标 准 化,完 备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条 件,减 少 事 故 发 生,保 障 企 业 员 工 安 全,使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顺 利 进 行。4.2 建 立 和 保 持企 业 应 依 照 本 标 准 要 求,结 合 自 身 特 点,采 用“策 划、实 施、检 查、改 进”动 态 循 环 的 模 式,通 过自 我 检 查、自 我 纠 正 和 自 我 完 善,持 续 改 进,不 断 提 高 安 全 绩 效,建 立 安 全 生 产 长 效 机 制。4.3 符 合 性 评 定4.3.1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通 过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符 合 性 进 行 评 定,采 用 企 业 自 评 和 企 业 外 部 有资 质 的 第 三 方 评 审 机 构 进 行 评 审 的 方 式。4.3.2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定 的 考 评 办 法,按 照 海 南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5 核 心 要 求5.1 目 标5.1.1 目 标 建 立5.1.1.1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管 理 制 度,明 确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的 制 定、分 解、实 施、考 核 的 管 理 要求。5.1.1.2 应 根 据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实 际 情 况,制 定 安 全 生 产 目 标。安 全 生 产 目 标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面:a)安 全 生 产 责 任 目 标;b)职 业 病 防 治 管 理 目 标;c)安 全 绩 效 目 标。5.1.2 指 标 体 系5.1.2.1 企 业 应 制 定 以 实 现 安 全 生 产 目 标、预 防 安 全 生 产 事 故、降 低 和 控 制 安 全 风 险 为 目 的 的 安 全 生产 年 度 考 核 指 标。5.1.2.2 应 根 据 所 属 基 层 单 位 和 部 门 在 安 全 生 产 中 的 职 能,分 解 安 全 生 产 年 度 考 核 指 标,并 制 定 实 施计 划 和 考 核 办 法。5.1.2.3 应 根 据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实 际 情 况,确 定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 的 安 全 生 产 年 度 考 核 指 标:1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管 理 指 标;a)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指 标;b)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控 制 指 标;D B 4 6/T 3 0 3-2 0 1 54c)职 业 病 防 治 指 标;d)相 关 方 管 理 指 标。5.1.3 考 核 管 理5.1.3.1 企 业 应 定 期 对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和 指 标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测 和 考 核。5.1.3.2 应 定 期 评 估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的 适 宜 性 和 有 效 性,应 根 据 评 估 情 况 及 时 补 充 和 完 善。5.2 组 织 机 构 和 职 责5.2.1 组 织 机 构5.2.1.1 企 业 应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和(或)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员。5.2.1.2 工 作 场 所 存 在 职 业 病 目 录 所 列 职 业 病 的 危 害 因 素 的 企 业,应 按 规 定 设 置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机 构,配 备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人 员。5.2.1.3 生 产 作 业 环 境 涉 及 爆 炸 性 气 体、有 毒 有 害 气 体 和 粉 尘 的 企 业,应 配 备 监 督 作 业 现 场 安 全 的 安全 检 查 员。5.2.1.4 应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或 者 领 导 小 组,管 理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最 高 决 策 机 构或 者 领 导 小 组 每 季 度 应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专 题 会,协 调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问 题,并 保 存 会 议 记 录。5.2.2 职 责5.2.2.1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责。按 照 法 律、法 规 履 行 以 下 职 责:a)建 立、健 全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e)组 织 制 定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f)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计 划;g)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h)督 促、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及 时 消 除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i)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j)及 时、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5.2.2.2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管 理 制 度,明 确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的 制 定、沟 通、培 训、评 审、修 订 和考 核 的 管 理 要 求。