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地籍调查技术规范DB3701/T 53-2024.pdf
I C S 0 7.0 4 0C C S A 7 83701济 南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7 0 1/T 5 3 2 0 2 4地 上 地 下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不 动 产 地 籍 调 查技 术 规 范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c a d a s t r a l s u r v e y o f r e a l p r o p e r t y o f o v e r g r o u n d a n du n d e r g r o u n d s t a t e-o w n e d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l a n d2 0 2 4-0 2-2 3 发 布 2 0 2 4-0 5-2 3 实 施济 南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7 0 1/T 5 3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规 定.34.1 坐 标 系 统.34.2 地 籍 图 比 例 尺、分 幅 与 编 号.34.3 界 址 点 编 号.34.4 计 量 单 位.44.5 精 度 要 求.44.6 不 动 产 单 元 划 定 和 代 码 编 制.45 不 动 产 地 籍 调 查.45.1 一 般 规 定.45.2 调 查 程 序.46 不 动 产 测 绘.1 06.1 一 般 规 定.1 06.2 地 上 空 间 地 籍 测 量.1 16.3 地 下 空 间 地 籍 测 量.1 16.4 房 屋 等 建(构)筑 物 测 量.1 26.5 不 动 产 单 元 图 绘 制.1 37 成 果 资 料 整 理 与 归 档.1 5附 录 A(规 范 性)不 动 产 单 元 划 定 和 代 码 编 制.1 6附 录 B(规 范 性)不 动 产 地 籍 调 查 表.2 0附 录 C(规 范 性)房 屋 和 建(构)筑 物 调 查 表.2 8参 考 文 献.3 5D B 3 7 0 1/T 5 3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济 南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D B 3 7 0 1/T 5 3 2 0 2 41地 上 地 下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不 动 产 地 籍 调 查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地 上 地 下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不 动 产 地 籍 调 查 的 基 本 规 定、不 动 产 地 籍 调 查、不 动 产 测 量、成 果 资 料 整 理 与 归 档 等 工 作 的 技 术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济 南 市 地 上 地 下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不 动 产 地 籍 调 查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2 6 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区 划 代 码G B/T 1 7 9 8 6.l-2 0 0 0 房 产 测 量 规 范 第 1 单 元:房 产 测 量 规 定G B/T 2 1 0 1 0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分 类G B/T 3 5 6 3 6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测 绘 规 范G B/T 3 7 3 4 6 不 动 产 单 元 设 定 与 代 码 编 制 规 则G B/T 4 2 5 4 7-2 0 2 3 地 籍 调 查 规 程G B 5 0 0 2 6 工 程 测 量 标 准C J J/T 8 城 市 测 量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地 籍 区 c a d a s t r a l d i s t r i c t在 县 级 行 政 辖 区 内,以 乡(镇)、街 道 界 线 为 基 础,结 合 明 显 线 性 地 物 划 分 的 地 籍 管 理 区 域。