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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照明用LED 吸顶灯具技术规范DB35/T 1617-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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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照明用LED 吸顶灯具技术规范DB35/T 1617-2016.pdf

ICS 29.140 K71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1617-2016 室内照明用 LED吸顶灯具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door LED ceiling light luminaire 2016-11-11 发布 2017-02-11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5/T 1617-2016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分类.2 4.1 按面罩材料分类.2 4.2 按功能分类.2 5 技术要求.2 5.1 外观.2 5.2 适用工作电压/工作温度.2 5.3 安全要求.2 5.4 性能要求.2 5.5 电磁兼容特性.5 5.6 环境适应性.5 5.7 标志的耐久性和清晰度.6 6 试验方法.6 6.1 一般要求.6 6.2 外观.6 6.3 安全要求试验.7 6.4 性能试验.7 6.5 电磁兼容性试验.7 6.6 环境适应性.7 6.7 标志的耐久性和清晰度试验.8 7 检验规则.8 7.1 检验的分类.8 7.2 出厂检验.8 7.3 型式检验.9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10 8.1 标志.10 8.2 标志内容.10 8.3 包装.10 8.4 运输.11 8.5 贮存.11 DB35/T 1617-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福建省半导体发光器件(LED)应用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光电子行业协会、国家半导体发光器件(LED)应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瑞梅、张潇、苏海鼎、陈兴文、叶荣南、姚群慧、葛莉荭、王鹭华。DB35/T 1617-2016 1 室内照明用 LED 吸顶灯具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室内照明用LED吸顶灯具(以下简称“吸顶灯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交流250V的室内照明用LED吸顶灯具,不包括平板灯具。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振动(正弦)GB/T 2423.22-2012 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N:温度变化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7000.1-2015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1 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 固定式通用灯具 GB/T 9468 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制和测量方法 GB/T 18595 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T 24824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测试方法 GB/T 24826 普通照明用LED和LED模块术语和定义 QB/T 4847-2015 LED平板灯具 IEC/TR 62778 IEC 62471的蓝光危害评估光源和灯具的应用(Application of IEC 62471 for the assessment of blue light hazard to light sources and luminaires)ANSI C78.377 用于电灯-固态照明产品的色度指标(Electric Lamps-Specifications for the Chromaticity of Solid State Lighting Products)3 术语和定义 GB/T 2482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LED吸顶灯具 LED ceiling light luminaire 一种采用 LED 光源、其主体直接安装于天花板表面,通过透光罩形成发光面的固定式灯具。DB35/T 1617-2016 2 3.2 有效发光区域 effective light emission area 吸顶灯具发光面的最大发光区域。