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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DB50/T 1566-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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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DB50/T 1566-2024.pdf

I C S 0 3.1 0 0.3 0C C S A 2 0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1 5 6 6 2 0 2 4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信 用 等 级 评 价 规 范2 0 2 4-0 2-2 5 发 布 2 0 2 4-0 5-2 5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0/T 1 5 6 6 2 0 2 4I引 言为 规 范 重 庆 市 劳 务 派 遣 行 业 秩 序,鼓 励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和 管 理 水 平,营 造 良 好 的 劳 务 派遣 市 场 环 境,编 制 本 文 件。本 文 件 通 过 对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的 基 本 条 件、基 本 指 标、加(减)分 指 标 等 关 键 指 标 进 行 量 化 与 评 定,对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进 行 等 级 划 分,服 务 内 容 和 行 业 自 律 方 面 指 导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规 范 开 展 经 营 活 动,为 识 别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的 服 务 质 量 和 管 理 水 平 提 供 参 考 依 据,提 高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服 务 质 量 和 管 理 水 平,保 障 被 派遣 劳 动 者、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和 用 工 单 位 的 权 益,推 动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专 业 化、规 范 化、标 准 化 发 展。D B 5 0/T 1 5 6 6 2 0 2 4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重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重 庆 市 质 量 和 标 准 化 研 究 院、重 庆 市 人 才 研 究 和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协 会、重 庆 标 准 化 协 会。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胡 京、张 橙 华、高 琨 翔、田 福 元、邱 克 斌、陈 馨。D B 5 0/T 1 5 6 6 2 0 2 41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信 用 等 级 评 价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信 用 等 级 评 价 的 基 本 原 则、信 用 等 级 类 别 及 含 义、评 价 指 标 和 规 则 等 要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取 得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的 信 用 等 级 评 价,也 可 用 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的自 我 评 价。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件。G B/T 2 2 1 1 7-2 0 1 8 信 用 基 本 术 语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2 1 1 7-2 0 1 8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劳 务 派 遣 单 位 l a b o r d i s p a t c h i n g u n i t s依 法 办 理 公 司 登 记,取 得 营 业 执 照,且 获 得 行 政 许 可 机 关 许 可 的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或 通 过 备 案 的 劳 务 派遣 分 公 司。3.2用 工 单 位 e m p l o y m e n t c o m p a n y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签 订 劳 务 派 遣 协 议,接 受 以 劳 务 派 遣 形 式 用 工 的 单 位。3.3被 派 遣 劳 动 者 d i s p a t c h e d l a b o r e r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并 由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派 遣 至 用 工 单 位 工 作,接 受 用 工 单 位 劳 动 管 理 的劳 动 者。3.4劳 务 派 遣 l a b o r d i s p a t c h i n gD B 5 0/T 1 5 6 6 2 0 2 42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依 法 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按 照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将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派 到 用 工 单 位工 作,由 用 工 单 位 对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过 程 进 行 指 挥、管 理 和 监 督 的 一 种 用 工 形 式。3.5信 用 等 级 c r e d i t g r a d e用 既 定 的 符 号 标 识 评 价 对 象 信 用 状 况 的 级 别 结 果。来 源:G B/T 2 2 1 1 7-2 0 1 8,5.1 1 4 基 本 原 则4.1 结 合 劳 务 派 遣 的 特 点,坚 持 公 开、公 平、公 正 的 原 则。4.2 采 取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坚 持 科 学 合 理 的 原 则。4.3 等 级 评 价 实 行 统 一 的 标 准、统 一 的 程 序,坚 持 全 面 统 一 的 原 则。5 信 用 等 级 类 别 及 含 义5.1 信 用 等 级 类 别评 价 对 象 的 信 用 等 级 由 高 到 低 依 次 为 A A A 级、A A 级、A 级、B 级、C 级 五 个 等 级。5.2 信 用 等 级 含 义各 信 用 等 级 含 义 如 表 1 所 示。表 1 信 用 等 级 含 义信用等级 分值要求 综合结论 含义A A A 1 2 0 分 信用状况优秀 企业信用风险很低A A 1 1 0 分,且1 2 0 分 信用状况良好 企业信用风险较低,且在可控范围内A 9 0 分,且1 1 0 分 信用状况较好企业信用风险较低,可能会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但总体可控B 6 0 分,且9 0 分 信用状况一般 企业信用风险一般,容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C 6 0 分或直接认定的情形 信用状况较差 企业信用风险较差6 评 价 指 标 及 规 则6.1 评 价 指 标分 为 初 始 分、基 本 指 标、加 分 指 标、减 分 指 标 和 直 接 认 定 为 C 级,具 体 指 标 依 据 附 录 A。