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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气代煤电代煤消防安全管理导则DB13/T 2578-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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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气代煤电代煤消防安全管理导则DB13/T 2578-2017.pdf

ICS 13.220.01 C 8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 2578 2017 农村气代 煤电代煤 消防安全 管理导则 Fire safety management guidlines for replacing coal with gas and electricity in rural area 2017-10-17 发布 2017-10-17 实施 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13/T 2578 2017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基 本要 求.2 5 气 代煤.2 6 电 代煤.4 7 燃 气、电力 企业 消防 安 全管理.6 8 农 村消 防安 全管 理.6 参考文 献.9 DB13/T 2578 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 则 起草。本标准 由河 北省 公安 消防 总队提 出并 归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河 北省 公安消 防总 队、保定 市公 安消防 支队、廊 坊市 公安 消防支 队、河北 省气代煤电 代煤 工作 领导 小组 办公室。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魏捍 东、巩 玉斌、杜 东升、吴 希晖、周勇。本标准 参加 起草 人:李保 国、刘 涛、李强、王 向朋、王苏 灵、常江 波、王亮、王策 芳、刘 增 芹。DB13/T 2578 2017 III 引 言 根据 京 津冀 及周 边地 区大 气污染 防治 协作 小组 第六 次会议 精神 和 京津 冀大 气污染 防治 强化 措 施(2016-2017 年)要求,2016年9月 份起,河 北省 保 定、廊 坊 部 分区 域 划 为禁 煤区,在 农 村实 施“气代煤”、“电 代煤”改造,要求2 年时 间全 域燃煤“清零”。全 省其 它地 域也 陆 续开始 推进“气 代煤”、“电代 煤”改造 工作。此 项工作 实施 过程 中,涉及 大量电 力、燃气 管线 施工,众多 燃气 器具、电 器 设备投入 使用,火 灾负 荷与 隐患大 量增 加,加之 农村 消防工 作基 础薄 弱,村民 安全意 识较 低,消防 安 全压力极 为突 出。又由 于“气代煤”、“电 代煤”属 农村领 域新 兴事 物,特别 是现行 燃气 设计 规范 未 能全面涵 盖农 村领 域,导致 燃气改 造工 程无 标准 可执 行;而 气改 和电 改后,农 村消防 安全 管理 也亟 待 加强,同 样缺 乏针 对性 的管 理标准。因 此,为 引 导全 省规范、科 学地 实施 气代 煤电代 煤改 造和 消防 安 全管理,最大 限度 地减 少和 预防火 灾事 故的 发生,推 动全省“气 代煤”、“电 代煤”这一 惠民 环保 工 程的安全 顺利 实施,亟 需编 制一套 农村 气代 煤电 代煤 改造 及 消防 安全 管理 方面 的标准。本 标准 总结 保定、廊坊探索 的 气代 煤电 代煤 消防安 全管 理实践 经验,结合有 关标 准规 范和 农村 实际应 运而 生。