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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水上服务区建设运营技术要求DB50/T 1567-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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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水上服务区建设运营技术要求DB50/T 1567-2024.pdf

ICS 0 3.2 2 0.4 0CCS R 61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1 5 6 7 2 0 2 4内 河 水 上 服 务 区 建 设 运 营 技 术 要 求2 0 2 4-0 2-2 5 发 布 2 0 2 4-0 5-2 5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0/T 1 5 6 7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建 设 要 求.36 运 营 管 理.5D B 5 0/T 1 5 6 7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交 通 运 输 委 员 会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交 通 运 输 部 科 学 研 究 院、中 铁 长 江 交 通 设 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四 川 省 交 通 勘 察 设 计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陈 宗 伟、祖 福 兴、王 庆 珍、王 伟、刘 小 辉、郝 岭、黄 秀 权、刘 宇、任 涛、徐 红、李 惠 酒 原、周 紫 君、杨 庆 兵。D B 5 0/T 1 5 6 7 2 0 2 41内 河 水 上 服 务 区 建 设 运 营 技 术 要 求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内 河 水 上 服 务 区 建 设 与 运 营 的 基 本 要 求、建 设 要 求 和 运 营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新 建、改 建 和 扩 建 内 河 水 上 服 务 区 的 建 设 和 运 营,不 适 用 于 为 危 化 品 船 舶 提 供 服 务 的内 河 水 上 服 务 区。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5 8 6 3 内 河 助 航 标 志G B 1 3 8 5 1 内 河 交 通 安 全 标 志G B/T 1 9 0 9 5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标 志G B 3 7 4 8 7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规 范G B 4 2 2 8 3 液 化 天 然 气 燃 料 水 上 加 注 作 业 安 全 规 程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1 3 9 内 河 通 航 标 准G B/T 5 1 3 1 2 船 舶 液 化 天 然 气 加 注 站 设 计 标 准J T/T 6 6 0 水 上 加 油 站 安 全 与 防 污 染 技 术 要 求J T/T 6 7 3 船 舶 污 染 物 接 收 和 船 舶 清 舱 作 业 单 位 接 收 处 理 能 力 要 求J T S 1 4 9 水 运 工 程 环 境 保 护 设 计 规 范J T S 1 5 5 码 头 岸 电 设 施 建 设 技 术 规 范J T S/T 1 6 2 内 河 水 上 服 务 区 总 体 设 计 规 范J T S 1 6 6 河 港 总 体 设 计 规 范J T S 1 6 7 码 头 结 构 设 计 规 范J T S 1 6 9 码 头 附 属 设 施 技 术 规 范J T S/T 1 7 5 船 舶 水 污 染 物 内 河 港 口 岸 上 接 收 设 施 设 计 指 南J T S 1 8 1 航 道 工 程 设 计 规 范J T S 1 9 6-1 1 内 河 液 化 天 然 气 加 气 站 码 头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D B 5 0/T 1 5 6 7 2 0 2 42内 河 水 上 服 务 区 i n l a n d w a t e r w a y s e r v i c e a r e a为 了 保 障 高 效、便 捷 和 安 全 的 水 上 运 输 需 求,布 置 在 内 河 航 道 沿 线,为 船 舶、船 员 和 航 运 管 理 提 供服 务 的 重 要 设 施。