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目录编制规范DB14/T 1932-2019.pdf
ICS 3 5.2 4 0.0 1L 6 7DB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1 9 3 2 2 0 1 9政务 信息资 源数据 共享交 换平台(外网)目录 编制规 范2 0 1 9-1 1-0 1 发 布 2 0 2 0-0 1-0 1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1 4/T 1 9 3 2 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符 号 与 约 定.25 目 录 编 制 要 素.26 目 录 编 制 流 程.9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信 息 资 源 格 式.1 1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目 录 编 制 信 息 项 信 息 格 式 类 型.1 3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地 区 码.1 4附 录 D(规 范 性 附 录)政 务 信 息 资 源 代 码 示 例.1 5附 录 E(规 范 性 附 录)部 门 职 能 清 单.1 6附 录 F(规 范 性 附 录)部 门 业 务 清 单.1 8附 录 G(规 范 性 附 录)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清 单.1 9D B 1 4/T 1 9 3 2 2 0 1 9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电 子 政 务 信 息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经 济 信 息 中 心、山 西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山 西 省 科 技 评 估 学 院、软 通 动 力 信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白 景 涛、张 浩、马 志 红、杨 韶 欣、杨 俊 芳、王 晶、刘 播 阳、李 同 钧、张 娜、安璐、赵 红 梅、郁 鸣 钢、司 文。D B 1 4/T 1 9 3 2 2 0 1 91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数 据 共 享 交 换 平 台(外 网)目 录 编 制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数 据 共 享 交 换 平 台(外 网)(以 下 简 称“共 享 交 换 平 台”或“平 台”)目 录 编 制 相 关 的 术 语 和 定 义、符 号 与 约 定、目 录 构 成 及 目 录 编 制 流 程。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各 级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目 录 编 制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7 4 0 8 数 据 元 和 交 换 格 式 信 息 交 换 日 期 和 时 间 表 示 法G B/T 1 0 1 1 3 分 类 与 编 码 通 用 术 语G B/T 1 3 0 0 0 信 息 技 术 通 用 多 八 位 编 码 字 符 集(U C S)G B/T 2 1 0 6 3.3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体 系 第 3 部 分:核 心 元 数 据G B/T 3 2 1 0 0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编 码 规 则D B 1 4/T 1 9 3 1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数 据 共 享 交 换 平 台(外 网)总 体 架 构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1 0 1 1 3、G B/T 2 1 0 6 3.3、D B 1 4/T 1 9 3 1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代 码表 示 特 定 事 物 或 概 念 的 一 个 或 一 组 字 符。注:这些字符可以是阿拉伯数字、拉丁字母或便于人和机器识别与处理的其他符号。3.2编 码给 事 物 或 概 念 赋 予 代 码 的 过 程。3.3政 务 信 息 资 源 代 码用 于 唯 一 标 识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的 一 组 字 符。3.4元 数 据D B 1 4/T 1 9 3 2 2 0 1 92描 述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特 征 的 数 据,元 数 据 由 元 数 据 实 体 和 元 数 据 元 素 组 成。其 中,核 心 元 数 据 是 描 述数 据 基 本 属 性 与 特 征 的 最 小 集 合,一 般 包 括 信 息 资 源 的 名 称、摘 要、提 供 方、发 布 日 期 等。3.5元 数 据 元 素元 数 据 的 基 本 单 元,用 以 描 述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某 个 特 性。元 数 据 元 素 在 元 数 据 实 体 中 是 唯 一 的。3.6元 数 据 实 体一 组 说 明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相 关 特 性 的 元 数 据 元 素。3.7政 务 信 息 资 源政 务 部 门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制 作 或 获 取 的,以 一 定 形 式 记 录、保 存 的 文 件、资 料、图 表 和 数 据 等 各类 信 息 资 源,包 括 政 务 部 门 直 接 或 通 过 第 三 方 依 法 采 集 的、依 法 授 权 管 理 的 和 因 履 行 职 责 需 要 依 托 政 务信 息 系 统 形 成 的 信 息 资 源 等。