6.2 评 价 规 则依 法 取 得 有 效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或 备 案 的 劳 务 派 遣 分 公 司,并 依 法 参 加 年 度 经 营情 况 核 验 的 评 价 对 象 获 得 相 应 初 始 分,初 始 分 加 上 基 本 指 标 得 分 和 加 分 指 标 得 分,减 去 减 分 指 标 得 分 后得 出 最 后 得 分,确 定 信 用 等 级。其 中,有 直 接 认 定 为 C 级 情 形 之 一 的,均 直 接 认 定 为 C 级。D B 5 0/T 1 5 6 6 2 0 2 43附 录 A(规 范 性)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信 用 等 级 评 价 指 标A.1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信 用 等 级 评 价 指 标 见 表 A.1。表 A.1(续)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细则 得分初始分(6 0 分)获得许可资质(6 0 分)依 法 取 得 有 效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或 备 案 的 劳 务 派 遣 分 公 司,初 始 分 为6 0 分基 础 指 标(4 0 分)党组织(3 分)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得 3 分工会组织(3 分)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得 2 分;每年履行工会职责不少于两次的,得 1 分规章制度(3 分)有完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得 3 分经营行业(5 分)主营业务是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的,得 5 分人员配备(3 分)公司拥有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 具 有 人 力 资 源 相 关 专 业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或 取 得 人 力 资 源 相 关 职 业 资 格 证 书、技 能 等 级 证书、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市人力社保局认可培训合格的人员),满 2 名的,得 1 分;每多 1 名增加 0.5 分,最多得 3 分。持证人员以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经营年限(4 分)实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年限每满 3 年的,得 1 分,累计最多不超过 4 分经营场地(3 分)经营场所为自有商业地产且面积 5 0 m2以上不满 1 0 0 m2的,得 2 分,1 0 0 m2以上的得 3 分;经营场所为租赁商业地产,租赁面积 5 0 m2以上且租赁期限 3 年以上的,得 1 分注册资本(3 分)注 册 资 本 3 0 0 万 元 以 上 不 满 5 0 0 万 元 的,得 1 分;5 0 0 万 元 以 上 不 满 1 0 0 0 万 元 的,得 2分;1 0 0 0 万元以上的,得 3 分信息公开(2 分)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管理制度、服务流程等的,得 2 分安全生产(5 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并进行演练的,得 5 分职工培训(2 分)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法治知识培训的,得 2 分信息系统(4 分)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或通过市人力社保局劳务派遣管理系统管理的,得 2 分;有专人管理信息系统的,得 1 分;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的,得 1 分加 分 指 标(1 2 0 分)获 得 表 彰(2 0 分)根据如下情形获得相应的分值,累计最多不超过 2 0 分:1、当年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办、国办)表彰的,加 2 0 分;其他国家级综合性 表彰或认定先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单独或联合发文),加 1 5 分。2、当年获得市委、市政府(含两办)表彰的,加 1 5 分;其他市级综合性表彰或认定先进表 A.1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信 用 等 级 评 价 指 标D B 5 0/T 1 5 6 6 2 0 2 44表 A.1(续)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细则 得分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独或联合发文),加 1 0 分。3、当年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表彰的,加 1 2 分;当年获得市级行业协会表彰的,加 1 0 分。4、当年获得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含两办)表彰的,加 1 0 分;其他区县(自治县)级综合性表彰或认定先进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独或联合发文),加 6 分和谐劳动关系构建(2 0 分)当年 被评定为 国家级 和谐劳 动关系企 业的,加 2 0 分;当年被评 定为市 级和谐 劳动关系 企业 A A A 级的加 1 5 分、A A 级的加 1 0 分、A 级的加 5 分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建设(1 0分)上一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为 A 级的,加 1 0 分协调机制(2 0 分)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加 2 0 分人才培养(2 0 分)在评价周期内,培养出持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技术技能人才,每有 1 名加 5 分,最多加 2 0 分电子劳动合同(1 0分)使 用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官 网 的 电 子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系 统 或 接 入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电 子 劳 动 合 同 归 集系 统 的 自 有 电 子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系 统 签 订 电 子 劳 动 合 同,所 有 劳 动 合 同 全 部 在 系 统 中 签 订 加1 0 分;签订率在 9 0%1 0 0%的 加 8 分;签订率在 8 0%9 0%的加 6 分分;签订率在 6 0%8 0%的加 4 分;签订率在 5 0%6 0%的加 2 分;签订率在 1 0%5 0%的加 1 分其他(2 0分)1、建立服务质量体系,并通过 I S O 9 0 0 0 等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通过的,得 1 0 分;2、热心 参与慈善 事业,积极 承担社会 责任,如 在扶 贫济困、赈灾救 险等领域 提供慈善 捐赠、参与慈善救助活动等,每有一次,加 5 分,最多加 1 0 分减分指标(1 6 5 分)日 常 管 理配合度(2 0分)不配合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培训、因自身原因人员变动导致人力社保部门无法正常联系的、未按要求在系统录入信息或提供相关经营数据等情况的,一次扣 5 分,最多扣 2 0 分抽 逃 资 本(1 0 分)抽逃注册资本或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扣 1 0 分虚 开 发 票(1 0 分)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的,扣 1 0 分业 务 开 展(1 5 分)未正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不得评为 A 级及以上。