来 源:G B/T 4 2 5 4 7-2 0 2 3,3.2 3.2地 籍 子 区 c a d a s t r a l s u b d i s t r i c t在 地 籍 区 范 围 内,以 行 政 村、居 委 会 或 街 坊 界 线 为 基 础,结 合 明 显 线 型 地 物 划 分 的 地 籍 管 理 区 域。来 源:G B/T 4 2 5 4 7-2 0 2 3,3.3 3.3界 址 线 b o u n d a r y l i n e不 动 产 单 元 的 边 界 线。来 源:G B/T 4 2 5 4 7-2 0 2 3,3.7 3.4界 址 点 b o u n d a r y p o i n t界 址 线 的 转 折 点。D B 3 7 0 1/T 5 3 2 0 2 42 来 源:G B/T 4 2 5 4 7-2 0 2 3,3.8 3.5界 址 面 b o u n d a r y s u r f a c e由 界 址 线 构 成 的 封 闭 面。3.6不 动 产 单 元 r e a l p r o p e r t y u n i t权 属 界 线 固 定 封 闭 且 具 有 独 立 使 用 价 值 的 空 间,由 定 着 物 单 元 和 其 所 在 宗 地(宗 海)共 同 组 成,是 不动 产 登 记 的 基 本 单 位。来 源:G B/T 3 7 3 4 6-2 0 1 9,3.1 6 3.7宗 地 c a d a s t r a l p a r c e l土 地 权 属 界 址 线 封 闭 的 地 块 或 空 间。来 源:G B/T 4 2 5 4 7-2 0 2 3,定 义 3.9 3.8幢 s i n g l e b u i l d i n g一 座 独 立 的,包 括 不 同 结 构 和 不 同 层 次 的 房 屋。G B/T 4 2 5 4 7-2 0 2 3,定 义 3.1 1 3.9房 屋 b u i l d i n g独 立 成 幢、权 属 界 线 封 闭 的 空 间,以 及 区 分 套、层、间 等 权 属 界 线 封 闭、可 以 独 立 使 用、功 能 完 整的 空 间。G B/T 4 2 5 4 7-2 0 2 3,定 义 3.1 2 3.1 0定 着 物 t h i n g s f i x e d o n l a n d固 定 于 土 地 且 功 能 完 整、具 有 独 立 使 用 价 值 的 房 屋 等 建 筑 物、构 筑 物 以 及 森 林、林 木 等 不 能 移 动 的物。来 源:G B/T 3 7 3 4 6-2 0 1 9,3.1 1 3.1 1定 着 物 单 元 u n i t o f t h i n g s f i x e d o n l a n d权 属 界 线 固 定 封 闭、功 能 完 整 且 具 有 独 立 使 用 价 值 的 房 屋 等 建(构)筑 物 以 及 森 林、林 木 等 定 着 物。来 源:G B/T 4 2 5 4 7-2 0 2 3,有 修 改 3.1 2地 下 空 间 u n d e r g r o u n d s p a c e为 满 足 生 产 和 生 活 等 需 求 在 地 表 以 下 开 发、建 设 和 利 用 的 空 间。来 源:G B/T 3 5 6 3 6-2 0 1 7,3.1 3.1 3结 建 地 下 空 间 c o m b i n a t i o n a l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u n d e r g r o u n d s p a c e c a d a s t r a l p a r c e l同 一 主 体 结 合 地 面 建 筑 一 并 开 发 建 设 的 地 下 空 间。3.1 4单 建 地 下 空 间 s i n g l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u n d e r g r o u n d s p a c e c a d a s t r a l p a r c e l独 立 开 发 建 设 的 地 下 空 间。D B 3 7 0 1/T 5 3 2 0 2 433.1 5六 至 a d j o i n i n g p r o p e r t i e s i n 3 D u r b a n s p a c e描 述 不 动 产 三 维 空 间 要 素 的 上、下、东、南、西、北 六 个 方 位 上 或 紧 密 邻 接 的 其 他 不 动 产 单 元 三 维实 体。