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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机场反恐怖防范要求DB15/T 1199-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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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机场反恐怖防范要求DB15/T 1199-2017.pdf

ICS 13.310 A 90 备案号:54141-2017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199 2017 民航 机场 反恐怖防 范要求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requirements for civil aviation 2017-04-10 发布 2017-07-10 实施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15/T 1199 2017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总 体要 求.3 5 反 恐怖 防范 重点 部位.3 6 常 态反 恐怖 防范.4 6.1 人防.4 6.1.1 人防 组织.4 6.1.2 人 防配 置.4 6.1.3 人 防管 理.4 6.2 技防.9 6.2.1 技 防组 成.9 6.2.2 技 防配 置.9 6.2.3 技防 要求.10 6.3 物防.13 6.3.1 物 防组 成.13 6.3.2 物 防配 置.13 6.3.3 物 防要 求.14 7 非 常态 防范 要求.15 7.1 总体 要求.15 7.2 人防.16 7.2.1 一 级响 应措 施.16 7.2.2 二 级响 应措 施.16 7.2.3 三 级响 应措 施.16 7.2.4 四 级响 应措 施.17 7.3 技防.17 7.3.1 一 级响 应措 施.17 7.3.2 二 级响 应措 施.17 7.3.3 三 级响 应措 施.17 7.3.4 四 级响 应措 施.17 7.4 物防.18 7.4.1 一 级响 应措 施.18 7.4.2 二 级响 应措 施.18 7.4.3 三 级响 应措 施.18 DB15/T 1199 2017 II 7.4.4 四 级响 应措 施.18 8 应 对处 置预 案.19 9 检 查整 改.19 DB15/T 1199 2017 I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反 恐怖工 作领 导小 组办 公室 提出。本标准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公 安厅归 口。本标准 主要 起草 单位:内 蒙古自 治区 反恐 怖工 作领 导小组 办公 室、内蒙 古自 治区标 准化 院。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成映 泽、苗 湛坤、石 磊、王建 国、宋 国义、裴 斐、陈武 林、佟 达、田雨 丰、贾双文、朱晓 春、朱隗 明、籍凤英、蒋 柠、籍江 波、郭婷。本标准 于2017年04 月 首次 发布。DB15/T 1199 2017 1 民航机场 反恐怖 防范要求 1 范围 本标 准 规定 了民 航运 输机 场范围 内 反 恐怖 防范 的术 语和定 义、总 体要 求、重 要部位、常态 反恐 怖防范、非 常态 反恐 怖防 范、应对处 置预 案、检查 整改。本标准 适用 于民 航运 输机 场范围 内的 反恐 怖防 范,通用机 场可 参照 本标 准的 有关内 容执 行。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 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10409 防盗 保险 柜 GB 17565 防盗 安全 门通 用技术 条件 GB 20815 视频 安防 监控 数字录 像设备 GB 50198 民用 闭路 监视 电视系 统工 程技 术规 范 GB 50394 入侵 报警 系统 工程设 计规 范 GB 50395 视频 安防 监控 系统工 程设 计规 范 GA 69-2007 防 爆毯 GA/T 367-2001 视频 安防 监控系 统技 术要 求 GA/T 368-2001 入侵 报警 系统技 术要 求 GA/T 644-2006 电子 巡查 系统技 术要 求 DB15/T 1188-2017 反恐 怖防范 要求 通则 3 术语和 定义 3.1 安全检 查信 息管 理系 统 safety inspect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由计算 机及 其相 关的 和配 套的设 备、设 施(含 网络)构成,具 有对 旅客 安全 检 查信息、行李 图像 及安全检查 现场 视频、音 频资 料等信 息进 行采 集、存储、传输 和检 索等 处理 功能 的系统。