DB13/T 2578 2017 1 农村气代 煤电代 煤消防安 全管理 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农 村 气 代煤、电代 煤的 术语 和定 义、基本要 求、气代 煤、电代 煤、燃 气和 电力 企 业消防安 全管 理 及 农村 消防 安全管 理。本标准 适用 于农村 居 民及 依托民 居设 立的 小型 商业 点的气 代煤、电 代煤 改造 工程及 日常 使用 中 的消防安 全技 术要 求及 管理。不适用 于城 镇建 成区 的燃 气、电 力施 工及 改造。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注日 期的版 本适 用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28 城镇 燃气 设计 规范 GB 50039 农村 防火 规范 GB 50054 低压 配电 设计 规范 GB 50059 35-110KV 变电 所设计 规范 GB 50173 电气 装置 安装 工程66KV 及 以下 架空 电力 线路施 工及 验收 规范 GB 50494 城镇 燃气 技术 规范 GB 50660 大中 型火 力发 电厂设 计规 范 JGJ 16 民 用建 筑电 气设 计规范 CJJ 33 城 镇燃 气输 配工 程施工 与验 收规 范 DL/T 5218 220KV-750KV 变电站 设计 技术 规程 DL/T 5717 农 村住 宅电 气 工程技 术规 范 DB13/T 1138 社会 单位 消 防安全“四 个能 力”建设 指南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气代煤 replacing coal with natural gas 用天然 气替 代燃 煤作 为居 民炊事 和采 暖的 燃料 而进 行的一 系列 配套 改造,主 要涉及 采用 管道 气、压缩天 然气(CNG)、液 化 天然气(LNG)配套 设备 设 施建设 及户 内设 备安 装等,又称“煤 改气”。3.2 电代煤 replacing coal with electricity DB13/T 2578 2017 2 用电替 代燃 煤作 为采 暖能 源而进 行的 一系 列配 套改 造,主 要涉 及电 气改造、户 内采暖 设备 安装 等,又称为“煤 改电”。4 基本要 求 4.1 按照“属地 管理”原则,各级人 民政 府应 加强 气代 煤、电 代煤 工程 的消 防安 全工作 的领 导,明 确气代煤、电 代煤 消防 安全 工作的 行业 主管 部门。有 关部门 应当 按照 职责 分工,落实 行业 监管 职责。4.2 各级人 民政 府应 加强 气代 煤、电 代煤 工程 市场 主体 准入监 管,并在 市场 进入 和退出 机制 中督 促 落实有关 消防 安全 要求。4.3 各级人 民政 府应 健全 完善 用气、用电 应急 救援 体系,建立 安监、卫生、公安 消防、企业 等力 量 参与的联 动处 置机 制。4.4 开展气 代煤、电 代煤 工程 验收时,应 将消 防安 全纳 入验收 范畴。4.5 燃气、电力 企业 应完 善气 代煤、电代 煤工 程方 面的 设备设 施、管线 管网 分布、用户 等基 础 信 息,制定数 据库 和分 布图,鼓 励建立 燃气、电 力安 全信 息化管 理系 统。4.6 气代煤、电 代煤 的施 工 宜 分 别实施;电 力线 路与 燃气 管 线应独 立设 置,不应 交叉 混 绕或互 作支 撑。4.7 发电厂、变 电站、燃 气储 备站、CNG 减压 站、LNG 撬 装气化 站等 工程 应按 照规 定申报 相关 审批 手续,相 关部 门对 审批 结果 负责。4.8 气代煤、电 代煤 涉及 房屋 保温修 缮的,保温 材 料的 燃烧性 能不 应低 于 B2 级。5 气代煤 5.1 燃气生 产、储存、输 配等 燃气工 程的 设计、施 工和 验收应 执 行GB 50028、GB 50494、CJJ 33 等要求。5.2 燃气生 产、储存、输配 和 使用中 所采 用的 锅炉、压 力容器、管 道等 燃气 设施 设备应 符合 国家、行业有关 标准。5.3 燃气器 具应 选用 经过 国家 质量认 证,且经 过 法 定检 测 机构进 行气 源适 配性 检测 合格的 燃气 器具。