来 源:J T S/T 1 6 2 2 0 2 1,2.0.1 趸 船 式 服 务 区 b a r g i n g s e r v i c e a r e a设 置 在 离 岸 布 置 趸 船 上,且 无 陆 域 的 内 河 水 上 服 务 区。固 定 平 台 式 服 务 区 f i x e d p l a t f o r m s e r v i c e a r e a设 置 在 水 上 固 定 平 台 上,且 无 陆 域 的 内 河 水 上 服 务 区。有 陆 域 的 服 务 区 s e r v i c e a r e a w i t h l a n d部 分 或 全 部 功 能 区 设 置 在 陆 域 的 内 河 水 上 服 务 区。设 计 代 表 船 型 r e p r e s e n t a t i v e d e s i g n s h i p f o r m在 内 河 水 上 服 务 区 设 计 中 作 为 标 准 依 据 的 代 表 船 舶 类 型 及 其 主 尺 度。4 基 本 要 求功 能4.1.1 内 河 水 上 服 务 区(以 下 简 称“服 务 区”)功 能 包 括 基 本 功 能 和 拓 展 功 能,服 务 区 应 具 备 基 本 功能,并 根 据 实 际 需 求 和 发 展 规 划,选 择 拓 展 功 能。4.1.2 服 务 区 的 基 本 功 能 应 包 括:a)船 舶 停 泊:为 船 舶 靠 泊、系 泊、锚 泊 提 供 位 置 和 设 施;b)生 活 物 资 补 给:提 供 生 活 日 用 品 交 易 服 务;c)污 染 物 接 收:提 供 船 舶 生 活 垃 圾、生 活 污 水 和 含 油 污 水 的 接 收 服 务;d)岸 电 供 给:提 供 岸 电 供 给 服 务;e)给 水 服 务:为 船 舶 提 供 生 活 用 水。4.1.3 服 务 区 的 拓 展 功 能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船 岸 交 通:提 供 船 岸 交 通 服 务;b)快 递 寄 存:提 供 邮 件 和 快 递 寄 存 服 务;c)燃 料 供 给:为 船 舶 提 供 燃 料 补 给,包 括 油 品 和 L N G 等;d)船 舶 维 修:为 船 舶 提 供 维 修 和 保 养 服 务;e)文 化 休 闲:为 船 员 提 供 文 化 与 休 闲 活 动 的 空 间 和 设 施;f)政 务 服 务:提 供 相 关 政 务 办 理 或 引 导 服 务;g)餐 饮 住 宿:为 船 员 提 供 餐 饮 和 住 宿 服 务;h)基 础 医 疗:为 船 员 提 供 常 用 应 急 药 品、协 助 联 系 附 近 医 院。结 构 型 式 与 规 模4.2.1 服 务 区 按 照 结 构 型 式 分 为 趸 船 式 服 务 区、固 定 平 台 式 服 务 区 和 有 陆 域 的 服 务 区。具 体 型 式 应 根据 自 然 条 件、服 务 需 求、功 能 规 划 和 已 有 设 施 综 合 确 定,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D B 5 0/T 1 5 6 7 2 0 2 43a)趸 船 式 服 务 区 适 用 于 水 位 落 差 大、水 域 宽 阔 的 区 域;b)固 定 平 台 式 服 务 区 适 用 于 服 务 需 求 量 小、陆 域 条 件 受 限 的 区 域;c)有 陆 域 的 服 务 区 适 用 于 服 务 需 求 量 大、功 能 需 求 多 样、陆 域 条 件 良 好 的 区 域。4.2.2 服 务 区 的 建 设 规 模 应 根 据 船 舶 流 量、设 计 代 表 船 型、服 务 功 能 和 建 设 条 件 综 合 确 定,在 满 足 服务 需 求 和 功 能 的 前 提 下,节 约 土 地 和 岸 线 资 源,减 少 工 程 量,并 留 有 适 当 的 发 展 空 间。4.2.3 趸 船 式 服 务 区 的 趸 船 数 量 应 根 据 服 务 区 功 能、泊 位 数 要 求 等 确 定。趸 船 主 尺 度 应 根 据 靠 泊 船 型、装 载 容 量、趸 船 设 备、上 部 建 筑 物 布 置 以 及 停 靠 区 域 水 文 和 航 道 条 件 等 综 合 确 定。