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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11/T 1426-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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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11/T 1426-2017.pdf

ICS 13.020.40 Z 0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426 2017 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industry 2017-06-29发布 2017-10-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1426 2017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选址.1 5 污染防治要求.1 5.1 大气污染防治.2 5.2 水污染防治.2 5.3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2 5.4 噪声污染防治.3 DB11/T 1426 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丹平、曹宝山、黄海林、吕竹 明、蒋彬、李 实、肖灵、彭燕坤、孙成春 DB11/T 1426 2017 III 引 言 为落 实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 法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法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 条例,规范 汽车维修企 业环境保护 设 施 设计、建设 和 运行,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制 定本标准。DB11/T 1426 2017 1 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汽车维修 业选址 及 污染防治的 技 术要求。本标准 适 用 于汽车整车维修企 业、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 业 户。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 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7701.1 煤质颗粒活 性 炭 气 相 用 煤质颗粒活 性 炭 GB 12348 工业 企 业 厂界 环境噪声 排放 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 图形 标 志 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场 GB 18597 危险废物 贮存 污染 控制 标准 GB 26877 汽车维修 业水污染物 排放 标准 HJ 2026 吸附法 工业 有机 废气治理工 程技 术规范 JT/T 324 汽车 喷烤漆房 DB11/307 水污染物 综合排放 标准 DB11/501 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 标准 DB11/996 城乡 规 划 用 地分类 标准 DB11/T 1038 在 用 汽车 喷烤漆房安全使 用 综合 评价 规则 DB11/1195 固定污染 源监测点 位 设置技 术规范 DB11/1228 汽车维修 业大气污染物 排放 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3.1 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 non-onsite regenerated absorption technology 吸附 剂 不 在挥发 性 有机 物 处 理 装 置 中 直接 处 理 再 生的 吸附处 理 技 术工 艺。4 选址 4.1 汽车维修 业 新建、改建、扩 建项 目 选址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地方 相 关 规定 及 DB11/996等 要求。4.2 在居 民 住宅楼、未配套 设 立 专 用 烟道 的 商住 综合 楼、商住 综合 楼内与居住层 相 邻 的 商 业 楼层内,禁止 新建、改建、扩 建汽车维修项 目。DB11/T 1426 2017 2 5 污染防治要求 5.1 大气污染防治 5.1.1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挥发 性 有机 物污染防治 应 符 合 以 下 要求:a)汽车 涂装过 程 中 使 用的 处于 即 用 状态 的 涂料挥发 性 有机 物 含量 应 符 合 DB11/1228 要求;b)应 记录使 用的 涂料、稀释剂、固化 剂、清 洗剂等原辅材料 的 种类、数量 及 挥发 性 有机 物的 含量,至 少 保 存 3年;c)调漆作 业 应 在密闭空间内进 行,产生的 含挥发 性 有机 物废气 应 经 活 性 炭 等 处 理 设 施 处 理 后达 标排放;d)喷漆作 业 应 采 用 高效喷涂 设 备。