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服务 第2部分:服务保障规范DB37/T 3545.2-2019.pdf
ICS 03.120.20 A 00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3545.2 2019 司法鉴定 服务 第2 部分:服务保障 规范 2019-04-02 发布 2019-05-02 实施 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7/T 3545.2 2019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和定 义.1 4 服务 保障.2 4.1 机 构建 设与 管理 通用 要求.2 4.1.1 职能 建设.2 4.1.2 制度 建设.2 4.1.3 资质 管理.3 4.1.4 考核 管理.3 4.1.5 信息 化管 理.4 4.1.6 信息 宣传.4 4.1.7 重大 事项 报告.4 4.2 人 力资 源管 理.4 4.2.1 制度 要求.4 4.2.2 人员 岗位 任职 资 格 与岗位 工作 职责.5 4.2.2.1 司 法鉴 定人.5 4.2.2.2 司 法鉴 定人 助理.5 4.2.2.3 机 构负 责人.5 4.2.2.4 质 量负 责人.5 4.2.2.5 技 术负 责人.5 4.2.2.6 授 权签 字人.6 4.2.2.7 监 督员.6 4.2.2.8 内 部审 核员.6 4.2.2.9 综 合行 政岗.6 4.2.2.10 财务 管理 员.6 4.2.2.11 档案 管理 员.7 4.2.2.12 设备 管理 员.7 4.2.2.13 检材/样本 管理 员.7 4.2.2.14 咨询 接待 员.7 4.2.2.15 投诉 处理 员.7 4.2.3 培训 管理.7 4.2.4 外部 专家 管理.8 4.2.5 诚信 执业 监督.8 4.2.6 考核 奖惩.8 4.3 基 础设 施、设备、用 品管理.9 DB37/T 3545.2 2019 II 4.3.1 设施 和环 境管 理.9 4.3.2 数据 控制 和计 算机 管理.9 4.3.3 仪器 设备 管理.9 4.3.4 试剂 和标 准物 质管 理.10 4.3.5 期间 核查 管理.10 4.3.6 印章 和证 书管 理.10 4.4 采 购管 理.11 4.5 财 务管 理.11 4.6 文 件管 理.11 4.7 档 案管 理.11 4.8 安 全与 环境 管理.11 参考文 献.13 DB37/T 3545.2 2019 III 前 言 DB37/T 3545 司法 鉴定 服 务目 前分 为四 个部 分:第1部 分:标识 规范;第2部 分:服务 保障 规 范;第3部 分:服务 提供 规 范;第4部 分:对外 服务 规 范。本部分 为DB37/T 3545的第2部分。本部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部分 由山 东省 司法 厅提 出、归 口并 监督 实施。本部分 由山 东省 司法 鉴定 协会负 责起 草,山东 交院 交通司 法鉴 定中 心参 加起 草。本部分 主要 起草 人:马灵 喜、李 茜、李文 涛、李国 庆、陈 金香。DB37/T 3545.2 2019 1 司 法鉴定 服务 第 2 部分:服务保 障规范 1 范围 本部分 规定 了山 东省 司法 鉴定机 构的 服务 保障 要求,包括机 构建 设与 管理 通用 要求、人力 资源 管理、设施设 备管 理、采购 管理、财务 管理、文 件管 理、档案管 理、安全 与环 境管 理等内 容。本部分 适用 于山 东省 司法 鉴定机 构保 障性 服务 的建 设和管 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3095 环境 空气 质量 标 准 GB 8978 污水 综合 排放 标 准 GB 16297 大气 污染 物综 合排放 标准 GB 18466 医疗 机构 水污 染物排 放标 准 GB 18597 危险 废物 贮存 污染控 制标 准 GB 18598 危险 废物 填埋 污染控 制标 准 GB 18599 一般 工业 固体 废物贮 存、处置 场污 染控 制标准 GB/T 18883 室 内空 气质 量标准 CNAS-CL08-A001 司 法鉴 定/法 庭科 学机 构能 力认 可 准则在 电子 数据 鉴定 领域 的应用 说明 CNAS-CL08-A002 司 法鉴 定/法 庭科 学机 构能 力认 可 准则在 法医 物证DNA 鉴定 领 域的应 用说 