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报告吧!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报告吧

换一换
首页 报告吧 > 资源分类 > PDF文档下载
 

押运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DB4201/T 694-2024.pdf

  • 资源ID:186381       资源大小:2.28MB        全文页数:55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9.9金币 【人民币9.9元】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9.9金币 【人民币9.9元】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说明:
本站最低充值10金币,下载本资源后余额将会存入您的账户,您可在我的个人中心查看。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下载共享资源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既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押运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DB4201/T 694-2024.pdf

ICS 1 3.1 0 0CCS C 6 54201武 汉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2 0 1/T 6 9 4 2 0 2 4押 运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F u n d a m e n t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e s c o r t i n d u s t r y o c c u p a t i o n a l s a f e t y a n d h e a l t hm a n a g e m e n t s y s t e m2 0 2 4-0 4-2 3 发 布 2 0 2 4-0 5-2 3 实 施武 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2 0 1/T 6 9 4 2 0 2 4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3.1 押 运 企 业.13.2 专 职 守 护(押 运 人 员).14 一 般 要 求.24.1 原 则.24.2 建 立 和 保 持.24.3 自 评 和 评 审.25 核 心 要 求.25.1 目 标 职 责.25.2 制 度 化 管 理.35.3 教 育 培 训.55.4 现 场 管 理.65.5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及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75.6 应 急 管 理.85.7 事 故 管 理.95.8 持 续 改 进.9附 录 A(规 范 性)押 运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 评 分 表.1 1参 考 文 献.5 1D B 4 2 0 1/T 6 9 4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武 汉 市 融 威 押 运 保 安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武 汉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武 汉 市 融 威 押 运 保 安 服 务 有 限 公 司、湖 北 德 势 弘 馨 安 技 术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关 赋、邹 伟、吴 铮、高 国 涛、张 艳 丽。本 文 件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可 咨 询 武 汉 市 应 急 管 理 局,电 话:0 2 7-8 2 8 9 0 8 4 9,对 本 文 件 的 有 关 修 改意 见 建 议 可 反 馈 至 武 汉 市 融 威 押 运 保 安 服 务 有 限 公 司,电 话:0 2 7-6 2 3 0 1 8 1 9。D B 4 2 0 1/T 6 9 4-2 0 2 41押 运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押 运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术 语 和 定 义、一 般 要 求,以 及 目 标 职 责、制 度 化 管 理、教 育 培 训、现 场 管 理、安 全 风 险分 级 管 控 及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应 急 管 理、事 故 管 理、持 续 改 进8 个 体系 要 素 的 核 心 技 术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武 汉 市 押 运 企 业(以 下 简 称 企 业)开 展三 级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评 定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8 9 3 安 全 色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5 7 6 8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G B 6 4 4 1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分 类G B 7 2 3 1 工 业 管 道 的 基 本 识 别 色、识 别 符 号 和 安 全 标 识G B 1 3 4 9 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T 1 3 8 6 1 生 产 过 程 危 险 和 有 害 因 素 分 类 与 代 码G B/T 1 5 4 9 9 事 故 伤 害 损 失 工 作 日 标 准G B/T 1 8 4 8 7.1 电 动 汽 车 传 导 充 电 系 统 第 1 部 分:通 用 要 求G B/T 3 3 0 0 0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G B 5 5 0 3 7 建 筑 防 火 通 用 规 范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A Q/T 9 0 0 4 企 业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导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3 3 0 0 0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押 运 企 业 E s c o r t I n d u s t r y E n t e r p r i s e依 法 设 立、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从 事 押 运 行 业 的 企 业 或 组 织。