靠 泊 船 型 以 设 计 代 表船 型 为 主,并 考 虑 未 来 航 道 发 展 规 划 船 型。4.2.4 固 定 平 台 式 服 务 区 和 有 陆 域 的 服 务 区 建 设 规 模 应 符 合 J T S/T 1 6 2 的 规 定。5 建 设 要 求一 般 要 求5.1.1 服 务 区 的 建 设 应 与 内 河 航 道、港 口、岸 线 等 规 划 相 协 调,在 不 影 响 航 道 正 常 通 航 的 条 件 下,充分 利 用 已 有 停 泊 区 域 和 岸 上 资 源。5.1.2 服 务 区 应 根 据 气 象、水 文、地 形、地 质、既 有 设 施、航 道 与 船 舶 等 条 件 进 行 设 计。改 建 或 扩 建服 务 区 还 应 考 虑 服 务 区 现 状 及 运 行 等 情 况 进 行 设 计。5.1.3 趸 船 式 服 务 区 和 固 定 平 台 式 服 务 区 的 功 能 分 区 和 设 施 应 按 照 安 全 使 用 的 要 求 布 置,有 陆 域 的 服务 区 应 满 足 J T S/T 1 6 2 的 相 关 规 定。5.1.4 服 务 区 的 趸 船 布 置 和 连 接 应 考 虑 风 向 和 水 流 的 影 响,并 根 据 建 设 条 件、管 理 要 求 和 服 务 功 能,合 理 选 择 分 离 或 集 中 布 置 方 式。选 址5.2.1 服 务 区 选 址 应 满 足 G B 5 0 1 3 9、J T S 1 8 1、J T S 1 6 6 的 有 关 要 求。5.2.2 服 务 区 选 址 应 综 合 考 虑 以 下 因 素:a)结 合 船 舶 流 量 测 算 服 务 需 求 量,设 置 在 港 口、通 航 建 筑 物、待 泊 锚 地 等 船 舶 集 中 区 域 的 附 近;b)充 分 利 用 水 上 加 油 站、燃 料 供 给 站、船 厂、污 水 处 理 厂、市 政 管 网 等 既 有 设 施,选 择 交 通 便利、配 套 资 源 丰 富 等 区 域;c)充 分 利 用 已 规 划 的 停 泊 区,选 择 对 主 航 道 通 航 无 影 响、满 足 通 航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的 水 域;d)充 分 考 虑 水 文 地 质 等 自 然 条 件,选 择 水 面 开 阔、水 流 平 缓、水 深 适 当、河 岸 稳 定 的 区 域。5.2.3 相 邻 服 务 区 应 保 持 适 当 间 距,根 据 船 舶 流 量、航 行 速 度 和 建 设 条 件 等 确 定。相 邻 服 务 区 之 间 的距 离 不 宜 小 于 8 0 k m。水 域 与 泊 位5.3.1 服 务 区 水 域 宜 包 括 船 舶 停 泊 水 域、回 旋 水 域 和 航 道 连 接 水 域;趸 船 式 服 务 区 还 应 包 括 趸 船 停 泊水 域。5.3.2 船 舶 停 泊 水 域、回 旋 水 域 和 航 道 连 接 水 域 等 布 置 应 满 足 船 舶 安 全 停 泊、靠 离 泊、掉 头 和 进 出 等要 求。水 域 布 置 应 符 合 J T S 1 6 6 和 J T S 1 6 7 的 相 关 要 求。5.3.3 船 舶 停 泊 应 根 据 服 务 区 型 式 和 水 域 条 件,合 理 选 择 顺 靠、丁 靠、锚 泊 等 停 泊 方 式。5.3.4 服 务 区 宜 在 适 当 位 置 设 置 能 够 引 导 和 提 示 船 舶 正 常 靠 泊、航 行 的 助 航 标 志,并 符 合 G B 5 8 6 3 和G B 1 3 8 5 1 的 规 定。5.3.5 服 务 区 泊 位 应 布 局 合 理,方 便 船 舶 停 靠,并 与 服 务 区 功 能 相 协 调。D B 5 0/T 1 5 6 7 2 0 2 445.3.6 泊 位 平 面 布 置、泊 位 长 度、泊 位 前 沿 水 域、回 旋 水 域 和 连 接 水 域 等 相 关 尺 度 应 根 据 设 计 代 表 船型 确 定,泊 位 数 量 应 结 合 服 务 需 求 量 确 定。5.3.7 系 靠 泊 设 施 的 配 置 应 根 据 船 舶 系 泊 方 式、自 然 条 件 等 因 素 确 定,并 符 合 J T S 1 6 9 的 规 定。5.3.8 燃 料 供 给 泊 位 应 单 独 布 置,与 其 他 泊 位 保 持 一 定 的 安 全 距 离,并 符 合 J T S 1 6 6 的 规 定。分 区 布 置5.4.1 服 务 区 按 照 功 能 划 分 为 对 外 服 务 区 域、生 产 作 业 区 域 和 管 理 区 域,各 分 区 应 主 要 包 括:a)对 外 服 务 区 域:商 品 售 卖 区、快 递 收 发 区、船 员 餐 饮 住 宿 区、文 化 休 闲 区、医 疗 服 务 区、政务 服 务 区 等;b)生 产 作 业 区 域:污 染 物 接 收 储 存 区、燃 料 供 给 区、船 舶 维 修 区 等;c)管 理 区 域:员 工 办 公 区 和 住 宿 区、储 物 间、监 控 室、配 电 室 等。