燃气器 具应 当由 取得 燃气 燃烧器 具安 装维 修资 质证 书的企 业安 装维 修。5.4 居民用 户应 选用 带自 动熄 火保护 装置 的燃 气燃 烧用 具。5.5 安装燃 气器 具的 用户 室内 设置燃 气浓 度检 测报 警器、紧急 自动 切断 阀、火 灾报 警系统 应符 合 下 列规定:a)村(居)民 住宅 中安 装燃 气器具 的房 间宜 设置 燃气 浓度检 测报 警器、紧 急自 动切断 阀;各 住宅房间 宜设 置火 灾报 警系 统或独 立式 火灾 报警 探测 器;b)人员密 集场 所和 地下、半 地下建 筑物 以及 无直 通室 外门(窗)的 房间,安 装使 用燃气 器具 时,应当设 置燃 气浓 度检 测报 警器、紧急 自动 切断 阀和 机械 通 风设 施,且燃 气浓 度检测 报警 器 应与紧急 自动 切断 阀和 防爆 型机械 通风 设施 应连 锁;c)上述燃 气浓 度检 测报 警器、火灾 报警 装置 等宜 优先 选用具 有实 时信 号远 传功 能的设 备,优 选物联网 监管 与控 制。DB13/T 2578 2017 3 5.6 居民生 活用 燃气 设备 不应 设置在 卧室 内,用气 设备 管线不 应穿 越卧 室。5.7 家用燃 气灶 的设 置应 符合 下列要 求:a)燃气灶 应安 装在 有自 然通 风和自 然采 光的 厨房 内。利用卧 室的 套间(厅)或利 用与卧 室连 接 的走廊作 厨房 时,厨房 应设 门并与 卧室 隔开;b)燃气灶 与墙 面的 净距 不应 小于 1Ocm。当 墙面 为可 燃 或难燃 材料 时,应加 防火 隔热板。燃 气 灶的灶面 边缘 和烤 箱的 侧壁 距木质 家 具 的净 距不 应小 于 20cm,当达 不到 时,应 加防火 隔 热 板;c)放置燃 气灶 的灶 台应 采用 不燃烧 材料,当 采用 难燃 材料时,应 加防 火隔 热板。5.8 单户住 宅采 暖系 统采 用燃 气时,应符 合下 列要 求:a)应有熄 火保 护装 置和 排烟 设施;b)应设置 在通 风良 好的 走廊、阳台 或其 他非 居住 房间 内;c)设置在 可燃 或难 燃烧 的地 板和墙 壁上 时,应采 取有 效的防 火隔 热措 施。5.9 燃气用 户中 燃气 器具 与固 定燃气 管路 间的 燃气 联接 软管应 选用 质量 合格 的产 品,并应 符合 下 列 规定:a)宜选用 与燃 气器 具同 寿命 的燃气 用波 纹金 属软 管或 复合金 属管 等抗 鼠咬 的管 材;不 宜选 用 橡胶软管,确 需使 用时 应定 期检 查,宜 不超 过两 年更 换一次;b)软管与 家用 燃具 连接 时,其长度 不应 超 过 2m,并 不 应有接 口;c)软管与 管道、燃 具的 连接 处应采 用压 紧螺 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 定。在软 管的上 游与 硬 管的连接 处应 设阀 门;d)橡胶软 管不 应穿 墙、顶棚、地面、窗 和门。5.10 燃气应 用设 备的 电气 系统 应符合 有关 国家 电气 规范 的规定,且 电点 火、燃烧 器控制 器和 电 气 通风装置 等电 气设 备的 使用,不应 使燃 气设 备出 现不 安全工 作状 况。5.11 农村的 燃气 输配 管线 宜埋 地敷设;确 需架 空设 置时,应考 虑车 辆、人员 通行 情况,适用 消 防 车通行的 应预 留净 空、净 宽 尺寸不 小 于 400cm400cm;管 线、阀 站、燃 气储 备 调压站 等临 近车 辆通 道或架空设 置时,应 增设 防撞 设施,并加 设醒 目的 安全 警示标 志。5.12 在国家 燃气 设计 标准 规定 的燃气 设施 消防 安全 保护 范围内 禁止 修建 建筑 物、构筑物,堆 放 柴 草及其它 可燃、易 燃、易爆 物品,倾倒、排 放腐 蚀性 物品,挖坑 取土、种 植树 木及其 他危 害安 全供 气 设施的行 为。