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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厂精细化运营规范DB4419/T 10—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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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厂精细化运营规范DB4419/T 10—2024.pdf

I C S 1 3.0 3 0.1 0C C S Z 0 5DB4419东 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1 9/T 1 0 2 0 2 4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精 细 化 运 营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l e a n o p e r a t i o n o f m u n i c i p a l s o l i d w a s t e i n c i n e r a t i o np l a n t s2 0 2 4-0 4-2 4 发 布 2 0 2 4-0 5-0 1 实 施东 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1 9/T 1 0 2 0 2 4IA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一 般 要 求.34.1 运 营 资 质.34.2 运 营 管 理.34.3 安 全 与 应 急.34.4 数 据、台 账 和 档 案.44.5 环 境 卫 生.55 焚 烧 工 艺 设 备.55.1 预 处 理 与 给 料.55.2 焚 烧 炉.55.3 余 热 锅 炉.65.4 数 据 标 记.66 污 染 防 治.66.1 臭 气 治 理.76.2 烟 气 净 化.76.3 固 体 废 物 厂 内 处 理、暂 存 与 转 移.86.4 废 水 处 理.97 排 污 许 可 执 行.97.1 自 行 监 测 方 案 的 制 定 与 执 行.97.2 自 动 监 测.97.3 手 工 监 测.97.4 排 污 许 可 执 行 报 告.1 0附 录 A(资 料 性)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生 产 运 营 台 账 记 录.1 1参 考 文 献.1 3D B 4 4 1 9/T 1 0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本 规 范 由 东 莞 市 城 市 管 理 和 综 合 执 法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规 范 起 草 单 位:东 莞 市 市 容 环 卫 中 心、生 态 环 境 部 华 南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所。本 规 范 主 要 起 草 人:何 自 力、洪 澄 泱、宋 杰 豪、陈 美 容、林 景 阳、古 浩 超、杜 昶 华、殷 惠 霞、陈 清、徐 永 彬、袁 宇 亮、王 迪 麟、岑 泳 锋、陈 沛 昌、卢 加 伟、谢 冰、曾 照 群、陈 杰 娥、钟 姣、林 岳、陈 佩 珠、魏 桂 彬。D B 4 4 1 9/T 1 0 2 0 2 41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精 细 化 运 营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精 细 化 运 营 的 一 般 要 求,以 及 焚 烧 工 艺 设 备、污 染 防 治、排 污 许 可 执行 等 方 面 的 精 细 化 运 营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东 莞 市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的 运 营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 2 8 0 1 生 产 过 程 安 全 卫 生 要 求 总 则G B 1 8 4 8 5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污 染 控 制 标 准G B 1 8 5 9 7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G B/T 1 8 7 5 0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炉 及 余 热 锅 炉G B/T 2 6 8 6 3 火 电 站 监 控 系 统 术 语G B 5 5 0 1 2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处 置 工 程 项 目 规 范C J J 1 2 8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运 