5.4.2 功 能 区 域 之 间 应 相 互 协 调,功 能 区 内 部 布 置 应 紧 凑、合 理。趸 船 式 服 务 区 位 于 同 一 趸 船 的 不 同功 能 区 域 宜 分 区 布 置。5.4.3 对 外 服 务 区 域 出 入 口 和 通 道 应 方 便 船 员 安 全 通 行。5.4.4 船 员 餐 饮 住 宿 区 宜 设 置 在 陆 域。5.4.5 生 产 作 业 区 域 内 设 施 设 备 的 设 置 应 方 便 使 用。5.4.6 燃 料 供 给 区 和 污 染 物 接 收 储 存 区 宜 设 置 在 常 风 向 的 下 风 位 置。5.4.7 燃 料 供 给 区 应 单 独 设 置 于 专 用 区 域,并 符 合 J T/T 6 6 0 的 要 求。5.4.8 管 理 区 域 规 模 应 按 照 服 务 区 工 作 人 员 配 置 进 行 确 定,并 满 足 服 务 区 运 营 管 理 需 求。配 套 设 施5.5.1 给 水 与 排 水5.5.1.1 服 务 区 给 水 宜 由 附 近 城 镇 市 政 供 水 管 网 供 水。若 不 具 备 接 入 市 政 管 网 供 水 条 件 时,可 采 用 船舶 供 水 等 方 式。5.5.1.2 服 务 区 应 配 备 对 外 船 舶 生 活 供 水 装 置,有 条 件 的 宜 提 供 智 能 供 水 设 施。5.5.1.3 服 务 区 自 身 用 水 和 对 外 供 水 的 水 质 应 符 合 G B 5 7 4 9 的 相 关 规 定。5.5.1.4 服 务 区 的 生 产 和 生 活 用 水 量 应 根 据 规 模 和 功 能 确 定,并 符 合 J T S 1 6 6 的 规 定。5.5.1.5 设 施 设 备 冷 却 用 水 宜 循 环 使 用。5.5.1.6 服 务 区 的 陆 域 应 采 用 分 流 制 排 水 系 统,并 符 合 J T S 1 4 9 的 相 关 规 定。5.5.1.7 服 务 区 产 生 的 生 活 污 水 宜 接 入 污 水 管 网,若 不 具 备 接 入 污 水 管 网 条 件 时,应 收 集、转 运 处 置。有 陆 域 的 服 务 区 可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系 统,处 理 达 标 后 排 放 或 回 用。5.5.2 电 力 与 照 明5.5.2.1 服 务 区 的 电 力、照 明 及 其 控 制 系 统 设 置 应 安 全 可 靠、绿 色 节 能、经 济 合 理 和 易 于 维 护。5.5.2.2 服 务 区 用 电 应 接 入 市 政 电 网,并 根 据 规 模 和 功 能 确 定 用 电 负 荷。当 出 现 停 电 等 特 殊 情 况 时,应 能 通 过 自 发 电 方 式 进 行 应 急 电 力 供 给。5.5.2.3 服 务 区 岸 电 设 施 配 置 应 与 泊 位 数 量 和 设 计 代 表 船 型 相 匹 配,且 符 合 J T S 1 5 5 的 要 求。有 条 件的 服 务 区 可 提 供 移 动 供 电 设 施。5.5.2.4 有 陆 域 的 服 务 区 可 根 据 需 求 设 置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设 施 及 光 伏 发 电 系 统。5.5.2.5 服 务 区 应 在 陆 域 场 地、生 产 工 作 区 等 区 域 配 备 照 明 设 备,并 满 足 安 全 要 求。5.5.2.6 服 务 区 照 明 应 选 用 高 效 节 能 的 光 源 和 灯 具,照 明 角 度 应 不 影 响 船 舶 正 常 航 行,照 明 亮 度 应 满足 相 应 区 域 的 使 用 要 求。D B 5 0/T 1 5 6 7 2 0 2 455.5.2.7 室 外 区 域 宜 实 现 分 时 段 分 区 域 照 明。5.5.3 环 境 保 护5.5.3.1 服 务 区 的 环 境 保 护 设 计 应 符 合 J T S 1 4 9 的 要 求。5.5.3.2 服 务 区 应 配 备 污 染 物 接 收 和 存 储 装 置,船 舶 生 活 垃 圾、生 活 污 水 和 含 油 污 水 的 收 集 和 处 置 设施 应 符 合 J T S/T 1 7 5 的 规 定。5.5.3.3 生 活 垃 圾 的 存 储 设 施 应 符 合 G B/T 1 9 0 9 5 和 垃 圾 分 类 的 相 关 要 求。5.5.3.4 具 备 燃 油 供 给 功 能 的 服 务 区 应 按 J T/T 6 6 0 的 要 求 配 备 溢 油 应 急 设 施。