来 源:G B/T 4 0 7 7 1-2 0 2 1,有 修 改 3.1 6不 动 产 地 籍 调 查 r e a l p r o p e r t y c a d a s t r a l s u r v e y通 过 权 籍 调 查 和 不 动 产 测 绘,全 面 查 清 土 地 及 其 定 着 物 的 权 属、位 置、界 址、面 积、用 途 等 权 属 状况 和 自 然 状 况。来 源:G B/T 4 2 5 4 7-2 0 2 3,有 修 改 3.1 7宗 地 草 图 c a d a s t r a l p a r c e l s k e t c h描 述 宗 地 位 置、界 址 点、界 址 线、相 邻 宗 地 关 系 以 及 宗 地 内 定 着 物 位 置 等 要 素 的 现 场 调 查 记 录。来 源:G B/T 4 2 5 4 7-2 0 2 3,3.1 9 3.1 8宗 地 图 c a d a s t r a l p a r c e l m a p描 述 一 宗 地 位 置、界 址 点、界 址 线、相 邻 宗 地 关 系 以 及 宗 地 内 定 着 物 位 置 等 要 素 的 地 籍 图,市 不 动产 登 记 簿 和 不 动 产 证 书 的 附 图。来 源:G B/T 4 2 5 4 7-2 0 2 3,3.2 2 3.1 9房 产 图 h o u s e p r o p e r t y p l a n描 述 房 屋、建(构)筑 物 的 定 着 物 单 元 位 置、界 线、结 构、层 次、面 积 等 要 素 的 图 件,也 可 称 为 房产 分 户 图。来 源:G B/T 4 2 5 4 7-2 0 2 3,有 修 改 3.2 0地 下 建(构)筑 物 u n d e r g r o u n d b u i l d i n g s(s t r u c t u r e s)建 设 在 城 市 地 表 以 下,为 满 足 人 类 社 会 生 产、生 活、交 通、环 保、能 源、安 全、防 灾 减 灾、信 息 与通 信 等 需 求 而 建 设 的 建(构)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来 源:G B/T 2 8 5 9 0 2 0 1 2,2.1,有 修 改 4 基 本 规 定4.1 坐 标 系 统4.1.1 坐 标 系 统 与 投 影 方 法 应 符 合 G B/T 4 2 5 4 7-2 0 2 3 的 规 定。4.1.2 高 程 基 准 应 符 合 G B/T 4 2 5 4 7-2 0 2 3 的 规 定。4.2 地 籍 图 比 例 尺、分 幅 与 编 号4.2.1 地 籍 图 的 比 例 尺 应 符 合 G B/T 4 2 5 4 7-2 0 2 3 的 规 定。4.2.2 依 不 同 比 例 尺,地 籍 图 分 幅 与 编 号 应 符 合 G B/T 4 2 5 4 7-2 0 2 3 的 规 定。4.3 界 址 点 编 号4.3.1 在 宗 地 调 查 表 中 的 界 址 点 号,可 以 在 地 籍 区 或 地 籍 子 区 范 围 内 统 一 编 制,也 可 以 宗 地 为 单 位,D B 3 7 0 1/T 5 3 2 0 2 44从 左 上 角 按 顺 时 针 方 向,从“1”开 始 编 制。4.3.2 在 地 籍 数 据 库 中,土 地 权 属 界 址 点 号 应 在 地 籍 区 或 地 籍 子 区 范 围 统 一 编 制,并 保 证 点 号 唯 一。4.3.3 地 籍 图 上 标 注 的 界 址 点 号 应 与 地 籍 数 据 库 中 界 址 点 号 相 同。4.3.4 解 析 界 址 点 号 可 采 用 J 1、J 2 表 示,图 解 界 址 点 号 可 采 用 T 1、T 2 表 示。4.3.5 界 址 变 更 后,新 增 界 址 点 号 在 最 大 界 址 点 号 后 续 编,废 弃 的 界 址 点 号 不 再 使 用。4.4 计 量 单 位计 量 单 位 应 符 合 G B/T 4 2 5 4 7-2 0 2 3 的 规 定。4.5 精 度 要 求4.5.1 房 屋 等 建(构)筑 物 界 址 点、房 角 点 精 度 应 符 合 G B/T 1 7 9 8 6.l-2 0 0 0 的 规 定。4.5.2 宗 地 界 址 点 精 度 应 符 合 G B/T 4 2 5 4 7-2 0 2 3 的 规 定。4.5.3 界 址 点 的 高 程 精 度 应 符 合 C J J/T 8 的 规 定。4.6 不 动 产 单 元 划 定 和 代 码 编 制不 动 产 单 元 划 定 和 代 码 编 制 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规 定。