5.2.2.3 应 建 立、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并 对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考 核。5.2.2.4 企 业 各 级 人 员 应 履 行 本 岗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和 义 务。5.2.2.5 应 定 期 评 估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的 适 宜 性,根 据 评 估 情 况 及 时 补 充 和 完 善。5.3 安 全 生 产 投 入5.3.1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管 理5.3.1.1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资 金 投 入 保 障 制 度,完 善 和 改 进 安 全 生 产 条 件,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提取 安 全 费 用,专 项 用 于 安 全 生 产,并 建 立 安 全 费 用 台 账。D B 4 6/T 3 0 3-2 0 1 555.3.1.2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应 按 以 下 范 围 使 用:1 完 善、改 造 和 维 护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设 备 支 出(不 含“三 同 时”要 求 初 期 投 入 的 安 全 设 施),包 括 生 产作 业 场 所 的 防 火、防 爆、防 坠 落、防 毒、防 静 电、防 尘、防 噪 声 或 者 隔 离 操 作 等 设 施 设 备 支 出,防 爆、防 毒、防 静 电、防 尘 的 安 全 监 测 管 理 系 统 支 出;a)应 急 救 援 器 材 和 设 备 的 配 备、维 护、保 养 支 出,以 及 应 急 演 练 支 出;b)危 险 源 和 事 故 隐 患 评 估、监 控 和 整 改 支 出;c)安 全 生 产 检 查、评 价(不 包 括 新 建、改 建、扩 建 项 目 安 全 评 价)、咨 询 和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支 出;d)安 全 生 产 宣 传、教 育、培 训 支 出;e)配 备 和 更 新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防 护 用 品 支 出;f)安 全 生 产 适 用 的 新 技 术、新 标 准、新 工 艺、新 装 备 的 推 广 应 用 支 出;g)安 全 设 施 及 特 种 设 备 检 测 检 验 支 出;h)用 于 设 置 安 全 标 志 和 标 识 支 出;i)其 他 与 安 全 生 产 直 接 相 关 的 支 出。5.3.2 工 伤 保 险5.3.2.1 应 建 立 企 业 员 工 工 伤 保 险 管 理 制 度,明 确 缴 纳 项 目、缴 纳 标 准 及 伤 亡 赔 付 的 管 理 要 求。5.3.2.2 应 按 照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足 额 缴 纳 员 工 工 伤 保 险 费。5.3.2.3 应 按 照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保 证 工 伤 及 工 伤 死 亡 的 员 工 获 得 赔 偿。5.4 法 律 法 规 与 安 全 管 理 制 度5.4.1 法 律、法 规、标 准 和 规 范5.4.1.1 应 建 立 与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的 法 律、法 规、标 准 和 规 范 等 文 件 的 管 理 制 度,明 确 文 件 管 理 的责 任 部 门、获 取 渠 道、更 新 方 式、定 期 评 审,以 及 文 件 的 标 识、存 档、发 放、回 收 的 管 理 要 求。5.4.1.2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文 件 管 理 的 归 口 部 门,应 建 立 与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的 法 律、法 规、标 准 和 规 范等 文 件 的 管 理 清 单,并 向 企 业 所 属 基 层 单 位 和 部 门 公 布。各 基 层 单 位 和 部 门 应 定 期 识 别 和 获 取 本 部 门 适用 的 法 律、法 规、标 准 和 规 范 等 文 件,并 向 文 件 管 理 归 口 部 门 汇 总。5.4.1.3 应 及 时 将 适 用 的 法 律、法 规、标 准 和 规 范 等 文 件 传 达 给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从 业 人 员。5.4.1.4 应 将 法 律、法 规、标 准 和 规 范 等 文 件 的 相 关 要 求,及 时 融 入 和 转 化 成 企 业 的 规 章 制 度、操 作规 程,并 在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贯 彻 执 行。应 定 期 对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评 审,保 存 评 审 记 录。5.4.1.5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等 文 件 的 管 理 制 度,明 确 文 件 的 编 制、发 布、使 用、评 审、修 订 的 管 理 要 求。5.4.2 规 章 制 度5.4.2.1 企 业 应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实 际 情 况,按 照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和 本 标 准 的 要 求,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规 章制 度。5.4.2.2 应 将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发 放 到 相 关 工 作 岗 位。