明 CNAS-CL08-A003 司 法鉴 定/法 庭科 学机 构能 力认 可 准则在 微量 物证 鉴定 领域 的应用 说明 CNAS-CL08-A004 司 法鉴 定/法 庭科 学机 构能 力认 可 准则在 法医 学鉴 定领 域的 应用说 明 CNAS-CL08-A006 司 法鉴 定/法 庭科 学机 构能 力认 可 准则在 痕迹 鉴定 领域 的应 用说明 CNAS-CL08-A007 司 法鉴 定/法庭 科学机 构能 力认可 准则在 法医毒 物分 析和毒 品鉴定 领域的 应用 说明 CNAS-CL08-A008 司 法鉴 定/法 庭科 学机 构能 力认 可 准则在 声像 资料 鉴定 领域 的应用 说明 DB37/T 3545.1 2019 司 法鉴定 第1部 分:标识 规 范 废弃危 险化 学品 污染 环境 防治办 法 山东省 司法 鉴定 收费 管理 办法 山东省 司法 鉴定 重大 事项 报告制 度(试行)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司法鉴 定 DB37/T 3545.2 2019 2 是 指 在 诉讼 活 动中 司 法鉴定 人 运 用科 学 技术 或 者专门 知 识 对诉 讼 涉及 的 专门性 问 题 进行 鉴 别和 判断并提 供鉴 定意 见的 活动。3.2 司法鉴 定机 构 是指司 法鉴 定人 的执 业机 构,经 省级 司法 行政 主管 部门审 核登 记,取得 司 法鉴定 许可 证,在 登记的司 法鉴 定业 务范 围内,开展 司法 鉴定 活动。3.3 司法鉴 定人 是指运 用科 学技 术或 者专 门知识 对诉 讼涉 及的 专门 性问题 进行 鉴别 和判 断并 提出鉴 定意 见 的 人 员。3.4 司法鉴 定人 助理 是指司 法鉴 定机 构(或其 设立单 位)正式 聘用、从 事司法 鉴定 辅助 业务 的人 员。3.5 重大事 项 是 指 司 法鉴 定 机构 在 执业过 程 中 发生 的 需向 负 有监督 管 理 职责 的 行业 协 会报告 的 重 大鉴 定 案件 和涉及的 鉴定 重要 情况。3.6 外部专 家 是 指 从 司法 鉴 定机 构 外部聘 请 的 拥有 某 领域 专 业资质 或 证 书,在 相关 领 域技术 水 平 较高 的 专业 人员。4 服务保 障 4.1 机构建 设与 管理 通用 要求 4.1.1 职能建 设 司法鉴 定机 构(可简 称“机构”)的 职能 建设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如 下:a)开展鉴 定业 务并 建立 相匹 配的组 织架 构;b)设立行 政管 理部 门和 鉴定 业务部 门,可单 独设 立质 量管理 室、技术 管理 室、财务室 等部 门;c)机构内 部最 高管 理者 为机 构负责 人(机构 负责 人的 岗位职 责见 本部 分4.2.2.3),下设 各部 门负责人;d)明确各 部门 职责 分工,并 建立职 责完 成情 况的 考核 制度;e)宜建立 以机 构主 要负 责人 为标准 化建 设委 员会 主任、副 主任,质 量负 责人 为 秘书、其 他各 部 门负责人 为主 要成 员的 司法 鉴定标 准化 委员 会;f)司 法 鉴 定 标准 化 委 员会 任命 司 法 鉴 定标 准 化 管理 者为 代 表,负责 机 构 的司 法鉴 定 标 准 体系 建立、实 施和 持续 改进。4.1.2 制度建 设 DB37/T 3545.2 2019 3 制度建 设的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a)机构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规章,建立 和完 善内 部管 理制 度,加 强专 业化、职 业化、规范化 和科 学 化建设,提高 从业 人员 的政 治素质、业 务素 质和 职业 道德素 质;b)机构建 立的 内部 管理 制度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1)重大事 项报 告制 度;2)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3)教育培 训管 理制 度;4)执业监 督制 度;5)考核奖 惩制 度;6)印章和 证书 管理 制度;7)财务管 理制 度;8)档案管 理制 度;9)外部信 息管 理制 度;10)鉴定材 料管 理制 度;11)司法鉴 定意 见书 管理 制度;12)鉴定质 量管 理制 度;13)风险管 理制 度;14)出庭管 理制 度;15)对外服 务制 度;16)服务评 价制 度。