5 不 动 产 地 籍 调 查5.1 一 般 规 定5.1.1 采 用 内 业 核 实 和 外 业 调 查 相 结 合 的 方 法,查 清 不 动 产 单 元 的 权 属、界 址、坐 落、六 至、用 途 等状 况。确 保 不 动 产 单 元 的 权 属 清 楚、界 址 清 晰、空 间 相 对 位 置 关 系 明 确。内 业 核 实 和 外 业 调 查 的 工 作 内容 如 下。5.1.2 内 业 核 实 是 指 在 室 内 对 权 属 来 源 材 料 的 齐 全 性、一 致 性、规 范 性 进 行 查 验,核 实 不 动 产 单 元 的权 属 状 况、界 址、用 途 等 状 况。已 有 调 查 成 果,经 内 业 核 实 判 定 权 属 状 况、界 址、用 途 等 均 正 确、清 楚,且 界 址 未 发 生 变 化,可 不 开 展 外 业 调 查。5.1.3 外 业 调 查 是 指 到 实 地 核 实 查 清 不 动 产 单 元 的 权 属、界 址、用 途 等 情 况。经 内 业 核 实,地 籍 材 料存 在 下 列 情 形 的,则 需 要 外 业 调 查:新 设(预 设)不 动 产 单 元 的;地 籍 材 料 现 势 性 差 或 不 齐 全、不 规 范、不 一 致 的;不 动 产 单 元 界 址 不 清 楚 或 发 生 变 化 的;无 权 属 来 源 材 料 的;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材 料 提 出 异 议 并 提 供 证 据 的;其 他 需 要 开 展 外 业 调 查 的 情 形。5.2 调 查 程 序5.2.1 准 备 工 作5.2.1.1 组 织 准 备不 动 产 地 籍 调 查 工 作 应 根 据 项 目 委 托 方 要 求,作 业 单 位 成 立 地 籍 调 查 小 组,负 责 组 织 编 制 实 施 方 案和 技 术 设 计 书、宣 传 调 查 目 的 和 意 义、培 训 技 术 人 员 和 开 展 前 期 试 点 等 工 作,其 中:实 施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调 查 的 范 围、任 务、方 法、经 费、时 间、步 骤、人 员 和 组 织 等;D B 3 7 0 1/T 5 3 2 0 2 45 技 术 设 计 书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调 查 的 范 围、技 术 路 线 和 程 序、技 术 要 求、成 果 质 量 控 制 和 成 果整 理 与 归 档 等。5.2.1.2 材 料 准 备5.2.1.2.1 针 对 不 动 产 的 特 点,判 定 需 要 收 集 的 材 料 类 型,确 定 材 料 收 集 的 方 法 和 途 径,做 好 权 属 来源 等 相 关 材 料 的 收 集、整 理 和 分 析 等 准 备 工 作。5.2.1.2.2 将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材 料 按 照 权 利 人 证 明、权 属 来 源 材 料、权 属 调 查 材 料 等 类 型 做 好 分 类 整理,并 对 材 料 的 可 用 性 和 使 用 方 法 作 出 分 析,为 具 体 调 查 工 作 做 好 技 术 准 备。5.2.1.2.3 收 集、整 理 土 地 权 属 来 源 资 料,包 括:土 地 审 批、征 收、转 用、划 拨 或 出 让、转 让、登 记 以 及 土 地 勘 测 定 界 等 资 料;履 行 指 界 程 序 形 成 的 地 籍 调 查 表、土 地 权 属 界 线 协 议 书 等 地 籍 调 查 成 果;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自 然 资 源 主 管 部 门 的 土 地 权 属 争 议 调 解 书;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处 理 决 定;人 民 法 院 的 判 决 书、裁 定 书 或 者 调 解 书。5.2.1.2.4 收 集、整 理 有 关 测 绘 资 料,包 括 航 空 正 射 影 像、航 天 正 射 影 像、地 形 图、控 制 网 点 和 其 他已 有 图 件 等。5.2.1.2.5 收 集、整 理 土 地 调 查、土 地 规 划 等 资 料,包 括 文 字 报 告、图 件(如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已 有 地籍 图、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图、国 土 空 间 规 划 图 等)、数 据 库 等。