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一个评价周期内未正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扣 5 分;连续两个周期内未正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扣 1 0 分;连续三个周期内未正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扣 1 5 分劳 务 派 遣协 议(1 0分)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现一次扣 5 分,最多扣 1 0 分劳 动 合 同订立(5 分)未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现一次扣 5分劳 动 保 障监 察(1 5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每件扣 5 分,最多扣 1 5 分D B 5 0/T 1 5 6 6 2 0 2 45表 A.1(续)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细则 得分分)劳 动 保 障守 法 诚 信建设(5 分)上一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为 C 级的,扣 5 分劳 动 争 议仲 裁(1 5分)发 生 集体 劳 动 争 议案 件(1 0 人 及 以上)且 确 因劳 务 派 遣 单位 损 害 被 派遣 劳 动 者 利益(存在过 错)败诉(含部 分败诉、调解结 案)的,每件扣 1 0 分;发生 非集体劳 动争议 案件且败诉(含部分败诉)的,每件扣 5 分,最多扣 1 5 分逾 期 参 加年 度 核 验(1 0 分)逾期 3 0 天未参加劳务派遣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的,扣 1 0 分行 政 指 导的(1 0 分)因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指导的,每次扣 5 分,最多扣 1 0 分参 加 社 会保 险(2 0分)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不满 1 0 人的,扣 5 分;1 0 人以上不满 1 0 0 人的,扣 1 0 分;1 0 0 人以上的,扣 2 0 分违 法 派 遣(2 0 分)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实施的假外包真派遣,自派遣等情形,每有一项扣 1 0 分,最多扣 2 0分直 接 认 定为 C 级未 参 加 年度核验逾期 4 5 天未 参加 劳务派遣 单位 上年度 经营情况 核验或 提供虚 假材料(隐瞒、虚报经 营情况等)参加劳务派遣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的年 度 经 营情 况 核 验不合格的劳务派遣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验结果为不合格:1.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 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材料不齐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3.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4.未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内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5.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或无法定理由出现社保欠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6.在年度核验或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劳务派遣业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7.在报告期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未经许可机关许可的;8.在报告期内因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而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罚,纳入劳动保障重大违法行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9.其他可以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违 法 派 遣行 业 或 岗位向专职消防员、煤矿井下、涉密、核心技术等安全生产岗位和将人员派遣至国家规定不 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矿山企业的井下作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虚假获证 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非法转让 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的D B 5 0/T 1 5 6 6 2 0 2 46表 A.1(续)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价细则 得分不良信用 单位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安全事故 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不 良 社 会影响发生因单位原因引发的劳动关系领域群体性、突发性等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发生 5 0 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或群体性事件的经营场地 无固定经营场所注:二级指标中“获得表彰”“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获得或被认定的时间为评价周期内获 得或被认定,因为同一事项符合该两项同时加分的,以单项加分的最高分为准,不重复加分。D B 5 0/T 1 5 6 6 2 0 2 47参 考 文 献 1 I S O 9 0 0 0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2 G B/T 2 2 1 1 6-2 0 0 8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表 示 方 法 3 G B/T 2 2 1 1 9-2 0 1 7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诚 信 评 价 业 务 规 范 4 G B/T 2 7 2 0 1-2 0 1 3 认 证 机 构 信 用 评 价 准 则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7 劳 务 派 遣 暂 行 规 定 8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9 重 庆 市 社 会 信 用 条 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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