c)通过认 证认 可或 资质 认定 的机构 应建 立质 量管 理体 系。4.1.3 资质管 理 资质管 理的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a)机构应 依据 法律 法规 规章 进行资 质管 理;b)具有符 合司 法鉴 定业 务要 求的执 业场 所,设置 符合 鉴定活 动要 求的 功能 区并 保证正 常使 用。功能区应 相对 独立,具 有明 显的标 识,标识 的设 计、发布和 使用 应遵 循DB37/T 3545.1 2019;c)具有一 定的 资源 保障 以满 足机构 的资 质保 持与 变更,并有 完备 的机 构资 质保 持、变 更和 相 关 登记事项 变更 记录 档案;d)具有完 备的 司法 鉴定 人增 减、执 业领 域变 化的 必要 信息,并履 行登 记管 理手 续。4.1.4 考核管 理 机构的 考核 管理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如 下:a)机构应 制定 考核 管理 制度,机构考 核包 括司 法行 政主 管部门 组织 的司 法鉴 定机 构年度 考核 和 机构自查;b)积 极 参 加 司法 行 政 主管 部门 组 织 的 司法 鉴 定 机构 年度 考 核,定期 对 本 机构 的执 业 情 况 进行 自查,年 度考 核及 自查 内容 包括:1)执业资 质:包 括 资金、仪 器设备、执 业场 所、专 职 鉴定人 和负 责人、资 质能 力、变 更登 记和备案 等;2)业务开 展:包括 业务 数量 和质量、履 行援 助义 务和 开展公 益服 务、办理 重大 鉴定 事 项 等;3)依法执 业:包括 规范 执业、廉洁 从业、诚 信服 务、受到投 诉和 奖惩 等;4)内部管 理:包括 业务 运作、质量控 制、投诉 处理 和人 员管理、收 费与 财务 管理、档案管 理、分支机 构管 理等 制度 建设 和实施;DB37/T 3545.2 2019 4 5)队伍建 设:包括 鉴定 人员 的状况、执 业表 现、年度 考核结 果和 组织 开展 教育 培训、党 建 工作等;6)其他:包 括履 行行 业协 会 会员义 务、完 成上 级工 作 部署、接 受司 法行 政主 管 部门和 行业 协会的监 督管 理等,以 及省 司法行 政主 管部 门要 求考 核的其 他事 项。c)根据不 同的 考核 内容 可采 取查阅 资料、现场 查验、抽查案 卷等 客观 方式,在 年初对 上一 年度 的执业情 况进 行自 查,并形 成自查 报告;d)根据年 度考 核和 自查 结果 对执业 活动 中存 在的 问题 提出整 改方 案,并及 时整 改;e)建立机 构年 度考 核档 案,记录年 度考 核及 自查 结果、发现 的问 题和 整改 情况。4.1.5 信息化 管理 信息化 管理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a)机构应 统一 使用 司法 行政 主管部 门规 定的 网络 平台,将机 构、人员、业 务、费 用、考 核等 内 容纳入信 息化 管理 范畴,及 时更新 维护 机构 和人 员的 相关执 业信 息;b)宜建立 内部 信息 化管 理系 统,实 现办 公自 动化。4.1.6 信息宣 传 信息宣 传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a)应设置 专人 收集 和整 理机 构的动 态信 息、典型 案例、经验 做法、工 作成 效等 方面的 图片、文 字和声音 影像 等信 息;b)实行信 息报 送制 度,定期 向所在 地司 法行 政主 管部 门和行 业协 会报 送信 息或 案例;c)宜制定 对外 宣传 计划,制 作宣传 手册、图 片、展板 或视频。4.1.7 重大事 项报 告 重大事 项报 告的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如 下:a)机构应 依据 法律 法规 规章 建立重 大事 项报 告制 度;b)对执业 过程 中发 生的 特定 重大事 项,应向 负责 监督 管理的 行业 协会 报告;c)应在重 大事 项发 生的 三日 内以书 面形 式向 行业 协会 报告,对于 在全 省或 全市 范 围内有 较大 影 响的重大 事项,同 时向 省或 市司法 行政 主管 部门 报告;d)明确专 人负 责重 大事 项报 告工作,机构 负责 人是 第 一责任 人。报 告方 式可 采 取事先 报告、即时报告和 事后 报告 等方 式;e)重大事 项报告 分为重 大鉴 定案件 报告和 涉及 鉴定重 要情况 报告,具 体内 容可参 照山 东省 司 法鉴定重 大事 项报 告制 度(试行);f)应将重 大事 项报 告情 况及 相关处 理意 见记 入业 务档 案。