3.2 机场通 勤管 理 airport commuting management 对机场 控制 区实 施封 闭设 施和有 效制 度相 结合 的严 密控制 手段。3.3 航空器 活动 区 aircraf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 用于 航空 器起 飞、着陆和 滑行 的部 分。DB15/T 1199 2017 2 3.4 机场控 制区 controlled airport area 根据安 全需 要在 机场 划定 的进出 受到 限制 的区 域。3.5 候机隔 离区 sterile area 根据安 全需 要在 候机 楼(室)内划 定的 供已 经安 全检 查 的出港 旅客 等待 登机 的区 域及登 机通 道、摆渡车。3.6 非控制 区 uncontrolled area 机场内 公众 可以 出入 或其 出入不 受限 制的 区域。3.7 机场公 共区域 airport Public Area 机场辖 区之 内,控制 区之 外的范 围。3.8 防护区 protection zone 机场内 需要 安全 保卫 监控 的公共 区域。3.9 安检工 作区 security work area 航站楼、货 运站、航 空器 活动区 出入 口实 施安 全检 查的工 作场 所和 安检 现场 值班室,包 括验 证、检查人身 及手 提物 品、交运 行李、货物 邮件、车 辆等 的区域。3.10 航空安 全保 卫 aviation Security 保护民 用航 空免 遭非 法干 扰行为 而采 取的 措施 和使 用的人 力和 物力 的总 和。3.11 非法干 扰行 为 unlawful interference 诸如危 害民 用航 空和 航空 运输安 全的 实际 或预 谋的 行为。3.12 背景调 查 background investigation 对一个 人的 身份 和以 往经 历的调 查,包括 在法 律允 许的情 况下 有无 犯罪 历史 的调查,作 为对 一个 人是否适 宜去 实施 某项 保安 管制措 施和/或 在无 人陪 同 下进入 保安 限制 区评 估的 组成部 分。3.13 行李 luggage 按照与 经营 人的 协议,在 航空器 上载 运的 旅客 或机 组的个 人财 物。DB15/T 1199 2017 3 3.14 货物 goods 除了邮 件、储藏 品和 随行 的行李 或错 运的 行李 之外,在航 空器 上运 载的 任何 物品。3.15 机组人 员 crew 受指派 在航 空器 上执 行飞 行任务 的人 员。3.16 机场控 制区 通行 证 airport control zone pass 发给在 机场 内受 雇个 人或 需要经 批准 进入 机场 控制 区的人 员和 车辆 的卡 或其 他证件。3.17 安全检 查 security check 对乘坐 民用 航空 器的 旅客 及其行 李、进 入隔 离区 的 其他人 员及 其物 品以 及空 运货物、邮件,利 用技术或其 他设 备手 段识 别和 探测可 用于 进行 非法 干扰 行为的 武器、爆 炸物 或其 他危险 物品 和装 置。3.18 安 保管制 security control 防止可 能使 用武 器、爆炸 物或其 他危 险装 置进 行非 法干扰 行为 的手 段。3.19 安全保 卫设 备 safety equipment 在防止 或探 测非 法干 扰民 用航空 及其 设施 的行 为中 单独或 作为 系统 部件 使用 的专门 装置。4 总体要 求 4.1 严格执行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民用 航空 法、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民用 航空 安全 保卫 条 例 的 有 关规定,严 密各 工作 环节 和防 范措施,严 防各 类物 品通 过各种 渠 道 被恐 怖分 子利 用。4.2 针对民 航重 要目 标和 重点 部位,根据 常态 管理 与非 常态管 理的 不同 要求,提 出分级 分类 的防 范标准。