3.2 专 职 守 护(押 运 人 员)A r m e d f u l l-t i m e e s c o r t g u a r d s专 职 守 护(押 运 人 员),是 指 依 法 配 备 公 务 用 枪 的 军 工、金 融、国 家 重 要 仓 储、大 型 水 利、电 力、通 讯 工 程、机 要 交 通 系 统 的 专 职 守 护、押 运 人 员 以 及 经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批 准 从 事武 装 守 护、押 运 服 务 的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的 专 职 守 护、押 运 人 员。D B 4 2 0 1/T 6 9 4-2 0 2 424 一 般 要 求4.1 原 则4.1.1 企 业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应 遵 循“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综 合 治 理”的 方 针,牢 固 树 立“以 人 为 本、安 全 发 展”理 念,落 实 企 业 主 体 责 任。4.1.2 以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为 基 础,以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为 核 心,建 立 安 全 生产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实 现 全 员 参 与。4.1.3 全 面 提 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水 平,改 善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条 件,强 化 安 全 意 识、操 作 技 术 和 防 范 技 能,持 续 改 进 安 全 生 产 工 作,不 断 提 升 安 全 生 产 绩 效,预 防 和 减 少 事 故 的 发 生,保 障 人 身 安 全 健 康,保 证 生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有 序 进 行。4.2 建 立 和 保 持企 业 应 采 用“策 划、实 施、检 查、改 进”的“P D C A”动 态 循 环 模 式,结 合 企 业 自 身 特 点,自 主 建 立并 保 持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通 过 自 我 检 查、自 我 纠 正 和 自 我 完 善,构 建 安 全 生 产 长 效 机 制,持 续提 升 安 全 生 产 绩 效。4.3 自 评 和 评 审4.3.1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的 运 行 情 况,采 用 企 业 自 评 和 评 审 单 位 评 审 的 方 式 进 行 评 定。4.3.2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得 分 大 于 等 于 6 0 分 的 评 定 等 级 为 三 级。4.3.3 企 业 及 评 审 单 位 应 根 据 附 录 A 押 运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 的 有 关 要 求,针 对 企 业 实 际,如 实 进 行 得 分 及 扣 分 点 说 明、描 述。4.3.4 评 分 标 准 包 括 目 标 职 责(1 1 6 分)、制 度 化 管 理(9 2 分)、教 育 培 训(5 2 分)、现 场 管 理(5 7 0分)、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及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1 0 0 分)、应 急 管 理(3 0 分)、事 故 管 理(2 0 分)持续 改 进(2 0 分)八 个 分 项 评 价,满 分 为 1 0 0 0 分。评 审 得 分 换 算 成 百 分 制,换 算 公 式 如 下:标 准 化 评 审 得 分=标 准 化 评 定 实 际 得 分*1 0 0/(1 0 0 0-空 项 考 评 内 容 分 数 之 和)。最 后 得 分 采 用 四 舍五 入,小 数 点 后 保 留 一 位 数。4.3.5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三 级 评 定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依 法 应 当 具 备 的 证 照 齐 全 有 效;依 法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主 要 负 责 人、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特 种 作 业 人 员 依 法 持 证 上 岗;申 请 定 级 之 日 前 1 年 内,未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死 亡 事 故、3 人 及 以 上 重 伤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总 计1 0 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未 发 生 造 成 重 大 社 会 不 良 影 响 的 事 件;未 被 列 入 安 全 生 产 失 信 惩 戒 名 单;前 次 申 请 定 级 被 告 知 未 通 过 之 日 起 满 1 年;被 撤 销 标 准 化 等 级 之 日 起 满 1 年;全 面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治 理,发 现 的 重 大 隐 患 已 完 成 整 改。