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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失智症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 2134-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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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失智症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 2134-2018.pdf

ICS 03.080.99 A 12 DB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134 2018 养老机构 失智症服 务与管理 规范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dementia in elderly institutions 2018-08-03 发布 2018-09-03 实施 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33/T 21342018 II 目 次 前 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管 理要 求.2 4.1 环境 要求.2 4.2 设施 设备 要求.2 4.3 人员 要求.2 4.4 评估 要求.2 4.5 安全 要求.2 5 服 务内 容与 要求.2 5.1 生活 照料.2 5.2 康复 训练.4 5.3 异常 行为 照护.4 6 服 务质 量评 价与 改进.5 6.1 评价 主体.5 6.2 评价 方式.5 6.3 服务 质量 改进.5 DB33/T 21342018 I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浙 江省 民政 厅提 出并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杭 州师 范大学、浙 江省 标准 化协 会。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李冬 梅、许 虹、丁亚 平、张孛 媛、陈 昕、陈雪 萍、朱雪 娇、童 莺歌、陈 蕴 韵。DB33/T 21342018 1 养 老机构 失智症服 务与管 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养 老机 构失 智症的 管理 要求、服 务内 容与要 求、服务 质量 评价 与改进。本 标 准 适用 于 养老 机 构失智 症 的 服务 与 管理,非全日 制 日 间照 料 或托 老 服务机 构 可 参照 执 行本 标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35796-2017 养老 机构服 务质 量基 本规 范 GB 50340-2016 老 年人 居住建 筑设 计规 范 GB 50763-2012 无 障碍 设计规 范 GB 50867-2013 养 老设 施建筑 设计 规范 MZ/T 032-2012 养 老机 构安全 管理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失智症 dementia 以认知 功能 缺损 为核 心症 状的获 得性 智能 损害 综合 征,认 知损 害可 涉及 记忆、学习、定 向、理 解、判断、计 算、语 言、视空 间等功 能,其智 能损 害的 程度以 干扰 日常 生活 能力 或社会 职业 功能 为 主,在 病程某一 阶段 常伴 有精 神、行为和 人格 异常。3.2 失智症 服务 dementia services 为失智 症老 年人 提供 生活 照料、康复 训练、异 常行 为照护 等的 活动。3.3 失智症 服务 人员 dementia service staff 经过专 业培 训,为失 智症 老年人 提供 相应 服务 的人 员。3.4 失智症 管理 人员 dementia manage staff 具有一 定经 验,经过 行业 培训,对养 老机 构失 智症 专用照 护场 所服 务实 践进 行管理 的人 员。DB33/T 21342018 2 4 管理要 求 4.1 环境要求 4.1.1 机构环 境设 计及 无障 碍设 计应符 合 GB 50763-2012、GB 50867、GB 50340 的相关 规定 要求。4.1.2 应设立 失智 症老 年人 的专 用照护 场所,内 设认 知能 力训练、日 常生 活能 力训 练、文 娱活 动等 公共活动 空间。4.1.3 根据老 年人 文化 背景 及兴 趣爱好,进 行有 益于 失智 症老年 人居 住的 怀旧 式场 景空间 设计。