4.3 民航内 蒙古 辖区 反恐 怖防 范工作 应实 行“谁主 管谁 负责”和人 防、物防 与技 防相结 合的 原则。4.4 民航各 单位 应 建 立健 全反 恐怖防 范工 作制 度,落实 防范措 施,预防 劫机、炸 机等恐 怖袭 击事 件发生,消 除安 全隐 患,保障 辖区空 防安 全。5 反恐 怖 防范 重点 部位 候机隔 离区、航 空器 活动 区、管 制中 心、塔台、雷 达台站、航 空加 油设 施、中心变 电站、航 站楼、货运站、配 餐工 作区、机 供品工 作区 等。6 常态 反 恐怖 防范 DB15/T 1199 2017 4 6.1 人防 6.1.1 人防组织 应符合DB15/T 1188-2017 中7.1.1 要 求。6.1.2 人防配 置 6.1.2.1 DB15/T 1188-2017 中7.1.2 的要 求。6.1.2.2 人防配 置要 求应 符合 表 1 的要求。6.1.2.3 配备与 安保 工作 相适 应的 安保人 员。6.1.2.4 机场应 配备 符合 机场 等级 的内保 机构。表1 人防 配置 表 序号 项目 防范范围 配置标准 1 民用航空监察员 检查 监督、检查、指导、指挥各项安保工作 应设 2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保 卫员 守卫 候机隔离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站楼、区域 管制中心、塔台、航管雷达 站、甚高频地对空天线、航空加油设施、中心变电站、航站楼、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和出租车等待区 应设 检查 出入旅客、进出车 辆、人员及物品、托运行李 应设 巡逻 候机隔离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站楼、区域 管制中心、塔台、航管雷达 站、甚高频地对空天线、航空加油设施、中心变电站、航站楼、货运站、公共停车场和出租车等待区 应设 6.1.3 人防管 理 6.1.3.1 安全检 查 民用航 空安 全检 查应 符合 民用 航空 安全 检查 规则 的要 求。6.1.3.1.1 安检人 员 应 符合 以下 要求:a)机场安检部门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人员定员定额的要求(劳社部发2002 6 号)的要 求;b)安检人 员应 取得 相应 的安 全检验 岗位 证书,没有 取得 岗位证 书的,应配 合已 取得 证书安 检人 员,不可单 独作 为安 检人 员上 岗执勤;c)安检人 员应 具有 安检 的相 应专业 知识,对 于危 险品 具有 甄 别能 力;d)对于不 适合 继续 从事 安检 工作的 人员,应 当及 时调 离安检 岗位 或辞 退。6.1.3.1.2 安检工 作勤 务 应 符合 以下 要求:a)安检部 门应 当根 据任 务量 和实际 情况,制定 相应 的勤 务 方案 和突 发事 件处 置预 案,并组 织实 施,杜绝漏 检、失控 等事 故的 发生;b)特殊情 况下,经 民航 局 公 安 局或其 授权 部门 批准,可 以 实施特 别工 作方 案,从严 进 行安全 检查。c)国内航 班旅 客应 核查 其有 效乘机 身份 证件 和登 机牌,保证 旅客,身 份证,登 记牌为 同一 人;d)通过时 安全 门报 警的 旅客,应重复 过门 检查 或使 用 手 持金属 探测 器或 手工 人身 检查的 方法 进 行复查,排除 疑点 后方 可放 行;e)旅客的 托运 行李 和非 托运 行李都 必须 经过 安全 检查 仪器检 查,发 现可疑 物品 时应开 箱(包)检查,必 要时 也可 以随 时抽 查。开 箱(包)检查 时,可疑物 品的 托运 人或 者携 带者应 当在 场;DB15/T 1199 2017 5 f)空运的 货物 应 经 过安 全检 查或存 放 24 h,或 者采 取 民航局 认可 的其 他安 全措 施;g)经过安 全检 查的 旅客 进入 候机隔 离区 以前,安 检部 门应 对 候机 隔离 区进 行清 场;h)安检部 门应 派 安 保人 员在 候机隔 离区 内巡 视,对重 点部位 应加 强监 控;i)因工作 需要 进入 候机 隔离 区的人 员,应佩 带候 机隔 离区通 行证 件;j)候机隔 离区 内的 商店 不得 出售可 能危 害航 空安 全的 商品。商店 运进 商品 应 经 过安全 检查,同 时接受安 检部 门的 安全 监督。