5.2.1.2.6 收 集、整 理 其 他 资 料,包 括 行 政 区 划、自 然 地 理、社 会 经 济、房 屋 普 查、标 准 地 名 等 资 料。5.2.1.3 工 具 与 表 册 准 备5.2.1.3.1 表 册 包 括 地 籍 调 查 表、指 界 委 托 书、法 定 代 表 人(或 负 责 人)身 份 证 明 书、指 界 通 知 书、违 约 缺 席 定 界 通 知 书 等。5.2.1.3.2 仪 器 包 括 G N S S 接 收 机、全 站 仪、钢 尺、测 距 仪、计 算 机、遥 感、摄 影 测 量 设 备 等。5.2.1.3.3 软 件 包 括 数 字 摄 影 测 量 系 统、数 字 测 量 系 统、遥 感 影 像 处 理 软 件 等。5.2.1.3.4 界 址 点 标 志。5.2.2 土 地 权 属 调 查5.2.2.1 调 查 内 容5.2.2.1.1 权 利 人 或 实 际 使 用 人5.2.2.1.1.1 有 权 属 来 源 材 料 的,核 实 查 清 土 地 权 利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称、自 然 人 或 监 护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或 负 责 人)姓 名 及 其 身 份 证 明、代 理 人 姓 名 及 其 身 份 证 明,及 其 法 人 的 性 质、行 业 代 码、社 会 信 用 代码 等。5.2.2.1.1.2 无 权 属 来 源 材 料 的,应 收 集 实 际 使 用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如果 权 利 人 或 实 际 使 用 人 与 房 屋、建(构)筑 物 的 权 利 人 或 实 际 使 用 人 不 一 致,则 在 说 明 栏 说 明 不 一 致 的情 况,同 时 在 房 屋 调 查 表、建(构)筑 物 调 查 表 的 说 明 栏 做 对 应 说 明。5.2.2.1.2 权 利 人 或 实 际 使 用 人 类 型填 写 个 人、企 业、事 业 单 位、国 家 机 关 等。5.2.2.1.3 权 属 性 质 及 来 源5.2.2.1.3.1 有 权 属 来 源 材 料 的,核 实 查 清 土 地 权 属 来 源、权 属 性 质、权 利 类 型、起 止 时 间、年 期 等。D B 3 7 0 1/T 5 3 2 0 2 465.2.2.1.3.2 无 权 属 来 源 材 料 的,查 清 占 有 或 占 用 土 地 的 权 属 性 质、时 间 及 其 历 史 沿 革,并 在 调 查 表的 说 明 栏 依 时 间 节 点 进 行 详 细 说 明。5.2.2.1.4 位 置5.2.2.1.4.1 核 实 查 清 如 下 内 容:用 地 六 至、所 在 图 幅 和 坐 落;用 地 六 至 的 相 邻 权 利 人 或 实 际 使 用 人 名 称、地 理 名 称、地 类 等;用 地 所 在 图 幅 的 比 例 尺 及 其 对 应 的 图 幅 号。5.2.2.1.4.2 根 据 权 属 来 源 材 料、相 关 政 策 法 规、技 术 标 准 中 有 关 地 名 地 址 编 制 的 规 定,统 筹 考 虑 填写 土 地 权 利 类 型 的 不 同 和 宗 地 所 处 的 地 理 区 位,经 现 场 核 实 后,按 照 下 列 方 法 核 实 查 清 用 地 坐 落:对 城 镇 区 域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宗 地,核 实 查 清 所 处 的 街 道 办、路(街、巷)、门 牌 号 码。缺 门 牌 号 时,可 查 清 毗 连 宗 地 门 牌 号 及 其 所 处 方 位(东、南、西、北),新 建 的 住 宅 小 区,还 未 编 制 门 牌 号 时 应 查 清 楼 盘 名 称 或 小 区 名 称;对 农 村 集 体 范 围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核 实 查 清 所 处 的 街 道、镇、村、组 等;无 论 哪 种 权 利 类 型 的 宗 地,还 可 核 实 查 清 所 处 位 置 当 地 习 俗 称 谓 的 地 理 名 称、道 路 名 称、水系 名 称、小 区 名 称 等,作 为 宗 地 坐 落 的 附 加 信 息;“单 建 地 下 空 间”的 用 地 范 围 与 六 邻 接 壤 如 果 为 填 土,就 注 明“填 土”。5.2.2.1.5 用 途应 符 合 G B/T 2 1 0 1 0 的 二 级 类,核 实 查 清 土 地 的 批 准 用 途 和 实 际 用 途。