3.8“三 定”规 定各 级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对 本 级 政 务 部 门 的 职 能 配 置、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等 所 做 规 定 的 简 称。4 符 号 与 约 定符 号 与 约 定 应 遵 守 G B/T 2 1 0 6 3.3 中 的 规 定。5 目 录 编 制 要 素5.1 目 录 编 制 概 述目 录 编 制 主 要 对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的 名 称、提 供 方、格 式、共 享 属 性、开 放 属 性 及 信 息 项 等 元 数 据 信 息进 行 调 查 梳 理,并 实 现 对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的 编 码 管 理。5.2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元 数 据5.2.1 核 心 元 数 据 内 容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元 数 据 包 括 扩 展 元 数 据 和 核 心 元 数 据,其 中,核 心 元 数 据 有 1 3 项,其 对 应 的 元 数 据 实体 及 元 数 据 元 素 见 表 1。表 1 核 心 元 数 据 实 体 及 元 数 据 元 素序号 元数据实体 元数据元素 备注1 信息资源分类分类方式 必选类目名称 必选类目编码 可选2 信息资源名称 信息资源名称 必选D B 1 4/T 1 9 3 2 2 0 1 93表 1 核 心 元 数 据 实 体 及 元 数 据 元 素(续)3 信息资源摘要 信息资源摘要 必选4 信息资源代码 信息资源代码 必选5 信息资源格式信息资源格式分类 必选信息资源格式类型 必选其他类型资源格式描述 可选6 信息项信息信息项名称 必选数据类型 必选数据长度 必选7 信息资源共享属性共享类型 必选共享条件 必选共享方式 必选8 信息资源开放属性是否向社会开放 必选开放条件 必选9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 必选1 0 更新周期 更新周期 必选1 1 关联分类名称 关联分类名称 可选1 2 来源信息系统 来源信息系统 可选1 3 信息资源提供方信息信息资源提供方 必选信息资源提供方代码 必选信息资源提供方内设机构 必选信息资源提供方联系人 必选信息资源提供方联系电话 必选5.2.2 核 心 元 数 据 描 述5.2.2.1 信 息 资 源 分 类5.2.2.1.1 分 类 方 式定 义: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所 采 用 的 分 类 方 式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基 础 信 息 资 源、主 题 信 息 资 源、部 门 信 息 资 源注 解:必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部 门 信 息 资 源5.2.2.1.2 类 目 名 称定 义:信 息 资 源 所 属 的 类 目 名 称,应 与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分 类 方 式 对 应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自 由 文 本,基 础 信 息 资 源、主 题 信 息 资 源 和 部 门 信 息 资 源 对 应 的 目 录 下 级 分 类注 解:必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山 西 省 政 府-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宏 观 调 控 与 治 理D B 1 4/T 1 9 3 2 2 0 1 945.2.2.1.3 类 目 编 码定 义:类 目 名 称 对 应 的 编 码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整 型 文 本注 解:可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3 0 3 0 0 2 0 0 15.2.2.2 信 息 资 源 名 称定 义:缩 略 描 述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内 容 的 标 题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自 由 文 本注 解:必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纳 税 人 征 收 入 库 信 息5.2.2.3 信 息 资 源 摘 要定 义:对 信 息 资 源 内 容(或 关 键 字 段)的 概 要 描 述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自 由 文 本注 解:必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对 纳 税 人、扣 缴 义 务 人 履 行 纳 税 义 务、扣 缴 义 务 的 税 务 检 查 信 息5.2.2.4 信 息 资 源 代 码定 义:用 于 唯 一 标 识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的 一 组 字 符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整 型 文 本,取 值 应 遵 循 5.3 的 规 定注 解:必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3 0 7 0 0 6 0 0 3 0 0 0 2 0 0 1 6 95.2.2.5 信 息 资 源 格 式5.2.2.5.1 信 息 资 源 格 式 分 类定 义:信 息 资 源 的 存 在 方 式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参 见 附 录 A 中 表 A.1“信 息 资 源 格 式 分 类”列注 