6.1.3.1.3 民用航 空器 监护 应符 合以 下要求:a)执行航 班飞 行任 务的 民用 航空器 在客 机坪 短暂 停留 期间,由安 检部 门负 责监 护;b)民用航 空器 监护 人员 应当 坚守岗 位,严格 检查 登机 工作人 员的 通行 证件,密 切注视 周围 动 态,防止无 关人 员和 车辆 进入 监护区。在旅 客登机 时,协助维 持秩 序,防止 未经 过安全 检查 的人 员或物品 进入 航空 器;c)空勤人 员登 机时,民 用航 空器监 护人 员应 当 查 验其 中国 民航 空勤 登机 证。加入机 组执 行 任务的非 空勤 人员,应 持有 中国 民航 公务 乘机 通行 证 和 本人 工作 证(或 学员 证)。对上 述人 员携带的 物品,应 查验 是否 经过安 全检 查;未经 过安 全检查 的,不得 带上 民用 航空器。6.1.3.1.4 安检工 作中 特殊 情况 安检工 作中 特殊 情况 如下:a)拒绝接 受安 全检 查的 人员,不应 登机 或进 入候 机隔 离区;b)对持居 民身 份证 复印 件、伪造或 变造 证件、冒 用他 人证件 者不 予放 行登 机;c)对有下 列情 形之 一者,应 带至安 检值 班室 进行 教育;情节 严重 的,交由 机场 公安机 关处 理,具体如下:1)逃避安 全检 查的;2)妨碍安 检人 员执 行公 务的;3)携带危 险品、违 禁品 又无 任何证 明的;4)扰乱安 检现 场工 作秩 序的。d)有下列 威胁 航空 安全 行为 之一的,交 由机 场公 安机 关查处,具 体如 下:1)携带枪 支、弹药、管 制刀 具及其 仿制 品进 入安 检现 场的;2)强行进 入候 机隔 离区 不听 劝阻的;3)伪造、冒用、涂 改身 份证 件乘机 的;4)隐匿携 带危 险品、违 禁品 企图通 过安 全检 查的;5)在托运 货物 时伪 报品 名、弄虚作 假或 夹带 危险 物品 的;6)其他威 胁航 空安 全的 行为。e)对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民用航 空安 全保 卫条 例 第三十 二条 规定,携 带 禁止旅 客随 身携 带或者托 运的 物品 所 列 物 品的,安检 部门 应当 及时 交由机 场公 安机 关处 理;f)对 含 有 易 燃物 质 的 生活 用品 实 行 限 量携 带。对超 量部 分 可 退 给旅 客 自 行处 理或 暂 存 于 安检 部门。DB15/T 1199 2017 6 6.1.3.2 公安防 控 6.1.3.2.1 总体要 求 6.1.3.2.1.1 机场公 安机 关依 据法 定职 责在辖 区范 围内 实施 治安 管理、治安 巡逻、武 装巡 逻、固 定值守、视 频监 控、交 通管 理、接处 警和 突发 事件 处置,依法 采取 盘查、治安 处 罚和刑 事侦 查等 措施,组 织开展群 防群 治、治安 区域 联防、宣传 教育 和培 训工作。6.1.3.2.1.2 机场公 安机 关治 安防 控工 作贯彻 依法 管理、综 合防 范、快 速反 应、多警 联动 的方针。6.1.3.2.1.3 机场公 安机 关的 主要 负责 人对本 机场 的治 安防 控工 作负责。6.1.3.2.1.4 机场公 共区 域的 重要 部位 应 得到 重点 防控。包 括机 场控制 区之 外的 候机 楼内 的公共 区,候机楼 前的 出港 区、到 港 区,公共 停 车 场和 出租 车 等待区。机场 公安 部门 应 当明确 治安 防控 重要 部位 的范围,除上 述区 域外,还 可充分 考虑 人员 密集、案 件易发 和案 件多 发等 因素 扩大重 要部 位的 范围。6.1.3.2.1.5 定期对 辖区 内治 安防 控工 作进行 信息 汇总 和总 结,并向 公 安厅 机场 公安 局报告。6.1.3.2.2 治安管 理 6.1.3.2.2.1 属地公 安应 掌握 机场 常住 人口、流 动人 口、暂住 人 口的身 份、暂 住理 由、原 户籍所 在地、现实表 现,并每 年进 行一 次复查。6.1.3.2.2.2 机场公 安应 掌握 经常 在机 场公共 区域 活动 的重 点人 员情况,定 期进 行清 理,并 登记建 档。6.1.3.2.2.3 划分治 安管 理责 任区,对 重要部 位内 的单 位及 其人 员(含 临时 工)进 行统 计调 查、登 记建档,做 到底 数清、情 况明、不漏 管、不失 控,并每 半年进 行一 次复 查。6.1.3.2.2.4 机场公 安机 关应 当及 时收 集重要 部位 新开 业商 户的 信息,包括 单位 名称、经 营位置、负责人姓 名、员工 名单 及身 份情况、机 场租 赁合 同等。6.1.3.2.2.5 在辖区 内每 月进 行一 次治 安检查。