行 维 护 与 安 全 技 术 标 准C J J/T 1 3 7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评 价 标 准C J J 1 5 0 生 活 垃 圾 渗 沥 液 处 理 技 术 规 范C J J/T 2 1 2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运 行 监 管 标 准C J J 2 3 1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检 修 规 程C J/T 5 3 8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飞 灰 稳 定 化 处 理 设 备 技 术 要 求H J/T 2 0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采 样 制 样 技 术 规 范H J 7 5 固 定 污 染 源 烟 气(S O 2、N O x、颗 粒 物)排 放 连 续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 3 5 5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C O D C r、N H 3-N 等)运 行 技 术 规 范H J 5 6 2 火 电 厂 烟 气 脱 硝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选 择 性 催 化 还 原 法H J 8 1 9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总 则H J 1 0 3 9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术 规 范 生 活 垃 圾 焚 烧H J 1 1 3 4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飞 灰 污 染 控 制 技 术 规 范(试 行)H J 1 2 0 5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固 体 废 物 焚 烧H J 1 2 7 6 危 险 废 物 识 别 标 志 设 置 技 术 规 范H J 1 3 0 7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发 电 厂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技 术 指 南H J 2 0 1 2 垃 圾 焚 烧 袋 式 除 尘 工 程 技 术 规 范R I S N-T G 0 1 0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安 全 性 评 价 技 术 导 则D B 4 4 2 6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D B J/T 1 5-1 7 4 广 东 省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运 营 管 理 规 范D B 4 4 1 9/T 1 0 2 0 2 42T/G D A E P I 0 1 固 定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系 统 运 行 服 务 规 范T/G D S E S 6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发 电 厂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技 术 规 范T/G D S E S 7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飞 灰 厂 内 处 理 运 营 管 控 技 术 规 范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发 电 厂 自 动 监 测 数 据 标 记 规 则(生 态 环 境 部 公 告 2 0 1 9 年 第 5 0 号)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标 记 规 则(生 态 环 境 部 公 告 2 0 2 2 年 第 2 1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G B 1 8 4 8 5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进 厂 垃 圾 w a s t e r e c e i v e d进 入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的 垃 圾。来 源:C J J 1 2 8 2 0 1 7,2.0.1 3.2入 炉 垃 圾 w a s t e b u r n e d进 入 垃 圾 焚 烧 炉 进 行 焚 烧 处 理 的 垃 圾。