5.13 新建、扩建、改 建建 设工 程,不 应影 响燃 气设 施安 全,并 应符 合下 列要 求:a)建设单 位在 开工 前,应当 查明建 设工 程施 工范 围内 地下燃 气管 线的 相关 情况;燃气 管理 部 门以及其 他有 关部 门和 单位 应当及 时提 供相 关资 料;b)建设工 程施 工范 围内 有地 下燃气 管线 等重 要燃 气设 施的,建设 单位 应当 会同 施工单 位与 管 道燃气经 营者 共同 制定 燃气 设施保 护方 案;c)建设单 位、施工 单位 应当 采取相 应的 安全 保护 措施,确保 燃气 设施 运行 安全;管道 燃气 经 营者应当 派专 业人 员进 行现 场指导。5.14 在生产、输 配和 储存 燃气 的场所 明火 作业,应 遵守 有关安 全管 理和 安全 操作 的规定。5.15 任何单 位和 个人 都应 当遵 守燃气 安全 管理 规定,不 应有下 列行 为:DB13/T 2578 2017 4 a)遮挡、包裹、占 压、改动 燃气管 道、设施;b)管道燃 气用 户首 次通 气自 行点火,擅 自启 封、动用、调整燃 气经 营企 业密 闭的 燃气设 施;c)安装、使用 不合 格的 燃气 器具、连接 器和 管材;d)擅自拆 卸、改装 固定 燃气 设施;e)加热、摔砸 燃气 管线、阀 站等设 施;f)使用明 火检 查燃 气泄 露;g)移动、覆 盖、涂改、拆 除、毁坏燃 气设 施的 安全 警示 标志,毁 坏燃 气及 安全 防 护设备、设施;h)法律、法规、规 章禁 止的 其他行 为。5.16 任何单 位和 个人 都有 保护 燃气设 施的 义务,发 现燃 气设施 损坏、漏 气或 者燃 气引起 的火 灾、爆炸等事 故时,应 及时 报警,并通知 燃气 行政 主管 部门 和燃气 经营 单位。5.17 燃气用 户发 现燃 气管 道泄 漏 和 设 施安 全隐 患时,应 及时关 闭阀 门、熄灭 明火,并告 知燃 气 经 营企业及 时到 场处 理。5.18 燃气管 线、阀站、用 气设 备等均 应在 适当 位置 涂刷 或设置 操作 说明、安 全警 示及应 急电 话 等 信息。5.19 户内宜 安装 独立 式火 灾探 测报警 器。6 电代煤 6.1 电代煤 所涉 及的 发、变配 电站和 中高 压输 配电 线路 等有关 工程 设施 的设 计和 施工应 符 合 GB 50660、GB 50059、GB 50173、DL/T 5218 等要 求。6.2 用户低 压配 电电 气线 路敷 设、改 造应 符 合 GB 50054、JGJ-16 和 DL/T 5717 等 要求。6.3 所用配 电线 路、设备 等均 应选用 符合 国家 相关 标准 的产品。6.4 户内配 电系 统应 选 用 TN-S 系统。6.5 户内配 电线 路选 型、防护 及敷设 方式 还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应采取 单独 的配 电回 路供 电,配 电回 路应 设置 与所 连 接用 户设 备匹 配的 短路、过载 和漏 电 保护装置;b)配电线 路应 选择 具有 专业 部门检 验合 格标 识的 电线、电缆,且 宜选 用外 护套 阻燃的 电线、电缆;c)配电线 路导 线截 面所 允许 的载流 量应 大于 同时 使用 用电设 备的 最大 工作 电流;条件 允许 时,应使导 线截 面所 允许 的载 流量大 于同 时使 用用 电设 备最大 工作 电流 的 120%;d)除金属 护套、铠装 及阻 燃 耐火电 缆外,其他 电缆 应 采用金 属管 或阻 燃性 能达 到 B1 级以 上刚 性塑料管 保护,且 防护 措施 应完善;e)应敷设 在不 燃材 料上;确 需安装 在木 质等 可燃 材料 上时,应采 取有 效的 防火 隔离措 施;f)线缆穿 越楼 板、墙体、分 接柜的 孔洞 等处 应 做 防火 封堵;g)铜铝导 线不 应直 接相 互缠 绕铰接,而 应采 取铜 铝过 渡连接 措施。6.6 配电箱(柜、盘)的 选型 与设置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DB13/T 2578 2017 5 a)配电箱(柜、盘)的 额定 电流应 大于 同时 使用 用电 设备的 最大 工作 电流;条 件允许 时,配 电箱(柜、盘)应 大于 同时 使用用 电设 备最 大工 作电 流的 120%;b)配电箱(柜、盘)应 设置 完善的 短路、过 载、防浪 涌和接 地故 障保 护装 置;c)设置在 室外 的配 电箱(柜、盘)应采 用户 外型 产品,其防 护等 级不 应低 于 IP54;d)配电箱(柜、盘)内 每个 接线端 子接 线不 应超 过 2 根;e)应安装 在不 燃材 料上;确 需安装 在木 质等 可燃 材料 上时,应采 取有 效 的 防火 隔离措 施;f)配电箱(柜、盘)的 下方 及周 围 50cm 范 围内 应无 可 燃物。