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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转入服务规范 第2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规范DB53/T 1247.2-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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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转入服务规范 第2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规范DB53/T 1247.2-2024.pdf

云 南 省 地 方 标 准DB53/T 1 2 4 7.2 2 0 2 4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转 入 服 务 规 范第 2 部 分: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规 范2 0 2 4-0 3-0 1 发 布 2 0 2 4-0 6-0 1 实 施云 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ICS 0 3.0 8 0.0 1CCS A 1 653D B 5 3/T 1 2 4 7.2 2 0 2 4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本 文 件 是 D B 5 3/T 1 2 4 7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转 入 服 务 规 范 的 第 2 部 分,D B 5 3/T 1 2 4 7 已 经发 布 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规 范;第 2 部 分: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规 范;第 3 部 分: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规 范;第 4 部 分: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规 范;第 5 部 分: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规 范;第 6 部 分: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规 范;第 7 部 分:退 役 军 人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规 范。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本 文 件 由 云 南 省 公 共 服 务 和 社 会 管 理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Y N T C 1 6)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行 政 审 批 处、云 南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云 南 省 烟 草 烟叶 公 司、云 南 省 质 量 管 理 学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赵 忆 宁、白 云、聂 晶、陈 云 峰、焦 萍、崔 继 梅、陈 丽 丽、王 苏 天、郑 莹、符 泽博、赵 阳 楠、陶 成 金、伍 林、王 薇、王 佳 麒、马 仲 昕、李 关 艳、魏 迪 莉、周 君 君、李 斌、毕 虹。D B 5 3/T 1 2 4 7.2 2 0 2 4I I I引 言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是 人 民 生 活 的 安 全 网 和 社 会 运 行 的 稳 定 器,养 老 保 险 是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是 社 会 保 险 五 大 险 种 中 最 重 要 的 险 种 之 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 规 定:个 人 跨 统 筹 地 区 就 业的,其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随 本 人 转 移,缴 费 年 限 累 计 计 算。为 了 规 范 我 省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转 入服 务,明 确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入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退 役 军 人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等 内 容,编 制 了 D B 5 3/T 1 2 4 7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转入 服 务 规 范,由 7 个 部 分 构 成。第 1 部 分: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规 范。目 的 在 于 确 立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转 出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2 部 分: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规 范。目 的 在 于 确 立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出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3 部 分: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规 范。目 的 在 于 确 立 机 关 事 业 单 位工 作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4 部 分: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规 范。目 的 在 于 确 立 参 保 人 员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5 部 分: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规 范。目 的 在 于 确 立 参 保 人 员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要 求。第 6 部 分: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规 范。目 的 在 于确 立 参 保 人 员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要 求。第 7 部 分:退 役 军 人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规 范。目 的 在 于 确 立 退 役 军 人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业 务 办 理 的 服 务 流 程 和 要 求。D B 5 3/T 1 2 4 7.2 2 0 2 41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转 入 服 务 规 范第 2 部 分: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的 服 务 内 容、业 务 要 求、业 务 流 程、风 险 控 制 和 档 案管 理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县 级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的 人 员 提 供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7 7 6 8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总 则G B/T 3 1 5 9 6.1 社 会 保 险 术 语 第 1 部 分:通 用G B/T 3 1 5 9 6.2 社 会 保 险 术 语 第 2 部 分:养 老 保 险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7 7 6 8、G B/T 3 1 5 9 6.1 和 G B/T 3 1 5 9 6.2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4 服 务 内 容县 级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为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的 人 员 提 供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服 务。5 业 务 要 求5.1 办 理 条 件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参 保 人 员,应 将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a)在 缴 费 期 间 因 户 籍 迁 移,需 跨 统 筹 区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且 转 入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已 出 具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接 收 函;b)符 合 领 取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条 件 或 者 年 满 6 0 周 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不足 1 5 年 并 选 择 延 长 缴 费,且 转 入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已 出 具 城 乡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衔 接 联 系 函。5.2 办 理 方 式网 络 办 理。5.3 办 理 时 限D B 5 3/T 1 2 4 7.2 2 0 2 421 5 个 工 作 日。5.4 收 费 要 求不 收 费。6 业 务 流 程6.1 受 理经 办 人 员 收 到 转 入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推 送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联 系 函 城 乡 养 老 保险 制 度 衔 接 联 系 函 或 者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接 收 函 即 为 受 理,进 入 审 核 环 节。