4.2 人力资 源管 理 4.2.1 制度要 求 人力资 源管 理的 制度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如 下:a)机构应 建立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b)明确岗 位任 职资 格、建立 岗位工 作职 责(部分 工作 岗位可 兼任);c)规范人 员的 资格 确认、选 聘、任 用、培训、考 核、薪酬、奖惩、劳 动纪 律及 员工关 系 管 理 等;d)管理从 业人 员的 执业 证书、聘用 合同、职 称评 聘、社会保 障和 执业 保险 等;e)合理规 划人 员的 专业 结构、技术 职称 和年 龄结 构。DB37/T 3545.2 2019 5 4.2.2 人员岗 位任 职资 格与 岗位 工作职 责 4.2.2.1 司法鉴 定人 司法鉴 定人 的岗 位任 职资 格与岗 位工 作职 责包 括但 不限于 如下:a)任职资 格:依法 取得 司法 鉴定人 执业 证;b)岗位职 责:贯彻 执行 有关 法律法 规、鉴定 技术 标准 及规章 制度;按 时参 加各 项培训;严 格 按 照鉴定程 序开 展鉴 定工 作;按时保 质保 量完 成鉴 定任 务并对 鉴定 质量 负法 律责 任;熟 练规 范 地 操作相关 鉴定 设备 和工 具;遵守各 项安 全操 作规 章制 度,确 保人 身安 全;遵守 有关保 密规 定,不得擅自 对外 公布 鉴定 结果。4.2.2.2 司法鉴 定人 助理 司法鉴 定人 助理 的岗 位任 职资格 与岗 位工 作职 责包 括但不 限于 如下:a)任职资 格:依法 经司 法行 政主管 部门 审核、备 案;b)岗位职 责:辅助 司法 鉴定 人完成 送检 材料 的接 收、提取、标识、检 验、保存、处置 等并 记 录;辅助司 法鉴 定人 对检 材进 行检验 或对 活体 进行 检查;辅助司 法鉴 定人 完成 司法 鉴定文 书初 稿 起草和司 法鉴 定文 书校 对与 制作等;辅 助司 法鉴 定人 对司法 鉴定 业务 档案 归档,其他 应当 履 行 的职责。4.2.2.3 机构负 责人 机构负 责人 的岗 位任 职资 格与岗 位工 作职 责包 括但 不限于 如下:a)任职资 格:必须 是专 职司 法鉴定 人,停止 执业 处罚 期满未 逾三 年的,不 得担 任机构 负责 人;b)岗位职 责:全面 主持 机构 行政和 业务 工作,组 织员 工贯彻 执行 有关 方针、政 策、法 律、法 规;组织编 制机 构的 中、长期 发展规 划和 年度 工作 计划,组织 配备 所需 资源;负 责管理 体制 策 划,审定机 构的 质量 方针 和目 标,批准 质量 手册 和程 序 文件;主 持管 理评 审,审 批评审 计划 和评 审报告;确立 机构 设置 和人 员调配,组 织开 展员 工考 核和奖 惩工 作;审批 机构 内部日 常开 支,批阅、审 核和 签发 机构 文件;审批 新建 和技 术改 造项 目等。4.2.2.4 质量负 责人 质量负 责 人 的岗 位任 职资 格与岗 位工 作职 责包 括但 不限于 如下:a)任职资 格:熟悉 相关 专业 的有关 鉴定 标准 及规 范,熟悉机 构内 部管 理体 系的 建立和 运作 规 律,有较强 的组 织能 力和 质量 意识;b)岗位职 责:全 面负 责机 构 的质量 管理 工作;审核 质 量事故 及鉴 定质 量争 议事 项的处 理;组 织管理体系 的建 立和 运行,组 织编制、修 订质 量手 册、程序文 件并 保证 现行 有效;组织 机构 内 部 审核工作 并参 与管 理评 审;编制质 量控 制计 划、质量 控制程 序,对质 量控 制结 果进行 评审;负 责投诉受 理和 处理,组 织满 意度调 查;组织 对不 合格 鉴定工 作的 控制,跟 踪、验证纠 正措 施 的 执行情况。4.2.2.5 技术负 责人 技术负 责人 的岗 位任 职资 格与岗 位工 作职 责包 括但 不限于 如下:a)任职资 格:应 具有 司法 鉴 定人执 业证,具有 副高 级 以上本 专业 领域 的技 术职 称,或取 得司 法鉴定人执 业证 后在 本专 业领 域从 业 5 年 以上,熟 悉有 关标准 规范、鉴 定方 法和 机构管 理体 系 的 建立和运 作规 律;DB37/T 3545.2 2019 6 b)岗位职 责:贯 彻执 行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鉴定 技术 标 准;负责 机构 内部 的业 务 技术指 导及 员工 技能培训;组 织编 制鉴 定方 法、技 术规 范、作业 指导 书等技 术文 件;审批 鉴定 细则、仪器 设 备 操作规程、仪器 设备检 定/校 准计划 等技术 性文 件;负 责鉴定 委托的 受理 审批,监督、检查 鉴 定过程,预防、纠 正不 符合 项;组 织开 发新 项目 及其 技术筹 建工 作;组织 参加 能力验 证计 划、测量审核、内 部比 对及 机构 间比对;组 织机 构内 外的 技术交 流、培训 等。