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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式堆存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DB41/T 1448-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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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式堆存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DB41/T 1448-2017.pdf

I CS 7 3.02 0D0 9DB41河南省地方标 准DB 41/T 14482017湿式堆存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2 0 1 7-0 9-3 0发 布 2 0 1 7-1 2-3 0实 施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 B 4 1/T 14 4820 17I前 言本标准按照 G B/T 1.12 0 0 9 给出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胜利、李阳、耿剑统、苏齐松、张存海、吕闯、胡永奎。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许亮、刘黎明、舒建峰、隋振华。D B 4 1/T 14 4820 171湿式堆存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1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湿式堆存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尾矿库等别与安全控制距离、尾矿库建设、尾矿库运行控制、尾矿回采和安全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境内金属非金属矿山湿式堆存尾矿库。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 50863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4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1108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AQ 2006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30 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湿式堆存尾矿库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石选别后采用水力输送排放尾矿的堆存场所。3.2双排洪系统在尾矿库集水区同时具有两套排水设施的排洪系统。3.3立体排渗系统由尾矿库库底、初期坝、堆积坝等排渗设施所组成的多层级排渗系统。4总 则4.1 尾矿库应符合 GB 5 0 8 6 3、GB 5 0 8 6 4、GB 5 1 1 0 8、AQ 2 0 0 6、A Q 2 030 和本标准的要求。4.2 尾矿库应科学规划、统一设计;尾矿库安全设施建设应遵循运行可靠、维护方便的原则。4.3 尾矿库闭库的主要防排洪设施应纳入尾矿库总体设计,并与尾矿库建设、运行同步实施。DB 41/T 1 4 4 820 1725 尾矿库等别与安全控制距离5.1 尾矿库等别5.1.1 尾矿库设计等别应根据尾矿库的最终全库容及最终坝高按表 1 确定。尾矿库各使用期的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坝高分别按表 1 确定。当两者的等差为一等时,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按高者降一等。表 1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等别等别 全库容 V(10000m3)坝 高 H(m)一 V50000 H200二 10000 V50000 100H200三 1000 V10000 60H100四 100 V1000 30 H60五 V100 H305.1.2 除一等库外,下游有重要城镇、工矿企业、铁路干线或高速公路等时,经充分论证后,其等别应提高一等。5.1.3 露天废弃凹陷采坑及凹地储存尾矿,封闭圈标高以下,可不定等别;封闭圈标高以上,尾矿库设计等别和各适用期的等别应根据坝高及其对应的库容按表 1 确定。5.2 安全控制距离5.2.1 尾矿库下游安全控制距离应从初期坝坝轴线算起,且不小于 1000 m+5 H(H 为设计总坝高,H 单位为 m)。5.2.2 尾矿库安全控制距离内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的,应从尾矿库失事波及范围和对下游安全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证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6 尾矿库建设6.1 选 址6.1.1 尾矿库选址应符合 GB 50863、AQ 2006 和地方政府区域规划、产业政策的要求。6.1.2 在同一沟谷内建设两座或两座以上尾矿库时,后建尾矿库设计时应充分论证各尾矿库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安全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6.2 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6.2.1 堆积坝的下游总边坡比应经稳定性计算确定,并不陡于表 2 的值。表 2 堆积坝下游总边坡比坝高H(m)H100 100H200 H 200尾矿库总边坡比 1:4 1.:5 1:66.2.2 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应采用双排洪系统。D B 4 1/T 14 4820 1736.2.3 双排洪系统宜采用排水井排洪隧洞。排水井宜采用框架式,排水井内应设置爬梯等安全检查设施,每口排水井独立运行时的泄洪能力应符合 G B 50863 的规定。6.2.4 采用排水井排洪隧洞的双排洪系统,当排水隧洞所处区域地质条件为简单类型时,可共用一条排洪隧洞,排洪隧洞内应设置扶手等安全检查设施,其泄洪能力应符合 G B 50863 的规定。6.2.5 采用其他方式的双排洪系统,应进行经济技术论证。6.2.6 尾矿库的截排水沟、应急溢洪道、排水明渠应采用梯形断面并便于清理维护,具体尺寸由设计确定。6.2.7 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应结合运行期应急泄洪和闭库后排水需要,在尾矿坝左侧和右侧分别设置一条应急溢洪道,其他尾矿库应在左侧或右侧设置一条应急溢洪道。应急溢洪道泄洪能力应满足防洪标准的要求,其转弯角度应不小于 1 2 0,且转弯处应设置消力设施。6.2.8 尾矿库应设置立体排渗系统,并针对下列工况,对排渗设施作出全面设计:a)尾矿库基建期,应在库底范围内设置排渗褥垫、排渗管或排渗井等型式的排渗 设施,并在初期坝内坡设置反滤层。b)在堆积坝设置排渗管、盲沟、席垫或排渗井等型式的水平和垂直排渗设施。c)尾矿库出现坝面局部沼泽化时,应增设辐射井、排渗管、堆石排渗体等加强排渗。6.2.9 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应安装人工监测与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相结合的安全监测系统。6.2.10 尾矿库应至少设置一条应急上坝道路,道路参数及沿线环境状况应满足应急抢险时工程车辆安全通行的要求;应急上坝道路应与初期坝坝顶和库尾重要的安全设施连通。6.2.11 尾矿库闭库设计除应符合 G B 50863 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a)与尾矿 库应急溢洪道相连接的 永久性排洪明 渠,并对尾 矿库应急溢 洪道等排洪 系统进行安 全可靠性分析;b)尾矿库可能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c)防止闭库后尾矿库失事及诱发地质灾害的技术防范措施;d)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措施。6.2.12 尾矿库闭库时,应结合尾矿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及其处置措施,核实尾矿库闭库设计的相关内容,必要时进行调整和变更。6.3 施工及验收6.3.1 尾矿库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a)有经过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b)建设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证书。c)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安全检查等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d)通路、通信、通电、工业场地平整。