5 核 心 要 求5.1 目 标 职 责5.1.1 目 标D B 4 2 0 1/T 6 9 4-2 0 2 435.1.1.1 企 业 应 根 据 自 身 实 际,制 定 文 件 化 的 总 体 和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目 标,并 明 确 目 标 的 制 定、分 解、实 施、检 查、考 核 等 环 节 要 求。5.1.1.2 企 业 应 定 期 对 安 全 生 产 目 标、指 标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和 考 核,并 结 合 实 际 及 时 进 行 调 整。5.1.2 机 构 和 职 责5.1.2.1 企 业 应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组 织 领 导 机 构,成 立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并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生 产管 理 机 构,或 配 备 相 应 的 专 职 或 兼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建 立 健 全 从 管 理 机 构 到 基 层 班 组 的 管 理 网 络。5.1.2.2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的 职 责,全 面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工 作,并 履 行 安 全生 产 义 务。5.1.2.3 分 管 负 责 人 应 对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责。5.1.2.4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的 相 关 要 求,履 行 其 安 全 生 产 职 责。5.1.2.5 企 业 应 建 立 健 全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明 确 各 级 部 门 和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职 责,并 对 职 责的 适 宜 性、履 职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评 估 和 监 督 考 核。5.1.3 全 员 参 与5.1.3.1 企 业 应 建 立 健 全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落 实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职 责,建 立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考核 制 度,并 定 期 对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考 核。5.1.3.2 企 业 应 为 全 员 参 与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创 造 必 要 的 条 件,建 立 激 励 约 束 机 制,鼓 励 从 业 人 员 积 极 建言 献 策,营 造 自 下 而 上、自 上 而 下 全 员 重 视 安 全 生 产 的 良 好 氛 围,不 断 改 进 和 提 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水 平。5.1.4 安 全 生 产 投 入5.1.4.1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保 障 制 度,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并 建 立 使 用 台账。5.1.4.2 企 业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相 关 保 险 费 用。企 业 应 投 保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5.1.5 安 全 文 化 建 设企 业 应 开 展 安 全 文 化 建 设,确 立 本 企 业 的 安 全 工 作 行 为 准 则,并 教 育、引 导 全 体 人 员 贯 彻 执 行。5.1.6 安 全 生 产 信 息 化 建 设企 业 应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加 强 押 运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工 作,开 展 基 础 信 息 管 理、应 急管 理、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设 备 管 理、消 防 管 理、相 关 方 管 理、安 全 预 测 预 警 等 信 息 化系 统 的 建 设。5.2 制 度 化 管 理5.2.1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识 别5.2.1.1 企 业 应 建 立 识 别 和 获 取 适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 范 的 制 度,明 确 主 管 部 门,确 定 获取 的 渠 道、方 式,及 时 识 别 和 获 取 适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 范。5.2.1.2 企 业 应 将 适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 范 的 相 关 要 求 及 时 转 化 为 本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操作 规 程,并 及 时 传 达 给 相 关 从 业 人 员,确 保 相 关 要 求 落 实 到 位。5.2.2 规 章 制 度5.2.2.1 企 业 应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规 范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作 业 行 为,规 范 企 业 安 全 安 全生 产 管 理,发 放 到 相 关 工 作 岗 位,并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编 制、发 布、使 用、评 审、修 订 等 效 力。