4.1.4 通过颜 色、喜爱 或熟 悉物 品、艺 术品 等易 于辨 识的 环境设 计,明确 不同 区域。4.1.5 提供被 有效 限制 的安 全徘 徊路径,以 老年 人喜 爱或 熟悉的 物品、色 彩等 做道 路指引,并 设立 休息区域。4.1.6 失智症 专用 照护 场所 出入 口处宜 进行 隐蔽 化设 计,居室入 口设 置利 于老 年人 识别的 装饰 物品。4.1.7 居室、卫生 间和 浴室 宜采 用外开 门或 平移 门。4.1.8 失智症 专用 照护 场所 的窗 户应限 位,并确 保通 风良 好。4.2 设施设 备要 求 4.2.1 公共区 域设 置监 控装 置,对老年 人进 行观 察。4.2.2 配置紧 急呼 叫系 统,有条 件者设 置老 年人 定位 仪、夜间离 床感 应或 卫生 间红 外线报 警系 统。4.2.3 配备娱 乐、康复 训练 所需 设施设 备,并定 期对 其进 行维护 和保 养。4.3 人员要 求 4.3.1 失智症 管理 人员 应具 有大 专以上 文化 程度,一 年以 上管理 经验,并 经行 业培 训合格。4.3.2 失智症 服务 与管 理人 员应 经过失 智症 专业 培训,获 得培训 合格 证书,且 定期 参加继 续教 育。4.4 评估要求 4.4.1 新入住 老年 人应 提供 失智 症医学 诊断 证明。4.4.2 老年人 入住 时应 及时 评估 其认知 能力、异 常行 为和 日常生 活能 力等,1 个月 后应再 次评 估确 认其症状 程度。4.4.3 入住机 构老 年人 再次 评估 确认症 状后,每6 个 月进 行一次 常规 评估。4.5 安全要 求 4.5.1 防止老 年人 接触 危险 物品(如尖 锐器 具、有毒 物品 和药物 等)。4.5.2 防止老 年人 跌倒、自 伤或 他伤。4.5.3 严防老 年人 走失,采 取有 效措施,便 于找 寻。4.5.4 制定相 应的 防走 失制 度、药品管 理制 度、危险 物品 管理制 度、软性 保护 制度 等,建 立相 应的 应急预案。4.5.5 老年人 出现 的异 常行 为经 机构处 理无 效,应及 时通 知监护 人,建议 办理 离院 手续。5 服务内 容与 要求 5.1 生活照 料 DB33/T 21342018 3 5.1.1 生活照 料内 容 生活照 料的 内容 包括,但 不限于:进 食、沐浴、如 厕、穿 脱衣 裤、服药、睡 眠。5.1.2 生活照 料要 求 5.1.2.1 基本 要求 5.1.2.1.1 以人为 本,鼓励 独立 与参 与,维 护尊 严,保护 隐私,避免 侵权 行为。5.1.2.1.2 维持老 年人 日常 生活 能力,安全 且精 神安 定,尽量 保持服 务人 员、居住 环境 相对稳 定。5.1.2.1.3 建立固 定生 活习 惯和 照护 模式,保持 常规 化、简单 化。5.1.2.1.4 注重老 年人 的个 体差 异(如失智 程度、生 活经 历、文化背 景、爱好 等),提 供 个性化 照护 服务。5.1.2.1.5 协助老 年人 自理 活动 时,宜提供 有效 引导,使 老年 人能够 依照 指示 完成。5.1.2.1.6 记录每 人每 日提 供的 生活 照料服 务内 容。5.1.2.2 进食 照料 要求 5.1.2.2.1 食 物营 养均 衡,温度 适宜。5.1.2.2.2 餐 具应 易持、易握,餐具、餐 桌或 桌布 应避免 复杂 图案、相 同或 相似颜 色。5.1.2.2.3 就 餐有 规律,尽量保 持相 同时 间、相同 地点,宜少 食多 餐。5.1.2.2.4 鼓 励自 行进 食,胃管 插管 者应 做好 相应 护理,并随 时观 察有 无自 行拔管。5.1.2.3 沐浴 照料 要求 5.1.2.3.1 沐 浴前 应告 知,如遭 拒绝 应稍 后再 引导 参与。5.1.2.3.2 了 解老 年人 喜 好的沐 浴方 式(如沐 浴液 种类、沐浴 时间 等),建 立 沐浴吸 引,满足 其合 理需求。5.1.2.3.3 老 年人 沐浴 时 应有服 务人 员照 护,如有 不妥应 委婉 提醒 各操 作步 骤。5.1.2.3.4 沐 浴过 程中 尽 量保持 坐位,避 免跌 倒;不能下 床者 床上 擦浴,动 作轻柔,避 免损 伤皮 肤;根据护 理计 划,完成 老年 人的沐 浴,并做 好记 录。5.1.2.4 如厕 照料 要求 5.1.2.4.1 了 解排 便规 律,制定 如厕 计划,定 时提 醒;协 助控 制大 小便 失禁,大小 便失 禁后,及 时更换衣物,做 好皮 肤护 理,维护尊 严。5.1.2.4.2 识 别如 厕需 求 迹象,及时 引导,根 据如 厕能力 给予 协助 与支 持。5.1.2.4.3 根 据需 要床 旁 放置坐 便器 等。5.1.2.4.4 留 置导 尿或 使 用尿袋 者做 好相 应护 理,并随时 观察 有无 被拔 出。5.1.2.5 穿脱 衣裤 照料 要 求 5.1.2.5.1 选 择舒 适、宽 松、易 于穿 脱的 衣裤,简 化衣物 选择 程序,尊 重其 喜好。5.1.2.5.2 依 照顺 序排 列 所穿衣 裤,鼓励 自行 穿衣。5.1.2.5.3 不 能自 行穿 脱 衣物或 穿衣 不当 者应 委婉 提醒或 协助,避 免嘲 笑或 责备。5.1.2.5.4 衣 柜内 不宜 放 过多衣 物,分类 摆放。