来 源:C J J 1 2 8 2 0 1 7,2.0.2 3.3运 营 单 位 o p e r a t i n g a g e n c y环 境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通 过 招 标 或 其 他 法 定 方 式 确 定 的,负 责 运 营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的 单 位。3.4中 控 室 c e n t r a l i z e d c o n t r o l r o o m将 在 生 产 上 有 紧 密 联 系 的 设 备 和 相 关 系 统 的 控 制 盘(台)集 中 布 置 起 来,用 于 工 作 人 员 对 配 套 运 行 的设 施 设 备 和 相 关 系 统 进 行 整 体 监 视 和 控 制 的 室 内 场 所。3.5D C S d i s t r i b u t e d c o n t r o l s y s t e m即 分 散 控 制 系 统,采 用 计 算 机、通 信 和 屏 幕 显 示 技 术,实 现 对 生 产 过 程 的 数 据 采 集、控 制 和 保 护 等功 能,利 用 通 信 技 术 实 现 数 据 共 享 的 多 计 算 机 监 控 系 统。来 源:G B/T 2 6 8 6 3 2 0 2 2,9.1 4 3.6焚 烧 飞 灰 厂 内 处 理 f l y a s h t r e a t m e n t w i t h i n p l a n t a r e a在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的 边 界 范 围 内,通 过 物 理 或 化 学 反 应,对 焚 烧 飞 灰 中 的 重 金 属、二 噁 英 类、氯 盐等 一 种 或 几 种 物 质 进 行 一 定 程 度 的 去 除,或 者 抑 制 其 可 浸 出 性,使 处 理 后 的 焚 烧 飞 灰 满 足 后 续 利 用 或 处置 要 求 的 过 程。3.7热 灼 减 率 l o s s o n i g n i t i o n焚 烧 炉 渣 经 灼 烧 减 少 的 质 量 占 原 焚 烧 炉 渣 质 量 的 百 分 数。来 源:G B 1 8 4 8 5 2 0 1 4,3.7 3.8S C R s e l e c t i v e c a t a l y t i c r e d u c t i o n即 选 择 性 催 化 还 原 法,利 用 还 原 剂 在 催 化 剂 作 用 下 有 选 择 性 地 与 烟 气 中 的 N Ox发 生 化 学 反 应,生 成氮 气 和 水 的 方 法。来 源:H J 5 6 2 2 0 1 0,3.3 D B 4 4 1 9/T 1 0 2 0 2 434 一 般 要 求4.1 运 营 资 质4.1.1 运 营 单 位 应 依 法 取 得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处 置 服 务 许 可 证、排 污 许 可 证,执 行 相 关 许 可 证 管 理制 度。4.1.2 运 营 单 位 对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的 生 产 运 营 行 为 及 造 成 的 后 果 负 主 体 责 任。运 营 单 位 应 与 城 市 生 活垃 圾 经 营 性 处 置 服 务 许 可 证、排 污 许 可 证 等 法 定 文 件 载 明 的 单 位 一 致。4.1.3 运 营 单 位 将 焚 烧 飞 灰 厂 内 处 理、自 动 监 测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等 工 作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开 展 的,受 委 托 单位 应 具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符 合 运 营 权 招 标 文 件 和 合 同 中 有 关 资 质 的 规 定 以 及 属 地 政 府 部 门 的 其 他 规定。4.2 运 营 管 理4.2.1 运 营 单 位 应 根 据 C J J 1 2 8、C J J/T 2 1 2 以 及 与 环 境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约 定 的 要 求,制 定 生 产 技 术 规程,不 断 完 善 运 营 管 理 制 度;并 应 按 照 C J J/T 1 3 7 等 有 关 国 内 领 先 水 平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的 导 向 要 求,不 断 提 升 精 细 化 运 营 水 平。4.2.2 运 营 单 位 应 按 照 H J 1 3 0 7 的 要 求,检 查 环 境 保 护 制 度 落 实 和 责 任 履 行 情 况,明 确 单 位 负 责 人和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4.2.3 运 营 单 位 应 按 照 D B J/T 1 5-1 7 4 的 规 定,建 立 人 员 培 训 制 度 和 持 证 上 岗 制 度。4.2.4 运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设 备 台 帐,对 设 备 的 名 称、规 格、数 量、型 号 及 购 置、使 用、维 修、更换、报 废 等 信 息 资 料 进 行 记 录;应 根 据 生 产 运 营 管 理 制 度 和 生 产 技 术 规 程 的 要 求 对 设 施 设 备 开 展 检 查 巡视,建 立 生 产 运 行 和 故 障 处 理 的 台 账。