3.3 亮度均匀度 brightness uniformity 吸顶灯具有效发光区域内最小亮度和亮度平均值的比值。3.4 光色不均匀 photochromic nonuniformity 吸顶灯具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在有效发光区域内有一个或多个区域的亮度或色温,目测能辨别明显和周围的区域不同。3.5 灯具效能 luminaire efficacy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吸顶灯具发出的初始总光通量与其所输入的电功率之比,单位为 lm/W。4 分类 4.1 按面罩材料分类 吸顶灯具按面罩材料可分为塑料吸顶灯、玻璃吸顶灯。4.2 按功能分类 吸顶灯具按功能可分为普通吸顶灯、可调亮度吸顶灯、可调亮度调色温吸顶灯、感应控制吸顶灯。5 技术要求 5.1 外观 5.1.1 基本要求 吸顶灯具外观应符合以下要求:a)外罩表面应无破损,无明显划痕和污迹,无变形,无松动现象;b)底盘金属件应无锈蚀现象,应无脱漆、气泡、变色和严重色差现象。5.1.2 发光效果要求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吸顶灯具发光面应无明显光色不均的现象。5.2 适用工作电压/工作温度 吸顶灯具在以下工作电压和工作环境温度/相对湿度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a)在额定电压的 90%至110%范围内;b)在20 至+50环境温度下,相对湿度小于或等于 90%。5.3 安全要求 DB35/T 1617-2016 3 应符合GB 7000.1-2015和GB 7000.201的要求。5.4 性能要求 5.4.1 寿命 吸顶灯具的寿命应符合制造商或销售商声称的寿命,应不低于 25000 h。5.4.2 光通维持率 根据声称的寿命,吸顶灯具在燃点 6000 h时,其光通维持率应符合表 1 要求。表 1 光通维持率要求 最大L70声称寿命(h)最小6000h光通维持率(偏差3%)25,000 91.8%30,000 93.1%35,000 94.1%40,000 94.8%45,000 95.4%50,000 95.8%5.4.3 功率 吸顶灯具的输入功率偏差不应超过标称值的10%。5.4.4 功率因数 吸顶灯具的功率因数应符合表 2 要求。表 2 功率因数要求 标称功率 标称功率因数 功率10W 0.50 功率10W 0.90 注:实测功率因数不应比标称值低0.05。5.4.5 初始光通量 吸顶灯具的初始光通量应不低于标称光通量的 90%,不高于标称光通量的 120%。5.4.6 灯具效能 吸顶灯具的初始效能应不低于表 3要求。DB35/T 1617-2016 4 表 3 吸顶灯具的初始效能限值 初始效能(lm/W)功率(W)CCT3500K 3500KCCT5000K 5000K40 75 80 80 注:CCT-相关色温 5.4.7 色品性能 吸顶灯具的色品性能应符合表 4 的要求,且相应的色温标称值按 ANSI C78.377 中对应的色坐标范围在表 1 中定义的八阶色度四边形内,符合表 4 中列出的允许偏差值。表 4 吸顶灯具的色品性能 色品参数 色坐标目标值 色坐标容差区域 目标 Duv 及其容差 相关 色温(K)色调 代码 一般显色指数CCT和容差/(K)x y x y 0.4813 0.4319 0.4562 0.4260 0.4373 0.3893 2700 27 2725145 0.4578 0.41010.4593 0.3944 0.000 0.006 0.4562 0.4260 0.4299 0.4165 0.4147 0.3814 3000 30 3045175 0.4338 0.40300.4373 0.3893 0.000 0.006 0.4299 0.4165 0.3996 0.4015 0.3889 0.3690 3500 35 3465245 0.4073 0.39170.4147 0.3814 0.000 0.006 0.4006 0.4044 0.3736 0.3874 0.3670 0.3578 4000 40 3985275 0.3818 0.37970.3898 0.3716 0.001 0.006 0.3736 0.3874 0.3548 0.3736 0.3512 0.3465 4500 45 80(R90)4503243 0.3611 0.36580.3670 0.3578 0.001 0.006 DB35/T 1617-2016 5 表 4(续)色品参数 色坐标目标值 色坐标容差区域 目标 Duv 及其容差相关 色温(K)色调 代码 一般显色指数 CCT和容差/(K)x y x y 0.3551 0.3760 0.3376 0.3616 0.3366 0.3369 5000 50 5028283 0.3447 0.35530.3515 0.3487 0.002 0.006 0.3376 0.3616 0.3207 0.3462 0.3222 0.3243 5700 57 5665355 0.3287 0.34170.3366 0.3369 0.002 0.006 0.3205 0.3481 0.3028 0.3304 0.3068 0.3113 6500 65 80(R90)6530510 0.3123 0.32820.3221 0.3261 0.003 0.006 注:应用于类似停车场等场所的吸顶灯具其显色指数Ra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70。5.4.8 亮度均匀度 吸顶灯具的亮度均匀度应不低于 0.5。5.4.9 调光范围 可调光吸顶灯具的调光范围要求满足从 10%-100%亮度可调。