6.1.3.2.2.6 根据国 务院 企 业事 业单 位内部 治安 保卫 条例、公安部 公 安机 关监 督检 查企业 事业单位内 部治 安保 卫工 作规 定 和民 航局 民 航企 业 事业单 位内 部治 安保 卫工 作规定,依 法检 查单 位 内部治安 保卫 工作 情况,督 促辖区 内的 各单 位落 实治 安保卫 制度 和措 施,监督 治安隐 患的 整改、处 理。6.1.3.2.3 治安联 防 6.1.3.2.3.1 与驻场 各单 位、部门 签订 治安 联防 责任 书,划 分治安 联防 责任 区域,明 确治安 联防职责任 务,指导 制定 治安 防范工 作制 度和 措施。6.1.3.2.3.2 定期召 开区 域治 安联 防会 议,免 费发 放治 安防 范宣 传手册,对 重要 部位 的服 务窗口 人员进行针 对性 培训,向 区域 联防责 任单 位、服务 窗口 工作人 员及 其他 人员 进行 治安宣 传和 教育。6.1.3.2.3.3 组织机 场相 关单 位在 问询 台、停 车场(楼)管理 及收 费处、机场 巴士 站、票务 柜台、值机柜台、出租 车调 度站、旅 客主流 程通 道两 侧商 户等 位置设 置治 安联 防报 警点。6.1.3.2.4 巡逻要求 6.1.3.2.4.1 机场公 安机 关应 执行 常态 化的公 开着 装治 安巡 逻,在认为 必要 时可 以辅 以便 衣巡逻。在重要敏 感时 期、发生 重大 事项、执行 重要 安全 保卫 任务、威胁 等级 提高 时,应 按照 上级 有关 要求 执行 武装巡逻,或 根据 实际 情况 自行实 施。6.1.3.2.4.2 机场公 共区 域重 要部 位应 实施重 点巡 逻,同时 兼顾 其他要 害部 位、易发 案、多发案 区 域。6.1.3.2.4.3 安全检 查工 作区 应当 至少 设置一 名现 场巡 逻民 警,维护安 检现 场治 安秩 序,及时发 现、处置治 安案 件和 突发 事件,审 查、处 理安 全检 查部 门移交 的人 员及 物品。6.1.3.2.4.4 机场公 共区 域内 巡逻 民警 力量配 置应 不低 于 民用 机场公 共区 域治 安防 控规 定中 的标准。当 前警 力不 足的,可 以安排 一定 数量 的协 警或 保安人 员协 助民 警执 行巡 逻任务。DB15/T 1199 2017 7 6.1.3.2.4.5 治安巡 逻民 警应 至少 佩带 多功能 腰带、对 讲机、警 棍、手 铐、剌激 性喷 剂等 单警防 护装备。6.1.3.2.4.6 机场公 安机 关应 建立 与 负 责安保 机构 的联 行机 制。6.1.3.3 机场控 制区 人员、车 辆管 理 6.1.3.3.1 机场控 制区 通行 证件 要求 包括:a)机场控 制区 应 实 行通 行管 制,进 入机 场控 制区 的人 员、车 辆应 持有 机场 控制 区通行 证件;b)民用航 空监 察员 凭航 空保 安主管 部门 颁发 的通 行证 件进入 控制 区;c)空勤人 员执 行飞 行任 务时 凭空勤 登机 证进 入机 场控 制区;d)申办机 场控 制区 人员 通行 证,应 当同 时具 备下 列条 件:1)确需进 入机 场控 制区 工作;2)通过背 景调 查;3)由所在 单 位 提出 书面 申请。e)申办控 制区 通行 证件 人员 应当通 过证 件使 用和 管理 的培训:1)因工作 需要 进入 机场 航空 器活动 区的 车辆,应 当申 办机场 控制 区车 辆通 行证;2)发证机 构应 当按 照航 空保 安主管 部门 的有 关规 定对 办证申 请进 行审 核,严 格控 制证件 发 放范围和 数量,防 止无 关人 员、车 辆进 入机 场控 制区;3)发证机 构应 当定 期更 新背 景调查 资料,以 确保 持证 人员持 续符 合要 求。发证 机构应 当保 存持证人 员的 背景 调查 资 料 备查,保存 期限 一般 不低 于4 年。6.1.3.3.2 机场控 制区 通行 管制 要求 包括:a)机场管 理机 构应 制定 措施 和程序,并 配备 符合 标准 的人员 和设 施设 备,对进 入机 场 控制 区的 人员、车 辆进 行安 全检 查,防止未 经许 可的 人员、车 辆进入;b)乘机旅 客应 通过 安全 检查 通道进 入指 定的 区域 候机 和登机。工作 人员 进入 机场 控制区 应当 佩 戴机场控 制区 的通 行证 件,经过核 对及 安全 检查,方 能进入 指定 的控 制区 域;c)车辆进 入控 制区 应 当 停车 接受通 道口 值守 人员 对驾 驶员、搭 乘人 员和 车辆 证件 及所载 物品 的 检查。机 场控 制区 车辆 通行 证应当 置于 车辆 明显 位置;d)对进入 控制 区的 工具、物 料和器 材应 当实 施保 安控 制措施。道 口和 安检 通道 值守人 员应 当对 工作人员 进出 机场 控制 区所 携带的 工具、物 料和 器材 进行检 查、核对 和登 记。