4.2.5 运 营 单 位 应 按 照 C J J 2 3 1 的 要 求,遵 循 预 防 为 主、计 划 检 修 的 原 则,提 升 检 修 的 规 范 化 水 平,有 计 划 地 开 展 设 施 设 备 的 检 修 和 技 术 改 造,保 障 设 施 设 备 处 于 良 好 可 用 状 态。年 度 检 修 和 技 术 改 造 计 划、实 施 及 变 更 情 况 应 向 环 境 卫 生 主 管 部 门、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电 网 公 司 等 部 门 备 案。检 修 和 技 术 改 造 影响 生 活 垃 圾 调 配 时,应 先 经 环 境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批 准。4.2.6 运 营 单 位 应 配 有 中 控 室 并 加 强 对 D C S 的 运 维 管 理,确 保 中 控 室 内 设 备 及 D C S 运 行 正 常;应 建立 电 子 数 据 库 并 保 存 设 备 运 维 原 始 记 录,确 保 运 营 工 况 参 数 真 实、准 确、完 整、有 效,为 建 立 环 境 管 理台 账 提 供 真 实 可 信 的 基 础 数 据。4.2.7 运 营 单 位 应 为 垃 圾 运 输 车 辆 进 出 厂 配 备 称 重 计 量 设 备 和 视 频 监 控 装 置。相 关 计 量 设 备 的 安 装 和运 营 维 护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对 垃 圾 运 输 车 辆 进 出 厂 进 行 双 向 称 重 计 量 和 视 频 监 控,建 立 垃 圾 运 输 车 辆 进 出 厂 计 量 档 案,记 录 垃 圾 来 源、类 型、总 量 等 内 容,按 环 境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报 送 计 量 数 据;b)计 量 设 备 采 用 防 腐 材 料 制 造,可 用 率 不 小 于 9 9%,准 确 度 等 级 不 低 于 I I I 级;c)入 厂 垃 圾 计 量 设 备 的 检 定 周 期 不 少 于 每 半 年 1 次,检 定 报 告 送 环 境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备 案;d)建 立 计 量 设 备 故 障 上 报 制 度,在 计 量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的 1 小 时 内 上 报 环 境 卫 生 主 管 部 门,协 商解 决 方 案。4.2.8 运 营 单 位 应 接 受 并 配 合 环 境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授 权 单 位 的 监 管,并 提 供 检 查 所 需 的 文 件 资料。4.2.9 运 营 单 位 宜 通 过 加 强 标 准 化、信 息 化、智 能 化 等 方 式 提 升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的 精 细 化 运 营 水 平,建 立 运 营 管 理 状 况 自 我 评 估 和 改 善 制 度,每 年 开 展 不 少 于 1 次 评 估。D B 4 4 1 9/T 1 0 2 0 2 444.3 安 全 与 应 急4.3.1 运 营 单 位 应 遵 循“安 全 第 一、预 防 为 主、综 合 治 理”的 方 针,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 管理 制 度,明 确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按 照 G B/T 1 2 8 0 1 的 规 定 实 施 运 营 安 全 管 理,根 据R I S N-T G 0 1 0 开 展 安 全 性 评 价,推 进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持 续 提 高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的 安 全 管 理 水 平。4.3.2 运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制 度,编 制 突 发 安 全 事 件 的 应 急 预 案 并 依 法 备 案,每 年 进行 不 少 于 1 次 应 急 演 练。遇 到 紧 急 情 况 应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并 按 突 发 安 全 事 件 的 信 息 报 送 要 求 及 时报 告。4.3.3 运 营 单 位 应 将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纳 入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体 系,应 制 定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并 向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环 境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等 部 门 备 案。