5.4.10 调光平滑度 可调光吸顶灯具在调光过程中应无明显闪烁,亮度无明显跳变现象。5.4.11 光生物安全 蓝光危害应根据 IEC/TR 62778 进行评价,吸顶灯具的蓝光危害风险等级应符合 0类或 1 类。5.5 电磁兼容特性 5.5.1 无线电骚扰特性 应符合 GB 17743 的要求。5.5.2 电磁兼容抗扰度 应符合 GB/T 18595 的要求。5.5.3 谐波电流 应符合 GB 17625.1 的要求。5.6 环境适应性 5.6.1 高温高湿负荷性能 在环境温度(552)、相对湿度为 90%的条件下,通电工作 16h,在室温条件下恢复 2h 后,吸顶灯具应能正常工作。5.6.2 低温负荷性能 DB35/T 1617-2016 6 在环境温度(253)条件下,通电工作 16h,在室温条件下恢复 2h后,吸顶灯具应能正常工作。5.6.3 高温存贮性能 在环境温度(552)条件下存贮 72h 后,吸顶灯具应能正常工作。5.6.4 低温存贮性能 在环境温度(253)条件下存贮 72h 后,吸顶灯具应能正常工作。5.6.5 高低温冲击性能 在不包装、不通电、正常工作位置置放的状态下:a)降温至(253),恒温保持 3h;b)升温至(552),恒温保持 3h;c)降温至(252)(室温),恒温保持 2h;d)以上步骤循环(如图 1所示),共进行 10 个循环,吸顶灯具应能正常工作。图1 高低温循环周期 图 1 高低温循环周期 5.6.6 抗振动性能 吸顶灯具在带包装条件下,应能承受表5所示的振动试验,试验后吸顶灯具应无损坏和紧固件松动脱落现象,且应能正常工作。表5 振动试验条件 振动频率范围(Hz)位移幅值()循环次数 103010 0.75 5 305030 0.25 5 5.7 标志的耐久性和清晰度 标志应符合 GB 7000.1 的要求,平整、牢固耐久、清晰易认。6 试验方法 6.1 一般要求 DB35/T 1617-2016 7 6.1.1 光电参数测量应在相对湿度不超过 65%、温度 251的无空气对流环境下进行,并应使吸顶灯具处于稳定工作状态。6.1.2 如无特殊规定,所有试验应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进行,测量时,电源电压应稳定在额定值的0.2%的范围内,谐波失真小于 3%;寿命试验期间试验电压稳定在2%、温度 255范围内。6.1.3 除调光性能试验外,对于可调亮度吸顶灯、可调亮度调色温吸顶灯应调节到最大输出功率进行试验。6.2 外观 6.2.1 外观基本要求 用目测方式检查吸顶灯具的外观,应满足 5.1.1 的要求。6.2.2 发光效果 吸顶灯具在额定条件下工作 4h 后,用目测方式检查吸顶灯具的发光效果,应满足 5.1.2 的要求。6.3 安全要求试验 按 GB 7000.1-2015 和GB 7000.201 规定的方法进行。6.4 性能试验 6.4.1 寿命和光通维持率 按照GB/T 24824 规定的方法进行。6.4.2 功率和功率因数 按照 GB/T 24824 规定的方法进行。6.4.3 初始光通量 吸顶灯具燃点 1000h 后,按照 GB/T 9468 规定的方法进行初始光通量测量。6.4.4 灯具效能 吸顶灯具燃点 1000h 后,按照 6.4.3测量初始光通量,按照 6.4.2 测量输入功率,并计算灯具效能。6.4.5 色品性能 按照 GB/T 24824 规定的方法进行。6.4.6 亮度均匀度 参照 QB/T 4847-2015 第14 章的要求进行。6.4.7 调光性能 吸顶灯具在额定条件下工作,用调光器或者控制器调节亮度,应满足 5.4.10 和5.4.11 的要求。6.4.8 光生物安全 按照 IEC/TR 62778 规定的方法进行。6.5 电磁兼容性试验 6.5.1 骚扰电压特性应依据 GB 17743 要求进行。6.5.2 电磁兼容抗扰度测试依据 GB/T 18595 要求进行。6.5.3 输入谐波电流应依据 GB 17625.1 要求进行。DB35/T 1617-2016 8 6.6 环境适应性 6.6.1 高温高湿负荷试验 吸顶灯具在环境温度(552)、相对湿度为 90%的条件下,按照 GB/T 2423.2 的规定要求,通电工作 16h,在室温条件下恢复 2h 后,应能正常工作。6.6.2 低温负荷试验 吸顶灯具在环境温度(253)条件下,按 GB/T 2423.1 的规定要求,通电工作 16h,在室温条件下恢复 2h 后,应能正常工作。6.6.3 高温存贮试验 吸顶灯具在环境温度(552)条件下存贮后,按 GB/T 2423.2 的规定要求,存贮 72h,在室温条件下恢复 2h 后,应能正常工作。6.6.4 低温存贮试验 吸顶灯具在环境温度(253)条件下,按 GB/T 2423.1 的规定要求,存贮 72h,在室温条件下恢复 2h 后,应能正常工作。6.6.5 高低温冲击试验 吸顶灯具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按 GB/T 2423.22-2012 中试验 Na 相应的试验方法,依据 5.6.5 的要求进行高低温冲击试验,循环完毕后,在室温条件下恢复 2h 后,应能正常工作。6.6.6 抗振动试验 按GB/T 2423.10的规定进行。吸顶灯具带包装、不通电,按其预定使用位置固定进行试验。6.7 标志的耐久性和清晰度试验 用浸水的布轻擦15s,待晾干后再用正己烷浸过的布轻擦15s,试验后,标记应字迹清晰、标贴不易脱落和不卷曲。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的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应从每批生产的同一型号灯中均匀地抽取。