工具、物料 和器 材使用单 位应 当明 确专 人负 责该器 材在 机场 控制 区内 的监管;e)运输航 空配 餐和 机上 供应 品的车 辆进 入机 场控 制区 应当全 程签 封,道 口安 检人 员应当 查验 签 封是否完 整。6.1.3.4 民航从 业人 员背 景调 查 民用航 空工 作人 员的 背景 调查应 按照 民用 航空 背 景调查 规定 执行,且 机 场公安 局负 责机 场控 制区工作 人员 的背 景调 查和 出入证 件的 发放,非 机场 控制区 的工 作人 员背 景调 查由招 录单 位负 责调 查。6.1.3.4.1 下列人 员应 当通 过背 景调 查,具 体如 下:a)持有机 场控 制区 通行 证件 的人员;b)从事民 航安 全保 卫工 作的 人员;c)从事公 共航 空运 输的 空勤 人员;d)飞行教 员、飞行 学生 和通 用航空 飞行 人员;e)在境内 我国 航空 运输 企业 工作的 境外 人员;DB15/T 1199 2017 8 f)从事民 用航 空配 餐、航空 器机务 维修、空中交 通管 制、航空 卫生 保障和 进入 采取安 全措 施 后 的货物待 装监 管区 域的 人员 以及公 安机 关或 各调 查单 位认为 需要 进行 背景 调查 的人员。6.1.3.4.2 持有机 场控 制区 通行 证件 人员的 背景,应 至少 符合 以下要 求:a)未 受过 刑事 处罚 或劳 动教养;b)无 未了 结的 刑事 诉讼;c)无 吸毒、赌 博等 违法 行为;d)未 参加 过非 法组 织;e)无 精神 病史;f)无 公安 机关 或调 查单 位认为 的可 能危 害民 用航 空安全 的其 它情 况。6.1.3.4.3 民用航 空安 全保 卫工 作人 员的背 景,应 至 少符 合以 下要求:a)未 受过 刑事 处罚 或劳 动教养;b)无 未了 结的 刑事 诉讼;c)无 吸毒、赌 博等 违法 行为;d)未 参加 过非 法组 织;e)近 三年 的现 实表 现良 好,品 行端 正;g)配偶、直 系亲 属和直 接抚 养人,无 因危 害国家 安全 罪或危 害公 共安 全罪 受过 刑事处 罚,或 因 其它犯罪 受过 十五 年以 上有 期徒刑 的刑 事处 罚的 情况;h)无精神 病史;i)无公安 机关 或调 查单 位认 为的可 能危 害民 用航 空安 全的其 它情 况。6.1.3.4.4 从事公 共航 空运 输的 空勤 人员的 背景,应 当至 少符 合以下 要求:a)未 受过 刑事 处罚 或劳 动教养;b)无 未了 结的 刑事 诉讼;c)无 吸毒、赌 博等 违法 行为;d)未 参加 过非 法组 织;e)近 三年 的现 实表 现良 好,品 行端 正;f)配 偶、直 系亲 属和 直 接抚养 人,无 因危 害国 家 安全罪 或危 害公 共安 全罪 受过刑 事处 罚,或 因其它 犯罪 受过 十五 年以 上有 期徒刑 的刑 事处 罚的 情况;g)配 偶、直系 亲属 和直 接 抚养人,没 有曾 是非 法组 织 骨干分 子,或正 在参 与非 法 组织活 动的 情况。h)无 精神 病史;j)无公安 机关 或调 查单 位认 为的可 能危 害民 用航 空安 全的其 它情 况。6.1.3.4.5 从事民 用航 空配 餐、航空 器机务 维修、空 中交 通管 制、航 空卫 生保 障和 进入 采取安 全措 施后的货 物待 装监 管区 域人 员的背 景要 求,参照 本规 定 4.2.1.5.1 条 执行。6.1.3.5 重点要 害部 位安保 管制 6.1.3.5.1 以下区 域应 当划 定为 要害 部位,实施 相应 的保 安控 制:a)区域管 制中 心;b)航管雷 达站;c)导航站(台);d)甚高频 地对 空天 线;e)机场 加 油设 施;f)机场主 备用 电源;g)其他适 当区 域;h)机场网 络机 房。DB15/T 1199 2017 9 6.1.3.5.2 进出要 害部 位,应 采 用通 行证制 度加 以控 制,通行 证使用 期限 一般 不超 过 3 年。6.1.3.5.3 重点要 害部 位所 在单 位的 法定代 表人 或主 要负 责人 是本单 位内 部治 安保 卫工 作第一 责任人,负 责本 单位 治安 保卫 工作。6.1.3.5.4 根据各 单位 实际 应当 明确 重点要 害部 位主 管部 门的 责任,制定、细 化安 全保 卫制度、应 急处置预 案和 各项 安全 保卫 方案,采取 相应 的保 安控 制措施。6.1.3.5.5 对塔台、区 域管 制中 心等 对空指 挥要 害部 位应 实行 严密的 保安 管制 措施,非 工作需 要或 未经授权 者严 禁入 内。6.1.3.5.6 各要害 部位 人员、车 辆、物资等 主要 进出 口,应 设 置固定 的警 卫或 安保 人员,实行24 小时值守,每班 次不 少 于 2 人 当值。外来 人员 进入 重要 部位,应经 过登 记、审核 和安全 检查。6.1.3.5.7 要害部 位应 建立 巡查 巡逻 制度,定期 巡逻 检查,及 时消除 隐患。