4.2.2.6 授权签 字人 授权签 字人 的岗 位任 职资 格与岗 位工 作职 责包 括但 不限于 如下:a)任职资 格:应 具有司 法鉴 定人执 业证,并 具有 副高级 以上本 专业领 域的 技术职 称,或 取得 司 法鉴定人 执业 证后 在本 专业 领域从 业 5 年以 上,经认 可或认 定评 审考 核合 格,熟悉和 掌握 相 关 鉴定标准 及方 法;b)岗位职 责:负责 授权 范围 内 司法鉴 定意 见书 的技 术性 审核和 签发,并 对其 可靠 性 和完整 性负 责;监督、指导 授权 签字 范围 内 鉴定人 员的 工作,及 时纠 正 不符合 项;负 责 对报 告提 出 意见和 解释,有权拒 绝签 发不 符合 要求 的司法 鉴定 意见 书;审核 授权签 字范 围的 鉴定 过程,确保 其准 确 性 和完整性。注:通过认证认可或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设立授权签字人。4.2.2.7 监督员 监督员 的岗 位任 职资 格与 岗位工 作职 责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a)任职资 格:精 通本 领域 鉴 定工作,掌握 本领 域鉴 定 结果的 评价 标准 和判 定方 法,熟悉 机构 的管理体系 文件 要求 和与 工作 岗位相 关的 作业 指导 书;b)岗位职 责:监 督鉴 定工 作 是否符 合标 准规 范和 程序 的要求,并及 时纠 正;负 责复核 鉴定 过程 中产生的 原始 记录;对 鉴定 人员的 资格、经 验、培训 和技术 知识 进行 监督;对 鉴 定环 境进 行 监 督检查;负责 监督 情况 的汇 总上报。4.2.2.8 内部审 核员 内部审 核员 的岗 位任 职资 格与岗 位工 作职 责包 括但 不限于 如下:a)任职资 格:熟 悉本 机构 鉴 定业务,熟悉 认可 准则 及 相关应 用说 明、评 审准 则 以及机 构管 理体 系文件,并接 受过 相应 培训;b)岗位职 责:接受 质量 负责 人的委 派,实施 内部 审核;编制 内部 审核 检查 表,如实记 录被 审 核 方的实际 状态,保 证审 核记 录的客 观、公正 性;负责 对纠正 措施 进行 审核 和跟 踪验证。4.2.2.9 综合行 政岗 综合行 政岗 的岗 位任 职资 格与岗 位工 作职 责包 括但 不限于 如下:a)任职资 格:熟悉 本机 构的 鉴定业 务及 内部 管理 规范,熟悉 行政 管理 部 门 工作 内容;b)岗位职 责:贯彻 落实 并督 促、检 查上 级布 置的 各项 任务,及时 上报 完成 情况;协助 领导 配 备 适宜的资 源;监督 机构 内部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和落 实;负 责机 构内 部文 件的 起草、发放、管 理等;负 责机 构的 信息 宣传;负责 机构 的安 全保 卫、清洁卫 生等 工作。4.2.2.10 财务管 理员 财务管 理员 的岗 位任 职资 格与岗 位工 作职 责包 括但 不限于 如下:a)任职资 格:具有 会计 学、财务管 理学 的专 业知 识,熟练掌 握财 务管 理工 作流 程,严 格执 行 各 项财经纪 律和 规定,熟 悉税 收相关 的法 律法 规、纳税 程序,廉洁 奉公、诚 实可 靠,严 守纪 律;DB37/T 3545.2 2019 7 b)岗位职 责:严格 执行 国家 相关财 务法 律法 规;负责 机构的 成本 核算 管理,合 理控制 成本;负 责机构的 资产、债 权债 务的 管理;负责 鉴定 费用 的收 取、发 票开 据、费用 报销 等;负 责机 构 的 纳税管理,依 据税 收政 策,依法纳 税;负责 财务 会计 凭证、账簿、报 表等 财务 档案的 保管 等。4.2.2.11 档案管 理员 档案管 理员 的岗 位任 职资 格与岗 位工 作职 责包 括但 不限于 如下:a)任职资 格:具有 基本 的文 件、档 案管 理知 识和 经验,熟悉 与档 案管 理有 关的 法律和 法规,了 解本机构 的鉴 定业 务;b)岗位职 责:贯彻 执行 有关 档案管 理工 作的 法律 法规 及本机 构档 案管 理工 作的 各项规 章制 度;接受司法 行政 主管 部门 的业 务指导、监督 和检 查;定 期向机 构负 责人 汇报 档案 管理工 作情 况,并提出意 见和 建议;指 导、督促、检查 司法 鉴定 人的 立卷归 档工 作;负责 司法 鉴定业 务档 案 的 日常管理 工作;完 成与 档案 管理相 关的 其他 工作。