D B 4 2 0 1/T 6 9 4-2 0 2 445.2.2.2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目 标 管 理;安 全 责 任 制;安 全 投 入;安 全 信 息 化;文 件、记 录 和 档 案 管 理;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理、隐 患 排 査 治 理;安 全 教 育 培 训;班 组 安 全 活 动;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管 理;设 备 设 施 管 理;枪 支 弹 药 保 管、领 用 制 度;持 枪 人 员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度;枪 支 安 全 责 任 制 度;驾 驶 员 管 理 制 度;押 运 护 卫 队 员 管 理 制 度;保 密 制 度;施 工 和 检 维 修 安 全 管 理;危 险 物 品 管 理;危 险 作 业 安 全 管 理;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管 理;安 全 奖 惩 管 理;相 关 方 安 全 管 理;个 体 防 护 用 品 管 理;应 急 管 理;事 故 管 理;安 全 报 告;绩 效 评 定 管 理。5.2.3 操 作 规 程5.2.3.1 企 业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结 合 本 企 业 押 运 服 务 工 作 特 点,岗 位 作 业 安 全 风 险 与 押 运 防 护 要 求,编 制 齐 全 适 用 的 押 运 安 全 工 作 操 作 规 程,发 放 到 相 关 岗 位、员 工,并 严 格 执 行。5.2.3.2 企 业 各 岗 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的 编 制 和 修 订 工 作,应 确 保 全 体 员 工 参 与。5.2.3.3 企 业 应 在 新 技 术、新 材 料、新 设 备 设 施 投 入 使 用 前,组 织 编 制 或 修 订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程,确 保 其 适 宜 性 和 有 效 性。5.2.4 文 档 管 理5.2.4.1 企 业 应 建 立 文 件 和 记 录 管 理 制 度,明 确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的 编 制、评 审、发 布、使 用、修 订、作 废 以 及 文 件 和 记 录 管 理 的 职 责、程 序 和 要 求。5.2.4.2 企 业 应 建 立 主 要 安 全 生 产 过 程、事 件、活 动、检 查 的 安 全 记 录 档 案,并 加 强 对 安 全 记 录 的 有效 管 理。建 立 和 保 存 有 效 记 录 的 电 子 档 案,支 持 査 询 和 检 索,便 于 自 身 管 理 使 用 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调 取 检査。5.2.5 评 估D B 4 2 0 1/T 6 9 4-2 0 2 45企 业 应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对 安 全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 范、规 章 制 度、操 作 规 程 的 适 用 性、有 效 性 和 执 行 情况 进 行 评 估。5.2.6 修 订企 业 应 根 据 评 估 结 果、安 全 检 査 情 况、自 评 结 果、评 审 情 况、事 故 情 况、绩 效 评 定 结 果,及 时 修 订安 全 规 章 制 度、操 作 规 程。确 保 其 有 效 和 适 用,保 证 每 个 岗 位 所 使 用 的 为 最 新 有 效 版 本。5.3 教 育 培 训5.3.1 教 育 培 训 管 理5.3.1.1 企 业 应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的 管 理 制 度。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培 训。培 训 大 纲、内 容、时 间应 满 足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5.3.1.2 企 业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应 包 括 押 运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内 容。5.3.1.3 企 业 应 明 确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主 管 部 门,定 期 识 别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需 求,制 定、实 施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计划,并 保 证 必 要 的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资 源。5.3.1.4 企 业 应 按 计 划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如 实 记 录 全 体 员 工 的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建 立 安 全 教 育培 训 档 案,建 立 员 工 个 人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档 案,并 对 培 训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和 改 进。5.3.2 人 员 教 育 培 训5.3.2.1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备 与 本 企 业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安 全 知 识 与能 力。5.3.2.2 企 业 应 对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教 育 培 训,确 保 其 具 备 正 确 履 行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职 责 的 知 识 与 能 力。