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突 发 环 境 事件 时,运 营 单 位 应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处 理,及 时 通 报 可 能 受 到 危 害 的 单 位 和 居 民,并 按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信 息报 送 要 求 及 时 报 告。4.3.4 政 府 指 定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应 急 处 置 危 险 废 物、涉 疫 废 物 或 其 他 特 殊 废 物 的,运 营 单 位 应 按 照 法律 法 规 和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制 定 应 急 处 置 方 案,并 报 送 相 关 政 府 部 门。4.3.5 运 营 单 位 应 配 齐 安 全 防 护 和 职 业 健 康 防 护 的 相 关 用 品。工 作 人 员 进 入 作 业 场 所 应 穿 戴 劳 保 用 品,并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操 作 规 程;在 室 外 作 业 场 所 工 作 时,应 穿 着 反 光 背 心 或 其 它 具 有 明 显 警 示 标 志 的 工 作 服。对 外 来 参 观 人 员,运 营 单 位 应 安 排 专 门 人 员 陪 同 和 引 导,在 外 来 参 观 人 员 进 入 作 业 场 所 前 开 展 安 全 教 育并 配 发 劳 保 用 品。4.3.6 运 营 单 位 应 加 强 对 运 营 中 涉 及 到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管 理 并 建 立 台 账。4.3.7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对 有 限 空 间 进 行 辨 识,建 立 有 限 空 间 的 安 全 管 理 台 账,按 规 定 要 求 设 置 安 全 警 示标 志 和 安 全 风 险 告 知 牌。有 限 空 间 的 安 全 管 理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没 有 密 闭 要 求 的 有 限 空 间 保 持 换 气 良 好,空 气 中 甲 烷 体 积 百 分 比 不 大 于 0.5%;存 在 危 险 因 素 的 有 限 空 间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配 备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仪 器;有 限 空 间 作 业 遵 守“先 通 风、再 检 测、后 作 业”的 原 则,未 经 通 风 和 检 测 合 格,人 员 不 得 进 入有 限 空 间 作 业。4.3.8 运 营 单 位 应 加 强 作 业 场 所 安 全 管 理,按 规 定 在 作 业 场 所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标 志,在 易 燃、易 爆 区 域设 置 醒 目 的 禁 烟 和 防 火 防 爆 标 志,非 生 产 需 要 的 火 种 不 应 被 带 入 易 燃、易 爆 区 域。4.3.9 运 营 单 位 应 合 理 高 效 组 织 内 部 交 通,在 设 施 内 部 道 路 设 置 急 弯 路 标 志、限 制 速 度 标 志 等 道 路 交通 标 志。有 条 件 的 运 营 单 位 可 采 取 车 辆 速 度 监 控 措 施。4.4 数 据、台 账 和 档 案4.4.1 运 营 单 位 应 按 以 下 要 求 建 立 完 善 台 账 管 理 制 度,以 提 升 精 细 化 运 营 水 平:生 产 运 营 台 账 制 度,为 垃 圾 计 量、物 资 管 理、工 艺 运 行、工 况 标 记、运 营 效 能 等 方 面 建 立 台 账(生 产 运 营 台 账 部 分 内 容 的 示 例 参 见 附 录 A);环 境 管 理 台 账 记 录 制 度,按 照 排 污 许 可 证 以 及 G B 1 8 4 8 5、H J 1 0 3 9 等 的 相 关 规 定,如 实 记录 主 要 生 产 设 施、污 染 防 治 设 施 的 运 行 情 况 以 及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排 放 量,定 期 提 交 排 污 许可 证 执 行 报 告。4.4.2 运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各 类 数 据 资 料 和 文 件 材 料 的 存 储 和 归 档 制 度,并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各 类 数 据 资 料 和 文 件 材 料 确 保 客 观、真 实、可 靠;自 动 监 测 数 据 的 上 报、存 储 和 归 档 满 足 H J 7 5、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标 记 规 则 等 生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归 档 的 数 据 资 料 和 文 件 材 料 应 使 用 规 范 书 写 材 料,格 式 整 齐、装 订 规 范,手 写 的 记 录 应 清 晰、易 于 辨 认。