使 用 有机 溶剂 清 洗喷枪 的,应 采 用 密闭洗枪 设 备,或在密闭 设施 内 清 洗 并 配备挥发 性 有机 物 处 理 设 施;e)喷漆、烤漆作 业 应 在符 合 JT/T 324和 DB11/T 1038要求的 喷烤漆房内进 行,废气 经 处 理 设 施 处 理 后达 标 排放;f)喷烤漆房 排 气 筒 排放 的污染物 应 符 合 DB11/1228要求,调漆室 排 气 筒 排放 的污染物 应 符 合DB11/501要求,排 气 筒 应设置 废气 排放 口 图形 标 志 并 按照 DB11/1195的规定 设置 废气 采 样 口和 采 样 平 台。无 组织 排放 监 控 点 大气污染物 应 符 合 DB11/1228要求;g)采 用 非 原 位 再 生 吸附处 理工 艺,每万 立方 米/小 时 设计 风 量 的 吸附 剂使 用 量 不应小于 1立方 米,更换周 期不应 长 于 1个月;h)吸附 剂 的性 能参 数 应 符 合 GB/T 7701.1 和 HJ 2026的 相应 要求;i)非 原 位 再 生 或 废 弃 的 吸附 剂在 转移 处 理前 应 采 用 密闭 容器 贮存,防 止 被 吸附 的 挥发 性 有机 物 挥 发;j)应建 立挥发 性 有机 物 处 理 运行 台账,至 少 保 存 3年。5.1.2 其他废气污染防治 其 他 废气污染防治 应 符 合 以 下 要求:a)切割、焊 接、干打磨 工位 应设置 单 独隔离 间或 隔离帘,并 配备 固定 式、摇臂式、移动式 等过 滤除尘 装 置,干打磨 工位 应 配备 无尘干磨 设 施;b)喷烤漆房 宜 采 用 电加热 装 置,非电加热 装 置应设置专 门 的废气 排 气 筒,排放 的污染物 应 符 合DB11/1228要求;c)机修 调 试 工位 应设置汽车 尾 气 收集净 化 装 置。5.2 水污染防治 5.2.1 汽车维修企 业 宜 采 用 超 声 波 工 艺 清 洗 零 件。清 洗过 程 产生的 含 油 废水 应 集 中 收集,并 采 用 截油器、油 水 分 离器 等 除油 设 施 进 行 预 处 理。5.2.2 洗 车 房 应 配备 水 循 环 设 施,水 循 环 利 用 率 不 低 于 70%。宜 使 用 再 生水 作 为 清 洗 用水。5.2.3 废水 排 口 应设置 废水 排放 口 图形 标 志,直接 向 环境 排放 的污染物 应 符 合 DB11/307要求,向公 共污水 处 理 系统 排放 的污染物 应 符 合 GB 26877要求。5.3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DB11/T 1426 2017 3 5.3.1 汽车维修 过 程 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 包括 废 有机 溶剂与含 有机 溶剂 废物,废 矿 物 油 与含 矿 物 油 废物,染 料、涂料 废物,含 汞 废物,石棉 废物,其 他 废物,废 催 化 剂,详见表 1。表 1 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表 序号 废物 类 别 废物 代码 名称 及 来 源 1 废 有机 溶 剂与含 有 机 溶剂 废 物 HW06 零 件清 洗过 程 废 弃 的 有机 溶剂、专 业清 洗剂、保 养更换 的防 冻液 等 2 废 矿 物 油 与含 矿 物 油 废物 HW08 维修 保 养 过 程 中废 弃 的 柴油、机 油、刹 车 油、液压油、润滑油、过滤介 质(汽 油、机 油 过 滤器);清 洗 零 件 过 程 废 弃 的 汽 油、柴油、煤 油,沾 染 油 污的 锯末、抹 布、棉 丝 等 3 染 料、涂料 废物 HW12 维修 过 程 使 用 油 漆(不包括 水性 漆)作 业产生的废物:废 油 漆 及 漆渣;喷烤漆房使 用 后 的 空 气 过 滤介 质;沾 染 油 漆 的废 纸、胶带 等 4 含 汞 废物 HW29 废 含 汞 荧光灯 管 及其 他 废 含 汞电 光 源 5 石棉 废物 HW36 车 辆 制 动器 衬片 的 更换 产生的 石棉 废物 6 其 他 废物 HW49 废 弃 的 铅蓄 电 池、废 油 漆 桶、废 喷漆 罐、废 线路板、未 引 爆 的 安全气 囊 及 安全 带 等 7 废 催 化 剂 HW50 废 汽车 尾 气 净 化 催 化 剂 5.3.2 危险废物 应 分类 收集 贮存,贮存设 施 设计、运行应 符 合 GB 18597要求,警示 标 志设置应 符 合 GB 15562.2要求。5.3.3 应 配备 专 门 的废 油、废 液收集 设 备,宜 采 用管 道 集 中 供 油、收集 废 油,以 减 少 废 油 桶 产生 量,避免 废 油转移 过 程 遗撒。5.3.4 废 有机 溶剂、废 矿 物 油 等 液 态 危险废物 盛 装量 不应 超 过 容器容 积 的 3/4。5.3.5 含 有 挥发 性 有机 物的危险废物 应放 入 密闭 容器 中 贮存。5.3.6 破损 的 铅蓄 电 池 应贮存 在 耐酸 容器 中。5.3.7 盛 装 危险废物的 容器 应 按照 GB 18597 要求 粘贴 危险废物标 签。5.3.8 危险废物 应 交 由 持 有相应 危险废物 经 营许 可 证 的单位 收集、利 用、处置,并 执 行 转移 联 单 制 度。5.3.9 建 立 危险废物管理 台 帐,记录 危险废物产生的 种类、数量 和 贮存、利 用、处置 等 情况,至 少 保存 3年。5.3.10 应制 定危险废物 意外事故 的防范 措 施和 应 急 预 案,并定 期 开展培训 和 演练。5.4 噪声污染防治 5.4.1 产生噪声的 作 业 宜 在室内进 行。5.4.2 厂界 环境噪声 排放 按照 GB 12348要求 执 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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