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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教育机构服务规范DB51/T 2433-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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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教育机构服务规范DB51/T 2433-2017.pdf

ICS 03.080 A 12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4332017 早期教育机构服务规范 2017-12-20发布 2018-01-01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1/T 24332017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服务机构.2 5 服务人员.3 6 服务场所.4 7 设施设备.6 8 学习资料.6 9 服务实施.6 10 服务质量评价.7 DB51/T 2433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四川省妇女联合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早期教育行业协会、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四川 03 岁儿童早期发展与教育研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毅、周恩睿、文颐、彭逸凡、岳训涛、杨弋。DB51/T 24332017 1 早期教育机构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对早期教育机构的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学习资料、服务实施、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早期教育机构的管理与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26997 非正规教育与培训的学习服务术语 GB/T 27689 无动力类游乐设施 GB 27952 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 GB 28231 书写板安全卫生要求 GB/Z 28828 信息安全技术 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 GB/T 31725-2015 早期教育服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699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早期教育 在托儿所、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之外,面向 0 岁至 3 岁婴幼儿及其实际抚养人,旨在促进婴幼儿早期全面发展的一系列教育、保育行为。注:可简称为早教。3.2 早教服务 由相应组织提供,以计时制服务为主的一系列早教(3.1)活动与过程。3.3 服务机构 依法登记注册、提供早教服务(3.2)的组织。DB51/T 24332017 2 3.4 服务对象 早教服务(3.2)的接受者和购买者。注:包括婴幼儿及其家长。4 服务机构 4.1 基本要求 4.1.1 服务机构应具备独立固定的服务场所,具有与所提供服务匹配的专职服务人员,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4.1.2 服务机构的举办者应为除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4.1.3 拟申请设立早教服务机构的个人或团体,应向业务监管部门提供包括服务内容说明、服务人员个人资料说明、人员配备说明、服务机构场所及设施设备配置说明等审核材料,经审核合格者方能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权。4.2 服务管理要求 4.2.1 服务活动管理 服务机构应按照以下原则开展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全面发展;支持家庭育儿活动;以亲子教育活动、亲职教育和婴幼儿托管为主要方式;面向全体实际抚养人和婴幼儿,重视个体差异;坚持顺应中促发展,避免用被动方式训练婴幼儿。4.2.2 人力资源管理 4.2.2.1 服务机构应聘用符合第 5 章要求的服务人员。4.2.2.2 服务机构应定期对全体服务人员进行职业培训。4.2.2.3 服务机构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服务人员体检。4.2.3 服务对象信息管理 4.2.3.1 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对象信息管理制度,按照 GB/Z 28828 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管理服务对象信息。4.2.3.2 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对象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服务对象信息,所收集的信息应是满足服务需求的最少信息。示例:服务对象的姓名与联系方式、既往病史、接受早教服务的经历等。4.2.3.3 服务机构应保护服务对象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不应以出售等形式非法向他人提供服务对象信息。4.2.4 卫生与安全管理 4.2.4.1 服务机构应建立并实施卫生与安全管理制度,在每天各时间段按规定消毒。DB51/T 24332017 3 4.2.4.2 服务机构应配备使用符合 GB 27952 等相关标准要求的卫生消毒用品。4.2.4.3 服务机构对于服务人员、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等的管理应符合第 5 7 章的相关要求。4.2.5 网络服务与安全管理 4.2.5.1 服务机构可运用互联网开展早教在线服务。