5.5.4 信 息 化5.5.4.1 服 务 区 应 针 对 重 点 区 域 配 备 视 频 监 控,并 在 值 班 室 或 控 制 室 集 中 显 示。视 频 存 储 能 力 宜 满 足不 低 于 9 0 天 的 要 求。5.5.4.2 服 务 区 宜 根 据 其 功 能 定 位,建 立 包 含 对 外 服 务、数 据 统 计 分 析、设 施 设 备 管 理、信 息 发 布 等模 块 在 内 的 信 息 系 统。5.5.4.3 服 务 区 宜 配 备 无 线 网 络 设 施 设 备。5.5.5 消 防 与 安 全 应 急5.5.5.1 服 务 区 应 根 据 区 域 功 能 设 置 相 应 的 消 防 设 施,并 符 合 G B 5 0 0 1 6、G B/T 5 1 3 1 2、J T/T 6 6 0、J T S1 9 6-1 1 的 有 关 规 定。5.5.5.2 服 务 区 各 区 域 应 在 醒 目 位 置 公 示 安 全 注 意 事 项,并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标 志。5.5.5.3 服 务 区 应 在 必 要 位 置 设 置 护 栏 等 防 落 水 设 施。5.5.5.4 服 务 区 应 设 置 专 用 的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区 域,配 备 包 括 救 生 衣、救 生 圈 等 水 上 救 生 装 备。6 运 营 要 求一 般 要 求6.1.1 服 务 区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运 营 和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并 对 发 现 的 安 全 问 题 及 时 进 行整 改。6.1.2 服 务 区 应 制 定 应 急 预 案,并 定 期 组 织 演 练。6.1.3 服 务 区 应 配 备 与 其 功 能 和 规 模 相 匹 配 的 工 作 人 员,并 开 展 岗 位 培 训,明 确 工 作 内 容、服 务 流 程与 注 意 事 项。对 于 有 从 业 资 格 要 求 的 岗 位,人 员 应 持 证 上 岗。6.1.4 服 务 区 应 制 定 供 水、岸 电、燃 料 供 给、船 舶 污 染 物 接 收 和 处 置 等 相 应 的 操 作 规 程。6.1.5 服 务 区 宜 能 通 过 网 络、信 息 屏 等 方 式 对 外 公 示 其 服 务 功 能、地 理 位 置、运 营 时 间 等 信 息。6.1.6 服 务 区 应 积 极 配 合 水 上 搜 救 等 部 门 在 服 务 区 附 近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活 动。船 舶 服 务6.2.1 停 泊 与 岸 电 供 给6.2.1.1 服 务 区 应 根 据 服 务 需 求 安 排 船 舶 在 指 定 位 置 停 泊。6.2.1.2 岸 电 供 给(包 括 移 动 供 电)设 施 应 由 有 资 质 的 人 员 按 照 相 应 规 程 进 行 操 作。6.2.1.3 岸 电 供 给 应 配 备 规 范 的 计 量 电 表,并 在 醒 目 位 置 对 外 公 示 电 价。6.2.2 污 染 物 接 收D B 5 0/T 1 5 6 7 2 0 2 466.2.2.1 服 务 区 应 按 照 船 舶 生 活 垃 圾、生 活 污 水 和 含 油 污 水 分 别 接 收 和 储 存,接 收 作 业 流 程 应 符 合J T/T 6 7 3 的 规 定。6.2.2.2 生 活 垃 圾 应 按 照 G B/T 1 9 0 9 5 的 要 求 分 类 接 收,并 采 用 转 运 方 式 处 置。6.2.2.3 有 陆 域 的 服 务 区 生 活 污 水 宜 接 入 附 近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或 采 用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处 置,达 标 后 回用 或 接 入 市 政 管 网;若 不 具 上 述 条 件 时,应 采 用 转 运 的 方 式 处 置。6.2.2.4 趸 船 式 服 务 区 和 固 定 平 台 式 服 务 区 生 活 污 水 应 通 过 转 运 方 式 处 置。6.2.2.5 含 油 污 水 应 采 用 转 运 方 式 处 置。6.2.2.6 各 类 污 染 物 的 储 存 装 置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密 闭 性,防 止 泄 漏 和 空 气 污 染。