e)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按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f)制定有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6.3.2 尾矿库建设和施工中,涉及尾矿库库址、总库容、总坝高、堆存工艺、尾矿物化特性、尾矿排放能力、排渗设施、尾矿坝和防洪排水系统等重大设计变更的事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DB 41/T 1 4 4 820 1746.3.3 在用尾矿库进行技术改造、扩容和隐患治理时,库区下游有民居、重要设施、生态保护对象的,应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6.3.4 尾矿库基建工程竣工后,其安全设施应按照规定时限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应具备下列条件:a)施工单位按照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施工完毕,并有交验报告。b)监理单位认定该工程施工质量合格。c)建设单位已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各单项工程联合验收且合格。d)建设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任命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以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含尾矿库防汛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e)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f)建设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试运行方案。g)尾矿库泄露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6.3.5 尾矿库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排水井、排水涵管和排水隧洞进行质量检测鉴定,并出具合格的鉴定报告。排水井、排水涵管检测鉴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抗压强度、排水井截面尺寸、钢筋数量、井架垂直度、裂缝及其他外观质量缺陷;排水隧洞检测鉴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截面尺寸、混凝土抗压强度、支护。6.3.6 设计服务年限超过 10 年的尾矿库,主体工程(如尾矿坝、库内排水设施、库周截排洪设施、排渗设施、监测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辅助设施等)基建结束后,应满足尾矿库初期(三年至五年)或中期运行的需要。未列入尾矿库基建工程范围内的后续工程,应按照设计建设进度要求,分期施工和验收,并在每三年一次的安 全现状评价中予以确认。四、五等尾矿库和设计服 务年限小于 10 年(含 1 0 年)的尾矿库,其主体工程和安全设施应一次性建成并验收。7 尾矿库运行控制7.1 尾矿库应急溢洪道应按设计要求随坝体升高同步修建,应急溢洪道进水口标高应低于最上一级子坝底部标高。尾矿库需临时停止运行时,应在库区内设置临时排水明渠与应急溢洪道衔接,确保排水井一旦失效时,排水明渠与应急溢洪道的泄洪能力满足防洪标准的要求,且临时排水明渠应进行衬砌。7.2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上坝道路、值班室、照明和通讯等设施,应随坝体升高及时建设并投入运行,并在尾矿库临时停止运行期间保持完好且运行正常。7.3 尾矿库渗流控制工程应按照不同工况下的设计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当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浸润线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论证,增设排渗设施。尾矿库出现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或坝面大面积沼泽化时,应立即停产,降低库内水位,并采用相应措施降低浸润线。7.4 汛期前应对尾矿库的泄洪能力进行复核,确保正常生产库水位与沉积滩滩顶高差、干滩坡比、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满足设计要求。7.5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设计的监测项目、监测要求和监测频次进行在线监测和人工监测。所有监测数据应确保记录完整、整理及时、分析全面、归档到位。7.6 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数据与人工监测数据应进行比对和误差分析。如有异常,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8 尾矿回采8.1 尾矿库闭库后的尾矿回采应按新建项目立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勘察、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实施。8.2 危库、险库、病库在治理期间与汛期不应进行尾矿回采作业。D B 4 1/T 14 4820 1758.3 尾矿回采应全部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外排式回采,不应采用水枪喷射、采砂船等方法进行内排式回采,回采处理后的尾矿应有合法的堆存场所。8.4 尾矿回采过程中及回采结束后,尾矿库防洪系统应满足设计要求,且运行可靠。8.5 尾矿回采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地貌或闭库,并按本标准 6.2.11 和 6.2.1 2 的规定实施;若改做他用,应重新履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9 安全管理9.1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以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9.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证书;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9.3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 GB/T 2 9 6 3 9 和 A Q/T 9007 的规定,针对尾矿库可能发生的溃坝、洪水漫顶、排洪系统失效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尾矿库值班室应配备高音喇叭、手摇报警器等应急响应传播设施。9.4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季度至少对尾矿库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汛期应增加排查次数,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复查、销号的闭环管理,并将相关记录整理归档。9.5 生产经营单位宜外聘专家每年对尾矿库进行一次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并形成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归档备查。9.6 尾矿库安全检查除应符合 AQ 2 0 0 6 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整理分析、归档:a)排洪构筑物检查应每季度至少 1 次,并做好记录;汛期前后和震后应重点进行检查;b)排洪构筑物检查应有影像资料。对裂缝、孔洞、鼓包和排水井基座等重要部位录像或摄像时,应辅以测量尺等工具进行详细测量并做好标识;c)检查人员应配备低压强光照明 灯具、安全帽、安全绳、通讯等必要的安全装备;进入排水隧洞等有限空间检查时,应安排双人作业,并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器。9.7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记录、台账,并长期保存。9.8 尾矿库工程档案宜按工程建设、运行控制、安全管理等阶段分别立卷归档管理。工程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立项、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试运行、竣工验收、隐蔽工程记录及影像、生产运行及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监测监控、闭库等文件资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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