5.3.2.3 企 业 应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押 运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保 证 从 业 人 员 具 备 满 足 岗 位 要 求 的 押 运行 业 安 全 生 产 知 识,熟 悉 有 关 押 运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制 度、操 作 规 程,掌 握 本 岗 位 的 安 全操 作 技 能 和 防 护 技 能、安 全 风 险 辨 识 和 管 控 方 法,了 解 事 故 现 场 应 急 处 置 措 施,并 根 据 实 际 需 要,定 期进 行 复 训 考 核。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合 格 的 员 工,不 应 上 岗 作 业。5.3.2.4 企 业 的 新 入 职 的 从 业 人 员 上 岗 前 应 经 过 三 级 安 全 培 训 教 育,岗 前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学 时 和 内 容 应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的 有 关 规 定。5.3.2.5 在 新 技 术、新 材 料、新 设 备 设 施 投 入 使 用 前,企 业 应 对 有 关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知识 和 防 护 技 能 教 育 培 训,确 保 其 具 备 相 应 的 安 全 操 作、事 故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置 能 力。5.3.2.6 从 业 人 员 在 企 业 内 部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或 离 岗 一 年 以 上 重 新 上 岗 时,应 重 新 进 行 三 级 安 全 教 育 培训。5.3.2.7 从 事 特 种 作 业、特 种 设 备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经 专 门 安 全 作 业 培 训,考 核 合 格,取得 相 应 资 格 后,方 可 上 岗 作 业,并 定 期 接 受 复 审。5.3.2.8 企 业 应 对 相 关 方 的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并 保 存 记 录。5.3.3 其 他 人 员5.3.3.1 企 业 应 对 进 入 企 业 从 事 服 务 和 作 业 活 动 的 承 包 商、供 应 商 的 从 业 人 员,进 行 入 厂(矿)安 全 教 育培 训,并 保 存 记 录。5.3.3.2 外 来 人 员 进 入 作 业 现 场 前,应 由 作 业 现 场 所 在 单 位 对 其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并 保 存 记 录。主 要内 容 包 括:外 来 人 员 人 厂(矿)有 关 安 全 规 定、可 能 接 触 到 的 危 害 因 素、所 从 事 作 业 的 安 全 要 求、作 业 安全 风 险 分 析 及 安 全 控 制 措 施、应 急 知 识 等。5.3.3.3 企 业 应 对 进 入 企 业 检 查、参 观、学 习 等 外 来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主 要 内 容 包 括:安 全 规 定、可能 接 触 到 的 危 险 有 害 因 素、应 急 知 识 等。D B 4 2 0 1/T 6 9 4-2 0 2 465.4 现 场 管 理5.4.1 枪 支 弹 药 库 室 建 设企 业 的 枪 支(弹 药)库 室,应 按 照 枪 支(弹 药)库 室 风 险 等 级 划 分 与 安 全 防 范 要 求,应 不 低 于三 级 防 护 级 别。5.4.2 押 运 涉 枪 人 员 管 理押 运 涉 及 枪 人 员,应 按 照 专 职 守 护 押 运 人 员 枪 支 使 用 管 理 条 例、保 安 守 护 押 运 公 司 管 理 规 定,建 立 相 关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并 有 效 运 行。5.4.3 枪 支 弹 药 库 室 管 理5.4.3.1 保 安 押 运 公 司 的 枪 支(弹 药)库 室,应 按 照 枪 支(弹 药)库 室 风 险 等 级 划 分 与 安 全 防 范 要求,建 立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并 有 效 运 行。5.4.3.2 保 安 押 运 公 司 应 严 格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枪 支 管 理 法、专 职 守 护 押 运 人 员 枪 支 使 用 管理 条 例、保 安 守 护 押 运 公 司 管 理 规 定、保 安 武 装 守 护 押 运 服 务 安 全 操 作 指 南(试 行)等 相 关的 法 律 法 规。5.4.4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保 安 押 运 公 司 应 当 设 置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并 确 保 其 正 常 运 行 视 频 安 防 监 控 系 统 应 符 合 G B 5 0 3 9 5 的 相关 要 求,并 应 配 备 专 门 人 员 进 行 不 间 断 值 守。5.4.5 押 运 车 辆5.4.5.1 企 业 应 按 照 国 家 法 规 和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配 备 符 合 要 求 的 押 运 车 辆,杜 绝 押 运 车 辆 带 病 上 路。5.4.5.2 制 定 恶 劣 天 气、不 良 路 况、交 通 事 故 等 突 发 情 况 下 的 预 警 措 施 或 应 急 预 案,完 善 发 车 前 司 机饮 酒、吸 毒 等 安 全 检 查 工 作,加 大 对 疲 劳 驾 驶、开 斗 气 车、超 速 等 主 观 危 险 驾 驶 行 为 的 处 罚 机 制。5.4.5.3 严 格 落 实 押 运 车 辆 驾 驶 员、押 运 员 行 业 准 入 规 定,押 运 车 辆 驾 驶 员、押 运 员 不 应 存 在 影 响 驾驶 安 全 的 违 法 犯 罪 记 录,驾 驶 员、押 运 员 应 满 足 安 全 驾 驶 应 具 备 生 理 和 心 理 条 件。5.4.6 内 部 道 路 和 停 车 场企 业 应 按 照 国 家 消 防 和 交 通 法 规 要 求,保 证 公 司 内 部 消 防 通 道 畅 通,规 范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人、车 通 行道 路 和 停 车 场 地 等 室 外 区 域。5.4.7 电 气 设 备企 业 电 气 装 置、配 电 柜、变 配 电 室、低 压 电 器 线 路 应 符 合 相 关 电 气 规 范 标 准 要 求,规 范 使 用 及 管 理。