解:必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电 子 文 件5.2.2.5.2 信 息 资 源 格 式 类 型定 义:信 息 资 源 格 式 的 类 型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参 见 附 录 A 中 表 A.1“信 息 资 源 格 式 类 型”列注 解:必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d o c xD B 1 4/T 1 9 3 2 2 0 1 955.2.2.5.3 其 他 类 型 资 源 格 式 描 述定 义:对 未 列 入 平 台 预 设 的 其 他 资 源 格 式 类 型 的 描 述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自 由 文 本注 解:可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C A D 文 件5.2.2.6 信 息 项 信 息5.2.2.6.1 信 息 项 名 称定 义:信 息 资 源 中 具 体 数 据 项 的 标 题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自 由 文 本注 解:必 选 项;在 每 条 信 息 项 中,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姓 名5.2.2.6.2 数 据 类 型定 义:标 明 该 信 息 项 的 数 据 类 型。其 中,属 于 文 本 类 信 息 的,应 标 明 所 采 用 的 字 符 集 和 编 码 方 式,推 荐 使 用 G B/T 1 3 0 0 0 及 其 后 续 版 本 字 符 集 和 U T F-8 或 U T F-1 6 方 式 编 码;属 于 结 构 化 数 据 的,应 标 明 数据 类 型 及 数 据 长 度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参 见 附 录 B 中,表 B.1“数 据 类 型”列注 解:必 选 项;在 每 条 信 息 项 中,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字 符 型 C5.2.2.6.3 数 据 长 度定 义:信 息 资 源 中 具 体 数 据 项 存 储 长 度 的 最 大 值数 据 类 型:整 型值 域:整 型 文 本注 解:必 选 项;在 每 条 信 息 项 中,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2 5 65.2.2.7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属 性5.2.2.7.1 共 享 类 型定 义: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共 享 的 类 型,共 包 括:无 条 件 共 享、有 条 件 共 享、不 予 共 享 三 类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无 条 件 共 享、有 条 件 共 享、不 予 共 享注 解:必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无 条 件 共 享5.2.2.7.2 共 享 条 件定 义:无 条 件 共 享 类 和 有 条 件 共 享 类 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应 标 明 使 用 要 求,包 括 作 为 行 政 依 据、工 作D B 1 4/T 1 9 3 2 2 0 1 96参 考,用 于 数 据 校 核、业 务 协 同 等;有 条 件 共 享 类 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还 应 注 明 共 享 条 件 和 共 享 范 围;对于 不 予 共 享 类 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应 注 明 相 关 的 法 律、行 政 法 规 或 党 中 央、国 务 院 政 策 依 据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自 由 文 本注 解:必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限 于 企 业 法 人 数 据 校 核5.2.2.7.3 共 享 方 式定 义:获 取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的 方 式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接 口、库 表、文 件、文 件 夹注 解:必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接 口5.2.2.8 信 息 资 源 开 放 属 性5.2.2.8.1 是 否 向 社 会 开 放定 义:信 息 资 源 面 向 社 会 开 放 的 类 型,包 括“是”和“否”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是、否注 解:必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是5.2.2.8.2 开 放 条 件定 义:对 向 社 会 开 放 资 源 的 条 件 描 述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自 由 文 本注 解:必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依 申 请 开 放5.2.2.9 发 布 日 期定 义:信 息 资 源 提 供 方 在 平 台 发 布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的 日 期数 据 形 式:日 期 型值 域:应 遵 循 G B/T 7 4 0 8 中 的 规 定,格 式 为 Y Y Y Y-M M-D D注 解:必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2 0 1 8-0 1-2 05.2.2.1 0 更 新 周 期定 义: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更 