5.4.3 操 作 规 程D B 4 6/T 3 0 3-2 0 1 565.4.3.1 企 业 应 识 别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所 涉 及 的 危 险 作 业,应 根 据 生 产 作 业 的 安 全 要 求,建 立 安 全 操 作 规程。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的 范 围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2 危 险 化 学 品(成 品 油、燃 气、清 洗 剂、油 漆 等)物 品 的 装 卸、搬 运、分 装 及 管 道 输 送 作 业;a)汽 车 覆 盖 件 冲 压 成 型;b)汽 车 焊 装;c)汽 车 零 部 件 组 装 和 安 装;d)浸 洗、调 漆、喷 涂 漆 及 涂 装 作 业;e)整 车 检 测 及 试 验;f)汽 车 汽(柴)油 加 注 作 业;g)动 火 作 业;h)带 电 作 业;i)临 时 用 电 作 业;j)高 处 作 业;k)特 种 设 备 的 使 用;l)输 送 设 备 的 使 用;m)重 物 吊 运 作 业;n)受 限 空 间 作 业;o)爆 炸 性 气 体 环 境 危 险 场 所 内 电 气 和 通 风 设 备 设 施 的 污 物 清 扫 及 检 维 修 作 业;p)储 存 液 态 有 毒 物 质 和 腐 蚀 性 物 质 的 容 器、管 道、罐、池、槽,以 及 排 放 液 态 有 毒 物 质、腐 蚀 性物 质 及 污 水 的 导 流 槽(沟)、污 水 池 等 设 施 进 行 的 清 洁 作 业;q)油、气 输 送 管 道 检 维 修 作 业;r)可 燃 气 体 监 测;s)有 毒 有 害 气 体 监 测。t)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在 发 布 前,企 业 应 组 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审 核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的 安 全 符 合 性。5.4.3.2 应 将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发 放 到 相 关 生 产 作 业 岗 位。5.4.4 评 估企 业 应 每 年 至 少 安 排 一 次,对 安 全 生 产 法 律、法 规、标 准、规 范、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的 执 行 情 况进 行 检 查、评 估。应 保 存 检 查、评 估 记 录。5.4.5 修 订5.4.5.1 企 业 应 根 据 安 全 检 查 反 馈 的 问 题、评 估 情 况、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案 例、绩 效 评 定 结 果 等,对 安 全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等 文 件 进 行 修 订,确 保 其 适 用 和 有 效。5.4.5.2 企 业 应 在 修 订 的 版 本 上 注 明 生 效 日 期,并 及 时 收 回 作 废 失 效 的 版 本,确 保 每 个 相 关 生 产 作 业岗 位 获 得 有 效 版 本。5.4.6 文 件 和 档 案 管 理5.4.6.1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文 件 和 档 案 管 理 制 度,明 确 文 件 的 批 准、发 放、使 用、修 订、更 新、作废,以 及 档 案 的 建 立、保 存、检 索,安 全 生 产 记 录 和 档 案 保 存 期 限 的 管 理 要 求。5.4.6.2 应 按 规 定 期 限 保 存 本 标 准 要 求 的 安 全 生 产 过 程、事 件、活 动、检 查 的 记 录,并 建 立 档 案。D B 4 6/T 3 0 3-2 0 1 575.5 教 育 培 训5.5.1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管 理5.5.1.1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制 度,明 确 安 全 教 育 主 管 部 门,明 确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的 各 岗 位 的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内 容、教 育 培 训 时 限 和 安 排,以 及 考 核 标 准、考 核 方 式 和 持 续 再 教 育 培 训 的 管 理 要 求。5.5.1.2 企 业 应 识 别、分 析 培 训 需 求,制 订 培 训 计 划,编 制 培 训 大 纲。培 训 计 划 应 充 分 考 虑:3 安 全 生 产 法 律、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a)危 险 源 辨 识 及 其 风 险 评 价 的 结 果;b)技 术 发 展 和 工 艺、设 备 变 更 的 需 要;c)从 业 人 员 的 意 见 和 建 议;d)相 关 方 的 要 求。5.5.1.3 企 业 应 按 培 训 计 划 实 施 有 效 的 培 训,企 业 的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应 包 括:4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必 须 具 备 与 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管 理 能 力,须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任 职,并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再 培 训。e)特 种 作 业 人 员(或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人 员)培 训、复 训:特 种 作 业 人 员(或 特 种 设 备 操 作 人 员)应满 足 其 岗 位 要 求 的 基 本 条 件,应 经 有 资 质 的 培 训 机 构 的 安 全 培 训,具 备 本 工 种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知识 和 技 能,取 得 安 全 操 作 证,方 可 上 岗 作 业。并 按 期 进 行 复 训 和 复 审;f)操 作 岗 位 人 员 教 育 培 训 a)应 对 操 作 岗 位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生 产 技 能 培 训 和 考 核,考 核 不 合 格 人 员,不 得 上 岗;b)应 对 新 员 工 进 行“三 级”安 全 教 育;c)应 在 新 工 艺、新 技 术、新 材 料、新 设 备 设 施 投 入 使 用 前,对 有 关 操 作 岗 位 人 员 进 行 专 门 的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d)操 作 岗 位 人 员 转 岗、离 岗 一 段 时 间 后,应 进 行 车 间(工 段)、班 组 安 全 教 育 培 训,经 考 核 合格 后,方 可 上 岗 工 作。