6.2 技防 6.2.1 技防组 成 包括视 频监 安防 控系统、自动报警 系统、自动 灭火 系统、照明 设备 系统 等。6.2.2 技防配 置 技防配 置要 求应 符合 表2 的 要求。表2 技防 配置 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 标准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摄像机 机场航站楼出入口、机场售票处、旅客迎送区域、机场值机柜台、机场安检工作区、行李 传送装卸区、旅客候机隔离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加油车、机场各楼层出入口、机场各楼层电梯厅、中心变电站、甚高频地对空天线控制室、安防中心控制室、水厂出入口、油库出入口、机场 区域管制中心出入口、塔台出入口、航管 雷达站出入口、变电站出入口、公共停车场、机场出租车等候区、货运站 应设 12 处理、控制、记录、显示设备 值班室 宜设 13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设 14 入侵探测器 甚高频地对空天线控制室、安防中心控制室、水厂、油库、机场区域管制中心、塔台、航管雷达站、变电站 应设 15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告警器 机场值机柜台、机场安检工作区、行李传送装卸区、旅客候机隔离区、甚高频地对空天线控制室、安防中心控制室、水厂、油库、机场 区域管制、塔台、航管雷达站、变电站 应设 17 机场航站楼出入口、机场售票处、旅客迎送区域 宜设 18 断线报警 重要的有线通信线路、无线电设备 应设 19 紧急报警装置 门卫室、值班室 宜设 20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设 21 处理、控制、管理设备 入侵报警探测器安装现场 宜设 22 显示、记录设备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设 DB15/T 1199 2017 10 23 出入口控制系统 机场航站楼出入口、甚高频地对空天线控制室出入口、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水厂出入口、油库出入口、机场区域管制中心出入口、塔台 出入口、航管雷达站出入口、变电站出入口 应设 24 电子巡查系统 机场航站楼出入口、机场售票处、旅客迎送区域、机场值柜台、机场安检工作区、行李传送装卸区、旅客候机隔离区、航空器活动区、航空加油车、机场各楼层电梯厅、中心变电站、甚高频地对空天线控制室、安防中心控制室、水厂出入口、油库出入口、机场区域管制中心出入口、塔台出入口、航管雷达站出入口、变电站出入口、货运站 应设 机场各楼层出入口、公共停车场、机场出租车等候区 25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各部门电话总机或对外公开的服务、咨询电话 应设 6.2.3 技防要 求 6.2.3.1 视频安 防监 控系 统 6.2.3.1.1 视频监 控范 围应 覆盖 旅客 迎送区 域、售票 处、值机 柜台、安检 工作 区、行李 传送装 卸区、旅客候 机隔 离区、控制 区 出入口、车道 边及 主管 部 门认为 必要 的其 他部 位。图像监 视应 与消 防报 警子 系统、防 盗报 警子 系统 联动。视频监 控应 按照 下列 要求 执行:a)对机场 的货 运库、停 车场、进场 交通 要道、塔 台均 应设置 安防 监控。根 据安 防监控 要求 设置 电视监控、出 入口 控制、消 防与防 盗报 警,并应 使其 相互之 间联 动;b)机场控 制区 道口、管制 中 心、油 库、变 电站、水厂、雷达站 的出 入口 应装 置 彩色摄 像头,且出入口的 摄像 头朝 向应 一致 朝里或 一致 朝外。显示 的有 效画面 宜不 小于 监视 屏显 示画面 的六 十 分之一。每幅 画面 监控 记录 应保 存 90 d 以 上;c)同一单 位所 有监 控摄 像装 置时钟 记录 的时 间与 北京 时偏差 不得 超 过 2 s;d)停车场 所出 入口 监控 车辆 摄像头 的设 置,必须 能在 屏幕上 看清 进出 车辆 的车 牌号。6.2.3.1.2 摄 像机 安装 应牢 固,且应 固定焦 距和 方向,并 减少 或避免 图像 出现 逆光。6.2.3.1.3 摄像机 工作 时,监视 范围 内的平 均照 度宜 不小 于 200 Lx。