如 无 法 判 定 二 级 地 类,则 调 查到 一 级 地 类,调 查 方 法 如 下:从 土 地 权 属 来 源 材 料 中 提 取 批 准 用 途,并 调 查 实 际 用 途。如 提 取 的 批 准 用 途 无 法 对 应 G B/T2 1 0 1 0 的 二 级 类(或 一 级 类),则 在 宗 地 调 查 表 中 直 接 填 写 土 地 权 属 来 源 材 料 中 的 批 准 用 途。如 无 地 籍 材 料,则 查 清 实 际 用 途,不 调 查 批 准 用 途;对 地 下 空 间 宗 地 的 实 际 用 途 调 查,应 符 合 G B/T 2 1 0 1 0 中 城 市 地 下 设 施 土 地 利 用 类 型 的 划 分。5.2.2.1.6 使 用 期 限依 据 土 地 权 属 来 源 材 料,查 清 使 用 期 限。土 地 权 属 来 源 材 料 中 没 有 描 述 土 地 使 用 期 限 的 或 无 权 属 来源 材 料 的,则 查 清 起 始 使 用 时 间。5.2.2.1.7 共 有 情 况调 查 核 实 土 地 是 按 份 共 有 还 是 共 同 共 有,以 及 全 部 共 有 权 利 人;如 果 属 于 按 份 共 有 的,则 查 清 共 有的 份 额。5.2.2.1.8 其 他根 据 管 理 需 要,可 调 查 核 实 土 地 的 权 利 限 制、土 地 等 别 或 土 地 级 别 等 情 况。5.2.2.2 宗 地 草 图 绘 制5.2.2.2.1 宗 地 草 图 绘 制 的 一 般 要 求 为:经 调 查 核 实,宗 地 实 际 状 况 与 原 地 籍 调 查 表 中 的 宗 地 草 图 一 致 的,无 需 重 新 绘 制 宗 地 草 图,否 则 应 重 新 绘 制 宗 地 草 图;宗 地 草 图 应 现 场 绘 制;如 果 权 属 来 源 材 料 中 没 有 宗 地 草 图 或 地 籍 材 料,应 绘 制 宗 地 草 图;D B 3 7 0 1/T 5 3 2 0 2 47 可 以 利 用 工 作 底 图 绘 制 宗 地 草 图;面 积 较 大、界 线 复 杂 的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宗 地,可 不 绘 制 宗 地 草 图,宜 利 用 工 作 底 图;应 按 照 G B/T 4 2 5 4 7-2 0 2 3 的 相 关 要 求 绘 制 土 地 权 属 界 线 协 议 书 附 图。5.2.2.2.2 宗 地 草 图 和 土 地 权 属 界 线 协 议 书 附 图 的 内 容 为:本 宗 地 号、坐 落 等;界 址 点、界 址 点 号 及 界 址 线,宗 地 内 的 主 要 地 物 等;相 邻 宗 地 号、坐 落 等;界 址 边 长、界 址 点 与 邻 近 明 显 地 物 的 相 关 距 离 或 条 件 距 离;确 定 界 址 点 位 置、界 址 边 方 位 走 向 所 必 需 的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丈 量 者、丈 量 日 期、检 查 者、检 查 日 期、概 略 比 例 尺、指 北 针 等。5.2.2.2.3 根 据 现 场 确 认 的 结 果,按 照 下 列 技 术 要 求 绘 制 宗 地 草 图 或 土 地 权 属 界 线 协 议 书 附 图:宗 地 草 图 或 土 地 权 属 界 线 协 议 书 附 图 应 现 场 绘 制;可 直 接 在 宗 地 调 查 表 上 绘 制,也 可 在 适 宜 长 期 保 存、使 用 的 纸 张 上 绘 制,也 可 利 用 地 籍 图、地 形 图、影 像 图 为 底 图 绘 制;较 大 宗 地 可 分 幅 绘 制;在 绘 制 的 宗 地 草 图 或 土 地 权 属 界 线 协 议 书 附 图 上,应 标 注 实 地 丈 量 的 界 址 边 长、相 关 距 离、条 件 距 离 等,不 标 注 图 解 边 长 或 图 解 坐 标 反 算 边 长;图 上 表 达 的 界 址 点、线 与 界 址 标 示 表、界 址 说 明 表 中 的 描 述 能 够 建 立 对 应 关 系,与 实 地 能 够建 立 一 一 对 应 关 系;在 绘 制 的 宗 地 草 图 或 土 地 权 属 界 线 协 议 书 附 图 上,应 线 条 均 匀、字 迹 清 楚,数 字 注 记 字 头 向北 向 西 书 写,注 记 过 密 的 地 方 可 移 位 放 大 注 记,所 有 的 注 记 不 得 涂 改;土 地 权 属 界 线 协 议 书 附 图 中 的 界 址 线 上,指 界 人 宜 加 盖 印 章 或 按 手 印。宗 地 草 图 的 界 址 线 上,指 界 人 也 可 加 盖 印 章 或 按 手 印。5.2.2.3 宗 地 调 查 表 填 写按 照 附 录 B 的 要 求 填 写 宗 地 调 查 表。