g)其 他 人 员 教 育 培 训应 对 外 来 参 观、学 习 等 人 员 进 行 有 关 安 全 规 定、可 能 接 触 到 的 危 害 及 应 急 知 识 等 内 容 的 安 全 教 育 和告 知,并 由 专 人 带 领。5.5.1.4 企 业 的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教 育 培 训 内 容 应 满 足 相 关 法 规 和 能 力 的 需 求,应 对 培 训 效 果 进 行 评 估,要 保 存 所 有 培 训 纪 录,并 建 立 培 训 档 案。5.5.1.5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教 育 培 训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应 具 备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法 律、法 规 规 定 必 须 对 其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进 行 考 核 的,须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任 职,并 按 照 规 定参 加 再 培 训。5.5.1.6 岗 位 作 业 人 员 教 育 培 训5.5.1.6.1 岗 位 作 业 人 员 应 参 加 与 其 岗 位 作 业 相 关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教 育 培 训,未 经 教 育 培 训 或 考 核 不合 格,不 得 上 岗 作 业。5.5.1.6.2 新 入 厂 人 员 在 上 岗 前,应 参 加 由 厂 级、车 间、班 组 安 排 的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培 训,参 加 安 全 教育 培 训 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2 4 学 时。D B 4 6/T 3 0 3-2 0 1 585.5.1.6.3 在 新 工 艺、新 技 术、新 材 料、新 设 备 设 施 投 入 使 用 前,应 对 相 关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专 项 安 全 教育 培 训。5.5.1.6.4 作 业 人 员 转 岗、离 岗 6 个 月 以 上,重 新 上 岗 者 应 参 加 由 车 间、班 组 安 排 的 安 全 教 育 培 训,经 考 核 合 格 后,方 可 上 岗 作 业。5.5.1.6.5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应 按 照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参 加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培 训,应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证 书,方 可 上 岗 作 业。5.5.1.6.6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的 人 员,企 业 应 对 其 进 行 安 全 作 业 专 业 技 能 和 事 故 应 急 避 险 知 识 的 教 育 培 训,并 经 考 核 合 格 后,方 可 上 岗 作 业。5.5.1.7 其 他 人 员 教 育 培 训5.5.1.7.1 相 关 方 派 出 的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作 业 人 员 在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前,企 业 应 依 据 相 关 方 工 程 项 目 承包 协 议 规 定 的 施 工 作 业 安 全 要 求,指 定 责 任 人 配 合 相 关 方 对 相 关 方 派 出 的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与 作 业 活 动 相 关的 安 全 警 示 和 事 故 应 急 避 险 知 识 的 教 育 和 告 知。企 业 应 督 促 相 关 方 对 其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全 教 育 培 训。5.5.1.7.2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应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的 相 关 方 作 业 人 员,在 进 入 作 业 现 场 前,企 业 应核 查 其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不 得 允 许 无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的 作 业 人 员 进 入 作 业 现 场 进 行 作 业 操 作。5.5.1.7.3 外 来 参 观、学 习 或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需 安 排 进 入 生 产 场 所 的 外 来 人 员,企 业 应 安 排 专 人 带领,并 对 其 进 行 有 关 安 全 规 定、可 能 接 触 到 的 危 害 和 事 故 应 急 避 险 知 识 的 告 知。5.5.2 安 全 文 化 建 设企 业 应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实 际 情 况,制 订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活 动 计 划,组 织 开 展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活 动,提 升 从业 人 员 的 安 全 认 知,规 范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行 为,建 立 从 业 人 员 逐 步 形 成 其 所 认 同 和 遵 守 的、具 有 本 企 业 特点 的 安 全 价 值 观。