6.7 从配电 箱到 电加 热设 备之 间导线 的连 接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宜无导 线接 头;b)对存在 的导 线接 头应 采用 焊接、压接 或者 端子 接线 方式连 接;c)导线接 头应 设置 在金 属或 阻燃性 能 B1 级 以上 的端 子 箱、接 线模 块内;d)接线端 子应 无松 动现 象;e)每个端 口接 线不 应超 过 2 根。6.8 固定式 电加 热设 备不 宜使 用电源 插座,移 动式 电加 热设备 可使 用电 源插 座进 行接线。使 用电 源 插座时,应符 合下 列规 定:a)具有检 验合 格标 识;b)与导线 的连 接应 牢固,面 板应无 破损(导 线外 露)、无松 动现 象;c)额定电 流应 大于 连接 设备 的最大 工作 电流;d)应安装、放 置在 不燃 材料 上;确 需安 装、放置 在木 质等可 燃材 料上 的,应采 取有效 的防 火 隔离措施;e)拖线电 源插 座应 具有 短路、过载 保护 功能 及断 电开 关;f)不应以 级联(串 联)方式 使用拖 线电 源插 座。6.9 电加热 设备 的选 型、设置 与使用 应符 合下 列要 求:a)应符合 相关 国家、行 业标 准要求。不 宜使 用电 热辐 射取暖 设备、没 有检 验合 格标识 的电 取 暖设备和 不具 有过 热保 护功 能的电 热毯;宜 优先 选用 具有防 火性 能的 电取 暖设 备;b)设备主 控器 应加 入电 源检 测功能;c)应安装、放 置在 不燃 材料 上,或 者增 设有 效的 防火 隔离措 施;宜固 定在 墙体 上或 直 立摆 放,不应倾 斜安 装或 随意 放置,电 源线 与发 热部 位不 应 接触;周 围50cm 范 围内 应 无可燃 物;电 加热设备 上的 通风 口(散热 口等)不应 堵塞,不 应覆 盖衣物 等可 燃物。6.10 不应用 铜线、铅 线、铁线 等代替 保险 丝,保险 丝型 号要与 电气 设备 的容 量相 匹配。6.11 使用电 加热 设备 时,应采 取以下 安全 防范 措施:a)在电加 热设 备四 周辐 射范 围内,不应 放置 易燃、易 爆物品;b)不应在 易挥 发可 燃气 体和 粉尘场 所使 用电 加热 设备;c)电加热 设备 应距 离可 燃 物50cm 以上,且 避免 长时 间 定点加 热;d)不应擅 自增 设大 功率 电气 设备,每户 电加 热设 备总 额定功 率不 应高 于当 地电 力企业 规定 的最大总功 率;e)用户不 应擅 自改 装户 内分 接箱,确保 专线 专用;DB13/T 2578 2017 6 f)严格按 照操 作规 程使 用电 加热设 备,不应 在使 用过 程中移 动设 备及 线路;长 期不使 用时 应 断开电源;g)超过产 品使 用年 限的 电加 热设备 应停 用。6.12 户内宜 安装 独立 式火 灾探 测报警 器。7 燃气 和 电力 企业 消防 安全 管理 7.1 燃气、电 力企 业应 强化 消 防安全 主体 责任 意识,认 真落实 机关、团 体、企 业、事业 单位 消防 安全管理 规定,切实 提升 本单位 消防 安全“四 个能 力”。企业 内部 消防 安全 管理应 符 合 DB13/T 1138的规定。7.2 燃气、电力 企业 应当 制定 安全用 电、用气 操作 规程,向单位 和个 人用 户发 放安 全 用电、用 气手 册,对居民 进行 安全 教育,解 答用户 咨询,提 高群 众安 全防范 意识 和技 能。7.3 燃气、电力 企业 应设 置专 职抢修 队伍,配 备防 护用 品、车 辆器 材、通 讯设 备,向社 会公 布抢 修电话,实 行 24h 值 班制 度;发现或 接报 燃气、电 力事 故时,应立 即赶 赴现 场组 织抢修、抢 险,并通 知 消防、交 通、医疗、气 象等 开展联 合应 急救 援和 事故 处置。