5.4.8 消 防 设 施企 业 消 防 设 备、设 施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G B 5 0 1 4 0 相 关 消 防 规 范 标 准 要 求,规 范 使 用 及 管 理。5.4.9 其 他 建 筑建 筑 物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其 建 筑 质 量、消 防、防 雷 设 施、公 用 工 程 等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有 关部 门 验 收 合 格。5.4.1 0 作 业 安 全D B 4 2 0 1/T 6 9 4-2 0 2 475.4.1 0.1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标 准 规 定,配 备、保 管、使 用、保 养 枪 支。5.4.1 0.2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省 级 公 安 部 门 有 关 规 定 和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要 求,提 前 了 解 守 护 目 标 现 场 情 况,制 定 守 护 方 案 和 应 急 方 案 并 配 备 相 应 的 守 护 人 员 和 执 勤 装 备,按 照 指 定 程 序 规 范 进 行 守 护 作 业,并 配 备相 应 的 押 运 人 员 和 执 勤 装 备,严 格 执 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规、押 运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押 运 作 业,严 禁 违 章 指 挥、违 章 操 作、违 反 劳 动 纪 律。5.4.1 1 岗 位 达 标建 立 各 部 门、各 押 运 护 卫 队 安 全 活 动 管 理 制 度,开 展 各 岗 位 达 标 活 动,明 确 岗 位 达 标 的 内 容 和 要 求。5.4.1 2 相 关 方5.4.1 2.1 建 立 承 包 商、供 应 商 等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将 承 包 商、供 应 商 等 相 关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纳 入 企 业 内 部管 理,对 承 包 商、供 应 商 等 相 关 方 的 资 格 预 审、选 择、作 业 人 员 培 训、作 业 过 程 检 查 监 督、提 供 的 产 品与 服 务、绩 效 评 估、续 用 或 退 出 等 进 行 管 理。5.4.1 2.2 企 业 应 对 进 入 同 一 作 业 区 的 相 关 方 进 行 统 一 安 全 管 理。5.4.1 2.3 不 应 将 项 目 委 托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或 条 件 的 相 关 方。企 业 和 相 关 方 的 项 目 协 议 应 明 确 规 定 双方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和 义 务。5.4.1 3 警 示 标 志5.4.1 3.1 企 业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工 作 场 所 的 安 全 风 险 特 点,在 有 重 大 危 险 源、较 大 危 险 因 素 的 工 作 场所,设 置 明 显 的、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其 中,警 示 标 志 的 安 全 色 和 安 全 标 志 应 分 别 符 合G B 2 8 9 3 和 G B 2 8 9 4 的 规 定,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应 符 合 G B 5 7 6 8 的 规 定,押 运 车 辆 安 全 标 识 应 符 合 保安 守 护 押 运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的 规 定,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 B 1 3 4 9 5.1 的 规 定。5.4.1 3.2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应 标 明 安 全 风 险 内 容、危 险 程 度、安 全 距 离、防 控 办 法、应 急 措 施 等 内 容;在有 重 大 隐 患 的 工 作 场 所 和 设 备 设 施 上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标 志,标 明 治 理 责 任、期 限 及 应 急 措 施;在 有 安 全 风险 的 工 作 岗 位 设 置 安 全 告 知 卡,告 知 从 业 人 员 本 企 业、本 岗 位 主 要 危 险 有 害 因 素、后 果、事 故 预 防 及 应急 措 施、报 告 电 话 等 内 容。5.5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及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企 业 应 构 建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双 重 预 防 机 制,健 全 风 险 防 范 化 解 机 制,提 高 安 全 生产 水 平 确 保 安 全 生 产。5.5.1 安 全 风 险 管 理5.5.1.1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制 度,组 织 全 员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全 面、系 统 的 辨 识 并编 制 风 险 管 控 清 单。5.5.1.2 安 全 风 险 辨 识 范 围 应 覆 盖 本 单 位 生 产 管 理 活 动 所 涉 及 的 人、机、料、法、环。并 考 虑 正 常、异 常 和 紧 急 三 种 状 态 及 过 去、现 在 和 将 来 三 种 时 态。5.5.1.3 企 业 应 根 据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及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等,确 定 相 应 的 安 全 风 险 等 级,对 其 进 行 分 级分 类 管 理,实 施 安 全 风 险 差 异 化 动 态 管 理,制 定 并 落 实 相 应 的 安 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5.5.1.4 企 业 应 制 定 变 更 管 理 制 度。