6.2.3.1.4 出入口 安装 的摄 像机 应符 合以下 要求:a)不应 有 盲区;b)通过显 示 屏24 s 内 均能 清 楚地显 示出 入人 员面 部特 征、机 动车 牌号;c)出入人 员面 部 的 有效 画面 宜不小 于显 示画 面 的 1/60。6.2.3.1.5 机场售 票处、收 银柜 台 安 装的摄 像机,通 过显 示屏 应能清 楚地 显示 顾客 的面 部特征 及收 费操作的 全过 程。6.2.3.1.6 声音复 核应 与图 像记 录同 步,回 放应 清晰。6.2.3.1.7 在面积 较大 的公 共区 域宜 安装带 有云 台、变焦 镜头 的摄像 机,通过 监视 屏应 能辨别 监视 范围内的 人员 活动 情况。云 台、变 焦停 止操 作后,摄 像机应 在 2 min 0.5 min 内自动 复位 至原 始设 定状态。6.2.3.1.8 航站楼 内电 梯轿 厢内 的摄 像机应 安装 在电 梯箱 门前 上方的 一侧,且 应配 置电 梯楼层 信号 叠加器。6.2.3.1.9 其他区 域安 装的 摄像 机,通过显 示屏 应能 清楚 地显 示过往 人员 的体 貌特 征。DB15/T 1199 2017 11 6.2.3.1.10 摄像机 在标 准照 度下,视 频安防 监控 系统 图像 信号 的技术 指标 应不 低 于 GB 50198 规定 的评分等 级4 级的 要求,回 放图像 质量 不应 低 于 3 级 的要求。6.2.3.1.11 视频监 控 系 统应 能切 换图 像,并 具有 时间、日 期的 字 符叠加、记 录功 能,时间 误差应 在30 s 以内。字 符叠 加不 应 影响图 像记 录效 果。6.2.3.1.12 视频监 控 系 统应 采用 硬盘 录像机 进行 图像 记录,并 与营业(工 作)时间 同步。图像记 录帧速应不 少 于25 frame/s,记录保 存时 间应 不少 于 7 d。硬 盘录 像机 应符 合 GB 20815 的要 求。6.2.3.1.13 视频安 防监 控系 统设 计、安装的 其他 要求 应符 合 GB 50395、GA/T 367 的有 关 规定。6.2.3.1.14 为确保 机场 安全,要 求能 最大限 度地 对旅 客登 机和 离机过 程进 行监 视,旅客 行李和 货物 在装机和 卸机 时也 应处 于监 视之下。为 达到 以上 监控 要求,应在 飞行 区的 一些 关键部 位设 置电 视监 控点。所选设 备应 具备 全方 位全 现场监 视功 能,无监 视死 角。6.2.3.1.15 货运区 应设 置视 频监 控系 统,视 频监 控系 统应 采用 数 字视频 记录 设备,保 证连 续 记录十 天。6.2.3.1.16 安检监 控系 统应 配备 紧急 报警、电视 监控;对 每位 旅 客、手 提行 李、证件 及检 查过程 进行记录,在必 要时 应能 迅速 检索单 人的 全部 资料。6.2.3.1.17 在机场 各重 点部 位应 安装 紧急报 警装 置,紧急 情况 下应向 安防 监控 中心 发送 报警信 号。在要害区 应安 装紧 急报 警装 置、防 盗报 警器、摄 像机 监视,防止 非法 入侵、破 坏与偷 盗。6.2.3.2 入侵报 警系 统 6.2.3.2.1 紧急报 警装 置应 安装 在隐 蔽、便 于操 作的 部位。6.2.3.2.2 紧急报 警装 置应 设置 为不 可撤防 模式,并 具有 防误 触发措 施,触发 报警 后应 能立即 发出 紧急报警 信号 并自 锁,复位 需采用 人工 操作 方式。6.2.3.2.3 紧急报 警装 置使 用专 用电 缆传输 报警 信号 时报 警响 应时间 应不 大 于 3 s,使 用公共 电话 网络传输 时报 警响 应时 间应 不大 于 20 s。6.2.3.2.4 紧急报 警采 用公 共电 话网 传输的 系统,不 应在 通讯 线路上 挂接 其它 通信 设施。6.2.3.2.5 防盗报 警控 制器 应安 装在 便于日 常维 护、检修 的部 位,并 置于 入侵 探测 器的 防护范 围内。操作键 盘应 安装 在营 业场 所内,并将 最终 防区 设置 为延时 状态。6.2.3.2.6 防盗报 警控 制器 应能 接收 入侵探 测器 和紧 急报 警装 置发出 的报 警及 故障 信号,报警 时应 启动报警 区域 的灯 光联 动,并启动 现场 声光 告警 器。告警器 报警 声压 不小 于 80 dB(A),报警 持续 时间不小 于5 min。6.2.3.2.7 系统应 具有 布防 和撤 防、不可撤 防模 式、外出 与进 入延迟 的设 置和 编程,以 及自检、防 破坏、声 光报 警、报 警记 录 与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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