4.2.2.12 设备管 理员 设备管 理员 的岗 位任 职资 格与岗 位工 作职 责包 括但 不限于 如下:a)任职资 格:熟悉 管理 范围 内仪器 设备 的性 能、用途 及使用 情况;具 有仪 器设 备的建 档、校 准、维护和 状态 控制 等方 面的 基础管 理知 识;熟悉 与仪 器设备 管理 有关 法规 和规 章制度;b)岗位职 责:认 真执 行仪 器 设备管 理制 度,负 责机 构 内部仪 器设 备的 管理 工作;定 期申 报仪 器设备购买 计划,组 织对 新购 仪器设 备的 验收,并 编制 仪器设 备档 案;做好 仪器 设备的 领取、核 查和保管,并保 留相关 记录;负责 仪器的 定期 检查,编制检 定/校准 计划 并组织 实施,办理 仪 器的维修、停 用、报废 手续;督促 操作 人员 严格 按照 操作规 程操 作、使用 和日 常维护,并 检 查 执行情况;负 责仪 器设 备的 安全管 理等。4.2.2.13 检材/样本 管理 员 检材/样本 管理 员的 岗位 任 职资格 与岗 位工 作职 责包 括但不 限于 如下:a)任职资 格:熟悉 本专 业鉴 定业务 流程,熟 悉检 材/样 本的管 理规 范;b)岗位职 责:负责 检材/样 本 的接收、登 记、分类、传 递、保 管等 工作。4.2.2.14 咨询接 待员 咨询接 待员 的岗 位任 职资 格与岗 位工 作职 责包 括但 不限于 如下:a)任职资 格:熟悉 本机 构鉴 定业务,性 格开 朗随 和,有亲和 力,有良 好的 服务 意识和 沟通 能 力;思维敏 捷,应变 能力 强;b)岗位职 责:负责 接待 来访、接听 来电;提 供业 务咨 询;根 据服 务对 象需 求适 时引导 转介;维 护办公秩 序,及时 处理 异常 情况;负责 外来 信件 的接 收与转 交等。4.2.2.15 投诉处 理员 投诉处 理员 的岗 位任 职资 格与岗 位工 作职 责包 括但 不限于 如下:a)任职资 格:熟 悉投 诉处 理 的有关 管理 规定,熟悉 本 机构鉴 定业 务和 管理 要求,具 备良 好的 法律意识、沟通 协调 能力、逻 辑思维 能力 及应 变能 力;b)岗位职 责:负 责投 诉的 受 理并及 时上 报质 量负 责人,协 助质 量负 责人 协调 解 决投诉 处理,配合司法行 政主 管部 门的 调查 处理。4.2.3 培训管 理 DB37/T 3545.2 2019 8 培训管 理的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a)应按照 司法 鉴定 教育 培训 的规定,建 立教 育培 训管 理制度,明 确培 训的 要求、内容、计 划、实施、效 果评 价、考核 和记 录等;b)应向工 作人 员提 供行 为准 则指导,内容 应包 括职 业 道德和 执业 纪律、公正 性 和诚实 性、人 员安全、与 委托 方及 当事 人关 系、机 构规 章制 度和 其他 需确保 人员 行为 的要 求;c)应为司 法鉴 定人 和司 法鉴 定人助 理提 供与 其鉴 定专 业相关 的法 律、法规、技 术 规范及 鉴定 方 法等的教 育培 训,以具 有相 应的专 业知 识和 经验;d)应为司 法鉴 定人 和司 法鉴 定人助 理制 定必 要的 阶段 性教育 培训 计划,包括:岗位培 训、继 续 教育培训、学 术交 流与 科研 活动等,以 与技 术发 展保 持同步;e)应建立 培训 档案 并保 留相 关培训 记录。4.2.4 外部专 家管 理 外部专 家管 理的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如 下:a)建立外 部专 家管 理制 度,对咨询 外部 专家 相关 技术 问题进 行管 理,明确 外部 专家的 资格 评 价、选配流 程、教育 培训、监 督管理、专 家意 见的 使用 及专家 档案 的管 理等;b)从专业 技术 能力 较强 的单 位选择 外部 专家,外 部专 家应具 备相 应的 资格、培 训、经 验,有 做 出专业判 断的 能力;c)考察外 部专 家的 资历 及鉴 定专业 能力,并 组织 其参 加 继续教 育培 训;d)做好与 外部 专家 的沟 通协 调、咨 询意 见确 认及 采用 等;e)监督和 评价 外部 专家 的鉴 定工作 及过 程,确保 鉴定 工作符 合要 求;f)建立专 门档 案,登记 外部 专家必 要的 信息 资料,记 录外部 专家 意见 的采 纳情 况。