新 的 频 度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自 由 文 本,如 每 年、每 半 年、每 季 度、每 月、每 周、每 日、实 时 等注 解:必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实 时D B 1 4/T 1 9 3 2 2 0 1 975.2.2.1 1 关 联 分 类 名 称定 义:标 注 部 门 信 息 资 源 类 中 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关 联 的 基 础 信 息 资 源 或 主 题 信 息 资 源 分 类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自 由 文 本注 解:可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N取 值 示 例:人 口 基 础 信 息5.2.2.1 2 来 源 信 息 系 统定 义:用 于 标 识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来 源 的 信 息 系 统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自 由 文 本注 解:可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N取 值 示 例:山 西 省 投 资 项 目 在 线 审 批 监 管 平 台5.2.2.1 3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提 供 方 信 息5.2.2.1 3.1 信 息 资 源 提 供 方定 义:提 供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的 部 门 名 称,该 名 称 应 是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部 门 给 出 的 规 范 名 称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自 由 文 本注 解:必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5.2.2.1 3.2 信 息 资 源 提 供 方 代 码定 义: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提 供 方 唯 一 的、终 身 不 变 的 法 定 身 份 识 别 码,即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自 由 文 本,取 值 应 遵 循 G B 3 2 1 0 0 中 的 规 定注 解:必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1 1 1 4 0 0 0 0 0 1 2 1 5 0 0 6 5 G5.2.2.1 3.3 信 息 资 源 提 供 方 内 设 机 构定 义: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提 供 方 的 内 设 工 作 机 构,一 般 包 括 办 公 室、财 务 科、政 策 法 规 处 等 处 室,不 包括 直 属 单 位 和 其 他 机 构 等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自 由 文 本注 解:必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政 策 法 规 处5.2.2.1 3.4 信 息 资 源 提 供 方 联 系 人定 义: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提 供 方 提 供 该 目 录 数 据 的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应 为 在 户 籍 管 理 部 门 正 式 登 记 注 册、人 事 档 案 中 正 式 记 载 的 姓 氏 名 称数 据 类 型:字 符 型值 域:自 由 文 本D B 1 4/T 1 9 3 2 2 0 1 98注 解:必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王 小 禹5.2.2.1 3.5 信 息 资 源 提 供 方 联 系 电 话定 义: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提 供 方 提 供 该 目 录 数 据 的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联 系 电 话数 据 形 式:字 符 型值 域:自 由 文 本注 解:必 选 项;最 大 出 现 次 数 为 1取 值 示 例:0 3 5 1-3 1 1 9 6 2 95.3 编 码 规 则5.3.1 代 码 构 成政 务 信 息 资 源 代 码 由 1 8 位 阿 拉 伯 数 字 组 成,包 括 第1 位 第 6 位 省 区 码、第 7 位 第 8 位 地 区 码、第 9位 第 1 3 位 部 门 顺 序 码、第 1 4 位 第 1 8 位 信 息 资 源 顺 序 码 四 个 部 分。政 务 信 息 资 源 代 码 结 构 见 图1。图 1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代 码 结 构 图5.3.2 编 码 说 明政 务 信 息 资 源 代 码 编 码 说 明 如 下:a)第 1 6 位 采 用 国 家 分 配 的 6 位 代 码,为 3 0 7 0 0 6,用 于 标 识“山 西 省”政 务 信 息 资 源;b)第 7 8 位 为 地 区 码,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示,用 于 标 识 省 级 和 地 市 等,见 附 录 C;c)第 9 1 3 位 为 部 门 顺 序 码,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示,用 于 标 识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所 属 政 务 部 门,编 码范 围 为 0 0 0 0 1 9 9 9 9 9;d)第 1 4 1 8 位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顺 序 码,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示,编 码 范 围 为 0 0 0 0 1 9 9 9 9 9。