6.2 审 核6.2.1 初 审6.2.2 初 审 人 员 的 审 核 要 点 如 下:a)申 请 转 出 人 员 信 息 与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一 致;b)申 请 转 出 人 员 个 人 账 户 记 录 完 整 准 确;c)申 请 转 出 人 员 在 本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参 保。6.2.3 初 审 后,按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处 理:a)申 请 转 出 人 员 在 本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参 保、信 息 与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一 致、个 人 账 户 记 录 完 整准 确 的,清 算 个 人 账 户 转 移 金 额,生 成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信 息 表(参 见 附 录 A)和 城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支 付 审 批 表(参 见 附 录 B)进 入 复 核 环 节;b)申 请 转 出 人 员 信 息 与 社 会 保 险 信 息 系 统 不 一 致 的,与 转 入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核 实,业 务 中 止。核 实 后,本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登 记 信 息 错 误 的,修 改 信 息,生 成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信息 表 和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支 付 审 批 表,进 入 复 核 环 节;联系 函 信 息 错 误 的,终 止 业 务 办 理,将 终 止 办 理 原 因 告 知 转 入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c)申 请 转 出 人 员 个 人 账 户 记 录 不 完 整 或 者 不 准 确 的,核 实 并 修 改 完 善 后,生 成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老 保 险 信 息 表 和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支 付 审 批 表,进 入 复 核环 节;d)申 请 转 出 人 员 未 在 本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参 保 的,终 止 业 务 办 理,将 终 止 办 理 原 因 告 知 转 入 地 社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6.2.4 复 核6.2.4.1 复 核 人 员 对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信 息 表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个 人 账 户 基金 支 付 审 批 表 进 行 复 核,复 核 要 点 如 下:a)基 本 信 息 准 确;b)个 人 账 户 转 移 金 额 准 确。6.2.4.2 复 核 后,按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处 理:a)基 本 信 息 准 确、个 人 账 户 转 移 金 额 准 确 的,将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信 息 表 推 送 转 入 地 社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进 入 审 批 环 节;b)基 本 信 息 或 者 个 人 账 户 转 移 金 额 不 准 确 的,退 回 至 初 审 环 节 重 新 核 实。D B 5 3/T 1 2 4 7.2 2 0 2 436.3 审 批6.3.1 审 批 人 员 的 审 核 要 点 如 下:a)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办 理 流 程 合 规 完 备;b)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支 付 审 批 表 信 息 完 整。6.3.2 审 批 后,按 以 下 情 况 分 别 处 理:a)转 出 程 序 合 规 完 备、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支 付 审 批 表 信 息 完 整 的,进 入 办 理 环 节;b)转 出 程 序 不 合 规 不 完 备 或 者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支 付 审 批 表 信 息不 完 整 的,退 回 至 复 核 环 节 重 新 核 实。6.4 办 理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按 照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支 付 审 批 表 拨 付 资 金,办 理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6.5 流 程 图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C。7 风 险 控 制7.1 风 险 点个 人 账 户 转 移 金 额 核 定 不 准 确。7.2 防 控 措 施7.2.1 设 置 初 审、复 核、审 批 三 个 环 节,确 保 个 人 账 户 转 移 金 额 核 定 准 确。7.2.2 加 强 业 务 学 习,提 升 工 作 人 员 业 务 素 质。7.2.3 加 强 作 风 教 育,强 化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认 真 履 职。7.2.4 完 善 制 度 机 制,防 范 降 低 风 险。7.2.5 坚 持 问 题 导 向,及 时 发 现 并 整 改 风 险 隐 患。8 档 案 管 理8.1 档 案 类 型社 会 保 险 管 理 类,参 保 人 员 登 记 材 料。8.2 档 案 保 管 期 限1 0 0 年。8.3 档 案 保 存 方 式电 子 档 案。D B 5 3/T 1 2 4 7.2 2 0 2 448.4 档 案 归 档 目 录8.4.1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入 接 收 函。8.4.2 城 乡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衔 接 联 系 函。8.4.3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信 息 表。8.4.4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转 移 资 金 审 批 表。8.4.5 其 他 相 关 材 料。9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文 件本 文 件 涉 及 的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社 会 保 险 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3 5 号);b)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统 一 的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意 见(国 发 2 0 1 4 8 号);c)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城 乡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衔 接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人 社部 发 2 0 1 4 1 7 号);d)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印 发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经 办 规 程 的 通 知(人 社 部 发 2 0 1 9 8 4 号);e)云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省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云 政 发 2 0 1 4 2 0 号。D B 5 3/T 1 2 4 7.2 2 0 2 45A A附 录 A(资 料 性)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信 息 表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信 息 表 的 示 例。示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个人 编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 证号码 户籍地地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明细年度记账利率账户做实金额账户做实利息个 人缴 费财政代缴省级财政补助市级财政补助县级财政补助集 体补 助被征地保障补助老农保累计本金其他金额个人账户总额1 2 3 4 5 6 7 8 9 1 0 1 1 1 2 1 3 1 4转出地单位名称(章):转入地单位名称:地 址:地 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计算说明:3+4=1 4,5+6+7+8+9+1 0+1 1+1 2+1 3=3D B 5 3/T 1 2 4 7.2 2 0 2 46B B附 录 B(资 料 性)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支 付 审 批 表 示 例下 面 给 出 了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个 人 账 户 基 金 支 付 审 批 表 的 示 例。示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审批表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个人编号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转入地经办机构开户全称转入地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名称转入地经办机构银行账号合计-审批人:审核人:经办人:年 月 日D B 5 3/T 1 2 4 7.2 2 0 2 47C C附 录 C(规 范 性)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流 程 图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流 程 见 图 C.1。图 C.1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流 程 图 DB53/T 1247.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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