5.6 生 产 设 备 设 施5.6.1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建 设5.6.1.1 企 业 应 建 立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备 设 施“三 同 时”管 理 制 度,明 确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备 设 施 与 建 设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同 时 施 工、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的“三 同 时”管 理 要 求,并 按 照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要 求 组 织 实 施。5.6.1.2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备 设 施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标 准 和 规 范 的 要 求。对 设 置 在 爆 炸 危 险 区的 安 全 设 备 设 施,在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时 应 依 据 G B 1 5 5 7 7、G B 5 0 0 5 8、A Q 3 0 0 9、A Q 5 2 0 1 的 规 定 进 行 验 收检 测。5.6.1.3 对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列 入 危 险 化 学 品 危 险 源 监 管 的 建 设 项 目、以 及 涉 及 爆 炸 性 气 体 环 境 危 险 作业、有 毒 有 害 气 体 和 粉 尘 环 境 危 险 作 业 的 建 设 项 目,应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专 篇。5.6.2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运 行 管 理5.6.2.1 企 业 应 建 立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运 行 管 理 制 度,明 确 安 全 设 备 设 施、特 种 设 备、职 业 危 害 防 护 设 备设 施 的 验 收 检 查 及 检 测、定 期 检 查 及 检 测、维 护、报 废 的 管 理 要 求。D B 4 6/T 3 0 3-2 0 1 595.6.2.2 应 依 据 技 术 标 准、规 范、设 备 设 施 使 用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使 用 要 求,建 立 设 备 设 施安 全 操 作 规 程。5.6.2.3 应 按 G B 5 0 0 5 8 的 规 定,对 产 生 爆 炸 性 气 体 的 作 业 环 境 进 行 爆 炸 危 险 区 等 级 划 分。应 包 括 但 不限 于 以 下 方 面:5 危 险 化 学 品(成 品 油、燃 气、清 洗 剂、油 漆 等)的 装 卸、分 装 及 管 道 输 送 作 业 区,以 及 汽(柴)油加 注 作 业 区;a)危 险 化 学 品 成 品 油 库 和 气 库;b)调 漆、喷 涂 漆 及 涂 装 作 业 区。5.6.2.4 在 爆 炸 危 险 区 内 设 置 的 电 气 设 备 设 施 应 符 合 G B 5 0 0 5 8、A Q 3 0 0 9、A Q 5 2 0 1 的 规 定。企 业 应 按A Q 3 0 0 9 的 规 定,委 托 有 资 质 的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对 电 气 设 备 设 施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测 检 验。应 保 存 电 气 设 备设 施 安 全 检 测 检 验 报 告。5.6.2.5 应 建 立 安 全 设 备 设 施 管 理 台 账,制 订 安 全 设 备 设 施 检 查 和 维 护 计 划,对 安 全 设 备 设 施 定 期 检测、检 查 和 维 护。5.6.2.6 禁 止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设 备 设 施,禁 止 使 用 不 符 合 法 律、法 规、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要 求的 设 备 设 施,禁 止 使 用 存 在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的 设 备 设 施。5.6.3 厂 区、建 筑 物 及 设 施 安 全 检 查 与 维 护5.6.3.1 厂 区、厂 房 及 库 房5.6.3.1.1 厂 房 和 库 房 的 建 筑 耐 火 等 级、防 火 分 区、防 火 安 全 间 距 和 消 防 通 道,应 符 合 G B 5 0 0 1 6 的 规定。5.6.3.1.2 厂 区 的 防 雷 设 施 应 符 合 G B 5 0 0 5 7 的 规 定,并 进 行 定 期 检 测。5.6.3.1.3 汽 车 生 产 区、汽 车 检 测 区、停 车 场、仓 库 区 的 车 辆 行 驶 道 路 的 设 置 及 安 全 距 离 应 符 合 G B J 2 2的 规 定。5.6.3.1.4 汽 车 试 验 场 应 设 置 阻 隔 非 工 作 人 员 进 入 的 封 闭 式 安 全 隔 离 设 施。5.6.3.1.5 车 间 和 库 房 的 门 应 向 疏 散 方 向 开 启。5.6.3.1.6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之 间 的 安 全 距 离 应 符 合 G B/T 1 2 8 0 1 的 规 定。5.6.3.1.7 车 间 及 仓 库 成 垛 堆 放 的 汽 车 零 部 件 和 剩 余 物 料 应 符 合 G B/T 1 2 8 0 1 的 规 定。5.6.3.1.8 厂 区、车 间 及 仓 库 的 地 面 应 无 积 水、污 垢、油 污,且 应 有 防 滑 措 施。5.6.3.1.9 厂 区、车 间 及 仓 库 应 设 置 醒 目 的 防 火、禁 止 吸 烟、禁 火 等 警 示 标 志。5.6.3.1.1 0 厂 区、车 间、汽 车 试 验 场 应 按 照 G B 5 7 6 8.2 和 G B 5 7 6 8.3 的 规 定 设 置 行 车 交 通 标 志 和 人、车 分 隔 道 路 标 识 线。5.6.3.1.1 1 车 行 道、人 行 道 上 方 的 悬 挂 物 应 牢 固 可 靠,当 人 行 道 上 方 有 移 动 物 体 时,应 设 置 安 全 防 护网。D B 4 6/T 3 0 3-2 0 1 51 05.6.3.1.1 2 在 员 工 可 能 到 达 的 梯 口、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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