DB33/T 21342018 4 5.1.2.6 服药 照料 要求 5.1.2.6.1 集 中保 管药 物,老年 人房 间不 得存 放药 物。5.1.2.6.2 应 在服 务人 员 监管下 服用 药物,确 保药 物名称、服 用时 间及 方法、剂量 等无 误。5.1.2.6.3 拒 绝服 药或 服 药困难 者,应灵 活喂 药(如改用 长效 药物、减 少每 天食药 次数、改 变药 物给予途径 等),确 保服 下。5.1.2.6.4 观 察药 物疗 效 及不良 反应,如 有异 常及 时报告。5.1.2.6.5 及 时准 确做 好 老年人 服用 药物 的记 录。5.1.2.7 睡眠 照料 要求 5.1.2.7.1 作 息规 律,日 间应进 行适 当活 动。5.1.2.7.2 睡 眠紊 乱者 寻 找原因 并解 决,宜给 予安 抚,满 足其 需求,避 免发 生争执。5.1.2.7.3 严 重入 睡困 难 者遵医 嘱执 行。5.1.2.7.4 对 晚上 不睡 眠 老年人 进行 集中 照护。5.2 康复训练 5.2.1 康复训 练内 容 康复训 练的 内容 包括,但 不限于:记 忆力、定向 力、注意 力、计 算力、语 言 能力、日常 生活 能力 训练、社 会交 往能 力训 练。5.2.2 康复训 练要 求 5.2.2.1 选择 老年 人喜 爱 或 熟悉 的训 练主 题。5.2.2.2 尊重 老年 人意 愿,不强 迫参 加。5.2.2.3 训练 循序 渐进,简单且 易于 完成。5.2.2.4 训练 过程 中如 出 现情绪 变化 或异 常行 为应 及时疏 导,如疏 导未 成功,则停 止,及时 把老 年人带离现 场。5.2.2.5 进行 阶段 性康 复 训练效 果评 价,依据 评价 结果调 整康 复计 划。5.2.2.6 结合 老年 人的 年 龄特征 及爱 好、习惯,提 供视觉、嗅 觉、触觉、听 觉、味 觉等 感官 刺激,或音乐、美术、游 戏、园艺、怀旧 等综 合性 刺激。5.3 异常行 为照 护 5.3.1 异常行 为照 护内 容 异常行 为 照 护的 内容 包括,但不 限于:情 感淡 漠、抑郁,徘徊 行为,妄 想、猜疑、幻觉。5.3.2 异常行 为照 护要 求 5.3.2.1 基本 要求 5.3.2.1.1 了解诱 发因 素,包括 生理 因素(如疾 病、营 养、服 药等)、心理 因素、社 会因 素(如 居住 环境、日 常生 活琐 事、人际 关系等)、过往 生活 经历 及 其相互 之间 的影 响。5.3.2.1.2 减少来 自服 务人 员自 身的 不安、焦虑 等不 良刺 激,避免老 年人 症状 进一 步恶 化。DB33/T 21342018 5 5.3.2.1.3 宜保持 熟悉 环境,接 纳行 为改变 现状,不 批评,不 说教,满足 其需 求或 转移 注意力。5.3.2.2 情感 淡漠、抑 郁 照护要 求 5.3.2.2.1 根据老 年人 喜欢 或 熟 悉的 活动、地点、人 物等 举办 能够提 高自 尊心 和自 我价 值的活 动。5.3.2.2.2 理解、安抚 老年 人,给予 心理支 持,满足 情感 需求。5.3.2.2.3 症状严 重者 及时 安排 就医,通知 监护 人。5.3.2.3 徘徊 行为 照护 要 求 5.3.2.3.1 寻找诱 发徘 徊的 原因,减 少过多 感官 刺激。5.3.2.3.2 确保满 足老 年人 基本 生活 需求,适当 增加 日常 活动 量。5.3.2.3.3 提供熟 悉的 物品,协 助寻 找物件 或地 点,避免 指责 和纠正。5.3.2.3.4 怀疑服 用药 物有 诱发 徘徊 的可能 性,应及 时报 告医 生。5.3.2.3.5 提供安 全的 步行 路线 或运 动计划,避 免迷 路及 走失,使徘 徊成 为有 意义 的活 动。5.3.2.4 妄想、猜 疑、幻 觉照护 要求 5.3.2.4.1 及时发 现妄 想、猜疑 与幻 觉状态,并 及时 报告。5.3.2.4.2 宜在早 期根 据应 急预 案采 取针对 性措 施,以免 情况 进一步 恶化。5.3.2.4.3 失智症 服务 人员 应避 免争 执或指 责,避免 病情 进一 步恶化。5.3.2.4.4 老年人 出现 言语 攻击 或情 绪亢奋,服 务人 员可 转移 话题或 视情 况暂 时离 开。5.3.2.4.5 严重者 遵医 嘱用 药,观察 药物疗 效及 反应,并 做好 相关记 录。6 服务质 量评 价与 改进 6.1 评价主 体 服务质 量评 价主 体包 括:上级主 管机 构对 服务 机构 进行评 价;服务机 构自 我评 价;委托人 评价;第三方 评价。6.2 评价方 式 意见征 询(如上 门、电话、信件、网 络、问卷 调查、访谈 等)、实 地考 察。6.3 服务质 量改 进 6.3.1 公开组 织机 构、服务 内容 及工作 人员 等基 本信 息并 及时更 新。6.3.2 建立服 务质 量跟 踪与 投诉 渠道,开通 咨询 电话 或设 立意见 本,广泛 收集 反馈 信息。6.3.3 根据评 价过 程中 发现 的问 题与建 议,及时 改进,不 断提高 服务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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