政 务 信 息 资 源 代 码 编 码 示 例 见 附 录 D。5.3.3 代 码 管 理 与 分 配政 务 信 息 资 源 代 码 应 由 本 级 共 享 交 换 平 台 管 理 单 位 统 一 管 理 和 分 配。5.3.4 代 码 的 新 增、取 消、变 更5.3.4.1 新 增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代 码 的 编 制新 增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应 按 5.3.2 规 定 的 编 码 规 则 进 行 编 码。5.3.4.2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取 消 后 代 码 的 处 理D B 1 4/T 1 9 3 2 2 0 1 99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及 对 应 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取 消 后,其 代 码 不 再 使 用,只 作 为 历 史 记 录,可 供 查 询、追 溯。5.3.4.3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变 更 后 代 码 的 处 理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及 对 应 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发 生 合 并、拆 分、迁 移 等 重 大 变 化 时,变 更 后 的 资 源 视 同新 增 资 源,变 更 前 的 资 源 视 同 被 取 消 资 源。分 别 按 5.3.4.1 和 5.3.4.2 的 规 定 处 理。6 目 录 编 制 流 程6.1 编 制 规 划6.1.1 确 定 编 制 范 围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提 供 方 应 按 照 本 部 门“三 定”规 定 及 相 关 文 件 确 定 的 政 务 职 权、工 作 依 据、行 使 主 体、运 行 流 程、对 应 责 任 等,在 权 力 清 单 和 责 任 清 单 基 础 上,梳 理 本 部 门 在 履 行 职 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政 务 信 息资 源,确 定 其 目 录 编 制 范 围。6.1.2 制 定 编 制 方 案根 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制 定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编 制 方 案,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 作 目 标、工 作 原 则、工 作 任务、工 作 要 求、组 织 保 障 等 内 容。6.2 调 查 梳 理6.2.1 一 般 要 求资 源 调 查 梳 理 应 依 据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编 制 方 案,开 展 业 务 及 资 源 情 况 调 查,并 对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进行 梳 理,掌 握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现 状。6.2.2 调 查 梳 理 内 容资 源 调 查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政 务 部 门 的 业 务 情 况;b)政 务 部 门 的 信 息 资 源 情 况;c)政 务 部 门 的 应 用 系 统 及 数 据 库 建 设 情 况。6.2.3 调 查 梳 理 方 法6.2.3.1 从 职 能 业 务 入 手6.2.3.1.1 职 能 调 查 梳 理:根 据 政 务 部 门“三 定”规 定,确 认 本 部 门 的 机 构 职 能、内 设 机 构 职 责 以 及业 务 范 围,确 定 部 门 联 系 人,填 写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梳 理 编 制 表 中“部 门 职 能 清 单”,其 模 板 及 填写 说 明 参 见 附 录 E。6.2.3.1.2 业 务 调 查 梳 理:逐 级 分 解 政 务 部 门“三 定”规 定,在 权 责 清 单 基 础 上,对 本 部 门 职 能 范 围内 的 各 项 业 务 进 行 梳 理,列 出 所 有 业 务 事 项,填 写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梳 理 编 制 表 中“部 门 业 务 清 单”,其 模 板 及 填 写 说 明 参 见 附 录 F。6.2.3.1.3 信 息 资 源 调 查 梳 理:基 于 列 出 的 业 务 事 项,梳 理 出 每 项 业 务 事 项 相 关 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并提 取 出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包 含 的 信 息 项 等,填 写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梳 理 编 制 表 中“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清单”,其 模 板 及 填 写 说 明 参 见 附 录 G。D B 1 4/T 1 9 3 2 2 0 1 91 06.2.3.2 从 已 建 信 息 系 统 入 手6.2.3.2.1 业 务 调 查 梳 理:针 对 各 业 务 系 统,按 系 统 功 能 菜 单,梳 理 系 统 的 业 务 主 线,列 出 业 务 事 项,填 写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梳 理 编 制 表 中“部 门 业 务 清 单”,其 模 板 及 填 写 说 明 参 见 附 录 F。