D B 4 4 1 9/T 1 0 2 0 2 454.4.3 运 营 单 位 保 管 各 类 数 据 资 料 和 文 件 材 料 的 期 限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生 产 工 艺、安 全、污 染 治 理 等 方 面 的 视 频 监 控 资 料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3 个 月;纸 质 版 台 账 资 料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5 年;视 频 监 控 资 料 以 外 的 电 子 台 账 资 料(含 D C S 历 史 数 据)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1 0 年;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企 业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管 理、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 规 定。4.4.4 运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健 全 关 键 运 营 数 据 的 日 报、月 报、年 报 制 度,并 按 环 境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定 期上 报。运 营 单 位 上 报 的 关 键 运 营 数 据 应 与 生 产 运 营 台 账、环 境 管 理 台 账 以 及 各 类 数 据 资 料 和 文 件 材 料 相吻 合,确 保 数 据 真 实、准 确、完 整、有 效。4.4.5 运 营 单 位 应 定 期 分 析 关 键 运 营 数 据 和 环 境 监 测 数 据,核 实 数 据 质 量,掌 握 数 据 变 化 趋 势 和 原 因,通 过 数 据 驱 动 提 升 精 细 化 运 营 水 平。4.5 环 境 卫 生4.5.1 运 营 单 位 应 每 天 对 地 磅、卸 料 大 厅、运 输 通 道 等 垃 圾 运 输 车 辆 频 繁 经 过 和 出 入 场 所 进 行 清 洗,并 采 取 有 效 的 除 臭 措 施。4.5.2 运 营 单 位 应 保 持 非 生 产 作 业 区 域 与 处 理 设 施 内 部 道 路 干 净 整 洁,满 足 所 在 区 域 城 市 道 路 一 级 清扫 保 洁 的 质 量 要 求。4.5.3 运 营 单 位 应 保 持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内 的 绿 化 水 平,不 应 存 在 土 体 裸 露 的 现 象。5 焚 烧 工 艺 设 备5.1 预 处 理 与 给 料5.1.1 进 厂 垃 圾 的 数 量 和 特 性 应 符 合 G B 1 8 4 8 5、经 批 复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和 排 污 许 可 证 的 规 定。不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的,除 4.3.4 规 定 的 情 形 外,运 行 单 位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履 行 变 更 程 序,并 报 环 境 卫 生主 管 部 门 备 案。5.1.2 垃 圾 入 炉 前 应 进 行 堆 酵 等 处 理,以 降 低 垃 圾 含 水 率、提 高 入 炉 垃 圾 热 值、增 强 焚 烧 稳 定 性。运营 单 位 应 就 各 类 废 物 入 炉 前 的 预 处 理 制 定 明 确 的 规 程。5.1.3 垃 圾 给 料 系 统 应 避 免 出 现 垃 圾 架 桥 现 象。5.1.4 运 营 单 位 应 确 保 垃 圾 给 料 系 统 具 有 称 重 计 量、记 录 和 按 时 段 统 计 入 炉 量 等 功 能,称 重 计 量 装 置的 精 度 和 检 定 应 符 合 C J J/T 1 3 7 等 有 关 国 内 领 先 水 平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的 导 向 要 求,记 录 时 间 应 与 北 京时 间 一 致。5.2 焚 烧 炉5.2.1 运 营 单 位 应 确 保 D C S 能 对 焚 烧 设 施 的 主 要 工 艺 设 备 进 行 自 动 控 制 和 实 时 监 控。D C S 的 相 关 仪表 应 定 期 校 准,D C S 控 制 界 面 中 生 产 工 艺 的 工 况 参 数 数 据 应 真 实、准 确、有 效,热 电 偶 测 量 温 度 的 示值 误 差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5.2.2 焚 烧 炉 配 备 的 自 动 燃 烧 控 制 系 统 宜 具 备 以 下 功 能:a)根 据 炉 膛 主 控 温 度 区 温 度 自 动 控 制 助 燃 燃 烧 器 启 停;b)根 据 锅 炉 出 口 氧 含 量 或 排 烟 C O 含 量 自 动 调 节 给 料 量 或 配 风 量;c)根 据 锅 炉 蒸 发 量 或 蒸 汽 压 力 自 动 调 节 给 料 量 或 配 风 量。