出厂检验按照 GB/T 2828.1 执行,其试验项目、抽样方案、检查水平及合格质量水平按表 6 规定。表 6 出厂检验项目表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抽样方案 试验水平 AQL/%外观要求 5.1 6.2 S-3 4.0 安全要求 5.3 6.3 一次 S-2 6.5 DB35/T 1617-2016 9 表 6(续)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抽样方案 试验水平 AQL/%功率 5.4.3 6.4.3 功率因数 5.4.4 6.4.3 初始光通量 5.4.5 6.4.2 灯具效能 5.4.6 6.4.4 色品性能 5.4.7 6.4.5 亮度均匀度 5.4.8 6.4.6 调光范围 5.4.9 6.4.7 调光平滑度 5.4.10 6.4.7 性能 要求 标志的耐久性和清晰度 5.7 6.7 S-3 4.0 注1:“安全要求”项对应的出厂检验中只检验绝缘电阻、电气强度或接地电阻。注2:出厂检验涉及到1000h初始值的,允许企业内部进行等效测试。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之一下进行:a)新产品的生产试制定型鉴定;b)定型产品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7.3.2 型式检验的样品从批量生产中抽取 5 套,最小批量不少于 30套。如果灯具安全性能有不合格项,则判定为不合格。其他项目若有不合格项,应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其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仍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抽样数量分配如表 7 所示:表 7 型式检验项目表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抽样数量 外观要求 5.1 6.2 标志的耐久性和清晰度 5.7 6.7 安全要求 5.3 6.3 无线电骚扰特性 5.5.1 6.5.1 电磁兼容特性 电磁兼容抗扰度 5.5.2 6.5.2 1 DB35/T 1617-2016 10 表 7(续)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抽样数量 谐波电流 5.5.6.5.3 寿命 5.4.1 6.4.1 光通维持率 5.4.2 6.4.1 性能 要求 功率 5.4.3 6.4.3 1 功率因数 5.4.4 6.4.3 初始光通量 5.4.5 6.4.2 灯具效能 5.4.6 6.4.4 色品性能 5.4.7 6.4.5 亮度均匀度 5.4.8 6.4.6 调光范围 5.4.9 6.4.7 调光平滑度 5.4.10 6.4.7 性 能 要 求 光生物安全 5.4.11 6.4.8 高温高湿负荷性能 5.6.1 6.6.1 低温负荷性能 5.6.2 6.6.2 1 高温存贮性能 5.6.3 6.6.3 低温存贮性能 5.6.4 6.6.4 高低温冲击性能 5.6.5 6.6.5 1 环境适应性 抗振动性能 5.6.6 6.6.6 1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 GB 7000.1-2015第 3 章的要求及以下补充要求。8.2 标志内容 在产品本体表面或外置电源表面上,须包含以下内容:a)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b)电源电压、频率和电流;c)型号及由制造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有关光、电特性的参数,包括标称功率、光通量、色温和灯具效能;DB35/T 1617-2016 11 e)制造日期(年和月,用数字表示);f)认证标志。8.3 包装 8.3.1 在产品包装盒、包装箱或说明书上,须包含以下内容:a)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及厂家地址;b)产品名称和型号;c)额定功率、电压和频率;d)包装箱内吸顶灯具的数量;e)产品标准号;f)认证标志;g)光通量、色温和灯具效能。8.3.2 包装应安全可靠,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加盖合格印章。8.3.3 合格证应标示如下内容:a)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b)检验日期;c)检验员签章。8.4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雪淋袭和强烈的机械振动。8.5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大于 85%的通风的室内,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DB35/T 16172016 福建省地方标准 室内照明用 LED 吸顶 灯具技术规范 DB35/T 16172016*2017年 5月第一版 2017年 5月第一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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