5.2.3 房 屋 等 建(构)筑 物 权 属 调 查5.2.3.1 房 屋 权 属 调 查5.2.3.1.1 权 利 人 或 实 际 使 用 人5.2.3.1.1.1 有 权 属 来 源 材 料 的,调 查 核 实 房 屋 所 有 权 利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和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及 身份 证 明:所 有 权 人 是 自 然 人 的,查 清 姓 名 和 身 份 证 明;所 有 权 人 是 法 人 的,查 清 法 人 姓 名、性 质、行 业 代 码、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和 法 定 代 表 人、自 然 人或 监 护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或 负 责 人)姓 名 及 其 身 份 证 明、代 理 人 姓 名 及 其 身 份 证 明,及 其 法人 的 性 质、行 业 代 码、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等。5.2.3.1.1.2 无 权 属 来 源 材 料 的,应 收 集 实 际 使 用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如果 房 屋 等 建(构)筑 物 的 权 利 人 或 实 际 使 用 人 与 土 地、海 域 权 利 人 或 实 际 使 用 人 不 一 致,则 在 说 明 栏 说明 不 一 致 的 情 况,同 时 在 宗 地 调 查 表 的 说 明 栏 做 对 应 说 明。5.2.3.1.1.3 具 体 调 查 方 法 如 下:对 私 人 所 有 的 房 屋:如 果 有 产 权 证 件,则 权 利 人 为 产 权 证 上 的 姓 名;如 果 权 利 人 已 死 亡 的,应 查 清 申 请 人 或 代 理 人 的 姓 名;D B 3 7 0 1/T 5 3 2 0 2 48 如 产 权 共 有,应 查 清 全 体 共 有 人 姓 名。单 位 所 有 的 房 屋;应 查 清 单 位 的 全 称;两 个 以 上 单 位 共 有 的,应 查 清 全 体 共 有 单 位 名 称。房 屋 管 理 部 门 直 接 管 理 的 房 屋:包 括 公 产、代 管 产、托 管 产、拨 用 产 等 四 种 产 别:公 产 应 查 清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的 全 称;代 管 产 应 查 清 代 管 及 原 产 权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托 管 产 应 查 清 托 管 及 委 托 人 的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拨 用 产 应 查 清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的 全 称 及 拨 借 单 位 名 称。5.2.3.1.2 权 属 来 源5.2.3.1.2.1 按 照 权 属 来 源 材 料 确 认 房 屋 的 权 属 来 源,主 要 存 在 继 承、购 买、受 赠、交 换、新 建、重建、征 用、收 购、调 拨、价 拨、拨 用 等 来 源 形 式。5.2.3.1.2.2 无 权 属 来 源 材 料 的,则 查 清 实 际 占 有 或 占 用 房 屋 的 现 状 及 其 历 史 沿 革,并 在 调 查 表 的 说明 栏 依 时 间 节 点 进 行 详 细 说 明。5.2.3.1.3 产 别按 照 G B/T 1 7 9 8 6.1-2 0 0 0 调 查 房 屋 产 别 的 一 级 类 和 二 级 类。5.2.3.1.4 墙 体 归 属房 屋 四 面 墙 体 所 有 权 的 归 属 分 三 类,即 自 有 墙、共 有 墙、借 墙。5.2.3.1.5 房 屋 权 属 登 记 情 况若 已 办 理 过 房 屋 所 有 权 登 记 的,则 查 清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书 号。