变 更 前 应 对 变 更 过 程 及 变 更 后 可 能 产 生 的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分 析,制定 控 制 措 施,履 行 审 批 及 验 收 程 序,并 告 知 和 培 训 相 关 从 业 人 员。5.5.2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D B 4 2 0 1/T 6 9 4-2 0 2 485.5.2.1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并 落 实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根 据 本 单 位 制 定 的 风 险 管 控 清单,编 制 隐 患 排 查 清 单 并 制 定 排 查 方 案,编 制 各 种 安 全 检 查 表,定 期 开 展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工 作 企 业应 制 定 排 查 方 案。安 全 检 查 表 应 明 确 排 查 的 目 的、范 围、方 法 和 要 求 等,采 用 综 合 检 查、专 业 检 查、季节 性 检 查、节 假 日 检 查、日 常 检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工 作。5.5.2.2 对 排 查 出 的 事 故 隐 患,按 照 隐 患 的 等 级 进 行 记 录,建 立 事 故 隐 患 信 息 档 案,并 按 照 职 责 分 工实 施 监 控 治 理。5.5.2.3 企 业 应 建 立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逐 级 建 立 并 落 实 从 主 要 负 责 人 到 每 位 从 业 人 员 的 隐 患 排 查 治理 和 防 控 责 任 制。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及 时 发 现 并 消 除 隐 患,实 行 隐 患 闭 环 管理。5.5.2.4 企 业 应 根 据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的 结 果,制 定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方 案,按 照 责 任 分 工 立 即 组 织 整 改 一 般事 故 隐 患,主 要 负 责 人 应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重 大 隐 患 治 理 方 案。治 理 方 案 应 包 括 目 标 和 任 务、方 法 和 措 施、经 费 和 物 资、机 构 和 人 员、时 限 和 要 求、应 急 预 案。企 业 在 隐 患 治 理 过 程 中,应 采 取 相 应 的 监 控 防 范 措施。隐 患 排 除 前 或 排 除 过 程 中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的,应 从 危 险 区 域 内 撤 出 作 业 人 员,疏 散 可 能 危 及 的 人 员,设 置 警 戒 标 志,暂 时 停 产 停 业 或 停 止 使 用 相 关 设 备、设 施。5.5.2.5 企 业 应 如 实 记 录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至 少 每 月 进 行 统 计 分 析,并 通 过 职 工 大 会 或 者 职 工代 表 大 会、信 息 公 示 栏 等 方 式 向 从 业 人 员 通 报。其 中,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应 当 及 时 向 负 有 安 全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和 职 工 大 会 或 者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5.5.2.6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完 成 后,企 业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治 理 情 况 进 行 评 估、验 收。重 大 隐 患 治 理 完 成后,企 业 应 组 织 本 企 业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有 关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验 收 或 委 托 依 法 设 立 的 为 安 全 生 产 提 供 技 术、管 理 服 务 的 机 构 进 行 评 估。5.5.2.7 企 业 应 将 相 关 方 排 查 出 的 隐 患 统 一 纳 入 本 企 业 隐 患 管 理。5.5.3 预 测 预 警企 业 应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状 况、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等 情 况,运 用 定量 或 定 性 的 安 全 生 产 预 测 预 警 技 术,建 立 体 现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及 发 展 趋 势 的 安 全 生 产 预 测 预 警 体 系。5.6 应 急 管 理5.6.1 应 急 机 构 和 队 伍5.6.1.1 企 业 应 按 规 定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管 理 机 构 或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管 理 工 作。建 立 与 本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特 点 相 适 应 的 专(兼)职 应 急 救 援 队 伍。5.6.1.2 无 需 建 立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的,可 与 附 近 具 备 专 业 资 质 的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签 订 服 务 协

注意事项

本文(押运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DB4201/T 694-2024.pdf)为本站会员(15723693685)主动上传,报告吧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报告吧(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号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