8 农村消 防安 全管 理 8.1 各级人 民政 府应 落实 消防 工作责 任制,并 履行 下列 职责:a)建立健 全基 层消 防组 织;b)建立专 兼职 消防 队伍,指 导农村 基层 建设 微型 消防 站;c)加强消 防安 全网 格化 管理。8.2 农村设 置的 消防 水源 和消 防车通 道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有关设 置要 求应 符 合 GB 50039 和 GB 50016 的 规定;b)进村的 主要 通道 应达 到消 防车通 行要 求,净宽 净高 均不应 小 于 4m;c)现有消 防水 源、消防 车通 道等设 施不 符合 要求 的,应及时 进行 整改。8.3 农村基 层消 防组 织应 履行 下列消 防安 全职 责:a)制定本 单位 消防 安全 制度、消防 安全 操作 规程、灭 火和应 急救 援预 案;b)组织开 展日 常消 防安 全检 查,并 宜设 置专 兼职 用气、用电 安全 员,开展 燃气、电力 管线 设 施的日常 巡查,发 现隐 患问 题及时 报告 燃气、电 力经 营企业 或有 关主 管部 门;c)开展消 防宣 传教 育培 训,组织灭 火和 应急 疏散 演练,提 升群 众消 防安 全意 识 和逃生 自救 技 能;d)做好扑 救初 起火 灾的 准备 工作;e)法律、法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8.4 农村基 层消 防组 织应 加强“检查 消除 火灾 隐患 能力”建设。8.4.1 对居民 住宅 区进 行每 日防 火巡查 应包 括以 下内 容:a)各类公 共消 防设 施器 材应 保持完 好有 效,无损 坏、失效、遮挡、埋 压、圈占 情况;b)消防安 全标 志、消防 宣传 标语和 标牌 应完 好;DB13/T 2578 2017 7 c)疏散通 道、安全 出口、消 防车通 道应 畅通;d)对鳏、寡、孤、独人 员应 登记造 册,落实 援助 措施;e)落实其 他消 防安 全工 作。8.4.2 定期对 农村 公共 消防 设施、器材 进行 检测、维 护和 保养。8.4.3 加强消 防安 全网 格化 管理,发现 火灾 隐患 应立 即改 正;不 能立 即改 正的,应 制定整 改方 案,落实防范 措施,保 障消 防安 全;隐 患整 改完 毕,应组 织专人 验收。8.5 农村基 层消 防组 织应 加强“扑救 初起 火灾 能力”建 设。8.5.1 建设微 型消 防站 和志 愿消 防队伍,合理 划分 联防 片 区,实施 区域 联防。微型 消 防站建 设应 符合以下要 求:a)站房宜 单独 设置,建 筑面 积不宜 小 于20m2;设 置在 便于人 员出 动、器材 取用 的位置,房 间 和场地应 满足 日常 值守、放 置消防 器材 的基 本要 求;设置外 线电 话;b)人员配 备不 少 于 6 人,可 由保安 员、治安 联防 队员、社区 工作 人员 等兼 职或 志愿人 员 构 成;c)根据火 灾特 点和 扑救 初起 火灾需 要,合理 配备 消防 摩托车 和 灭 火器、水 枪、水带等 基本 的 灭火器材 和个 人防 护、通信 装备。具备 条件 的,可选 配小型 消防 车;d)队员应 当接 受岗 前培 训,定期开 展基 本技 能训 练,熟悉本 社区 情况,提 高扑 救初起 火灾 的 能力;培 训内 容包 括扑 救初 起火灾 业务 技能、防 火巡 查基本 知识 等;e)应建立 日常 管理、24h 排 班值守、训 练和 灭火 工作 制度,每班 不少于 3 人。接报火 警,第 一时间出 动并 开展 扑救 初起 火灾、疏散 救护 人员 等工 作;f)制定灭 火和 应急 疏散 预案,至少 每半 年组 织一 次消 防演练。8.5.2 在村内 适当 位置 应设 置消 防器材 箱,配备 灭火 器、水带、水枪、消火 栓扳 手、手摇 式火 灾警 报器等消 防器 材。