6.2.3.2.2 信 息 资 源 调 查 梳 理:基 于 列 出 的 每 一 业 务 事 项,分 析 其 所 对 应 功 能 模 块 的 输 入 输 出 信 息,提 取 可 产 生 的 信 息 资 源,对 提 取 的 信 息 资 源 分 析 其 来 源 去 向、包 含 的 信 息 项 等,填 写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录 梳 理 编 制 表 中“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清 单”,其 模 板 及 填 写 说 明 参 见 附 录 G。6.2.4 调 查 梳 理 原 则6.2.4.1 对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无 系 统 承 载 的 政 务 部 门,宜 采 用 从 职 能 业 务 入 手 的 梳 理 方 法 进 行 政 务 信 息 资源 调 查。6.2.4.2 对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有 系 统 承 载 的 政 务 部 门,宜 采 用 从 已 建 信 息 系 统 入 手 为 主,职 能 业 务 入 手 为辅 的 梳 理 方 法 进 行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调 查。6.3 目 录 生 成6.3.1 概 述依 据 政 务 资 源 调 查 梳 理 情 况,对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进 行 汇 总、分 析 和 规 范,生 成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目录 描 述 应 规 范 统 一,同 类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条 目 应 在 纵 向 不 同 层 级、横 向 不 同 区 域 间 保 持 相 对 统 一。6.3.2 目 录 生 成 过 程6.3.2.1 结 合 本 规 范 中 提 出 的 核 心 元 数 据,对 政 务 部 门 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进 行 汇 总,形 成 本 部 门 政 务信 息 资 源 目 录 梳 理 编 制 表;6.3.2.2 依 据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填 写 要 求,对 本 部 门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梳 理 编 制 表 中 的 政 务 信 息资 源 和 信 息 项 各 属 性 进 行 规 范 化,利 用 本 级 目 录 系 统 生 成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6.4 管 理 维 护各 政 务 部 门 应 对 本 单 位 提 供 并 发 布 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 进 行 及 时 更 新 维 护,目 录 维 护 包 括 但 不 限于:a)新 增 政 务 信 息 资 源,应 梳 理 编 制 相 应 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b)取 消 已 发 布 的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需 提 出 申 请,经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通 过 后 给 予 取 消。申 请 下线 的 资 源 目 录 已 被 申 请 使 用 时,需 通 知 信 息 资 源 使 用 方;c)变 更 政 务 信 息 资 源 目 录,需 提 出 申 请,经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通 过 后 给 予 变 更。D B 1 4/T 1 9 3 2 2 0 1 91 1A A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信 息 资 源 格 式信 息 资 源 格 式 见 表 A.1。表 A.1 信 息 资 源 格 式序号 信息 资源格式 分类 信息 资源格式 类型1 电子文件d o cd o c xh t m lO F Dp d fp p tt x tw p sx m l其他2 电子表格e tx l sx l s x其他3 数据库a c c e s sd b 2d b a s ed b fD mK i n g b a s e E So r a c l es q l S e r v e rs y s b a s em y s q l其他4图形图像b m pg i fj p g其他D B 1 4/T 1 9 3 2 2 0 1 91 2表 A.1 信 息 资 源 格 式(续)5 流媒体m p gr ms w f其他6 自描述格式表格驱动码其他D B 1 4/T 1 9 3 2 2 0 1 91 3B B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目 录 编 制 信 息 项 信 息 格 式 类 型目 录 编 制 信 息 项 信 息 格 式 类 型 见 表 B.1。表 B.1 目 录 编 制 信 息 项 信 息 格 式 类 型序号 数据 类型 数据 格式1 字符型 C字符型字段用于存放字符型数据。字符型数据是指一切可印刷的字符,包括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各种符号、汉字及空格等2 货币型 Y 货币型字段用于存放货币型数据,如:¥人民币、$美元3 数值型 N数值型字段按每位数 1 个字节存放数值型数据,数值类型用在大型数组中节约空间,主要代替整数,因为其占用的空间只有整型类型的四分之一,最小值是-1 2 8(-2 7);最大值是 1 2 7(2 7-1)4 双精度型 B双精度型字段用于存放双精度型数,占 8 个字节(6 4 位),符合 I E E E 7 5 4 标准的浮点数,数值范围为-1.7 E-3 0 8 1.7 E+3 0 85 整型 I整型字段存放整数,用该类型字段存放较大的整数可节省存储容量,因为它只占4 个字节(3 2 位),最小值是-2,1 4 7,4 8 3,6 4 8(-2 3 1),最大值是 2,1 4 7,4 8 3,6 4 7(2 3 1-1)6 浮点型 F浮点型是单精度、3 2 位、符合 I E E E 7 5 4 标准的浮点数,在储存大型浮点数组的时候可节省内存空间,浮点数不能用来表示精确的值,如货币,数值范围为-3.4 E+3 8 和 3.4 E+3 87 日期型 D日期型字段用于存放日期型数据。