5.2.3 运 营 单 位 应 确 保 焚 烧 炉 炉 膛 在 正 常 运 行 时 保 持 负 压,炉 膛 负 压 应 符 合 D B J/T 1 5-1 7 4 的 规 定。5.2.4 运 营 单 位 应 确 保 焚 烧 炉 正 常 工 况 下 的 机 械 负 荷 和 热 负 荷 符 合 G B/T 1 8 7 5 0 的 规 定。5.2.5 运 营 单 位 应 按 G B 1 8 4 8 5 和 G B 5 5 0 1 2 的 规 定,在 炉 膛 内 设 置 用 于 监 测 炉 膛 温 度 的 热 电 偶,D B 4 4 1 9/T 1 0 2 0 2 46并 满 足 以 下 要 求:热 电 偶 设 置 在 焚 烧 炉 二 次 空 气 喷 入 点 所 在 断 面、炉 膛 中 部 断 面、炉 膛 上 部 断 面 3 个 断 面 的 代表 性 位 置;设 置 热 电 偶 的 最 上 层 断 面 和 最 下 层 断 面 之 间 的 高 差 能 够 保 证 焚 烧 炉 在 不 同 负 荷 下 正 常 运 行 时烟 气 在 8 5 0 以 上 温 度 的 停 留 时 间 不 少 于 2 s,提 供 烟 气 停 留 时 间 的 计 算 说 明 并 予 以 展 示;上 传 至 主 管 部 门 监 控 中 心 的 热 电 偶 点 位 与 其 实 际 位 置 吻 合,点 位 发 生 变 动 时 向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门 和 环 境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原 因。5.2.6 焚 烧 炉 正 常 工 况 下 的 炉 膛 温 度 不 应 低 于 8 5 0、不 宜 高 于 1 2 0 0。炉 膛 温 度 不 能 稳 定 保 持 在8 5 0 以 上 时,应 及 时 启 动 助 燃 系 统。5.3 余 热 锅 炉5.3.1 焚 烧 炉 余 热 锅 炉 出 口 烟 气 温 度 不 宜 超 过 2 4 0。5.3.2 焚 烧 炉 余 热 锅 炉 烟 气 含 氧 量 宜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烟 气 净 化 系 统 未 配 置 S C R 脱 硝 和 湿 法 脱 酸 装 置 时,比 排 放 烟 气 含 氧 量 小 2%4%;b)烟 气 净 化 系 统 配 置 S C R 脱 硝 和 湿 法 脱 酸 装 置 时,比 排 放 烟 气 含 氧 量 小 4%5%。5.3.3 运 营 单 位 应 根 据 入 炉 垃 圾 的 实 测 热 值、余 热 锅 炉 蒸 发 量、汽 轮 机 发 电 量 等 实 际 运 营 情 况,对 锅炉 热 效 率、管 道 热 效 率、汽 轮 机 发 电 效 率 等 关 键 能 量 转 换 指 标 进 行 核 算。核 算 频 次 不 应 少 于 每 季 度 1次。核 算 得 到 的 关 键 能 量 转 换 指 标 宜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中 参 数 机 组 的 锅 炉 热 效 率 不 低 于 7 5%,高 参 数 机 组 的 锅 炉 热 效 率 不 低 于 8 0%;b)中 参 数 机 组 的 汽 轮 机 热 耗 不 超 过 1 3 0 0 0 k J/k W h,高 参 数 机 组 的 汽 轮 机 热 耗 不 超 过 1 1 0 0 0k J/k W h。5.4 数 据 标 记5.4.1 运 营 单 位 宜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对 自 动 监 测 数 据 开 展 焚 烧 炉 工 况 标 记 和 自 动 监 测 异 常 标 记。5.4.2 焚 烧 炉 工 况 标 记 除 应 满 足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发 电 厂 自 动 监 测 数 据 标 记 规 则(生 态 环 境 部 公 告2 0 1 9 年 第 5 0 号)、H J 1 3 0 7 的 有 关 规 定,还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a)标 记“烘 炉”或“停 炉 降 温”期 间 的 炉 温 变 化 曲 线 与 设 计 的 炉 膛 升 温 曲 线 或 炉 膛 降 温 曲 线 一 致;b)标 记“烘 炉”或“停 炉 降 温”期 间,垃 圾 受 料 斗 料 位、受 料 斗 挡 板 开 闭、推 料 装 置 动 作、炉 排动 作 等 的 D C S 数 据 记 录 以 及 垃 圾 受 料 斗、炉 膛 人 孔 门 等 的 视 频 监 控 记 录,均 能 明 确 反 映 未 向炉 膛 内 投 放 垃 圾 或 炉 膛 内 垃 圾 已 燃 尽;c)标 记“启 炉”结 束 时 的 垃 圾 机 械 负 荷 不 小 于 额 定 焚 烧 处 理 量 的 7 0%;d)标 记“停 炉”期 间,及 时 启 动 辅 助 燃 烧 措 施。注 1:标记“启炉”结束 时的垃 圾机 械负荷 可根据 受料斗 料位变 化和 推料装 置动作 情况综 合算 出。C J J 1 2 8 要求 焚烧炉启动期间应在确保炉膛温度大于等于8 5 0 的条件下,逐步增加垃圾量,直至达到额定焚烧处理量,逐渐减少燃烧器负荷直至退出。注2:因垃圾热值变化等原因,生活垃圾焚烧厂实际运行中的额定焚烧处理量与设计文件不符时,运营单位予以修正的,应提供证明材料。