8.5.3 微型消 防站 和志 愿消 防队 接报火 警或 接到 上级 消防 指挥中 心调 度命 令后,应按 照灭火 和应 急 疏散预案 要求,及 时采 取如 下措施:a)与公安 消防 队保 持联 络,指引消 防车 到场,向 火场 指挥员 报告 火灾 情况,传 达火场 指挥 员 指令;b)使用本 区域 内消 防器 材、设施扑 救火 灾;c)呼叫、组织、引 导火 灾现 场居民 疏散;d)协助抢 救、护送 受伤 人员 及鳏、寡、孤、独等 人员;e)组织火 场警 戒,阻止 无关 人员进 入火 场,维持 火场 秩序;f)落实现 场公 安消 防指 挥人 员提出 的其 它命 令要 求。8.6 农村基 层消 防组 织应 加强“组织 疏散 逃生 能力”建 设。8.6.1 微型消 防站、物 业服 务人 员和消 防志 愿者 等应 熟练 掌握正 确的 疏散 逃生 方法,会有 效组 织指 导群众及 时、安全 疏散 逃生。8.6.2 应每半 年至 少组 织一 次消 防志愿 者、居民 和社 区单 位人员 参加 的疏 散逃 生演 练。8.6.3 定期对 社区 鳏、寡、孤、独 人员上 门开 展消 防安 全服 务,确 定发 生火 灾时 实施 救助的 人员 并 制定相应 救助 措施。DB13/T 2578 2017 8 8.7 农村基 层消 防组 织应 加强“消防 宣传 教育 能力”建 设。8.7.1 每季度 至少 组织 一次 居民 和辖区 单位 的消 防安 全教 育,向 居民 家庭 发放 消防 宣传材 料。消防 安全教育 至少 包括 以下 内容:a)本村、社区 的火 灾危 险性 和防火 措施;b)消防器 材设 施的 性能、使 用方法;c)报火警、扑 救初 起火 灾、疏散逃 生知 识。8.7.2 应结合 实 际,研 究制 定村(居)民防 火公 约,防火 公约应 包括 以下 内容:a)安全用 电、用气、用 火;b)不应损 坏、挪用、圈 占社 区公共 消防 设施;c)不应占 用堵 塞疏 散通 道和 消防车 道;d)安全燃 放烟 花爆 竹;e)发现火 灾立 即报 火警;f)积极参 加消 防演 练、消防 宣传教 育活 动。8.7.3 应广泛 开展 消防 宣传:a)在显著 位置 设置 消防 公益 广告牌、宣 传栏、安 全警 示牌,张贴 居民 防火 公约;b)在每栋 住宅 楼门 口或 院、巷口设 置“楼道 清、阳台 清、厨 房清,关 电源、关 燃气、关门 窗”提示牌;c)利用村 文化 活动 站、社区 网站、公告 栏等 文化 活动 设施,开展 经常 性消 防宣 传教育;d)有关消 防安 全标 志按照 DB13/T 1138 附录A 设 置。8.7.4 农村基 层消 防组 织应 建立 消防安 全管 理工 作档 案,其内容 包括:组织 机构 及 主要职 责、灭 火和应急疏 散预 案、日 常防 火 巡查检 查及 隐患 整改 记录、灭 火和 应急 疏散 演练 记 录、消防 宣传 培训 记录 等。DB13/T 2578 2017 9 参 考 文 献 1 GB/T 13869-2008 用电安 全导 则 2 GB 50054-2011 低 压配电 设计 规范 3 GB 50028-2006 城 镇燃气 设计 规范 4 JGJ 16-2008 民用 建筑电 气设 计规 范 5 CJJ 94-2009 城镇 燃气室 内工 程 6 DB13/T 1138-2010 社会单 位消 防安 全“四个 能力”建设 指南 7 文 物建 筑电 气防 火 导则(试行)(国 家文 物局、公安 部,文物 督发20173 号)8 电 力安 全生 产监 督 管理办 法(国 家发 改委 第21号 令,2015 年3 月1 日 起施行)9 机 关、团体、企 业、事业 单位 消防 安全 管理 规定(公 安部 第61 号令)10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实 施 保 定 廊 坊 禁 煤 区 电 代 煤 和 气 代 煤 的 指 导 意 见(冀 政 字2016 58 号)11 农 村 气 代 煤 工 程 实 施 技 术 导 则(河北 省 气 代 煤 电 代 煤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HBDM 01-2017)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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