常用格式为:“年.月.日”和“月/日/年”。在“职工 档案”表中,“出生 日期”字段 就是日 期型 字段,而其中 存放 的数据 就是日期型数据8 日期时间型 T 日期时间型字段存放日期时间型数据,格式为:“年.月.日 小时:分:秒 A m 或 p m”9 逻辑型 L逻辑型字段用于存放逻辑型数据。占一位字节,逻辑型数据只有两个值,即“真”和“假”,常用于描述只有两种状态 的数据。例如:在“职工档案”表中,“婚否”字段 就是逻 辑型 字段,用“真”表示 已婚,“假”值表 示未婚。在 输入逻 辑型数据时,可用 T、t、Y、y 中的 任一个 代表“真”,而 用 F、f、N、n 中的 任一个 代表“假”1 0 备注型 M备注型字段用于存放字符型信息,如文本、源代码等,使其得到了广泛应用。它常用于记录信息可有可无、可长可短的情况。例如,如果要在“职工档案”表中增加一个“简历”字段,定义成备注型最合适,因为有些人的简历可能长些,有些人的简历可能短些。此外,备注型字段还可用于提供运行时的帮助信息1 1 通用型 G通用型字段和通用型数据,使用二进制存储上述类型以外的数据,如视频、音频、图像、程序文件等D B 1 4/T 1 9 3 2 2 0 1 91 4C C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地 区 码地 区 码 见 表 C.1。表 C.1 地 区 码 表名 称 编码 范围省 级 0 0太原市 0 1大同市 0 2阳泉市 0 3长治市 0 4晋城市 0 5朔州市 0 6晋中市 0 7运城市 0 8忻州市 0 9临汾市 1 0吕梁市 1 1D B 1 4/T 1 9 3 2 2 0 1 91 5D D附 录 D(规 范 性 附 录)政 务 信 息 资 源 代 码 示 例示 例 1:以 山 西 省 X X 厅 X X 处 的 X X 督 查 报 告 信 息 资 源 为 例,政 务 信 息 资 源 代 码:“3 0 7 0 0 6 0 0 0 3 0 0 2 0 0 1 69”的 含 义 是:a)“3 0 7 0 0 6”标 识 山 西 省;b)“0 0”标 识 省 级;c)“0 3 0 0 2”标 识 山 西 省 X X 厅;d)“0 0 1 6 9”标 识 X X 督 查 报 告。示 例 2:以 太 原 市 X X 局 的 X X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资 源 为 例,政 务 信 息 资 源 代 码“3 0 7 0 0 6 0 1 0 1 0 3 7 0 0 1 2 3”的 含 义 是:a)“3 0 7 0 0 6”标 识 山 西 省;b)“0 1”标 识 太 原 市;c)“0 1 0 3 7”标 识 太 原 市 X X 局;d)“0 0 1 2 3”标 识 X X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资 源。D B 1 4/T 1 9 3 2 2 0 1 91 6E附 录 E(规 范 性 附 录)部 门 职 能 清 单E.1 部 门 职 能 清 单部 门 职 能 清 单 模 板 见 表 E.1。表 E.1 部 门 职 能 清 单 模 板一、部门职能清单1、联系人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必填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填项)联系人姓名(必填项)联系人电话(必填项)所在处(室/局)(必填项)联系人邮箱(必填项)传真(必填项)通讯地址(必填项)2、部门主要职能(最新颁布)(必填项)内设机构名称(必填项)内设机构职责(必填项)E.2 部 门 职 能 清 单 填 写 说 明部 门 职 能 清 单 填 写 说 明 见 表 E.2。D B 1 4/T 1 9 3 2 2 0 1 91 7表 E.2 部 门 职 能 清 单 填 写 说 明项目 说明单位名称 本单位名称(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姓名 填写该编制表负责人的姓名联系人电话 填写该编制表负责人的电话所在处(室/局)填写该编制表负责人所在的处室/局联系人邮箱 填写该编制表负责人的电子邮箱传真 填写本单位的传真通讯地址 本单位的通讯地址部门主要职能 填写本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名称 填写本单位的内设部门或机构名称内设机构职责 填写本单位的内设部门或机构的职责D B 1 4/T 1 9 3 2 2 0 1 91 8E F附 录 F(规 范 性 附 录)部 门 业 务 清 单F.1 部 门 业 务 清 单部 门 业 务 清 单 模 板 见 表 F.1。表 F.1 部 门 业 务 清 单 模 板二、部门业务 清单序号内设机构(必填项)机构职责(必填项)业务事项编码(选填项)业务事项(必填项)服务对象(必填项)业务事项所需材料(有则必填)业务事项产生材料(有则必填)支撑的信息系统名称(有则必填)备注F.2 部 门 业 务 清 单 填 写 说 明部 门 业 务 清 单 填 写 说 明 见 表 F.2。表 F.2 部 门 业 务 清 单 填 写 说 明项目 说明序号 顺序号,取值范围“0 0 1 9 9 9”内设机构 业务办理所在部门的内设机构机构职责 该机构所包含的职能职责及业务的覆盖范围,依据“三定”规定填写业务事项编码 业务事项设定的编码,来源于部门权责清单中的事项编码业务事项 缩略描述业务事项内容的标题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包含个人、企业、个人和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其他,按照业务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业务事项所需材料 本部门办理业务时所需要的信息材料业务事项产生材料 本部门完成业务办理后产生的信息材料支撑的信息系统名称 若使用了信息系统处理本项业务,需填写信息系统的名称,否则填写“无”备注D B 1 4/T 1 9 3 2 2 0 1 91 9F G附 录 G(规 范 性 附 录)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