5.4.3 自 动 监 测 异 常 标 记 应 满 足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标 记 规 则(生 态 环 境 部 公 告 2 0 2 2 年 第2 1 号)的 有 关 规 定。5.4.4 运 营 单 位 应 保 留 异 常 工 况 标 记 时 的 操 作 记 录、设 备 检 修 记 录 及 其 他 证 明 文 件,其 中 视 频 证 明 材料 保 存 期 限 不 应 少 于 3 个 月。6 污 染 防 治D B 4 4 1 9/T 1 0 2 0 2 476.1 臭 气 治 理6.1.1 卸 料 大 厅 进 出 口、卸 料 大 厅 与 垃 圾 池 连 接 处 均 应 设 置 可 靠 的 密 闭 装 置 和 负 压 监 测 设 备,使 卸 料大 厅 和 运 输 栈 桥 保 持 负 压 状 态,非 作 业 期 间 保 持 密 闭,阻 止 臭 气 外 泄。卸 料 大 厅 与 室 外 的 压 差 不 宜 小 于5 P a,垃 圾 池 与 室 外 的 压 差 不 宜 小 于 1 0 P a。6.1.2 卸 料 大 厅 进 出 口、卸 料 大 厅 与 垃 圾 池 负 压 监 测 情 况 应 在 显 眼 处 设 置 显 示 屏 进 行 公 示,负 压 监 控数 据 应 联 入 D C S。6.1.3 垃 圾 池 应 设 有 专 门 的 臭 气 应 急 处 理 系 统,配 备 独 立 的 机 械 排 风 和 除 臭 装 置,在 焚 烧 炉 停 运 期 间及 时 使 用。采 用 活 性 炭 进 行 臭 气 吸 附 的,每 次 使 用 臭 气 应 急 处 理 系 统 后 或 未 使 用 时 每 3 个 月,应 对 其中 活 性 炭 的 吸 附 性 能 状 态 进 行 评 估。6.1.4 运 营 单 位 应 对 渗 滤 液 处 理 系 统 的 各 工 艺 设 施 内(垃 圾 渗 滤 液 沟 道、渗 滤 液 调 节 池、生 化 反 应 池及 污 泥 压 滤 间 等)产 生 的 臭 气 进 行 收 集 处 理。厂 内 废 水 处 理 系 统 臭 气 经 收 集 送 入 焚 烧 系 统 处 理 的,应 配备 臭 气 应 急 处 理 设 施,在 焚 烧 炉 停 运 期 间 及 时 使 用。采 用 活 性 炭 进 行 臭 气 吸 附 的,每 次 使 用 臭 气 应 急 处理 系 统 后 或 未 使 用 时 每 3 个 月,运 营 单 位 应 对 其 中 活 性 炭 的 吸 附 性 能 状 态 进 行 评 估。6.1.5 焚 烧 炉 停 运 期 间,运 营 单 位 应 对 风 机 开 度 进 行 控 制,确 保 垃 圾 池 臭 气 不 外 溢,并 保 证 烟 气 自 动监 测 设 施 处 于 运 行 状 态。6.1.6 焚 烧 炉 渣 暂 存 池 应 保 持 微 负 压,池 与 室 外 压 差 宜 不 小 于 5 P a。焚 烧 炉 渣 应 及 时 清 理,不 得 溢 出暂 存 池。6.2 烟 气 净 化6.2.1 每 条 焚 烧 生 产 线 正 常 运 行 期 间 以 及 标 记“启 炉”“停 炉”等 工 况 异 常 标 记 期 间,烟 气 脱 酸 系 统、吸 附 剂 喷 射、袋 式 除 尘 等 基 本 的 烟 气 净 化 装 置 不 应 迟 于 垃 圾 入 炉 而 启 用,不 应 早 于 垃 圾 燃 尽 而 停 用。6.2.2 烟 气 脱 酸 宜 采 用 半 干 法 脱 酸、湿 法 脱 酸、干 法 脱 酸 等 工 艺,设 施 运 行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脱 酸 剂 应 能 有 效 控 制 用 量,并 确 保 计 量 准 确;b)脱 酸 雾 化 等 核 心 设 备 应 采 用 高 稳 定、低 故 障 设 备,并 配 有 备 用 件,可 用 率 满 足 设 计 要 求,与 脱酸 剂 接 触 的 部 件 应 采 用 反 腐 蚀 材 料;c)脱 酸 吸 收 剂 的 品 质 和 用 量 应 能 保 障 烟 气 中 污 染 物 排 放 长 期 稳 定 达 到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要 求。6.2.3 烟 气 炉 内 脱 硝 设 施 运 行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脱 硝 还 原 剂 应 能 有 效 控 制 用 量,并 确 保 计 量 准 确;b)脱 硝 还 原 剂 喷 射 等 核 心 设 备 应 采 用 高 稳 定、低 故 障 设 备,并 配 有 备 用 件,可 用 率 满 足 设 计 要 求,与 脱 硝 还 原 剂 接 触 的 部 件 应 采 用 反 腐 蚀 材 料;c)脱 硝 还 原 剂 使 用 尿 素 溶 液 或 氨 水 时,配 制 和 稀 释 用 水 宜 使 用 除 盐 水;使 用 液 氨 时,液 氨 的 储 存、制 备 和 输 送 应 符 合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d)脱 硝 喷 射 设 备 应 每 周 检 查 不 少 于 一 次,更 换 雾 化 性 能 不 达 标 的 喷 射 设 备,并 定 期 检 查 是 否 存 在脱 硝 还 原 剂 滴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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