6.2.2.7 工 作 人 员 应 熟 悉 船 舶 垃 圾 和 污 水 接 收 的 操 作 程 序、安 全 防 污 染 规 定 以 及 防 护 要 求。6.2.2.8 各 类 船 舶 污 染 物 的 接 收 量 应 分 类 统 计。6.2.3 燃 料 供 给6.2.3.1 服 务 区 燃 料 供 给 区 补 充 燃 料 作 业 时,应 停 止 对 外 燃 料 供 给 服 务。6.2.3.2 服 务 区 应 在 醒 目 位 置 对 外 公 示 燃 料 价 格。6.2.3.3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照 流 程 规 范 作 业,当 出 现 计 量 数 据 异 常、燃 料 泄 漏 等 特 殊 情 况 时,应 立 即 停 止对 外 服 务,并 按 照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处 置。6.2.3.4 液 化 天 然 气 加 注 作 业 应 符 合 G B 4 2 2 8 3 的 规 定。6.2.4 船 舶 维 修6.2.4.1 服 务 区 船 舶 维 修 服 务 应 具 备 为 船 舶 提 供 基 础 维 修 和 保 养 的 能 力。6.2.4.2 服 务 区 宜 向 船 员 提 供 常 用 维 修 工 具 的 租 借 服 务。6.2.4.3 服 务 区 应 在 醒 目 位 置 对 外 公 示 船 舶 维 修、保 养 和 配 件 价 格。船 员 服 务6.3.1 船 岸 交 通服 务 区 应 为 上、下 船 人 员 提 供 船 岸 交 通 服 务。6.3.2 生 活 物 资 补 给6.3.2.1 服 务 区 应 设 置 单 独 的 商 品 售 卖 区 域,并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提 供 饮 用 水、粮 油、生 活 用 品 等 船 员 生 活 必 需 品;b)商 品 质 量 合 格、明 码 标 价、公 平 合 理。6.3.2.2 有 条 件 的 服 务 区 宜 能 够 通 过 电 话、网 络 等 方 式 预 约 代 购。6.3.3 快 递 寄 存6.3.3.1 服 务 区 周 边 道 路 应 设 置 相 应 的 指 示 标 识,引 导 快 递 物 流 配 送。6.3.3.2 服 务 区 应 设 置 专 用 的 快 递 收 发 区 域,并 做 好 快 递 的 保 管 和 存 取 记 录。6.3.3.3 有 条 件 的 服 务 区 宜 配 备 智 能 快 递 柜。6.3.4 文 化 休 闲6.3.4.1 服 务 区 宜 设 置 船 员 文 化 休 闲 的 专 用 区 域 和 相 应 设 施 设 备,具 体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放 松 休 息、图 书 阅 览、健 身 锻 炼、影 音 播 放 等。6.3.4.2 文 化 休 闲 区 应 配 备 干 净 整 洁 的 座 椅。D B 5 0/T 1 5 6 7 2 0 2 476.3.4.3 各 类 图 书 和 影 音 视 频 资 料 应 内 容 健 康。6.3.4.4 服 务 区 配 备 的 健 身 设 施 和 器 材 应 质 量 达 标。6.3.5 餐 饮 和 住 宿6.3.5.1 服 务 区 餐 饮 和 住 宿 区 域 的 卫 生 和 配 套 设 施 应 符 合 G B 3 7 4 8 7 的 规 定。6.3.5.2 服 务 区 餐 饮 和 住 宿 价 格 应 公 平 合 理,并 在 醒 目 位 置 公 示。6.3.5.3 无 餐 饮 和 住 宿 条 件 的 服 务 区,宜 为 船 员 提 供 岸 上 周 边 餐 饮 和 住 宿 信 息。6.3.6 基 础 医 疗6.3.6.1 服 务 区 应 配 备 保 质 期 内 的 常 用 应 急 药 品,有 条 件 的 宜 设 置 独 立 的 药 品 储 藏 室。6.3.6.2 对 于 伤 病 较 重 的 船 员,服 务 区 应 协 助 联 系 附 近 医 院 就 医。政 务 服 务6.4.1 服 务 区 的 政 务 服 务 宜 包 括 船 舶 检 验 预 约、证 照 办 理 和 更 新 等。6.4.2 服 务 区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求,协 助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设 置 政 务 服 务 点 或 配 置 政 务 自 助 服 务 终 端。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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