4.2.5 诚信执 业监 督 诚信执 业监 督的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如 下:a)建立诚 信执 业监 督制 度;b)建立诚 信执 业档 案,记录 司法鉴 定人 考核、投 诉、奖惩等 信息;c)公开司 法鉴 定人 执业 承诺 事项和 诚信 执业 情况;d)公开失 信行 为处 罚规 定和 结果。4.2.6 考核奖 惩 人员的 考核 奖惩 的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 如下:a)机构应 制定 人员 考核 奖惩 办法,并根 据考 核奖 惩办 法 组织本 机构 司法 鉴定 人参 加司法 行政 主 管部门组 织的 司法 鉴定 人年 度考核,考 核内 容包 括但 不限于 如下:1)执业资 质:包括 学历、职 称、执 业资 格、工作 资历、专业 技能、变 更登 记和 备案等;2)执业表 现:包括 业务 数量 和质量、履 行援 助义 务和 开展公 益服 务、办理 重大 鉴定事 项、依法规范 执业、廉 洁诚 信服 务、受 到投 诉和 奖惩 等;3)教育培 训:包括 参加 政治 思想、法律、职业 道德、执业纪 律教 育和 业务 学习、培训、研 究等情况;4)其他:包 括履 行行 业协 会 的会员 义务、参加 行业 活 动、接受 司法 行政 主管 部 门和行 业协 会监督管 理等 情况,以 及省 司法行 政主 管部 门要 求考 核的其 他事 项。b)按照上 述考 核内 容,对本 机构 的 司法 鉴定 人进 行考 核;司 法鉴 定人 助理 的考 核内容 应包 括 司 法鉴定人 助理 办理 司法 鉴定 辅助业 务的 数量 和质 量、司法鉴 定业 务技 术能 力评 价、遵 守职 业 道 德和执业 纪律 等;其他 工作 人员的 考核 内容 应包 括履 行岗位 职责、遵 守职 业道 德和执 业 纪 律 等;DB37/T 3545.2 2019 9 c)人员考 核周 期可 根据 机构 实际分 为月 度、季 度、年 度考核 或日 常监 督,根 据 不同的 考核 内容 可采取查 阅资 料、现场 查验、抽查 案卷 等客 观方 式;d)制定考 核等 级和 标准,考 核结果 可用 于工 资、薪酬 的分配、培 训的 实施 及人 员晋升 等;e)应将考 核结 果及 其使 用记 入人员 档案。4.3 基础设 施、设备、用 品管 理 4.3.1 设施和 环境 管理 设施和 环境 管理 的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 如下:a)机构应 建立 设施 和环 境管 理制度,明 确不 同专 业领 域对设 施和 环境 的要 求,确保设 施和 环 境 满足日常 鉴定 工作;b)当环境 条件对 鉴定结 果质 量有影 响时,机构 应监测、控制 和记录 环境 条件,将 相关环 境条 件 要求文件 化,并有 效实 施;c)对影响 鉴定 结果 质量 或对 防止污 染、个人 防护 等有 特 殊要求 的区 域,应有 进入 和 使用控 制要 求;d)特殊要求:电 子数据 鉴定 领域执 行 CNAS-CL08-A001 司法 鉴定/法 庭科 学机 构能力认 可准 则在电子 数据 鉴定 领域 的应 用说明;法医 物证DNA 鉴定领 域执 行CNAS-CL08-A002 司 法鉴 定/法庭 科学 机构 能力 认可 准 则在法 医物 证 DNA 鉴 定领 域的应 用说 明;微 量物 证鉴定 领域 执 行CNAS-CL08-A003 司法 鉴 定/法 庭科 学机 构能 力认 可 准则在 微量 物证 鉴定 领域 的应用 说明;法医鉴定 领域 执行 CNAS-CL08-A004 司法 鉴定/法 庭科学机 构能 力认可 准则 在法医学 鉴定 领域的应用 说明;痕 迹鉴 定领域执 行 CNAS-CL08-A006 司 法鉴定/法庭 科学 机构能力 认可 准则在痕 迹鉴 定领 域的 应用 说明;法 医毒 物分 析和 毒品鉴 定领 域执 行 CNAS-CL08-A007 司 法鉴定/法 庭科学 机构 能力认 可准则 在法 医 毒物 分析和 毒品鉴 定领域 的应 用说明;声 像资 料 鉴定领域执 行 CNAS-CL08-A008 司 法鉴定/法庭 科学 机构能力 认可 准则在 声像 资料鉴定 领域 的应用说 明;其他 鉴定 领域 的特殊 要求 也应 执行 中国 合格评 定国 家认 可委 员会 颁布的 应用 说 明,所有应 用说 明应 执行 最新 版本。