4.2.5.2 早教在线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5 服务人员 5.1 人员配备 5.1.1 早教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包括:机构负责人(园长或中心主任);专业教师;保健人员;其他服务人员(咨询、接待、后勤、清洁人员等)。5.1.2 专业教师与服务对象的人数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在至少一名专业教师的带领下,有抚养人陪伴的各类亲子保教活动,专业教师与婴幼儿的师生比应在 1:15 范围内。抚养人或监护人因临时原因送托,无抚养人陪伴的临时托管服务,专业教师与婴幼儿的师生比应在 1:5 范围内。5.2 人员要求 5.2.1 基本要求 5.2.1.1 服务人员应热爱所从事的事业,关怀婴幼儿发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5.2.1.2 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在岗期间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5.2.1.3 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不得在早教服务机构工作。5.2.1.4 外籍工作人员应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5.2.1.5 机构负责人、专业教师及保健人员每年应至少参与由国家相关部门或协会组织的 24 个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早教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婴幼儿心理学、婴幼儿卫生学、婴幼儿保育与教育、婴幼儿意外事件应急处理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学习,持续提高服务能力。5.2.2 机构负责人 5.2.2.1 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学前教育、早期教育、教育学、心理学或医学护理类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应具有 3 年以上相关行业领域(托幼机构、妇幼保健部门等)从业经历,并获得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协会颁发的早教指导师(高级)证书;无上述证书者,应出具高校或市级以上卫生系统颁发的婴幼儿心理学、婴幼儿卫生学、婴幼儿保育与教育、婴幼儿意外事件应急课程类学时证明,课程学时应不低于 30 学时。非学前教育、早期教育、教育学、心理学或医学护理类专业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应具有 5 年以上相关行业领域(托幼机构、妇幼保健部门等)从业经历,并获得由国家相关部门和协会颁发的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早教指导师(高级)证书;无上述证书者,应出具高校或市DB51/T 24332017 4 级以上卫生系统颁发的婴幼儿心理学、婴幼儿卫生学、婴幼儿保育与教育、婴幼儿意外事件应急处理类课程学时证明,课程学时应不低于 100 学时。5.2.2.2 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素质和能力: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早期教养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对教学及其他服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资源;具有一定的(早期教育)数据收集与信息处理的能力;能维护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正当权益。5.2.3 专业教师 5.2.3.1 专业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学前教育、早期教育、教育学、心理学或医学护理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协会颁发的早教指导师(初级及以上)证书;无上述证书者,应出具高校或市级以上卫生系统婴幼儿心理学、婴幼儿卫生学、婴幼儿保育与教育、婴幼儿意外事件应急处理类课程学时证明,课程学时应不低于 30 学时。非学前教育、早期教育、教育学、心理学或医学护理类专业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 3 年以上托幼机构从教经历,并获得由国家相关部门和协会颁发的中级(或高级)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早教指导师(初级及以上)证书;无上述证书者,应出具高校或市级以上卫生系统婴幼儿心理学、婴幼儿卫生学、婴幼儿保育与教育、婴幼儿意外事件应急处理类课程学时证明,课程学时应不低于 100 学时。5.2.3.2 专业教师应掌握以下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关于婴幼儿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不同年龄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规律及促进婴幼儿发展的策略与方法;安全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意外事件和危险情况下婴幼儿安全防护与救助的基本方法;婴幼儿早教家庭指导服务及沟通能力与技巧。5.2.4 保健人员 5.2.4.1 保健人员应具有医学、护理或卫生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 1 年以上婴幼儿护理及保健经验,持有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书。5.2.4.2 保健医师、护理人员等从事需有国家统一资格要求职业的保健人员,应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5.2.4.3 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5.2.5 其他服务人员 5.2.5.1 其他服务人员应符合本标准条 5.2.1.15.2.1.4 的要求。5.2.5.2 从事需有国家统一资格要求的岗位(如厨师),应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6 服务场所 6.1 基本要求 6.1.1 早教服务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满足早教服务的固定场所。