5.2.3.1.6 房 屋 坐 落5.2.3.1.6.1 查 清 房 屋 的 坐 落,如 街 道 名 称、门 牌 号、幢 号、楼 层 号、房 号 等:房 屋 位 于 胡 同 或 小 巷 时,应 查 清 附 近 主 要 街 道 名 称;缺 门 牌 号 时,可 查 清 毗 连 房 屋 门 牌 号 及 其 所 处 方 位(东、南、西、北);新 建 住 宅 小 区 的 房 屋,还 未 编 制 门 牌 号 时 应 查 清 楼 盘 名 称 或 小 区 名 称;当 一 幢 房 屋 位 于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街 道 或 有 两 个 以 上 门 牌 号 时,应 全 部 查 清;单 元 式 的 成 套 住 宅,应 查 清 单 元 号、室 号 或 产 号。5.2.3.1.6.2 可 根 据 需 要 测 量 房 屋 单 元(幢、层、套、间)空 间 范 围 内 的 左 下 角 部 位 空 间 坐 标(X、Y、H),作 为 房 屋 坐 落 的 附 加 注 释。5.2.3.1.7 房 屋 的 层 数5.2.3.1.7.1 房 屋 的 总 层 数 为 房 屋 地 上 层 数 与 地 下 层 数 之 和。5.2.3.1.7.2 一 层 为 车 棚 或 车 库 的,以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的 图 纸 标 注 为 准。5.2.3.1.7.3 确 认 层 数 的 方 法 如 下:地 上 层 数 是 指 房 屋 结 构 层 高 在 2.2 0 m 及 以 上 的 自 然 层 数,按 室 内 地 坪 0.0 0 0 以 上 计 算,自下 而 上 用 自 然 数 表 示;D B 3 7 0 1/T 5 3 2 0 2 49 室 内 顶 板 面 高 出 室 外 设 计 地 面 的 高 度 1.5 0 m 以 上 的 地 下 或 半 地 下 室,室 内 层 高 在 2.2 0 m 以 上的,计 算 自 然 层 数;旋 转 上 升 式 的 楼 房,按 地 坪 0.0 0 0 以 上 计 算,以 其 旋 转 一 周 且 层 高 2.2 0 m 及 以 上 的 为 自 然层;错 层 房 屋 的 层 数 按 自 然 层 划 分;建 在 自 然 层(标 准 层)之 间 或 自 然 层 内,且 可 利 用 空 间 的 垂 直 高 度 在 2.2 0 m 以 上 的 设 备 层、转 换 层 等 计 入 房 屋 自 然 层 数;“结 建 地 下 空 间”的 房 屋 层 数 按 室 内 地 坪 0.0 0 0 以 上 计 算:采 光 窗 在 室 外 地 坪 以 上 的 半 地 下 室,其 室 内 层 高 2.2 0 m,以 规 划 报 建 或 竣 工 批 文 为 准 计算 自 然 层 数;房 屋 总 层 数 为 房 屋 地 上 层 数 与 地 下 层 数 之 和;地 下 层 次 以 B 加 层 数 表 示。“单 建 地 下 空 间 的 房 屋 层 数 从 0.0 0 0 以 下 开 始 计 算,以 规 划 报 建 或 竣 工 批 文 为 准 计 算 自 然 层数。所 在 层 次 以 B 加 层 数 表 示;假 层、附 层(夹 层)、插 层(差 层)、阁 楼(暗 楼)、装 饰 性 塔 楼,以 及 突 出 屋 面 的 楼 梯 间、水 箱 间 等 不 计 层 数。5.2.3.1.8 所 在 层 次查 清 层、套、间 等 房 屋 定 着 物 单 元 在 该 幢 楼 房 中 的 第 几 层,地 下 层 次 以 B 加 层 数 表 示。5.2.3.1.9 房 屋 的 结 构5.2.3.1.9.1 按 照 G B/T 1 7 9 8 6.1-2 0 0 0 的 相 关 要 求 调 查 房 屋 的 结 构。5.2.3.1.9.2 如 一 幢 房 屋 中 有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建 筑 结 构 组 成,如 能 分 清 楚 界 线 的,则 分 别 查 清,否 则以 面 积 较 大 的 结 构 为 准。5.2.3.1.1 0 建 成 年 份5.2.3.1.1 0.1 根 据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或 权 属 来 源 材 料 查 清 实 际 竣 工 年 份:拆 除 重 建 的,应 查 清 重 建 竣 工 年 份;一 幢 房 屋 有 两 种 以 上 建 筑 年 份,应 分 别 查 清。5.2.3.1.1 0.2 无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和 权 属 来 源 材 料 的,则 采 用 询 问 的 方 式 查 清 房 屋 的 竣 工 时 间,并 在 调 查表 的 说 明 栏 说 明 询 问 对 象 的 姓 名 和 身 份。5.2.3.1.1 1 房 屋 用 途5.2.3.1.1 1.1 按 照 G B/T 1 7 9 8 6.1-2 0 0 0 的 相 关 规 定 调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