4.3.2 数据控 制和 计算 机管 理 数据控 制和 计算 机管 理的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如 下:a)机构应 建立 数据 控制 和计 算机管 理制 度;b)对所有 媒介 数据 进行 保护,确保 数据 采集、处理、记 录、报 告、存 储或 检索 的完 整性及 安 全 性;c)明确鉴 定数 据的 采集、判 定、转 移、备份、更 正等 要求,规范 鉴定 结果 的输 出;d)确保和 维护 计算 机功 能正 常,提 供保 护鉴 定数 据完 整性的 必要 环境 和条 件。4.3.3 仪器设 备管 理 仪器设 备管 理的 要求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如下:a)机构应 建立 仪器 设备 管理 制度,对仪 器设 备进 行有 效的控 制和 管理,确 保其 正常使 用;b)按照司 法行 政主 管部 门规 定的仪 器设 备配 置要 求,配备鉴 定所 需要 的仪 器设 备;c)对仪器 设备 的配 置要 求、采购、验收、使 用、管理、维护、维 修、期间 核查、校准、检 定、停用、报 废及 仪器 设备 档案 等内容 做出 详细 要求,并 保留相 关记 录;d)对重要 的、关 键的 仪器 设 备及技 术复 杂的 大型 仪器 设备,应 授权 专人 操作,未经授 权的 人员 不得操作;e)对重要 的、关 键的 仪器 设 备及技 术复 杂的 大型 仪器 设备,应 制定 作业 指导 书,内 容包 括仪 器设备的操 作方 法、维护 方法、期间 核查 方法 等;DB37/T 3545.2 2019 10 f)主要仪 器设 备应 建立 仪器 设备档 案,档案 内容 可包 括:1)设备及 其软 件的 识别;2)制造商 名称、型 式标 识、系列号 或其 他唯 一性 标识;3)核查设 备是 否符 合规 范;4)当前的 位置;5)制造商 的说 明书,或 指明 其地点;6)所有校 准报 告和 证书 的日 期、结 果及 复印 件,设 备调 整、验 收准 则和 下次 校准 的 预定 日 期;7)设备维 护计 划,以及 已进 行的维 护;8)设备的 任何 损坏、故 障、改装或 修理;9)设备的 使用 记录。4.3.4 试剂和 标准 物质 管理 试剂 和 标准 物质 管理 的要 求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如 下:a)机构应 建立 试剂 和标 准物 质管理 制度,对 试剂 和标 准物质 实施 有效 的控 制与 管理,确保 其 完 整性和有 效性;b)应按照 司法 行政 主管 部门 规定的 仪器 设备 配置 要求,配备 鉴定 所需 要的 试剂 和标准 物质。可 能时,标 准物 质应 溯源 到 SI 单位或 有证 标准 物质;c)应对试 剂和 标准 物质 的配 置要求、采 购、验 收、储 存、使 用、核 查、处 置、标识及 证书 管 理 等内容作 出要 求,并保 留相 关记录;d)机构配 制的 所有 试剂(包 括 纯水)应加 贴标 签,并根 据 适用情 况标 记成 份、浓 度、制 备日 期和 有效期等 必要 信息;e)特殊要求:法 医毒物 分析 和毒品鉴 定领 域执 行 CNAS-CL08-A007 司 法鉴定/法庭科学 机构 能力认可 准则 在法 医毒 物分 析和毒 品鉴 定领 域的 应用 说明;其 他鉴 定领 域的 特 殊要求 也应 执 行中国合 格评 定国 家认 可委 员会颁 布的 应用 说明,所 有应用 说明 应执 行最 新版 本。4.3.5 期间核 查管 理 期间核 查管 理的 要求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如下:a)机构应 制定 期间 核查 管理 制度;b)明确不 同专 业领 域需 进行 期间核 查的 仪器 设备、参 考标准 及标 准物 质,规范 需定期 进行 期 间 核查的情 况、期间 核查 方法、期间 核查 计划,以 确保 期间核 查的 实施,并 保留 相关记 录;c)可根据 以下 情况 来判 断仪 器设备、参 考标 准及 标准 物质 是 否需 要进 行期 间核 查:1)设备检 定和 校准 周期;2)历次检 定或 校准 结果;3)质量控 制结 果;4)设备使 用频 率;5)设备维 护情 况;6)设备操 作人 员及 环境 的变 化;7)设备使 用范 围的 变化;8)参考标 准已 启用 时间 较长;9)标准物 质的 外观 性状 是否 有异常 变化、储 存环 境和 有效期 是否 符合 要求 等。4.3.6 印章和 证书 管理 DB37/T 3545.2 2019 11 机构应 建立 印章 和证 书管 理制度,规 范管 理印 章的 刻制、启用、保 管、交接、使用、停用 及废 止等,规范管 理证 书的 保管、借 用、借 出及 复印 等。4.4 采购管 理 采购管 理的 要求 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