DB51/T 24332017 5 6.1.2 服务场所应设置在地质安全、日照充足、场地干燥、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共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避免交通干扰,远离各种污染源、危险源以及其他不利于婴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6.1.3 早教服务机构应设置室内活动空间,室内活动空间应满足服务需求。至少包括办公区、活动区、盥洗区、家长咨询(培训)区、哺乳室区等基本用房,有条件的可设置寝室、厨房、消毒间等辅助用房。注1:办公区指办公、接待空间。注2:活动区指开展家庭亲子游戏、婴幼儿教玩具操作空间。注3:盥洗区指洗手、洗脸、如厕、婴幼儿身体清洁空间。注4:咨询(培训)区指育儿咨询、沙龙活动、授课学习空间。注5:哺乳区指哺乳、调奶、调理婴儿食品空间。6.2 场所要求 6.2.1 办公区 办公区域与活动区应分开设置。6.2.2 活动区 6.2.2.1 活动区面积应不低于 60,若同时接受服务人数超过 15 人的活动空间,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4 增加活动区面积。6.2.2.2 有临时托管业务的早教服务机构,应拥有面积不少于 10 室外面积;若临时托管人数高于 10 人,应按人均 2 增加室外面积。6.2.2.3 同时接受服务的开班班级应按班级个数配套增加婴幼儿活动区个数。6.2.2.4 户外活动、游戏场地应有塑胶软地或草地。6.2.2.5 活动区的照明标准值应不低于 300 lx。6.2.2.6 活动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自然通风口达不到要求的,应安装新风系统。6.2.3 盥洗区 6.2.3.1 服务机构应有独立的婴幼儿盥洗室,最小使用面积应不小于 10,并与活动区分开设置。6.2.3.2 盥洗室应设置专供婴幼儿使用的便器、尿布台和洗手台;按同时接受服务的婴幼儿人数配置婴幼儿固定坐式马桶,马桶数量应以 15 人一套合理配置。6.2.3.3 无外窗的盥洗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6.2.4 咨询(培训)区 家长培训和咨询区域与活动区应分开设置。6.2.5 哺乳区 哺乳区应设洗涤盆、加热等设施,并与盥洗室、活动区分开设置。6.3 卫生安全要求 6.3.1 服务机构应保持卫生、整洁,环境、空气和物体表面等经检测应符合 GB/T 18883 等相关标准的卫生要求。6.3.2 服务场所应采光充足,采光系数不小于 2%,窗地面积比不小于 1:5。6.3.3 服务场所应通风良好,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 1/20。DB51/T 24332017 6 6.3.4 服务场所应远离噪音与电磁干扰,符合 GB 3096 等相关标准的要求。活动室、寝室、哺乳室允许噪声级(A 声级)不大于 45 dB,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允许噪声级(A 声级)不大于 50 dB。6.3.5 服务场所应设置防蚊、蝇、虫、鼠等设备,并放置于婴幼儿无法接触到的地方。6.3.6 服务场所应完全禁烟,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 GB/T 18883 的相关规定。6.3.7 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 1.10 m。防护栏杆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 0.11 m。6.3.8 距离地面高度 1.30 m 以下,婴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软包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6.3.9 室外活动绿化园地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6.3.10 服务场所的环境设计应符合婴幼儿的身心特点和需求。6.3.11 服务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7 设施设备 7.1 基本要求 7.1.1 严寒与寒冷地区的服务机构应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宜采用热水集中供暖系统,若采用热风式供暖则应提供相应的加湿设备;夏热冬暖地区的早教服务机构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7.1.2 服务机构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7.1.3 服务机构应设置饮用水设备,宜采用有净化功能的设备。7.1.4 服务机构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报警监控系统。7.1.5 服务机构应配置适合婴幼儿使用的家具,包括桌、椅、玩具柜、书架等。7.1.6 服务机构应有与教学内容相匹配的教学器材,有充足的教具和满足婴幼儿动作、语言和认知等发展需要的玩具。配备的活动器械和教玩具应遵循婴幼儿的身心发育特点,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7.1.7 设施设备的摆放以不影响教师观察婴幼儿活动的视线为宜。7.1.8 滑梯、秋千、沙池、婴幼儿游泳池(水深控制在 0.5 m 0.8 m)等专用设施应能满足特定服务需求,规格、性状、安全性等符合 GB/T 27689 等相关标准要求。7.2 卫生安全要求 7.2.1 服务设施设备应卫生、无毒,符合 GB 28231 等相关标准的卫生要求。7.2.2 服务设施设备应光滑、牢固,无尖锐棱角、锋利切面、毛边、倒刺、零件脱落、绳索等安全隐患。8 学习资料 早教服务机构应为婴幼儿和家长提供可供阅读的儿童绘本、育儿书籍及多媒体网络资源等,相关要求参照 GB/T 317252015 第 8 章的规定执行。9 服务实施 DB51/T 24332017 7 参照 GB/T 31725-2015 第 9 章的规定执行。10 服务质量评价 参照 GB/T 317252015 第 10 章的规定执行。_ DB51/T 243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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